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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12 T 1040-2021 人民法院辅助事务外包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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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12 T 1040-2021 人民法院辅助事务外包服务规范.pdf

    1、ICS 03.160CCS A 16 DB3212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3212/T 1040 2021人 民 法 院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服 务 规 范 2021-06-29发 布 2021-07-01实 施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3212/T 1040 2021 I 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 1.1 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 。本 文 件 由 泰 州 市 姜 堰 区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本 文 件 由 泰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2、院 归 口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泰 州 市 姜 堰 区 人 民 法 院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卢 爱 华 、 于 世 民 、 陈 晓 红 、 林 成 才 、 王 晓 理 。 DB3212/T 1040 2021 1 人 民 法 院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人 民 法 院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的 可 外 包 服 务 事 项 、 发 包 原 则 、 发 包 工 作 过 程 及 要 求 、 承 包 工作 过 程 及 要 求 、 监 管 考 核 和 持 续 改 进 等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泰 州 市 区 两 级 人

    3、 民 法 院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工 作 的 运 行 和 管 理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3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外 包 方 outsourcing party某 机 构 将 原 本 由 自 身 承 担 的 部 分 业 务 剥 离 出 来 , 以 合 同 方 式 委 托 给 其 他 机 构 完 成 , 以 提 高 效 率 。3.2 外 包 机 构 outsourcing organization具 有 承 接 外 包 事 务 的 服 务 机 构 。3.3 法 院 辅 助

    4、事 务 auxiliary court affairs除 审 判 、 强 制 执 行 等 专 业 性 强 、 难 以 替 代 的 核 心 事 务 外 的 辅 助 性 、 机 械 性 的 事 务 。3.4 法 院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outsourcing of court auxiliary services法 院 将 除 审 判 、 强 制 执 行 等 专 业 性 强 、 难 以 替 代 的 审 判 事 务 外 的 、 相 关 联 的 、 辅 助 性 的 、 机 械 性 的事 务 , 外 包 给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并 由 法 院 对 服 务 行 为 进 行 评 价 。 4 可

    5、外 包 服 务 事 项4.1 法 院 事 务 应 区 分 程 序 保 障 类 事 务 与 专 业 判 断 实 施 类 事 务 , 专 业 判 断 实 施 类 事 务 不 得 外 包 。4.2 民 商 事 、 执 行 程 序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应 涵 盖 诉 讼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 审 判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 执 行 辅 助 事 务 外包 。5 发 包 原 则5.1 合 法 原 则法 院 应 掌 握 整 个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过 程 中 适 用 的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 依 法 确 定 发 包 范 围 、 过 程 及 承 包方 选 择 , 并 采 取

    6、 有 效 措 施 予 以 监 管 。5.2 安 全 原 则安 全 管 理 应 遵 循 预 防 为 主 , 全 程 监 控 的 原 则 。 法 院 应 制 定 和 落 实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 避 免 因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引 起 的 卷 宗 遗 失 或 案 件 秘 密 和 个 人 隐 私 被 泄 露 。5.3 可 控 原 则法 院 应 对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工 作 全 过 程 进 行 监 控 , 对 服 务 承 包 方 的 人 员 、 工 作 场 所 、 设 备 、 管 理 工 作 、 DB3212/T 1040 2021 2 业 务 操 作 等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7、、 检 查 。6 发 包 工 作 过 程 及 要 求6.1 发 包 流 程法 院 发 包 工 作 分 为 规 划 与 审 批 、 承 包 方 筛 选 与 确 定 、 签 订 合 同 、 合 同 执 行 与 监 督 、 评 估 与 改 进 五 个步 骤 。6.2 规 划 与 审 批6.2.1 法 院 应 制 定 辅 助 事 务 工 作 规 划 , 并 取 得 有 效 的 授 权 和 批 准 。 法 院 明 确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工 作 责 任 部门 和 负 责 人 。6.2.2 法 院 应 在 综 合 考 虑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自 身 业 务 量 、 案 件 特 点 、 风

    8、险 控 制 能 力 、 费 用 等 各 种 因 素的 基 础 上 , 分 析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的 必 要 性 和 可 行 性 , 确 定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的 范 围 和 方 式 。6.3 承 包 方 的 筛 选 与 确 定 6.3.1 法 院 应 根 据 国 家 和 上 级 部 门 关 于 服 务 采 购 管 理 的 规 定 、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工 作 规 划 , 制 定 承 包 方 筛选 方 案 , 通 过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 邀 标 、 竞 争 性 谈 判 、 公 开 招 标 等 方 式 选 择 合 适 的 外 包 机 构 。6.3.2 法 院 应 根 据

    9、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自 身 业 务 需 要 , 明 确 对 承 包 方 的 基 本 要 求 :a) 承 包 方 应 为 依 法 注 册 的 法 人 ;b) 承 包 方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须 的 服 务 能 力 ;c) 承 包 方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诚 实 守 信 , 无 违 法 犯 罪 记 录 。6.4 合 同 签 订6.4.1 合 同 内 容6.4.1.1 合 同 内 容 应 包 括 服 务 内 容 和 范 围 、 工 作 场 所 、 最 低 服 务 保 障 人 员 、 服 务 质 量 标 准 、 合 同 双 方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价 格 标

    10、准 和 付 费 方 式 、 服 务 期 限 、 保 密 条 款 、 违 约 责 任 等 。6.4.1.2 合 同 中 应 包 含 合 同 变 更 与 终 止 的 触 发 条 件 , 触 发 条 件 成 就 后 的 过 渡 安 排 。6.5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见 附 录 A。6.6 合 同 执 行 与 监 督6.6.1 法 院 应 当 对 承 包 方 相 关 服 务 人 员 进 行 政 治 审 核 和 入 职 技 能 培 训 , 并 进 行 档 案 管 理 。 有 违 法 犯 罪前 科 人 员 不 应 录 用 。 法 院 在 辅 助 人 员 录 用 上 应 有 否

    11、决 权 。6.6.2 法 院 应 对 承 包 方 的 资 源 管 理 、 业 务 管 理 、 安 全 管 理 、 绩 效 管 理 进 行 有 效 的 监 督 。6.6.3 外 包 机 构 发 生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化 、 破 产 、 兼 并 、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流 失 、 财 务 状 况 恶 化 、 内 部 管 理 混乱 等 可 能 造 成 外 包 服 务 终 止 或 服 务 质 量 急 剧 下 降 的 情 况 时 , 法 院 应 在 一 个 月 内 对 外 包 机 构 作 出 履 约 能 力评 估 。6.7 评 估 与 改 进6.7.1 法 院 应 对 承 包 方 运 行 衔

    12、接 度 、 质 效 指 标 、 满 意 度 进 行 服 务 质 量 评 价 , 作 为 续 约 与 变 更 服 务 价 格的 重 要 指 标 。6.7.2 法 院 应 及 时 总 结 外 包 工 作 经 验 教 训 , 持 续 改 进 发 包 工 作 。 7 承 包 工 作 过 程 及 要 求7.1 资 源 管 理7.1.1 人 力 资 源 管 理7.1.1.1 外 包 机 构 应 实 行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 建 立 胜 任 法 院 辅 助 事 务 工 作 的 员 工 队 伍 。 DB3212/T 1040 2021 3 7.1.1.2 外 包 机 构 应 根 据 国 家

    13、劳 动 法 律 法 规 与 员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保 障 劳 动 者 权 益 。7.1.1.3 外 包 机 构 应 根 据 法 院 辅 助 事 务 的 要 求 招 聘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的 员 工 , 优 先 录 用 法 律 教 育 背 景 及 有法 院 从 业 经 历 的 员 工 。 保 证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有 一 定 的 稳 定 性 , 辅 助 事 务 人 员 数 量 满 足 项 目 的 最 低 人 员 要 求 。7.1.1.4 外 包 机 构 应 对 拟 聘 用 员 工 进 行 必 要 的 背 景 调 查 和 犯 罪 记 录 调 查 。7.1.1.5 外 包

    14、机 构 应 对 所 有 员 工 进 行 不 少 于 五 日 的 岗 前 培 训 , 每 年 开 展 不 少 于 三 日 的 在 岗 培 训 。 培 训内 容 应 涵 盖 常 见 的 程 序 性 法 律 法 规 、 保 密 管 理 、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 外 包 机 构 应 组 织 员 工 参 加 由 法 院 组 织 的相 关 法 规 及 辅 助 事 务 工 作 培 训 。7.1.2 财 务 管 理外 包 机 构 应 当 规 范 财 务 管 理 , 降 低 财 务 风 险 , 确 保 履 约 财 务 的 持 续 性 。7.1.3 信 息 技 术 管 理外 包 机 构 应 具 有 应 用

    15、辅 助 事 务 信 息 技 术 软 件 的 能 力 。 通 过 与 法 院 合 作 开 发 、 自 行 开 发 、 购 买 信 息 技术 软 件 的 方 式 , 提 高 辅 助 事 务 工 作 效 率 。 软 件 对 接 时 应 确 保 对 接 顺 畅 、 安 全 可 靠 。 7.1.4 设 备 管 理外 包 机 构 应 具 备 从 事 辅 助 事 务 的 专 门 场 所 , 应 配 备 、 管 理 和 维 护 提 供 辅 助 事 务 所 需 的 各 种 基 础 设 备 。7.2 业 务 管 理7.2.1 外 包 机 构 应 根 据 法 院 各 板 块 辅 助 事 务 工 作 任 务 , 制

    16、定 各 板 块 标 准 工 作 流 程 以 提 高 效 率 , 保 证 辅助 事 务 合 法 有 效 高 效 开 展 。7.2.2 诉 讼 辅 助 事 务 包 括 诉 导 分 流 、 编 目 扫 描 、 立 案 录 入 、 材 料 收 转 、 卷 宗 查 阅 、 12368 咨 询 热 线 等内 容 。 规 范 化 流 程 见 附 录 B。7.2.3 审 判 辅 助 事 务 包 括 卷 宗 流 转 、 分 案 排 期 、 文 书 制 作 、 文 书 送 达 与 跟 进 、 卷 宗 装 订 等 内 容 。 规 范化 流 程 见 附 录 C。7.2.4 执 行 辅 助 事 务 包 括 编 目 扫

    17、描 、 初 次 接 待 、 提 交 查 控 、 反 馈 线 索 、 执 行 文 书 草 拟 等 内 容 。 规 范 化流 程 见 附 录 D。7.3 安 全 管 理 7.3.1 合 规 性 管 理外 包 机 构 应 进 行 合 规 性 管 理 , 及 时 掌 握 适 用 于 辅 助 事 务 法 律 法 规 的 变 化 , 及 时 采 取 相 应 行 动 以 满 足法 院 要 求 。7.3.2 保 密 保 管7.3.2.1 外 包 机 构 建 立 保 密 管 理 体 系 , 确 保 案 件 情 况 等 信 息 不 被 非 授 权 人 接 触 或 获 知 。7.3.2.2 外 包 机 构 应 掌

    18、握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法 院 的 要 求 , 明 确 秘 密 事 项 的 对 象 范 围 , 结 合 辅 助 事 务 活 动中 涉 及 案 件 秘 密 和 个 人 隐 私 的 各 个 环 节 , 制 定 保 密 制 度 , 采 用 阶 段 化 授 权 以 减 少 辅 助 人 员 全 程 接 触 案 件的 机 会 。7.3.2.3 外 包 机 构 应 对 组 织 内 部 关 键 岗 位 实 行 保 密 安 全 责 任 制 , 确 保 保 密 措 施 的 具 体 落 实 及 泄 密 责 任的 可 追 究 。7.3.2.4 外 包 机 构 应 与 员 工 签 订 书 面 的 保 密 协 议

    19、 , 要 求 员 工 承 诺 在 工 作 过 程 中 不 得 摘 抄 、 复 制 、 拍 照 ,泄 露 案 件 审 判 秘 密 。 保 密 协 议 可 参 考 附 录 E。7.3.2.5 外 包 机 构 应 按 照 与 法 院 签 订 合 同 的 约 定 实 施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 加 强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保 密 管 理 , 保 证 电 子 信 息 的 安 全 。7.3.2.6 外 包 公 司 应 制 定 应 急 管 理 处 置 预 案 , 响 应 突 发 的 泄 密 事 件 。7.4 绩 效 管 理7.4.1 外 包 机 构 应 建 立 辅 助 事 务 服 务 绩 效 管 理

    20、 体 系 , 持 续 改 进 工 作 绩 效 , 以 满 足 法 院 需 要 , 实 现 辅 助事 务 服 务 目 标 。7.4.2 外 包 机 构 进 行 常 态 化 绩 效 汇 报 制 度 , 实 行 月 度 、 季 度 、 年 度 汇 报 制 度 。 DB3212/T 1040 2021 4 7.4.3 外 包 机 构 绩 效 管 理 项 目 由 法 院 根 据 审 判 执 行 绩 效 指 标 确 定 。8 监 管 、 考 核 和 持 续 改 进8.1 监 管8.1.1 监 管 组 织8.1.1.1 法 院 审 判 管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工 作 的 监 管

    21、与 考 核 。8.1.1.2 审 判 管 理 办 公 室 指 定 一 名 在 编 政 法 干 警 作 为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工 作 监 管 专 员 。8.1.1.3 监 管 专 员 应 具 备 五 年 以 上 辅 助 事 务 工 作 经 历 。8.1.2 监 管 方 式8.1.2.1 监 管 采 取 日 常 巡 查 、 不 定 期 抽 查 、 定 期 督 察 的 方 式 。8.1.2.2 监 管 专 员 对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集 中 办 理 场 所 , 每 日 进 行 一 次 以 上 的 日 常 巡 查 , 主 要 巡 查 辅 助 事 务人 员 的 行 为 规 范 、 案 件 流

    22、程 办 理 规 范 。 8.1.2.3 监 管 专 员 不 定 期 抽 查 已 办 结 的 辅 助 事 务 案 件 全 部 流 程 。8.1.2.4 监 管 专 员 对 立 案 效 率 、 送 达 效 率 、 排 期 效 率 、 卷 宗 装 订 效 率 、 保 密 事 项 进 行 督 察 每 月 不 少 于两 次 。8.1.3 监 管 反 馈监 管 专 员 对 监 管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 当 日 反 馈 给 外 包 机 构 项 目 经 理 , 限 期 整 改 纠 正 。8.2 考 核8.2.1 考 核 组 织审 判 管 理 办 公 室 联 合 各 服 务 庭 室 组 成 考 核 小 组

    23、 。8.2.2 考 核 周 期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两 次 考 核 。8.2.3 考 核 指 标 考 核 指 标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a) 材 料 流 转 收 发 数 及 流 转 期 限 ;b) 立 案 扫 描 及 时 率 ;c) 12368接 听 率 ;d) 超 期 送 达 文 书 率 ;e) 月 度 立 案 录 入 数 ;f) 月 度 排 期 数 ;g) 网 络 财 产 查 控 数 ;h) 卷 宗 装 订 及 时 率 。8.2.4 考 核 结 果8.2.4.1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不 满 意 、 基 本 满 意 、 非 常 满 意 三 个 等 次 。8.2.4.

    24、2 两 次 考 核 评 定 不 满 意 的 , 视 为 合 同 变 更 或 终 止 的 条 件 触 发 。8.3 持 续 改 进 8.3.1 改 进 措 施 的 信 息 来 源 主 要 包 括 :a) 监 管 中 发 现 的 违 规 问 题 ;b) 监 管 中 发 现 的 效 率 问 题 ;c) 考 核 中 业 务 庭 室 反 馈 的 问 题 ;d) 律 师 、 当 事 人 的 投 诉 。 DB3212/T 1040 2021 5 8.3.2 改 进 和 预 防 措 施 的 制 定8.3.2.1 监 管 专 员 应 把 共 性 问 题 、 重 大 问 题 、 相 关 方 的 反 馈 和 投 诉

    25、 形 成 分 析 报 告 。8.3.2.2 监 管 专 员 应 根 据 分 析 报 告 反 映 的 问 题 , 立 即 召 开 分 析 会 , 外 包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负 责 人 应 分 析 原因 , 联 合 研 究 确 定 改 进 措 施 , 并 制 定 预 防 措 施 方 案 , 避 免 同 类 问 题 重 复 发 生 。8.3.2.3 在 制 定 改 进 和 预 防 措 施 时 , 应 考 虑 以 下 内 容 :a) 问 题 修 复 : 个 案 问 题 立 即 修 复 , 共 性 问 题 形 成 法 院 内 部 规 定 修 复 ;b) 人 员 培 训 : 对 违 反 操 作 规

    26、程 的 责 任 人 员 进 行 必 要 的 培 训 , 提 高 责 任 意 识 和 能 力 ;c) 惩 处 措 施 : 对 责 任 人 员 按 照 经 法 院 备 案 的 外 包 机 构 人 员 惩 处 办 法 采 取 必 要 的 惩 处 措 施 , 加 强 教育 ;d) 修 订 规 程 : 根 据 改 进 或 预 防 的 要 求 , 对 操 作 规 程 、 服 务 标 准 文 件 进 行 完 善 和 补 充 , 保 证 能 够 对体 系 运 行 提 供 明 确 、 有 效 的 指 导 。8.3.3 改 进 和 预 防 措 施 的 落 实 与 验 证8.3.3.1 根 据 制 定 的 改 进

    27、和 预 防 方 案 , 严 格 落 实 改 进 和 预 防 措 施 , 并 填 写 改 进 预 防 措 施 记 录 表 。 8.3.3.2 改 进 和 预 防 措 施 的 验 证 包 括 改 进 预 防 措 施 和 改 进 预 防 措 施 的 有 效 性 。8.3.3.3 监 管 部 门 根 据 改 进 预 防 措 施 记 录 表 , 通 过 另 案 抽 查 、 回 访 服 务 对 象 等 方 法 取 得 客 观 证 据 , 以验 证 其 措 施 的 有 效 性 。8.3.3.4 外 包 机 构 业 务 负 责 人 在 分 析 会 上 再 次 作 整 改 情 况 总 结 , 汇 报 上 次 纠

    28、 正 预 防 措 施 的 完 成 情 况 。 DB3212/T 1040 2021 6 A附 录 A( 资 料 性 )人 民 法 院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合 同 主 要 参 考 条 款甲 方 : 人 民 法 院乙 方 : 外 包 机 构甲 方 将 其 部 分 审 判 执 行 事 务 性 工 作 外 包 给 乙 方 。 乙 方 向 甲 方 交 付 专 项 外 包 服 务 ,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服务 费 用 。 就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本 协 议 所 规 定 的 服 务 一 事 , 双 方 在 平 等 的 基 础 上 经 友 好 协 商 , 特 订 立 本 协 议如 下 :

    29、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除 非 本 合 同 另 有 明 确 规 定 或 双 方 书 面 同 意 , 否 则 本 合 同 的 全 部 条 款 及 所 有 附 录 构 成 双 方 就本 合 同 内 事 项 的 协 议 , 并 优 先 于 双 方 之 前 就 该 事 项 达 成 的 其 他 所 有 协 议 。第 二 条 本 合 同 如 需 修 订 , 需 经 甲 乙 双 方 同 意 , 并 达 成 书 面 修 改 意 见 , 方 为 有 效 。 在 修 订 合 同 达 成之 前 , 本 合 同 继 续 有 效 。 第 二 章 服 务 内 容 、 范 围 、 地 点 和 期 限第 三 条 服 务

    30、 内 容 ( 根 据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及 双 方 约 定 拟 写 )第 四 条 服 务 范 围 ( 根 据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项 目 的 具 体 范 围 及 双 方 约 定 拟 写 )第 五 条 工 作 地 点乙 方 在 _为 甲 方 提 供 服 务 , 并 主 动 接 受 甲 方 对 工 作 场 所 的 监 督 、 检 查 。第 六 条 服 务 时 间 ( 根 据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及 双 方 约 定 拟 写 ) 第 三 章 服 务 质 量 要 求第 七 条 乙 方 在 整 个 服 务 过 程 中 应 确 保 服 务

    31、 合 法 规 范 、 效 率 和 安 全 保 密 。第 八 条 乙 方 的 辅 助 事 务 工 作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1) 外 包 机 构 员 工 日 常 行 为 规 范 应 当 与 法 院 工 作 人 员 保 持 基 本 一 致 ;( 2) 辅 助 事 务 各 项 流 程 应 当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上 级 或 甲 方 的 规 定 执 行 ;( 3) 外 包 机 构 的 保 密 要 求 应 与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或 服 务 法 院 的 规 定 一 致 ;第 四 章 甲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第 九 条 甲 方 权 利1.有 权 对 乙 方 的 服 务

    32、 事 项 作 出 明 确 、 清 晰 的 要 求 , 有 权 对 乙 方 外 包 人 员 完 成 服 务 项 目 的 情 况 进 行 考察 , 并 给 予 乙 方 及 时 反 馈 。 2.有 权 监 督 乙 方 的 相 关 工 作 , 并 向 乙 方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并 进 行 服 务 效 果 评 估 和 考 核 , 乙 方 应 当 积 极配 合 , 有 效 呈 现 服 务 效 果 。3.有 权 根 据 约 定 的 岗 位 服 务 质 量 标 准 , 对 乙 方 岗 位 外 包 的 成 果 进 行 针 对 性 评 估 和 验 收 , 对 于 不 合 格或 不 能 达 到 要 求 的

    33、 岗 位 ,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重 新 安 排 合 适 人 选 。4.有 权 监 督 、 督 促 乙 方 的 用 工 规 范 , 保 障 外 包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侵 害 ; 如 果 乙 方 外 包 员 工 离 职 或请 假 , 甲 方 有 权 督 促 乙 方 及 时 补 充 人 员 , 避 免 岗 位 运 营 受 到 影 响 。 DB3212/T 1040 2021 7 5.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规 定 每 月 15日 发 放 上 月 的 员 工 工 资 , 如 乙 方 因 非 客 观 原 因 导 致 工 资迟 发 ,

    34、 甲 方 有 权 做 出 提 醒 , 提 醒 超 过 三 次 仍 未 按 时 发 放 的 ,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第 十 条 甲 方 义 务1.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按 时 支 付 乙 方 承 包 服 务 的 全 部 费 用 。2.要 求 乙 方 完 成 的 外 包 服 务 事 项 须 明 确 、 清 晰 、 合 理 , 并 提 供 乙 方 或 乙 方 外 包 人 员 为 达 到 服 务 预 期所 需 要 的 各 项 资 料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岗 位 指 导 文 件 、 检 验 规 范 等 。3.若 有 项 目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需 要 暂 时

    35、调 整 项 目 工 作 安 排 的 , 甲 方 有 义 务 提 前 一 周 以 书 面 形 式告 知 乙 方 , 便 于 乙 方 进 行 妥 善 的 人 力 和 流 程 安 排 , 并 另 行 协 商 工 作 计 划 。4.应 协 助 乙 方 完 成 相 关 岗 位 服 务 设 施 设 备 和 系 统 的 日 常 维 护 ( 除 电 脑 和 打 印 机 的 维 护 外 ) , 出 现 异常 时 及 时 给 予 修 复 或 指 导 , 如 因 甲 方 未 及 时 修 复 或 指 导 修 复 设 备 或 系 统 , 导 致 损 失 的 , 由 甲 方 全 部 承 担 。5.若 甲 方 涉 及 乙

    36、方 服 务 项 目 的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或 劳 动 纪 律 , 在 服 务 期 内 有 变 更 或 调 整 的 , 应 当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告 知 乙 方 , 便 于 乙 方 及 时 分 析 、 并 参 照 要 求 操 作 。 第 十 一 条 乙 方 的 权 利1.有 权 参 考 甲 方 书 面 告 知 的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和 劳 动 纪 律 , 结 合 项 目 管 理 的 日 常 需 要 , 制 订 合 理 且 不 低于 甲 方 规 章 制 度 标 准 的 规 章 制 度 , 并 向 外 包 人 员 公 示 生 效 。2.有 权 直 接 管 理 外 包 人 员 ,

    37、要 求 外 包 人 员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制 度 和 劳 动 纪 律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业 务流 程 、 操 作 规 范 、 监 督 机 制 和 风 险 管 控 机 制 。3.有 权 对 服 务 事 项 行 使 必 要 的 管 理 权 , 该 管 理 权 的 行 使 不 得 违 法 甲 方 的 规 定 , 且 不 得 违 反 甲 方 对 本协 议 服 务 事 务 的 合 理 要 求 。4.有 权 保 护 外 包 人 员 的 合 法 利 益 , 因 甲 方 未 经 过 乙 方 同 意 , 擅 自 调 整 乙 方 外 包 人 员 工 作 时 间 或 工 作岗 位 , 给

    38、 乙 方 或 乙 方 外 包 人 员 带 来 人 身 和 财 产 损 害 的 , 由 甲 方 承 担 责 任 。第 十 二 条 乙 方 义 务1.应 根 据 服 务 外 包 的 项 目 选 聘 合 格 的 外 包 人 员 承 担 服 务 工 作 , 保 证 使 用 在 甲 方 外 包 项 目 上 的 员 工 是经 过 合 法 录 用 和 考 核 管 理 的 , 确 保 服 务 事 项 顺 利 开 展 。 2.应 指 定 一 名 以 上 的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 负 责 处 理 包 括 乙 方 外 包 人 员 的 日 常 管 理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招 聘 入职 、 考 勤 绩 效

    39、 、 工 资 发 放 、 惩 处 奖 励 等 ) 、 部 门 间 的 协 调 沟 通 工 作 ; 相 关 的 制 度 流 程 制 定 及 执 行 , 员 工技 能 提 升 规 划 与 落 实 ;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 团 队 建 设 ; 项 目 员 工 及 现 场 异 常 事 务 的 处 理 与 跟 进 、 费 用 的 结算 和 支 付 等 问 题 。3.应 对 乙 方 人 员 配 发 明 显 有 别 于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的 服 装 、 胸 卡 、 工 牌 等 , 以 便 于 现 场 管 理 。4.应 按 本 协 议 约 定 为 甲 方 提 供 各 项 服 务 , 对 服 务 过

    40、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主 动 及 时 和 甲 方 沟 通 , 并 提 出 改善 方 案 , 根 据 甲 方 要 求 适 当 调 整 , 确 保 服 务 品 质 。5.乙 方 外 包 人 员 在 工 作 期 间 发 生 工 伤 或 其 他 人 身 损 害 , 乙 方 应 及 时 将 员 工 送 至 医 院 救 治 ; 事 发 后24小 时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甲 方 , 乙 方 应 办 理 工 伤 申 报 、 伤 残 鉴 定 申 请 、 待 遇 理 赔 等 事 宜 。6.因 乙 方 员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甲 方 或 乙 方 侵 犯 而 发 生 争 议 或 诉 讼

    41、 的 , 由 责 任 方 ( 实 际 造 成 损 害 的 一方 ) 承 担 最 终 的 法 律 赔 偿 责 任 。7.因 乙 方 员 工 提 供 的 服 务 不 符 合 法 律 的 程 序 性 规 定 及 实 质 性 规 定 , 造 成 甲 方 审 判 执 行 服 务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的 , 由 甲 方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 乙 方 应 当 作 出 整 改 方 案 并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8.乙 方 应 每 月 向 甲 方 提 供 员 工 工 资 发 放 表 、 社 会 保 险 购 买 清 单 、 住 房 公 积 金 购 买 清 单 ; 每 季 度 末 向甲 方 提 供 本

    42、 季 度 费 用 使 用 情 况 说 明 书 及 相 关 费 用 票 据 复 印 件 ; 每 年 度 末 向 甲 方 提 供 本 年 度 费 用 使 用 情 况说 明 书 。9.乙 方 应 根 据 每 年 费 用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 制 定 每 年 的 员 工 薪 资 调 整 方 案 , 逐 年 上 涨 员 工 的 薪 酬 待 遇 。 DB3212/T 1040 2021 8 第 五 章 付 款第 十 三 条 服 务 价 格 及 付 款 方 式 ( 根 据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服 务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及 双 方 约 定 拟 写 )第 六 章 保 密 要 求第 十 四 条

    43、 乙 方 须 与 员 工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或 要 求 员 工 签 署 保 密 承 诺 书 , 确 保 员 工 保 守 审 判 执 行 秘 密 。第 十 五 条 对 于 甲 方 因 本 合 同 提 供 乙 方 持 有 或 处 理 的 案 件 卷 宗 ( 及 其 他 涉 密 或 敏 感 信 息 ) , 乙 方 须 采取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 确 保 其 不 被 损 伤 、 销 毁 、 丢 弃 、 窃 取 、 删 除 、 更 改 、 摘 抄 、 公 布 、 出 版 , 不 被 未 经甲 方 同 意 或 授 权 的 组 织 或 个 人 接 触 、 复 制 、 使 用 。第 十 六 条

    44、 乙 方 保 证 在 收 集 、 持 有 、 处 理 或 使 用 甲 方 案 件 卷 宗 ( 及 其 他 涉 密 或 敏 感 信 息 ) 时 , 只 用于 完 成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服 务 。第 十 七 条 乙 方 保 证 只 允 许 已 向 甲 方 备 案 的 员 工 因 完 成 本 合 同 规 定 服 务 的 需 要 而 接 触 、 复 制 或 使 用甲 方 档 案 ( 及 其 他 涉 密 或 敏 感 信 息 ) ; 并 确 保 接 触 、 复 制 或 使 用 该 档 案 ( 及 其 他 涉 密 或 敏 感 信 息 ) 的 乙方 员 工 接 受 与 乙 方 同 样 的 约 束 。 第

    45、 十 八 条 乙 方 未 经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许 可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披 露 甲 方 卷 宗 ( 及 其 他 涉 密 信 息 或 敏 感 信息 ) ; 若 被 国 家 其 他 机 关 等 有 权 组 织 或 个 人 依 法 要 求 披 露 该 卷 宗 ( 及 其 他 涉 密 或 敏 感 信 息 ) , 须 立 即 通 知甲 方 。第 十 九 条 乙 方 不 得 擅 自 存 留 甲 方 的 任 何 卷 宗 ( 及 其 他 涉 密 或 敏 感 信 息 ) 或 其 任 何 形 式 的 复 制 件 。第 二 十 条 甲 方 有 义 务 保 守 乙 方 的 商 业 秘 密 , 包

    46、 括 但 不 限 于 服 务 内 容 、 服 务 价 格 标 准 、 操 作 流 程 、技 术 方 法 、 软 件 系 统 、 仪 器 设 备 等 。第 二 十 一 条 在 得 知 本 方 员 工 违 反 保 密 规 定 或 协 议 , 导 致 对 方 秘 密 被 泄 露 时 , 甲 方 或 乙 方 立 即 采 取补 救 措 施 , 并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合 同 第 十 四 条 至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在 本 合 同 到 期 或 终 止 后 仍 然 有 效 。第 六 章 合 同 终 止第 二 十 三 条 因 法 律 法 规 、 政 策 或 不 可 抗 力 影

    47、 响 , 导 致 本 合 同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的 , 本 合 同 自 然 终 止 。 第 二 十 四 条 一 方 未 遵 守 本 协 议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 承 担 责 任 的 , 守 约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协 议 。第 二 十 五 条 乙 方 如 遇 经 营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等 原 因 , 需 要 提 前 解 除 本 协 议 的 , 应 当 提 前 3 个 月 以书 面 形 式 告 知 甲 方 , 并 共 同 妥 善 处 理 完 毕 相 关 事 宜 。第 二 十 六 条 乙 方 连 续 三 次 考 核 判 定 为 不 满 意 的 , 甲 方 可 解 除

    48、合 同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协 议 到 期 , 其 中 一 方 不 愿 意 续 签 合 同 的 , 需 提 前 3 个 月 书 面 告 知 对 方 。第 二 十 八 条 非 因 法 律 规 定 或 约 定 ,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随 意 终 止 本 协 议 , 否 则 违 约 方 应 赔 偿 守 约 方 因 此受 到 的 损 失 。 第 七 章 违 约 责 任第 二 十 九 条 甲 、 乙 任 一 方 违 反 协 议 , 未 履 行 义 务 或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的 , 对 方 有 权 要 求 违 约 方 支 付 相当 于 前 3个 月 外 包 服 务 费 总 额 的 违 约

    49、金 和 解 除 合 同 。 同 时 , 违 约 方 应 承 担 对 方 实 际 经 济 损 失 等 。第 八 章 争 议 解 决 及 其 他 第 三 十 条 基 于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的 ,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 一 方 均 可 向 甲 方 或 乙 方 所 在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另 行 签 署 补 充 协 议 , 与 本 协 议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合 同 经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 DB3212/T 1040 2021 9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 双 方 各 执 份 , 对 双 方 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甲 方 : XXXXX 人 民 法 院授 权 代 表 :签 约 日 期 :乙 方 : XXXX外 包 机 构授 权 代 表 :签 约 日 期 :签 约 地 点 : 附 件 :1.外 包 服 务 内 容 与 费 用2.费 用 明 细 表3.监 督 管 理 和 考 核4.保 密 协 议 DB3212/T 1040 2021 10 B附 录 B( 资 料 性 )诉 讼 辅 助 事 务 流 程 图诉 讼 辅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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