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吉林省 工程建 设地方 标准 绿色预拌砂浆站评价标准 Standard for evaluation of green mortar mixing plant DB22 /T 5049-2020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 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施行日期:2020 年 11 月 27 日 2020 长 春 吉 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公 告 第 562 号 吉 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吉 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厅 关 于发布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生 产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标
2、 准 等 4 项 吉 林 省工程建 设地方标 准的 公告 DB22/T 5046-2020 DB22/T 5047-2020 DB22/T 5048-2020 DB22/T 5049-2020 2020 11 27 前 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下达 2020 年 全省工程建 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制定 (修订) 计划 (一) 的通知 ( 吉建 标20201 号) 的要求, 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经验, 根 据 国 家 和吉 林 省 的 有关 绿 色 发 展法 律 、 法 规, 国 家 现 行有 关 标 准的有关规定,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3、:1 总则;2 术 语;3 基本 规定;4 基础 设施; 5 管理 体系; 6 能源 与资源投入; 7 产品; 8 环 境排放; 9 绩 效;10 评价 。 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由吉林省建 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 请相关单位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 随时 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 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长春市民 康路519 号,邮 编130041, 电 子邮 箱: ) ,以供今 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吉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散装水泥办公室 本标准参编单位:方达康砂浆技术研究院 山东圆
4、友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坤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 秀 严 业飞 杜 颖 刘庆红 王宇涵 夏艺 鸣 邓 晓明 李 祥涛 于东奇 孔德 厚 计 英 孙 鹏 赵 跃 李 昱莹 王 楠 李晓明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周 毅 陶 乐然 关洪 波 肖力光 孙秀刚 朱 士坤 朱 岩 1 1 总 则 . 1 2 术 语 . 2 3 基本规定 . 4 4 基础设施 . 6 4.1 一般规 定 . 6 4.2 建筑设 施 . 6 4.3 照明设 施 . 8 4.4 设备设 施 . 8 5 管理体系 . 10 5.1 一般规 定 . 10 5.2 安全 . 10 5.3 维护 . 11 5.4 管
5、理 . 11 6 能源与资 源投入 . 13 6.1 一般规 定 . 13 6.2 能源投 入 . 13 6.3 资源投 入 . 14 6.4 采购 . 15 7 产品 . 16 8 环境排放 . 17 8.1 一般规 定 . 17 8.2 大气污 染物 . 18 8.3 水体污 染物 . 19 8.4 固体废 弃物 . 20 8.5 噪声 . 20 8.6 温室气 体 . 22 9 绩效 . 23 2 10 评价 . 24 10.1 评价方 式 . 24 10.2 考核评 价项目及星级分值 . 25 附录 A 绿 色预拌砂浆站评价表 . 27 本标准用词说明 . 41 引用标准名录 . 42
6、 附 : 条文说明 . 44 1 1 总 则 1.0.1 为贯 彻国家绿色发展的方针政策, 规范和指导预拌砂浆站的 绿色评价, 提高绿色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推进预拌砂浆高质量发展, 依据国家和吉林省有关法律、 法规关于绿色发展的要求及现行相关 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 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绿色预拌砂浆站的评价。 1.0.3 绿色 预拌砂浆站的评价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 , 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 语 2.0.1 绿色 预拌砂浆站 green pre-mixed mortar station 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生产预拌砂浆产品,并实现了用地集约化、
7、原料无害化、 生产洁净化、 废物资源化、 能源低碳化的预拌砂浆站 。 2.0.2 预拌 砂浆 ready-mixed mortar 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2.0.3 湿拌 砂浆 wet-mixed mortar 水泥、 细骨料、 矿物掺合料、 添加剂和水、 按一定比例, 在 专 业生产厂经计量、 搅拌后, 运至使用地点, 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 拌合物。 2.0.4 干混 砂浆 dry-mixed mortar 水泥或石膏等胶凝材料、 干燥细骨料、 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 定的其他组分, 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 混合而成的干态 混合物, 按环保要求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
8、配套组分拌和使 用。 主要有水泥干混砂浆和石膏干混砂浆等, 建筑工程用干混砂浆 应实现散装化。 2.0.5 无粉 尘污染 dust free pollution 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 生产性粉尘 (悬浮颗粒物、 可吸入颗粒 物)未超过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限值。 2.0.6 低噪 音生产 low noise production 预拌砂浆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生 产 性 噪 音 未 超 过 国 家 现 行 相 关 标 准 的规定限值。 2.0.7 废弃 物零排放 zero discharge of waste 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的废水、 废浆等废弃物应在预拌砂浆站区 域内就地回收处理利用,
9、 严禁排放至站区外, 或经回收处理后向站 区外排放的废弃物符合国家和吉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2.0.8 站区 boundary 以 法 律 文 件 备 案 确 定 的 企 业 拥 有 使 用 权 或 所 有 权 的 预 拌 砂 浆 站规划建设区域。 2.0.9 再生 资源利用 renewable resources 再生资源的资源化利用总称。 包括就地的 可再生自然资源 (如 太阳能、 水资源等) 的综合利用; 就地的工业副产物、 农业副产物 及 建 筑 废 弃物 的 综 合 利用 ; 以 及 在预 拌 砂 浆 生产 过 程 中 的粗 细 骨 料、掺合料、废水、废浆及其他废弃物的综合利
10、用。 2.0.10 功能 性砂浆 functional mortar 通过优选原材料、 优化配合比设计和生产设备与工艺, 产品性 能符合特指功能要求的砂浆。 2.0.11 绿色 建材 green building materials 在 全 生 命 周 期 内 可 减 少 对 天 然 资 源 消 耗 和 减 轻 对 生 态 环 境 影 响,具有 “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 ”特征的建材 产品。 4 3 基 本 规 定 3.0.1 绿色 预拌砂浆站应在保证产品功能、 质量以及生产过程中人 的职业健康安全的前提下, 引入生命周期思想, 优先选用绿色原料、 工艺、技术和设备,满足基础设施、管理
11、体系、能源与资源投入、 产品、 环境排放、 绩效的综合评价要求, 并进行持续改进, 绿色 预 拌砂浆站 评价体系框架如图3.0.1所示 。 管理体系(第 5 章) 绩效 (第 9 章) 能源与资 源投入 (第 6 章) 砂浆生 产过程 产品 (第 7 章) 环境排放 (第 8 章) 基础设施(第 4 章) 图3.0.1 绿色 预拌砂浆站 评价体系框架图 5 3.0.2 预拌 砂浆站的机械与设备应完善、 齐备, 布局应合理、 紧凑, 应选用低能耗、 低排放、 低噪音且不应属于国家和吉林省限制和淘 汰的类别。 3.0.3 预拌 砂浆站使用的水泥必须全部为散装水泥。 散装水泥进入 砂浆站及使用过程中
12、采取的装卸、 转运、 储存及使用的设施和场所, 应符合安全与环境保护的要求。 3.0.4 预 拌 砂 浆 产 品 质 量 应 符 合 国 家 和 吉 林 省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原材料的选用、 配合比设计、 生产、 运输、 施工等环节应严格 执行 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0.5 预拌 砂浆站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检测设备, 实验室面 积和环境条件应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检测设备、设施配置齐全, 配备标准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3.0.6 企业 应具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和质量控制管理系统, 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及当地政府有关文件要求。 3.0.7 积极 开展功能性砂浆的研
13、发生产和应用。 3.0.8 预拌 砂浆站生产规模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 年产规模 与生产线应协调一致。 湿拌砂浆不应小于20万立 方米, 普通干混砂 浆不应小于20 万吨。 3.0.9 绿色 预拌砂 浆站应依法设立, 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3.0.10 预 拌砂 浆 站 生 产过 程 中 近 三年 ( 含 成 立不 足 三 年 )无 较 大 及以上安全、 环保、 质量等事故。 对利益相关方的环境要求作出承 诺的,应同时满足有关承诺的需求。 3.0.11 最 高管 理 者 及 预拌 砂 浆 站 管理 机 构 设 置 应 符 合 现 行国 家 标 准绿色工厂评
14、价通则GB/T 36132 的要求。 6 4 基 础 设施 4.1 一般规 定 4.1.1 预 拌 砂 浆 站 应 满 足 国 家 和 地 方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标 准 的 要 求, 并从建筑材料、 建筑结构、 采光照明、 绿化及场地、 再生资 源及能 源利用等方面进行建筑的节材、 节能、 节水、 节 地、 无害化及可再 生能源利用。 4.1.2 预拌 砂浆站站区及各房间公共场所照明应符合 建筑采光设 计标准GB 50033 、建 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干混 砂 浆生产线设计规范GB 51176 的有关 规定。 4.1.3 砂浆 生产线选用技术先进、 低噪声、 低能耗、
15、低排放的搅拌、 烘干、 运输设备并采用自动控制系统。 干混砂浆生产线优先选用免 烘干技术或清洁能源烘干设备。 专用设备应符合 干混砂浆生产线 设计规范GB 51176 及相 关标准的要求。 4.1.4 通用 设备采用效率高、 能耗低、 水耗低、 物耗低的产品。 主 要运行参数符合该设备经济运行的要求。 4.2 建筑设 施 4.2.1 控制 项应符合 下列要求: 1 通 过 环境影 响 评 价 ,站 区 选 址 符合 当 地 规 划及 土 地 使用性 质 ; 2 工厂设计 符合 干混砂浆生产线设计规范 GB 51176 标准, 环保、职业健康安全等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 4.2.2 评分 项应
16、符合下列要求: 1 站 区 选址避 开 环 境 敏感 区 和 居 民集 中 居 住 区, 且 砂 浆站的 7 厂址宜满足生产过程中合理利用地方资源和方便供应产品的要求 ; 2 站 区 内 建设 布 局 充 分利 用 地 形 条件 , 布 置 紧凑 , 分 为生产 区、 非生产区、 辅助生产区。 工程用地结合工业企业规模、 生产工 艺、 生产流程、 交通运输、 场地自然条件、 技术经济条件等合理布 局。 功能分区明确, 设置分区标识, 易于运营管理。 站区内建筑物 、 构筑物的布置距离满足生产、 消防、 环保、 卫生防护和采光的要求, 并按照国家和吉林省现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进行合理布局 ; 3
17、 站 区 进出口 布 局 方 便车 辆 、 人 员的 进 出 与 管理 , 并 设门岗 进行 “ 门前三 包 ” 管理, 且配备洒水车辆, 定期冲洗, 保持湿润, 不 得有粉尘堆积,并设立环卫设施 ; 4 站 区 内道路 及 生 产 区的 地 面 硬 化, 所 有 道 路、 料 场 和停车 场 采用混凝土硬化, 未硬化的空地进行绿化。 道路设计综合考虑以 下因素: 1 ) 道 路两侧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露天 设 施 满足 安 全 与 卫 生间 距的要求; 2 ) 站 区内设 置 环 形 行车 路 线 , 并设 置 导 向 、警 示 、 位 置标 识; 3 ) 能满足 安装与检修的要
18、求; 4 ) 满足竖 向设计及预留发展用地的要求; 5 仓 库 分仓储 存 , 设 有明 显 的 标 识, 堆 场 采 用仓 储 式 ,全封 闭,按照贮用合一的原则布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1 ) 靠近主 要生产设施,运输方便; 2 ) 适应机 械化装卸作业; 3 ) 易 散 发粉 尘 的 仓 库或 堆 场 布 置在 厂 区 边 缘地 带 或 封闭区 域,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 风向的下风侧; 4 ) 有良好 的排水条件; 5 ) 骨 料堆场 为 封 闭 式堆 场 , 进 出口 设 置 冲 洗轮 胎 和 喷 淋降 尘设施; 6 站 区 建立雨 水 收 集 利用 或 集 中 管理 排 放 系 统。
19、 生 产 区内设 8 置生产废弃物存放间,并集中处理利用 ; 7 使 用 可再生 能 源 替 代不 可 再 生 能源 , 实 现 建筑 节 能 ,配备 生产废水处置系统是实现生产废水有效利用的基本条件 ; 8 工厂设有 符合干混砂浆行业要求的标准化实验室。 4.3 照明设 施 4.3.1 控制 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预 拌 砂 浆 站 区 及 各 房 间 或 场 所 照 明 符 合 使 用 要 求 的 同 时 应 满 足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 、 干混砂浆生产线设计规范GB 51176 的有关规 定。 4.3.2 评分 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20、公 共 场所的 照 明 采 取分 区 、 分 组与 定 时 自 动调 光 等 措施, 定期检查、检修 ; 2 站 区 及办公 各 房 间 或场 所 的 照 明利 用 自 然 光照 明 , 宜利用 太 阳 能 等 可 再 生 能 源 提 供 照 明 ,采用 LED 、 节 能 灯 等 节 能 型 照 明 设施 ; 3 不 同 的场所 的 照 明 进行 分 级 设 计, 不 同 场 所的 照 明 功率密 度符合节能要求。 4.4 设备设 施 4.4.1 控制 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生产设备 符合 干混砂浆生产线设计规范GB 51176 及相 关要求 ; 2 应 依 据 建 筑 材 料 行 业 能
21、 源 计 量 器 具 配 备 和 管 理 要 求 GB/T 24851 、 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24789 、 预 拌 砂 浆 GB 25181 等 要 求 配 备 、 使 用 和 管 理 能 源 、 水 、 原 材 料及其他资源的计量器具和装置 ; 9 4.4.2 评分 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搅 拌 楼 主机 二 层 及 以上 部 分 、 原材 料 上 料 、配 料 、 搅拌等 设施、设备均采用阻燃材料进行封闭,内部设置防尘采光设备 ; 2 预 拌 砂浆站 生 产 流 程中 的 上 料 、配 料 、 搅 拌等 环 节 应采用 整体全封闭的方式, 以降低生产噪音污染和减少粉
22、尘排放。 输送 皮 带廊上部封闭, 输送皮带下设置收料装置。 制砂车间尽可能实施密 闭。生产线配置收尘装置,收尘能力与生产线 的粉尘排放相匹配; 3 水 泥 采用筒 仓 存 放 ,设 立 除 尘 设备 。 外 加 剂的 储 存 、输送 采用密闭、 防腐和防渗漏措施, 储存设备在通风、 干燥的室内, 并 配备相应标识 ; 4 搅 拌 主机卸 料 口 配 备防 喷 溅 设 施, 保 持 主 机下 料 口 下方的 清洁。 同时, 配备保持完好的除尘、 降噪设施。 除尘、 降噪设施中 的滤芯等易损装置定期保养或更换 ; 5 料 仓 除上料 管 、 除 尘器 出 口 以 及应 急 防 暴 器阀 门 外
23、,不再 有通向大气的出口。上料口采用密闭链接,防止泄露 ; 6 各 原 料采用 计 量 系 统, 对 设 备 生产 过 程 中 的砂 浆 配 比及计 量精度等参数具有记忆功能 ; 7 湿 拌 砂 浆 运 输 车 配 备 防 撒 漏 装 置 和 清 洗 装 置, 干 混 砂 浆 移 动筒仓及运输车配备除尘装置及收尘功能 ; 8 站 区 内所有 运 输 车 辆进 行 清 洗 ,站 内 设 置 完善 的 排 水及废 水处置系统。设置废浆回收装置以及烘干过程的废气处理设备 ; 9 设置环境 监测设备, 对集尘、 除尘设备安装实时监控系统。 10 5 管 理 体系 5.1 一般规 定 5.1.1 预拌
24、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并实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质量管 理体系要求GB/T 19001 、 职业健 康管理体系要求GB/T 28001 的体系。 并根据预拌砂浆站的产品类别、 生产规模及安全、 维护与 管理规定, 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 质量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 度。 5.1.2 根据 预拌砂浆站的工艺设施、 环境要求, 制定相应的设备维 护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保养。 5.2 安全 5.2.1 控制 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企业建立 、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应满足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 28001 的要求 ; 2 企业建立 、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应满足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要求GB/T 190
25、01 的要求 。 5.2.2 评分 项应符合下 列要求: 1 建 立 安全生 产 管 理 制度 和 安 全 事故 应 急 预 案, 设 置 安全管 理小组及专业安全工作人员, 每年度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员安全 培训和演练 ; 2 在 生 产区内 噪 声 、 粉尘 污 染 较 重的 场 所 , 工作 人 员 应佩戴 相应的防护装置 ; 3 工 作 人员应 定 期 进 行体 检 , 对 从事 有 毒 有 害作 业 人 员进行 职业健康培训, 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劳动 11 保护用品 ; 4 站 区 内易发 生 危 险 的设 备 和 区 域设 置 醒 目 的安 全 标 识并采 取
26、防护措施。 安全标识的设定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安全标志及其使 用导则 GB 2894 的规定 。 站区在出入口、 车辆通行要道、 搅拌楼、 粉料储存罐体、 输送皮带、 堆场及装载机上料运转区域、 水池及基 坑边沿、 高坎及有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 易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岗位等危险部位设置警示标识。 5.3 维护 5.3.1 控制 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立环境 和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和记录 ; 2 配备专职 维护人员。 5.3.2 评分 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粉 料 仓标识 清 晰 , 并配 备 料 位 控制 系 统 。 粉料 仓 标 识及配 料位控制系统定期检查维护, 保证标识清晰和料位控制
27、系统正常运 作 ; 2 配 备 专职人 员 对 预 拌砂 浆 站 的 设备 、 设 施 及站 区 环 境质量 进行维护和监测检测 , 并详细记录备查。 布设在密闭砂浆站的粉料 筒仓及骨料筒仓的除尘设施有专人管理, 定时清洁和更换滤芯, 确 保除尘设施正常运行 ; 3 站区使用 的计量、 检测和监测设 备 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 并定期进行校准,保证正常使用和数据结果的准确性。 5.4 管理 5.4.1 控制 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信息 化生产管理系统。企业建立、实施环境管理体系 应满足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4001 的要求 ; 12 2 建立专项 实验室和主要实验检测设
28、备。企业建立、实施能 源管理体系应满足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 的要求 ; 3 专业专职 试验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5.4.2 评分 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 立 企业人 员 、 设 备设 施 、 厂 区、 采 购 、 运行 等 方 面的绿 色生产管理制度。 定期对搅拌主机卸料口设置的喷溅设施进行检查 维护,保持装料区域的地面和墙壁清洁卫生 ; 2 企业设置 专门的试验室用于产品的研发、 检验及质量控制, 并配备专业专职技术人员, 试验室配置应符合 预拌混凝土 (砂浆) 及沥青混凝土企业试验室配置标准DB22/T 5039 的相关规 定;试 验室的主要计量设备按相关规定由法定计量
29、部门定期检定或校准, 建立仪器设备管理 档案,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 3 预 拌 砂浆生 产 企 业 应对 原 材 料 选择 及 产 品 质量 进 行 严格管 理, 产品质量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型式检验报告, 建立信息化生产和 技术资料管理台账, 并有完善的任务下达、 流转、 执行、 客 户反馈 等相关信息记录 ; 4 制 定 预拌砂 浆 运 输 车辆 的 安 全 运输 管 理 制 度, 运 输 车辆应 达到当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 1 ) 原材料 运输过程中应遮盖或者封闭; 2 ) 车辆在 站区内行驶应无明显扬尘; 3 ) 采用信 息化管理系统加强车辆运行监控,提高车辆利用 率; 5
30、 建 立 完善的 交 付 验 收制 度 , 编 制产 品 的 使 用说 明 书 ,指导 施 工单位正确使用 ; 6 向 所 在地建 设 行 政 主管 部 门 定 期报 送 生 产 量报 表 。 当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评价公告。 13 6 能源 与资源投 入 6.1 一般规 定 6.1.1 预 拌 砂 浆 生 产 企 业 应 根 据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及 标 准 通 过 能 源 管 理体系认证,降低能源投入。 6.1.2 站区 取水定额符合国家、 地方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采用先 进的工艺设备,提高原材料的利用率,降低产品能耗强度。 6.1.3 预 拌 砂 浆 的 原 材 料
31、 采 集 应 结 合 站 区 周 边 实 际 的 建 材 资 源 情 况,因地制宜地优先选用当地可利用的原材料。 6.1.4 鼓励 使用再生骨 料、废石制砂等替代天然原料。 6.2 能源投 入 6.2.1 控制 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及标准开展节能管理。企业 制 定节能计划, 优化用能结构。 6.2.2 评分 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 用 先进控 制 技 术 ,实 现 上 料 、包 装 、 码 垛、 储 存 、分拣 系统的智能优化控制 ; 2 充 分 利用余 热 , 利 用清 洁 能 源 、可 再 生 能 源等 代 替 传统能 源,提高燃料替代率。定期对用能情况进行总结 ; 3
32、 对于原材 料需要干燥处理的骨料堆场以及办公、 生活区域, 设置太阳能干燥、 太阳能供热 (水) 等主动式或被动式太阳能利用 技术 。 14 6.3 资源投 入 6.3.1 控制 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取水定额应符合国家、 地方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企业固体废 弃 物回收和排放 应满足国家、地方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6.3.2 评分 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照工 业企业节约原材料评价导则GB/T 29115 的要求 对原材料的使用量的减少进行评价 ; 2 利 用 国家或 地 方 法 律法 规 、 产 业政 策 规 定 的固 体 废 弃物作 为生产砂浆的原料, 如再生骨料、 废石等。 综合利用固
33、体废弃物作 为掺合物, 最大限度的代替水泥和砂等材料。 固体废弃物相关性能 及取代量应通过 试验验证, 配制出的砂浆性能应满足相 关标准和规 定的要求 ; 3 湿 拌 砂浆采 用 节 水 工艺 、 技 术 和装 备 , 提 高用 水 效 率,降 低单位产品新鲜水取用量 ; 4 预 拌 砂浆站 生 产 过 程中 产 生 的 废水 、 废 浆 和残 存 的 砂浆、 粉尘等可再生资源, 设置相应的安置场地及有效的资源化利用技术 措施与产品。 未经处理的废水、 废浆及砂浆等不得外排。 配备完善 的生产废水收集与处理设备设施, 废水应全部收集处理利用无有害 物排放, 废浆 收集处理利用率不低于20% ;
34、 5 降 低 烘干天 然 砂 的 能量 消 耗 , 减少 天 然 砂 资源 的 使 用,保 护环境,鼓励采用机制砂和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生产干混砂浆 ; 6 在 保 证砂浆 质 量 和 安全 的 前 提 下, 采 取 适 宜的 技 术 措施, 有效利用预拌砂浆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辅料。 处理分类的再生辅料 运至附近的相关企业消纳应用。再生辅料的资源化全利用。 15 6.4 采购 6.4.1 控制 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企业自身 原材料执行质量管理体系的规定并有质量控制记 录 ; 2 委托检测 机构对原材料进行抽检。 6.4.2 评分 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企 业 制定并 实 施 包 括环 保 要
35、 求 的选 择 ,标准 评 价 和 重新评 价供方的准则。 必要时, 工厂向供方提供的采购信息包含有害物质 使用、可回收材料使用、能效等环保要求 ; 2 原 材 料的运 输 应 保 持清 洁 卫 生 并符 合 环 境 卫生 要 求 。原材 料的运输、 装卸和存放应采取降低噪声及粉尘、 防止渗流的有效措 施 ; 3 原材料采 用散装或大包装进厂、包装材料循环使用 ; 4 按照相关 标准进行绿色产品供应链管理与评价 ; 5 废 弃 物资源 利 用 时 ,应 按 现 行 国家 标 准 建筑 材 料 放射性 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 定进行检测, 严禁将含有有害物的废弃物 作为原材料使用 ; 6 企
36、 业 优先选 择 质 量 稳定 、 信 誉 良好 的 原 材 料供 应 商 ,建立 并保存供应商的档案。 16 7 产品 7.0.1 控制 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产品应满足 预拌 砂浆 GB/T 25181 的规 定。取得绿色建材标识。 7.0.2 评分 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产品, 符合相关评价标准规定的预拌砂浆 绿色产品评价要求。并取得相关评价报告 。 17 8 环境 排放 8.1 一般规 定 8.1.1 站区 环境建设应结合砂浆站的生产工艺, 冲洗道路、 车辆等 易产生废水、废浆及粉尘等污染物的特点,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 生产废水处置系统;合理利用站区内外
37、的地形、地貌及自然条件, 充分利用有利因素。 8.1.2 站区 生产区、 非生产区和辅助生产区域建 筑物的位置、 道路、 照明、绿化等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及吉林省的有关规定。 8.1.3 新建 预拌砂浆站的环境配套设施, 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满足 “三同时 ” 原则。 8.1.4 根据 现行国家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 水泥 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5 、 大气污染 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 以 及 当 地 政 府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完 善 的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监 测 制度。 8.1.5 根据 现行国家标准 声环境质
38、量标准GB 3096、 工业企 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及当地政府 有关文件的规定, 制定相应的站区周边和站区内声环境功能要求、噪音区域控制方 案,建立完善的噪音监测制度。 8.1.6 对易 产生噪音的机械设备及区域, 采取适宜、 有效的降噪及 隔声屏障措施。 降噪及隔声屏障措施的设置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 质量标准的规定。 8.1.7 预拌 砂浆站的除尘、 废水、 废 浆及降噪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 定期检查和维护,并适时记录运行情况。 18 8.2 大气污 染物 8.2.1 控制 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定站区 大气污染物排放点平面图,标明站区生产性粉尘 监测点位置 ; 2
39、企业建立 环境空气质量 监测 制度。 8.2.2 评分 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站 区 内空气 污 染 物 中的 总 悬 浮 颗粒 物 、 可 吸入 颗 粒 物、细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的浓度限值符合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GB 4915 的 规定 ; 2 站 区 生产时 段 无 组 织排 放1h 总 悬浮 颗 粒 物 平均 浓 度 符合下 列限值要求: 1 ) 计量层 、搅拌层,不大于 1000 g/ m 3 ; 2 ) 骨料堆 场不大于 8000g/ m 3 ; 3 ) 操作间 、办公区和生活区,不大于400 g/m 3 ; 3 站 区 生产性 粉 尘 排 放的 监 测 点
40、 分布 和 监 测 方法 除 符 合现行 国家标准环境空气总悬浮物颗粒物的测定重 量法GB/T 15432 、 大 气 污 染 物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测 技 术 导 则 HJ/T55 、 和 环 境 空 气 PM10 和PM2.5 的测定重量 法 HJ 618 等 标准的有关规定外, 应符合 下列要求: 1 ) 监测生产 性粉尘排放时, 在下风口方向的站区内均匀设置 2 个以上 测点,其中包括受被测粉尘源影响大的位置,各 测点应分别连续监测,并单独评价; 2 ) 监测站 区内生产性粉尘排放时, 在站区的骨料堆场、 砂浆 站的搅拌层、 称量层、 办公及生活等区域设置测点, 各测 点分别监测24h 取平均值 ,并单独评价; 3 ) 监测参照 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时, 在 上风口方向且距离站 区边界50m 位 置均匀设三个以上测点, 各测点应分别监 测 24h 平均值, 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参照点当日24h 颗粒物平 19 均浓度; 4 ) 空气污染 物监测时间应选择满负荷生产时段, 自行监测频 次不少于1 次/ 年,第三 方 监测频次 不 少于1 次/ 年 , 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