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1.040.03 CCS A00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24632021 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检查工作规范 Standards for Two random selections and one informational publicity spot check and inspection in the field of market supervision 2021-12-25发布 2022-01-25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5/T 2463 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 范性 引
2、用 文件 . 1 3 术 语和 定义 . 1 4 基 本要 求 . 2 5 组 织方 式 . 2 6 工 作基 础 . 2 “ 双随 机 、 一公 开” 监 管工作 平台 . 2 制定 随机 抽查 事项 清 单 . 3 建立 检查 对象 名录 库 . 3 建立 执法 检查 人员 名 录库 . 4 制定 工作 细则 . 4 7 抽 查检 查实 施 . 4 抽查 检查 流程 . 4 制定 年度 抽查 工作 计 划 . 4 明确 抽查 任务 . 5 随机 抽取 检查 对象 . 5 随机 抽取 执法 检查 人 员 . 5 确定 抽查 比例 、数 量 和频次 . 6 明确 抽查 工作 要点 . 6 确定
3、 检查 方式 . 6 实地 检查 . 6 形成 与公 示检 查结 果 . 8 后续 处理 . 8 8 结 果运 用 . 8 9 协 同联 动 . 9 10 监 督管 理 . 9 附录A (资 料性 ) 单一 部门随 机抽 查事 项清 单 . 10 附录B (资 料性 ) 部门 联合随 机抽 查事 项清 单 . 11 附录 C (资 料性 ) 抽查 检查实 施流 程 . 12 附录D ( 资 料性 ) “ 双随 机 、一 公开” 抽 查要 点 . 13 附录E ( 资 料性 ) 单一 部门“ 双随 机 、 一公 开” 抽 查实地 核查 记录 表 . 14 附录F ( 资 料性 ) 部门 联合“
4、双随 机 、 一公 开” 抽 查实地 核查 记录 表 . 15 DB15/T 2463 2021 II 附录 G (资 料性 ) 抽查 工作情 况汇 总 . 16 参考文 献 . 17 DB15/T 2463 2021 I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 则 第1部 分: 标 准化 文件 的结 构和 起草规 则 的规 定起 草。 本文件 由内 蒙古 自治 区市 场监督 管理 局提 出并 归口 。 本文件 起草 单位 : 内蒙 古 自治区 市场 监督 管理 局 、 包头市 市场 监督 管理 局 、 内蒙古 自治 区质 量和 标 准化研 究院 、 内 蒙古 自
5、治 区消防 救援 总队 、 内 蒙古 自治区 政务 服务 局、 内蒙 古自治 区农 牧厅 、 内 蒙 古 自 治区统 计局 、 内蒙 古自 治 区住房 和城 乡建 设厅 、 内 蒙古自 治区 交通 运输 厅 、 内蒙古 自治 区社 会信 用管 理 中心。 本文件 主要起 草人 :聂智 煊、高 军、罗 阳光 、冯宇 波、张 智斌、 徐晓 强、王 燕妮、 姚继红 、张 超 、 商显刚 、朱 愉娜 、李 旭东 、黄志 鹏、 安龙 、于 旭红 。 DB15/T 2463 2021 1 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检查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市 场监 管领 域 “ 双随 机、 一公 开”
6、 抽 查 检查的 基本 要求 、组 织方 式、工 作基 础、 抽 查 检查实 施、 结果 运用 、协 同联动 和监 督管 理。 本 文 件 适用 于 市场 监 管领域 各 级 具有 行 政检 查 职责的 机 构 及法 律 、法 规 授权的 具 有 行政 检 查职 权 的组织 ,在法 定授 权范围 内以及 受委托 的组 织在委 托范围 内,开 展“ 双随机 、一公 开”抽 查检 查工作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 没有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 检查主体 check subject 各级具 有行 政检 查职 责的 机构和 组织 。 检查对
7、象 check object 包括市 场主 体、 项目 、行 为、产 品等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Two random selections and one informational publicity” spot check 在监管 过程 中随 机抽 取检 查对 象 , 随 机抽 取执 法检 查人员 , 抽 查情 况及 查处 结果及 时向 社会 公开 的 监管模 式。 部门联合抽查检查 department joint spot check 由承担 主要 责任 的部 门牵 头,其 他相 关部 门参 与, 共 同开 展的 “双 随机 、一 公开” 监管 活动 。 DB15/T 2
8、463 2021 2 抽查比例 sampling proportion 根据监 管工作 检查 事项清 单和监 管领域 的风 险等级 ,确定 的检查 对象 与同类 检查对 象之间 的占 比 。 “一单两库” “One order and two datebass” “一单 ”是 指随 机抽 查事 项清单 ;“ 两库 ”是 指检 查对象 名录 库、 执 法 检查 人员名 录库 。 4 基本要求 应遵循 依法 实施 、公 正高 效、问 题导 向、 协同 推进 、全面 覆盖 、权 责明 确、 规范透 明的 原则 。 根据信 用风 险分 类监 管, 针对突 出问 题和 风险 开展 双随机 抽查 ,提 高
9、监 管精 准性。 除涉及 国 家秘 密、 商业秘 密、个 人隐私 或经 相应程 序批准 后不予 公开 的,抽 查计划 、抽查 任务 、 抽查事 项、 抽查 结果 应向 社会公 开。 全年抽 查检查 工作 应覆盖 随机抽 查事项 清单 中所列 检查事 项,应 完成 抽查工 作计划 内容、 抽查 检 查结果 的归 集和 公示 。 部门联 合年度 抽查 工作应 科学确 定部门 联合 抽查的 事项和 发起、 参与 的部门 ,应明 确抽查 计划 名 称、 抽 查任 务 名 称、 抽 查 事项、 检查 对象、 抽查 比 例、 抽 查数 量、 发 起部 门 和参与 部门 、 抽 查检 查日 期 等事宜 ,实
10、 现“ 进一 次门 、查多 项事 ”。 5 组织方式 “双随 机、 一公 开 ” 抽查 检查组 织方 式分 为: a) 单一主 体: 抽查 工作 全过 程由单 一部 门自 行组 织和 实施, 根据 管 辖 权限 , 属 于 上级部 门管 辖 的 监管对 象可 委派 或抽 调下 级部门 实施 ; 上级 委派 下 级部门 实施 , 下级 部门 应 按属地 管理 原则 落 实监管 责任 ; b) 部门联 合 : 抽 查工 作全 过 程由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部门 共同实 施 , 联 合抽 查发 起 部门负 责统 筹制 定 联合抽 查工 作方 案, 明确 联合抽 查事 项、 抽查 方式 、 检查 日程
11、 安排 、 工 作进 度等事 宜。 发起 部 门 和参 与部 门联 合对 抽查 事项进 行检 查。 对于跨 区域 或专 业性 较强 的抽查 事项 ,可 由上 级部 门牵头 负责 ,上 下级 部门 联动联 合抽 查。 6 工作基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 6.1.1 自治区 依托国 家企 业信用 信息公 示系统 推 进 本辖区 统一的 “双随 机、 一公开 ”监管 工作平 台 建 设,实 现抽 查检 查和 结果 公示全 程电 子化 管理 。 6.1.2 检查主 体应依 托内 蒙古“ 双随机 、一公 开” 监管工 作平台 开展部 门内 部和部 门联合 “双随 机 、 一公开 ” 监 管工
12、作。 已 有 自建平 台的 , 抽 查检 查结 果应实 现与 内蒙 古 “ 双随 机、 一 公开” 监管 工作 平 台 数据共 享。 6.1.3 平台管 理部门 应收 集平台 使用情 况反馈 ,根 据反 馈 结果和 工作发 展需 要,及 时调整 、更新 内 蒙 古 “双 随机 、一 公开 ”监 管工作 平台 功能 。 DB15/T 2463 2021 3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2.1 单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2.1.1 自治区 各部门 应依 据法律 法规规 章的规 定, 全面梳 理本部 门的监 管事 项,确 定 随机 抽查事 项 清单。 6.2.1.2 单一部 门随机 抽查 事项清
13、单包括 抽查项 目、 抽查类 别、抽 查事项 、检 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 查方式 、检 查主 体、 检查 依据等 要素 (参 见附 录A)。 6.2.1.3 随机抽 查事项 清单 应根据 法律法 规规章 立改 废释、 调整层 级监督 的权 限、上 级部门 确定的 规 则等实 际情 况进 行动 态 调 整,并 在清 单制 修订 后 的10 个 工作 日内 向社 会公 开 。 6.2.2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2.2.1 政府确 定的牵 头部 门应会 同有关 部门制 定部 门联合 随机抽 查事项 清单 ,其他 参与部 门予以 配 合;政 府确 定的 牵头 部门 ,可建 立跨 行业 、
14、跨 领域 的综合 性部 门联 合随 机抽 查事项 清单 。 6.2.2.2 部门联 合随机 抽查 事 项清 单包括 联合抽 查 任 务名称 、检查 对象、 发起 检查主 体、参 与检查 主 体、 检查 方式 、 实施 层级 、 抽查比 例或 数量 、 起止 时 间、 联合 抽查 事项 、 检查 重 点等要 素 (参 见附 录 B)。 6.2.2.3 部门联 合随 机抽 查事 项清 单应实 行动 态调 整 , 并在 清单制 修订 后 的 10 个工 作 日内, 由牵 头 部 门负责 向社 会公 开。 6.2.3 抽查事项代码 自治区 各部 门应 对抽 查事 项实施 编码 管理 。 编码规 则:
15、采用 组合 码, 共分为 3 部 分, 从左 至右 分别为 : 1) 检查主 体统 一社 会信 用代 码( 用 18 位数 字) ; 2) 抽查事 项分 类顺 序码 ,采 用 2 位 数字 表示 (从 “01 ”到“99” ); 3) 抽查事 项顺 序码 ,采 用 3 位数字 表示 (从 “001”到“999 ”) 。 具体编 码结 构示 例图 如图1 : XXXXXXXXXXXXXXXXXX XX XXX 抽查 事项 顺序 码(3 位数 字) 抽查 事项 分类 顺序 码(2 位数 字) 检查 主体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18 位 数字 ) 图1 编码结构示例图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6.3.
16、1 各级部 门应按 照法 定职权 建立检 查对象 名录 库,包 括法人 库、自 然人 库和非 法人组 织库, 并 进 行动态 维护 。 6.3.2 政府确 定的 牵头 部门 可建 立部门 联合 随机 抽查 检查 对象名 录库 ,实 行统 一管 理和调 整。 6.3.3 检查对 象名录 库应 记录或 共享其 他相关 平台 的信息 ,包括 检查对 象的 登记信 息、行 政许可 及 行 政处罚 等信 用信 息 , 并根 据实际 增加 检查 对象 规模 、 检查 对象 类型 、 联 系电 话、 联 络人 、 风 险等 级 和 信 用状况 等。 6.3.4 可根据 检查 对象 的行 业类 别、所 在区
17、域、 风险 等级 和信用 状况 等进 行分 类管 理。 DB15/T 2463 2021 4 6.3.5 对需要 重点监 管的 检查对 象或项 目,由 项目 审批部 门单独 建立行 业性 或专业 领域名 录库,项目 库应关 联企 业库 。 6.3.6 对抽查 检查的 产品 可根据 商品条 形码建 立产 品库, 包括零 售商品 、储 运包装 商品、 物流单 元 、 参与方 位置 等的 代码 与条 码标识 ,产 品库 应关 联企 业库。 6.3.7 应根据 检查 对象 设立 、变 更、注 销等 情况 ,对 检查 对象名 录库 进行 及时 更新 和动态 维护 。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6.4.1
18、各级政 府部门 应按 照执法 层级、 行政 区 域划 分和执 法类别 特点, 建立 和完善 执法检 查人员 名 录 库,并 进行 动态 维护 。 6.4.2 执法检 查人 员名 录库 应记 录以下 内容 : a) 所属单 位; b) 所属单 位统 一社 会信 用代 码; c) 姓名; d) 职务; e) 身份证 号; f) 性别; g) 资质/ 资格 证书 ; h) 发证时 间及 证件 有效 期; i) 联系电 话; j) 专业; k) 特长。 6.4.3 各级政 府部 门应 对执 法检 查人员 名录 库进 行及 时更 新和动 态维 护。 制定工作细则 各级部 门应 制定 和完 善本 部门的
19、随机 抽查 事项 工作 细则或 指引 , 明确 检查 主 体、 抽查 程序 、 抽查 方 式、抽 查内 容、 抽查 比例 、数量 和频 次、 处理 程序 、抽查 结果 公开 、后 续监 管处 置 等内 容。 7 抽查检查实施 抽查检查流程 抽查检 查实 施流 程参 见附 录 C 。 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7.2.1 各级政 府应 统筹 制定 年度 部门联 合随 机抽 查工 作计 划。 7.2.2 各级部 门应 制定 部门 内部 随机抽 查年 度工 作计 划。 7.2.3 年度随 机抽 查 工 作计 划应 包括但 不限 于以 下内 容: a) 计划名 称; b) 抽查对 象范 围; c) 检查机
20、 关; d) 抽查机 关; e) 抽查类 型; DB15/T 2463 2021 5 f) 抽查事 项; g) 抽取时 间; h) 检查日 期; i) 抽查对 象数 量或 抽查 对象 比例; j) 应查市 场主 体数 量。 明确抽查任务 7.3.1 应根据 年度随 机抽 查工作 计划, 确定抽 查任 务,明 确任务 名称、 执行 时间、 参与检 查的具 体 检 查主体 、检 查 人 员数 量等 事宜。 7.3.2 部门联 合抽查 的由 牵头检 查主体 明确抽 查任 务,上 级或当 地检查 主体 可根据 实际情 况明确 临 时 抽查任 务。 7.3.3 对同一 检查 对象 的检 查事 项,应 一
21、次 完成 。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7.4.1 单一部 门执行 检查 任务时 应通 过 内蒙古 “双 随机、 一公开 ” 监管 工作 平台, 从检查 对象名 录 库 中按照 计划 抽查 比例 随机 抽取检 查对 象。 7.4.2 部门联 合随 机抽 查可 采取 以下三 种方 式: a) 牵头检 查主 体负 责抽 取, 联合相 关检 查主 体一 起实 施; b) 各检查 主体 按抽 查计 划各 自抽取 ,再 按照 计划 开展 联合抽 查; c) 内蒙古 “ 双随 机、 一公 开” 监管工 作平 台通 过识 别各 检查主 体内 部任 务 , 若 对 象重合 自动 合并 生成的 联合 抽查 。 7.4.
22、3 可邀请 政府部 门的 内部职 能机构 派员监 督, 也可邀 请人大 代表、 政协 委员、 评价机 构、社 会 公 众代表 等到 现场 监督 。 7.4.4 可通过 拍照 、录 音、 录像 等方式 记录 抽取 全过 程。 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7.5.1 单一部门随机抽取 7.5.1.1 检查主 体执行 检查 任务应 通过内 蒙古“ 双随 机、一 公开” 监管工 作平 台,从 执法检 查人员 名 录库中 随机 抽取 执法 检查 人员。 7.5.1.2 可根据 检查 事项 执法 类别 要求, 在相 应或 相近 专业 特长或 专业 类别 中随 机抽 取不少 于 1 名执 法检查 人员 ,其 他执
23、 法检 查人员 不设 条件 在所 有执 法类别 中随 机抽 取产 生。 7.5.1.3 执法检 查人 员组 成检 查组 ,每个 检查 组不 少 于 2 人 ,并与 抽查 对象 随机 匹配 。 7.5.2 部门联合随机抽取 7.5.2.1 由牵头 检查 主体 负责 组织 协调、 确定 执法 检查 人员 抽取人 数。 7.5.2.2 牵头检 查主体 和参 与检查 主体应 通过内 蒙古 “双随 机、一 公开” 监管 工作平 台,统 一从部 门 执法检 查人 员名 录库 中, 随机抽 取各 检查 主体 的执 法检查 人员 。 7.5.2.3 可根据 检查 事项 执法 类别 要求, 随机 抽取 相应 或
24、相 近专业 特长 或专 业类 别的 检查人 员。 7.5.2.4 根据监 管需 要可 将执 法检 查人员 分成 若干 检查 小组 ,每个 检查 小组 不少 于 2 人,并 与抽 查 对 象随机 匹配 。 DB15/T 2463 2021 6 7.5.3 其他要求 7.5.3.1 检查对 象与执 法检 查人员 确定后 ,应 通 过内 蒙古“ 双随机 、一公 开” 监管工 作平台 进行随 机 匹配。 7.5.3.2 执法检 查人员 与检 查对象 有利害 关系的 ,应 依法回 避;回 避时, 仍采 取随机 抽取方 式产生 替 补执法 检查 人员 。 7.5.3.3 被随机 选中的 执法 检查人 员不
25、得 随意替 换, 确因特 殊情况 需要替 换的 ,可由 当事人 提出申请 并经所 在部 门负 责人 审查 后报分 管领 导批 准, 并再 次采取 随机 抽取 方式 产生 替补执 法检 查人 员。 7.5.3.4 本级执 法检查 人员 名录库 不能满 足抽取 需要 时,可 报请上 级部门 从上 级检查 人员名 录库中 随 机抽取 。 7.5.3.5 上级部 门可 统一 组织 开展 随机选 派工 作, 也可 委派 下级部 门开 展随 机选 派工 作。 7.5.3.6 可从执 法检查 人员 名录库 中 另行 随机抽 取一 名检查 人员或 从已抽 取的 检查人 员中随 机产生 一 名,作 为检 查组
26、组长 ,负 责本小 组检 查任 务实 施期 间的组 织协 调管 理。 7.5.3.7 可通过 拍照 、录 音、 录像 等方式 记录 选派 全过 程。 确定抽查比例、数量和频次 7.6.1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其他 规范性 文件对 抽查 比例 、 数量和 频次有 明确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没 有 明 确规 定的 , 应根 据当 地 经济社 会发 展、 监管 领域 实 际情况 、 监 管工 作需 要和 不 同事项 类型 合理 确定 。 7.6.2 依据检 查对 象数 量和 抽查 事项繁 杂程 度或 出现 以下 情形的 ,可 适当 调整 抽查 比例和 频次 : a) 对涉及 安全 和民 生的
27、 重点 监管领 域 , 以 及投 诉举 报 多、 列入 经营 异常 名录 、 有失信 行为 , 或有 严重违 法违 规记 录等 情况 ,或风 险较 高的 行业 检查 对象, 应适 当提 高随 机抽 查比例 和频 次; b) 结合检 查对 象信 用风 险分 类状况 , 对 守法 经营 、 信 用 良好和 守信 检查 对象 , 或 风险较 低的 区 域 和行业 检查 对象 ,可 适当 降低抽 查比 例和 频次 。 7.6.3 对需要 全覆 盖 检 查的 事项 ,应确 定抽 查的 数量 和频 次,开 展无 遗漏 检查 。 明确抽查工作要点 抽查要 点应 明确 检查 项目 、 检查对 象提 供的 材料
28、、 检 查方式、 检查 结果 处理 等 内容 (参 见附 录 D)。 确定检查方式 7.8.1 应根据 检查对 象信 用状况 、经营 方式和 检查 工作实 际需要 ,确定 检查 方式, 可采用 实地检 查 、 书面检 查、 网 络 监测 、委 托第三 方参 与检 查等 方式 进行。 7.8.2 对于专 业性 强的 检查 工作 , 可委 托会 计师 事务 所、 审 计师事 务所 、 税 务师 事务 所、 律 师事 务所 、 检验检 测机 构等 第三 方专 业机构 参与 实施 ,并 由其 出具专 业检 查、 检测 等报 告。 实地检查 7.9.1 准备工作 7.9.1.1 明确工作安排 检查组 应
29、统 筹考 虑检 查工 作各项 要求 , 科 学合 理制 定具体 检查 工作 方案 , 明 确路线 图、 时间 表 , 落 实检查 工作 保障 。 7.9.1.2 明确检查事项和材料清单 DB15/T 2463 2021 7 检查组 应明 确检 查项 目、 重点内 容、 检查 方式 、 检 查对象 应提 供的 材料 等; 根据检 查需 要, 制 作 相 关配套 表式 及检 查文 书; 对无法 明确 的问 题, 可寻 求上级 部门 的指 导。 7.9.1.3 开展学习培训 可举办 集中 学习 培训 , 或 执法检 查人 员自 学, 重点 学习与 当次 随机 抽查 工作 直接相 关的 法律 法 规
30、规 章、制 度规 定和 要求 等。 7.9.2 实施检查 7.9.2.1 表明来意 开展实 地检 查, 执法 检查 人员应 表明 身份 , 当 场出 示执法 证; 告知 检查 依据 、 说明 检查 意图 和检查 流程; 要求 检查 对象 予以 配合。 7.9.2.2 核验被检查对象有关人员身份 执法检 查人 员应 核验 检查 对象法 定代 表人 (负 责人 )或受 委托 人等 在场 人员 身份等 证明 材料 。 7.9.2.3 开展现场检查 7.9.2.3.1 执法检 查人员 应按 照明确 的检查 项目及 要求 ,通过 查阅材 料、现 场检 查、询 问当事 人和 知 情人等 方式 进行 检查
31、。 7.9.2.3.2 实施部 门联 合抽 查的 参与 部门执 法检 查人 员依 据本 部门的 职能 依法 实施 检查 。 7.9.2.3.3 执法检 查人员 在检 查过程 中应依 法做好 调查 取证和 证据固 定工作 ;无 法提取 材料原 件的 , 应提供 与原 件核 对无 误的 复印件 。 7.9.2.3.4 在实施 检查中 ,有 条件的 执法检 查人员 应对 执法检 查全过 程进行 音像 记录 ; 没有条 件的 , 执法检 查人 员应 通过 拍照 等方式 记录 重要 的执 法过 程。 7.9.2.3.5 可邀请 人大 代表 、政 协委 员、 纪 检监 察部 门或 第三 方机构 全程 参与
32、 ,现 场监 督。 7.9.2.3.6 检查对 象有下 列情 形之一 的,可 视为“ 不予 配合, 情节严 重”, 政府 部门应 按规定 予以 公 示: a) 拒绝检 查人 员或 其委 托的 专业机 构进 入被 检查 场所 的; b) 拒绝向 检查 人员 或其 委托 的专业 机构 提供 相关 材料 的; c) 不如实 提供 情况 或相 关材 料; d) 其他阻 扰、 妨碍 检查 工作 正常进 行的 行为 ; e) 其他情 形。 7.9.2.3.7 检查对 象拒 绝接 受检 查违 反法律 法规 的, 应按 照相 关规定 处理 。 7.9.2.4 清点接收检查材料 7.9.2.4.1 检查材 料确
33、 须封 存带 回核 查的, 检查 组应 逐项 清点 材料, 并与 检查 对象 办理 交接手 续。 7.9.2.4.2 能通过 部门 间信 息共 享提 供材料 的, 无须 重复 提交 材料。 7.9.2.5 填写检查记录 7.9.2.5.1 执法检 查人员 应根 据现场 检查实 际情况 ,如 实填写 检查记 录并签 字确 认;部 门联合 随机 抽 查的, 各参 与部 门的 执法 检查人 员应 在本 部门 检查 项目上 签字 确认 。 7.9.2.5.2 检查记 录文 书参 见附 录 E 、附录 F。 DB15/T 2463 2021 8 7.9.2.5.3 应要求 检查对 象法 定代表 人(负
34、责人) 或受 委托人 签字并 盖章, 法定 代表人 (负责 人) 或 受委托 人拒 绝的 ,执 法检 查人员 应注 明情 形。 形成与公示检查结果 7.10.1 形成检查结果 7.10.1.1 检查组 应综 合分 析检 查对 象自查 、 书 面检 查、 网络 监测、 实地 检查 、 受 委托 第三方 机构 专 业 检查检 测报 告等 各方 面情 况,及 时形 成检 查结 果。 7.10.1.2 部门联 合随 机抽 查的 各参 与检查 主体 ,应 对各 自抽 查事项 的检 查结 果分 类进 行统一 规范 。 7.10.1.3 检查结 果应 按规 定及 时告 知被检 查对 象。 7.10.2 公示
35、检查结果 7.10.2.1 应在检 查结 束之 日 起 20 个 工作日 内, 按照 “谁 检查 、谁录 入、 谁负 责” 的原 则和行 政执 法 公示 制 度要 求, 向社 会公 示检查 结果 ,检 查结 果一 经公开 不得 擅自 更改 。 7.10.2.2 检查结 果应 通过 国家 企业 信用信 息公 示系 统 ( 内蒙 古) 或 信用 中国 (内 蒙古 ) 网站统 一向 社 会公开 ;信 息录 入应 及时 、准确 、完 整。 7.10.2.3 已实施 检查,但 检查 结果 未 进行公 开的 ,视 为未 完成 检查。 7.10.2.4 不宜公 开的 检查 结果 ,应 按照法 律法 规等 规
36、定 执行 。 7.10.2.5 自检查 结果 公示 之日 起 60 个工作 日内 ,检 查主 体应 受理被 检查 对象 提交 的、 对检查 结果 有 异议的 相关 申请 材料 ,并 在收到 申请 材料 之日 起 20 个工作 日内 组织 复查 ;经 复查确 有错 误的 ,应 按 规 定予以 及时 更正 ;复 查情 况自作 出复 查结 果之 日 起15 个 工作 日内 反馈 。 后续处理 7.11.1 汇总报送 检查组 应及 时汇 总检 查情 况形成 统计 表( 参见 附录 G), 报送 牵头 检查 主体 。 7.11.2 违法违规情形处理 7.11.2.1 对检查 结果 中发 现的 违法 违规
37、情 形 , 属 于本 部门 职 责范围 内的 , 应按 规定 及 时作出 处理 , 涉 及行政 处罚 的应 向 社 会公 示。 7.11.2.2 对检查 结果 中涉 嫌违 法违 规行为 ,属 于其 他部 门管 辖的, 应及 时移 交相 关部 门处理 。 7.11.3 材料归档 7.11.3.1 检查组 应将 随机 抽查 对象 名单、 检查 人员 名单 、 检 查执法 文书 、 文 字或 影像 检查记 录、 检 查 结果、 违法 违规 情形 处理 等各项 材料 在检 查结 束 后2 个月 内装 订成 册统 一归 档。 7.11.3.2 通过内 蒙古 “双 随机 、一 公开” 监 管 工作 平台
38、或网 络操作 实施 抽查 ,应 形成 电子档 案。 7.11.3.3 档案保 存期 限应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章对 保存 期限 的规定 执行 。 8 结果运用 应根据 工作需 要, 将抽查 结果与 相关检 查主 体共享 ,检查 结果互 认, 作为检 查对象 信用状 况分 类 的重要 考量 ,依 法依 规实 施守信 联合 激励 、失 信联 合惩戒 。 DB15/T 2463 2021 9 应根据 抽查 检查 情况 ,调 整随机 抽查 方式 、比 例、 数量和 频次 。 应建立 健全 信用 风险 分类 监管制 度, 实行 分类 分级 动态监 管。 应对抽 查结果 进行 汇总和 统计整 理,并
39、 应用 大数据 分析手 段进行 数据 监测、 挖掘和 比对, 掌握 相 关领域 违法 活动 特征 ,进 而发现 问题 和防 范化 解区 域性、 行业 性及 系 统 性风 险。 应对抽 查中发 现的 问题线 索一查 到底, 并将 处理结 果记于 相应检 查对 象名下 ,形成 对违法 失信 行 为的长 效制 约。 9 协同联动 应充分 发挥“ 双随 机、一 公开” 监管基 本手 段作用 ,实现 与信用 监管 、互联 网+监管 、智 能监管 和 重点监 管、 综合 监管 相 联 动, 并 与投 诉举 报、 案件 线索核 查、 专项 整治 和网 络监测 、 相 关大 数据 分 析 运 用等监 管方 式
40、相 互补 充、 相互衔 接。 10 监督管理 各级部 门及 其执 法检 查人 员在检 查中 存在 下列 情形 之一, 相关 检查 对象 出现 问题的 , 可 以免 除 行 政执法 责任 : 按照法 律、 法规 、规 章、 标准、 技术 规范 、事 权划 分规定 等, 已履 行监 管职 责,并 对发 现的 问题及 案件 线索 依法 作出 处理的 ; 按照随 机抽 查事 项清 单、 随机抽 查计 划和 相关 工作 制度开 展“ 双随 机、 一公 开”监 管, 已履 行抽查 检查 职责 ,检 查对 象未被 抽到 或者 抽到 时未 查出问 题, 检查 对象 发生 事故, 性质 上与 执法检 查人 员的
41、 抽查 检查 不存在 因果 关系 的; 因标准 缺失 或者 现有 专业 技术手 段的 限制 不能 发现 存在问 题的 ; 因不可 抗力 、难 以预 见等 因素, 造成 不良 影响 和损 失的; 因被委 托进 行检 查的 专业 机构出 具虚 假报 告等 ,导 致错误 判定 或者 处理 的; 其他依 法依 规不 应当 追究 责任的 。 上级部 门应 加强 对下 级对 口部门 的指 导、 督促 和检 查。 可 通过 督察 检 查 、 网 络监测 、 抽 样复 查 等 方式进 行考 核, 必要 时可 将相关 情况 通报 地方 人民 政府。 DB15/T 2463 2021 10 A A 附录A (资料
42、性) 单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单一部 门随 机抽 查事 项清 单见表A.1 ,单 一部 门随 机 抽查事 项清 单样 表见 表A.2 。 表A.1 单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填表说明: 1 抽查类别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行业大类填写; 2 抽查事项为具体要随机抽查检查的行业领域; 3 检查对象为抽查事项对应的被检查市场主体范围或产品、项目、行为等; 4 事项类别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 5 检查方式为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 6 检查主体为具体实施随机抽查检查的主体; 7 检查依据为法律法规 规章所授予行政执法主体监管市场的具体条文。 表A.2 单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样表)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登记事项检查 营业执照(登 记证)规范使 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 商户、农民专 业合作社、外 国企业常驻 代 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 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主体 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 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