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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1 T 2164-202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核定与调整配备工作指南.pdf

    • 资源ID:1524244       资源大小:536.23KB        全文页数: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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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1 T 2164-202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核定与调整配备工作指南.pdf

    1、 ICS 03.080 CCS A 20 41 河南省 地方 标准 DB41/T 2164 202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核定与调整配备 工作指南 2021 - 07 - 06 发布 2021 - 10 - 05 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1/T 2164 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核定依据 . 1 5 面积核定 . 2 6 调整配备 . 3 DB41/T 2164 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2、。 本文件由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南省标准化协会、河南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慧锋、肖赣峰、 朱琰、 王鹏、庄玉柱、侯鹏、 靳巍峰 、谷恒、张培英、刘启 明。 DB41/T 2164 2021 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核定与调整配备 工作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核定与调 整 配 备 的核定依据、核定方式、特殊情况的处置及调 整配备。 本文件适用于党政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有关技术业务用房的面积核定和调整配备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

    3、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发改投资 2014 2674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党政机关 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 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3.2 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 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3.3 技术业务用房 党政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设置的

    4、特殊技术业务场所,如公安机关的审讯室、法院的审判 法庭等。 4 核定依据 三定规定(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简称 “ 三定规定 ” )是核定各单位办公用房面积的主要依4.1 据,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干部任免、退役军人安置等文件是重要参考。 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规定核定办公用房面积。 4.2 技术业务用房的面积核定以住房城乡建设 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标准为依据核4.3 定面积。本行业、本系统自行设立的,或是仅有建设内容、功能设置而无面积标准的,以相关规定文件 为依据,并按照建设内容和功能分类逐项分解核定。经本级党委、政府批准设立的服务大厅、新闻发布 厅可作为技术业务用房进行

    5、核定。 DB41/T 2164 2021 2 5 面积核定 办公室 5.1 办公室面积应当以各单位机构编制文件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人数、领导职数,对照各级工作人员 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进行核定。 服务用房 5.2 各级机关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按照表 1核定。 表 1 类 别 使用面积 ( m2/人) 计算方法 省级机关 7 9 200人及以下取上限, 400人及以上取下限,中间值用公式( 1100-编制定员) /100 计算确定 市级机关 6 8 200人及以下取上限, 400人及以上取下限,中间值用公式( 1000-编制定员) /100 计算确定 县级、乡级机关 6 8 100人及以下取上限, 2

    6、00人及以上取下限,中间值用公式( 500-编制定员) /50计算 确定 派驻人员用房 5.3 派驻机构和人员应并入驻在单位人员编制,统一核算办公室、服务用房面积,其技术业务用房按需 依规核定。 租用办公用房 5.4 经批准租用的办公用房,按照租用管理规定进行核定,不应超面积租用。 面积核增 5.5 5.5.1 有以下情况的,经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可根据实际增加核定办公用房面积: a) 因机构改革、干部培养、干部挂职等导致实际人员增加,并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或上级任命 的; b) 依法依规成立的常设机构、经同级党委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由非本单位编制人员承担 机构运行而所在(牵头)单位难以保障的

    7、,按照人均使用面积 9 m2增加核定办公用房面积。 5.5.2 以下情形不予另行核定面积: a) 未经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由本单位编制人员承担运行的机构,以及机关内部成立的临时机 构,各单位合理安排,不应另行核定办公用房面积; b) 各单位的荣誉室、精神文明创建室、老干部活动室等工作用房,列入服务用房范畴,应在核 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不应另行核定办公用房面积; DB41/T 2164 2021 3 c) 非正式在编人员,由使用单位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不应另行核定办公用房面积。 6 调整配备 基本原则 6.1 以实现办公用房资源优化配置为原则,根据面积核定结果,结合办公用房实际状况,按照

    8、不同方式 进行配置。各类单位应配备的办公用房及技术业务用房见表 2。 表 2 使用单位类别 办公用房 技术业务用房 办公室 服务用房 设备用房 附属用房 单独楼院办公单位 综合办公楼院办公单位 综合办公楼院管理(牵头)单位 租用办公用房单位 注: “”表示配备;“”表示可以配备;“”表示 不配备。 单独办公楼院 6.2 配置单独办公楼院,应按照建设规划用途,根据既有的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功能性用房配备使用。 综合办公楼院 6.3 6.3.1 综合办公楼院的办公室用房在核定面积内分配有关单位使用。 6.3.2 服务用房应划定部分面积为公用,分配给各单位的面积应在核定面积内从严掌握。 6.3.3 集中会议室、接待室等列为公用的服务用房,以及设备用房、附属用房,按照实有面积分配给 院区管理单位负责使用管理,驻楼单位可共同使用。 租用的办公用房 6.4 由租房单位在核定面积范围内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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