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080 CCS A 20 41 河南省 地方标准 DB41/T 2162 202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工作指南 2021 - 07 - 06 发布 2021 - 10 - 05 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1/T 2162 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1 5 工作程序 . 1 DB41/T 2162 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
2、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南省标准化协会、河南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肖赣峰、张慧锋、靳巍峰、庄玉柱、侯鹏、王鹏、谷恒、朱琰、 张培英、刘启 明。 DB41/T 2162 2021 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工作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程序。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党政机关 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 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
3、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3.2 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 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3.3 清查盘点 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日常清理、核对、查实,真实反映单位办公用房占有使用状况的 工作。 4 总体要求 建立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工作。 4.1 建立办公用房资产管理责任清单制度,明确部门的监管责任,单位的主体责任,相关内设机构的4.2 组织实施责任和资产使用保管责任。 使用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办公用房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调 整更新。 4.
4、3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4.4 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工作人员离岗、资产业务人员更换时,应对个人管理的资产进行盘点交接。 4.5 5 工作程序 DB41/T 2162 2021 2 制定方案 5.1 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工作应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本单位办公用房清查盘点的工作目标、原则和要求、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工作基准日、资产范围、内容、盘点表单和清查盘点报表等。 清查 盘点 5.2 5.2.1 前期准备 各单位资产、财务管理部门应对办公用房和财务账簿进行整理, 按
5、照盘点基准日核对资产和财务账 务,并收集整理与之相对应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权属文件备查。 5.2.2 实地盘点 盘点工作人员应当清点核实办公用房,及时填写盘点表单,并根据盘点时资产实际状态,在盘点表 单中注明。 5.2.3 后续工作 整理办公用房实地盘点情况,将盘点情况与资产台账、财务账进行核对,对盘盈盘亏的办公用房查 明原因,做出说明,有需要的应提供技术鉴定资料。清查盘点工作组织机构确认最终盘点结果,形成清 查盘点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清查盘点结果和处理情况应纳入档案管理。 清查盘点报告 5.3 5.3.1 工作报告 反映本单位的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包括盘点的基准日、范围
6、、内容、结果以及 基准日办公用房状况、对盘点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等。 5.3.2 附件材料 清查盘点报告中应附有相关报表、专项审计报告、相关凭证、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和其他需要提供 的备查材料。 5.3.3 清查盘点结果 5.3.3.1 办公用房盘盈 清查盘点发现的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办公用房,应根据盘点表单、盘盈情况说明、盘盈资产价值确 定依据等进行认定。 5.3.3.2 办公用房盘亏 清查盘点发现的账面记载或反映的,但无实物的办公用房,应根据盘点表单、盘亏情况说明等进行 认定。 5.3.3.3 办公用房的报废、报损、闲置 清查盘点发现的长期积压待报废办公用房,已报损无法使用办公用房,
7、长期低效运转、闲置办公用 房,应根据盘点表单、资产实际状况、使用情况等进行认定。 DB41/T 2162 2021 3 清查盘点结果处理 5.4 5.4.1 办公用房资产台账(资产台账是指通过建立账表对每件资产流转的每一个细节进行记录,从账 面上反映出每件资产的收、付、存情况。)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应核准相关信息,据实调整办公用 房资产台账,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5.4.2 盘盈的办公用房,在确认权属后,按财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登记入账。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 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经过资产评 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 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办公用房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人 民币 1 元)入账。 5.4.3 盘亏的办公用房,应由清查盘点工作组织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违反国有 资产管理规定或个人过失导致盘亏的,按照现行资产管理规定权限,以报损方式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 经批准后,根据财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调整相关资产台账。 5.4.4 长期积压的待报废和已报损无法使用的办公用房,应在清查盘点中重点标注,并根据实际及时 处置。 5.4.5 长期低效运转、闲置的办公用房,应 推进共享共用和调剂使用,盘活存量办公用房,提高办公 用房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