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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 T 45-2021 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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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 T 45-2021 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pdf

    1、ICS01.140.20 CCSA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 DA/T452021 代替 DA/T 452009 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high pressure water mist system in archives 2021-05-26发布2021-10-01实施 国家档案局发布32 DA/T 45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 B / T 1 . 1 2 0 2 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 A / T 4 5 2 0 0 9 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

    2、规范 ,与D A / T 4 5 2 0 0 9相比,除 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适用范围,与现行国家标准和档案行业标准要求保持一致(见 4 . 1 . 1 , 2 0 0 9版的4 . 1 . 2 ) ; 删除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不宜保护的档案库房类型(见2 0 0 9版的4 . 1 . 3 ) ; 更改了各应用场所系统喷雾强度与喷头选型的设计参数(见4 . 3 . 5 、 4 . 3 . 7 、 4 . 4 . 3 , 2 0 0 9版的 4 . 3 . 7 、 4 . 3 . 8 、 4 . 4 . 3 ) ; 更改了高压细水雾雾滴直径的要求

    3、(见3 . 1 . 3 , 2 0 0 9版的3 . 1 . 1 ) ; 增加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实体火灾模拟试验基本要求(见附录A ) ; 增加了用于保护珍贵档案的库房和电子信息机房的喷头技术要求(见4 . 4 . 7 ) ; 增加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验收时模拟喷雾要求(见7 . 5 . 9 )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档案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浦东新区档案局、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肖林、张建明、费美荣、丛北华、方桂芳、李旻、张黎、施惠刚、钱唐根、张喆。 本文件历次版本发

    4、布情况为: 2 0 0 9年首次发布为D A / T 4 5 2 0 0 9 ;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42 DA/T 452021 引 言 D A / T 4 5 2 0 0 9自2 0 1 0年1月实施以来已有1 0年。为更好地保护档案安全、信息安全和人员安 全,合理规范对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根据2 0 1 9年7月国家档案局办 公室关于印发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十七次年会会议纪要的通知,上海市档案局和上 海市浦东新区档案局会同有关单位,对D A / T 4 5 2 0 0 9进行了修订。 52 DA/T 452021 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5、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档案馆中设置的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 B / T 9 8 5 . 1 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 G B 5 7 4 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 B / T 1 2 7 7 1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 G B / T 1 4 9 7 6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G

    6、B 1 6 8 0 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 B 1 7 3 2 4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G B / T 2 0 8 7 8 不锈钢和耐热钢 牌号及化学成分 G B 5 0 1 1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 B 5 0 1 6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 B 5 0 2 3 1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 B 5 0 2 3 5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G B 5 0 2 3 6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 G B 5 0 2 7 5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 B 5 0 8 9 8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J G J 2

    7、5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3 术语和符号 3.1 术语 J G J 2 5 、 G B 5 0 8 9 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细水雾 water mist 水在最小设计工作压力下,经喷头喷出并在喷头轴线向下1 . 0 m处的平面上所产生的雾滴直径 Dv 0 . 5 0小于2 0 0 m ,Dv 0 . 9 9小于4 0 0 m的水雾滴。 来源: G B 5 0 8 9 8 2 0 1 3 , 2 . 1 . 1 3.1.2 细水雾灭火系统 water mist fire protection system 由一个或多个细水雾喷头、供水管网、加压供水设备及相关控制装

    8、置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向保 62 DA/T 452021 护对象或空间喷放细水雾产生扑灭、抑制或控制火灾效果的自动系统。 3.1.3 高压细水雾 high pressure water mist 细水雾喷头设计工作压力不小于1 0 M P a ,经喷头喷出并在喷头轴线向下1 . 0 m处的平面上形成 的雾滴直径Dv 0 . 9 9小于1 0 0 m的水雾。 3.1.4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high pressure water mist system 系统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 . 5 M P 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3.1.5 防护区 enclosure 能够满足细水雾灭火系统灭火要求的封闭或

    9、者部分封闭的空间。 3.1.6 分区控制阀 section valve 接收系统控制盘的控制信号而开启,使细水雾喷头向对应的防护对象喷放实施灭火的控制阀。 3.1.7 泵组式系统 pumped water mist system 采用水泵对系统进行加压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来源: G B 5 0 8 9 8 2 0 1 3 , 2 . 1 . 4 ,有修改 3.1.8 瓶组式系统 self-contained water mist system 采用瓶组贮存的加压气源并对系统加压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来源: G B 5 0 8 9 8 2 0 1 3 , 2 . 1 . 5 ,有修改 3.

    10、1.9 开式系统 open water mist system 以火灾探测系统的报警信号作为启动信号,自动控制分区控制阀和水泵启动,通过供水管网、开式 喷头向防护区内喷放细水雾进行灭火的系统。 注: 开式系统按应用方式又分为开式全室应用系统、开式分区应用系统和开式局部应用系统。 3.1.10 开式全室应用系统 total compartment application water mist system 向整个防护区内均匀地喷放细水雾,保护其内部所有保护对象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3.1.11 闭式系统 closed water mist system 通过喷头感温元件打开闭式喷头,向防护区内喷放

    11、细水雾进行灭火的系统。 注: 闭式系统分为闭式湿式系统和闭式预作用系统。 3.1.12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系统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灭火指令起至系统中最不利点喷头喷出细水雾的时间。 来源: G B 5 0 8 9 8 2 0 1 3 , 2 . 1 . 1 0 3.2 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C 管道摩阻系数; d 管道内径; 72 DA/T 452021 f 摩阻系数; K 喷头流量系数; L 管道计算长度; n 累计计算喷头数; P 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 Pe 最不利点处喷头与贮水箱最低水位的高差; Pf 管道的总水头损失; Ps 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 Pt

    12、 系统的设计供水压力; Qs 系统设计流量; Q 管道的流量; q 喷头的设计流量; qi 计算喷头的设计流量; Re 雷诺数; t 系统的设计喷雾时间; k 系统的设计流量安全系数; V 贮水箱设计所需有效容积; 流体密度; 动力粘度; 管道相对粗糙度; 管道粗糙度。 4 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建标1 0 3 2 0 0 8所定义的各类档案库房、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 与技术用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 4.1.2 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依据设定的消防目标,结合防护对象的功能、几何特性 和火灾特性,合理选择系统类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

    13、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 合理。 4.1.3 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考虑下列因素: a ) 防护对象可能存在的火灾特性; b ) 防火性能目标; c ) 防护空间的几何尺寸; d ) 环境风速或通风状况; e ) 火灾探测系统类型; f )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启动方式; g ) 喷头的性能及管道、喷头的布置方式; h ) 最高或最低环境温度。 4.1.4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包含下列基本参数: a ) 喷头的流量系数,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最小工作压力; b ) 系统的喷雾强度、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 c ) 喷头最大间距、最大安装高度及喷头距墙的最大距离; 82 DA

    14、/T 452021 d ) 系统的喷雾时间和作用面积。 4.1.5 高压细水雾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 防护区内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及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b ) 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置喷放指示装置; c ) 防护区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4.1.6 采用开式全室应用系统时,防护区内影响灭火有效性的开口宜在系统动作时联动关闭。当这些 开口不能在系统启动时自动关闭,宜在该开口部位的上方增设补偿喷头。 4.1.7 采用开式局部应用和分区应用系统时,周围气流速度不宜超过3 m / s ,超过时应采取围挡 措施。 4.2 系统选型 4.2.1 档案馆各类用房设置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时,

    15、应根据防护对象的防火性能目标、火灾特性和防 护区的使用性质、几何尺寸以及环境因素确定系统的类型。 4.2.2 系统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 以密集架柜存储的档案库房、电子信息机房、档案业务与技术用房(含保护、缩微、数字化)等宜 选择开式系统。 b ) 采用非密集柜存储的档案库房、对外服务用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宜选择闭式系统。 4.2.3 当防护区的电力供给无保障,且防护区体积不大于2 6 0 m 3时,可选用瓶组式系统;其他防护区 应选用泵组式系统。 4.3 设计参数 4.3.1 开式高压细水雾系统设计持续喷雾时间应不少于3 0 m i n ,电子信息机房开式高压细水雾系统 设计持续喷

    16、雾时间不少于2 0 m i n 。 4.3.2 开式高压细水雾系统的响应时间应不大于3 0 s 。 4.3.3 开式全室应用系统应用于档案库房,所保护的单个防护区最大面积不宜大于1 0 0 0 m 2 ,体积不 宜大于3 0 0 0 m 3 ;当超过该面积及体积时,应以相关的火灾实验为依据或采用开式分区应用系统;当防 护区进行分区保护时,每个分区的面积不宜小于1 4 0 m 2 。 4.3.4 开式分区应用系统的作用面积应为需同时启动相邻分区控制阀对应的保护面积之和,每个分区 控制阀的保护面积不宜小于1 4 0 m 2 。 当在相邻部位交错重叠布置喷头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可只按一个分区和喷头交错

    17、部分的保护面积 之和确定。喷头重叠部位的宽度不应小于3 m ,水雾喷头布置应不少于2排,喷头间距应不大于 2 . 5 m ,排间距宜为1 . 2 5 m 1 . 5 0 m 。 4.3.5 开式全室应用系统和开式分区应用系统设计参数可根据表1确定。 表1 开式全室应用系统和分区应用系统的设计参数 应用场所类型 最小喷雾强度/ ( L / m i n m 2 ) 喷头最大安装高度/ m 喷头设计工作压力/ M P a 喷头流量系数/ L / m i n ( M P a ) - 1 / 2 密集架柜存储的 档案库房 2 . 2 5 1 . 3 4 0 . 7 5 3 1 0 . 0 2 . 0 1

    18、 . 2 0 . 7 92 DA/T 452021 表1 开式全室应用系统和分区应用系统的设计参数 (续) 应用场所类型 最小喷雾强度/ ( L / m i n m 2 ) 喷头最大安装高度/ m 喷头设计工作压力/ M P a 喷头流量系数/ L / m i n ( M P a ) - 1 / 2 电子信息机房 1 . 3 7 0 . 7 5 5 1 0 . 0 1 . 0 0 . 5 档案业务与技术用房 (电子信息机房除外) 1 . 3 5 0 . 7 5 3 1 0 . 0 1 . 2 0 . 7 注1: 喷头最大安装间距不宜大于 3 . 0 m 。 注2: 系统最小喷雾强度可按安装高度

    19、插值法选取。 4.3.6 闭式高压细水雾系统的作用面积为1 4 0 m 2 ,设计持续喷雾时间应不少于3 0 m i n 。 4.3.7 闭式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可根据表2确定。 表2 闭式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 应用场所类型 最小喷雾强度/ ( L / m i n m 2 ) 喷头最大安装高度/ m 喷头设计工作压力/ M P a 喷头流量系数/ L / m i n ( M P a ) - 1 / 2 非密集架柜存储的 档案库房 3 . 0 4 . 0 2 . 3 3 . 0 1 0 . 0 2 . 5 2 . 0 对外服务用房、办公 用房和附属用房 1 . 5 5 . 0 1

    20、 . 2 4 . 0 1 . 0 3 . 0 1 0 . 0 2 . 0 1 . 5 1 . 2 注1: 喷头最大安装间距不宜大于 3 . 0 m 。 注2: 系统最小喷雾强度可按高度插值法选取。 4.3.8 闭式系统应设置与楼层或保护区域一一对应的分区控制阀,且水流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每个分区控制阀所对应的保护区域面积不应超过1 0 0 0 m 2或喷头总数不应超过1 0 0只。 4.3.9 当场所的保护类型、喷雾强度、喷头设计工作压力、安装高度等不满足4 . 3 . 5和4 . 3 . 7的规定 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及喷头布置应经第三方权威机构认可的火灾模拟试验来确定。 4.3.10

    21、为确定系统设计参数的火灾模拟试验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在工程应用中采用实体模拟试 验结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 系统设计喷雾强度不应小于试验所用喷雾强度; b ) 喷头最低工作压力不应小于试验测得最不利点喷头的工作压力; c ) 喷头布置间距和安装高度分别不应大于试验时的喷头间距和安装高度; d ) 喷头的安装角度应与试验安装角度一致。 4.4 喷头布置 4.4.1 除局部应用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外,喷头宜按正方形布置;喷头最大安装间距不宜大于3 . 0 m , 喷头距离墙壁或水平障碍物的距离不应大于1 . 5 m 。 4.4.2 闭式细水雾系统的喷头布置除满足4 . 4 . 1的规定外,尚

    22、应符合下列规定: 03 DA/T 452021 a ) 闭式喷头的响应时间指数不大于3 0 ( m s ) 0 . 5 ; b ) 闭式喷头的最小安装间距不应小于2 . 0 m ; c ) 闭式喷头应布置在楼板或吊顶下,喷头的感温组件与顶棚或梁底的距离不宜小于7 5 m m ,并 不宜大于1 5 0 m m 。当场所内设置吊顶时,喷头可贴临吊顶布置; d ) 闭式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不宜有遮挡物,喷头与遮挡物的距离应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 喷放细水雾;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4.4.3 细水雾喷头布置于电缆层或地板下时,或当净空高度小于0 . 8 m时,宜选择适用于低矮空间的 喷头;系

    23、统的设计参数及其喷头的布置间距宜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喷头布置要求 应用场所 最小喷雾强度/ ( L / m i n m 2 ) 喷头设计 工作压力/ M P a 喷头流量系数 L / m i n ( M P a ) - 1 / 2 喷头最小喷 雾角度/ 喷头最大 间距/ m 喷头与端墙 最大距离/ m 净空高度小于 0 . 8 m的狭小空间 或电缆层内 0 . 5 1 0 . 0 0 . 5 1 7 0 3 . 0 1 . 0 4.4.4 开式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并完全覆盖保护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 喷头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大于喷头最大布置间距的二分之一; b ) 喷

    24、头与其他遮挡物的距离应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喷放细水雾;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 补偿措施; c ) 对于电缆隧道或夹层,喷头宜布置在电缆隧道或夹层的上部,并应能使细水雾完全覆盖整个电 缆或电缆桥架。 4.4.5 开式系统用于密集架柜存储的档案库房时,其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完全包络或覆盖密集架 柜,喷头与密集架柜的距离不宜小于1 . 0 m 。 4.4.6 喷头与无绝缘带电设备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4的规定。 表4 喷头与无绝缘带电设备的最小距离 带电设备额定电压等级V/ k V最小距离/ m 1 1 0 V 2 2 0 2 . 2 3 5 1.2 MPa) 管道外径/ m m 1 5 2 0

    25、2 5 3 2 4 0 5 0 6 0 8 0 最大间距/ m 1 . 5 1 . 8 2 . 0 2 . 5 2 . 8 3 . 0 3 . 5 4 . 0 5 系统组件 5.1 一般规定 5.1.1 系统应由供水装置、过滤装置、控制阀、细水雾喷头等组件和供水管道组成。 5.1.2 系统组件、管道和管件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系统的最大工作压力。泵组系统从水泵吸水口至贮 水箱之间的管道、管件、阀门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1 . 0 M P a 。 5.1.3 系统组件应具有耐腐蚀性能。 5.1.4 系统的主要组件应设置在能避免机械碰撞等损伤的位置,或采取防机械损伤等的措施。 5.1.5 系统应具有动作信

    26、号反馈功能。 5.2 供水装置与过滤器 5.2.1 瓶组式系统的供水装置应由贮水容器、贮气容器和压力指示装置等部件组成,贮水容器、贮气容 器应设置安全泄放阀。 同一系统中的贮水容器或贮气容器,其规格、充装量和充装压力应分别一致。 5.2.2 泵组式系统的供水装置宜由贮水箱、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盘) 、安全阀等部件组成,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a ) 贮水箱应采用密封结构,并应采用不锈钢或其他能保证水质的材料; b ) 贮水箱应具有防尘、避光的技术措施; c ) 贮水箱应具有保证自动补水的装置,并应设置液位显示、低液位报警装置和溢流、透气及放空 装置; d ) 消防水泵的测试水和泄流水宜回流至贮

    27、水箱; e ) 消防水泵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启动功能,应能采用手动操作方式停泵;稳压泵应具有自动启停功 能,主备泵应具有自动切换功能; f ) 消防水泵宜具有巡检运行功能,巡检周期不宜大于7 d ;当巡检中接到启动指令时,应能立即退 出巡检,进入正常运行状态; 43 DA/T 452021 g ) 消防水泵控制柜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 P 5 4 ; h ) 安全阀的动作压力应为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1 . 1 5倍。 5.2.3 系统过滤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 过滤器的材质应为不锈钢、铜合金或其他耐腐蚀性能相当的材料; b ) 过滤器的网孔直径不应大于喷头最小喷孔直径的8 0 % ; c ) 过滤

    28、器的摩擦阻力应能满足系统管网水力计算的要求。 5.2.4 系统供水温度应不低于4 ,不大于7 0 。 5.3 阀门与管道、管件 5.3.1 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a ) 应具有接收控制信号实现启动、反馈阀门启闭和故障信号的功能; b ) 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功能,并应采用手动操作方式关闭阀门; c ) 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对应于防护区或防护对象的永久性标识,并应标明水流方向。 5.3.2 闭式系统区域控制阀应为带开关锁定或开关指示的阀组。 5.3.3 闭式系统试水阀的接口大小应和管网末端的管道一致,测试水应排至安全的地方。 5.3.4 系统管道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管,或其他耐

    29、腐蚀和耐压性能相当的金属管材。管道的材质和性 能应符合G B / T 1 4 9 7 6和G B / T 1 2 7 7 1的有关规定。 系统最大工作压力不小于3 . 5 0 M P a时,应采用符合G B / T 2 0 8 7 8中规定牌号为0 2 2 C r 1 7 N i 1 2 M o 2 的奥氏体不锈钢无缝钢管,或其他耐腐蚀和耐压性能不低于该牌号材料的金属管道。 5.3.5 系统管件应满足G B 5 0 2 3 5相关要求。系统管道连接件的材质应与管道相同。系统管道宜采 用专用接头或法兰连接,也可采用氩弧焊焊接。 6 系统控制 6.1 泵组式系统应具有自动、手动控制方式。瓶组式系统

    30、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控制方式, 其机械应急操作方式应能在瓶组间内直接手动启动系统。 6.2 开式系统的自动控制应能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启动。闭式系统的自动控制应能在喷 头动作后,由动作信号反馈装置直接联锁启动。 手动控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和防护区外手动操作并启动系统。泵组式系统还应能在泵房就地操作 并启动系统。 6.3 设置有系统的场所以及系统的手动操作位置,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清楚标明系统的操作指示说明的 标识。 手动启动装置和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能在一处完成系统启动的全部操作,并应采取防误操作的措 施。不同操作方式在外观上应便于辨别,并应有与所保护场所对应的明确标识。 6.4 火

    31、灾报警联动系统应能远程启动消防水泵或瓶组、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并应能接收消防水泵的 工作状态、分区控制阀的启闭状态及细水雾喷放的反馈信号。 6.5 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系统的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和手动切换。当系统采用气动动力源时,应保证 系统操作与控制所需要的压力和用气量。 6.6 系统启动时,应联动切断或关闭防护区内或保护对象的除密集架柜电源之外的非消防电源等影响 灭火效果或因灭火可能带来更大危害的设备和设施。 6.7 档案装具采用密集架柜时,密集架柜的架与架之间宜留2 0 c m的间隙,以保证灭火效能;密集架柜 内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密集架柜的开启联动时,密集架柜之间可不留间隙,发生火灾时,由

    32、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联动打开密集架柜。 53 DA/T 452021 6.8 与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和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 B 5 0 1 1 6和G B 1 6 8 0 6的有关规定。 7 系统施工、调试及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系统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可按附录E确定。 7.1.2 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承担。 7.1.3 施工现场应具有相应的施工组织计划,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查制度,实现施工全 过程质量控制。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附录F填写记录。 7.1.4 施工应按照经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变更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进行。 7.1.5 施

    33、工过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控制: a ) 应按7 . 2的规定对系统组件、材料等进行进场检验,检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方可安装 使用; b ) 各工序应按施工组织计划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 验并做记录,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c ) 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 d )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记录。 7.1.6 系统安装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7.1.7 系统安装完毕,施工单位应进行系统调试。当系统需与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设 备联动时,应联合进行调试。 调试合格后,施

    34、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控制资料和按附录G填写的全部施工过程检查记 录,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验收。 7.1.8 系统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并按附录H和附录I记录。 7.1.9 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至正常运行状态,并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和系统 工程验收记录。 系统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7.2 进场检验 7.2.1 材料和系统组件的进场检验应按照表G . 1填写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7.2.2 管材及管件的材质、规格、型号、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认证书。 7.2

    35、.3 管材及管件的外观应符合下列规定: a ) 表面应无明显的裂纹、缩孔、夹渣、折叠、重皮等缺陷; b ) 法兰密封面应平整光洁,不应有毛刺及径向沟槽;螺纹法兰的螺纹表面应完整无损伤; c ) 密封垫片表面应无明显折损、皱纹、划痕等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2.4 管材及管件的规格、尺寸、壁厚和允许偏差应符合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规格、型号产品按件数抽查2 0 % ,且不得少于1件。 检查方法:用钢尺和游标卡尺测量。 7.2.5 贮水瓶组、贮气瓶组、泵组单元、控制柜(盘) 、贮水箱、分区控制阀、过滤器、安全阀等系统主要组 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国

    36、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63 DA/T 452021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有效质量证明文件。 7.2.6 贮水瓶组、贮气瓶组、泵组单元、贮水箱、分区控制阀、过滤器、安全阀等系统组件的外观应符合 下列规定: a ) 无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b ) 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c ) 所有外露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密封良好; d ) 铭牌标记清晰、牢固、方向正确; e ) 瓶组签封完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有效质量证明文件。 7.2.7 细水雾喷头的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 喷头的商标、型号、制造厂及生

    37、产时间等标志应齐全、清晰; b ) 喷头的数量和规格型号等应满足设计要求; c ) 喷头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d ) 喷头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现象。 检查数量:不同型号规格分别抽查1 % ,且不得少于5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检查喷头出厂合格证和有效质量证明文件。 7.2.8 阀组的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 各阀门的商标、型号、规格等标志应齐全; b ) 各阀门及其附件应配备齐全,不得有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c ) 控制阀的明显部位应有标明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标志; d ) 控制阀的阀瓣及操作机构应动作灵活、无卡涩现象,阀体内应清洁、无异物堵塞。 检查数量:全数

    38、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有效质量证明文件。 7.2.9 贮气瓶组进场时,驱动装置应按产品使用说明规定的方法进行动作检查,动作应灵活、无卡阻 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2.10 材料和系统组件在设计上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由具有相应 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设计要求数量或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7.2.11 进场抽样检查时有1件不合格,应加倍抽样;若仍有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3 安装 7.3.1 系统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施

    39、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a ) 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齐全; b )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资料齐全; c ) 系统组件和材料应满足7 . 2的相关规定,具备有效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系统中采 用的不能复验的产品,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同批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d ) 系统组件、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等的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e ) 防护区或防护对象及设备间的设置条件与设计文件相符; 73 DA/T 452021 f ) 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等符合设计要求; g ) 施工现场和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满足施工要

    40、求。 7.3.2 系统的安装应按表G . 2 表G . 5填写施工过程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3.3 贮水瓶组、贮气瓶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 应按设计要求确定瓶组的安装位置; b ) 瓶组的安装、固定和支撑应稳固,且固定支框架应进行防腐处理; c ) 瓶组容器上的压力表应朝向操作面,安装高度和方向应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7.3.4 泵组的安装除应符合G B 5 0 2 3 1和G B 5 0 2 7 5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 ) 系统采用需要润滑脂的柱塞泵时,泵组安装后应充装润滑油并检查油位; b ) 泵组吸水管上的变径处应采用

    41、偏心大小头连接; c ) 泵组进出口管道安装前应冲洗管道。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高压泵组应启泵检查。 7.3.5 泵组控制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 控制柜基座的水平度误差不应大于 2 m m ,并应做防腐处理及防水措施; b ) 控制柜与基座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 2 m m的螺栓固定,每只柜不应少于4只螺栓; c ) 做控制柜的上下进出线口时,不应破坏控制柜的防护等级; d ) 控制柜安装的位置不得影响柜门的启闭及操作。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3.6 阀组的安装除应符合G B 5 0 2 3 5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 ) 应按

    42、设计要求确定阀组的观测仪表和操作阀门的安装位置,并应便于观测和操作。阀组上的 启闭标志应便于识别;控制阀上应设置标明所控制防护区的永久性标志牌。带有箱体的阀组 安装时箱门启闭不得受任何阻碍;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b ) 分区控制阀的安装高度宜为1 . 2 m 1 . 6 m ,操作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0 . 8 m , 并应满足操作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和操作阀门检查。 c ) 闭式系统试水阀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检查、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必要时可操作试水阀检查。 7.3.7 管道和管件

    43、的安装除应符合G B 5 0 2 3 5和G B 5 0 2 3 6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 ) 管道安装前应分段进行清洗,清洗后及时封堵。施工过程中,应保证管道内部清洁,不得留有 焊渣、焊瘤、氧化皮、杂质或其他异物。安装完成后的管道应及时封堵。 b ) 同排管道法兰的间距应方便拆装,且不宜小于1 0 0 m m 。 c ) 管道穿过墙体、楼板处应使用套管;穿过墙体的套管长度不应小于该墙体的厚度,穿过楼板的 套管长度应高出楼地面5 0 m m 。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管道 应采取导除静电的措施。 d ) 管道焊接的坡口形式、加工方法和尺寸等,均应符合G B

    44、/ T 9 8 5 . 1的有关规定;管道之间或与 83 DA/T 452021 管接头之间的焊接应采用对口焊接。 e ) 管道的固定应符合4 . 7 . 6和4 . 7 . 7的规定。 f ) 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冲洗和试压。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7.3.8 管道冲洗应符合下列规定: a ) 应使用满足系统要求水质的水进行冲洗; b ) 冲洗流速不应低于设计流速; c ) 冲洗前,应对系统的仪表采取保护措施,并应对管道支、吊架进行检查,必要时应采取加固 措施; d ) 冲洗合格后,应按表G . 3填写管道冲洗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宜采用最大设计

    45、流量,沿灭火时管网内的水流方向分区、分段进行,用白布检查无杂质为 合格。 7.3.9 管道冲洗合格后应进行压力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 试验用水的水质应与管道的冲洗水一致; b ) 试验压力应为系统工作压力的1 . 5倍; c ) 试验的测试点宜设在系统管网的最低点,对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应加以隔 离或在试验后安装; d ) 试验合格后,应按表G . 4填写试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管道充满水、排净空气,用试压装置缓慢升压,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后,稳压5 m i n ,管道 无损坏、变形,再将试验压力降至设计压力,稳压1 2 0 m i n ,以压力不降

    46、、无渗漏、目测管道无变形为 合格。 7.3.10 系统管道在水压强度试验合格后,宜采用压缩空气或氮气吹扫,吹扫压力不应大于管道的设计 压力,流速不宜小于2 0 m / s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在管道末端设置贴有白布或涂白漆的靶板,以5 m i n内靶板上无锈渣、灰尘、水渍及其他 杂物为合格。 7.3.11 喷头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 应在管道试压、吹扫合格后进行; b ) 安装时,应根据设计文件逐个核对其生产厂标志、型号、规格和喷孔方向,不得对喷头进行拆 装、改动; c ) 应采用专用扳手安装; d ) 喷头安装高度、间距,与吊顶、门、窗、洞口或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

    47、求; e ) 不带装饰罩的喷头,其连接管管端螺纹不应露出吊顶;带装饰罩的喷头应紧贴吊顶;带有外置 式过滤网的喷头,其过滤网不应伸入支干管内; f ) 喷头与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端面硬密封或O型圈密封,不应采用聚四氟乙烯、麻丝、黏结剂等作 密封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3.12 与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G B 5 0 1 6 6的规定。 93 DA/T 452021 7.4 调试 7.4.1 系统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a ) 系统及与系统联动的火灾报警系统或其他装置、电源等均应处于准工作状态,现场安全条件符 合调试要求; b )

    48、系统调试时所需的检查设备齐全,调试所需仪器、仪表应经校验合格并与系统连接和固定; c ) 应具备7 . 3 . 1所列技术资料和表F . 1 、表G . 1 表G . 4所列现场检查记录; d ) 应具备经监理单位批准的调试方案。 7.4.2 调试人员应根据批准的方案按程序进行系统调试。 7.4.3 系统调试应包括泵组、稳压泵、控制阀的调试和联动试验,还有瓶组式系统的模拟启动。 7.4.4 泵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a ) 以自动或手动方式启动泵组时,泵组应立即投入正常运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手动和自动启动泵组。 b ) 以备用电源切换方式或备用泵切换启动泵组时,泵组应立即投入正常运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手动切换启动泵组。 c ) 采用柴油泵作为备用泵时,柴油泵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 s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手动启动柴油泵。 d ) 控制柜应进行空载和加载控制调试,控制柜应能按其设计功能正常动作和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电压表、电流表和兆欧表等仪表通电观察检查。 7.4.5 稳压泵调试时,在模拟设计启动条件下,稳压泵应能立即启动;当达到系统设计压力时,应能自 动停止运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模拟设计启动条件启动稳压泵检查。 7.4.6 控制阀调试应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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