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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2 T 1103-2021 专用邮政信箱寄递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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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2 T 1103-2021 专用邮政信箱寄递服务规范.pdf

    1、 ICS 03.240 CCS M 80 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 1103 2021 专用邮政 信箱寄递 服务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 of special-purpose postal box 2021 - 12 - 31 发布 2022 - 02 - 01 实施 天津 市市 场监督 管 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1103 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 . 1 3 术 语和 定义 . 1 4 基 本要 求 . 1 通用 要求 . 1 4.1 编码 规则 . 2 4.2 号码 管理

    2、. 2 4.3 申请 开通 . 2 4.4 受理 场所 . 2 4.5 审核 时限 . 2 4.6 停用 . 2 4.7 信息 变更 . 2 4.8 档案 保存 . 3 4.9 5 服 务环 节 . 3 收寄 . 3 5.1 内部 处理 . 3 5.2 投递 . 4 5.3 其他 . 4 5.4 6 安 全管 理 . 4 7 信 息备 案 . 4 参考文 献 . 5 DB12/T 1103 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 照GB/T 1.1-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 则 第 1 部分: 标准 化文 件的 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 定 起草。 本文件 由天 津市 邮政 管理 局提出 并归

    3、 口。 本文件 起草 单位 :天 津市 邮政管 理局 。 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 嵇林 雪、 赵 娜、 孟丽 、 赵 国君 、 王陈 雪、 韩力 荣、 黄海 津、 陈 晨、 陈晓 菊 、 魏 猛。 DB12/T 1103 2021 III 引 言 随着经 济社 会发 展, 为满 足 党政军 机关 、 社 会团 体等 对 专用邮 政信 箱寄 递服 务日 益增长 的用 邮需 求, 根据因 地制 宜与 满足 需求 多样性 相结 合的 原则 ,出 台地方 标准 。 此地方 标准 从专 用邮 政信 箱开通 、 使 用及 停用 全流 程进行 规范 。 对 于投 诉、 申 诉与赔 偿等 内容 , 中 华人

    4、民 共和 国邮 政法 、 邮政普 遍服 务标 准 相关 条款基 本满 足当 前服 务需 要,因 此不 做特 别规 定。 DB12/T 1103 2021 1 专 用邮政 信箱寄递 服务规 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专 用邮 政信 箱的术 语和 定义 、 设 置基 本 要求、 服务 环节 、 安 全管 理 、 信息 备案 等内 容 。 本文件 适用 于提 供专 用邮 政信箱 寄递 服务 的邮 政企 业和相 关的 其他 组织 和人 员。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本文件 没有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 3 术语和 定义 GB/T 10757-2011 、YZ/T 0005.2-2001 界定 的以

    5、 及下 列术语 和定 义适 用于 本文 件。 3.1 专用邮 政信 箱 special-purpose postal box 专用邮 政信 箱为 非实 体信 箱, 是 邮政 企业 按规 定原 则, 使 用统 一编 号的 邮政 信箱号 码代 替收 件 单 位 名址信 息提 供服 务的 邮件 寄递方 式。 专用邮 政信 箱分 为中 央重 大专项 工作 类、 市级 重大 专项工 作类 、普 通类 。 3.2 中央重 大专 项工 作专 用邮 政信箱 special-purpose postal box for major special projects of the central governme

    6、nt 中央各 党政 军机 关、 中央 企业在 开展 巡视 、督 察、 督导等 工作 时所 开办 、使 用的专 用邮 政信 箱。 3.3 市级重 大专 项工 作专 用邮 政信箱 special-purpose postal box for major special projects at city level 市委、 市人 大、 市政 府、 市政协 、 市 纪委 、 市 政法 委开展 巡察 、 督 察、 督导 等工作 时 所 开办 、 使 用 的专用 邮政 信箱 。 3.4 普通专 用邮 政信 箱 general special-purpose postal box 党政军 机关 、社 会团

    7、体、 企事业 单位 开展 专项 事务 等工作 时所 开办 、使 用的 专用邮 政信 箱。 4 基本要 求 通用要 求 4.1 4.1.1 专用邮 政信 箱不 能以 自然 人用户 名义 开通 。 4.1.2 市级重 大专 项工 作专 用邮 政信箱 比照 中央 重大 专项 工作专 用邮 政信 箱规 范执 行。 4.1.3 专用邮 政信箱 使用 单位应 积极配 合邮政 企业 签订专 用邮政 信箱服 务协 议。协 议签订 后专用 邮 政 信箱方 可正 式启 用。 4.1.4 邮政企 业以 外的 其他 企业 不得从 事专 用邮 政信 箱寄 递服务 。 DB12/T 1103 2021 2 编码规 则 4

    8、.2 普通专 用邮 政信 箱号 码由5 位阿拉 伯数 字组 成。 中央、 市级 重大 专项 工作 专用邮 政信 箱号 码由 大写 英文字 母A+5 位 阿拉 伯数 字 组成。 号码管 理 4.3 邮政企 业应 对专 用邮 政信 箱号码 进行 规范 管理 : 每个号 段对 应一 个区 域范 围; 每个受 理邮 政营 业场 所应 有一定 数量 的固 定控 制号 码段; 同一受 理邮 政营 业场 所内 ,号码 按排 序连 续使 用; 每个专 用邮 政信 箱只 编列 一个号 码, 不可 加编 附号 ; 专用邮 政信 箱停 用后 ,同 一号码 两年 内不 得重 复使 用。 申请开 通 4.4 申办单 位

    9、申 请开 通专 用邮 政信箱 所需 材料 有: 有效的 单位 法定 凭证 副本 复印件 (加 盖公 章) ; 法定代 表人 身份 证复 印件 、介 绍 信( 加盖 公章 )或 委托授 权书 原件 (加 盖公 章); 经办人 身份 证复 印件 ; 申请开 通专 用邮 政信 箱的 用途、 使用 单位 、邮 件投 递的详 细地 址、 单位 名称 、联系 人、 联系 方式、 启用 时间 、停 用时 间及其 他特 殊服 务情 况等 信息。 受理人 员查 验以 上材 料原 件及复 印件 后, 邮政 企业 予以受 理并 留存 相关 申请 材料。 受理场 所 4.5 每个行 政区内 至少 设有1 处 开办专

    10、用邮政 信箱 业务的 邮政营 业场所 ,并 应在各 营业场 所对外 公示 全 市开办 场所 名址 信息 及联 系方式 。 中央 、 市 级重 大专 项工 作 专用邮 政信 箱由 各区 邮政 分公司 直接 受理 。 若遇 特 殊情况 , 区邮 政分 公司 可协商 上门 办理 。 审核时 限 4.6 4.6.1 中央、 市级 重大 专项 工作 专用邮 政信 箱 邮政企 业在接 到申 办单位 申请材 料后宜 在1日 内完 成 审核流 程,按 照申 办单位 申请日 期予以 开通 使 用。 4.6.2 普通专 用邮 政信 箱 邮政企 业在接 到申 办单位 申请材 料后宜 在3日 内完 成 审核流 程,按

    11、 照申 办单位 申请日 期予以 开通 使 用。 停用 4.7 邮政企 业在专 用邮 政信箱 使用时 间截止 前3日 ,与 使 用单位 对接停 用事 宜。使 用单位 对专用 邮政 信 箱停用 后的 邮件 处理 另有 要求的 ,需 于专 用邮 政信 箱停用 日期 前3 日, 办理 相 关手续 。 信息变 更 4.8 DB12/T 1103 2021 3 使用单 位对 专用 邮政 信箱 相关信 息提 出变 更需 求的 , 需携带 专用 邮政 信箱 申请 开通时 所要 求的 相 关 材料 , 到 原开 办专 用邮 政 信箱的 邮政 营业 场所 进行 信息变 更 。 中 央 、 市 级重 大 专项工 作

    12、专 用邮 政信 箱应 于1日 内完 成申 请审 核 , 普 通专用 邮政 信箱 应于3日 内 完成申 请审 核 。 信 息变 更 审核完 成后 , 按照 申请 单 位指定 日期 生效 。 档案保 存 4.9 邮政企 业应 当妥 善保 管专 用邮政 信箱 开通 、 信 息变 更及停 用等 相关 信息 记录 和业务 档案 , 保 存 期 限 不少于 两年 。 中央 、 市 级重 大专 项工 作 专用邮 政信 箱开 通 、 信 息 变更 、 投 递清 单及 停用 等 档案应 单独 装订 并及 时 上交保 存。 5 服务环 节 收寄 5.1 5.1.1 实名收 寄 除寄往 专用 邮政 信箱 的信 件无

    13、需 实名 收寄 外, 邮政 企 业应当 对寄 往专 用邮 政信 箱的其 他邮 件严 格 执 行实名 收寄 制度 。 收 寄邮 件时, 应要 求寄 件人 出示 有效身 份证 件, 对寄 件人 身份进 行查 验。 寄 件 人 拒 绝 出示有 效身 份证 件, 邮政 企业不 予收 寄。 寄往中 央、市 级重 大专项 工作专 用邮政 信箱 的邮政 特快专 递信函 、光 盘、U 盘 等信息 载体, 比照 信 件处理 。 5.1.2 收寄验 视 寄往专 用邮 政信 箱的 信件 , 必要 时邮 政企 业可 要求 用户开 拆, 进行 验视 , 但 不应检 查信 件内 容 ; 用 户拒绝 开拆 的, 邮政 企业

    14、 不予收 寄。 对信 件以 外的 邮件, 邮政 企业 收寄 时应 当场验 视内 件; 用 户 拒 绝 验 视的, 邮 政 企业 不予 收寄 。 5.1.3 特例处 理 5.1.3.1 寄往专 用邮 政信 箱的 邮件 ,应足 额缴 纳资 费。 5.1.3.2 欠资信 件的 处理 遵循 以下 原则: 从邮筒 (箱 )开 取出 的寄 往中央 、市 级重 大专 项工 作专用 邮政 信箱 的欠 资信 件,邮 政企 业不 得以欠 资为 由退 回信 件或 者拒绝 收寄 ; 从邮筒 (箱 )开 取出 的寄 往普通 专用 邮政 信箱 的欠 资信件 ,如 写有 寄件 人名 址的, 按退 回邮 件相关 规定 处理

    15、;如 无寄 件人名 址, 加盖 欠资 戳记 并注明 欠资 金额 ,按 欠资 邮件收 寄。 5.1.3.3 寄往中 央、 市级 重大 专项 工作专 用邮 政信 箱的 邮件 不接受 回执 与保 价。 内部处 理 5.2 5.2.1 邮政企 业应确 保专 用邮政 信箱邮 件传递 畅通 ,保证 邮件及 时分 拣 、封 发。对 寄往中 央、市 级 重 大专项 工作 专用 邮政 信箱 的邮件 ,要 单独 制定 与其 相符的 操作 流程 。 5.2.2 在出口 分拣环 节, 严格按 照专用 邮政信 箱所 在的省 (市、 自治区 )、 地市( 区)进 行分拣 ; 进 口分拣 环节 ,根 据专 用邮 政信箱 实

    16、际 地址 或与 投递 局段的 对应 关系 ,分 拣到 相应的 投递 局段 。 5.2.3 对寄往 中央、 市级 重大专 项工作 专用邮 政信 箱的邮 件,单 独设置 分拣 格口, 单独封 发。在 重 大 活动期 间, 对寄 往中 央、 市级重 大专 项工 作专 用邮 政信箱 的所 有邮 件应 进行 安全检 查。 DB12/T 1103 2021 4 5.2.4 邮政企 业对 中央 、市 级重 大专项 工作 专用 邮政 信箱 投递邮 件量 进行 登记 统计 。 投递 5.3 5.3.1 投递方 式 主要有 按址 投递 、用 户领 取以及 与用 户协 商的 其他 方式。 5.3.2 投递频 次 邮

    17、件投 递频 次应 满足 下列 要求: 城区每 天不 应少 于 2 次( 春节及 特殊 时期 不少 于 1 次); 乡、镇 人民 政府 所在 地每 周不应 少 于 6 次; 乡、镇 其他 地区 每周 不应 少于 5 次; 邮政企 业与 专用 邮政 信箱 使用单 位协 商投 递频 次。 其他 5.4 5.4.1 中央、 市级 重大 专项 工作 专 用邮政 信箱 未经 使用 单位 书面同 意, 节假 日期 间不 得 中断投 递服 务。 使用单 位要 求临 时调 整投 递时间 、频 次、 方式 等的 ,按信 息变 更程 序处 理。 5.4.2 专用邮 政信 箱停 用后 ,邮 政企业 不再 受理 该专

    18、用邮 政信箱 的相 关业 务: 收寄日 戳或 邮件 查询 结果 显示的 收寄 日期 ,为 专用 邮政信 箱停 用当 日或 此前 日期的 邮件 ,以 及停用 后邮 筒( 箱) 开取 出的平 常信 件, 邮政 企业 按照与 使用 单位 签订 的专 用邮政 信箱 服务 协议相 关条 款执 行; 使用单 位未 提出 专用 邮政 信箱停 用后 邮件 处理 特殊 要求的 ,邮 筒( 箱) 开取 出的寄 往该 专用 邮政信 箱的 平常 信件 ,按 照无法 投递 邮件 处理 。 6 安全管 理 对寄往 中央、 市级 重大专 项工作 专用邮 政信 箱的邮 件,邮 政企业 应当 安排专 人进行 分拣, 专 袋 储

    19、 6.1 存、 转 运, 单 独缮 制投 递 清单; 安排 专门 的车 辆, 选派政 治可 靠、 业务 素质 高的从 业人 员, 及时 将邮 件 投递到 指定 地点 , 交 由指 定接收 人员 签收 。 从 业人 员之间 发生 岗位 交接 的, 邮政企 业应 当记 录 、 保 存 交 接信息 ,确 保责 任落 实到 人。 邮政企 业应当 加强 对专用 邮政信 箱邮件 寄递 服务质 量的管 理,保 障邮 件寄递 服务迅 速、准 确 、 安 6.2 全、方 便。 邮政企 业应建 立健 全专门 管理制 度,规 范作 业流程 ,完善 各项措 施, 保障专 用邮政 信箱开 通 、 停 6.3 用和邮 件

    20、收 寄、 运输 、分 拣、投 递等 行为 的 规 范化 。在邮 件上 加盖 日戳 时, 应避免 损坏 内件 。 邮政企 业及 其从 业人 员不 得泄露 或者 违法 提供 专用 邮政信 箱使 用信 息和 邮件 信息。 6.4 7 信息备 案 邮政企 业应于 中央 、市级 重大专 项工作 专用 邮政信 箱开通 当日, 将相 关信息 报市级 邮政管 理 部 门 7.1 备案 。 中 央 、 市 级重 大专 项 工作专 用邮 政信 箱备 案信 息发生 变化 的 , 邮 政企 业 在信息 变更 当日 向市 级邮 政管理 部门 报送 变更 备案 信息。 普通 专用 邮政 信箱 信 息在信 箱开 通当 日或

    21、 信息 变更当 日报 属地 邮政 管 理 部门进 行备 案。 邮政企 业应 当按 照邮 政管 理部门 的要 求报 告相 关运 营信息 。 7.2 DB12/T 1103 2021 5 A A 参考文 献 1 GB/T 10757-2011 邮政业 术语 2 YZ/T 0005.2-2001 邮政业 务词 汇 第 1 部 分: 基本概 念 3 YZ/T 0129-2016 邮 政普遍 服务 标准 4 YZ/T 0147-2015 寄 递服务 用户 个人 信息 保护 指南 5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主 席 令第六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反恐 怖主 义法 6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主 席 令第二 十五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邮政 法 7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交 通 运输部 令2015 年第19 号 邮政 普遍 服务 监督 管理 办 法 8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交 通 运输部 令 2018 年第24 号 邮件 快件 实名 收寄 管理 办 法 9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交 通 运输部 令 2020 年第1 号 邮政业 寄递 安全 监督 管理 办法 10 国邮 发 2014 12 号 无 法投 递又 无法 退回 邮件管 理办 法 11 国邮 发 2019 77 号 中 央重 大专 项工 作专 用邮政 信箱 邮件 寄递 服务 管理规 定( 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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