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100.30CCS A 02 DB4403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DB4403/T 189 2021企 业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构 建 指 南 Guidelines of enterprise harmony labor relation 2021-09-22发 布 2021-10-01实 施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4403/T 189 2021 I 目 次前 言 .III引 言 .IV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基 本 原 则 .15 规 范 招 用 .25.1 招 聘 录 用 .2 5.
2、2 用 工 方 式 .25.3 劳 动 合 同 .25.4 劳 动 规 章 .35.5 用 工 台 账 .36 权 益 保 障 .36.1 人 格 权 益 .36.2 工 作 时 间 .36.3 休 息 休 假 .46.4 工 资 支 付 .46.5 职 业 培 训 .46.6 保 险 福 利 .46.7 安 全 健 康 .4 6.8 特 殊 保 护 .57 协 商 协 调 .57.1 工 会 组 织 .57.2 职 代 会 .57.3 职 工 董 事 与 职 工 监 事 .57.4 企 务 公 开 .57.5 意 见 征 询 .67.6 沟 通 恳 谈 .67.7 集 体 协 商 .67.8
3、 申 诉 投 诉 .67.9 争 议 调 解 .68 科 学 管 理 .6 8.1 薪 酬 激 励 .68.2 人 才 培 养 .7 DB4403/T 189 2021 II 8.3 持 续 改 进 .79 和 谐 文 化 .79.1 企 业 文 化 .79.2 员 工 关 爱 .710 社 会 责 任 .811 评 价 方 法 .8附 录 A( 资 料 性 ) 企 业 构 建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评 价 指 标 表 .9附 录 B( 资 料 性 ) 企 业 劳 动 关 系 和 谐 程 度 等 级 划 分 .12参 考 文 献 .13 DB4403/T 189 2021 III 前 言本
4、文 件 按 照 GB/T 1.1 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 。本 文 件 由 深 圳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深 圳 大 学 、 深 圳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深 圳 市 坪 山 区 人 力 资 源 局 、 深 圳 市 标准 技 术 研 究 院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翟 玉 娟 、 石 秀 印 、 闵 晓 波 、 杨 保 华 、 吴 丽 莎 、 杨 洲 杰 、 张 翠 红 、 林
5、伟 淳 、 吴 序一 、 王 丽 娟 、 叶 有 权 。 DB4403/T 189 2021 IV 引 言劳 动 关 系 是 生 产 关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是 最 基 本 、 最 重 要 的 社 会 关 系 之 一 。 劳 动 关 系 是 否 和 谐 , 事关 广 大 劳 动 者 和 企 业 的 切 身 利 益 , 事 关 经 济 发 展 与 社 会 和 谐 。企 业 是 劳 动 关 系 的 主 体 , 是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在 构 建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中 起 着 主 导 作 用 。深 圳 是 改 革 开 放 的 前 沿 , 目
6、前 正 处 于 建 设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和 先 行 示 范 区 的 重 要 历 史 时 期 , 引 导 企 业 构 建 和谐 劳 动 关 系 , 对 营 造 有 吸 引 力 的 人 才 发 展 环 境 和 市 场 化 、 法 治 化 、 国 际 化 的 营 商 环 境 , 对 建 设 中 国 特 色社 会 主 义 先 行 示 范 区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本 文 件 基 于 劳 动 关 系 理 论 与 实 践 , 提 出 了 企 业 在 构 建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中 尊 重 、 守 法 、 协 商 和 合 作 四 个核 心 理 念 。 期 望 通 过 本 文 件 的 指 引
7、, 促 进 企 业 构 建 规 范 有 序 、 公 正 合 理 、 互 利 共 赢 、 和 谐 稳 定 的 劳 动 关系 。 DB4403/T 1892021 1 企 业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构 建 指 南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企 业 构 建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的 基 本 原 则 及 规 范 招 用 、 权 益 保 障 、 协 商 协 调 、 科 学 管 理 、 和谐 文 化 、 社 会 责 任 等 要 求 和 评 价 方 法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指 导 深 圳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企 业 构 建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8、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 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遵 循 互 相 尊 重 、 守 法 自 律 、 协 商 协 调 、 合 作 共 享 的 原 则 , 形 成 协 调 、 融 洽 、 共 赢的 关 系 。3.2 实 习 学 生 intern按 照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和 教 学 计 划 到 企 业 进 行 与 专 业 相 关 的 实 践 性 教 学 活 动 的 高 等 学 校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和
9、技 工 学 校 的 学 生 。3.3 见 习 人 员 trainee从 高 等 学 校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技 工 学 校 毕 业 后 一 定 时 期 内 尚 未 就 业 的 被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 人 民 团 体 组织 到 企 业 进 行 就 业 适 应 性 训 练 的 毕 业 生 。3.4 学 徒 工 apprentice以 培 养 职 业 技 能 为 主 要 目 标 且 与 企 业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人 员 。3.5 共 享 用 工 sharing employment员 工 富 余 的 企 业 在 不 改 变 与 劳 动 者 劳 动 关 系 的 情 况 下
10、 , 通 过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 将 其 安 排 到 缺 工 企业 工 作 的 用 工 形 式 。4 基 本 原 则 企 业 在 构 建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过 程 中 应 遵 循 以 下 基 本 原 则 :a) 尊 重 劳 动 , 善 意 公 平 ;b) 守 法 自 律 , 保 障 权 益 ; DB4403/T 189 2021 2 c) 协 商 协 调 , 人 文 关 怀 ;d) 合 作 共 享 , 和 谐 共 赢 。5 规 范 招 用5.1 招 聘 录 用5.1.1 企 业 应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平 等 的 就 业 机 会 和 公 平 的 就 业 条 件 , 不
11、 以 民 族 、 种 族 、 性 别 、 年 龄 、 户 籍 、残 疾 、 婚 姻 、 生 育 、 宗 教 信 仰 等 原 因 进 行 排 斥 或 限 制 。5.1.2 企 业 在 招 聘 录 用 中 应 做 到 :a) 全 面 真 实 发 布 招 聘 信 息 , 包 括 企 业 情 况 、 招 聘 人 数 、 招 聘 岗 位 、 招 聘 条 件 、 工 作 内 容 、 工 作 地点 、 工 作 时 间 、 工 作 条 件 、 劳 动 报 酬 等 ;b) 不 强 行 将 乙 肝 病 毒 血 清 学 指 标 作 为 体 检 项 目 , 不 将 妊 娠 测 试 作 为 女 性 入 职 体 检 项
12、目 , 未 经 劳 动 者 同 意 不 进 行 与 工 作 性 质 、 岗 位 无 关 的 体 检 ;c) 不 要 求 劳 动 者 提 供 担 保 或 以 其 他 名 义 向 劳 动 者 收 取 财 物 , 不 扣 押 劳 动 者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其 他 证件 。5.1.3 除 法 律 有 特 别 规 定 外 , 企 业 不 应 招 用 未 满 16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5.2 用 工 方 式5.2.1 企 业 应 以 劳 动 合 同 用 工 为 基 本 的 用 工 形 式 , 以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及 其 他 灵 活 用 工 为 补 充 形 式 。5.2.2 企 业
13、 在 临 时 性 、 辅 助 性 或 替 代 性 的 工 作 岗 位 上 使 用 被 劳 务 派 遣 劳 动 者 , 应 与 取 得 劳 务 派 遣 经 营许 可 的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签 订 协 议 , 保 障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享 有 同 工 同 酬 、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 依 法 参 加 或 组 织 工 会等 方 面 的 权 益 。5.2.3 企 业 使 用 非 全 日 制 劳 动 者 , 应 依 法 保 障 其 在 工 作 时 间 、 劳 动 报 酬 、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 工 伤 保 险 等方 面 的 权 益 。5.2.4 企 业 使 用 实 习 学 生
14、, 应 签 订 实 习 协 议 , 每 周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40个 小 时 。 注 : 协 议 内 容 包 括 实 习 期 限 、 方 式 、 内 容 、 岗 位 、 报 酬 或 补 助 、 违 约 责 任 和 保 险 等 条 款 。5.2.5 企 业 使 用 见 习 人 员 , 应 签 订 见 习 协 议 。注 : 协 议 内 容 包 括 见 习 期 限 、 计 划 、 岗 位 、 待 遇 、 违 约 责 任 、 保 险 等 条 款 。5.2.6 企 业 使 用 学 徒 工 , 应 签 订 培 养 协 议 和 劳 动 合 同 。注 : 培 养 协 议 应 包 括 培 训 目 标
15、、 培 训 内 容 、 培 训 期 限 、 考 核 标 准 等 条 款 。5.2.7 企 业 直 接 雇 用 的 不 构 成 劳 动 关 系 的 其 他 人 员 , 可 签 订 民 事 合 同 , 保 障 其 享 有 劳 动 报 酬 、 工 作 时间 、 休 息 休 假 、 保 险 等 基 本 劳 动 权 益 。5.2.8 企 业 对 已 构 成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 不 应 通 过 隐 瞒 、 隐 蔽 、 伪 装 等 形 式 逃 避 应 承 担 的 用 人 单 位 的责 任 和 义 务 。5.2.9 企 业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 可 通 过 签 订 合 作 协 议
16、 和 劳 动 合 同 变 更 协 议 , 将 临 时 性 、 阶 段 性 富 余 劳动 者 安 排 至 缺 工 企 业 工 作 。 企 业 不 应 通 过 共 享 用 工 方 式 营 利 及 规 避 法 律 法 规 对 劳 务 派 遣 的 规 制 。5.3 劳 动 合 同 5.3.1 企 业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 遵 循 合 法 、 公 平 、 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5.3.2 企 业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应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已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未 同 时 订 立 书
17、面 劳 动 合同 的 , 应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订 立 。注 :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包 括 电 子 劳 动 合 同 。5.3.3 企 业 应 向 劳 动 者 提 供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 合 同 条 款 清 晰 明 确 。 DB4403/T 1892021 3 5.3.4 企 业 应 全 面 遵 守 和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 变 更 、 解 除 、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应 按 照 法 定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办 理 。5.4 劳 动 规 章5.4.1 企 业 对 劳 动 关 系 管 理 中 直 接 涉 及 劳 动 者 切 身 利 益 的 事 项
18、应 制 定 合 法 详 细 的 劳 动 规 章 制 度 , 劳 动规 章 制 度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a) 招 聘 制 度 ;b) 薪 酬 制 度 ;c) 考 勤 与 休 假 制 度 ;d)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e) 职 业 病 防 治 制 度 ;f) 培 训 制 度 ;g) 奖 惩 制 度 ;h) 离 职 制 度 ; i) 申 诉 与 调 解 制 度 。5.4.2 企 业 劳 动 规 章 制 度 应 通 过 文 本 签 收 、 会 议 传 达 、 培 训 讲 解 、 网 上 公 布 等 方 式 公 示 告 知 , 便 于 查阅 。5.4.3 企 业 应 定
19、 期 对 劳 动 规 章 制 度 的 适 应 性 、 有 效 性 进 行 审 查 , 审 查 时 充 分 听 取 劳 动 者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对 合 理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应 予 以 采 纳 并 修 改 , 对 不 合 理 或 暂 不 具 备 实 行 条 件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给 予 说 明 和 解 释 。5.5 用 工 台 账5.5.1 企 业 应 建 立 职 工 名 册 、 录 用 登 记 、 工 时 台 账 、 工 资 台 账 等 用 工 管 理 台 账 , 包 括 劳 动 者 资 料 、 入职 资 料 、 考 勤 记 录 、 工 资 发 放 记 录 等 有 关 劳
20、 动 关 系 的 基 本 信 息 。5.5.2 企 业 用 工 管 理 台 账 应 至 少 保 存 2 年 , 职 工 名 册 、 录 用 登 记 应 至 少 保 存 至 劳 动 者 离 职 后 2 年 。5.5.3 企 业 应 按 照 工 资 支 付 周 期 编 制 农 民 工 书 面 工 资 支 付 台 账 , 并 至 少 保 存 3 年 。6 权 益 保 障 6.1 人 格 权 益6.1.1 企 业 应 尊 重 和 保 障 劳 动 者 的 人 身 自 由 和 人 格 尊 严 , 平 等 对 待 劳 动 者 , 不 强 迫 或 变 相 强 迫 劳 动 ,不 使 用 侮 辱 性 、 贬 低
21、性 的 语 言 或 行 为 侵 害 劳 动 者 的 人 格 权 益 。6.1.2 企 业 应 尊 重 和 保 障 劳 动 者 的 隐 私 权 , 不 应 以 刺 探 、 侵 扰 、 泄 露 、 公 开 等 方 式 侵 害 劳 动 者 的 隐 私权 , 不 应 在 洗 手 间 、 更 衣 室 、 宿 舍 、 浴 室 等 私 密 空 间 安 装 窃 听 、 拍 摄 器 材 。6.1.3 企 业 应 遵 循 合 法 、 正 当 、 必 要 的 原 则 处 理 或 使 用 与 劳 动 合 同 履 行 直 接 相 关 的 劳 动 者 个 人 信 息 。6.1.4 企 业 应 采 取 合 理 的 预 防
22、、 受 理 投 诉 、 调 查 处 置 等 措 施 , 防 止 和 制 止 利 用 职 权 、 从 属 关 系 等 实 施性 骚 扰 。6.2 工 作 时 间6.2.1 企 业 实 行 每 日 工 作 不 超 过 8 小 时 , 每 周 工 作 不 超 过 40小 时 的 标 准 工 时 制 。6.2.2 企 业 因 生 产 特 点 不 能 实 行 标 准 工 时 制 的 , 在 保 障 劳 动 者 身 体 健 康 并 充 分 听 取 劳 动 者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 经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 可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或 综 合 计 算 工
23、时 工 作 制 , 并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a) 实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的 , 劳 动 者 平 均 日 工 作 时 间 和 平 均 周 工 作 时 间 应 与 法 定 标 准 工 作 时 间基 本 相 同 ; DB4403/T 189 2021 4 b)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的 , 应 根 据 标 准 工 时 合 理 确 定 劳 动 定 额 或 其 他 考 核 标 准 , 保 障 劳 动 者 的 休 息休 假 权 。6.2.3 企 业 因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安 排 劳 动 者 加 班 的 , 应 与 工 会 和 劳 动 者 协 商 , 不 应 强
24、迫 或 变 相 强 迫 加 班 。6.3 休 息 休 假6.3.1 企 业 应 保 障 劳 动 者 每 周 至 少 有 1 次 24 小 时 不 间 断 的 休 息 时 间 。6.3.2 企 业 应 保 障 劳 动 者 合 理 的 工 间 休 息 , 根 据 行 业 和 企 业 特 点 , 对 连 续 工 作 的 劳 动 者 安 排 工 间 休 息 。6.3.3 企 业 应 保 障 劳 动 者 依 法 享 有 法 定 节 假 日 、 带 薪 年 休 假 、 病 假 、 婚 假 、 丧 假 、 产 假 、 看 护 假 等 假期 。6.3.4 企 业 应 根 据 生 产 、 工 作 的 具 体 情
25、 况 , 充 分 考 虑 劳 动 者 本 人 意 愿 , 统 筹 安 排 年 休 假 。6.4 工 资 支 付6.4.1 企 业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的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工 资 不 应 低 于 本 市 当 年 度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 6.4.2 企 业 应 按 以 下 形 式 支 付 工 资 :a) 以 货 币 形 式 按 照 明 确 的 支 付 周 期 足 额 支 付 ;b) 至 少 每 月 支 付 1 次 ;c) 不 克 扣 或 无 故 拖 欠 工 资 ;d) 向 劳 动 者 提 供 工 资 清 单 。6.4.3 企 业 安 排 劳 动 者 在 工 作 日 、 法 定
26、节 假 日 加 班 的 , 应 按 照 法 定 标 准 支 付 加 班 工 资 ; 休 息 日 安 排 劳动 者 工 作 又 不 能 补 休 的 , 按 照 法 定 标 准 支 付 加 班 工 资 。6.4.4 企 业 要 求 劳 动 者 参 加 的 预 备 工 作 、 收 尾 工 作 、 工 作 会 议 的 时 间 , 应 计 入 工 作 时 间 并 支 付 工 资 。6.4.5 企 业 应 支 付 劳 动 者 在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内 依 法 参 加 社 会 活 动 时 的 工 资 。6.5 职 业 培 训6.5.1 企 业 应 建 立 职 业 培 训 制 度 , 依 法 提 取 和
27、 使 用 职 业 培 训 经 费 , 对 劳 动 者 开 展 岗 前 、 适 岗 、 转 岗 等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工 作 。 6.5.2 企 业 应 支 持 和 鼓 励 劳 动 者 参 加 职 业 培 训 , 提 高 职 业 技 能 , 对 考 取 证 书 的 劳 动 者 可 给 予 资 助 和 奖励 。6.5.3 企 业 宜 定 期 开 展 理 论 知 识 、 操 作 技 能 、 安 全 生 产 规 范 、 职 业 素 养 等 内 容 的 职 业 培 训 , 培 养 适 合企 业 发 展 和 岗 位 需 要 的 专 业 人 才 。6.6 保 险 福 利6.6.1 企 业 应 按 规 定
28、 进 行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和 申 报 , 依 法 为 劳 动 者 缴 交 养 老 保 险 、 医 疗 保 险 ( 含 生 育 保 险 ) 、工 伤 保 险 和 失 业 保 险 。6.6.2 企 业 应 按 规 定 办 理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登 记 , 按 时 、 逐 月 、 足 额 缴 存 。6.6.3 企 业 应 依 法 提 取 福 利 经 费 , 用 于 劳 动 者 福 利 和 困 难 帮 扶 。6.6.4 企 业 可 为 劳 动 者 缴 交 企 业 年 金 和 参 加 补 充 医 疗 、 意 外 伤 害 等 商 业 性 保 险 。6.7 安 全 健 康 6.7.1 企
29、业 应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切 实 保 障 劳 动 者 获 得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保 护 的 权 利 , 并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a) 保 障 职 业 安 全 和 职 业 病 防 治 所 必 需 的 资 金 投 入 , 专 款 专 用 ;b) 如 实 告 知 劳 动 者 工 作 场 所 可 能 存 在 的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风 险 和 防 护 措 施 , 并 依 法 给 予 相 应 的 津 贴 和补 助 ; DB4403/T 1892021 5 c) 制 定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责 任 、 管 理 制 度 和 详 细 的 操 作 规 程 , 提 供 必 要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d) 定 期 开 展 工 作 场 所 风 险 识 别 、 风 险 评 价 、 风 险 控 制 活 动 , 及 时 排 查 和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e) 建 立 劳 动 者 对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事 务 的 监 督 举 报 奖 励 机 制 , 采 纳 合 理 建 议 并 进 行 改 进 。6.7.2 企 业 对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作 业 的 劳 动 者 , 应 组 织 上 岗 前 、 在 岗 期 间 和 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