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080.01 CCS A 16 5223 贵州省黔西南州地方标准 DB 5223/T 31 2021 新市民就业险设置及服务规范 Setting and service specification of employment insurance for new citizens 2021-09-26 发布 2021-09-26 实施 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5223/T 31 2021 I 目次 前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 义 . . 1 4 基本要求 . . 2 4.1 机构设置 . . 2 4.2 场
2、地与设施设备 . . 2 4.3 工作人员 . . 2 4.4 信息管理 . . 2 4.5 安全管理 . . 3 5 参保登记 . . 3 6 保费收缴 . . 3 7 保险赔付 . . 3 7.1 赔付标准 . . 3 7.2 赔付时限 . . 3 7.3 支付方式补充 . . 3 7.4 赔付需提供资料 . . 3 7.5 赔偿条件 . . 4 8 服务监督 、评价与改进 . . 4 8.1 服务监督 . . 4 8.2 服务评价 . . 4 8.3 服务改进 . . 4 参考文献 . . 5 DB 5223/T 31 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
3、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黔西南州财政局、黔西南州移民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莹、刘德梅、熊守梅。 DB 5223/T 312021 1 新市民就业险设置及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新市民就业险设置及服务的基本要求、参保登记、保费收缴、保险赔付、服务监督、 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义龙新区政治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 所、新市民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办理就业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
4、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2925 信息安全技术 政府联网计算机终端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GB/T 32926 信息安全技术 政府部门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信息安全管理规范 GB/T 33527 公共就业服务 总则 GB/T 335282 017 公共就业服务 术语 GB/T 33531 就业援助服务规范 GB/T 33532 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 GB/T 33553 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 GB/T 33534 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 GB/T 36626 信息安全技
5、术 信息系统安全运维管理指南 GB/T 37094 信息安全技术 办公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DB 5223/T 30 新市民就业创业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352820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新市民 new citizens “十三五”期间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安置到城镇稳定居住生活的搬迁对象。 3.2 就业险 employment insurance 为易地扶贫搬迁新市民劳动力人员就业后失业期间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险种。 3.3 新市民劳动力 new citizen workforce 易地扶贫搬迁新市民中男 16 岁至 60 周岁、女 16 岁
6、至 55 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力(在校生、现 役军人、服刑人员等暂不能就业的除外)。 DB 5223/T 31 2021 2 3.4 新市民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employment and e ntrepreneurship service centre for new citizen 新市民居住区建立就业创业服务中心,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的 综合性服务场所。 3.5 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labour, employment, and social security service platform at the grass-roots IeveI 在乡(镇、街道)
7、社区(行政村)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的组织。 来源:GB/T 33528 2017,4.1.1 3.6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public empl oyment service agency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的组织。 来源:GB/T 335 282017,4.1 4 基本要求 4.1 机构设置 4.1.1 新市民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包括新市民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4.1.2 新市民就业创业服务中心,为新市民提供就业创业、劳动维权、社保转接等服务,实现新市民 就业、
8、社保转接等工作的无缝对接,实现新市民办理相关业务“最多跑一次的目标”。 4.1.3 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公共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服务。 4.1.4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应按照 DB 5223/T 30 的要求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公共就业创业服 务。 4.2 场地与设施设备 4.2.1 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基本要求按照 GB/T 33527、GB/T 33553 的规定执行。 4.2.2 新市民居住区建立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设置就业创业服务窗口,负责政策咨询、就业服务、培 训服务、创业服务、劳动维权、劳务中介、安居就业等业务
9、;设置社会保障服务窗口,负责社会保障服 务等业务,各地可结合实际按照功能不减的原则,适当整合服务窗口。 4.2.3 综合性服务场所应按照 GB/T 33553 的要求,结合本地需求合理配备服务和办公必备的基础配套 设施设备和专用设施设备,搭建覆盖全辖区的信息网络,建设并应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系统。 4.3 工作人员 4.3.1 工作人员的配置符合 GB/T 33527 的要求,原则上每个窗口应配备就业创业服务指导员。 4.3.2 工作人员应具备服务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满足与岗位职责相应的教育和专业培训 要求。 4.3.3 从事职业指导、职业信息分析等专业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
10、识、技术和能力,宜持有 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4 信息管理 4.4.1 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网络使用与管理制度、记录与档案管理等制度。 4.4.2 县(市、新区)新市民就业工作服务部门从乡村振兴、生态移民和人社等部门获取基础数据, DB 5223/T 312021 3 由基层劳动保障协理员、村支两委、包保干部、楼长、新市民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等采取上门走 访、电话访谈等方式,摸清新市民劳动力就业情况,以户为单位建立就业信息台账,并进行动态跟踪管 理。 4.4.3 数据由新市民就业创业服务中心保存,并上传贵州省劳务就业扶贫大数据平台、人社云、各县 (市、新区)开发的就业扶贫等信息系
11、统。 4.4.4 各级新市民就业服务部门对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4.5 安全管理 4.5.1 网络平台与信息安全管理执行 GB/T 32925、GB/T 32926 、GB/T 36626、GB/T 37094 要求。 4.5.2 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火灾、突发社会治安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业务安全事件等应急处 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 参保登记 5.1 县(市、新区)移民部门应对已搬迁入住的新市民劳动力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实际搬迁入住的劳动 力信息提供给同级人社部门。 5.2 县(市、新区)人社部门应协助已搬迁入住的新市民中劳动力与承保公司对接就业险服务。 5.3 县(市
12、、新区)人社部门、移民部门应确认新市民劳动力实际入住情况并为其购买就业险。 6 保费收缴 6.1 各县(市、新区)财政部门根据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购买就业险保费批示,下达资 金并拨付到人社部门。 6.2 各县(市、新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购买就业险经费情况,按州、县应承担比例报州财政部门申请 划拨州级应补贴资金。 6.3 各县(市、新区)人社部门将财政部门划拨的资金根据实际购买情况将保费支付到承保公司。 7 保险赔付 7.1 赔付标准 每人赔付标准50元/天,每年最高赔付90天。 7.2 赔付时限 承保公司收到完整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赔付。 7.3 支付方式补充 保险公司通过银
13、行将赔付资金支付到被保险人银行卡。 7.4 赔付需提供资料 7.4.1 被保险人需提供的资料包括:失业人的身份证(A4 黑色复印件 1 份)、银行卡(A4 黑色复印件 1 份)、单位证明(盖章原件)(如果不能提供,可由社区或人社部门出具证明)、劳动合同(A4 黑色 复印件 1 份)(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的需要提供失业证明及失业证明附件原件)。 7.4.2 失业证明、赔付人员情况表、出险通知书、转账授权委托书应加盖人社部门印章。 DB 5223/T 31 2021 4 7.5 赔偿条件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的新市民劳动力因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劳动力中断就业,且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 等待期届满后仍未就业的,被
14、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发放或支付的基本生活费 用补贴,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a) 保障对象因罹患疾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 排的其他工作的; b)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保障对象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 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保障对象人身安全的; c)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因自然灾害无法 继续经营决定提前解散的; d) 因突发意外事故无法继续胜任、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e)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f) 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
15、律法规、政策文件应当给予易地扶贫搬迁失业救助的其他情形; g) 新市民劳动力在参加政府组织的培训期间,因组织者的一般过失导致新市民劳动力的人身伤 亡,依法应由组织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8 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8.1 服务监督 8.1.1 县(市、新区)人社部门应实行服务信息公开,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程序、时限、要求等信息, 做到公示信息及时更新,维护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法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权。 8.1.2 就业服务中心对服务范围内的参保人员和赔付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8.1.3 就业服务中心通过发放告知书,告知被保险人进保情况。采取安置点楼
16、长或包保人上门发放、 短信告知等。 8.1.4 就业服务中心通过实地、电话抽查对赔付情况进行核实。 8.2 服务评价 应采取外部评价为主,开展以服务对象满意测评为核心要素的服务评价。 8.3 服务改进 人社部门、事务所、服务中心应注重服务体系的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绩效。服务改进应注重服务对 象的满意度、服务流程优化和公共服务效能的提升。 DB 5223/T 312021 5 参考文献 1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州委办字201950号) 2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等13项重点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州党办发20191号) 3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州委办字202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