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吉林省 工程建 设地方 标准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程序标准 The programmed standard for tendering and bidding activitie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DB22/T 5036-2020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 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厅 施行日期:2020 年 04 月 20 日 2020 长 春 吉 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通 告 第 551 号 吉 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吉 林 省 市
2、 场 监 督 管 理 厅 关 于发布 市 政 桥 梁 结 构 监 测 技 术 标 准 等 6 项 吉 林省工程 建设地方 标准 的通 告 ( ) , DB22/T 5035-2020 DB22/T 5036-2020 DB22/T 5037-2020 DB22/T 5038-2020 DB22/T 5039-2020 DB22/T 5040-2020, , DB22/T 1035-2011 , 2020 4 20 前 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下达 的通知 (吉建标 2018 2 号) 的要 求, 由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 吉林省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协 会会同有关单位在广泛调查研
3、究, 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 经多次讨 论,反复修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招标、 投标;5 开标 、评标;6 定 标;7 文件归 档。 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由吉林省建 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 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 总结经验, 随 时将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 址 : 长 春 市 南 关 区 民 康 路 519 号 , 邮 编 : 130041 , Email : ) ,供以后 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
4、理处 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本标准参编单位:长春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智 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恒一 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 标 准 主要编 制 人 员:刘 艳 莉 赵桂 君 于 宁 李瑞千 张吉庆 李珊 珊 郭 成 李 群 康 明 李伟 新 林 志刚 高云鹏 李 伟 杨佳 琦 高 爽 陈世达 范雪梅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周 毅 陶 乐然 李明 刚 朱建华 李 静宇 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 基本规定 . 6 4 招标、投 标 . 8 4.1 招标项目 的审批、核准 . 8 4.2 招标 条件核准 . 10 4.3 招标 准备及计划 . 10 4.4 资格预审 . 12
5、 4.5 细化招标 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 17 4.6 招标 公告、投标邀请书发布 . 22 4.7 招标文 件发售 . 23 4.8 踏勘现场 . 23 4.9 招标 文件澄清、修改和异议 . 24 4.10 投标 文 件编制、接收和撤回 . 24 5 开标、评 标 . 28 5.1 开标 . 28 5.2 组建 评标委员会 . 29 5.3 评标 . 30 6 定标 . 34 6.1 公示 中标候选人 . 34 6.2 评标 结果异议 . 35 6.3 评标结果 投诉 . 36 6.4 中标 . 36 7 文件归档 . 40 7.1 一般规定 . 40 7.2 归档 资料 . 40 7.
6、3 立卷 归档 . 42 附录 A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图 . 43 附录 B 建设 工程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示例) . 50 附录 C 建设 工程项目中标候 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表 74 附录 D 建设工程项目中标结果公示表. 77 附录 E 建设 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示例) . 78 附录 F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示例) . 79 本标准用词说明 . 120 附:条文说明 . 121 1 1 总 则 1.0.1 为规 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保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 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保证工程项目质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
7、投标法实施条例 、 吉林 省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 准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1.0.3 建设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 语 2.0.1 建设 工程项目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包括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是指新建、 改建、 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 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 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 桥涵和隧道 (含城市规 划区内的穿山
8、过江隧道、 地铁隧道、 地下交通工程、 地 下过街通道) 、 轨道交通、 公共交通、 给水、 排水、 燃气、 热 力、 园林、 绿化、 照 明、 环境卫生、 污水处理、 垃圾处理、 防洪、 地 下公共设施及附属 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2.0.2 电子 招标投标 electronic bidding process 以数据电文形式, 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 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2.0.3 招标 人 tenderee 依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4 投标 人 bidder 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9、依 法 招 标 的 科 研 项 目 允 许 个 人 参 加 投 标 的 , 投 标 的 个 人 适 用 招标投标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2.0.5 资格 预审 prequalification 招标文件发售前, 招标人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方式邀请不 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资格预审, 并向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发售资 格预审文件, 潜在投标人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 请文件, 招标人组织审查人员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通过 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将获取投标资格, 有权获取招标文件和参加 3 投标。 2.0.6 资格 后审 post-qualification 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
10、查,通常在初步评审阶段进行, 审查内容与资格预审内容一致。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 应当被 作否决投标处理,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2.0.7 资格 预审公告 notice of prequalification 招标人通过媒介以公开招标方式发布公告, 表示招标项目采用 资格预审的方式, 公开选择条件合格的潜在投标人, 使感兴趣的潜 在投标人了解招标项目的情况及资格条件, 参加资格预审和投标竞 争。 2.0.8 招标 公告 tender notice 招标人通过媒介以公开招标方式发布公告, 邀请不特定的 潜在 投标人参加某一招标项目投标竞争。 2.0.9 投标 邀请书 invitation to
11、 bid 向 特 定 潜 在 投 标 人 发 出 邀 请 其 参 加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格 预 审 或 者 投标竞争。 2.0.10 公开 招标 public bidding 招 标 人 以 招 标 公 告 的 方 式 邀 请 不 特 定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投 标。 2.0.11 邀请 招标 invited bidding 招 标 人 以 投 标 邀 请 书 的 方 式 邀 请 特 定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投 标。 2.0.12 招标 计划 bidding plan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特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 场竞 争状况,针对一次招标项目组织
12、实施工作的总体策划和实施方案。 2.0.13 招标 文件 bidding documents 指导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要约邀请文件, 告知潜在投标人或 者投标人招标项目的内容、 范围和规模、 投标人资格条件、 招标投 标程序、 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要求、 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拟签订合 4 同的主要条款、 技术标准和要求等信息的载体, 是投标人编制投标 文件、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按照 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以及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依据。 招标 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 人或者投标人。 2.0.14 投标 文件 tender documents 按照
13、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作出响应的文件, 内容一般包括资格证明文件、 商务文件、 技术 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0.15 联合 体投标 consortium tender 两个以 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投 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0.16 最高 投标限价 maximum bid price limit 招标文件规定的, 招标人能够接受的最高投标报价, 超过最高 限价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有权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其作否决投标 处理。 2.0.17 暂估 价 prime cost sum 总 承 包 招 标 时 不 能 确
14、定 价 格 而 由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暂 时 估 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2.0.18 投标 有效期 validity period of tender 招标文 件规定一个适当的有效期, 在此期限内投标文件对投标 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投标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已经递交的投标 文件。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2.0.19 投标 保证金 tender security 为了避免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随意撤回、 撤销、 变更投标文 件以及因投标人的过错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 要求投 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的投标担 保。 2
15、.0.20 履约 保证金 performance bond 招 标 人 要 求 投 标 人 在 接 到 中 标 通 知 后 提 交 的 保 证 履 行 合 同 义 5 务的担保。 2.0.21 评标 专家 bid evaluation expert 具 有 一 定 水 平 并 进 入 省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设 立 的 评 标 专 家 库 的专业人员,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和投标文件进 行审查或者评审及其他项目的评标活动。 2.0.22 评标 委员会 bid evaluation committee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 依法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
16、经济等方 面的专家组建, 负责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或者评 审及其他项目评标的临时性机构。 2.0.23 中标 候选人 winning candidate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 书面形式给招标人推荐的满足 招标文 件要求的潜在中标人。 2.0.24 招标 代理机构 bidding agency 依 法 设 立 、 从 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并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的 社 会 中 介 组 织。 2.0.25 招标 代理项目组 bidding agency project team 招标代 理机构根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内容, 由招标代理机构指 派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组成, 为完
17、成招标代理任务而成立的临时工 作 组织。 6 3 基 本 规定 3.0.1 招标 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3.0.2 招标 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3.0.3 省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省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 ( 州 ) 、 县( 市 ) 建 设行 政 主 管 部门 负 责 本 行政 区 域 内 建设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招 标 项 目 的监 督 管 理 权限 由 项 目 所在 地 的 市 (州 ) 、 县 ( 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3.0
18、.4 县 级 以 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实施检查或 者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 有权查阅和复制与其相关 的文件、 资料,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应 当依法予以保密。 3.0.5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 其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不 受 地 区 或 者 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 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 涉招标投标活动。 3.0.6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将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化
19、 整 为 零 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3.0.7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 其 他 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0.8 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报 价 , 不 得 排 挤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公 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7 投 标 人 不 得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 损 害
20、国 家 利 益 、 社 会 公 共 利 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3.0.9 招 标 人 可 以 依 法 对 工 程 以 及 与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货 物 、 服 务 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 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 国家规定规模标 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3.0.10 依 法必 须 进 行 招标 的 项 目 ,应 当 进 入 招标 投 标 交 易场 所 进 行招标投标 。 3.0.11 承 担招 标 代 理 业 务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 应 对 其 编 制 的 资 格 预 审 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质量负责, 对招
21、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负责 。 3.0.12 政 府投 资 的 建 设工 程 项 目 应当 采 用 综 合评 估 法 进 行评 标 。 其他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由招标人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 最低投标价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办法中自行确定。 3.0.13 鼓 励建 筑 企 业 争创 优 质 工 程。 建 设 工 程项 目 招 标 投标 实 行 优质优先、优质优价。 3.0.14 建设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流程按本标准附录 A 的 规定执 行。 8 4 招 标 、投标 4.1 招标项 目的审批、核准 4.1.1 招标 项目的审批、核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招 标 项目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22、定 需 要履 行 项 目 审批 、 核 准手续 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核准手续,取得批准; 招 标 人 应 当 有 进 行 招 标 项 目 的 相 应 资 金 或 者 资 金 来 源 已 经 落 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2 按 照 国 家有 关 规 定 需要 履 行 项 目审 批 、 核 准手 续 的 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其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 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审批、 核准; 项 目审批、 核准部门应当及 时将 审批、 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 3 国 务 院 发展 计 划 部 门确 定 的 国 家重 点
23、项 目 和省 、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经国务院 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进行邀 请招标; 符合邀 请招标条件且需要履行项目审批、 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 由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在审批、 核准项目时作出 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4.1.2 招标 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招标分为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2 国 有 资 金 占 控 股 或 者 主 导 地 位 的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应当公开招标; 3 招 标 人采用 邀 请 招 标方 式 的 , 应当
24、向 三 个 以上 具 备 承担招 标项目的能力、 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 9 书; 4 招标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1 ) 技术复杂 、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 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 )采用公开 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4.1.3 招标 组织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招标组织 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2 招 标 人具备 国 家 规 定自 行 招 标 能力 的 , 可 以自 行 招 标;不 具备国家规定的自行招标能力的, 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的, 应当向
25、 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的文件进行备案; 3 招 标 人具有 编 制 招 标文 件 和 组 织评 标 能 力 的, 可 以 自行办 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 标事宜;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 是指招标人具有与 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4 招 标 人自行 办 理 招 标事 宜 , 应 当具 备 编 制 招标 文 件 和组织 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1 )具有项目 法人资 格(或者法人资格); 2 )具有与招 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 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26、 3 )有从事同 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 )拥有 3 名 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 )熟悉和掌 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5 招标人有 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6 招 标 代理机 构 应 当 拥有 一 定 数 量的 具 备 编 制招 标 文 件、组 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7 招 标 代理机 构 在 招 标人 委 托 的 范围 内 开 展 招标 代 理 业务, 10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干涉; 8 招 标 代理机 构 代 理 招标 业 务 , 应当 遵 守 招 标投 标 法 和招标 投标法实
27、施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 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 人提供咨询; 9 招 标 人应当 与 被 委 托的 招 标 代 理机 构 签 订 书面 委 托 合同, 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2 招标条 件核准 4.2.1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首 次 招 标 发 包 前 应 到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建 设 行 政 主管部门办理招标条件核准,并按要求在 “ 吉 林 省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服务平台 ” 进行项目登记。 4.2.2 办理 招标条件核准时,应按以下要 求提供资料: 1 吉林省建 设工程项目招标
28、条件核准表; 2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副本)及有关证明; 3 项目 建 议书 、 可 行 性研 究 报 告 或者 其 他 立 项文 件 的 批准文 件; 4 有与建设 工程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或者其它相关证明; 5 法定代表 人授权委托书; 6 授权代表 身份证。 4.3 招标准 备及计划 4.3.1 招标 准备及计划应包括招标项目资料收集、编制招标计划、 成立招标代理项目组(或招标项目组)等工作。 4.3.2 招标 代理项目组 (或招标项目组) 应在掌握招标项目的建设 意图、 规模、 建设环境条件、 资金来源等 基本信息基础上, 针对招 标项目特点编制招标计划。 11 4.3.3 招标 代理项目
29、组 (或招标项目组) 应收集下列与招标项目有 关的基础资料: 1 项目有关 审批、核准或 者备案资料; 2 建设规模 、投资性质、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资料; 3 工程建设 地点的自然条件以及周边环境资料; 4 其他与工 程招标投标有关的专业技术文件和资料。 4.3.4 招标 方案宜包括以下内容: 1 招标范围 及内容; 2 招标方式 ; 3 招标组织 形式; 4 投标人资 格要求; 5 单项合同 估算金额; 6 招标工作 的时间安排; 7 质量控制 措施; 8 人员组织 保障等。 4.3.5 招标 计划应根据招标方案进行编制。 招标计划可针对整个项 目进行编制,也可按不同招标类型或者不同招标阶
30、段分别编制。 4.3.6 招标 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项目情况 ; 2 招标项目 批次划分建议; 3 招标项目 标段划分建议等。 4.3.7 招标 项目的标段划分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1 法律法规 及标准规定; 2 工期、规 模及资金情况; 3 招标人项 目管理团队资源情况; 4 潜在投标 人竞争格局; 5 工程技术 关联性; 6 工程计量 关联性; 7 工作界面 的关联性等。 12 4.3.8 招标 投标活动中, 当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招 标计划。 4.4 资格预 审 4.4.1 资格 预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招 标 人采用 资 格 预 审办 法 对 潜 在投 标 人
31、进 行资 格 审 查的, 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 公 开 招 标的 建 设 工 程项 目 的 资 格预 审 , 应 当按 照 资 格预审 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3 资格预审 的方法包括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4 资格预审 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 )编制资格 预审文件; 2 )发布资格 预审公告; 3 )发售资格 预审文件; 4 )澄清或者 修改资格预审文件; 5 )潜在投标 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6 )组 建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 国 有 资 金 占 控 股 或 者 主 导 地 位 的 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中); 7 )对资格预 审申请文件进行
32、评审并编写资格评审报告; 8 )招标人审 核资格评审报告、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 9 )向全体资 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5 资 格 预 审文 件 的 内 容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强 制 性 规定, 违反公开、 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 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后, 重新 招标; 6 招 标 人接受 联 合 体 投标 并 进 行 资格 预 审 的 ,联 合 体 应当在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 更换成员 的,其投标无效; 13 7 通 过 资格预 审 的 申 请人 组 织 机 构、
33、 财 务 能 力、 信 誉 情况等 资格条件发生变化, 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标准或者其投标影 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8 招 标 人 终止 招 标 的 ,应 当 及 时 发布 公 告 , 或者 以 书 面形式 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 资格预审文件的, 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的费 用; 9 资 格 预审结 束 后 , 招标 人 应 当 及时 向 资 格 预审 申 请 人发出 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 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10 通过资 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 应当重新组织资格预 审或者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34、。 4.4.2 资格 预审文件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编 制 依 法必 须 进 行 招标 的 项 目 的资 格 预 审 文件 , 应 当使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含电子文本) ; 2 资 格 预 审文 件 的 编 制应 全 面 分 析招 标 项 目 的特 点 , 提出招 标项目范围及具体要求,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履约能力作出 规定,应当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含有倾向性、 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或者排斥 、限制潜在投标人; 3 资 格 预 审文 件 应 包 括资 格 预 审 公告 、 申 请 人须 知 、 资格审 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等内容; 4 依 法
35、 必 须进 行 招 标 的项 目 的 资 格预 审 公 告 ,应 当 载 明以下 内容: 1 ) 招标项目 名称、建设地点、内容、范围、规模、工期 (交 货期)、资金来源; 2 )投标资格 能力和信誉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 )获取资格 预审文件的时间、方式; 4 )递交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5 )对资格预 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 )招 标 人 及 其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名 称 、 地 址 、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14 7 )采 用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方 式 的 , 潜 在 投 标 人 访 问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
36、法; 8 )招标项目 的行政监督部门; 9 ) 其他依法 应当载明的内容 。 5 申请人须 知前附表应对下列内容作出说明: 1 )项目质量 要求; 2 )申请人资 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 )申请人近 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4 )申请人近 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5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澄 清 、 修 改 截 止 时 间 , 资 格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 资 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地点; 6 )资格审查 方法,审查委员会人数; 7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的 通 知 时 间 ,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的 确 认 时 间 等 。 6 资 格 审查办 法 应 包 括审 查 方
37、 法 、审 查 标 准 、审 查 程 序、审 查结果,采用有限数量制的, 还应编制详细的评分标准; 7 资 格 预 审文 件 的 相 关内 容 应 与 发布 的 资 格 预审 公 告 内容一 致; 8 采 用 电 子招 标 投 标 的, 需 在 系 统中 单 独 录 入资 格 预 审文件 等内容的, 应保证录入的内容与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 补充通知等 内容一致。 4.4.3 资格 预审公告发布、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 澄清及异议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依 法 必 须进 行 招 标 的项 目 的 资 格预 审 公 告 除在 国 家 或者省 指定的媒介发布外, 应同时在 “ 吉林 省建设信息网 ”
38、发布, 并确保内 容一致; 2 在 不 同 媒介 发 布 的 同一 招 标 项 目的 资 格 预 审公 告 的 内容应 当一致,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可采用附录 B 的 规定; 3 拟 发 布的资 格 预 审 公告 和 拟 发 售的 资 格 预 审文 件 文 本应当 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 15 的项目负责人签名,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 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 名; 4 招 标 人或其 招 标 代 理机 构 应 当 对其 提 供 的 资格 预 审 公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已 发 布 的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确 需 澄 清 、 改 正 、 补 充
39、 或 者 调 整 的 ,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原发布媒介发布更正内容和原文 内容,并注明原因;暂停、终止招标活动的,应当采取公告形式 在发布媒介向社会公布; 5 资 格 预 审文 件 应 当 按照 资 格 预 审公 告 载 明 的时 间 和 地点发 售,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 6 招 标 人 应当 合 理 确 定提 交 资 格 预审 申 请 文 件的 时 间 ,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自资格预审文 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 7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构 发 售 资 格预 审 文 件 的费 用 应 当限于 补偿印刷、邮寄的
40、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8 资 格 预 审文 件 的 澄 清或 者 修 改 可能 影 响 资 格预 审 申 请文件 编制的,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 时间至少 3 日前, 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明确的交易平 台网站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 足 3 日 的, 应 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9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 前以书面形式或者 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公开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 到 异
41、议 之 日起 3 日 内 以书 面 形 式 或者 通 过 资 格预 审 公 告 明确 的 交 易平台网站公开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0 资格预 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等在同一内 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4.4.4 资格 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资 格 审查前 , 招 标 人或 其 委 托 的招 标 代 理 机构 应 准 备好资 16 格审查所需的资料; 2 资 格 预审申 请 文 件 密封 不 符 合 资格 预 审 文 件要 求 以 及逾期 送达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3 除 资格 预审 文 件 另 有规 定 外 , 申请 人 递 交 的资 格 预 审申请 文件不予退还; 4 国 有 资 金 占 控 股 或 者 主 导 地 位 的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 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5 资格审查 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 应主动回避; 6 资 格 审查委 员 会 应 按照 资 格 预 审文 件 中 载 明的 标 准 和方法 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完成资格审查后向招标人提交资 格审查报告; 7 招 标 人 、招 标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