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73.100.01 CCS D 90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3802 2021 井工煤矿机电管理通用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management of underground coal mine 2021-01-25 发布 2021-02-25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3802 2021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
2、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煤矿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AH/TC 06)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煤炭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殷鹏、任祥军、张灿明、张传江、李卫龙、陈令峰、梁国治、李坚、赵磊、李 毅、张奋奋、孙辉煌、金明明、王建文、刘欣、戴昭斌。 DB34/T 3802 2021 1 井工煤矿机电管理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井工煤矿机电管理的一般规定、组织机构、设备管理、管理制度、环境要求、监督检 查。 本文件适用于安徽省井工煤矿机电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
3、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 3836.2 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 保护的设备 GB 3836.3 爆炸性环境 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GB 3836.4 爆炸性环境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GB/T 3836.5 爆炸性环境 第5部分:由正压外壳“p”保护的设备 GB/T 3836.6 爆炸性环境 第6部分:由液浸型“o”保护的设备 GB/T 3836.7 爆炸性环境 第7部分:由充砂型“q”保护的设备 G
4、B 3836.8 爆炸性环境 第8部分:由“n”型保护的设备 GB 3836.9 爆炸性环境 第9部分:由浇封型“m”保护的设备 GB 3836.13 爆炸性环境 第13部分: 设备的修理、检修、修复和改造 GB/T 3836.15 爆炸性环境 第15部分:电气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 GB/T 3836.16 爆炸性环境 第16部分:电气装置的检查与维护 GB/T 3836.18 爆炸性环境 第18部分:本质安全电气系统 GB/T 15663.11 煤矿科技术语 第11部分:煤矿电气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5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215
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 50946 煤矿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1062 煤矿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规范 AQ 1043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 DL/T 5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L/T 976 带电作业工具、装置和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MT/T 661 煤矿井下用电器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MT/T 1097 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技术规范 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DB34/T 3802 2021 2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663.1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井工煤矿机电管理 mechatroni cs management for unde
6、rground coal mine 井工煤矿煤炭开采过程中机电设备的管理。 4 一般规定 4.1 井工煤矿机电管理应以科学技术进步为基础,促进生产发展为目标,坚持计划、购置、安装、使 用、维修、改造、更新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4.2 井工煤矿机电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煤炭开采过程中机电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 选购、及时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保障安全生产 ,提高经济效益。 4.3 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规范化、统一化、精细化”管理为抓手, 持续提升管理水平。 4.4 应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7、推进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4.5 应建立矿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体系和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责任体系和工作制度。 5 组织机构 5.1 应设立相应的煤矿机电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5.2 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建立“实施、考核、评审、完善”的 管理制度体系。 6 设备管理 6.1 计划 6.1.1 应根据现有设备的安全、技术、生产状况制定近期的更新改造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对技术性 能落后、老化、耗能高、效率低的设备要有计划的、合理的进行更新。 6.1.2 机电设备购置计划应由相关部
8、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进行安全技术经济一体化论证。 6.1.3 应按照煤矿企业规定流程进行申报审核。新增需求设备按“先调剂后采购”的原则进行审核。 6.2 设计与选型 6.2.1 井工煤矿机电系统设计应符合 GB/T 3836.18、 GB 50215 中的相关规定。 6.2.2 宜选用通用化、标准化、技术先进、安全高效、能力匹配、证书齐全的机电设备。 6.2.3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 GB 3836.1 3836.9、GB/T 3836.15 和 MT/T 661 中的有关规定。 6.3 购置 6.3.1 应签订严谨、科学的技术协议,对产品质量、安全要求明确约定,并注明双方的义务、责任以
9、及所购机电设备的培训、售后服务、试验等事项。 6.3.2 所选设备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 应取得安全标志证, 安全标志标识符合 AQ 1043 中的相关规定。 6.3.3 应严格组织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设备验收记录应载明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 DB34/T 3802 2021 3 价、数量、日期、供货单位等信息,成套设备应附有每台设备规格型号、价格等明细。 6.4 安装、调试与验收 6.4.1 煤矿建设及生产系统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应符合 GB 51062 中的相关规定。 6.4.2 应对机电设备进行静态试验、空负荷、轻负荷、重负荷试运转;试运转前设备联轴器、传动装 置中的传动键、传动
10、带等转动部位均应安装防护罩。对大型、复杂和精密设备,应编制试运转操作规程 并做好过程记录。 6.4.3 井工煤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应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工程质量应符 合 GB 50946 中的相关规定。 6.4.4 验收合格后,应与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交清设备的附件、备件、工具及技术资料,方可投 入运行。 6.4.5 属于强制性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其制造、安装、改造及维修,应由依照有关规定取得许可的 单位进行。施工前应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其施工过程,应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取得相应监
11、督检验合格 证明后方可投入使用。 6.5 使用与维护 6.5.1 对所有设备都应按照设备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与维护。电气装置的检查与 维护应符合 GB/T 3836.16 中的相关规定。 6.5.2 未使用过的新型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制定出操作、使用、维护规程、检修标准,组织岗位 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 6.5.3 使用中的设备应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防爆设备不失爆,并应定期检 查、试验,做好记录。 6.5.4 设备操作人员应做到管好、用好、修好、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合理使用设 备,不应超负荷、超规范使用,
12、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并可越级上报。 6.5.5 设备使用与维护实行专责制。 6.5.6 要严格执行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制度,确保设备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经济运行。 6.5.7 特种设备应严格按照 TSG 08 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测和预防性试验。 6.5.8 应加强仪器、仪表的管理。所有使用的仪器、仪表和控制装置,应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保证 灵敏、准确、可靠。 6.5.9 应设立电气试验室, 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建立健全的电气试验管理制度, 按照 GB 50150、 DL/T 596 和 D L/T 976 中的规定进行电气试验并做好记录。 6.5.10 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
13、主体,应对煤矿在用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 具体包括: a) 新安装设备正式使用前,应进行技术性能测定; b) 提升机、主通风机等在用设备大修或改造后,应进行检测检验; c) 设备出现重大故障及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经修复后应进行检测检验; d) 闲置时间超过 1 年或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可能使结构件强度、刚度、稳定性受到损坏的设备在 使用前,应进行检测检验。 6.5.11 设备使用单位接到检测检验报告后,针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重要问题整改后由检 测检验中介机构进行复核,暂时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6.6 检修 DB34/T 3802 2021 4 6.6.1 应制定
14、维护保养与预防检修相结合、属地使用维护与专业化检修检查相结合的维修制度,宜实 行智能化故障诊断和状态监测技术,向预知检修、智能化检修和专业化修理方向发展。 6.6.2 取得防爆合格证的电气设备修理、检修、修复的技术要求、工艺方法和检验应符合 GB 3836.13 中的相关规定。 6.6.3 应编制机电设备检修计划,设备检修计划应纳入生产计划并实施考核。 6.6.4 应注重日常检修和一般检修,严控大修。 6.6.5 设备检修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MT/T 1097 中的有关规定。 6.6.6 检修工作实行区域负责制。对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要作好巡回检查、计划维修和故障检修, 对重点设备关键部位要进行
15、日常点检和定期点检,并做好记录。 6.6.7 建立健全设备大修的修前鉴定、修中监管、修后验收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标准进行鉴定 和验收,确保大修质量。承修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设备大修后,将修理合同、修前鉴定、修后验收 等大修档案资料存档。 6.6.8 矿井停产检修应集中力量解决平时不能检修的主要设备缺陷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和整定, 每项检修任务都应指定负责人,并明确分工。 6.6.9 重大检修项目应成立检修指挥组,在检修期内加强调度工作,检查检修质量和进度。 6.7 租赁、调剂与调拨 6.7.1 机电设备应以有偿使用、集中管理为原则,以减少设备闲置、提高设备使用率为目的,建立健 全设备
16、租赁管理制度。 6.7.2 加强资产调剂与调拨管理,加大闲置资产盘活力度,提高资产创效能力和使用效益。 6.7.3 资产调剂与调拨的对象包括闲置资产及内部业务整合、机构调整、建设与运营单位不一致等涉 及的需调拨资产,但不包括以下资产: a) 国家明文淘汰、不许转让和扩散的资产; b) 处于涉讼、抵押状态的资产; c) 权属不清或与其他单位存在争议的资产; d) 与生产事故或特殊事件责任追究直接相关的资产。 6.7.4 调剂与调拨的设备应保持完好, 调出单位应将调出设备主机及其全部配套附属部件、 技术资料、 专用工具等一并调出。 6.7.5 煤矿企业内部无法调剂、调拨的闲置设备经鉴定评估后,可通
17、过公开招标、竞价出售或与设备 制造厂家置换等方式对外处置。 6.8 改造更新 6.8.1 一般设备的改造更新计划由机电管理部门根据发展规划提出方案,由上级机电管理机构审批; 对主要设备的改造更新,应由分管负责人组织技术经济论证,经批准后执行。 6.8.2 设备的技术改造应结合大修进行,设备技术改造后,应及时收集、补充、完善相关图纸、技术 资料。 6.9 报废及处置 6.9.1 凡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废: a)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及老化、高耗能、经济效益差、落后淘汰的; b) 存在重大隐患,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继续使用易引发事故的; c) 出现重大故障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修
18、复的,修理、改造不经济的; d)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符合继续使用条件的; DB34/T 3802 2021 5 e) 综采设备虽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煤量已超过规定,并提足折旧者。 6.9.2 设备报废应账、物相符。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设备报废,残体无法回收的,经过相关的审批 程序后,可在无残体情况下进行报废处置。报废设备中尚可利用的部件,应拆除作为备品备件、合理调 配使用,建账管理。 6.9.3 设备残体价值经过评估后,采用公开招标、竞价出售等方式进行处置。 6.10 备品备件管理 6.10.1 基本要求 6.10.1.1 备品备件供应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坚持通用性和质优价廉的原则。 6.1
19、0.1.2 备品备件应是有生产许可证的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重要备品备件应从主机厂购进。 6.10.1.3 所有购进备品备件,应附有制造厂产品合格证及相关检测资料。 6.10.2 数量要求 6.10.2.1 井工煤矿应根据矿井生产计划、设备使用状况安排备品备件的数量。 6.10.2.2 保障矿井正常运转的大型固定设备、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关键设备备品备件,相同型号的应 至少备用一套,不同型号的,每种型号至少备用一套。 6.10.2.3 其它重要易损零部件备品备件数量,同种规格型号的至少备用一套。 6.10.3 验收与保管 6.10.3.1 保障矿井正常运转的大型固定设备、 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关键设
20、备备品备件由煤矿分管机电 负责人组织验收后,指定地点存放备用,妥善保管,并定期检查、维护。 6.10.3.2 其他备品备件经验收合格后,入库存放,妥善保管,零件的所有配合表面应有保护措施,不 得刮、划伤。 6.10.4 使用与修理 6.10.4.1 煤矿企业内使用的型号一致的大型备品备件宜实行共同备用。 6.10.4.2 煤矿确需使用共同备用的备品备件,应提前向企业机电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调拨手续。 6.10.4.3 所有备件在使用后应及时补充或修复,修复的备件应组织验收,确保其使用性能,并入库妥 善保管。 7 管理制度 7.1 一般要求 7.1.1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应按“属地管理
21、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使用、 管理、维修、监督及安全环境技术保障责任。应按“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的 原则,界定责任。 7.1.2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具体,责任明确,能够对照执行和检查,严格管理措施, 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7.1.3 机电设备管理应按“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账物符”的原则,实行信息化管理。 7.2 安全管理制度 7.2.1 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DB34/T 3802 2021 6 7.2.2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时间应达到规定的学时 数,经
22、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安全资格证,应建立安全培训档案。 7.3 技术管理制度 7.3.1 应制定、完善操作规程,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及考核,规范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 7.3.2 机电操作规程应包括:一般规定、操作前准备、具体操作步骤、收尾工作等。 7.3.3 应对设备、设施、装置等安装、检修、试验及工程施工类项目组织、编制、审批技术措施,在 开工前,应向所有参与人员进行技术措施交底。 7.4 文件管理制度 7.4.1 应建立渠道与程序,获取最新的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标准、技术规范、安全操 作规程,应将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煤矿企业的管理制度、责任体系、人员培训、设备状态、技术规
23、范、检修记录等形成便于管理与阅读的文件。 7.4.2 矿、专业管理部门建有以下制度(规程):操作规程,停送电管理、设备定期检修、电气试验 测试、干部上岗检查、设备管理、机电事故统计分析、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电缆管理、小型电器管 理、油脂管理、配件管理、阻燃胶带管理、杂散电流管理以及钢丝绳管理等制度 7.4.3 机房、硐室应有以下制度、图纸和记录: a) 操作规程,岗位责任、设备包机、交接班、巡回检查、保护试验、设备检修以及要害场所管 理等制度,变电所有停送电管理制度; b) 设备技术特征、设备电气系统图、液压(制动)系统图、润滑系统图; c) 设备运转、检修、保护试验、干部上岗、交接班、事故
24、、外来人员、钢丝绳检查(或其他专 项检查)等记录,变电所有停送电记录。 7.4.4 应建立机电设备管理档案,有专人负责档案的保管、记录、整理。应实行文件的电子化管理。 健全各种基础技术资料和各种规章制度,应建立相关机电系统、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使用、运行、 检修、试验等的技术文件档案,便于阅读与查找。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相关的技术资料与文件档 案。 8 环境要求 8.1 地面设备环境 8.1.1 地面线路与树木及建筑物距离符合规程要求,保证树木倾倒后不对供电线路造成直接威胁。 8.1.2 地面变电所及设备机房等处的照明应符合相关要求,安装整齐。电器开关应上架,挂牌应按规 定的方式标注,
25、管线应安装整齐。地面应干净整洁,无杂物,无油渍。 8.1.3 机房门口应设有“严禁烟火,闲人免进”标志。 8.1.4 机房内电源、火源、消防通道、应急照明、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消防灭火设施、自动报警系 统、建筑装修等要符合 GB 50016 中的有关规定。 8.1.5 机房应安装视频、感烟、湿度等传感器,并实现联网远程监控。 8.1.6 室内安装的变压器和电容器室应有足够的通风降温条件。 8.1.7 井口冬季应采取防止结冰的措施。 8.2 井下设备环境 8.2.1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机车库、信号站、瓦斯抽采泵站、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等应有足够照明。 8.2.2 硐室内的设备,应分别编号,标明用
26、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DB34/T 3802 2021 7 8.2.3 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在硐室或巷道中时,地面应整洁,无杂物,无积水,保持通风良好。 8.3 设备存储环境 8.3.1 矿灯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配备灭火器材。 8.3.2 设备库房内应干燥,地面平坦,干净整洁,无杂物。 8.3.3 仓库电源线不应有裸露现象。 8.3.4 设备库房应有平面图,且注明库内产品分布、仓库平面结构、仓库面积等内容。 8.3.5 设备库房应划黄线标明库位、垛位、道路等,库内通道应畅通,不应有物品阻碍车辆通行。应 具备进、出货的装卸平台,便于出入库操作。 8.3.6 露天堆放场地要
27、求平整、干净牢固、干燥、排水通畅、无污染、运输方便。物资堆放分类分规 格,标识清楚,并注明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材质等,堆放平直,防变形、倾覆、损坏,并做好防霉变、 防锈等工作。 9 监督检查 9.1 煤矿企业应自觉地接受政府管理部门与监察机构的安全监管,应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应按照安 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要求,建立群管群治的安全监督体制,构建系统化 安全监督检查体系。 9.2 煤矿企业、煤矿应根据安全生产与安全管理的需求,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定监督检查的范 围和内容,规定检查的形式和频次。 9.3 煤矿企业、煤矿应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负责机电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 9.4 煤矿企业、煤矿应发挥党、政、工、团等组织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作用,组织开展协同安全 生产监督检查。 9.5 安全工作应实行群众监督,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