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93.080 CCS P66 41 河南省 地方 标准 DB41/T 2153 2021 高速公路沿线设施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范 2021-07-06 发布 2021-10-05 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1/T 2153 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一般规定 . 1 5 设计流量及设计水质 . 2 6 污水收集系统 . 3 7 污水处理系统 . 3 8 防护和监(检)测控制 . 5 DB41/T 2153 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2、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韩庆虎、金晨光、崔洪涛、 曹豫涛 、高晓培、邵鹏、王元庆、赵雅光、邓建绵、 常亚勤、 陈栋、张夏红、张璟慧、薛岩文、段梦庆、王洋、余飞、随辰旭、赵钊、郑阳阳、柳帅军、赵 凯及、孙欢欢、周要勇、徐丽佳、高鹏宇。 DB41/T 2153 2021 1 高速公路沿线设施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高速公路沿线设施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范适用的术语 和定义 、一般规定、 设计水量及 设计水质 、 污水收集系统、 污水处理 系统
3、 、防护和监(检)测控制等。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高速公路沿线各类设施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22337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336 建筑中水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高速公路沿线设施 高速公路沿线
4、设施指服务区、收费站、监控通信机构、养护管理工区与超限站以及收费广场等建筑。 3.2 污水再生利用 污水回收、再生和利用的统称,包括污水净化再用、实现水循环的全过程。 3.3 污泥处理 污泥处理一般指浓缩、调理、脱水、稳定、干化或焚烧等加工过程,以达到污泥减量化、稳定化 和无害化的目的。 3.4 污泥处置 污泥处置指对处理后污泥的最终消纳过程。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填埋和建筑材料利用等。 4 一般规定 4.1 高速公路沿线各类设施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工程总体规划、环保规划、防洪规划以及排 水工程专业规划为依据,根据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通过全面论证,达到保护环 境、节约土地
5、、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目的。 DB41/T 2153 2021 2 4.2 宜采用在线监测、远程监控等相应的科技手段,提高多站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效率。 4.3 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时,应综合考虑污水的再生利用及污泥处置。 4.4 污水处理设施 应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 4.5 应采用雨水和生活污水分流制。 4.6 应根据污 水的水质、水量 及 周边 排放要求,进行技术方案比对和技术经济分析,合理确定 设计方 案、系统 形 式、处理工艺和规模 。 4.7 选址应远离饮用 水 水源地等敏感区域 。 4.8 对于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污水处理系统设计,应考虑节假日等特殊时
6、段用水量变化。 4.9 设计规模宜参照预测的第 5 年交通量确定。 5 设计流 量及设计水质 5.1 设计 流 量 5.1.1 服务区污水水量计算应 符合 以下要求: a) 污 水 应包括 服务区 范围内各 建筑的生活 生产 排水和其他 需要处理的污水 ; b) 污水水量的计算应依据服务区不同建筑用水人数及用水定额确定用水量,并核算污水量;进 入服务区的人数可参考类似已运行服务区,当无参考时,可结合 主线 断 面不同类型车流 量 以 及 驶入率进行预估 ;货车可按照 2 人 /辆 3 人 /辆,小客车可按照 3 人 /辆 4 人 /辆,大中客 车可按照 20 人 /辆 40 人 /辆, 使用公
7、共卫生间的人数可 按 进入服务区人数的 45% 65%计 ,餐 饮的人数可 按 进入服务区人数的 3% 6%计入 ; c) 服务区 各建筑污水 水量可按 公式( 1)计算。 = (1) 式中: 污水 水量 ,单位为立方米每天 ( m3/d); 最高日给水量折算成平均日给水量的折减系数,一般取值 0.4 0.6; 建筑物按给水量计算排水量的折减系数,一般取值 0.9 0.95; Qg 建筑物最高日生活 生产 给水量 ,单位为立方米每天 ( m3/d) ; 5.1.2 其他 设施 高速公路沿线其他设施的污水水量 计算 应符合 GB 50015以及 GB 50336。 5.2 设计水质 当缺乏调查数
8、据时 ,设计水质宜根据主线规模、用水现状、生活习惯、经济条件、地区规划等确定 或根据其他类似地区排水水质确定,当服务区设置化粪池时,可参考表 1规定 ; 其他设施 生活污水水质 应 符合 GB 50014。 表 1 高速公路 服务区 生活污水水质参考值 单位: mg/L,pH值除外 主要指标 COD BOD5 NH3-N TN TP SS pH 取值范围 400 700 200 400 70 120 80 150 6 10 100 200 6.5 8.5 5.3 出水水质 DB41/T 2153 2021 3 高速公路沿线设施污水的排放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规定 ,并 应 满足 当地环境
9、保护管理部门 要求。 6 污 水 收集系统 6.1 污水收集 要求 6.1.1 污水收集管道宜按重力流设计,靠重力流不能直接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宜进行特殊设计。 6.1.2 不同排水应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的预处理 : a) 卫生间污水应经过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b) 餐厅、厨房、加油站废水、汽车维修废水等应经隔油处理后进入化粪池,再进入污水处理系 统; c) 淋浴废水排水口宜设置毛发聚集器。 6.1.3 排水收集系统应收集服务设施全部排水。 6.1.4 室外排水管道及附属构筑物均应采取防漏 、防渗 措施。 6.1.5 污水系统 宜 设分流、溢流设施。 6.2 收集管网 污水收集 应符合下
10、面要求: a) 管路的选择应结合 项目所在地总体规划 ,尽量避免与其他工程相冲突; b) 管径大小根据水量、中远期规划等合理计算; c) 污水原则上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若利用现有沟渠,应采取必要的密闭和防渗措施; d) 污水应尽量考虑自流排水,管道或沟渠坡度应满足重力自流的要 求。 7 污水处理系统 7.1 一般规定 高速公路沿线设施应 根据排放要求 设置污水处理系统; 污水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回用 。 7.2 污水处理系统的形式 7.2.1 污水处理系统包括处理系统和深度处理及回用系统三个部分。 7.2.2 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污水水质水量、再生水的预计用量等技术经济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 处理 工
11、 艺 应采用 格栅 +调节池 +二级处理 +消毒工艺 。 7.2.3 污水处理系统形式的选择宜参考其处理规模: a) 不大于 50 m/d 的污水处理系统宜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 b) 50 m/d 200 m/d 的污水处理系统宜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池体; c) 大于 200 m/d 的污水处理系统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池体进行处理。 7.3 污水处理设施设计 7.3.1 隔油池 应 按照设计秒流量进行计算 ; 池内流速不大于 5 mm/s; 配水孔孔口流速应为 20 mm/s 50 mm/s; 含油污水在池内的停留时间 不得小于 10 min; 清 淘 周期宜设为 7 d
12、; 废油应送至有危废处理 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7.3.2 格栅 宜采用机械格栅 ; 格栅间隙宜为 1.5 mm 10 mm;过栅流速宜为 0.6 m/s 1.0 m/s; 格栅 DB41/T 2153 2021 4 间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与报警装置。 7.3.3 污水处理系统应设调节池(箱) ; 调节池(箱)的调节容积应按原污水排放量及污水系统处理 系统水量的变化曲线计算确定 ; 当资料不足时,其调节容积宜按下列方法计算: a) 污水处理系统连续运行时,调节池(箱)的调节容积可按 最 高日用 水 量的 50% 60%计算; b) 污水处理系统间歇运行时,调节池(箱)的调节容积可
13、按处理工艺运行周期计算处理 。 7.3.4 污 水处理工艺应根据水质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宜 采用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处理 等 工艺 ; 服 务区 设计水量 宜 按 平 均日 污水量 1.25 倍 1.4 倍 设计 ; 污水处理的 主要设施宜满足以下要求 : a) 活性污泥曝气池 中 污泥负荷宜为 0.1 kgBOD5/(kgVSSd) 0.4 kgBOD5/(kgVSSd) ,池内污泥 浓度宜保持 2 g/L 4 g/L,水力 停留时间宜为 4 h 15 h,其他 设计 应 遵循 GB 50014 有关规 定 ; b) 生物接触氧化池的填料应采用轻质、高强、防腐蚀、易于挂膜、比表面积
14、大和空隙率高的组 合体 ,池 内 污泥负荷可采用 0.8 kgBOD5/(m3d) 1.5 kgBOD5/(m3d) ,水力停留时间 2 h 8 h, 气水比 宜为 15 20,其他工艺参数 应符合 GB 50014 等相关的规定 ; c) 二沉池 的 工艺参数 应符合 GB 50014 等相关的规定 。 7.3.5 混凝 剂宜采用聚合氯化铝、聚合硫酸铁、聚合氯化铝铁等 ;投药混合设施中平均速度梯度宜为 300 s-1, 混合 时间宜 为 30 s 120 s。 7.3.6 过 滤器 应采用 多孔陶粒、石英砂、瓷砂等 ; 粒径可根据需求做出调整,粗粒滤料可达 1.2 mm 2.0 mm; 宜设
15、气水冲洗或表面冲洗辅助系统。 7.3.7 污水处理应采用消毒设施 ; 宜采用氯消毒或紫外线消毒,消毒设施和有关建筑物的设计应符合 GB 50014。 7.4 污水 处理站 设置 7.4.1 处理站 与其它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 15 m, 并应 独立设置, 且 宜为封闭式。 7.4.2 处理站的大小可按水量、处理流程确定 ; 加药与贮药、消毒剂制备与贮存间宜与其它房间隔开, 并有直接通向室外的门 。 7.4.3 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 。 7.4.4 总体布置应根据站内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功能和流程要求, 宜靠近接入排放点,位于常年最小 频率的上风向,且应用绿化带与建筑物隔开。 7.4.5 处理构筑物及
16、处理设备应布置合理、紧凑,满足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与运行调试、管道敷 设及维护管理要求, 并考虑为后续改扩建预留空间 。 7.4.6 地面应设 排水设施 ,当不能重力排除时,应设潜污泵排水。 7.4.7 应合理布置处理构筑物的超越管渠。 7.4.8 周围宜设置围墙,其高度不宜小于 2.0 m。 7.4.9 应设有适应处理工艺要求的采暖、通风、换气、照明、给水、排水设施。 7.4.10 处理站 应 对采用药剂可能产生危害的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7.4.11 处理站 宜 设置除臭装置 (如臭氧或者活性炭吸附)后排放 ,其排放口位置应避免对周围人、 畜 、 植物造成危害和影响。 7.4.12 处理
17、站中机电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振动,应采取有效降噪和减震措施,处理站产生的噪声值不 应超过 GB 12348 和 GB 22337。 7.4.13 污水及再生水处理工艺及设施设计应 符合 GB 50014 以及其他国家相关规范进行计算设 计。 7.5 污泥处置 污泥宜采用集中处理 ,污泥 处理及处置应符合 GB 50014中的有关规定 。 DB41/T 2153 2021 5 7.6 再生水系统 7.6.1 污水需要再生水回用的,水质 应 满足 相关 再生水水质要求 7.6.2 再生水系统 应 独立设置 。 7.6.3 再生水系统供水量应 符合 GB 50015 中的用水量定额计算。 7.6.4
18、再生水系统的设计秒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供水方式及水泵的选择等 应符合 GB 50015 和 GB 50336。 7.6.5 再生水供水管道宜采用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属管道复合管或其他给水管材,金属管材应满足 相关防腐要求。 7.6.6 再生水系统应根据使用要求安装水量计量装置。 7.6.7 再生水管道不宜装设取水龙头 ; 当装有取水龙头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7.6.8 再生水 处理设施后应设置 再生 水贮水池(箱); 再生 水贮水池(箱)的调节容积应按深度处理 系统处理量及回用水量的变化曲线计算确定;亦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a) 深度处理设施连续运行时,再生水贮水池(箱)的调节容积
19、按 高 日回用水量的 25% 35%计算; b) 深度处理设施间歇运行时,再生水贮水池(箱)的调节容积可按处理设备运行周期计算。 7.6.9 再生水贮水池(箱)上应设置自来水补水管,自来水补水管应采取防污染措施;补水管管 径按 最大时回用水量计算确定; 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 再生水 水贮存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 2.5 倍管径 且不得小于 150 mm; 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7.6.10 再生水系统贮水池(箱)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易于清垢、便于检修,钢制贮水箱内、外壁 应做防腐处理。 7.6.11 自来水补水管上应安装水表。 8 防护和监(检)测控制 8.1 防护 8.1.
20、1 处理达标排放水应进行消毒。 8.1.2 地面以上处理构筑物应设置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防雷和接地保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 范的规定。 8.1.3 加氯间应设置相关监测仪表和报警装置。 8.1.4 污水及再生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 接。 8.1.5 除卫生间外,污水及再生水管道不宜暗装于墙体内。 8.1.6 再生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排水管道平行埋设时,其水平净距不得小于 0.5 m;交叉埋设 时,再生水管道应位于生活给水管道下面,排水管道上面,其净距均不得小于 0.15 m。再生水管道与 其他专业管道间距按 GB 50015 中给水管道要求执行。 8.1.7 再生水管道应采取
21、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a) 再生水管道外壁应按有关标准涂色和标志; b) 再生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再生水”标志; c) 公共场所及绿化的再生水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 d) 工程验收时应逐段进行检查,防止误接。 8.2 监(检)测控制 8.2.1 污水处理站的处理系统和供水系统应采用自动控制装置,并应同时设置手动控制。 8.2.2 处理水及再生水应按 国家相关规范 对主要指标定期检测,对常用指标(水量、主要水位、生化 DB41/T 2153 2021 6 池 DO、 pH 值、 SS、余氯等)实现现场检测。 8.2.3 再生水池或供水箱处,应设置最低水位报警系统。 8.2.4 污水及再生水处理站应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和管理要求设置水量计量、水位观察、水质观察、取 样检(监)测、药品计量、仪表。 8.2.5 污水及再生水处理站应设置水表、电表进行单独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