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7.040 CCS X00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2458 2021 食品安全 监督抽检 抽样技术 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mpling of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2021-12-10 发布 2022-01-10 实施 内蒙古自 治区市 场 监督管理 局 发 布 DB15/T 2458 2021 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分: 标准 化文 件的 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 定 起草。 本文件 由内 蒙古 自治 区市 场监督 管理 局提 出
2、并 归口 。 本文件 起草 单位 :内 蒙古 自治区 药品 检查 中心 。 本文件 主要起 草人 :杜雄 鹰、王 齐田、 李铁 、韦婉 、张洁 、袁超 、周 彩霞、 张超、 王少华 、邢 力 、 腾克、 刘云 飞。 DB15/T 2458 2021 1 食品安全 监督抽 检 抽样技术 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食 品安 全监 督抽检 中的 抽样 原则 和抽 样工作 流程 。 本文件 适用 于对 食品 生产 经营活 动全 过程 开展 的食 品安全 监督 抽检 的抽 样工 作。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本文件 没有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
3、件。 抽样 sampling 按照法 定程 序和 食品 安全 标准等 规定 ,对 食品 生产 经营者 生产 经营 的食 品进 行抽取 的行 为。 食品批 次 food lot 同一次 投料 、同 一条 生产 线、同 一班 次生 产的 同一 规格的 同种 产品 。 4 抽样原 则 抽样工 作不应 预先 通知被 抽样食 品生产 经营 者(包 括进口 商品在 中国 依法登 记注册 的代理 商、 进 口商或 经销 商) 。 抽样工 作执行 “双 随机” 要求, 即随机 选取 抽样对 象,随 机确定 抽样 人员, 确保抽 取的样 品具 有 代表性 和典 型性 。 5 抽样工 作流 程 抽样准 备 5.1
4、.1 制定抽 样实 施方 案 在承担 抽样 任务 时, 抽样 单位应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食 品安 全法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食品 安全 法 实施条 例 食品 安全 抽 样检验 管理 办法 食 品 安全监 督抽 检和 风险 监测 工作规 范 食用 农产 品 抽 样检验 和核 查处 置规 定 及食品 安全 监督 管理 部门 的要求 和计 划, 制定 详细 的抽样 实施 方案 。 DB15/T 24582021 2 抽样实 施方案 至少 包括抽 样依据 、原则 、时 间、地 点(盟 市、旗 县区 或苏木 乡镇) 、人员 、品 种 、 数量、 环节 、贮 运等 内容 。 5.1.2 管理制 度
5、 抽样单 位应 制定 抽样 编号 管理制 度、 抽样 资料 管理 制度、 样品 管理 制度 、 库 房管理 制度 、 样 品移 交 管理制 度等 相关 制度 。 5.1.3 抽样人 员 5.1.3.1 抽样人 员上 岗 前 应经 专业 培训和 能力 确认 。 5.1.3.2 应掌握 必备 的法 律法 规知 识。 5.1.3.3 应熟悉 相关 产品 抽样 方案 ,掌握 抽样 相关 技能 。 5.1.3.4 不应参 与所 抽产 品的 检验 。 5.1.4 抽样培 训 5.1.4.1 文件培训 抽样单 位应 就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食品 安全 法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食品 安全 法实 施条例 食
6、品安 全抽 样检验 管理办 法 食品 安 全监督 抽检和 风险 监测工 作规范 及食 品安 全监督 抽检实 施细则 、抽 样实 施 方案等 相关 制度 规范 ,对 抽样人 员进 行培 训。 5.1.4.2 知识培 训 抽样单 位应 就产 品执 行标 准、 产 品定 义、 产品 分类 、 抽样 方法 、 抽 样数 量、 生产许 可证 编号 规则 以 及特殊 要求 等, 对抽 样人 员进行 培训 。 5.1.5 抽样准 备 抽样准 备如 下: a) 证件: 抽样 人员 有效 身份 身份证 明文 件、 工作 证等 ; b) 抽样文 书: 食品 安全 抽 样检验 告知 书 、 食品 安全抽 样检 验抽
7、 样单 、 食品 安全 抽样 检 验封 条 、 食品 安全 抽 样检验 样品 购置 费用 告知 书 、 食品 安全 抽样 检 验拒检 认定 书 、 食品 安全 抽样 检验 工作 质量及 工作 纪律 反馈 单 , 承检机 构承 担抽 样任 务时 , 还需 持有 食 品 安全监 督管 理部 门出 具的 食品 安全 抽样 检验 任务 委托书 或 其复 印件 ; c) 抽样及 辅助 工具 : 普通 办 公用品 (A4 纸 、 黑色 签字 笔、 记号 笔 、 印 泥等 ) 、 封 条、 封箱 贴 、 自 封袋 、 抽 样专 用章 、 经 财 务部门 备案 批准 使用 的抽 样代发 票或 收据 , 无菌
8、抽 样设备 ( 无菌 袋、 帽子 、 口 罩 、 手 套 、 酒 精 灯及其 他无 菌取 样可 能用 到的工 具 ) , 移 动终 端设 备、 笔记 本电 脑 、 便携式 打印 机等 ; d) 运输工 具: 根据 路途 远近 及实际 情况 选择 合适 的交 通工具 ,考 虑是 否携 带冷 藏箱; e) 其他 : 应 注意 检查 样品 存 储工具 的清 洁性 和有 效性 , 必 要时 应消 毒清 洗; 如 自行开 车抽 样 , 应 注意车 辆维 护保 养, 保证 其安全 性; f) 备用金 :根 据抽 样计 划在 财务预 支购 买样 品及 差旅 、食宿 等相 关费 用。 现场抽 样 5.2.1
9、抽样告 知 DB15/T 2458 2021 3 抽样人 员应 主动 向被 抽样 食品生 产经 营者 出示 有效 身份证 件 ( 内蒙 古自 治区 行政执 法证 或 国家 食 品安全 抽样 检验 任务 委托 书 ) 、 工 作证 和注 明抽 检性质 、 抽 检食 品范 围、 抽样时 间等 信息 的抽 样 检 验 告知书 。 5.2.2 核查资 质 抽样人 员应 核对 被抽 样食 品生产 经营 者的 营业 执 照 、 许可 证等 资质 证明 文件 , 并确认 被抽 样食 品 生 产 经 营者 是 合法 生 产经 营企 业 、拟 抽 样的 食 品属 于被 抽 样食 品 生产 经 营者 法定 资 质
10、允 许 生产 经 营范围 内的类 别。 5.2.3 随机抽 样 5.2.3.1 抽取样 品时 , 至 少有2 名 抽 样人员 同时 到现 场抽 取, 不 应由被 抽样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自行 提供 。 5.2.3.2 抽样人 员应当 从食 品生产 者的成 品库合 格品 区待销 产品中 或者从 食品 经营者 经营场 所、仓 库 中随机 抽取 样品 。 5.2.4 样品要 求 抽取的 样品 类别 、数 量、 状态和 保质 期等 应符 合抽 样方案 规定 的要 求。 5.2.5 不予抽 样情 形 遇有下 列情 况之 一且 能提 供有效 证明 的, 不予 抽样 : a) 食品标 签、 包装 、说 明
11、书 标有“ 试制 ”或 者“ 样品 ”等字 样的 ; b) 有充分 证据 证明 拟抽 检监 测的食 品为 被抽 样食 品生 产经营 者全 部用 于出 口的 ; c) 食品已 经由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自行 停止 经营 并单 独存 放、明 确标 注进 行封 存待 处置的 ; d) 超过保 质期 或已 腐败 变质 的; e)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的 其他情 形。 5.2.6 抽样方法 5.2.6.1 预包装 食品 的抽 样 5.2.6.1.1 应抽取 在保 质期 内、 包装 完好的 同批 次预 包装 食品 。 5.2.6.1.2 在生产 环节抽 样时 ,在企 业成品 仓库合 格品 区从同
12、一批次 样品堆 的不 同部位 抽取相 应数 量 的样品 ,所 抽样 品按 具体 抽样要 求分 为检 验样 品、 复检备 份样 品。 5.2.6.1.3 在流通 环节抽 样时 ,在货 架、柜 台、库 房抽 取同一 批次待 销产品 ,抽 取样品 量原则 上同 生 产环节 。 5.2.6.1.4 在餐饮 环节抽 样时 ,抽取 同一批 次待销 或使 用的产 品,应 抽取完 整包 装产品 ,如需 从大 包 装中抽 取样 品 , 应 从完 整 大包装 中抽 取样 品 , 并 如 实记录 大包 装食 品的 完整 信息 。 抽 取样 品量 原则 上 同 生产环 节。 5.2.6.2 散装食 品和 大包 装食
13、品的 抽样 5.2.6.2.1 样品应 装于 被抽 样单 位用 于销售 的包 装或 清洁 、 卫 生 的容器 中。 若容 器可 能影 响 分析结 果 , 则需要 配备 专门 的容 器。 5.2.6.2.2 散装食 品和大 包装 食品应 预先对 容器内 食品 充分混 合,然 后从不 同部 位抽取 混合成 待检 样 品, 并 记录 大包 装产 品信 息或散 装食 品标 识信 息, 如食品 的名 称、 生产 日期 或者生 产批 号、 保质 期 、 生DB15/T 2458 2021 4 产者名 称及 联系 方式 等内 容。 5.2.6.2.3 固体样 品要从 盛放 样品容 器或包 装袋的 上、 中、
14、下 不同的 部位多 点的 采集, 混合后 按四 分 法对角 采样 ,再 进行 混合 ,最后 取代 表性 样品 放入 容器中 。 5.2.6.2.4 半固体 样品要 从盛 放样品 的包装 内用采 样器 分上、 中、下 三层分 别取 出样品 ,检查 样品 的 感官性 状, 有无 异味 、发 霉,然 后将 样品 混合 均匀 。 5.2.6.2.5 液体样 品应 充分 混匀 后从 中间部 位采 集需 要的 样品 量。 5.2.6.3 食用农 产品 的抽 样 5.2.6.3.1 抽取食 用农产 品时 应检查 食用农 产品销 售者 是否有 进货查 验记录 、合 法进货 凭证等 。食 用 农产品 销售 者无
15、 法提 供进 货查验 记录 、 合法 进货 凭 证或产 品真 实合 法来 源的 , 不 予抽 样 , 由 食品 监管 部 门依法 予以 查处 。委 托抽 样的, 应当 不少 于 2 名监 管人员 参与 现场 抽样 。 5.2.6.3.2 抽取食 用农产 品时 应详细 记录被 抽样食 用农 产品销 售者的 名称或 者姓 名、社 会信用 代码 或 者身份 证号码 、联 系电话 、住所 ,食用 农产 品名称 (有俗 称的应 标明 俗称) 、 产地( 或生产 者名 称和 地 址) 、是 否具 有合格 证明 文 件,供 货者名 称和 地址、 进货日 期,抽 样批 次等。 在集中 交易市 场抽 样的 ,
16、应当记 录销 售者 的摊 位号 码等信 息。 5.2.6.3.3 对易腐 烂变质 的蔬 菜、水 果等食 用农产 品样 品,需 进行均 质备份 的, 应当在 现场抽 样时 主 动向食 用农 产品 销售 者告 知确认 ,可 采取 拍照 或摄 像等方 式对 样品 均质 备份 进行记 录。 5.2.6.4 无菌抽 样 5.2.6.4.1 在生产 环节, 从大 包装食 品中分 装抽取 的样 品,有 需做微 生物检 验、 细菌内 毒素检 验要 求 应 由 企业 在 抽样 人 员在 场的 情 况下 , 在包 装 车间 或企 业 自行 选 择的 其 他清 洁作 业 区内 进 行样 品 分装并 密封。 样品 盛
17、装 于企 业用 于销售 的包 装或 清洁 卫生 的容器 中。 5.2.6.4.2 适用于 二级 或三 级采 样方 案的抽 样, 应 从 5 个 大包 装中分 别抽 取样 品用 于微 生物检 验 。 5.2.6.4.3 对于液 态大 包装 样品 ,应 在采样 前摇 动液 体, 使其 达到均 质。 5.2.6.4.4 对于固 态大 包装 样品 ,应 从同一 包装 的不 同部 位分 别抽取 适量 样品 混合 。 5.2.6.4.5 抽样单 上应 注明 “样 品由 企业在 清洁 作业 区分 装” 等类似 文字 。 5.2.6.4.6 无菌抽 样工 具的 要求 : a) 除 生 产环 节 外需 做微 生
18、 物检 验 、细 菌 内毒 素检 验 的无 包 装食 品 抽取 工具 应 经灭 菌 或除 热 原 处 理; b) 直 接 接触 无 菌样 品或 者 需做 微 生物 检 验、 细菌 内 毒素 检 验等 项 目样 品的 容 器应 经 灭菌 或 除 热 原处理 ; c) 材质不 与内 容物 发生 化学 反应 , 潜 在迁 移物 质不 影 响检验 结果 , 具有 良好 阻 隔性能 和密 封性 能 , 并满足 食品 的贮 藏条 件。 5.2.7 封 样 5.2.7.1 样品一 经抽取 ,抽 样人员 应在现 场以有 效的 方式进 行封样 ,并贴 上盖 有抽样 单位公 章或抽 样 专用章 的封 条, 以防
19、止样 品被擅 自拆 封、 动用 及调 换。 5.2.7.2 封条上 应由 被抽 样食 品生 产经营 者和 抽样 人员 双方 签字或 盖章 确认 ,注 明抽 样日期 。 5.2.7.3 封条粘 贴时 应避 免遮 挡样 品名称 、生 产日 期、 保质 期、生 产许 可证 、执 行标 准等重 要信 息。 5.2.7.4 所抽样 品分 为 检 验样 品和 复检备 份样 品, 复检 备份 样品应 单独 封样 ,交 由承 检机构 保存 。 5.2.8 抽样文 书填 写 DB15/T 2458 2021 5 5.2.8.1 抽样人 员应当 使用 规定的 抽样单 ,详细 完整 记录抽 样信息 。抽样 文书 应
20、当字 迹工整 、清楚 , 容易辨 认, 不应 随意 更改 。如需 要更 改信 息应 当由 被抽样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签 字或盖 章确 认。 5.2.8.2 登录国 家食 品安 全抽 样检 验信息 系统 录入 抽样 信息 , 包括抽 样单 、 告 知书 、 现 场 照片等 信息 。 5.2.8.3 抽样单 填写完 毕后 ,抽样 人员及 被抽样 食品 生产经 营者负 责人或 委托 人应当 共同在 抽样单 上 签字、 盖章 确认 。 5.2.9 现场信 息采 集 5.2.9.1 抽样人 员可通 过拍 照或录 像等方 式对被 抽样 品状态 、食品 库存及 其他 可能影 响监督 抽检结 果 的情形 进
21、行 现场 信息 采集 。 5.2.9.2 现场采 集的 信息 应包 括: a) 被抽样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外 观照片 (含 门头 或厂 牌) ; b) 被抽样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营 业执照 、许 可证 等法 定资 质证书 照片 ; c) 抽样人 员从 样品 堆中 取样 照片, 应包 含有 抽样 人员 和样品 堆信 息( 可大 致反 映抽样 基数 ); d) 具体样 品照 片( 预包 装食 品照片 应涵 盖商 品标 签和 生产日 期或 限用 日期 ); e) 封样完 毕后 ,所 封样 品码 放整齐 后的 外观 照片 和封 条近照 ; f) 同时包 含所 封样 品、 抽样 人员和 被抽 样食
22、品生 产经 营者人 员的 照片 ; g) 填写完 毕的 抽样 单、 购物 票据等 在一 起的 照片 ; h) 其他需 要采 集的 信息 。 5.2.10 样品的 获取 方式 抽样人 员应 向被 抽样 食品 生产经 营者 支付 样品 购置 费并索 取发 票 ( 或相 关购 物凭证 ) 及 所购 样品 明 细。 被抽 样食 品生 产经 营 者无法 现场 提供 发票 时 , 抽样人 员应 出具 国家 食 品安全 抽样 检验 样品 购置 费 用告知 书 ,由 被抽 样食 品生产 经营 者按 要求 提供 发票后 支付 费用 。 5.2.11 抽样文 书的 交付 抽 样 人 员应 将 由抽 样 单位和 被
23、 抽 样食 品 生产 经 营者签 字 并 盖章 确 认后 的 食品安 全 抽 样单 、 食品 安 全 抽 样检 验 告知 书 、食 品安 全 抽样 检 验工 作 质量 及工 作 纪律 反 馈单 等 抽样 文书 交 给被 抽 样食 品 生产经 营者。 5.2.12 样品贮 运 5.2.12.1 抽取的 样品应 由抽 样人员 在 5 个工作 日内 携带或 寄 送至承 检机构 ,不 应由被 抽样食 品生 产 经营者 自行 寄 、 送 样品 。 因 客观原 因需 要延 长送 样期 限的 , 应 当经 组织 抽样 检 验的食 品安 全监 督管 理部 门同意 。 5.2.12.2 保质期 短的 食品 样品
24、 应及 时送至 承检 机构 。 5.2.12.3 对于易 碎品 、 冷 藏、 冷冻 或其他 特殊 要求 的食 品样 品, 抽 样人 员应 当采 取适 当措施 , 保 证 样 品贮运 过程 符合 标准 或样 品标示 要求 。 其他 5.3.1 拒绝抽 样的 情况 DB15/T 2458 2021 6 被抽样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拒 绝或阻 挠食 品安 全抽 样工 作的, 抽样 人员 应认 真取 证 , 如实 做好 情况 记录 , 告知拒 绝抽 样的 后果 , 填 写食品 安全 抽样 检验 拒绝 抽样认 定书 , 列 明被 抽样 食品生 产经 营者 拒绝 抽 样 的 情况 , 报告 有管 辖权 的
25、食 品安全 监管 部门 进行 处理 ,并及 时报 告自 治区 食品 安全监 督管 理部 门。 5.3.2 未抽到 样品 的情 况 被抽样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转 产、 停 产等 原因 导致 无法 抽取的 食品 品种 , 抽 样人 员应当 收集 有关 证明 材 料,如 实记 录相 关情 况。 5.3.3 特殊情 况的 处置 和上 报 5.3.3.1 抽样时 发现被 抽样 食品生 产经营 者存在 无营 业执照 、无食 品生产 经营 许可证 等法定 资质或 超 许可范 围生 产经 营等 行为 ,应立 即停 止抽 样。 5.3.3.2 抽样中 发现被 抽样 食品生 产经营 者生产 经营 的食品 及原料
26、 没有合 法来 源或者 存在违 法行为 的 , 应立即 停止 抽样 。 5.3.3.3 一般性 案件 线索 ,应 当报 告有管 辖权 的食 品安 全监 督管理 部门 进行 处理 。 5.3.3.4 特殊案 件线 索, 上报 自治 区食品 安全 监督 管理 部门 进行处 理。 DB15/T 2458 2021 7 参考文 献 1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食 品安全 法 2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食 品安全 法实 施条 例 3 食品 安全 抽样 检验 管理办 法 (国 家市 场监 督管理 总局 令第15号) 4 食品 安全 监督 抽检 和风险 监测 工作 规范 ( 食药监 办食 监三 2015 35 号) 5 食用 农产 品抽 样检 验和核 查处 置规 定 (国 市监食 检2020 1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