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地方标准 DB43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3/T 18792020 ICS 91.180 P 32 2020-11-27发布 2020-12-30实施 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the city and town residential interior decoration DB43/T 1879 2020 I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2 5 室内装修 2 6 界面设计 5 7 设计选材 5 8 室内环境 6 9 建筑设备 7 10 安全防范 10 DB43/T 187
2、9 2020 II DB43/T 1879 2020 I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 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 并 归口 。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湖南省室内装饰 协会、湖南点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鸿扬家庭装饰 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名匠装 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保康室内装饰装修质量检测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金龙、范桂香、安勇、袁超辉、蒋卫革、王谦、钟菊成、何
3、建林、张海波、 张一凡。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DB43/T 1879 2020 IV DB43/T 1879 2020 1 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 室内装修、界面 设计、设计选材、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安全防范。 本文件适用于城镇新建住宅(含别墅)和既有住宅改造的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适用属于历史文物 保护的住宅的室内装饰装修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4、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96 住 宅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GB 50340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 50494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113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 145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 JGJ 367 201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住宅室内装
5、饰装修 interior decoration of residential build-irgs 根据住宅室内各功能空间的使用性质、所处环境,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进行环境艺术设计以 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达到安全卫生、功能合理、舒适美观,满足人们物质和精 神生活需要的过程。 3.2 顶棚 ceiling 建筑物房间内的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 来源: JGJ 367 2015, 2.0.2 DB43/T 1879 2020 2 3.3 入户玄关 entry foyer 住宅入户门向室内过渡的空间。 3.4 室内净高 Indoor net storey height 从楼、
6、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 面之间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3.5 部品 parts 根据设计通过工厂化生产的标准化产品或配件,经现场组装,作为住宅某一部位且能满足该部位主 要功能要求的单元。 4 基本要求 4.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遵循安全、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和轻装修、重装饰的理念,满足美 观、经济、适用的要求。 4.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兼顾多样性与个性化,推 行模数化、标准化、智能化、装配式,促进住宅产业化发展。 4.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我省 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4.4 住宅室内装
7、饰装修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顶棚、地面与墙面、门窗及门窗套、固定及活动 隔断、家具以及陈设品的选择与布置;室内空间中的给排水、暖通、强弱电智能化等专业的综合布置; 安全防护与消防设施的维护;无障碍设计等。 4.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改变建筑设计中有关结构、消防、节能、安全、隔声以及无障碍设计 等方面的要求。 4.6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应降低建筑设计对住宅光环境、声环境、热环境及空气环境的质量要求。 4.7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改变外墙窗户的数量与大小 。 4.8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采用国家及我省明令禁止的材料,宜使用绿色环保材料。 4.9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宜与建筑、
8、结构、设备等专业配合。 4.10 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使用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0673 和 GB/T 50340 的规定。 4.11 承接住宅室内的装饰装修设计的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具有合法有效的室内设计资质,其出具的施工 图应加盖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设计出图章。 5 室内装修 5.1 一般要求 5.1.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从实际出发,在功能布局、设计 式样、家具款式、用色选材等方面均 应满足居住人数、使用功能、心理和生理需求,达到统一协调的效果。 5.1.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给排水、暖通、电气、智能化等设备设施的设计,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和规范的规定
9、。 5.1.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进行管线综合设计,设计时应从入户表和入户门向内进行,并且与装 饰构件布置协调,同时满足各功能空间的设计要求。 DB43/T 1879 2020 3 5.1.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改变原建筑设计中厨房和卫生间的位置,不宜改变阳台的基本功能。 5.1.5 住宅内除燃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均宜暗敷。 5.1.6 住宅内宜设置晒衣装置,洗衣机位置应配备给排水,且地面做好防水措施。 5.1.7 所有房间宜设置窗帘,设计应预留窗帘盒、窗帘杆位置。 5.1.8 住宅顶棚吊顶或敷设有保温材料的墙体上悬挂固定物品时,应在其基层设有锚固措施。 5.1.9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
10、计采用玻璃制品时,应符合 JGJ 113 的规定。 5.2 入户玄关 5.2.1 入户玄关可根据需要设置遮挡视线的装饰隔断。 5.2.2 玄关处通道净宽不宜小于 1.20 m,净高不应低于 2.40 m。 5.2.3 玄关处宜设置感应夜灯、鞋柜、衣柜等储藏功 能以及洗手池等消杀功能。 5.2.4 玄关处门禁显示屏中心点距楼地面完成面为( 1.40 1.60) m。 5.3 客厅 5.3.1 客厅应具备会客、娱乐、团聚等功能,设计宜突出家庭中心的作用。 5.3.2 客厅空间应尽量完整,空间动线宜简洁明了,门宜向外开。 5.3.3 客厅设计应布置沙发座椅、茶几等基本家具,对配套的家用电器电源插座、
11、温控开关、网络等 进行定位定量设计。 5.4 餐厅 5.4.1 餐厅应具备聚餐、用餐等功能,宜布置餐桌餐椅等基本家具。 5.4.2 餐厅应靠近厨房。 5.4.3 餐厅宜设置配套收 纳储存空间。 5.4.4 住宅无餐厅的,宜在客厅内或者靠近橱柜位置设置适当就餐区间。 5.5 厨房 5.5.1 厨房应根据其平面形状、面积大小进行整体设计,满足炊事活动的功能需求。并根据操作程序 合理设置储存、洗切、烹饪等流程,配置相应设施设备。橱柜宜优先采用整体定制及装配式部品。 5.5.2 使用燃气的厨房应为可自然通风采光的独立可封闭空间,并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5.5.3 厨房宜做吊顶,吊顶应结合设备检修需
12、求开设检修口,吊顶的净高不得低于 2.20 m。 5.5.4 厨房应结合给排水、电气、燃气表 、燃气管线等协同专项设计。 5.5.5 厨房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沿墙基上翻 0.30 m,墙面应设防潮层,当厨房设置在非用水房间的 下层时,厨房顶棚应设置防潮层。 5.5.6 当厨房内设置地漏时,地面应向地漏设置不小于 1 的坡度。 5.5.7 橱柜设置洗涤池与灶具之间不宜小于 600 mm,设置吊柜时不应影响自然通风与天然采光,安装 或预留燃气热水器时,应满足排气要求。 5.6 卧室 5.6.1 卧室应具备睡眠、休息的功能。 5.6.2 卧室设置应具有私密性,避免视线干扰。床不应紧靠外窗或正对卫生间
13、门, 无法避免时应设置 装饰物遮挡。 5.6.3 卧室设置或预留空调时,风口应避免对床。 DB43/T 1879 2020 4 5.7 卫生间 5.7.1 卫生间应具备便溺、洗浴、洗漱等功能。 5.7.2 卫生间应根据平面形状、面积合理布置,干湿分区,宜选择尺寸合适的便器、洗浴器、洗面器 等基本设施。 5.7.3 卫生间的地面应有坡度坡向地漏,浴室地面不宜小于 1.5 ,非浴室地面不宜小于 1.0 。 5.7.4 卫生间楼地面及墙面均应设置防水层,非洗浴区墙面防水层高度距楼地面不宜小于 1.20 m,洗 浴区墙面防水层高度距楼地面不宜小于 1.80 m。当采用轻质墙体时,墙面应做通高防水层。
14、5.7.5 卫生间洗浴区内严禁设置电源插座,非洗浴区设置插座应考虑防溅水装置。 5.7.6 卫生间宜采用具有环保、防水、防潮、防霉、耐水、耐久、抗渗性能的装饰材料。 5.7.7 卫生间淋浴间隔断内部净尺寸,任何一边均不得小于 800 mm,淋浴房宜设推拉门或外开门,淋 浴房隔断高度不得低于 2.00 m。 5.7.8 淋浴间的挡水高度宜为 ( 25 40) mm。卫生间地面宜比相邻房间地面低( 15 20) mm,或作挡 水门槛。需进行无障碍设计时,应以斜坡过渡。 5.8 阳台 5.8.1 阳台的装饰装修设计不应改变原建筑为防止儿童攀爬的防护构造措施。对于栏杆上设置的装饰 物,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15、。 5.8.2 靠近阳台栏杆处不应设计可踩踏的地柜或装饰物。 5.8.3 设有给排水的阳台应设防水层,地面应向排水点放坡 1 。 5.8.4 开敞阳台的地面完成面标高宜低于室内地面完成面 ( 15 20) mm,开敞阳台如设置洗衣机等电 器,应设防雨装置。 5.8.5 阳台地面应采用防滑、防水、硬质、易清洁的材料,开敞阳台的地面材料还应具有抗冻、耐晒、 耐风化的性能。 5.8.6 阳台宜设置使用便利 、安装牢固的晾晒架。 5.9 楼梯 5.9.1 加建的楼梯应采用安全可靠的结构与构造设计,梯段、踏步、栏杆的尺寸应符合 GB 50096 的规 定。 5.9.2 楼梯踏面应采用坚固、防滑、平整、耐
16、久、耐磨、不易变形的装修材料,且应采取防滑构造措 施。 5.9.3 楼梯应至少一侧设置扶手,临空侧应设置栏杆及扶手。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05 m,室内扶手、 临空栏杆顶部的设计水平荷载应不小于 1.0 kN/m。 5.10 储藏空间 5.10.1 住宅内应根据平面与功能需求设置储藏空间。 5.10.2 步入式储藏空间应设置 照明设施,并宜具备通风、除湿、防潮的条件。 5.11 门窗 5.11.1 住宅 入户门应具备防盗、隔声功能,并满足防火等级需求。向外开启的 入户门不应妨碍公 共交通。 5.11.2 住宅内房间应 设有房门。门的五金应包括门锁、拉手、合页(导 轨、地弹簧)、门碰(闭门 器)
17、等。 DB43/T 1879 2020 5 5.11.3 门窗扇及门窗套宜采用标准化成品部件,且应采取防腐、防水、防潮措施。非成品门扇、窗扇 应采用安装牢固、密封性能良好的构造设计,推拉门应采取防脱轨的构造措施。 5.11.4 房间设有凸窗或窗台低于 0.9 m 的临空外窗时应设置防护措施, 防护措施应符合 GB 50096 的规定。 5.11.5 设置推拉门、折叠门应采用吊挂式门轨或吊装式门轨与地埋式门轨组合的形式,并应采取牢固 的构造措施;地面限位器不应安装在通行位置上。 5.12 地下室与半地下室 5.12.1 不得扩大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面积及增加层高,不得破坏原建筑基础和移除基础构件周边
18、的覆 土。 5.12.2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室内装饰装修应采用防水、排水、除湿、防潮、通风、采光的构建措施。 6 界面设计 6.1 顶棚装饰装修设计 6.1.1 入户玄关、客厅、卧室顶棚的灯具底面距楼地面完成面 的净高不得低于 2.10 m。顶棚不宜采用 玻璃饰面,当局部采用时,应选用安全玻璃,并应采取安装牢固的构造设计。 6.1.2 顶棚上部的空间应满足设备和灯具安装高度的需要,有灯带的顶棚,侧边开口部位的高度应能 满足检修的需要,有出风口的开口部位应满足出风的要求。 6.1.3 顶棚中设有透光片后置灯具的,应采用低温灯具,如采用高温灯具,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并 应采取安装牢固、便于维修的构
19、造设计。 6.2 墙面装饰造型设计 6.2.1 墙面、柱面挂置设备或者装饰物时,应采取安装牢固的构造措施。 6.2.2 底层墙面、贴 近易潮湿的墙面及家具应采取防潮、防霉、防水的构造措施。 6.2.3 踢脚板的厚度不宜超出门套贴脸的厚度。 6.2.4 儿童、老人房间墙面阳角宜做成圆角或钝角,在儿童可触摸、宜碰撞的部位不宜做外凸造型, 不应有尖锐的棱状、角状造型。 6.3 地面装饰装修设计 6.3.1 用水房间门口的地面防水层应向外延展宽度不小于 500 mm,向两侧延展宽度不小于 200 mm, 并宜设置门槛。门槛应采用坚硬的材质,并应高出用水房间地面( 5 15) mm。 6.3.2 用水房
20、间地面应设置排水坡度。 6.3.3 铺贴条形地板时,宜 将长边垂直于主要采光窗方向。 6.3.4 硬质与软质材料拼接处宜采用有利于保护硬质材料边缘且不易磨损的构造措施。 6.3.5 老人、儿童房间地面宜采用软质材料。 7 设计选材 住宅室内各功能空间设计选材应符合表 1 规定。 DB43/T 1879 2020 6 表 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选材表 部位 功能空间 材料性能 材料列举 楼(地)面 卧室 防滑、易清洁 防滑地砖、木地板(复合木地板) 客厅、 餐厅 防滑、易清洁 防滑地砖、石材、木地板(复合木 地板)等 厨房、卫生间 防滑、防水、易清洁 防滑地砖、石材等 阳台 防滑、防水 、易清
21、洁 防滑地砖、石材等 顶面 卧室 、客厅、 餐厅 易清洁 涂料等 厨房、卫生间 防水、易清洁 防水涂料、扣板等 阳台 防水、易清洁 室外涂料等 墙面 卧室、 客厅、 餐厅 防潮、易清洁 涂料、壁纸等 厨房 防水、防火、耐热、易清洁 墙砖、石材等 卫生间 防水、易清洁 墙砖、石材、马赛克、防水涂料等 阳台 防晒、防水、易清洁 防水涂料、墙砖等 踢脚 卧室、 客厅、 餐厅 阳台 耐磨、易清洁 瓷砖、木质、 PVC、石材等 窗台 卧室、 客厅 、餐厅 坚固、易清洁 石材、人造石、木质材料等 厨 房、卫生间 坚固、易清洁 同墙面材质相同的墙砖、石材等 操作台面 厨房 防水、防腐、耐磨、易清洁 人造石、
22、石材等 8 室内环境 8.1 采光、照明 8.1.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应在天然釆光处设置遮挡采光的吊柜、装饰物等固定设施。 8.1.2 对于日间需要人工照明的房间,照明光源宜采用接近天然光色温的光源。 8.1.3 住宅室内功能空间应设置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对照度要求较高和有特殊照明要求的空间 宜采用局部照明。 8.1.4 住宅室内照明应合理选择灯具、布置灯光,灯光设计应避免产生眩光,并应符合 下列要求: a) 应选择节能型灯具; b) 宜避免使用大面积高反射度的装饰装修材料; c) 家具 和 灯光布置后,宜使光线从阅读、书写者的左侧前方射入,并应避免灯光直射使用者的 眼睛。 8.1.5
23、住宅室内各功能空间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 R)不宜小于 80。 8.1.6 住宅室内照明标准值应符合 GB 50034 的相关规定。 8.2 自然通风 8.2.1 装饰装修不应减少窗洞开口的有效面积或改变窗洞开口的位置。 8.2.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应在自然通风处设置遮挡通风的隔断、家具、装饰物或其他固定设施。 8.2.3 当既有住宅的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的方式改善空气质量。 DB43/T 1879 2020 7 8.3 隔声、降噪 8.3.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改善住宅室内的声环境,降低室外噪声对室内环境的影响,并应符合 下列要求: a) 当室外噪声对室内有较大影响时,
24、朝向噪声源的门窗宜采取隔声构造措施; b) 有振 动噪声的部位应釆取隔声降噪构造措施;当套 内房间紧邻电梯井时,装饰装修应釆取隔 声和减振构造措施; c) 厨房、卫生间及封闭阳台处排水管宜釆用隔声材料包裹; d) 对声学要求较高的房间,宜对墙面、顶棚、门窗等采取隔声、吸声等构造措施 。 8.3.2 轻质隔墙应选用隔声性能好的墙体材料和吸声性能好的饰面材料,并应将隔墙做到楼盖的底面, 且隔墙与地面、墙面的连接处不应留有缝隙。 8.4 室内空气质量 8.4.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组织好室内空气流通。 8.4.2 装饰装修材料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并应符合 GB 50325 中的相关规定。 8.
25、4.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宜大面积采用人造木板及人造木饰面板。 8.4.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宜大面积采用固定地毯,局部可釆用既能防腐蚀、防虫蛀,又能起阻燃作 用的环保地毯。 9 建筑设备 9.1 给水排水 9.1.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给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当给水管暗敷时,应避免破坏建筑结构和其他设备管线 , 水平给水管宜在顶棚内暗敷; b) 当塑料给水管明设在容易受撞击处时,装饰装修应采取防撞击的构造; c) 新设 置的燃气或电热水器的给水可与原有太阳能热水器共用一路管道;塑料给水管 不得与水 加热器或热水出水管口直接连接,应设置长度不小于 400 mm 的金属管过渡; d) 当明设
26、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小于 400 mm、距燃气热水器小于 200 mm 时,装饰装修应 釆取隔热、散热的构造措施; e) 严寒及寒冷地区明设室内给水管道或装修要求较高的吊顶内给水管道,应有防结露保温层。 9.1.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排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除独立式低层住宅外,不得改变原有干管的排水系统; b) 不得将厨房排水与卫生间排污合并排放; c) 应 缩短卫生洁具至排水主管的距离,减少管道转弯 次数,且转弯次数不宜多于 3 次;宜将排 水量最大的排水点靠近排水立管; d) 排水管道不应穿过卧室、排气道、风道和壁柜,不应在厨房操作台上部敷设; e) 不应封闭暗装排污管、废水管的检
27、修孔和顶棚位置的冷热水阀门的检修孔; f) 同层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填充层内渗漏的防水构造措施; g) 塑料排水管明设在容易受撞击处,装饰装修应有防撞击构造措施; h) 塑料排水管应避免布置在热源附近;当不能避免,并导致管道表面受热温度大于 60 时,应 采取隔热措施;塑料排水立管与家用灶具边净距不得小于 400 mm。 9.1.3 当改变卫生间内设施位置时,不应影响结构安全和下层或相邻住户使用,并应重做防水构造。 DB43/T 1879 2020 8 9.1.4 套内宜设置热水供应设施,热源宜采用太阳能或其他环保热源。 9.1.5 住宅应采用节水型便器、淋浴器等卫生洁具。 9.1.6 采 用中
28、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坐便器安装洁身器时,洁身器应与 自来水管连接,严禁与中水管连接。 9.2 釆暖、通风与空调 9.2.1 当住宅采用集中采暖、集中空调时,不应擅自改变总管道及计量器具位置,不宜擅自改变房间 内管道、散热器位置。 9.2.2 散热器的安装位置应能使室内温度均匀分布,且不宜安装在影响家具布置的位置。 9.2.3 对于设有釆暖、空调设备的住宅,当设置机械换气装置时,宜采用带余热或显热回收功能的双 向换气装置。 9.2.4 对于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密闭性好的厨房 ,除设有排油烟设备外,还宜有供房 间换气的排风扇或其他有效的通风措施。 9.2.5
29、通风、空调系统的管道宜布置在顶棚内,并应便于检修。 9.2.6 空调区的送、回风方式及送、回风口选型及安装位置应满足使室内温度均匀分布的要求。 9.2.7 客厅、卧室、餐厅、封闭阳台等朝阳位置的外窗宜设有遮阳装置。 9.3 电气 9.3.1 当装饰装修后住宅套内用电负荷大于原建筑电气的设计负荷时,应事先得到当地供电部门的增 容许可。 9.3.2 装饰装修设计不宜改变原设计的分户配电箱位置,当需改变时,配电箱不应安装在共用部分的 电 梯井壁、套内卫生间和分户隔墙上;配电箱底部至装修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 1.60 m。 9.3.3 住宅各功能空间应设置能够满足使用需求的电源插座和开关,并符合下列要求
30、: a) 电源插座的数量不应少于 GB 50096 的规定; b) 当电源插座底边距地面 1.80 m 及以下时,应选用带安全门的产品; c) 厨房宜预留增添设施、设备的电源插座位置,电源插座距水槽边缘的水平距离宜大于 600 mm; d) 洗衣机、电热水器、空调和厨房设备宜选用开关型插座; e) 可能被溅水的电源插座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 IP54 的防溅水型插座; f) 除照明、壁挂空调电源插座外,所有电源插座配电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9.3.4 无顶棚的阳台的照明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 IP54 的防水壁灯,安装高度不宜低于 2.40 m。 9.3.5 套内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
31、要求: a) 导线(含护套线)不得直接敷设在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 b) 敷设在顶棚内 的电气线路,应采用穿金属导管 、塑料导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金属软管的布 线方式; c) 潮湿部位的配电线路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 2 mm 的塑料导管或金属导管,明敷 的金属导管应 作防腐、防潮处理; d) 卫生间电气线路应在顶棚内敷设,并宜设置在给水、排水管道的上方;不应敷设在卫生间 0、 1 区内,且不宜敷设在 2 区内; e) 当电气线路与釆暖热水管在同一位置时,宜敷在热水管的下面,并应避免与热水管平行敷设, 且与热水管相交处不应有接头。 9.3.6 卫生间防止电击危险的安全防护应符合
32、下列要求: a) 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装饰装修不得拆除或覆盖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箱; DB43/T 1879 2020 9 b) 防护区内,不得通过非本区的配电线路,且不得在该区域装设接线盒或设置电源插座 (含照明 开关 )及线路附件; c) 照明开关、电源插座距淋浴间门口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600 mm。 9.4 智能化 9.4.1 当弱电工程增加新的内容时,不应影响原有功能,不得影响与整幢建筑或整个小区的联动。 9.4.2 每套住宅应设置信息配线箱,当箱内安装集线器 (HUB)、无线路由器或其他电源设备时,箱内 应预留电源插座。 9.4.3 信息配线箱宜嵌墙安装,安装高度宜
33、为 0.50 m,当与分户配电箱等高度安装时,其间距不应小 于 500 mm。 9.4.4 当电话插口和网络插口并存时,宜釆用双孔信息插座。 9.4.5 套内各功能空间宜合理设置各类弱电插座及配套线路 , 且各类弱电插座及线路的数量应满足 GB 50096 的相关规定。 9.5 燃气 9.5.1 燃气工程的设计应符合 GB 50028 及 GB 50494 的有关规定。 9.5.2 燃气管线接口应与燃具靠近布置;软管与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 2.00 m,并不应有接口, 橡胶软管不应穿墙、顶面、地面、窗和门。 9.5.3 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表 2 的规定。 表
34、2 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和相邻管道的最小净距 设备设施名称 平行敷设( mm) 交叉 敷设( mm) 电气 设备 明装的绝缘电线 250 100 暗装或管内绝缘电线 50(从所做的槽或管子的边缘算起) 10 电源插座、电源开关 150(从边缘算起) 不允许 配电盘、配电箱或电表 300 不允许 相邻管道 保证燃气管道、相邻管道的安装和维修 20 注: 当明装电线加绝缘套管且套管的两端各伸出燃气管道 100 mm 时,套管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净距可降至 10 mm。 9.5.4 高位安装燃气表时,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 1.40 m;燃气表装在燃气灶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 的水平净距不应 小于 300 m
35、m;低位安装燃气表时,表底距地面或橱柜底面距离不应小于 100 mm。 9.5.5 当燃气表或燃气管设置在厨房橱拒内时,橱柜应具有自然通风功能。燃气表四周应预留不小于 100 mm 的安装和检修空间。燃气设施之间的水平管不应穿越燃气灶上方。 9.5.6 安装燃气热水器的地面和墙面应为不燃材料,燃气热水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 300mm, 燃气热水器与相临建筑部位净距不宜小于:上方 600 mm、侧方 150 mm、后方 150 mm、前方 150 mm。 9.5.7 燃气灶、燃气热水器与 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 3 的规定。 表 3 燃气灶、燃气热水器与电气设备之间的
36、最小水平净距 名 称 与燃气灶具的水平净距( mm) 与燃气热水器的水平净距( mm) 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 300 300 暗装或管内绝缘电线 200 200 电插座、电源开关 300 150 配电盘、配电箱或电表 1000 1000 DB43/T 1879 2020 10 10 安全防范 10.1 消防安全 10.1.1 住宅室内各部位采用的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和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 GB 8624 和 GB 50222 的规定。 10.1.2 胶合板应按 GB 50222 的相关规定进行阻燃处理。 10.1.3 厨房、卫生间等空间内靠近热源部位应采用不燃、耐高温的材料。灶具与燃气管道、液
37、化石油 气瓶应有不小于 1.0m 的安全距离。 10.1.4 当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等电器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性装饰装修材料时, 应采取隔热、散热 的构造措施。 10.1.5 管道穿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封堵穿孔处缝隙。釆暖管道通过可燃材料时,其距离应大于 50 mm 或釆用不燃材料将两者隔离。 10.1.6 采用隔墙重新分隔室内空间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和自动灭火喷 水头的位置及数量应满足 消防安全的规定。 10.1.7 住宅室内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 4 规定。 表 4 住宅室内各部位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部位 顶面 墙面 (楼)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家居软包 其他装饰材料
38、套内 低层、多层住宅 B1 B2* B2* B2* B2 B2 B2 高层住宅 B1* B1 B2 B2* B2 B2 B2* 注 1: 厨房,其顶面、墙面、地面均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 A 级的装修材料;厨房内固定家具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 B1 级 的装修材料。 注 2: 表中带 *号的各 部位燃烧性能等级在住宅等级为高级住宅的情况下应在其等级的基础上提升一级。 10.2 结构安全 10.2.1 既有住宅未经技术鉴定或原设计单位许可,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改变建筑用途和使用环境,对超 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住宅,在无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时,不应进行装饰装修。 10.2.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不应在梁、柱、板、墙上开洞或扩大洞口尺寸, 不应凿掉钢筋混凝土 结构中梁、柱、板、墙的钢筋保护层,不应在预应力楼板上切凿开洞或加建楼梯。 10.2.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不宜拆除框架结构、框剪结构或剪力墙结构的填充墙,不 得拆除混合结 构住宅的墙体,不宜拆除阳台与相邻房间之间的窗下坎墙。 10.2.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不得在梁上、梁下或楼板上增设柱子,分割空间应选择轻质隔断或轻质 混凝土板,不宜采用砖墙等重质材料,并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校验、确认。 10.2.5 当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釆用后锚固技术与原主体结构连接,应按 JGJ 145 执行。钢结构房 屋不应釆用直接焊接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