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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06 T 3-2021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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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06 T 3-2021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规范.pdf

    1、佛 山 市 地 方 标 准DB4406/T 3 2021知 识 产 权 纠 纷 调 解 服 务 规 范Specification for mediation servic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2021-05-17 发 布 2021-06-17 实 施佛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ICS 03.140CCS A 00 4406 DB4406/T 3 2021 I 目 次前 言 .III引 言 .IV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基 本 要 求 .24.1 公 平 公 正 .

    2、24.2 合 法 合 理 .2 4.3 当 事 人 自 愿 .24.4 公 开 透 明 .24.5 保 密 .25 机 构 建 设 .25.1 机 构 .25.1.1 机 构 配 置 .25.1.2 机 构 职 能 .25.2 人 员 .35.2.1 人 员 配 置 .35.2.2 调 解 员 职 责 .35.3 服 务 内 容 .36 调 解 提 供 过 程 .3 6.1 接 收 .36.2 受 理 .46.3 调 解 处 理 .46.3.1 调 解 前 准 备 .46.3.2 开 展 调 解 .56.3.3 调 解 终 结 .66.4 服 务 质 量 控 制 .76.4.1 跟 进 回 访

    3、 .76.4.2 服 务 质 量 指 标 .77 服 务 保 障 管 理 要 求 .77.1 人 员 管 理 .77.1.1 调 解 员 聘 任 与 管 理 .77.1.2 人 员 培 训 .8 7.2 服 务 场 所 管 理 .87.3 安 全 应 急 管 理 .87.4 档 案 管 理 .87.5 统 计 上 报 管 理 .98 服 务 评 价 与 改 进 .9 DB4406/T 3 2021 II 8.1 服 务 评 价 .98.2 服 务 改 进 .10附 录 A( 资 料 性 ) 文 书 格 式 .11A.1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调 解 申 请 书 .11A.2 知 识 产 权

    4、纠 纷 调 解 受 理 登 记 表 .13A.3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调 解 记 录 .15A.4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调 解 协 议 书 .17A.5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调 解 口 头 协 议 登 记 表 .19A.6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调 解 终 止 告 知 书 .21参 考 文 献 .23 DB4406/T 3 2021 III 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 1.1 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定 起 草 。本 文 件 由 佛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5、归 口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佛 山 市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中 心 、 佛 山 市 质 量 和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 佛 山 仲 裁 委 员 会 、 佛 山市 版 权 保 护 协 会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黄 建 文 、 吴 裕 明 、 宋 林 喨 、 钟 照 华 、 佘 晓 杰 、 胡 宗 仁 、 赵 克 锋 、 尚 慧 、 刘 丹 丹 、鲁 红 霞 。 DB4406/T 3 2021 IV 引 言本 文 件 为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调 解 服 务 机 构 组 织 建 设 及 服 务 管 理 提 供 依 据 , 制 定 本 规 范 的 目 的 是

    6、为 了 提 升知 识 产 权 纠 纷 调 解 相 关 服 务 能 力 , 规 范 化 调 解 管 理 和 程 序 。本 文 件 为 开 展 调 解 活 动 全 过 程 提 供 了 全 面 、 系 统 的 指 导 , 可 以 为 不 同 层 级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调 解 服 务 机构 调 解 工 作 的 开 展 提 供 规 范 化 的 流 程 参 考 。 DB4406/T 3 2021 1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调 解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调 解 服 务 的 术 语 定 义 、 基 本 要 求 、 机 构 建 设 、 调 解 提 供 过

    7、 程 、 服 务 保 障管 理 要 求 和 服 务 的 评 价 与 改 进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调 解 服 务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 调 解 服 务 机 构 ” ) 提 供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调 解 服务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8、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文 件 。GB/T 1000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 : 通 用 符 号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与 专 利 、 商 标 、 版 权 等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的 合 同 纠 纷 、 侵 权 纠 纷 、 权 属 纠 纷 , 以 及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等 。 3.2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调 解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 mediatio

    9、n知 识 产 权 纠 纷 发 生 后 ,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申 请 , 由 调 解 服 务 机 构 通 过 说 服 、 疏 导 等 方 法 , 促 使 知 识 产 权纠 纷 的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平 等 协 商 基 础 上 , 自 愿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 解 决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的 活 动 。3.3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调 解 服 务 机 构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 providers依 法 设 立 的 , 在 当 事 人 之 间 调 停 疏 导 , 促 成 各 方 当 事 人 化 解 知

    10、 识 产 权 纠 纷 的 专 业 性 组 织 , 简 称 “ 调解 服 务 机 构 ” 。 注 :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调 解 服 务 机 构 包 括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 保 护 协 会 、 援 助 中 心 、 人 民 调 解 中 心 等 。3.4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调 解 员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 Mediator依 法 从 事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调 解 工 作 的 人 员 , 简 称 “ 调 解 员 ” 。 DB4406/T 3 2021 2 3.5 调 解 卷 宗 Mediation file调 解 服 务 机 构 调 解

    11、 某 纠 纷 所 涉 及 的 所 有 文 书 立 卷 归 档 的 总 称 。3.6 调 解 业 务 档 案 Mediation service files调 解 服 务 机 构 在 调 解 工 作 中 形 成 并 归 档 的 , 具 有 查 考 利 用 价 值 的 文 字 记 录 、 图 表 、 声 像 等 不 同 形 式或 者 载 体 的 文 件 材 料 。4 基 本 要 求 4.1 公 平 公 正调 解 服 务 机 构 应 坚 持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 兼 顾 实 体 公 正 和 程 序 公 正 , 不 徇 私 , 不 偏 袒 任何 一 方 当 事 人 ,

    12、 以 公 允 的 态 度 、 公 正 的 立 场 调 解 相 关 事 务 。4.2 合 法 合 理调 解 服 务 机 构 调 解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 应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同 时 综 合 考 虑 个 案 案 情 , 在 合 法 的 范 畴 内制 定 对 当 事 人 有 益 的 、 合 理 的 调 解 方 案 , 解 决 纠 纷 。4.3 当 事 人 自 愿调 解 服 务 机 构 在 当 事 人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或 者 征 得 当 事 人 同 意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调 解 , 不 得 强 迫 、 诱 导 当 事人 接 受 调 解 , 不 得 因 调 解 而

    13、 阻 止 当 事 人 依 法 通 过 仲 裁 、 行 政 、 司 法 等 途 径 维 护 自 己 的 权 利 。 4.4 公 开 透 明调 解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向 当 事 人 公 开 调 解 程 序 、 调 解 规 范 、 调 解 依 据 等 信 息 , 确 保 调 解 过 程 对 当 事人 透 明 。4.5 保 密除 法 律 规 定 或 者 经 当 事 人 同 意 , 调 解 服 务 机 构 及 相 关 人 员 均 不 得 对 第 三 方 泄 露 调 解 案 件 情 况 。 调 解服 务 机 构 应 与 开 展 调 解 的 工 作 人 员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书 。 参

    14、与 调 解 的 外 聘 调 解 员 和 专 家 应 签 署 保 密 承 诺 书 ,在 参 加 商 业 秘 密 案 件 调 解 前 应 另 外 签 署 相 应 的 保 密 承 诺 书 。5 机 构 建 设 5.1 机 构5.1.1 机 构 配 置调 解 服 务 机 构 应 满 足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基 本 要 求 , 按 照 统 一 规 划 、 统 一 标 准 、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建 立 、 运行 , 并 配 套 相 适 应 的 设 施 设 备 、 服 务 团 队 。5.1.2 机 构 职 能 DB4406/T 3 2021 3 调 解 服 务 机 构 主 要 履 行 以 下

    15、职 能 :a) 调 解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b) 引 导 当 事 人 履 行 和 解 协 议 、 调 解 协 议 ;c) 宣 传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政 策 ;d)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5.2 人 员5.2.1 人 员 配 置5.2.1.1 调 解 服 务 机 构 应 清 晰 设 置 工 作 岗 位 及 岗 位 职 责 , 调 解 服 务 机 构 的 调 解 员 通 常 不 少 于 3 名 。5.2.1.2 按 案 件 难 度 和 数 量 进 行 合 理 的 员 额 配 置 。 事 实 清 楚 、 情 形

    16、简 单 的 纠 纷 , 可 由 1名 调 解 员 组 织调 解 ; 案 件 情 形 复 杂 的 纠 纷 , 可 由 2 名 以 上 调 解 员 组 成 调 解 组 进 行 调 解 , 并 应 确 定 1 名 调 解 主 持 人 。 5.2.2 调 解 员 职 责调 解 员 应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a) 宣 传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政 策 ,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b) 接 受 调 解 服 务 机 构 指 派 , 调 解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 记 录 调 解 情 况 。5.3 服 务 内 容调 解 服 务 机 构 为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非

    17、 法 人 组 织 之 间 发 生 的 , 并 且 发 生 地 或 一 方 当 事 人 所 在 地 在 调 解 服务 机 构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提 供 调 解 服 务 , 具 体 包 括 :a) 宣 传 知 识 产 权 调 解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政 策 , 提 供 相 关 咨 询 服 务 ;b) 依 当 事 人 申 请 、 调 解 服 务 机 构 依 职 权 主 动 调 解 、 人 民 法 院 或 相 关 部 门 委 托 , 开 展 调 解 活 动 ;c) 和 解 协 议 、 调 解 协 议 的 履 行 。 6 调 解 提 供 过 程6.1

    18、 接 收6.1.1 调 解 服 务 机 构 接 收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非 法 人 组 织 之 间 涉 及 知 识 产 权 的 纠 纷 , 包 括 :a) 知 识 产 权 合 同 纠 纷 ;b)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纠 纷 ;c) 知 识 产 权 权 属 纠 纷 ;d)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6.1.2 调 解 服 务 机 构 宜 接 收 以 下 调 解 案 源 :a) 当 事 人 向 调 解 服 务 机 构 申 请 调 解 的 ;b) 调 解 服 务 机 构 依 职 权 主 动 调 解 的 ; c) 调 解 服 务 机 构 主 动 调 查 发 现 的 纠 纷 ;d)

    19、知 识 产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委 托 调 解 服 务 机 构 调 解 的 ;e) 法 院 、 公 安 机 关 等 司 法 、 行 政 部 门 委 托 调 解 服 务 机 构 调 解 的 。6.1.3 调 解 服 务 机 构 接 受 申 请 人 通 过 现 场 、 网 络 、 电 话 、 传 真 等 途 径 提 出 的 调 解 申 请 。6.1.4 工 作 人 员 应 耐 心 细 致 、 有 效 引 导 申 请 人 完 整 清 晰 地 表 达 事 实 和 理 由 , 指 导 申 请 人 填 写 知 识 产权 纠 纷 调 解 申 请 书 ( 见 附 录 A.1) , 并 由 申 请 人

    20、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名 、 盖 章 。 DB4406/T 3 2021 4 6.1.5 工 作 人 员 接 收 到 调 解 申 请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审 核 , 了 解 申 请 人 与 被 申 请 人 的 主 体 资 格 、申 请 事 项 , 判 断 是 否 符 合 接 收 条 件 , 并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身 份 证 明 、 证 据 等 材 料 进 行 核 实 。 符 合 接 收 条 件 ,且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的 , 予 以 接 收 。 材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所 需 补 正 的 材 料

    21、。 不 符 合接 收 条 件 的 , 告 知 当 事 人 可 以 依 法 通 过 仲 裁 、 行 政 、 司 法 等 途 径 解 决 。6.1.6 调 解 服 务 机 构 可 根 据 需 求 设 立 特 别 接 收 程 序 。 如 进 驻 展 会 调 解 展 会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 当 事 人 可 以在 展 会 现 场 递 交 调 解 申 请 书 , 经 现 场 快 速 判 断 符 合 接 收 条 件 的 , 予 以 接 收 。6.2 受 理6.2.1 调 解 服 务 机 构 接 到 调 解 申 请 或 委 托 等 调 解 需 求 时 , 对 符 合 调 解 接 收 条 件 的 , 予

    22、 以 接 收 , 并 征 求被 申 请 人 的 调 解 意 愿 。 调 解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调 解 意 愿 征 询 书 、 调 解 申 请 书 副 本 以 及 相 关材 料 副 本 送 达 被 申 请 人 , 要 求 其 在 收 到 调 解 意 愿 征 询 书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调 解 回 执 或 意 见 陈 述书 , 表 明 是 否 同 意 调 解 。 6.2.2 双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调 解 的 , 调 解 服 务 机 构 予 以 受 理 , 并 填 写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调 解 受 理 登 记 表 ( 见附 录

    23、A.2) ,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字 ( 盖 章 ) 确 认 , 并 告 知 双 方 当 事 人 做 好 调 解 准 备 。6.2.3 被 申 请 人 逾 期 未 提 交 调 解 回 执 或 意 见 陈 述 书 , 且 未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向 调 解 服 务 机 构 反 馈 调 解 意 愿的 , 或 者 在 调 解 回 执 或 意 见 陈 述 书 中 表 示 不 接 受 调 解 的 , 调 解 服 务 机 构 可 在 收 到 调 解 回 执 或 意 见 陈 述 书当 日 , 或 在 期 限 届 满 日 , 向 被 申 请 人 再 次 确 认 调 解 意 愿 。6.2.4 被 申

    24、 请 人 不 同 意 调 解 的 , 调 解 服 务 机 构 以 不 予 受 理 结 案 , 并 应 及 时 告 知 申 请 人 不 予 受 理 的 理 由 ,同 时 告 知 其 可 依 法 通 过 仲 裁 、 行 政 、 司 法 等 途 径 解 决 纠 纷 。 对 法 院 、 知 识 产 权 行 政 管 理 等 部 门 委 托 的 调解 案 件 , 因 当 事 人 不 同 意 调 解 或 无 法 取 得 联 系 而 不 予 受 理 的 , 应 及 时 向 委 托 部 门 反 馈 。6.3 调 解 处 理6.3.1 调 解 前 准 备 6.3.1.1 调 解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自 受 理

    25、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组 织 双 方 当 事 人 选 定 调 解 员 , 或 明 确 提 出 调 解员 的 选 择 条 件 , 由 调 解 服 务 机 构 推 荐 调 解 员 。 逾 期 不 能 选 定 的 , 由 调 解 服 务 机 构 指 派 调 解 员 进 行 调 解 。6.3.1.2 调 解 服 务 机 构 应 根 据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调 解 的 需 要 , 由 当 事 人 选 定 或 调 解 服 务 机 构 指 定 调 解 员 组成 调 解 组 , 负 责 个 案 的 调 解 工 作 。6.3.1.3 调 解 员 应 分 别 向 双 方 当 事 人 询 问 纠

    26、 纷 的 有 关 情 况 , 了 解 双 方 的 具 体 要 求 和 理 由 , 根 据 需 要 询问 纠 纷 知 情 人 , 向 有 关 方 面 调 查 核 实 , 并 对 调 查 的 情 况 进 行 记 录 。6.3.1.4 调 解 员 应 查 阅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涉 案 的 知 识 产 权 进 行 检 索 分 析 , 查 明 知 识 产 权 的 权 属 、 法 律状 态 , 分 析 其 有 效 性 、 稳 定 性 等 , 并 根 据 掌 握 的 纠 纷 情 况 , 理 清 事 实 和 法 律 问 题 , 拟 定 调 解 方 案 。6.3.1.5 调 解 服 务 机 构 应

    27、 通 知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指 定 时 间 内 告 知 出 席 调 解 会 议 人 员 名 单 和 身 份 。 纠 纷 一 方当 事 人 人 数 为 10人 以 上 的 , 调 解 服 务 机 构 应 通 知 当 事 人 推 选 5名 以 下 当 事 人 作 为 代 表 人 参 加 调 解 , 并确 定 1 名 主 要 代 表 人 。6.3.1.6 调 解 服 务 机 构 可 在 适 当 的 情 况 下 安 排 调 解 前 会 议 , 商 讨 调 解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 包 括 设 定 有 关 时限 。 调 解 前 会 议 可 通 过 面 议 、 电 话 、 视 频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 6.3.1.7 调 解 服 务 机 构 应 通 知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调 解 前 , 将 案 件 的 陈 述 书 和 有 关 证 据 材 料 提 交 调 解 服 务 机构 , 并 组 织 双 方 互 相 交 换 证 据 材 料 ; 对 纠 纷 事 实 不 清 楚 的 可 进 行 询 问 、 调 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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