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180 CCS A 18 5223 贵州省黔西南州地方标准 新市民子女就学基本公共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basic public services for children of new citizens to go to school 2021-09-26 发布 2021-09-26 实施 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5223/T 162021 DB 5223/T 16 2021 I 目次 前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 义 . . 1 4 基本要求 . . 1 4.1 机构与人员 .
2、. 1 4.2 安全与应急 . . 2 5 服务对象 . . 2 6 服务要求 . . 2 6.1 入学要求 . . 2 6.2 信息统计 . . 2 6.3 学位保障 . . 3 6.4 师资保障 . . 3 6.5 义务教育免学杂费 . . 3 6.6 安置要求 . . 3 6.7 贫困学生资助补助 . . 3 7 检查与改 进 . . 3 参考文献 . . 4 DB 5223/T 16 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黔西南州教育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黔西南州教育局。 本文件主要
3、起草人:谢远学、曾贵军、查南龙、余胜、陈凌云、刘安兴、吴刚、陈方、邓亚菊。 DB 5223/T 162021 1 新市民子女就学基本公共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新市民子女就学基本公共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对象、服务要求、检查 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新市民子女就学服务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9315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DB 5223/T 14 新市民就读学
4、校师资配备规范 DB 5223/T 15 新市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补助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新市民 new citizen “十三五”期间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安置到城镇稳定居住生活的搬迁对象。 4 基本要求 4.1 机构与人员 4.1.1 服务提供机构 新市民子女就学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构包括:州级教育、移民、人力资源、发改、国资、自然资源、 财政、住建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县(市、新区)教育、移民、人力资源、发 改、国资、自然资源、财政、住建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4.1.2 工作分工 新市民子女就学基本公共服务工
5、作分工如下: a) 州级人民政府统筹本州内新市民子女入学基本公共服务保障; b) 州级教育部门负责学位统计、就学安排,落实国家资助、补助政策,协调各州直部门做好相 关工作; c) 州级移民部门做好新市民适龄儿童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 d) 州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足配齐师资队伍; DB 5223/T 162021 2 e) 州级发改部门争取资金,补齐新市民居住区教育基础配套设施项目建设; f) 州级国资部门鼓励有条件的监管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盘活监管企业可利用资产; g) 州级财政部门提供新市民居住区教育基础配套设施等资金保障; h) 州级自然资源部门报批相关用地手续的办理; i) 州
6、级住建部门对新市民居住区教育配套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进行监管; j) 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统筹本辖区内新市民子女入学基本公共服务保障; k) 县(市、新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学位统计、就学安排,落实国家资助、补助政 策,协调县直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l) 县(市、新区)生态移民部门做好辖区内新市民适龄儿童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 m) 县(市、新区)人力资源部门配足配齐辖区内师资队伍; n) 县(市、新区)发改部门争取资金,补齐辖区内新市民居住区教育基础配套设施项目建设; o) 县(市、新区)国资部门鼓励辖区内有条件的监管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盘活监管企业可 利用资产
7、; p) 县(市、新区)财政部门为辖区内新市民居住区教育基础配套设施等提供资金保障; q) 县(市、新区)自然资源部门报批相关用地手续的办理; r) 县(市、新区)住建部门对辖区内新市民居住区教育配套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 进行监管; s)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落实新市民适龄儿童少年就学保障工作。 4.2 安全与应急 应按照GB/T 29315的规定执行。 5 服务对象 符合安置条件的所有易地扶贫搬迁6周岁至16周岁适龄儿童少年。 6 服务要求 6.1 入学要求 要求如下: a)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 不具备的地区的儿
8、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b)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 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c) 因病因残具备入学条件的,就近安置随班就读;符合特校招生条件的,安置到特校就读。不 具备入学条件的,安排送教上门; d) 其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照学生学籍所在年级进行安置。 6.2 信息统计 6.2.1 跨县(市、新区)搬迁的,由迁入地移民部门发函到迁出地移民部门,迁出地移民部门通知辖 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做好安置学生信息统计,于开学前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统计。安置名 单由迁出地移民部门汇总
9、后提供给迁入地移民部门,迁入地移民部门及时将安置名单提供给迁入地教育 主管部门 。 DB 5223/T 162021 3 6.2.2 县(市、新区)域内搬迁的,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分别发函到迁入、迁出地所在的乡(镇)人 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迁入、迁出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需安置人员名单给教 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对所有安置名单进行比对汇总,核实无误后进行安置。 6.2.3 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统计新市民居住区现有安置学校学位,保障易地搬迁新市民就学需求。 6.3 学位保障 6.3.1 教育部门根据移民部门提供的新市民适龄儿童少年数据,提供就学学位。就学学位不够的,应 充分利用
10、安置点周边原有教育资源,调剂解决。 6.3.2 教育部门应做好建设项目规划编制,争取项目资金,在原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安置点通过新建、 改扩建配套学校,不断完善新市民居住区配套学校软、硬件方面的配置。 6.3.3 安置学校应根据预定学位数按标准配足课桌椅;根据预定寄宿生数,准备充足的寄宿资源。 6.4 师资保障 应按照DB 5223/T 14的规定执行。 6.5 义务教育免学、杂费 安置学校根据相关政策对安置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学费、免杂费、免农村寄宿 生住宿费,提供免费教科书。 6.6 安置要求 6.6.1 安置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开学初随到随安置的原则。 6.6.2 安
11、置要求 6.6.2.1 符合安置条件的学生,实行百分之百安置,安置学校无条件接收。开学初有安置意愿的学生, 随到随安置。 6.6.2.2 安置学校应为安置学生开启绿色通道,简化报名注册程序,建立新市民子女入学档案并归档。 6.6.2.3 安置学校应对安置学生进行监管;有厌学情绪的学生,应对其开展心理疏导,树立学习信心。 6.7 贫困学生资助、补助 应按照DB 5223/T 15的规定执行。 7 检查与改进 7.1 每学期开学前,由州、县两级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组织人员对新市民安置学校进行开学前准备 工作检查。 7.2 按照师生到位情况、物资准备情况、制度完善情况制定开学前准备工作检查评分细则进
12、行评分。 7.3 根据开学前准备工作检查评分表结果进行限时整改,直至达到开学条件方可开学。 DB 5223/T 162021 4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 34号) 2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 3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黔发改社会 201790号) 4 公安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公治2015168号) 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 知(黔府办发20203号) 6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下达的通知 (黔 财教202081号) 7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黔财教201865号) 8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补充条款 的通知(黔财教202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