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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1 T 2781-2021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集中隔离场所设置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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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1 T 2781-2021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集中隔离场所设置技术规范.pdf

    1、 ICS 11.020 CCS C 59 DB 51 四 川 省 地 方 标 准 DB51/T 27812021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集中隔离场所设置技术 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etting up centralized quarantine facilities during COVID-19 epidemic 2021 - 05 - 21发布 2021 - 06 - 01实施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51/T 2781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集中隔离场所设

    2、置 . 1 5 工作人员 . 2 6 防疫物资 . 3 7 验收 . 3 参考文献 . 4 DB51/T 2781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都高新区石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四川大学华西医 院、内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江市市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蒋勇、胡顺铁、袁悦、雍莉、马千里、卿立刚、帅冰星、程羽、罗希、曾书勤、 李楠、杨志翔、夏岚、袁珩、杨长晓、杨玫、夏勇、刘娟、段会恩。 本文件及其所

    3、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本次为首次发布。 DB51/T 27812021 1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集中隔离场所设置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集中隔离场所的设置、工作人员、防疫物资、验收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集中隔离场所设置。其它重大呼吸道传染病适用时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0849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WS

    4、694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学观察和救治临时特殊场所卫生防护技术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集中隔离场所 centralized quarantine facility 疫情期间,被改造作为对密切接触者及其它需要隔离观察人员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的临时 场所。 污染区 contaminated area 观察对象接受医学观察的区域,以及被其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污染的物品暂存场所和物 品处理场所,包括医学观察室、处置室、医疗废弃物暂存点等。 半污染区 semi-contaminated area 位于清洁区与污染区之间,有可能被观察对象血液、体液或病原微生物等污染

    5、的区域,包括医务室、 内走廊、更衣室、观察对象使用后的物品及医疗器械暂存室等。 清洁区 clean area 不易受到观察对象血液、体液和病原微生物等污染以及观察对象禁止进入的区域,包括医务人员的 值班室、浴室、卫生间、储物间等。 4 集中隔离场所设置 设置原则 DB51/T 27812021 2 县级(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新冠肺炎疫情设立集中隔离场所,数量以满足疫情防控 实际需要为准。 选址要求 4.2.1 选址应满足安全、通风、采光、日照、消防等基本条件。 4.2.2 不应在医疗机构设置集中隔离观察场所。 4.2.3 宜选择相对独立的宾馆、饭店或农家乐、度假村等。 4.2.4

    6、与周边建筑、人口密集居住与活动区域保持适当卫生距离。参照GB 50849和WS 694,卫生距 离宜大于20 m。 建筑要求 4.3.1 应为合法建筑,能满足水电(气)供给、采光、通风、消防、抗震等基本要求。 4.3.2 应为多层独栋建筑,优先选择较低楼层,仅做用隔离观察使用,不得混用。 设置要求 4.4.1 集中隔离场所内部进行分区管理,各分区应采用物理隔离,标示明确。 a) 清洁区:工作人员生活区域,如值班室、休息室、储物间等。 b) 半污染区:可能被污染的区域,如内部走廊、医务室、更衣室、观察对象使用后物品及医疗 器械暂存间。 c) 污染区:隔离观察室、医疗废物暂存点。 4.4.2 工作

    7、人员和隔离观察对象出入通道单独设置,相关通道门禁运行正常,应有监控设备。 4.4.3 应配备与在岗工作人员数量相适应的值班室、休息室。 4.4.4 配备安防监控系统显示终端、电脑等信息上报终端设备、场所内通讯设备和其它办公设备等。 4.4.5 储物间设置应具备防潮、防四害、防盗等功能。 4.4.6 在清洁区和半污染区各设置一个更衣室,用于防护服、工作服穿脱。 4.4.7 医学观察区由若干相对独立的隔离观察室构成。观察室应有独立门、窗,窗户可开、有防护措 施,室内有独立卫生间、场所内通讯联络设备、必要生活设施。 4.4.8 隔离观察室门口设置物品交接处,减少工作人员与隔离观察对象直接接触。 4.

    8、4.9 医疗废弃物暂存点的设置应符合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的规定。应在集中隔离场所设置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 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 d。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 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 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4.4.10 生活垃圾处理参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集中隔离场所管理规范中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的规定。 4.4.11 污、废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室内洗手池(客房面盆)

    9、下应有存水弯,卫生间地漏应有水封。 b) 分体式空调冷凝水排水管应连接至卫生间地漏或储水容器。 c) 场所应有独立化粪池及污水排放池。确无的,则须临时设置专门容器收集排泄物、分泌物和 呕吐物、污水等,定期对容器内进行消毒,达到标准后方可排放。 4.4.12 空调通风系统参照WS 694中对通风换气的要求。定时开窗通风;使用空调时,应使用分体式 空调;不使用集中空调系统。 4.4.13 场所内标志标识的使用和设置参照GB 2894执行。 4.4.14 对临时征用的场所进行适当改造,以满足设置要求。 DB51/T 27812021 3 5 工作人员 由政府、医护、公安、安保、被征用单位工作人员、其

    10、他相关人员组成。 工作人员数量应满足服务场所内医学观察对象数量及轮岗需要,每个班次各类人员均不少于1名。 人员管理见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集中隔离场所管理规范。 6 防疫物资 应为集中隔离观察场所配备符合产品标准的防疫物资。 a) 个人防护物资:一次性医用手套、长袖加厚橡胶手套等、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KN95 及以上级别颗粒物防护口罩(不带呼气阀)或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防护面屏或护目镜、 防护服、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长筒胶鞋、防水鞋套、防水围裙、防水隔离衣等。 b) 清洁消毒物资:洗手液、含醇速干手消毒剂、75%乙醇消毒剂、含氯消毒剂或其它等效消毒剂、 喷雾器、垃圾袋(含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垃圾桶(含医疗废物专用包装容器)等。 c) 医疗物资:体温计(水银体温计和非接触式体温计)、抢救药物、抢救设备等。 d) 生活物资:应急食品、饮用水、寝具、洗漱用品等。 物资配备数量应不少于30 d用量。 7 验收 对集中隔离场所设选址、建筑、内部设置、人员组成、物资配备等进行评估验收,符合要求后投入 使用。 DB51/T 27812021 4 参 考 文 献 1 国务院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80号 2 卫生部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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