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93.010CCS P 04 DB4102开 封 市 地 方 标 准DB 4102/T 023 2021海 绵 城 市 建 设 技 术 规 范 2021- 07-02发 布 2021- 08-01实 施开 封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4102/T 023 2021 目 次前 言 .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建 设 目 标 .24.1 一 般 规 定 .24.2 源 头 控 制 .24.3 过 程 控 制 .44.4 系 统 控 制 .55 规 划 .6 5.1 一 般 规 定 .65.2 总 体 规 划 层
2、次 .65.3 详 细 规 划 层 次 .65.4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层 次 .76 设 计 .76.1 建 筑 与 小 区 .76.2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116.3 城 市 道 路 .126.4 绿 地 与 广 场 .146.5 城 市 水 系 .177 施 工 和 验 收 .208 运 行 维 护 .219 监 测 控 制 .21 9.1 实 施 效 果 评 估 .219.2 平 台 建 设 .21 DB4102/T 023 2021 II 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 1.1 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3、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 。本 文 件 由 开 封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 城 市 综 合 执 法 局 ) 提 出 。本 文 件 由 开 封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 城 市 综 合 执 法 局 ) 归 口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开 封 市 市 政 工 程 设 计 研 究 有 限 公 司 、 苏 交 科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蔡 可 宁 、 郭 舒 娅 、 王 红 霞 、 刘 培 坤 、 张 丽 霞 、 梁 志 鹏 、 刘 俊 朋 、 杨 斌 、 刘 博 、杨 楠 、 董 靖 、 王 岩 、 李 璐 、 孙 涛 、 赵
4、丽 丽 、 霍 文 博 、 王 灿 、 曾 瑜 、 王 晓 云 、 张 亚 平 、 李 芙 、 罗 佳 欣 、 张熠 、 姚 鑫 雨 、 郑 倩 。 DB4102/T 023 2021 1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技 术 标 准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技 术 标 准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 术 语 和 定 义 、 建 设 目 标 、 规 划 、 设 计 、 施工 和 验 收 、 运 行 维 护 、 监 测 控 制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开 封 市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的 实 施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5、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文 件 ,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 50420 城 市 绿 地 设 计 规 范GB 51192 公 园 设 计 规 范GB/T 51345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评 价 标 准CJJ 1 城 镇 道 路 施 工 与 质 量 验 收 规 范CJJ/T 66 路 面 稀 浆 罩 面 技 术 规 程
6、CJJ/T 135 透 水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技 术 规 程CJJ 142 建 筑 屋 面 雨 水 排 水 系 统 技 术 规 程CJJ 169 城 镇 道 路 路 面 设 计 规 范CJJ/T 188 透 水 砖 路 面 技 术 规 程CJJ/T 190 透 水 沥 青 路 面 技 术 规 程CJJ 194 城 市 道 路 路 基 设 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 GB/T 51345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年 径 流 污 染 控 制 率 volume capture ratio of annual urban diff
7、use pollution在 多 年 平 均 降 雨 条 件 下 , 雨 水 径 流 经 过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设 施 的 物 理 、 化 学 和 生 物 等 作 用 , 规 划 或 设 计范 围 内 累 积 全 年 削 减 的 径 流 污 染 物 总 量 占 全 年 雨 水 径 流 污 染 物 总 量 的 百 分 比 。3.2 超 标 雨 水 排 放 系 统 over standard rainwater discharge system是 城 市 海 绵 系 统 的 组 成 部 分 之 一 , 用 来 应 对 超 过 城 市 雨 水 管 渠 系 统 设 计 标 准 的 雨 水 径 流
8、 。 一 般 通 过综 合 选 择 自 然 水 体 、 多 功 能 调 蓄 水 体 、 行 泄 通 道 、 调 蓄 池 、 深 层 隧 道 等 自 然 途 径 或 人 工 设 施 构 建 。3.3 设 施 径 流 体 积 控 制 规 模 facility runoff volume control scale 依 据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所 对 应 的 设 计 降 雨 量 及 汇 水 面 积 , 采 用 “ 容 积 法 ” 计 算 得 到 渗 透 、 滞 蓄 、 净化 设 施 所 需 控 制 的 径 流 体 积 。3.4 建 成 区 综 合 径 流 系 数 comprehensiv
9、e runoff coefficient of built-up area建 成 区 内 各 类 地 面 面 积 的 加 权 平 均 值 。 DB4102/T 023 2021 2 4 建 设 目 标4.1 一 般 规 定4.1.1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总 体 目 标 为 “ 小 雨 不 积 水 、 大 雨 不 内 涝 、 水 体 不 黑 臭 、 热 岛 有 缓 解 ” 。4.1.2 海 绵 城 市 规 划 和 建 设 应 统 筹 发 挥 自 然 生 态 功 能 和 人 工 干 预 功 能 , 以 源 头 减 排 为 重 点 , 结 合 过 程控 制 和 系 统 治 理 , 形 成 完 善
10、 的 雨 水 综 合 管 理 体 系 。4.1.3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目 标 应 包 括 修 复 水 生 态 、 改 善 水 环 境 、 保 障 水 安 全 、 节 约 水 资 源 。4.1.4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应 根 据 源 头 减 排 、 过 程 控 制 和 系 统 治 理 理 念 制 定 目 标 与 指 标 。4.1.5 源 头 减 排 应 以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和 径 流 污 染 控 制 率 为 指 标 。4.1.6 过 程 控 制 应 以 提 高 管 网 的 排 放 标 准 为 目 标 , 改 造 项 目 还 应 包 括 雨 污 混 接 及 雨 污 分 流
11、 改 造 等 内 容 。4.1.7 系 统 治 理 以 水 生 态 、 水 环 境 和 达 到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为 目 标 。 内 容 包 括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 生 态 岸线 恢 复 率 、 城 市 面 源 污 染 控 制 等 。4.1.8 雨 水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应 以 区 域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为 根 据 。 综 合 考 虑 开 发 强 度 和 经 济 发 展 水 平等 因 素 。 因 地 制 宜 、 从 实 际 出 发 , 从 整 体 角 度 统 筹 考 虑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的 可 实 施 性 。 4.1.9 海 绵 城 市
12、 建 设 不 得 降 低 雨 水 管 渠 排 水 设 计 标 准 , 应 结 合 城 市 更 新 逐 步 实 现 管 网 的 提 质 增 效 建 设 。4.1.10 根 据 城 市 内 涝 防 治 体 系 各 系 统 对 应 的 降 雨 频 次 和 强 度 不 同 , 源 头 减 排 系 统 对 应 高 频 次 小 降 雨 ,管 渠 系 统 对 应 中 等 降 雨 , 行 泄 通 道 及 河 湖 蓄 洪 对 应 小 频 次 暴 雨 。 各 系 统 应 相 互 衔 接 , 合 理 布 局 。4.1.11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不 宜 设 置 控 制 指 标 , 应 以 保 护 文 物 和 历
13、史 风 貌 为 前 提 , 主 要 解 决 局 部 积 水 、 管 道错 接 与 径 流 污 染 问 题 。4.1.12 海 绵 城 市 规 划 应 根 据 开 封 市 的 自 然 地 理 条 件 、 城 市 排 水 设 施 现 状 和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 因 地 制 宜 进行 编 制 。 建 成 区 以 问 题 为 导 向 , 新 建 区 以 目 标 为 导 向 , 合 理 确 定 开 封 市 的 海 绵 城 市 目 标 及 指 标 体 系 。4.1.13 编 制 开 封 市 总 体 规 划 、 详 细 规 划 、 各 类 专 项 规 划 时 , 应 针 对 开 封 市 的 自 然
14、地 理 特 点 进 行 海 绵 城市 建 设 相 关 研 究 , 将 海 绵 城 市 的 目 标 及 指 标 纳 入 相 应 规 划 体 系 , 并 在 具 体 建 设 过 程 中 落 实 。4.1.14 有 特 殊 污 染 源 地 区 , 其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目 标 应 经 专 题 论 证 。4.2 源 头 控 制4.2.1 不 同 用 地 性 质 项 目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指 标 , 应 综 合 考 虑 区 域 海 绵 城 市 相 关 规 划 和 现 状 、 开 发 强度 等 因 素 确 定 , 取 值 范 围 宜 为 50%90%, 并 不 应 低 于 表 1。 表
15、 1 不 同 类 别 用 地 项 目 雨 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表项 目 类 型 雨 水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指 标住 宅 小 区 老 旧 小 区 70%新 建 小 区 80%公 建 改 建 商 业 金 融 70%行 政 办 公 70%教 育 科 研 75% 新 建 80%城 市 道 路 城 市 快 速 路 65%城 市 主 干 路 65%新 建 次 干 路 及 支 路 DB4102/T 023 2021 3 表 1 不 同 类 别 用 地 项 目 雨 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表 ( 续 )城 市 绿 地 与 广 场 绿 地 ( 公 园 及 防 护 绿 地
16、 ) 85%新 建 广 场 70%历 史 文 化 街 区 注 1: 项 目 按 规 划 用 地 分 类 。注 2: “ ” 表 示 不 作 硬 性 指 标 要 求 , 应 充 分 利 用 空 间 实 施 源 头 减 排 。注 3: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与 建 筑 密 度 、 绿 地 率 、 地 下 空 间 等 因 素 密 切 相 关 。 绿 地 率 高 、 建 筑 密 度 低 的 建 筑 与 小 区应 适 当 提 高 雨 水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4.2.2 不 同 类 型 建 设 项 目 现 状 下 垫 面 的 径 流 系 数 应 依 据 实 测 数 据 确 定
17、, 缺 乏 资 料 时 可 参 照 表 2取 值 。表 2 建 成 区 综 合 径 流 系 数 用 地 类 型 综 合 径 流 系 数集 中 居 住 区 0.600.70集 中 公 建 区 0.640.85老 旧 平 房 区 0.870.91道 路 与 交 通 设 施 用 地 0.800.90广 场 0.800.90绿 地 0.150.404.2.3 各 类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设 施 对 于 径 流 污 染 物 的 削 减 率 应 依 据 实 测 数 据 确 定 , 缺 乏 资 料 时 , 可 按 下 式 计 算 :年 径 流 污 染 去 除 率 ( SS 计 ) =年 径 流 总 量
18、控 制 率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设 施 对 SS的 平 均 去 除 率 。 不 同 设 施对 SS的 去 除 率 可 按 表 3取 值 。 表 3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设 施 污 染 物 去 除 率 ( SS计 )设 施 污 染 物 去 除 率( %) 设 施 污 染 物 去 除 率( %)透 水 铺 装 8090 蓄 水 池 8090绿 色 屋 顶 7080 雨 水 罐 8090生 物 滞 留 设 施 7095 植 草 沟 3590 湿 塘 50-80 渗 透 管 渠 3570初 期 雨 水 弃 流 设 施 4060 植 被 缓 冲 带 5075注 1: 转 输 型 植 草 沟 取
19、低 值 , 转 输 兼 入 渗 型 植 草 沟 取 高 值 。注 2: 打 孔 渗 透 管 ( 沟 ) 取 低 值 , 开 孔 率 越 高 值 越 大 , 软 式 渗 透 管 取 高 值 。 DB4102/T 023 2021 4 4.2.4 径 流 污 染 削 减 控 制 要 求 应 依 据 海 绵 专 项 规 划 确 定 , 并 应 根 据 管 控 单 元 及 项 目 内 建 设 情 况 、 用 地性 质 、 水 环 境 质 量 要 求 、 径 流 污 染 特 征 等 因 素 确 定 , 并 应 符 合 表 4的 规 定 。表 4 不 同 类 别 项 目 雨 水 径 流 污 染 削 减 率
20、项 目 类 型 雨 水 径 流 污 染 削 减 率住 宅 小 区 老 旧 小 区 40%新 建 小 区 70%公 建 既 有 公 建 40% 新 建 公 建 70%城 市 道 路 城 市 快 速 路 -城 市 主 干 路新 建 城 市 次 干 路 及 支 路绿 地 与 广 场 绿 地 ( 公 园 及 防 护 绿 地 ) 70%新 建 广 场 70%改 建 广 场 40%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4.2.5 建 筑 小 区 雨 污 混 错 接 改 造 率 应 为 100%, 规 划 雨 污 分 流 区 域 的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时 应 进 行 雨 污 分 流 改造 。4.2.6 在 雨 水
21、 管 渠 及 内 涝 防 治 设 计 重 现 期 下 , 项 目 的 外 排 水 总 量 不 大 于 建 设 前 的 水 平 , 并 满 足 以 下 要求 : a) 已 建 成 城 区 的 外 排 雨 水 流 量 径 流 系 数 不 大 于 0.5;b) 新 开 发 区 域 外 排 雨 水 流 量 径 流 系 数 不 大 于 0.4;c) 外 排 雨 水 峰 值 流 量 不 大 于 市 政 管 网 的 接 纳 能 力 。4.3 过 程 控 制4.3.1 在 雨 水 排 水 管 设 计 重 现 期 对 应 降 雨 强 度 下 , 不 应 出 现 积 水 现 象 。4.3.2 雨 水 管 渠 标
22、准 应 满 足 排 水 规 划 要 求 , 并 不 低 于 表 5及 表 6的 规 定 。 表 5 雨 水 管 渠 设 计 重 现 期 ( 年 )城 区 类 型 非 中 心 城 区 中 心 城 区 中 心 城 区 的 重 要 地 区 中 心 城 区 地 下 通 道 和 下 沉 式 广 场 等重 现 期 ( P) 2 3 10 30注 1: 表 中 所 列 设 计 重 现 期 适 用 于 采 用 年 开 封 市 的 暴 雨 强 度 公 式 ;注 2: 雨 水 管 渠 应 按 重 力 流 、 满 管 流 计 算 ;注 3: 中 心 城 区 重 要 地 区 主 要 指 行 政 中 心 、 交 通 枢
23、 纽 、 学 校 、 医 院 、 商 业 聚 集 区 及 重 要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等 。 DB4102/T 023 2021 5 表 6 下 凹 式 立 体 交 叉 道 路 雨 水 管 渠 设 计 重 现 期 ( 年 ) 表区 域 特 别 重 要 道 路 重 要 道 路 一 般 道 路市 区 30 30 20县 区 20 10 10注 1: 表 中 包 含 下 凹 桥 区 雨 水 泵 站 重 现 期 ;注 2: 表 中 特 别 重 要 道 路 指 城 市 快 速 路 及 高 速 公 路 ;注 3: 对 于 现 状 下 凹 式 立 体 交 叉 道 路 雨 水 管 渠 及 泵 站 的 单
24、项 改 造 工 程 , 应 对 其 设 计 重 现 期 进 行 分 析 论 证 。 如 按 表 中 规 定 的 标 准 进 行 建 设 , 需 对 桥 体 结 构 进 行 重 大 改 造 , 投 资 巨 大 时 , 则 可 在 表 中 的 基 础 上 适 当 降 低 设 计 重现 期 , 并 通 过 其 他 措 施 , 使 其 防 涝 标 准 满 足 要 求 。4.4 系 统 控 制4.4.1 应 尊 重 自 然 生 态 空 间 格 局 , 根 据 城 市 规 划 的 及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和 生 态 控 制 线 要 求 , 保 护 天 然 水 域 ,保 护 并 恢 复 自 然 地 形
25、地 貌 和 山 水 格 局 。 不 得 侵 占 天 然 行 洪 通 道 、 洪 泛 区 和 湿 地 、 林 地 、 草 地 等 生 态 敏 感区 ,并 应 符 合 规 划 的 蓝 线 绿 线 等 管 控 严 格 遵 守 规 划 的 蓝 线 、 绿 线 等 管 控 要 求 。4.4.2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除 生 产 性 岸 线 及 必 要 的 防 洪 岸 线 外 ,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城 市 水 体 的 生 态 性 岸 线 率不 宜 小 于 70%。4.4.3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后 , 汇 流 区 域 水 体 水 质 不 应 劣 于 建 设 前 ; 旱 季 下 游 断
26、面 水 质 不 宜 劣 于 上 游 来 水 水质 。4.4.4 河 、 湖 、 库 水 质 应 满 足 开 封 市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要 求 。 4.4.5 城 市 雨 污 分 流 排 水 体 制 区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a) 新 建 地 区 的 排 水 系 统 应 采 用 分 流 制 ;b) 无 污 水 直 排 ;4.4.6 合 流 制 区 域 应 优 先 通 过 源 头 减 排 系 统 的 构 建 , 减 少 进 入 合 流 制 管 道 的 径 流 量 , 降 低 合 流 制 溢 流 总量 和 溢 流 频 次 。 合 流 制 溢 流 污 染 控 制 应 符 合 下 列
27、规 定 :a) 现 有 合 流 制 排 水 系 统 , 应 按 城 镇 排 水 规 划 的 要 求 , 逐 步 实 施 雨 污 分 流 改 造 ;b) 暂 时 不 具 备 雨 污 分 流 条 件 的 地 区 , 应 采 取 截 流 、 调 蓄 和 处 理 相 结 合 的 措 施 , 提 高 截 流 倍 数 , 加强 降 雨 初 期 的 污 染 防 治 ;c) 控 制 雨 天 合 流 制 溢 流 污 染 , 不 得 使 所 对 应 的 受 纳 水 体 出 现 黑 臭 。4.4.7 在 内 涝 防 治 重 现 期 对 应 的 暴 雨 条 件 下 , 不 发 生 内 涝 。4.4.8 内 涝 防 治
28、 设 计 重 现 期 , 应 根 据 开 封 市 防 洪 排 涝 规 划 、 区 域 类 型 、 积 水 影 响 程 度 等 因 素 , 通 过 技术 经 济 比 较 后 确 定 。 内 涝 防 治 设 计 重 现 期 按 表 7取 值 。表 7 内 涝 防 治 设 计 重 现 期 重 现 期 ( 年 ) 地 面 积 水 设 计 标 准30 1. 居 民 住 宅 和 工 商 业 建 筑 物 的 底 层 不 进 水 ;2. 道 路 中 一 条 车 道 的 积 水 深 度 不 超 过 15 cm。注 1: 当 地 面 积 水 不 满 足 上 表 要 求 时 , 应 采 取 渗 透 、 调 蓄 、
29、设 置 雨 洪 行 泄 通 道 和 内 河 整 治 等 措 施 ;注 2: 超 过 内 涝 设 计 重 现 期 的 暴 雨 , 应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4.4.9 在 上 位 专 项 规 划 的 年 限 内 , 逐 步 消 除 建 成 区 内 积 水 点 。 DB4102/T 023 2021 6 5 规 划5.1 一 般 规 定5.1.1 海 绵 城 市 规 划 应 以 开 封 市 城 乡 规 划 体 系 相 衔 接 , 可 分 为 总 体 规 划 和 详 细 规 划 层 次 , 为 满 足 近 期建 设 需 要 , 深 化 落 实 海 绵 城 市 规 划 目 标 和 策 略 , 可
30、进 一 步 编 制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5.1.2 海 绵 城 市 规 划 应 与 同 层 次 的 城 乡 规 划 及 其 他 专 项 规 划 相 协 调 , 并 与 同 层 次 的 城 乡 规 划 范 围 一 致 。5.1.3 海 绵 城 市 规 划 的 技 术 方 法 应 包 括 相 关 指 标 、 要 素 控 制 和 空 间 布 局 引 导 。5.2 总 体 规 划 层 次5.2.1 总 体 规 划 层 次 的 城 乡 规 划 应 提 出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要 求 、 融 入 海 绵 城 市 理 念 , 可 纳 入 海 绵 城 市 规 划的 主 要 控 制 指
31、 标 与 空 间 管 控 要 素 。5.2.2 总 体 规 划 层 次 的 海 绵 城 市 规 划 应 统 筹 确 定 全 市 、 县 或 区 域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各 项 目 标 和 指 标 。5.2.3 总 体 规 划 层 次 的 海 绵 城 市 规 划 应 从 全 市 、 县 或 区 域 范 围 内 综 合 考 虑 不 同 区 域 的 现 状 排 水 条 件 、 建 设 条 件 等 因 素 , 分 区 域 确 定 地 区 排 水 防 涝 、 水 污 染 防 治 、 水 环 境 改 善 和 雨 水 资 源 利 用 目 标 , 提 出 战 略性 对 策 。5.2.4 总 体 规 划 层
32、 次 应 编 制 与 全 市 、 县 和 各 区 总 体 规 划 相 对 应 的 全 市 海 绵 城 市 规 划 和 区 级 海 绵 城 市 规划 。5.2.5 总 体 规 划 层 次 海 绵 城 市 规 划 应 与 同 层 次 相 关 专 项 规 划 相 协 调 , 并 以 各 相 关 行 业 、 系 统 的 专 项 规划 为 参 考 。5.2.6 城 市 层 面 : 排 水 防 涝 工 程 体 系 , 结 合 城 市 更 新 增 绿 留 白 ; 流 域 区 域 : 自 然 风 貌 , 恢 复 山 体 植 被 ,修 复 水 体 , 水 资 源 涵 养 。5.3 详 细 规 划 层 次5.3.
33、1 详 细 规 划 层 次 的 海 绵 城 市 规 划 应 落 实 上 位 规 划 中 提 出 的 海 绵 城 市 控 制 目 标 和 建 设 要 求 , 明 确 目标 实 施 途 径 和 区 域 ( 或 地 块 ) 建 设 导 向 , 确 定 合 理 的 建 设 配 置 与 设 施 规 模 。5.3.2 详 细 规 划 层 次 的 海 绵 城 市 规 划 提 出 的 规 划 指 标 包 括 控 制 性 指 标 和 引 导 性 指 标 控 制 性 指 标 。5.3.3 控 制 性 指 标 是 为 实 现 相 关 控 制 目 标 和 建 设 要 求 而 制 定 的 具 备 约 束 性 或 强 制
34、 性 的 指 标 , 应 以 基 于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目 标 而 制 定 的 地 块 径 流 削 减 量 为 核 心 管 控 指 标 , 应 根 据 管 控 区 目 标 和 地 块 条 件 合 理 制 定径 流 污 染 控 制 、 径 流 峰 值 削 减 等 指 标 , 构 建 地 块 的 海 绵 城 市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5.3.4 引 导 性 指 标 是 为 实 现 相 关 控 制 性 指 标 或 建 设 要 求 而 制 定 的 建 议 性 、 导 向 性 指 标 , 可 用 于 指 导 控制 性 指 标 之 外 的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目 标 的 实 现 , 或
35、指 导 控 制 性 指 标 的 具 体 实 施 途 径 。5.3.5 详 细 规 划 层 次 的 海 绵 城 市 规 划 应 通 过 蓝 线 、 绿 线 等 规 划 控 制 线 的 划 示 , 明 确 河 湖 水 域 与 道 路 绿化 分 隔 带 的 范 围 , 保 证 河 湖 水 面 率 、 绿 地 率 等 上 位 规 划 指 标 得 到 落 实 。5.3.6 详 细 规 划 层 次 的 海 绵 城 市 规 划 应 针 对 各 地 块 提 出 海 绵 城 市 相 关 设 施 的 配 置 引 导 。 配 置 引 导 的 编制 应 基 于 对 地 块 的 规 划 用 地 类 型 、 容 积 率
36、、 整 体 功 能 布 局 要 求 及 周 边 情 况 、 水 文 地 质 等 特 点 分 析 , 应 遵循 节 约 资 源 、 保 护 环 境 、 因 地 制 宜 、 经 济 适 用 的 规 划 原 则 。5.3.7 各 地 块 中 海 绵 城 市 相 关 设 施 应 因 地 制 宜 配 置 , 可 按 表 8的 规 定 实 施 。表 8 海 绵 城 市 相 关 设 施 规 划 配 置 技 术 类 型( 按 主 要 功 能 ) 单 项 设 施 用 地 类 型建 筑 与 小 区 城 市 道 路 绿 地 与 广 场 城 市 水 系渗 透 技 术 透 水 铺 装 渗 透 塘 渗 井 渗 管 /渠
37、DB4102/T 023 2021 7 表 8 海 绵 城 市 相 关 设 施 规 划 配 置 ( 续 )滞 、 蓄 技 术 绿 色 屋 顶 下 凹 式 绿 地 生 物 滞 留 设 施 湿 塘 雨 水 湿 地 调 节 塘 调 节 池 净 化 技 术 植 被 缓 冲 带 初 期 雨 水 弃 流 设 施 人 工 土 壤 渗 滤 回 用 技 术 蓄 水 池 /模 块 雨 水 罐 排 放 技 术 植 草 沟 雨 水 管 渠 系 统 雨 水 泵 站 行 泄 通 道 注 : 宜 采 用 ; 可 采 用 ; 不 宜 采 用 。 5.4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层 次5.4.1 针 对 有 特 定 需 求 开 展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或 城 市 设 计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地 块 , 应 开 展 海 绵 城 市 设 施 选 型 、布 局 规 划 和 初 步 设 计 方 案 的 编 制 工 作 。5.4.2 应 以 落 实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层 面 海 绵 城 市 相 关 控 制 指 标 为 基 本 目 的 , 系 统 性 地 对 地 块 的 海 绵 城 市建 设 进 行 统 筹 安 排 。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