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1.040.03 A 00 DB4105 安阳市地方标准 DB4105/T 178 2021 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管理规范 2021-10-08发布 2021-11-08实施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105/T 178 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提出并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安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安阳市殷 都区质量计量检测中心、安阳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鸿、石保龙、李鹏
2、、元辉、王爱国、杜杨、段振华、陈赛赛、陈虎、袁艳 茹、徐建民、张艳芳 、吴丽媛、孟佳、赵艳红、朱贵冠、张彤雨。 DB4105/T 178 2021 1 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的接收、标识、流转、传递、储存、保护 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安阳市行政区域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样品 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 规 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RB/T 2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
3、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RB/T 214界定的以及下列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 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2 样品 检验检测的对象, 取自某一整体的一个或多个部分,旨在提供该整体的相关信息,并作为判断该 整体的基础,通常 包含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留样)。 4 管理要求 4.1 通用要求 4.1.1 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样品管理的程序,对样品的接收、标识、流转、传递、储存、保护、制备、 处置、返回等过程予以控制和记录,保护样品在机构整个期间的
4、完整性,并为客户保密。 4.1.2 机构应有样品的标识系统,并在检验检测整个期间保留该标识。标识系统应 确保样品在实物上、 记录或文件中不被混淆。 标识系统包括且不限于: a) 样品的唯一性标识(样品编号); b) 样品的状态标识( 待检、在检、检毕、留样 ); c) 样品 存放区域的空间标识(适用时); d) 样品群组的细分(适用时); 4.2 样品 接收、标识 DB4105/T 178 2021 2 4.2.1 设施 、 设备 机构应设置相对独立的样品接收区域,配备样品称量、暂存设备及消毒、防护用品。 4.2.2 样品 接收 4.2.2.1 委托 接收委托送检的样品, 应 对其适用性进行检
5、查, 询问并记录异常情况或偏离, 应填好合同 (委托书 ), 确认相关信息,包括且不限于: a) 样品名称、数量、状态 , 商标、 规格型号、等级、 净含量、生产日 期、保质期等 ; b) 检测项目、检测依据、检测方法、检测性质等; c) 送样日期、约定完成日期、送检单位、送检人、联系方式等; d) 判定规则、测量不确定度、报告传送方式、检后样品处置等。 4.2.2.2 抽 检 接收抽样检验的样品,应查验、记录样品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 生影响的情况,并核对样品信息与抽样文书信息的符合性。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机构应拒绝收样,并 书面告知原因。 4.2.2.3 拒收 样品
6、 以下情况,如无特殊要求,机构应拒绝收样: a) 样品包装有明显的破损; b) 样品封条有明显的破损; c) 样品本身有明显的损坏或缺陷; d) 样品标签缺失; e) 样品超过保质期; f) 样品数量不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 g) 样品信息与抽样文书信息不一致; h) 抽样文书缺失; i) 样品盛装容器不符合要求; j) 样品运输条件不当,影响了样品的原始性状; k) 存在已知的 抽 样错 误。 4.2.4 样品 标识 4.2.4.1 符合接收要求的 样品,应在样品登记表、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的系统中登记样品信息, 完 成样品接收,给出样品标识。 4.2.4.2 应将样品标识粘贴或捆绑 方式 在
7、样品或其外包装上的显著位置。标识应 不遮挡样品信息、 不 易脱 落。 4.2.4.3 多个独立包装组成的样品,应在每个独立包装上分别粘贴或捆绑 标识。 4.3 样品 流转、传递 4.3.1 样品流转、传递时, 应确认样品包装、封条的完整性,核对样品信息、检查样品数量、状态标 识等情况,做好传递记录。传递记录包括且不限于: a) 样品名称; b) 样品编号; c) 样品数量; d) 样品状态描述; DB4105/T 178 2021 3 e) 样品规格型号 ; f) 流转、传递时间; g) 流转、传递涉及的部门(单位)、人员签名或盖章。 4.3.2 样品 流转、 传递时 的运输条件应符合相关要求
8、,以确保样品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4.4 样品 储存、保护 4.4.1 机构应设 置独立的 场所,并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储存样品,储存场所的环境条件(温度、湿度、 光照、通风等)应符合样品储存的要求。 4.4.2 储存期限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客户的要求 。 4.4.3 应配置消防安全设备设施,并定期检查。 4.4.4 宜设置监控、门禁或报警系统。 4.4.5 应按待检、在检、检毕、留样等状态分区存放样品,并标识 。 4.4.6 应按样品标签说明中的储存条件储存样品。 4.4.7 储存 过程有特殊要求的 样品 , 应按有关规定,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样品发生 变化 。 4.4.8 易 燃、易爆、有毒
9、有害的危险样品,应采取隔离存放等安全措施。 4.4.9 贵重及危险的样品,应授权专人保管。 4.4.10 样品储存期间应定期检查,并保持 、监控和记录环境条件。监控记录包括且不限于: a) 监控时间; b) 监控对象 ; c) 监控人员签名; d) 温度; e) 湿度。 4.5 样品 制备 4.5.1 应按相应的标准、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样品的制备。 4.5.2 制备过程不应改变样品的原始性状。 4.6 样品 处置、返回 4.6.1 超过储存期的样品,应按程序进行处置,并保留相关的审批、处置记录及影像资料。 4.6.2 样品应分类处置,处置应遵循防止浪费、节约资源、安全环保的原则。 4.6.3 具有危害性且 无法自行完成处置的样品,应交由专业机构处置,并保留处置记录。 4.6.4 需要返回的样品,应 按 程序 规定返回并 记录。 5 样品记录的管理 5.1 与样品相关的所有文件及记录均应归档保存。 5.2 样品记录的控制和保存应符合 RB/T 214的要求。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