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52912021 海关放射性检测实验室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of Customs radioassay laboratories 2021- 11- 22 发布 2022-06-01 实施 ICS 03.100.01 P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 布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SN / T 5291 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
2、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深圳市检验检疫科学 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尚迪、赵祖亮、杜瑶芳、陆地、蔡继杰、王伟、谢晋雄、郭晓艳、王猛。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1 SN / T 5291 2021 海关放射性检测实验室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海关放射性检测实验室的建设。 本文件规定了海关放射性检测实验室建设的基本要求,包括实验室分类、技术能力要求、人员 与设备配备要求、环境与设施要求、辐射防护及安全要求、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要求等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
3、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 14500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GB 18871 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SN/T 5292 海关实验室放射性废弃物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2003 年 6 月 28 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2018 年 12 月 29 日发布) 放射源分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 年第 62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放
4、射性检测实验室 radioactive detection laboratory 从事矿产品、食品、环境介质等样品中放射性检测与研究的专设场所。 3.2 放射性 radioactivity 指元素从不稳定的原子核自发地放出射线,衰变形成稳定的元素而停止放射的现象,这些射线 包括 射线、 射线、 射线等。 3.3 辐射安全 radiation safety 正当使用放射性进行合理的社会生产实践活动过程中对人员、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将此种影响 控制在安全、可控的范围内。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2 SN / T 5291 2021 3.4 辐射防护 radioprotection 对射线采取增加距离、采用
5、介质隔离、减少受照时间等措施来降低辐射对人与环境影响的活动。 3.5 个人剂量监测 individual dose monitoring 用辐射工作人员个人佩带的剂量计进行的辐射外照射剂量测量或对其体内排泄物中放射性核素 种类和活度所作测量,以及对测量结果进行的分析和解释。 3.6 剂量限值 dose limits 受控实践使个人所受到的有效剂量或当量剂量不得超过的值。 3.7 放射源 radioactive source 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 放射性材料。 3.8 放射性标准溶液 radioactive standard solu
6、tion 用作放射性标准的放射性溶液。 3.9 放射性废物 radioactive waste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 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4 实验室分类 根据实验室的人员组成、设备设施、技术水平、辐射防护水划分为 A 类、B 类两级放射性检测实 验室。 5 人员要求 5.1 A 类放射性检测实验室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具备操作放射源和放射性检测和监测设备的 能力,掌握辐射防护技能,定期参加生态环境部门或其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辐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5.2 B 类放射性检测实验室人员可由其他检测人
7、员岗位兼职,但应掌握放射性基础知识,具备放射 性检测能力,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3 检验检疫放射性检测实验室人员配置推荐见表 1。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3 SN / T 5291 2021 表 1 检验检疫放射性检测实验室人员配置推荐表 项目 A 类放射性检测实验室 B 类放射性检测实验室 工作人员总人数 4 人或 4 人以上 2 人或 2 人以上 高级职称人数 1 人或 1 人以上 中级职称及以上人数 2 人或 2 人以上 1 人或 1 人以上 持有放射性检测相关上岗证人数 全部 半数及以上 专业 需半数或半数以上人员与核专业有关 6 仪器设备要求 A、B 两类放射性检测实验室主要仪器设备
8、配置应达到但不限于表 2 的要求。 表 2 检验检疫放射性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仪器设备名称 A 类放射性检测实验室 B 类放射性检测实验室 高纯锗 核素能谱仪 低本底 / 计数器 Alpha 谱仪 便携式 空气吸收剂量率仪 电热干燥箱 电热板 马弗炉 1/100 000 电子天平 1/1 000 电子天平 密封颚式破碎机 密封式化验制样粉碎机 液体闪烁谱仪 通风橱 注:必须装备的基本仪器设备用表示;推荐装备的基本仪器设备用表示。 7 技术能力要求 7.1 A 类实验室应具备但不限于如下能力: a) 具备样品 核素分析的能力,能够筛查人工放射性核素、分析核素种类和计算放射性比 活度;以正
9、式出版文本为准 4 SN / T 5291 2021 b) 能对样品中总 、总 计数进行检测; c) 具备利用液体闪烁谱仪分析样品中氚、碳-14 比活度的能力; d) 具备开展放射化学分析的能力,能够开展超铀核素的检测; e) 具备辐射防护的能力,能合理控制工作人员辐射吸收剂量,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健 康档案; f) 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按授权操作相应分类的放射源及射线装置; g) 具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直属海关或地方政府制修订政策、应对核与辐射突发事件 等提供技术支持的能力。 h) 能够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级科研项目和制标任务。 7.1 B 类实验室应具备但不限于如下能力:
10、 a) 具备样品 核素分析的能力,能够筛查人工放射性核素、分析核素种类和计算放射性比 活度; b) 具备辐射防护的能力,能合理控制工作人员辐射吸收剂量; c) 具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直属海关或地方政府制修订政策、应对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等提供技术 支持的能力; d) 能够承担省部级和厅局级科研项目和制标任务。 8 设施与环境要求 8.1 设施要求 8.1.1 选址要求 涉及类放射源(放射源分类见附录 A)使用的,实验室的选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 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要求,并获相关部门审批同意。 8.1.2 建筑承重要求 放射性检测实验室的建设应满足低本底 / 计数器、
11、液体闪烁谱仪、高纯锗 核素能谱仪等 特殊设备承重的要求。 8.1.3 放射源库配置要求 涉及类及以上放射源的,还应单独设立放射源库,放射源库的屏蔽应满足储源状态下任一距 外墙面 30 cm 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得超过 2.5 Gy/h。 8.2 环境要求 涉及添加放射性标准溶液作业的,实验室应单独划定区域,该区域应物理隔离,墙壁及地面应 粉刷、铺设防水材料,便于放射性沾污后清洁。 9 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 9.1 组织要求 实验室管理层对所有员工和公众的辐射安全负责,单位法人为辐射安全第一责任人。A 类放射性 检测实验室应任命一名有核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有相关辐射工作经验的人员协助管理层
12、负 责实验室各项安全事宜。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5 SN / T 5291 2021 9.2 放射源使用要求 放射源应严格按照设计目的使用,不得损害、破坏,建立放射源台账以及放射源领用、归还登 记制度。 对于类及以上放射源存储应实行“双人双锁”制度,安装视频监控或 24 h 有人值守,防止放 射源被盗或丢失。 9.3 警示标志 实验室进出口及放射源存储和使用位置处应设立醒目的电离辐射标示或警告标志(见附录 B) , 防止公众人员误入。 9.4 防护和应急用品配置 放射性检测实验室应配备适当的辐射防护和应急用品推荐达到但不限于表 3 的要求。 表 3 放射性检测实验室辐射防护用品推荐配置要求 辐射
13、防护用品名称 A 类放射性检测实验室 台/套 B 类放射性检测实验室 台/套 铅衣、铅手套 2 1 铅箱 1 1 便携式 空气吸收剂量率仪 1 1 中子检测仪 1 1 、 表面沾污测量仪 1 1 警戒线、警示标示 若干 放射源库 专用、防盗 9.5 应急预案与演练 A 类放射性检测实验室应制订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预案应包括但不仅限于:应急小组成员构 成与职责、各类事故处置流程、上级主管部门和应急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涉及大型设备的还需附设备 故障应急操作规程。 A 类放射性检测实验室应每年最少举行 1 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9.6 个人剂量监测 A 类放射性检测实验室应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进行
14、年度职业健康体检。实验室应对所有受到 职业照射的人员进行个人监测,并按季度及时送检个人剂量笔(片) ,检测结果应由被监测人签字确 认后归档。但对于受照剂量始终不可能大于 1 mSv/a 的工作人员,一般可不进行个人监测。年有效剂 量估算可按公式(1)估算: 0.7 = T D H r (1) 式中: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6 SN / T 5291 2021 H 年有效剂量当量,单位为希沃特每年(Sv/a) ; Dr 空气比释动能剂量率,单位为戈瑞每小时(Gy/h) ; T 年受照时间,单位为小时(h) ; 0.7吸收剂量对有效剂量当量的换算系数。 9.7 剂量限值 9.7.1 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
15、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a) 连续 5 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20 mSv ; b)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 mSv。 9.7.1 公众所受到的平均剂量估算值不应超过下述限值: a) 年有效剂量 1 mSv ; b) 如果 5 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 1 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 5 mSv。 10 放射性废物(含废放射源)的处置 10.1 实验室类、类废旧放射源,应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类、 类、类废旧放射源的处置,应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 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
16、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 贮存。 10.2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应满足 GB 14500 及 SN/T 5292 的相关规定。 10.3 部分核素豁免活度浓度与豁免活度见附录 C。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7 SN / T 5291 2021 附录 A (资料性) 放射源分类 常用不同核素的放射源按表 A.1 进行分类。 表 A.1 放射源分类表 核素名称 I 类源 II 类源 III 类源 IV 类源 V 类源 (Bq) (Bq) (Bq) (Bq) (Bq) Am-241/Be 610 13 610 11 610 10 610 8 110 4 Ba-133 210 14 210 1
17、2 210 11 210 9 110 6 Ce-141 110 15 110 13 110 12 110 10 110 7 Ce-144 910 14 910 12 910 11 910 9 110 5 Cl-36 210 16 210 14 210 13 210 11 110 6 Co-57 710 14 710 12 710 11 710 9 110 6 Co-60 310 13 310 11 310 10 310 8 110 5 Cs-134 410 13 410 11 410 10 410 8 110 4 Cs-137 110 14 110 12 110 11 110 9 110 4
18、Eu-152 610 13 610 11 610 10 610 8 110 6 I-125 210 14 210 12 210 11 210 9 110 6 I-131 210 14 210 12 210 11 210 9 110 6 Ir-192 810 13 810 11 810 10 810 8 110 4 Po-210 610 13 610 11 610 10 610 8 110 4 Pu-239 610 13 610 11 610 10 610 8 110 4 Ra-226 410 13 410 11 410 10 410 8 110 4 Sr-90 110 15 110 13 11
19、0 12 110 10 110 4 Y-90 510 15 510 13 510 12 510 10 110 5 注1: 核素份额不明的混合源,按其危险度最大的核素分类,其总活度视为该核素的活度。 注2: 数据来自放射源分类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 年第 62 号) 。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8 SN / T 5291 2021 附录 B (资料性) 电离辐射的标志和警告标志 B.1 电离辐射标志 电离辐射的标志如图 B.1 所示。 图 B.1 电离辐射标志 B.2 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电离辐射的警告标志如图 B.2 所示。警告标志的含义是提醒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其背景为 红色,正
20、三角形边框及电离辐射标志等图形均为黑色。 图 B.2 电离辐射警告标志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9 SN / T 5291 2021 附录 C (资料性) 部分核素豁免限值 表 C.1 部分核素豁免限值 核素名称 豁免活度浓度(Bq/g) 豁免活度(Bq) Cs-134 1E+01 1E+04 Cs-137 1E+01 1E+04 Eu-152 1E+01 1E+06 U-238 1E+01 1E+04 I-131 1E+02 1E+06 Am-241 1E+00 1E+04 Sr-90 1E+02 1E+04 Ra-226 1E+01 1E+04 Th-232 1E+01 1E+03 Ir-192
21、 1E+01 1E+04 Pb-210 1E+01 1E+04 注:数据来自 GB 18871 2002。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10 SN / T 5291 2021 参考文献 1 GB 14500 2002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2 GB 27742 2011 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浓度活度 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9 号) 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3 号) 5 放射源分类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5 年第 62 号)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开本 8801230 1/16 印张 1 字数 24 千字 2020 年 3 月第一版 2020 年 3 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 1500 书号:155175310 定价 16.00 元 海关放射性检测实验室建设规范 行 业 标 准 SN/T 52912021 * * * SN/T 5291 2021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甲 1 号 (100023) 编辑部:(010)65194242-7531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 中国海关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