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吉林省 工程建 设地方 标准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检测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witness sampling testing DB22/T 5040 2020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 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厅 施行日期:2020 年 04 月 20 日 2020 长 春 吉 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通 告 第 551 号 吉 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吉 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厅 关 于发布 市 政 桥 梁 结 构 监 测
2、 技 术 标 准 等 6 项 吉 林省工程 建设地方 标准 的通 告 ( ) , DB22/T 5035-2020 DB22/T 5036-2020 DB22/T 5037-2020 DB22/T 5038-2020 DB22/T 5039-2020 DB22/T 5040-2020, , DB22/T 1035-2011, 2020 4 20 前 言 根 据 吉 林 省住 房 和 城 乡建 设 厅 关于 下 达 2017 年 全 省 工程 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制定 (修订) 计划 ( 一) 的通 知 (吉 建标 2017 1 号) 的要求, 标准编制组结合本省实际, 经广泛调 查研究, 认
3、真总结实践经验, 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 并在广泛征求 意见的基础上,经专家反复讨论,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1 总则;2 术 语;3 基本规 定;4 胶凝 材料 ;5 集料 ;6 混凝土 及砂浆外加剂;7 钢材 及 连接件 ; 8 混 凝土 及预制构件;9 建筑砂浆;10 墙 体材料;11 饰面材料;12 防 水材料;13 简易土工试验;14 建筑 幕墙及门窗;15 室内环 境污 染;16 建筑 节能材料;17 建筑电气 材料;18 建 筑给水及空调 供 暖材料 ;19 市政道路工程材料。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与 2011 年以 后颁 布的相关标准进行了协调; 增加了灌浆套筒内
4、容; 增加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内容; 修改了建筑砂浆内容,增加预拌砂浆内容; 增加了轻质隔墙板内容; 增加了风机盘管机组内容; 增加了分集水器内容; 增加了市政道路工程材料内容。 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由吉林省建 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相关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 址: 长春市民康路 519 号, 邮箱: 130041 , Email : )。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本标准参编单位:吉林省
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吉林建工鑫安高新建筑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孙秀刚 郭 剑 朱士 坤 赵 壮 程大磊 马 根华 任常 原 胡文武 史颜波 崔 岩 王晓 阳 冯 博 刘清顺 刘 悦 石俊 龙 刘 刚 林晓波 刘 士研 于洪 强 吕 兵 周 杰 史 振合 张冷 庆 徐 辉 曹 婉 申 毅 张庆 超 王 月 丛东禹 杨 峰 杨志 波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周 毅 陶 乐然 杜 颖 黄克新 阮炯正 刘 新芳 黄如 卉 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 基本规定 . 3 4 胶凝材料 . 4 4.1 水泥 . 4 4.2 粉煤灰 . 5 4.3 矿渣粉 . 6 5 集料 . 7 5.1 砂
6、、石 . 7 5.2 轻集料 . 9 6 混凝土及 砂浆外加剂 . 11 6.1 混凝土外 加剂 . 11 6.2 混凝土膨 胀剂 . 12 6.3 砂浆、混 凝土防水剂 . 12 6.4 混凝土防 冻剂 . 13 6.5 混凝土速 凝剂 . 13 7 钢材及连 接件 . 14 7.1 钢筋原材 . 14 7.2 型钢 . 15 7.3 钢筋焊接 件 . 16 7.4 机械连接 件 . 18 7.5 高强螺栓 . 19 7.6 预应力混 凝土用钢绞线 . 20 7.7 预应力筋 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 . 20 7.8 钢筋连接 用灌浆套筒 . 21 8 混凝土及 预制构件 . 22 8.1 混
7、凝土 . 22 8.2 预制构件 . 23 9 建筑砂浆 . 24 10 墙体材料 . 26 10.1 烧结普 通砖 . 26 10.2 烧结多 孔砖和多孔砌块 . 26 10.3 烧结空 心砖和空心砌块 . 26 10.4 普通混 凝土小型砌块 . 27 10.5 蒸压加 气混凝土砌块 . 27 10.6 轻集料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 28 10.7 轻质隔 墙板 . 28 11 饰面材料 . 29 11.1 天然石 材 . 29 11.2 陶瓷砖 . 29 11.3 涂料 . 30 12 防水材料 . 31 12.1 防水卷 材 . 31 12.2 防水涂 料 . 31 12.3 沥青瓦
8、 . 32 13 简易土工 试验 . 33 14 建筑幕墙 及门窗 . 35 14.1 送检 . 35 14.2 现场试 验 . 38 15 室内环境 污染 . 40 16 建筑节能 材料 . 42 16.1 送检 . 42 16.2 现场试 验 . 49 17 建筑电气 材料 . 51 17.1 开关 . 51 17.2 插座 . 51 17.3 电线、 电缆 . 51 18 建筑给水 及空调供暖材料 . 53 18.1 散热器 . 53 18.2 管材 . 54 18.3 阀门 . 56 18.4 风机盘 管机组 . 57 18.5 分集水 器 . 57 19 市政道路 工程材料 . 58
9、 19.1 沥青 . 58 19.2 土工布 . 59 19.3 土工格 栅 . 60 19.4 沥青混 合料 . 61 本标准用 词说明 . 63 引用标准名录 . 64 附: 条文说明 . 71 1 1 总则 1.0.1 为规 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工作, 保证检测工作质量, 制 定本标准。 1.0.2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建 设 工 程 用 建 筑 材 料 及 构 配 件 的 见 证 取 样 检 测工作。 1.0.3 建筑 材料及构配件见证取样检测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语 2.0.1 建设 工程 construction engineeri
10、ng 为人类生活、 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 (构) 筑物和工 程设施, 包含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 修工程。 2.0.2 工程 质量检测 testing for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 采用试验、 测试等技术手段确定建设工 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实体质量特性的活动。 2.0.3 工程 质量检测机构 testing services for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具有法 人资格, 并取得相应资质, 对社会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数 据或检测结论的机
11、构。 2.0.4 见证 取样 witnesses sampling 在见证 人员见证下, 由取样单位的取样人员, 对工程中涉及结 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和建筑材料在现场取样、 制作, 并送至有资格 的检测单位进行 检测的活动。 2.0.5 见证 检测 witness test 在见证人员见证下,检测机构现场测试的活动。 2.0.6 进场 检验 site inspection 对进入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 构配件、 设备及器具, 按相关标 准的要求进行检验, 并对其质量、 规格及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做出 确认的活动。 2.0.7 检验 批 inspection lot 按相同 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
12、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用的, 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3 3 基 本 规定 3.0.1 建 设 单 位 应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检 测 资 质 的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对 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3.0.2 检测 机构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且必须 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3.0.3 检测 机构应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前搜集有关技术资料, 编制 检测方案;并应在检测工作开展前提交委托单位。 3.0.4 见证 取样检测机构应建立现场取样制度, 采取盲样形式由委 托方送到本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0.5 检测 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
13、性负责。 3.0.6 委 托 单 位 填 写 检 测 委 托 单 , 并 应 有 见 证 人 员 和 送 检 人 员 签 字,对不符合见证要求的, 检测机构不应进行检测。 3.0.7 检测 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0.8 检测 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 有关标准留置时间 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 72h 。 3.0.9 检测 机构对涉及到结构安全的检测项目结果为不合格时, 应 在 24 小时内 通知委托单位,同时上报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 4 胶 凝 材料 4.1 水泥 4.1.1 水泥 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 、 砌筑水泥
14、GB/T 3183 等标准的规定。 4.1.2 检验批 划 分 应 符合 下 列 规 定: 同 一生 产厂 家 、 同 一等 级 、 同一品种、同一检验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 200t 为 一检验批,散装不超过 500t 为一检 验批,每一检验批抽样不少于 一次。 4.1.3 取样 方法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试样 可连续取样, 也可从 20 个 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 品 , 总 量 不应 少 于 12kg 。 袋 装 水 泥应 采 用 取 样管 取 样 , 散装 水 泥 应采用槽形管状取样器取样; 2 取样管取 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 图 4.1.3-1 的 取样管取样,
15、 随机选择 20 个以上不同的部位,将取样管插入水泥适当深度,用 大拇指按住气孔,小心抽出取样管;将所 取样品放入洁净、干燥、 不易受污染的容器中; 3 槽形管状 取样器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图 4.1.3-2 的槽 形管式取样器取样, 通过转动取样器内管控开关, 在适当位置插入 水泥一定深度, 关闭后小心抽出, 将所取样品放 入洁净、 干燥、 不 易受污染的容器中。 5 图 4.1.3-1 袋 装水泥取样管 图 4.1.3-2 散 装水泥取样管 4.1.4 检验 项目应包括安定性、 强度、 凝结时间、 细度 (有要求时) 。 4.2 粉煤灰 4.2.1 粉煤 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用
16、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 煤灰 GB/T 1596 、 高强 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 GB/T 18736 等标准的规定。 4.2.2 检验 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 同一技术指标、 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粉煤灰不超过 200t 为 一批, 每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一次。 4.2.3 取样 方法和数量: 取样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 水泥取样方法 GB/T 12573 的有关规定进行。 取样应有代表性, 可连续取也可从 10 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 3 kg 。 4.2.4 检验 项目应包括:细度、需水量比、安定性。 6 4.3 矿渣粉 4.3.1 矿渣 性能应符合现行国
17、家标准 用于水泥、 砂浆和混凝土中 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T 18046 、 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 剂GB/T 18736 等标准的 规定。 4.3.2 检验 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 同一技术指标、 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粒化高炉矿渣粉不超过 500t 为一批,每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一次。 4.3.3 取 样 方 法 和 数 量 : 取 样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水 泥 取 样 方 法 GB/T 12573 的有关规定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也 可以在 20 个 以上部位取等量样品, 总量至少 20kg。 试样应混 合均 匀,按四分法取出比试验量大
18、一倍的试样。 4.3.4 检验 项目应包括:比表面积、流动度比。 7 5 集料 5.1 砂、石 5.1.1 砂、 石 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验 收 规 范 GB 50204 、 普 通 混 凝 土 用 砂 、 石 质 量 及 检 验 方 法 标 准JGJ 52 等标准的规定。 5.1.2 检验 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购货单位应按同产地、 同规格 分批验收。 用大型工具 (如火车、 货船或汽车) 运输的, 以 400m 3 或 600t 为一 检验批。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 200m 3 或 300t 为一 检验批。 不足上述数量也按一检验批计算。 5.1.
19、3 取样 方法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 于每 一单 项 检 验 项目 , 砂 的 每组 样 品 取 样数 量 应 满足表 5.1.3-1 的规 定。 表 5.3.1-1 砂 的每组样品取样数量 检验项目 最少取样质量(g) 筛分析 4400 含泥量 4400 泥块含量 20000 石粉含量 1600 表观密度 2600 吸水率 4000 紧密密度和堆积密度 5000 含水率 1000 人工砂压碎值指标 分成公称粒级5.00 mm 2.50mm ;2.50 mm 1.25mm ; 1.25mm630m ; 630m 315m ; 315m 160m 每 个粒级各需1000 有机物含量 20
20、00 云母含量 600 8 续表 5.3.1-1 检验项目 最少取样质量(g) 轻物质含量 3200 坚固性 分成公称粒级5.00 mm 2.50mm ;2.50 mm 1.25mm ; 1.25mm 630m ; 630m 315m ; 315m 160m 每个粒级各需100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 50 氯离子含量 2000 贝壳含量 10000 碱活性 20000 2 对 于每 一单 项 检 验 项目 , 石 的 每组 样 品 最 少取 样 数 量应满 足表 5.1.3-2 的规定; 表 5.1.3-2 石 的每组样品最少取样数量 试验项目 最大公称粒径(mm) (单位kg) 10.0 16
21、.0 20.0 25.0 31.5 40.0 63.0 80.0 筛分析 8 15 16 20 25 32 50 64 含泥量 8 8 24 24 40 40 80 80 泥块含量 8 8 24 24 40 40 80 80 针、片状含量 1.2 4 8 12 20 40 表观密度 8 8 8 8 12 16 24 24 含水率 2 2 2 2 3 3 4 6 吸水率 8 8 16 16 16 24 24 32 堆积密度、紧密密度 40 40 40 40 80 80 120 120 硫化物及硫酸盐 1 注:硫化物及硫酸盐试验应取 40.0mm 以下 风干石。 3 取样方法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2、 ) 在料堆 上取样时, 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取样前应将取 样部位表面铲除,砂子应在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 8 份,组成一组样品;石子应在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 16 份,组成 一组样品; 9 2 ) 皮带运输 机上取样时, 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 用 接料器定时抽取, 砂为 4 份, 石子 为 8 份, 组 成一组样 品; 3 ) 火车、 汽 车、 货船上取样时, 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 大致相等的砂为 8 份、 石子为 16 份 ,分别组成一组样 品; 4 ) 取样后 应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缩分。 5.1.4 砂、 石检验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砂 的 颗粒级 配 、 含 泥量 、 泥
23、块 含量 、 表 观 密度 、 堆 积密度 应进行检验, 对于海砂或有氯离子污染的砂, 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 量; 对于人工砂及混合砂, 还应检验石粉含量; 对于重要工程及特 殊工程, 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 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 重要混凝土结构用砂, 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对于其他指标的合格性 有怀疑时,应予检验 ; 2 石的颗粒 级配、 泥块含量、 含泥量、 堆积密度、 表观密度、 针片状含量应进行检验; 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 用石, 还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对于重要工程, 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 检测项目;对 于其他指标的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检验。 5.2 轻集料 5.2.
24、1 轻集 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 第 1 部分:轻集 料GB/T 17431.1 等标准 的规定。 5.2.2 检 验 批 划 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应 以 在 施 工 现 场 堆 放 的 同 产 地、同品种、同种类、密度等级和质量等级分批检验与验收,以 200m 3 为一检验批, 不足 200m 3 按一检 验批计算。 对于一次进场数 量较少, 且随进随用, 质量比较稳定的, 可以一个月为周期以 200 m 3 为一检验 批,不足 200 m 3 时也按一检验批计算。 5.2.3 取样 方法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应从料堆上 10 个 不同的 10 点抽取不
25、少于试验所用量的 1 倍后 按四分法缩分到试验所用的量。 缩分后总量细集料不应少于 10 升、 粗集料不应少于 80 升。 5.2.4 检 验项 目 应 包 括颗 粒 级 配 、堆 积 密 度 、表 观 密 度 、 筒压强 度、 吸水率 。 11 6 混 凝 土及砂浆 外加剂 6.1 混凝土 外加剂 6.1.1 混 凝 土 外 加 剂 性 能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混 凝 土 外 加 剂 GB 8076 、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 50119 等标准的 规定。 6.1.2 检验 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按同一厂家、 同一品种、 同一性能、 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混 凝土外加
26、剂、不超过 50t 为一批,每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一次。 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 并应分为两等份: 其中一份按现 行有关标准规定的项目及要求进行检验, 每检验批检验不应少于两 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年,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 6.1.3 取样 方法及数 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 于 0.2t 水泥 所需用的外加剂量。 6.1.4 检验 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气剂及 引气减水剂的 pH 值、 密 度 (或细度) 、 含气量, 引气减水剂应增测减水率; 2 缓凝剂、 缓凝减水剂及缓凝高效减水剂的 pH 值、 密度 (或 细度)、凝结时间,缓凝减水剂及缓凝高效减水剂
27、应增测减水率; 3 早强剂及 早强减水剂的密度或细度、 1d 和 3d 抗压强度比, 早强减水剂应增测减水率; 4 泵送剂 的 pH 值、 密度(或细度)、坍落度经时变化量、 减水率; 5 减水剂的 pH 值、 密度 (或细度) 、 含固量 ( 或含水率) 、 减水率,早强型普通减水剂还应检验 1d 抗压强 度比,缓凝型减水 剂还应检验凝结时间差 。 12 6.2 混凝土 膨胀剂 6.2.1 混 凝 土 膨 胀 剂 性 能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混 凝 土 膨 胀 剂 GB/T 23439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等标 准的 规定。 6.2.2 检验 批划分应
28、符合下列规定:每 200t 为 一检验批,日产量 不足 200t 也 按一检验批计算。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并应 分为两等份:其中一份按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项目及要求进行检 验, 每检验批检验不应少于两次; 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年, 有 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 6.2.3 取样 方法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 于 10kg 。 6.2.4 检验 项目应包括水中 7d 限制 膨胀率、细度、凝结时间。 6.3 砂浆、 混凝土防水剂 6.3.1 砂浆 、 混凝土防水剂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砂浆、 混凝 土防水剂JC 474 、混 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等
29、 标准的规定。 6.3.2 检验 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每 50t 为 一检验批,不足 50t 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 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 并应分为两 等份: 其中一份按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 项目及要求进行检验, 每检 验批检验不应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年,有疑问时, 应进行对比检验。 6.3.3 取样 方法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 于 0.2t 水泥 所需的防水剂量。 6.3.4 检验 项目应包括密度(或细度)、含固量(或含水率)。 13 6.4 混凝土 防冻剂 6.4.1 混凝 土防冻剂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混凝土防冻剂 JC 475 、混凝 土外加
30、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等标准的规定。 6.4.2 检验 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 100t 为一 检验批, 不足 100t 时也应按一 个检验批计。 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 并应分为两 等份: 其中一份按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项目及要求进行检验, 每检 验批检验不应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年,有疑问时, 应进行对比检验。 6.4.3 取样 方法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 于 0.2t 水泥 所需的防冻剂量。 6.4.4 检验 项目应包括氯离子含量、 密度 (或细 度) 、 含固量 (或 含水率) 、 碱 含量、 含气量、 抗压强度比, 复合类防冻剂还应检
31、验 减水率。 6.5 混凝土 速凝剂 6.5.1 混凝 土速凝剂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喷射混凝土用速凝 剂JC 477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等 标准的 规定。 6.5.2 检验 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每 50t 为 一检验批,不足 50t 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 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 并应分为两 等份: 其中一份按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项目及要求进行检验, 每检 验批检验不应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年,有疑问时, 应进行对比检验。 6.5.3 取样 方法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 于 0.2t 水泥 所需的速凝剂量。 6.5.4 检验 项目应包括密度 (或细度) 、 水泥净浆 初凝和终凝时间。 14 7 钢材及连接件 7.1 钢筋原 材 7.1.1 钢筋 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1 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GB/T 1499.1 、 钢筋 混凝土用钢 第 2 部分: 热轧 带肋钢筋GB/T 1499.2 、 冷轧带肋钢筋GB/T 13788 等标准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