1、I C S 3 5 . 2 4 0 . 0 1 C C S L 6 7 DB23 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 B 2 3 / T X X X X - X X X X 政 务 信 息 共 享 交 换 平 台 数 据 汇 聚 X X X X - X X - X X 发 布 X X X X - X X - X X 实 施 黑 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2 3 / T X X X X - X X X X I 前 言 本 文 件 依 据 G B / T 1 . 1 -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2、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 草 。 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 。 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 。 本 文 件 由 黑 龙 江 省 营 商 环 境 建 设 监 督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黑 龙 江 省 营 商 环 境 建 设 监 督 局 、 黑 龙 江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 浪 潮 软 件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张 建 峰 、 江 中 阳 、 蒋 毅 、 谭 嘉 宁 、 王 磊 、 于 运 来 、 董 鹏 飞
3、、 张 桐 瑗 、 陈 要 武 、 杨 大 志 、 吕 猛 、 李 严 。D B 2 3 / T X X X X - X X X X 1 政 务 信 息 共 享 交 换 平 台 数 据 汇 聚 1 范 围 本 文 件 规 定 了 黑 龙 江 省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数 据 汇 聚 的 总 体 架 构 , 以 及 数 据 汇 聚 的 基 本 要 求 。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黑 龙 江 省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数 据 汇 聚 的 规 划 、 设 计 、 建 设 和 应 用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4、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 B / T 2 2 2 3 9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网 络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基 本 要 求 3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3 . 1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政 务 部 门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制 作 或 获 取 的 , 以 一 定
5、 形 式 记 录 、 保 存 的 文 件 、 资 料 、 图 表 和 数 据 等 各 类 信 息 资 源 , 包 括 政 务 部 门 直 接 或 通 过 第 三 方 依 法 采 集 的 、 依 法 授 权 管 理 的 和 因 履 行 职 责 需 要 依 托 政 务 信 息 系 统 形 成 的 信 息 资 源 等 。 3 . 2 数 据 汇 聚 采 集 各 政 务 部 门 可 提 供 的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 按 照 一 定 的 数 据 更 新 频 率 及 共 享 条 件 , 将 政 务 数 据 汇 聚 至 省 共 享 交 换 平 台 。 3 . 3 资 源 提 供 方 对 外 提 供 政
6、 务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的 政 务 部 门 。 3 . 4 库 表 资 源 库 表 资 源 是 指 资 源 提 供 方 以 数 据 库 的 形 式 提 供 的 数 据 。 3 . 5 文 件 资 源 文 件 资 源 是 指 资 源 提 供 方 以 文 件 形 式 提 供 的 数 据 , 一 般 使 用 的 文 件 类 型 是 E x c e l 、 C S V 、 T X T 等 。 4 缩 略 语D B 2 3 / T X X X X - X X X X 2 下 列 缩 略 语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U T F - 8 : U n i c o d e 的 可 变 长 度 字 符
7、编 码 ( 8 - b i t U n i c o d e T r a n s f o r m a t i o n F o r m a t ) 5 数 据 汇 聚 总 体 框 架 5 . 1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数 据 汇 聚 由 信 息 资 源 、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 数 据 交 换 、 数 据 共 享 交 换 平 台 组 成 , 标 准 规 范 和 安 全 保 障 贯 穿 于 各 部 分 , 为 各 部 分 提 供 指 导 和 支 撑 保 障 。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数 据 汇 聚 总 体 架 构 见 图 1 。 图 1 数 据 汇 聚 总 体 框 架 5 . 2 信 息
8、资 源 目 录 是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交 换 工 作 的 基 础 , 用 于 快 速 检 索 、 定 位 、 发 现 相 应 的 信 息 资 源 。 通 过 汇 聚 基 础 信 息 资 源 、 主 题 信 息 资 源 、 政 务 部 门 信 息 资 源 和 其 他 信 息 资 源 以 数 据 交 换 服 务 为 工 具 , 为 数 据 共 享 交 换 平 台 提 供 数 据 应 用 支 撑 。 6 数 据 汇 聚 总 体 要 求 6 . 1 汇 聚 方 式 6 . 1 . 1 库 表 模 式 汇 聚 6 . 1 . 1 . 1 库 表 模 式 汇 聚 流 程 库 表 模 式 汇 聚 流
9、程 见 图 2 。D B 2 3 / T X X X X - X X X X 3 图 2 库 表 模 式 汇 聚 流 程 图 6 . 1 . 1 . 2 汇 聚 流 程 汇 聚 流 程 包 括 : a ) 完 成 数 据 提 供 方 与 电 子 政 务 外 网 的 联 通 , 并 能 成 功 访 问 省 共 享 交 换 平 台 提 供 的 部 门 前 置 库 , 要 求 资 源 提 供 方 通 过 安 全 设 备 保 证 资 源 提 供 方 业 务 数 据 中 心 的 安 全 ; b ) 通 过 数 据 共 享 中 心 数 据 处 理 工 具 把 需 要 推 送 的 库 表 数 据 推 送 至
10、 共 省 共 享 交 换 平 台 部 门 前 置 库 中 ( 增 量 推 送 ) ; c ) 省 共 享 交 换 平 台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把 部 门 前 置 库 的 数 据 采 集 至 中 心 前 置 库 中 。 6 . 1 . 1 . 3 数 据 要 求 数 据 要 求 包 括 以 下 方 面 , 需 提 供 字 段 见 表 1 : a ) 提 供 数 据 表 的 主 键 , 这 是 表 中 的 某 一 条 记 录 的 唯 一 标 识 , 为 必 须 提 供 项 ; b ) 数 据 更 新 时 间 戳 , 要 求 默 认 为 业 务 生 成 时 间 或 者 变 更 时 间 ; 如 果
11、 无 法 提 供 则 修 改 成 进 入 前 置 库 时 间 , 修 改 业 务 时 也 为 进 入 前 置 库 时 间 , 可 采 用 数 据 库 默 认 时 间 和 触 发 器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解 决 此 问 题 , 格 式 为 y y y y - M M - d d h h : m m : s s ; c ) 新 增 数 据 类 型 , 数 据 新 增 时 为 “ I ” , 修 改 时 为 “ U ” , 删 除 时 为 “ D ” ; d ) 来 源 部 门 , 该 字 段 填 入 各 部 门 的 监 管 编 码 , 省 级 厅 局 为 2 3 + “ # ” + “ 三 位
12、 机 构 代 码 ” ( 三 位 机 构 编 码 参 考 附 录 A . 1 ) , 地 市 为 6 位 行 政 区 划 编 码 ; e ) 批 次 号 : 规 则 为 日 期 + 次 数 , 例 如 2 0 1 9 年 8 月 1 1 日 第 二 次 提 交 数 据 , 批 次 为 “ 2 0 1 9 0 8 1 1 0 0 0 0 2 ” ; f ) 要 求 对 数 据 按 照 时 间 戳 进 行 增 量 更 新 , 不 可 以 进 行 每 次 全 量 覆 盖 式 更 新 。D B 2 3 / T X X X X - X X X X 4 表 1 库 表 模 式 需 提 供 字 段 字 段
13、名 称 字 段 类 型 字 段 意 义 c d _ i d C 1 0 0 数 据 主 键 i d c d _ t i m e t i m e s t a m p 数 据 更 新 时 间 戳 c d _ o p e r a t i o n C 5 0 数 据 新 增 时 为 “ I ” , 修 改 时 为 “ U ” , 删 除 时 为 “ D ” c d _ s o u r c e C 5 0 来 源 部 门 c d _ b a t c h C 5 0 批 次 号 6 . 1 . 2 文 件 模 式 汇 聚 6 . 1 . 2 . 1 基 于 F T P 服 务 数 据 汇 聚 流 程 基
14、于 F T P 服 务 数 据 汇 聚 流 程 见 图 3 。 图 3 基 于 F T P 服 务 数 据 汇 聚 流 程 图D B 2 3 / T X X X X - X X X X 5 6 . 1 . 2 . 2 汇 聚 流 程 汇 聚 流 程 如 下 : a ) 根 据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人 工 导 出 并 上 传 至 数 据 中 心 F T P 服 务 器 或 者 选 择 机 器 自 动 生 成 文 件 并 上 传 至 F T P 服 务 器 ; b ) 按 照 选 择 的 网 络 图 谱 配 置 前 置 机 及 网 络 安 全 设 备 并 打 通 网 络 链 路 ; c
15、 ) 人 工 导 出 模 式 为 省 共 享 交 换 平 台 为 资 源 提 供 方 提 供 F T P 上 传 的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 资 源 提 供 方 通 过 人 工 导 入 至 F T P 服 务 器 中 , 共 享 平 台 交 换 工 具 自 动 将 上 传 的 数 据 采 集 至 前 置 库 ; d ) 机 器 自 动 上 传 至 资 源 提 供 方 自 建 F T P 服 务 器 , 共 享 平 台 交 换 工 具 通 过 资 源 提 供 方 提 供 的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自 动 下 载 新 增 文 件 , 并 把 数 据 采 集 至 前 置 库 中 ; e ) 交
16、 换 系 统 把 前 置 库 中 的 数 据 采 集 至 中 心 前 置 库 。 6 . 1 . 2 . 3 数 据 要 求 数 据 要 求 包 括 : a ) 明 确 每 个 文 件 每 行 数 据 的 主 键 数 据 项 , 且 不 能 为 空 , 如 同 一 条 数 据 记 录 多 次 传 输 必 须 保 证 主 键 值 不 变 ; b ) 每 个 文 件 每 行 数 据 中 需 增 加 一 个 时 间 戳 字 段 , 以 方 便 系 统 根 据 时 间 戳 识 别 增 量 数 据 ( 时 间 格 式 为 y y y y - M M - d d h h : m m : s s ) ; c
17、 ) 每 个 文 件 每 行 数 据 中 存 在 无 效 或 者 删 除 数 据 需 提 供 数 据 有 效 性 标 示 字 段 ; d ) 按 照 目 录 的 汇 聚 频 率 , 更 新 备 份 库 中 的 数 据 ; e ) 如 果 导 出 文 件 为 E x c e l 文 件 , 第 一 行 需 为 列 名 称 , 最 后 一 行 必 须 为 数 据 行 , 不 能 出 现 总 计 等 汇 总 型 数 据 ; f ) 如 果 导 出 文 件 为 X M L 文 件 则 必 须 为 标 准 的 X M L 文 件 , 必 须 有 成 对 的 标 识 符 。 注:一个E x c e l 文
18、件中只能有一个s h e e t 。 E x c e l 内不能有合并过的单元格,单元格不能有单元格格式。 6 . 1 . 3 接 口 模 式 汇 聚 6 . 1 . 3 . 1 服 务 接 口 数 据 落 地 模 式 汇 聚 数 据 流 程 图 基 于 服 务 接 口 数 据 落 地 模 式 汇 聚 数 据 流 程 图 见 图 4 。D B 2 3 / T X X X X - X X X X 6 图 4 基 于 服 务 接 口 数 据 落 地 模 式 汇 聚 数 据 流 程 图 6 . 1 . 3 . 2 汇 聚 流 程 汇 聚 流 程 如 下 : a ) 资 源 提 供 方 提 供 s e
19、 r v i c e 接 口 , 实 现 通 过 接 口 调 取 业 务 应 用 数 据 库 中 的 数 据 ; b ) 按 照 选 择 的 网 络 图 谱 配 置 前 置 机 及 网 络 安 全 设 备 并 打 通 网 络 链 路 ; c ) 数 据 共 享 平 台 交 换 工 具 通 过 资 源 提 供 方 提 供 的 s e r v i c e 地 址 、 用 户 名 密 码 、 传 入 参 数 进 行 服 务 调 用 获 取 数 据 , 并 把 数 据 采 集 至 前 置 库 中 ; d )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把 前 置 库 中 的 数 据 采 集 至 中 心 前 置 库 中 。
20、 6 . 1 . 3 . 3 数 据 要 求 数 据 要 求 包 括 : a ) 明 确 每 条 记 录 中 数 据 的 主 键 数 据 项 , 且 不 能 为 空 ; b ) 每 条 记 录 中 的 数 据 需 增 加 一 个 时 间 戳 字 段 , 以 方 便 系 统 根 据 时 间 戳 识 别 增 量 数 据 ( 时 间 格 式 为 y y y y - M M - d d h h : m m : s s ) ; c ) 按 照 目 录 的 汇 聚 频 率 来 更 新 数 据 ; d ) 服 务 调 用 必 须 根 据 时 间 段 进 行 数 据 的 采 集 , 输 入 参 数 中 必 须
21、 包 含 起 始 时 间 参 数 和 截 止 时 间 参 数 。 6 . 2 汇 聚 频 率 各 单 位 应 以 增 量 更 新 的 方 式 按 规 定 的 频 率 进 行 数 据 交 换 。 更 新 频 率 应 为 资 源 提 供 方 根 据 业 务 产 生 的 实 际 频 率 进 行 定 义 。 6 . 3 命 名 要 求 6 . 3 . 1 库 表 模 式D B 2 3 / T X X X X - X X X X 7 资 源 提 供 方 以 库 表 模 式 提 供 数 据 , 需 注 意 库 表 的 命 名 格 式 , 库 表 的 命 名 应 以 提 供 方 部 门 首 字 母 _ 数
22、据 资 源 目 录 名 称 首 字 母 小 写 来 命 名 , 如 省 税 务 局 的 管 理 员 以 库 表 模 式 提 供 的 一 项 数 据 资 源 目 录 名 称 为 “ 纳 税 人 信 用 等 级 信 息 ” 的 库 表 , 那 么 该 库 表 文 件 的 命 名 应 为 : s w j _ n s r x y d j x x 。 6 . 3 . 2 文 件 模 式 资 源 提 供 方 以 文 件 模 式 上 传 的 数 据 , 其 命 名 规 则 是 数 据 资 源 目 录 名 称 _ 上 传 该 数 据 的 日 期 + 顺 序 号 , 如 省 税 务 局 的 管 理 员 在 2
23、0 2 0 年 3 月 2 0 日 以 文 件 方 式 提 供 一 项 数 据 资 源 目 录 名 称 为 “ 纳 税 人 信 用 等 级 信 息 ” 的 E x c e l 文 件 , 那 么 该 文 件 的 命 名 应 为 : 纳 税 人 信 用 等 级 信 息 _ 2 0 2 0 0 3 2 0 0 1 。 注 : 这 里 的 顺 序 号 是 由 两 位 数 字 组 成 , 指 的 是 当 日 上 传 此 文 件 的 顺 序 。 6 . 4 安 全 保 障 资 源 系 统 方 业 务 系 统 与 省 数 据 共 享 交 换 平 台 应 参 照 G B / T 2 2 2 3 9 的 规
24、定 执 行 , 宜 采 用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为 三 级 及 以 上 。 7 数 据 汇 聚 流 程 7 . 1 数 据 汇 聚 流 程 数 据 汇 聚 流 程 见 图 5 。 图 5 数 据 汇 聚 流 程 7 . 2 汇 聚 准 备 阶 段D B 2 3 / T X X X X - X X X X 8 7 . 2 . 1 创 建 数 据 库 及 文 件 、 接 口 开 发 7 . 2 . 1 . 1 创 建 数 据 库 a ) 创 建 数 据 库 。 数 据 库 要 求 字 符 编 码 为 U T F - 8 , 最 大 连 接 数 不 少 于 3 0 0 ; b ) 创 建
25、 数 据 表 ; c ) 创 建 表 索 引 。 为 了 满 足 数 据 交 换 的 性 能 要 求 , 所 有 汇 聚 表 的 主 键 都 应 创 建 索 引 , 索 引 命 名 规 则 为 “ 表 名 _ 主 键 ” 。 7 . 2 . 1 . 2 创 建 文 件 创 建 文 件 夹 , 准 备 数 据 文 件 。 7 . 2 . 1 . 3 接 口 开 发 资 源 提 供 方 需 准 备 好 接 口 地 址 及 可 返 回 参 数 的 测 试 用 例 , 并 提 供 接 口 说 明 文 档 。 7 . 2 . 2 存 量 数 据 处 理 资 源 提 供 方 将 存 量 数 据 按 本 文
26、 件 的 数 据 汇 聚 标 准 及 代 码 集 标 准 进 行 转 换 处 理 。 7 . 2 . 3 资 源 确 认 省 数 据 共 享 交 换 平 台 作 为 资 源 需 求 方 确 认 待 汇 聚 的 数 据 资 源 , 完 成 数 据 汇 聚 准 备 。 7 . 2 . 4 资 源 注 册 、 审 核 、 发 布 省 数 据 共 享 交 换 平 台 , 将 待 汇 聚 数 据 资 源 进 行 注 册 、 审 核 、 发 布 。 7 . 3 汇 聚 运 行 阶 段 7 . 3 . 1 数 据 更 新 资 源 提 供 方 在 数 据 库 表 创 建 成 功 后 , 按 时 间 增 量 的
27、 方 式 进 行 数 据 更 新 。 a ) 增 量 数 据 应 满 足 本 文 件 要 求 的 数 据 汇 聚 标 准 ; b ) 更 新 频 率 按 照 业 务 产 生 频 率 进 行 更 新 。 7 . 3 . 2 数 据 汇 聚 省 数 据 共 享 交 换 平 台 负 责 将 资 源 提 供 方 提 供 的 数 据 进 行 数 据 汇 聚 、 处 理 、 加 载 入 库 。 7 . 3 . 3 数 据 对 账 数 据 对 账 用 来 对 资 源 提 供 方 提 供 的 更 新 数 据 与 省 数 据 共 享 交 换 平 台 接 收 的 数 据 进 行 比 对 , 保 证 数 据 一 致
28、 性 。 a ) 省 数 据 共 享 交 换 平 台 在 每 次 数 据 更 新 时 , 按 批 次 将 更 新 量 写 入 数 据 对 账 表 , 数 据 对 账 表 数 据 标 准 见 附 录 B ; b ) 省 数 据 共 享 交 换 平 台 数 据 对 账 表 , 数 据 对 账 表 示 例 见 表 2 ; c ) 省 数 据 共 享 交 换 平 台 依 据 资 源 提 供 方 上 报 的 数 据 对 账 单 , 比 对 数 据 量 差 异 , 生 成 数 据 比 对 报 告 ; d ) 若 存 在 数 据 差 异 , 启 动 异 常 处 理 流 程 。D B 2 3 / T X X
29、X X - X X X X 9 表 2 数 据 对 账 表 I D T a b l e N a m e C d _ b a t c h C d _ c o u n t C d _ t i m e 1 u p _ l i c _ d a t a 2 0 1 8 0 7 1 5 0 0 0 0 1 3 2 0 1 8 - 0 5 - 1 0 1 7 : 2 0 : 5 3 7 . 3 . 4 异 常 处 理 省 数 据 共 享 交 换 平 台 进 行 数 据 处 理 后 , 将 发 现 的 异 常 数 据 反 馈 给 资 源 提 供 方 , 接 收 到 异 常 数 据 , 将 异 常 数 据 核
30、对 修 改 后 重 新 进 行 提 交 。 8 特 殊 情 况 处 理 发 生 如 下 情 况 , 需 要 通 知 省 数 据 共 享 交 换 平 台 , 并 重 新 组 织 全 量 数 据 更 新 : a ) 资 源 提 供 方 软 件 系 统 升 级 , 业 务 数 据 表 的 唯 一 标 识 字 段 ( 主 键 ) 发 生 变 化 ; b ) 汇 聚 数 据 内 容 不 符 合 数 据 汇 聚 标 准 ; c ) 增 量 汇 聚 机 制 出 现 故 障 , 无 法 继 续 识 别 增 量 数 据 。 AD B 2 3 / T X X X X - X X X X 1 0 附 录 A ( 资
31、 料 性 ) 单 位 代 码 说 明 单 位 代 码 说 明 见 表 A . 1 。 表 A . 1 单 位 代 码 说 明 单位 编码 中共黑龙江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0 0 8 中共黑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0 0 9 中共黑龙江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0 1 0 黑龙江省信访局 0 1 2 中共黑龙江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国家保密局) 0 1 5 中共黑龙江省委机要局(黑龙江省国家密码管理局) 0 1 6 黑龙江省档案局 0 2 8 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 0 2 9 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0 9 9 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1 0 2 黑龙江省教育厅 1 0
32、 3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1 0 4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 0 5 黑龙江省民族宗教委员会 1 0 6 黑龙江省公安厅 1 0 7 黑龙江省民政厅 1 0 8 黑龙江省司法厅 1 0 9 黑龙江省财政厅 1 1 0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 1 1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1 1 2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1 1 3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 1 4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1 1 5 黑龙江省水利厅 1 1 6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1 1 7 黑龙江省商务厅 1 1 8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1 1 9D B 2 3 / T X X X X - X X X X 1 1 表 A . 1
33、 代 码 说 明 ( 续 ) 单位 编码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1 2 0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1 2 1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1 2 2 黑龙江省审计厅 1 2 3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1 2 6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 1 2 7 黑龙江省体育局 1 2 8 黑龙江省统计局 1 2 9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1 3 0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 3 1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1 3 2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1 3 3 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1 3 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1 3 6 黑龙江省粮食局 1 3 8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1 4 1 黑龙
34、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 4 2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1 4 3 黑龙江省国家安全厅 1 9 9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 0 1 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 2 0 2 黑龙江省邮政管理局 2 0 3 黑龙江省气象局 2 0 4 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 2 0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海关 2 0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海事局 2 0 7 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 2 0 8 黑龙江地震局 2 0 9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 2 1 0 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 2 1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2 1 2 黑龙江省银保监局 2 1 3D B 2 3 / T X X X X - X X X
35、 X 1 2 表 A . 1 代 码 说 明 ( 续 ) 单位 编码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2 1 4 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2 1 5 中国民用航空黑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 2 1 6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 2 9 7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2 9 8 中国联通黑龙江分公司 2 9 9D B 2 3 / T X X X X - X X X X 1 3 A B C 附 录 B ( 资 料 性 ) 市 地 代 码 说 明 市 地 代 码 说 明 见 表 B . 1 。 表 B . 1 市 地 代 码 说 明 地市 编码 哈尔滨市 2 3 0 1 0 0 齐齐哈尔市 2 3 0 2
36、0 0 鸡西市 2 3 0 3 0 0 鹤岗市 2 3 0 4 0 0 双鸭山市 2 3 0 5 0 0 大庆市 2 3 0 6 0 0 伊春市 2 3 0 7 0 0 佳木斯市 2 3 0 8 0 0 七台河市 2 3 0 9 0 0 牡丹江市 2 3 1 0 0 0 黑河市 2 3 1 1 0 0 绥化市 2 3 1 2 0 0 大兴安岭地区 2 3 2 7 0 0D B 2 3 / T X X X X - X X X X 1 4 B D 附 录 C ( 资 料 性 ) 数 据 对 账 表 数 据 对 账 表 字 段 名 称 和 数 据 格 式 见 表 C . 1 。 表 C . 1 数
37、据 对 账 表 ( 汇 聚 ) 序号 名称 字段名称 数据格式 必填项 备注 1 主键 I D N 2 0 是 2 表名 T a b l e N a m e C 1 2 8 是 业务表名 3 批次号 C d _ b a t c h C 3 2 是 每次交换应 唯一, 用于数 据对账 4 数据量 C d _ c o u n t N 1 1 是 该批次的数 据量 5 同步时间 C d _ t i m e Y Y Y Y M M D D h h m m s s 是 D B 2 3 / T X X X X - X X X X 1 5 参 考 文 献 1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管 理 暂 行
38、办 法 ( 国 发 2 0 1 6 5 1 号 ) 2 政 务 信 息 系 统 整 合 共 享 实 施 方 案 ( 国 办 发 2 0 1 7 3 9 号 ) 3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印 发 “ 十 三 五 ” 国 家 政 务 信 息 化 工 程 建 设 规 划 的 通 知 ( 发 改 高 技 2 0 1 7 1 4 4 9 号 ) 4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全 国 一 体 化 在 线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发 2 0 1 8 2 7 号 ) 5 全 国 一 体 化 在 线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数 据 共 享 服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办 电 政 函 2 0 1 9 2 3 5 号 ) 6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政 务 数 据 共 享 协 调 机 制 加 快 推 进 数 据 有 序 共 享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2 0 2 1 6 号 )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