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080.01 CCS A 16 5223 贵州省黔西南州地方标准 DB 5223/T 24 2021 新市民普惠殡葬服务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 of inclusive funeral for new citizens 2021-09-26 发布 2021-09-26 实施 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5223/T 24 2021 I 目次 前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 义 . . 1 4 基本要求 . . 1 4.1 工作分工 . . 1 4.2 人员要求 . . 1 4.3 场地设
2、施与环境 . . 2 4.4 信息管理 . . 2 5 服务事项 与内容 . . 2 6 服务流程 . . 2 6.1 受理申请 . . 2 6.2 提交材料 . . 2 6.3 受理审批 . . 2 6.4 其他情况 . . 3 7 服务要求 . . 3 8 检查与改 进 . . 3 附录 A(资料性) 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 4 参考文献 . . 5 DB 5223/T 24 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黔西南州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黔西南州民政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
3、人:张鸿、李开斌、刘继斌、陈明。 DB 5223/T 242021 1 新市民普惠殡葬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新市民普惠殡葬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事项与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要 求、检查与改进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黔西南州满足普惠殡葬服务减免(补助)条件的新市民。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 52/T 1553.2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 第2部分:服务评价与改进规范 DB 52/T 1553.
4、3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 第3部分:群众满意度调查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新市民 new citizen “十三五”期间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安置到城镇稳定居住生活的搬迁对象。 4 基本要求 4.1 工作分工 工作分工如下: a) 州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县(市、新区)民政部门开展工作;下拨资金到县(市、新区)民政 部门;对县(市、新区)民政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b) 县(市、新区)民政部门负责新市民殡葬费用减免(补助)的审批。 c)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调查核实、初审;配合县(市、新区)民政 部门对申请人申请情况进行告知。 d)
5、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配合乡镇核实申请人情况。 4.2 人员要求 4.2.1 乡(镇、街道)人口 3 万人以上,配置 3 名以上工作人员;人口 3 人万以下,配置 2 名工作人 员。 4.2.2 州民政部门对县(市、新区)民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每年开展一次业务培训,县(市、新区) 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每年开展至少一次以上的业务培训。 DB 5223/T 242021 2 4.3 场地设施与环境 4.3.1 办公区域应配置办公电脑、打印机、扫描仪、办公桌椅、电话等。 4.3.2 提供服务指南、宣传材料、业务表单等纸质材料。 4.3.3 服务场所应整洁卫生、温度湿度正常,通风采光照明良好。
6、 4.4 信息管理 4.4.1 对普惠殡葬费用减免实行乡(镇、街道)、县(市、新区)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 4.4.2 县(市、新区)民政部门应及时将相关审批资料和费用减免信息收集归档,并将费用减免情况 录入工作台账。 5 服务事项与内容 新市民普惠殡葬服务事项、服务对象、牵头部门详见表1。 表 1 新市民普惠殡葬服务事项、服务对象 6 服务流程 6.1 受理申请 凭死亡证明,由村(居)民委员会向满足申报条件的申请人(亡者直系亲属/委托人)提供基本 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见附录A),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证件及材料。 6.2 提交材料 申请人填写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7、见附录A)并提交以下材料: a) 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b) 亡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 c) 亡者户口及身份证注销证明; d) 亡者为重点(救助)对象、城乡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的,需提供乡(镇、街道)、村(社 区)民政主管部门相关证明; e) 亡者属二级以上残疾人的,需提供有效残疾证; f) 亡者属计划生育户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或二女户结扎证明。 6.3 受理审批 6.3.1 由接受申请的村(居)民委员会在 5 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审核。 6.3.2 审核合格的,由申请人将村(居)民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递交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服务对象 服务
8、事项 服务内容 依据文件 补助标准 满足殡葬普惠减免 (补助)条件的新 市民 惠民殡葬费用 补助 对5项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实 行减免,具体包括遗体接运、 灵堂租用、遗体冷藏、遗体 火化、骨灰寄存费用。 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黔西 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贯彻落实“五个体系”建设深入 推进新市民计划的措施的通知 (州委办字201950号) 根据实际产 生费用决算 注: 牵头部门为各县(市、新区)民政部门。 DB 5223/T 242021 3 审核,提交县(市、新区)民政部门审批并进行费用减免。 6.4 其他情况 针对符合条件,未及时提出申请的,可在亡者下葬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提出申请
9、,在审 核程序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向经办人提供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拨付减免费用。 7 服务要求 7.1 申请人可在工作日到所居住的乡(镇、街道)服务窗口进行咨询、申请。 7.2 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应热情大方,积极答复申请人疑问,一次性告知申报 所需材料。 7.3 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和县(市、新区)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政策的情 况,向其解释不符合政策的原因,沟通时礼貌和善、条理清楚,不应出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情况。 7.4 县(市、新区)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员费用减免情况,沟通时耐心细致、态度和 善。 7.5 办理普惠殡葬服务事项不需交费。
10、7.6 费用减免情况应按年度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民政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内容应包含年度费用减 免人数、数量和金额、咨询投诉电话等。 7.7 民政部门应与申请人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沟通协调,确保资料真实有效,符 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8 检查与改进 8.1 州级民政部门定期对县(市、新区)民政部门普惠殡葬费用减免工作进行调度和监督指导。 8.2 建立定期复核机制,采取部门抽查的方式,每年复核一次,做到应减尽减。复核由县(市、新区) 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共同完成,内容包括费用减免是否依法合规、服务到位等。 8.3 应建立投诉制度机制,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意见箱,设置专人受
11、理投诉,进行调查、处置和反 馈。 8.4 应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群众满意度应按照 DB 52/T 1553.3 的规定执行。 8.5 服务评价与改进应按照 DB 52/T 1553.2 的规定执行。 DB 5223/T 242021 4 附录A (资料性) 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见表A.1. 表A.1 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逝者基 本情况 逝者 姓名 性别 年龄 户口所在地 家庭 住址 身份证 号码 死亡性质 接运 方式 灵堂 类型 灵堂租用天数 火化 炉型 冷藏存放天数 骨灰寄存时间 申请理由 申请人 基本情 况 申请人 姓名 身份证 号码 与逝者 关系
12、 联系电话 申请减 免费用 1.遗体接运费(元) 2.遗体冷藏存放费 (元) 3.遗体火化费(元) 4.目的地拾遗体费 (元) 5.灵堂租用费(元) 6.骨灰寄存费(元) 7.遗物处理及卫生费(元) 8.重点救助对象补 助费(元) 9.消毒费、卫生纸版、骨灰 袋 10.等候厅 合计(元) 合计(元) 减免费用总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殡仪馆经办人签字 申请人签字 殡仪馆负责人意见 殡葬管理部门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DB 5223/T 242021 5 参考文献 1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 2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2号 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213号) 4黔西南州殡葬管理条例(黔西南府办发202013号) 5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五个体系”建设深入 推进新市民计划的措施的通知(州委办字2019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