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7.080.10B 31备 案 号 : DB/4452揭 阳 市 地 方 标 准DB 4452/T 12021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埔 田 竹 笋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Putian bamboo shoot 2021 -06- 01发 布 2021- 07-26实 施揭 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4452/T 12021 I 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 1.1-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 。 本 文 件 根
2、 据 原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颁 布 的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规 定 和 GB/T17924 地 理 标志 产 品 标 志 通 用 要 求 而 制 定 。本 文 件 根 据 广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广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办 公 室 关 于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地 方 标 准 有 关事 项 的 通 知 ( 粤 市 监 发 2019430号 ) 的 要 求 , 将 原 省 级 地 方 标 准 DB44/T422-2007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埔田 竹 笋 重 新 组 织 制 定 为 市 级 地 方 标 准 。本 文
3、件 由 揭 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文 件 由 揭 阳 市 揭 东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揭 阳 市 揭 东 区 农 业 农 村 局 起 草 。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王 淑 伟 、 陈 少 荣 、 郑 燕 菲 、 范 忠 鑫 。本 文 件 为 首 次 发 布 。 DB4452/T 12021 1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埔 田 竹 笋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埔 田 竹 笋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保 护 范 围 、 生 产 技 术 、 产 品 指 标 、 产 品 检 验 方法 、 检 验
4、规 则 、 标 志 、 标 签 和 专 用 标 志 使 用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原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公 告 2005年 第 197号 批 准 保 护 的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埔 田 竹笋 。 注 : 在 不 引 起 混 淆 的 情 况 下 , 本 文 件 中 的 “ 标 准 化 文 件 ” 简 称 为 “ 文 件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5、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文 件 。GB 2762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污 染 物 限 量GB 2763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农 药 最 大 残 留 限 量GB 5009.3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水 分 的 测 定GB 5009.5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蛋 白 质 的 测 定GB/T 5009.10 植 物 类 食 品 中 粗 纤 维 的 测 定GB 5009.90 食 品 安 全
6、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铁 的 测 定GB 5009.92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钙 的 测 定GB/T 8321 农 药 合 理 使 用 准 则 ( 所 有 部 分 )GB/T 17924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标 准 通 用 要 求GB/T 32950 鲜 活 农 产 品 标 签 标 识 NY/T 496 肥 料 合 理 使 用 准 则 通 则NY/T 1276 农 药 安 全 使 用 规 范 总 则NY/T 1278 蔬 菜 及 其 制 品 中 可 溶 性 糖 的 测 定 铜 还 原 碘 量 法NY/T 5010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种 植 业 产 地 环
7、 境 条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 埔 田 竹 笋 putian bamboo shoot指 生 长 于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管 理 范 围 内 的 符 合 埔 田 竹 笋 品 种 特 性 的 麻 竹 笋 。 其 产 品 特 性 是 : 嫩 肥 、 短 壮 、多 汁 。 麻 竹 ( sinocalamus latiflorus mcclure) 属 牡 竹 属 , 是 巨 型 笋 、 材 两 用 竹 , 有 软 枝 麻 竹 和 硬 枝 麻 竹 两 个 品 种 , 为 多 年 生 常 绿 木 本 植 物 。 喜 温 怕 冷 , 要 求
8、年 平 均 温 度 18 20 以 上 。 主 要 分 布 在 年 降 雨 DB4452/T 12021 2 量 1000 2000mm的 地 区 。 埔 田 麻 竹 需 要 土 层 深 厚 , 土 质 疏 松 、 肥 沃 、 湿 润 、 排 水 和 通 气 性 良 好 的 土 壤 ,土 壤 pH值 以 4.5 7.0为 宜 。3.2 直 径 diameter竹 笋 采 收 后 笋 基 部 的 直 径 。3.3 径 高 比 diameter length percentage笋 直 径 与 长 度 的 比 率 。3.4 外 观 aspect笋 的 饱 满 度 、 形 状 、 笋 尖 有 无 青
9、 色 。3.5 嫩 度 tender degree鲜 笋 基 部 切 面 硬 丝 的 数 量 及 纤 维 分 布 情 况 。3.6 缺 陷 disfigurement鲜 笋 外 观 的 完 整 程 度 , 有 无 机 械 伤 及 病 虫 为 害 状 。3.7 空 心 hollow竹 笋 拔 节 后 节 间 的 空 隙 程 度 。3.8 可 食 率 (提 取 率 ) edible percentage鲜 笋 可 食 用 或 可 加 工 部 分 占 整 个 笋 质 量 的 百 分 比 。4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埔 田 竹 笋 的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 为 原 广
10、 东 省 揭 东 县 所 辖 行 政 区 域 , 包 括 揭 阳 市 揭 东 区 埔 田 镇 、 锡场 镇 、 新 亨 镇 、 云 路 镇 、 玉 窖 镇 、 玉 湖 镇 、 龙 尾 镇 、 白 塔 镇 、 桂 岭 镇 、 霖 磐 镇 、 月 城 镇 、 曲 溪 街 道 , 以及 揭 阳 市 空 港 经 济 区 炮 台 镇 、 登 岗 镇 、 地 都 镇 。 见 原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公 告 2005年 第 197号 和 附 录 A.5 生 产 技 术 DB4452/T 12021 3 5.1 整 地 建 园5.1.1 产 地 环 境应 符 合 NY/T 5010
11、的 规 定 。5.1.2 立 地 条 件赤 红 壤 土 , 土 层 厚 度 2m以 上 , 熟 化 层 0.4m以 上 , 偏 酸 性 , 有 机 质 含 量 2%以 上 。5.1.3 整 地 施 基 肥根 据 地 形 地 势 , 每 隔 50m左 右 , 修 建 道 路 和 排 灌 系 统 。 杂 草 、 灌 木 丛 生 的 园 地 应 先 炼 山 或 将 杂 草 、灌 木 清 除 , 然 后 全 部 深 翻 , 深 度 要 求 在 20cm以 上 。 翻 耕 后 挖 栽 植 穴 , 若 在 坡 地 上 则 要 注 意 将 穴 的 长 边 与等 高 线 平 行 , 穴 的 大 小 依 据 母
12、 竹 竹 蔸 的 大 小 而 定 。 一 般 植 穴 的 圆 柱 直 径 、 深 为 50cm70cm。 若 是 栽 扦 插苗 或 笋 蔸 苗 则 穴 的 圆 柱 体 直 径 、 深 为 40cm60cm, 去 除 穴 内 的 石 块 、 杂 草 、 灌 木 根 系 。 穴 内 放 30kg左 右 腐 熟 农 家 肥 作 基 肥 , 将 基 肥 和 表 土 拌 匀 填 平 。5.2 定 植5.2.1 时 间以 春 节 后 至 3月 底 栽 植 为 宜 , 最 迟 在 4月 上 旬 栽 植 完 毕 。5.2.2 密 度一 般 每 (25 35)株 /667m 2。 土 壤 肥 沃 的 地 方 宜
13、 稀 , 土 壤 贫 瘠 的 宜 密 。5.2.3 竹 苗 选 择选 择 种 植 1年 生 竹 苗 ( 每 年 8月 下 旬 于 母 竹 园 选 留 的 笋 竹 , 长 至 翌 年 春 季 可 作 竹 苗 , 选 择 健 壮 、 无 病虫 害 、 胸 径 5cm以 上 的 半 年 生 幼 竹 进 行 分 蔸 移 栽 ) 。5.2.4 定 植 方 法种 植 时 , 竹 苗 与 地 面 成 45 60角 ,基 部 芽 眼 水 平 朝 向 两 旁 ; 扦 插 苗 和 笋 蔸 苗 种 植 深 度 以 竹 蔸 离 土面 15cm 20cm为 宜 ,回 填 松 土 并 压 实 , 淋 足 定 根 水 。5
14、.2.5 管 理要 保 持 土 壤 湿 润 , 如 遇 晴 天 , 每 3天 5 天 浇 水 一 次 , 雨 天 要 做 好 排 水 防 涝 ; 要 加 强 管 理 , 防 止 人 畜 摇 动 ; 发 现 病 虫 应 及 时 防 治 。5.3 幼 竹 管 理5.3.1 水 分 管 理竹 苗 定 植 后 两 周 内 需 浇 水 , 保 持 土 壤 半 干 半 湿 状 态 , 进 入 雨 季 及 时 排 涝 。5.3.2 园 地 管 理及 时 除 去 杂 草 、 覆 盖 保 湿 、 防 旱 保 苗 , 每 年 中 耕 除 草 松 土 3次 4次 , 11月 12月 进 行 扩 穴 深 翻 改土 。
15、 DB4452/T 12021 4 5.3.3 施 肥 管 理根 据 长 势 、 天 气 、 土 壤 干 湿 度 的 情 况 , 新 种 幼 竹 第 一 、 二 年 采 取 轻 施 、 勤 施 的 原 则 , 以 有 机 质 肥 为主 , 化 肥 为 辅 。 N、 P2O5、 K2O、 的 比 例 为 1:1.5:1.5, 第 一 年 每 667m2施 腐 熟 粪 肥 600kg, 同 时 加 施 化 肥 20kg,第 二 年 施 肥 4次 5次 共 30kg, 特 别 应 加 大 第 一 次 追 肥 ( 2月 份 ) 的 数 量 。5.3.4 留 母 竹第 一 年 开 始 长 出 的 笋 较
16、 小 , 但 应 暂 时 保 留 , 至 7月 9月 长 成 的 新 竹 , 选 择 生 长 健 壮 位 置 合 适 的 地 方留 1条 2条 做 母 竹 , 11月 前 后 清 园 时 , 每 株 保 留 原 竹 苗 及 1根 2根 母 竹 , 清 园 时 应 注 意 不 能 在 竹 株 旁 边深 挖 ( 开 竹 脚 ) , 避 免 根 系 暴 露 。 第 二 年 以 养 为 主 , 以 采 笋 利 用 为 辅 , 在 8月 9月 份 , 于 恰 当 位 置 留 1根 2根 母 竹 , 使 每 株 保 留 母 竹 3根 左 右 , 位 置 成 “ 品 ” 字 形 , 保 持 一 定 距 离
17、, 其 余 竹 笋 及 时 采 挖 利 用 ,第 二 年 11月 12月 清 园 , 每 株 除 保 留 原 竹 苗 及 母 竹 3根 4根 外 , 其 余 清 除 。 第 三 年 起 每 株 保 留 3根 左 右健 壮 的 母 竹 , 进 入 投 产 竹 园 管 理 。 5.4 投 产 竹 管 理5.4.1 施 肥化 肥 的 使 用 应 符 合 NY/T 496的 规 定 。5.4.1.1 培 土 施 基 肥每 年 2月 结 合 培 土 ,施 草 木 灰 (150 200)kg/667m2,土 杂 肥 (2500 3000)kg/667m2或 腐 熟 粪 肥 250kg,于 竹 蔸 外 围
18、50cm处 开 环 状 沟 ,施 后 覆 盖 园 土 。5.4.1.2 追 肥年 鲜 笋 产 量 2000kg 3000kg的 投 产 竹 园 , 每 年 施 化 肥 100kg 150kg, N、 P 2O5、 K2O、 的 比 例 为 1.5:1:1;667m2产 鲜 笋 3000kg以 上 的 , 根 据 土 壤 立 地 条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适 当 增 加 。 具 体 操 作 : 在 每 年 3月 9月 进 行 ,清 明 节 前 后 施 第 一 次 肥 , 施 (30 35)kg/667m2, 以 后 每 月 追 施 1次 2次 , 每 次 10kg 15kg。5.4.2 挖 笋
19、5.4.2.1 挖 笋 工 具挖 笋 采 用 专 用 笋 凿 ,笋 凿 应 保 持 刀 口 锋 利 ,凿 面 宽 10cm左 右 ,手 柄 长 1m 1.5m。5.4.2.2 挖 笋 时 间除 了 外 观 判 断 外 , 可 用 竹 笋 顶 端 的 小 叶 作 参 考 , 当 顶 端 二 片 小 叶 长 2cm并 展 开 时 , 俗 称 竹 笋 拔 节 期 ,拔 节 期 前 后 是 挖 笋 的 合 适 时 期 。 鲜 食 用 笋 挖 笋 时 间 应 适 当 提 前 ; 加 工 用 笋 可 适 当 延 后 , 在 长 至 尖 部 有 两至 三 个 节 呈 青 色 时 采 笋 。 5.4.2.3
20、挖 笋 方 法采 鲜 食 用 笋 和 清 水 笋 系 列 加 工 笋 : 挖 笋 时 将 笋 周 围 的 土 扒 开 , 选 准 顶 叶 相 反 方 向 的 缩 节 处 平 切 , 笋体 小 的 一 次 切 断 , 笋 体 大 的 分 二 至 三 次 连 续 用 力 推 , 应 保 证 切 口 平 整 , 防 止 下 部 笋 苗 和 腋 芽 损 伤 。 一 般3月 7月 采 笋 部 位 高 一 些 , 留 有 足 够 腋 芽 供 萌 发 二 批 笋 , 8月 9月 适 当 低 些 , 10月 11月 再 低 些 。 一 般早 晨 取 笋 , 待 笋 切 面 水 分 收 干 后 覆 土 。5.4
21、.3 留 母 竹 DB4452/T 12021 5 合 理 留 好 母 竹 是 连 续 高 产 的 关 键 措 施 之 一 , 新 种 幼 竹 第 一 年 9月 份 每 丛 1至 2根 作 母 竹 , 第 二 年 每 丛留 3根 作 母 竹 , 位 置 成 品 字 形 , 第 三 年 每 年 每 丛 留 3根 健 壮 母 竹 。 投 产 竹 园 留 母 竹 时 间 为 每 年 9月 份 左 右 ,选 择 距 原 母 竹 蔸 较 远 , 入 土 较 深 的 健 壮 竹 笋 为 新 母 竹 , 一 般 每 株 竹 每 年 留 一 根 新 母 竹 , 冬 季 清 园 时 淘 汰一 根 老 母 竹 ,
22、 每 株 竹 保 留 母 竹 三 根 左 右 , 以 林 冠 不 重 叠 为 宜 。5.4.4 清 园 培 土清 园 于 每 年 11月 12月 进 行 , 砍 除 退 化 老 母 竹 及 萌 条 , 清 除 枯 枝 落 叶 和 杂 草 , 保 持 园 间 清 洁 。 全 面翻 土 10cm 15cm, 翻 开 竹 蔸 周 围 土 堆 , 让 土 壤 晒 白 熟 化 。竹 园 培 土 , 于 每 年 2月 前 后 , 结 合 施 基 肥 进 行 , 以 母 竹 为 中 心 , 周 围 培 土 形 成 半 径 0.5m,高 0.5m以 上的 土 堆 ,采 收 季 节 如 出 现 竹 蔸 露 出
23、或 竹 笋 覆 土 深 度 不 够 ,再 适 当 加 宽 加 高 。5.5 病 虫 害 防 治5.5.1 农 业 防 治 选 择 优 良 品 种 软 枝 麻 竹 ; 培 育 适 龄 壮 苗 ; 科 学 施 肥 、 平 衡 施 肥 , 增 施 充 分 腐 熟 的 有 机 肥 , 少 施 化 肥 ;控 制 好 土 壤 湿 度 ,清 洁 园 地 。5.5.2 化 学 防 治使 用 化 学 防 治 应 符 合 NY/T 1276和 GB/T 8321的 要 求 。 注 意 轮 换 用 药 , 合 理 混 用 , 严 格 遵 守 农 药 安 全间 隔 期 。5.5.3 虫 害 防 治5.5.3.1 防
24、治 蚜 虫 、 竹 叶 蝉 、 竹 叶 螨蚜 虫 、 竹 叶 蝉 、 竹 叶 螨 危 害 竹 叶 , 7月 9月 为 盛 发 期 , 常 诱 发 煤 烟 病 。 成 虫 盛 发 期 ,用 25%敌 敌 畏 乳油 环 刷 于 母 竹 基 部 第 二 、 第 三 竹 节 上 , 也 可 用 上 述 药 剂 1000倍 或 2%阿 维 菌 素 1000倍 溶 液 喷 雾 。5.5.3.2 防 治 竹 蛀 虫 ( 象 鼻 虫 、 竹 夜 蛾 、 竹 龟 子 ) 竹 蛀 虫 以 幼 虫 为 害 笋 块 。 每 年 6 8月 在 为 盛 发 期 。 防 治 上 , 冬 季 结 合 清 园 翻 土 , 适
25、当 深 挖 , 破 坏 竹蛀 虫 的 土 室 。 当 发 现 笋 尖 枯 萎 发 黄 , 笋 体 变 软 时 , 用 利 刀 切 开 笋 尖 , 捕 杀 幼 虫 。 也 可 在 清 晨 或 黄 昏 人 工捕 捉 成 虫 。 于 芒 种 前 后 每 667 m2用 50%辛 硫 磷 乳 油 300ml 500ml稀 释 100倍 液 淋 施 竹 堆 。5.5.4 病 害 防 治5.5.4.1 防 治 锈 病保 持 竹 园 透 光 通 气 , 竹 冠 过 度 交 叉 重 叠 的 , 应 适 当 疏 伐 。 发 病 初 期 用 25%丙 环 唑 乳 油 2000倍 液 、 70%甲 基 托 布 津
26、或 波 尔 多 液 1000倍 液 喷 射 。5.5.4.2 防 治 枯 梢 病消 除 林 内 病 枝 和 枯 株 , 并 用 1%波 尔 多 液 5月 6月 份 连 续 喷 药 2次 3次 。5.5.4.3 防 治 竹 煤 烟 病 蚜 虫 大 量 发 生 而 诱 发 该 病 , 适 当 间 伐 , 使 竹 林 通 风 透 光 , 预 防 蚜 虫 发 生 , 发 病 初 用 吡 虫 啉 400 600倍 液 喷 雾 。 DB4452/T 12021 6 6 产 品 指 标6.1 规 格 分 级 指 标应 符 合 表 1的 规 定 。 表 1 规 格 分 级 指 标 6.2 感 官 分 级 指
27、标6.2.1 食 用 鲜 笋 的 感 官 分 级 指 标应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 。 表 2 食 用 鲜 笋 的 感 官 分 级 指 标项 目 要 求一 级 二 级 三 级外 观 饱 满 , 笋 尖 无 青 色 基 本 饱 满 , 青 色 笋 尖 5cm 以内 较 饱 满 , 青 色 笋 尖 占 笋 长1/4 以 内嫩 度 基 部 无 硬 丝 基 部 基 本 无 硬 丝 基 部 有 少 量 硬 丝 缺 陷 笋 完 整 , 无 损 伤 、 病 虫 伤 害 , 纤维 分 布 均 匀 , 质 软 笋 完 整 , 无 机 械 损 伤 , 纤 维 分 布基 本 均 匀 笋 块 略 有 缺 陷 ,
28、纤 维 分 布 略 不均 匀6.2.2 加 工 用 鲜 笋 的 感 官 分 级 指 标应 符 合 表 3 的 规 定 。 表 3 加 工 用 鲜 笋 的 感 官 分 级 指 标项 目 要 求一 级 二 级 三 级外 观 笋 形 饱 满 基 本 饱 满 略 有 缺 陷 嫩 度 基 部 无 硬 丝 , 纤 维 分 布 均 匀 略 带 硬 丝 , 纤 维 分 布 基 本 均 匀 基 部 有 硬 丝 , 纤 维 分 布 略 有 不均6.3 理 化 指 标 项 目 要 求一 级 二 级 三 级直 径cm 15 10 15 10径 高 比 0.5 0.3 0.5 0.3 DB4452/T 12021 7
29、应 符 合 表 4的 规 定 。 表 4 理 化 指 标 单 位 为 %序 号 项 目 要 求1 可 食 率 ( 提 取 率 ) 602 水 分 85 953 粗 纤 维 0.8 4 蛋 白 质 1.85 铁 0.00096 钙 0.00427 总 糖 ( 以 转 化 糖 计 ) 2.06.4 污 染 物 限 量污 染 物 限 量 应 符 合 GB 2762 的 规 定 。6.5 农 药 残 留 限 量农 药 残 留 限 量 应 符 合 GB 2763的 规 定 。 7 产 品 检 验 方 法7.1 尺 寸 规 格 和 感 官7.1.1 检 验 用 具a ) 检 验 台 ;b ) 低 倍 放
30、大 镜 ( 5倍 10倍 ) ;c ) 不 锈 钢 水 果 刀 ;d ) 卷 尺 ( 分 度 值 为 1mm) ;e ) 游 标 卡 尺 ( 分 度 值 为 0.1mm) 。7.1.2 检 验 程 序将 按 本 标 准 规 定 抽 取 的 10 个 样 品 逐 个 铺 放 在 检 验 台 上 , 逐 个 按 6.1、 6.2的 规 定 进 行 检 测 , 取 其 算 术 平 均 值 , 并 评 定 该 批 级 别 。7.1.3 操 作 和 评 定 直 径 用 卷 尺 量 取 笋 的 基 部 , 取 其 最 大 值 。 高 度 用 游 标 卡 尺 量 取 笋 尖 至 基 部 平 面 的 垂 直
31、距 离 。 感 官 指 标 由 目 测 鉴 定 或 用 卷 尺 测 量 确 定 。 DB4452/T 12021 8 对 笋 块 外 部 表 现 有 病 虫 害 症 状 , 或 外 观 尚 未 发 现 变 异 而 对 笋 块 内 部 有 怀 疑 者 , 应 用 水 果 刀 进行 切 剖 检 验 , 如 发 现 有 内 部 病 变 时 , 可 扩 大 切 剖 数 量 , 进 行 严 格 检 查 。 在 同 一 块 笋 上 兼 有 两 项 或 者 两 项 以 上 不 同 缺 陷 与 损 伤 项 目 者 , 可 只 记 录 其 中 对 品 质 影 响 较 重的 一 项 。7.2 理 化 指 标7.2
32、.1 可 食 率7.2.1.1 检 验 用 具a ) 电 子 秤 ( 精 度 为 1g) ;b ) 不 锈 钢 水 果 刀 ;c ) 白 瓷 盘 。 7.2.1.2 检 验 方 法随 机 抽 取 3个 笋 称 量 后 , 用 不 锈 钢 刀 去 除 外 壳 、 杂 屑 , 称 笋 肉 , 按 公 式 ( 1) 计 算 :可 食 率 ( 提 取 率 ) % 100 ( 1)式 中 : M1 样 品 质 量 , g;M 2 笋 肉 质 量 , g。7.2.2 水 分 的 测 定按 GB 5009.3的 规 定 进 行 。7.2.3 粗 纤 维 的 测 定按 GB/T 5009.10的 规 定 进
33、行 。7.2.4 蛋 白 质 的 测 定按 GB 5009.5的 规 定 进 行 。7.2.5 铁 的 测 定按 GB 5009.90的 规 定 进 行 。 7.2.6 钙 的 测 定按 GB 5009.92的 规 定 进 行 。7.2.7 总 糖 的 测 定按 NY/T 1278的 规 定 进 行 。7.3 污 染 物 限 量污 染 物 限 量 按 GB 2762 的 规 定 执 行 。7.4 农 药 残 留 限 量 M2M1 DB4452/T 12021 9 农 药 残 留 限 量 按 GB 2763的 规 定 执 行 。8 检 验 规 则8.1 组 批同 时 收 购 、 同 等 级 的
34、产 品 作 为 一 个 检 验 批 。8.2 抽 样8.2.1 抽 样 的 一 般 要 求a ) 抽 样 应 由 贸 易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后 进 行 , 或 者 由 政 府 的 检 测 机 构 派 出 的 人 员 进 行 ;b ) 在 抽 样 之 前 应 对 被 检 产 品 进 行 确 认 ;c ) 应 保 证 抽 样 工 具 和 容 器 洁 净 、 干 燥 、 无 异 味 。 取 样 过 程 中 不 应 受 雨 水 、 灰 尘 等 环 境 污 染 ;d ) 对 采 集 的 样 品 不 论 进 行 现 场 常 规 鉴 定 还 是 送 实 验 室 做 品 质 鉴 定 , 一 般 要 求
35、随 机 抽 样 。 e) 采 集 的 样 品 , 应 能 充 分 地 代 表 该 批 产 品 的 全 部 特 征 。 从 样 品 中 剔 除 损 坏 的 部 分 ( 箱 、 袋 ) , 损坏 和 未 损 坏 部 分 的 样 品 分 别 采 集 。f ) 抽 样 完 成 后 , 要 随 即 填 写 取 样 报 告 。8.2.2 抽 样 方 法8.2.2.1 批 量 产 品 的 抽 样 准 备批 量 抽 样 , 要 求 及 时 , 每 批 产 品 单 独 抽 样 。 如 果 由 于 运 输 过 程 发 生 损 坏 , 其 损 坏 部 分 ( 盒 子 、 袋子 等 ) 必 须 隔 离 , 并 从 完
36、 整 部 分 进 行 单 独 抽 样 。 同 理 , 如 果 认 为 产 品 不 均 匀 , 除 贸 易 双 方 另 行 磋 商 外 ,应 当 把 正 常 部 分 单 独 分 出 来 , 并 从 每 一 批 中 抽 样 鉴 定 。8.2.2.2 抽 检 产 品 的 抽 样 准 备抽 检 产 品 要 从 批 量 产 品 的 不 同 位 置 进 行 随 机 抽 样 。 8.2.2.2.1 包 装 产 品在 包 装 产 品 情 况 下 ( 木 箱 、 纸 箱 、 袋 装 等 ) , 按 照 表 5 进 行 随 机 抽 样 。表 5 抽 检 抽 样 件 数批 量 件 数 抽 检 抽 样 件 数 100
37、 5101 300 7301 500 9 501 1000 10 1000 15( 最 低 限 度 )8.2.2.2.2 散 装 产 品 DB4452/T 12021 10 与 总 量 相 适 应 , 每 批 产 品 至 少 采 取 5 个 抽 检 产 品 , 个 体 较 大 情 况 下 ( 大 于 2kg/个 ) , 抽 检 产 品 至少 由 5 个 个 体 组 成 。 抽 检 的 取 样 量 按 照 表 6 取 样 。表 6 抽 检 产 品 的 抽 样 量批 量 产 品 的 重 量 ( kg) 或 件 数 抽 检 产 品 总 重 量 ( kg) 或 总 件 数 200 10201 500
38、20501 1000 30 1001 5000 60 5000 100( 最 低 限 度 )8.2.2.3 缩 减 样 品 的 制 备将 样 品 混 合 、 缩 减 、 制 备 成 缩 减 样 品 。 对 缩 减 样 品 , 应 当 就 地 取 样 , 就 地 检 验 。 为 了 避 免 受 检 性 状发 生 某 种 变 化 , 取 样 之 后 应 当 尽 快 完 成 检 验 工 作 。8.2.2.4实 验 室 样 品 的 数 量实 验 室 样 品 的 数 量 应 按 照 合 同 要 求 , 或 按 照 检 验 项 目 所 需 样 品 量 的 三 倍 取 样 。 其 中 一 份 做 检 验 ,
39、 一份 做 复 验 , 一 份 做 备 查 。 其 最 低 取 样 量 为 10 个 。8.3 检 验 分 类 8.3.1 交 收 检 验交 收 检 验 的 项 目 为 6.2.1、 6.2.2。8.3.2 型 式 检 验型 式 检 验 的 项 目 为 本 标 准 所 有 的 强 制 性 条 款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应 进 行 型 式 检 验 :a ) 前 后 二 次 抽 样 检 验 的 结 果 差 异 较 大 ;b ) 因 人 为 或 自 然 因 素 使 生 产 环 境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c )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型 式 检
40、验 要 求 。8.4 判 定 规 则8.4.1 规 格 和 感 官 指 标 一 级 品 中 不 符 合 本 等 级 质 量 的 笋 不 得 超 过 5 ( 按 质 量 ) , 二 、 三 级 品 中 不 符 合 本 等 级 质 量 的笋 不 得 超 过 10 ( 按 质 量 ) ; 有 一 项 达 不 到 指 标 的 , 则 下 判 为 下 一 等 级 ; 低 于 三 等 级 的 , 列 为 等 外 品 。8.4.2 污 染 物 限 量 与 农 药 残 留 限 量 , 有 一 项 不 合 格 时 , 则 整 批 竹 笋 判 定 为 不 合 格 品 。8.5 复 验 规 则如 对 检 验 结 果
41、 持 异 议 , 允 许 用 备 用 样 ( 如 果 条 件 允 许 可 再 抽 样 ) 进 行 复 验 , 复 验 结 果 为 最 终 结 果 。 DB4452/T 12021 11 9 标 志 、 标 签 和 专 用 标 志 使 用9.1 专 用 标 志 使 用获 得 批 准 的 企 业 ,可 在 其 产 品 包 装 上 使 用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专 用 标 志 。 标 志 应 符 合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公 告( 第 三 三 二 号 ) 的 要 求 。9.2 标 志 、 标 签埔 田 竹 笋 的 销 售 和 运 输 包 装 均 应 按 照 GB/T32950的 规 定 标
42、注 , 包 括 产 品 名 称 、 产 地 、 收 获 日 期 、 生产 单 位 及 其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产 品 标 准 号 、 保 质 期 等 , 获 准 使 用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专 用 标 志 资 格 的 生 产 者 还应 按 照 GB/T17924及 当 地 政 府 制 定 的 保 护 办 法 的 规 定 标 明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专 用 标 志 、 原 产 地 名 称 、 原 材 料名 称 和 地 域 等 。 DB4452/T 12021 12 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埔 田 竹 笋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埔 田 竹 笋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 见 图 A.1。 图 A.1 埔 田 竹 笋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 图 DB4452/T 12021 13 参 考 文 献1 原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公 告 2005年 第 197号 。2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公 告 ( 第 三 三 二 号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