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100.20 CCS A10 DB32 江苏省 地方标准 DB 32 /T 4142 2021 电子 商务平台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electronic commerce platform 2021 - 11 - 04 发布 2021 - 12 - 04 实施 江苏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2 /T 4142 2021 I 目 录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1 5 主体准入管理 . 2 6 商品准入管理 . 3 7 规则管理 . 4 8 信息管理
2、. 5 9 信用管理 . 6 10 知识产权管理 . 6 11 消费者权益保护 . 7 12 安全管理 . 8 参考文献 . 10 DB 32 /T 4142 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提出。 本文件由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朱勤虎、 王俊胜、陈柯、薛荣刚、徐光新、张振荣、 杨赟 、 王侃 、郑琦、 刘燕 、 孔肖菡 。 DB 32 /T 4142 2021 1 电子商务平台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
3、电子商务平台管理 (以下简称平台) 的总体要求以及主体准入管理、商品准入管理、 规则管理、信息管理、信用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安全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 平台内经营者管理事项,不适用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业 务管理。 本文件中商品准入等关于商品的管理规定适用于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江苏省电子商务平台管理规范(试行) GB/T 39550-2020 电子商务平台
4、知识产权保护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electronic commerce platform operator 是指 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 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3.2 平台内经营者 operators on the platform 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4 总体要求 一般要求 4.1 4.1.1 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义务。 4.1.2 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管理机构和制度。 4.1.3 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管理机构和人
5、员职责。 特殊要求 4.2 DB 32 /T 4142 2021 2 4.2.1 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4.2.1.1 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4.2.1.2 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4.2.2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4.2.2.1 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 4.2.2.2 配备专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将考核是否合格 作为上岗依据。 5 主体准入管理 入驻管理 5.1 5.1.1 一般要求 5.1.1.1 应 建立 平台内 经营者入驻管理制度,依法对申请入驻经营者的登记信息
6、、许可信息、个人身 份、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档案,重点防止证照地址、经营者与实际不符以及超 范围经营等情形。 5.1.1.2 对入驻时声称其属 于 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 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 平台 内 经营 者,应 要求其提供经营活动符合依法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 及实际经营地 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 5.1.2 特殊要求 5.1.2.1 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应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 添加剂
7、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 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 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5.1.2.2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 应 核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实体经营门店,重点核验 名 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与实际是否相符,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 否按照食 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等;应 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 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 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提供便利 5.2 应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 办理市场主体登
8、记的 平台内 经营者提供准入咨询、网络经营场所证明 等必要的便利条件。 监测核验 5.3 5.3.1 动态监测 应 对平台内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者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 动态 监测,发现不 属 于个人销售自产农 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 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 ,及时提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限期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5.3.2 定期核验 DB 32 /T 4142 2021 3 5.3.2.1 应 至少每六个月 核验 一次 平台内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许可信息、 个人身份、地址、联系方式 等信息。发现相关信息有变化的,
9、应及时提示变更,并协助其变更或修改相关信息。 5.3.2.2 应 根据行业特征,有针对性地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平台内 经营者,增加 核验频次。 5.3.3 必要措施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 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 停止向其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a)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 b)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c)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d)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
10、等处罚 的。 信息报送 5.4 应 在每一个公历年度内至少每半年向其住所所在地 省 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一次平台内经营者 的身份信息。 6 商品准入管理 管理制度 6.1 应 建立健全必要的商品资格、资质的准入审核制度,确保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防止禁止交易的商品上市。 禁售管理 6.2 6.2.1 应 制订实施禁止销售商品管理规则,建立以详细类别名录的方式设定禁售商品名单,并根据相 关法律要求及时调整具体内容。 6.2.2 应 加强商品监测,一旦发现禁售商品进入平台销售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 报告。 6.2.3 应 告知平台内经
11、营者禁止销售以下商品: a)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 b) 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 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 c) 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 d) 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e) 失效、变质的商品; f) 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g) 烟草制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h)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不得销售的商品。 质量管理 6.3 6.3.1 应 运用消费者投诉、相关部门公布的抽检结果等
12、信息,加强平台内销售商品的质量管理。 6.3.2 对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DB 32 /T 4142 2021 4 6.3.3 应 依法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对平台内销售商品质量的抽查检验工作,针对商品质量不合格的检验 结果,及时依法处置。 7 规则管理 一般要求 7.1 7.1.1 应 建立健全涉及网络交易方法、交易秩序、交易安全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管理规则体系。 7.1.2 应 设立规则管理部门,明确规则的制定、执行、反馈程序,避免规则之间、条文内容之间相互 矛盾。 7.1.3 应 建立合规审查机制,定期组织检查各项规则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
13、时完善,提高平台 治理效率。 规则制定 7.2 7.2.1 应 在 制定规则 时,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动开展公平竞争、合法性审查。 7.2.2 应 避免存在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的 下列 情形: a) 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b)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c) 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 d) 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和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信息安全责任; e) 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7.2.3 应 避免存在加重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责任的 下列 情形: a) 使消费者承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明显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b
14、) 使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承担依法应当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的责任; c) 合同附终止期限的,擅自延长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履行合同的期限; d) 使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承担在不确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的责任; e) 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 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 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f) 违法加重平台内经营者或消费者其他责任的行为。 7.2.4 应 避免存在排除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权利 下列 的情形: a) 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b) 依法中止履行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c) 依法请求继续履行、采取
15、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权利; d) 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 e) 请求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f) 平台内经营者或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规则修改 7.3 修改规 则应 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 。 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 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 开征求 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 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 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 示。 修改与用户相关的规则条款, 平台应对规则修改背景及主要条款进行说明。 规则实施 7.4 出现下列情形时, 实施规则 应 通过再次确认、高亮提醒、弹窗通知等方式履行实质性的格式条款提 DB 32 /T 4
16、142 2021 5 示注意义务,并按合同相对方的要求作出说明。 a) 规则重要条款,缔约时 应 采用个别提示; b) 已签订用户协议的,该用户登陆平台时 应 采取低频提示; c) 事关交易规则履行、有关各方重要权利义务、责任分配的格式条款,订单确认时 宜 再次提示。 8 信息管理 信息公示 8.1 8.1.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 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并为平台内经营者 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 信息支持和便利。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 在公示页面及时更新。 平台内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 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平台,平台应 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8.1.2 电子
17、商务平台经营者需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以下信息或链接标识: a) 营业执照与其经营许可有关的营业信息; b) 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 c) 法律规定其他应公示的信息。 8.1.3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平台服务的,应 至少提前三个月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 消费者。 8.1.4 电子商务平台经 营者除需履行本规范第 8.1.2 信息公示义务外,还需及时公示以下信息: a) 经营者入驻管理制度; b) 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 止服务等措施和结果 ; c)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的知识产权侵害通知、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不存在侵权行
18、为的声明、相 关处理结果等。 8.1.5 组织网络集中促销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事先公示网络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规则以及 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等信息。 8.1.6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履行以下信息公示义务: a) 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 营业务有关的行 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 息的链接标识;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应 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 著位置,持续公示其属于依法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以及经营地址、 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b) 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 c) 平
19、台内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 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8.1.7 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要求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 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 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对于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 公 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并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链接; 保健食品还应 显著标明 “ 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 8.1.8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和入网餐饮经营者 应 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入网餐饮 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经营地址、量化分级信息、菜品名称和主
20、要原料名称, 公 示的信息应当真实有效、画面清晰、容易辨识;信息发生变更的,应 及时核验更新。 信息披露 8.2 8.2.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信 息,根据商品价格、销量、信 用 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应 显著标明“广告”。 DB 32 /T 4142 2021 6 8.2.2 对于平台内经营者采用“首页推介”、“ 直通车”等经过平台竞价方式发布的商品信息,电子 商务平台经营者应 加强审查,针对违法信息,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8.2.3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 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信息,告知其注 意下
21、列要求: a) 商品或其包装上应注明采用的质量标准,标识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应 与 实际保持一致; b) 销售的商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在该商品展示页面标明“处理 品”、“残次品”、“等外品”等,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c) 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 者。 信息记录保存 8.3 8.3.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 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 发现平台内经营 者及其销售的商品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 依法采取必要的 处置措施,并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
22、法应报告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8.3.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 记录、保存 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 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网络餐饮服 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信息保存时间还需至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8.3.3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 平台服务的,对网络交易活动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9 信用管理 信用评价 9.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 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 商品进行评价的途径;
23、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费者信用评 价,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评 价。 信用激励、约束及修复 9.2 9.2.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 建立健全信用激励、约束、修复制度和机制。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历史交 易记录、消费者评价记录、售后服务水平、商品质量、投诉举报等多维度进行信用归集,根据信用状况 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分类管理。 9.2.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对接,及时了解平台内经营者信用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获取监管部门有关平台内经营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后, 宜 及时向社会公众发 出在线消费警示等信用约束措施。 9.2.3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 根据日常监
24、测、相关主管部门通知,及时对平台内失信经营者分类采取 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9.2.4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符合平台内信用修复规则或接到监管部门信用修复通知书后,及时停止 对平台内相关经营者实施的信用约束措施。 10 知识产权管理 一般要求 10.1 DB 32 /T 4142 2021 7 10.1.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维权体系,根据不同类型的侵权行 为,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确认反馈、依法处置的流程,明确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 和服务等必要措施的具体标准。 10.1.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 通过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
25、强合作等方式 ,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性。 争议处理 10.2 10.2.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 建立通畅的知识产权侵权通知受理通道,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务网络信 息平台的在线投诉系统、投诉受理电子信箱等。 10.2.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知识 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 后,应 对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进行核 查,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该通 知应 包括: a) 知识产权权利证明; b)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c) 能够实现准确定位的涉嫌侵权商品、服务或内容的信息或网址; d) 通知真实性的书面保证; e) 构成侵权的
26、初步证据。 审查时除对侵权通知是否具备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外,还应以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实质性审查, 排除明显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侵权通知。采取必要措施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a) 要求被通知人对侵权通知作出回应; b) 删除、屏蔽、断开相 关商品的侵权链接; c) 移除相关侵权信息; d) 终止交易和服务 ; e) 冻结被通知人账户中全部或部分资金; f) 要求被通知人提供保证金。 10.2.3 平台内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声明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 进行核查,并将该声明转送 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审查时应排除明 显不能证明声
27、明人行为合法性的声明。对判定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及时终止必要措施;对判定构成侵权 行为的,继续保持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10.2.4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 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 起诉通知的,应 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管理措施 10.3 10.3.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 注重归集平台内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加强监控,防止知识产 权重复侵权行为。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知识产 权防控体系,通过大数据、运用新技术,建立假 货甄别模型、实时拦截体系等,对疑似知识产权侵权链接进行拦截,防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10.3.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平台内经营
28、者侵犯知识产权后,应 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 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11 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般要求 11.1 11.1.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 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制度,并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 DB 32 /T 4142 2021 8 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1.1.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 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制度,在其平台上显著位置明示,并从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11.1.3 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网络交易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 制。 保护措施 11.2
29、11.2.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应 就消费者 权益保证金的 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并应 向消费者公示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 赔付规则等有关事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与企业自有资金分离存管,并制订合 理措施和制度保证专款专用。 11.2.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合理提示消费者关注交易风险,在执行用户的交易支付指令前,应 要求 消费者对交易明细进行确认。 11.2.3 电子 商务平台经营者应 对平台内经营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向所
30、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停止对 其提供平台服务。 11.2.4 电子商 务平台经营者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 法权益行为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 11.2.5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 原则,明示收 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应 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 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 使用个人 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 逐项
31、取得消费者同意。 投诉、举报机制 11.3 11.3.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 建立便捷、有效 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 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11.3.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还应 督促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前款规定,做好投诉、举报处理。 消费纠纷、消费维权自律制度 11.4 11.4.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 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 11.4.2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商品,发生消费纠纷或其合法权益 受到损害时,要求电子商务平 台经营者调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 调解。 11.4.3 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 向消费者提供其平台内
32、经营者的真实名 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平台内经营者丢失、 伪造、篡改、销毁、 隐匿或者拒绝提 供其身份信息、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等信息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 协助提供真实完 整的上述信息。 12 安全管理 12.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 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 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12.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的,应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DB 32 /T 4142 2021 9 12.3 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 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 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DB 32 /T 4142 2021 10 参考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二一八年第七号 2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3 GB/T 39550-2020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 4 江苏省电子商务平台管理规范(试行)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