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32 DB32/ 4043-2021 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from aquaculture ponds 2021-06-03 发布 2021-08-01 实施 发布 ICS 13.060.30 CCS Z 77 江 苏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32/ 4043-2021 I DB32/ 4043-2021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分级分类 . 1 4.1 排放分级 . 2 4.2 尾水受纳水域分类
2、. 2 5 排放限值及要求 . 2 5.1 淡水受纳水域养殖尾水排放限值 . 2 5.2 海水受纳水域养殖尾水排放限值 . 2 5.3 特别排放限值 . 3 5.4 排放要求 . 3 6 监测方法 . 3 6.1 采样 . 3 6.2 测定方法 . 3 7 结果判定 . 4 8 实施与监督 . 4 8.1 实施时间 . 4 8.2 实施监督 . 4 参考文献 . 5 DB32/ 4043-2021 II 前 言 本 文件 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 HJ 945.2-2018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
3、文件 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 2021年 04月 24日批准。 DB32/ 4043-2021 1 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 文件 规定了池塘养殖尾水排放的分级分类、排放 限值 与 要求 、监测方法、结果判定、实施与监 督。 本 文件 适用于 养殖水面 6.67 hm2以上连片 池塘 、单个 养殖主体 水面 大于 3.33 hm2的 池塘 以及 工厂化 等 其他 封闭 式 养殖水体 水产养殖 尾水 的 排放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 该 日期 对应 的版本
4、适用于本 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11892 水质 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7378.3 海洋监测规范 第 3部分:样品采集、储存与运输 GB 17378.4 海洋监测规范 第 4部分:海水分析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
5、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 射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1147 水质 pH值的测定 电极法 HY/T 147.1 海洋监测技术规程 第 1部分 : 海水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池塘养殖 尾水 discharg
6、e water from aquaculture ponds 由 池塘 养殖 产生 , 排入 外界 公共 水域的水。 4 分 级分类 DB32/ 4043-2021 2 4.1 排放分级 根据养殖尾水受纳水域的功能,将养殖尾水排放 限值 分为 一级 和 二级。 4.2 尾水 受纳水域 分类 4.2.1 重点保护水域 以下 尾水受纳 水域属于重点保护水域: a) 淡水 重点保护 水域 包括 GB 3838-2002中 的 鱼虾类越冬场 、 洄游通道 、水产养殖区 等渔业水域 及 游泳区 ,以及 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 通榆河二级保护区 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
7、化带建设的决定规定的 京杭大运河苏南段 ; b) 海水 重点保护 水域 包括 GB 3097-1997中的 水产养殖区、 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 动或娱乐区 、 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 注 : a) 、 b) 中提及的 水产养殖区不包括池塘养殖区。 4.2.2 一般水域 以下 尾水受纳 水域属于一般水域: a) 淡水 一般水域 包括 GB 3838-2002中 的 一般 工业用水区 、 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农业用 水区 、一般景观 要求 水域 ; b) 海水 一般水域 包括 GB 3097-1997中的 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海洋港口水域 及 海洋
8、开发作业区 ; c)其他 未明确环境功能 的水域。 注 : 4.2条涉及的 入海河流淡水水域与海水水域的区分以挡潮闸进行界定,挡潮闸以上水域属淡水水域,挡潮闸以 下水域属 海 水水域;无挡潮闸入海河流以海岸线进行界定,海岸线以上水域属 淡水水域,海岸线以下水域属 海水水域。 5 排放 限值 及 要求 5.1 淡水 受纳 水域 养殖尾水排放限值 按 表 1 执行 。 表 1 淡水 受纳 水域 养殖 尾水排放限值 序号 项目 一级 二级 1 悬浮物, mg/L 40 85 2 pH 6 9 3 总氮 (以 N 计 ), mg/L 3.0 6.0 4 总磷 (以 P 计 ), mg/L 0. 4 0
9、.8 5 高锰酸盐指数, mg/L 15 25 5.2 海水 受纳 水域 养殖 尾水排放限值 按 表 2 执行 。 表 2 海水 受纳 水域 养殖 尾水排放限值 序号 项目 一级 二级 1 悬浮物, mg/L 40 1 00 2 pH 7.0 8.5,同时不超过该水域正常变动范围的 0.5 单位 6.5 9.0 DB32/ 4043-2021 3 表 2 海水受纳水域养殖 尾水排放限值 (续) 序号 项目 一级 二级 3 总氮 (以 N 计 ), mg/L 3.0 5.0 4 总磷 (以 P 计 ), mg/L 0.5 1.0 5 化学需氧量 , mg/L 10 20 5.3 特别 排放 限值
10、 按 表 3 执行 。 表 3 特别 排放限值 序号 项目 一级 二级 1 悬浮物, mg/L 40 80 2 pH 6 9 3 总氮 (以 N 计 ), mg/L 2 .0 3.0 4 总磷 (以 P 计 ), mg/L 0.3 0.4 5 高锰酸盐指数, mg/L 8 1 2 5.4 排放要求 5.4.1 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排口的水域不得设置养殖尾水排口 。 5.4.2 向淡水重点保护水域、 淡水 一般水域排放养殖尾水,应分别执行表 1 中的一级限值、二级限 值要求。 5.4.3 向海水重点保护水域、 海水 一般水域排放养殖尾水,应分别执行表 2 中的一级限值、二级限 值要求。 5.4.4
11、向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排放养殖尾水,应 分别执行表 3 中的一级限值、二级限值要求。 5.4.5 向兼作农田灌溉的水域排放养殖尾水, 非盐碱土地区尾水 盐度应 不大于 1, 盐碱土地区尾水 盐 度应 不大于 2。 6 监测方法 6.1 采样 6.1.1 采样点 养殖尾水水质监测样品的采 样 点设在养殖体系排放到外界 公共 水域的排口处 ;如果 有多处排口, 应分别 设置 采样 点 。 6.1.2 采集、 贮存、运输和预处理 淡水样品 采集、 贮存、运输和预处理 应符合 HJ 493、 HJ 494、 HJ 495的规定,海水样品 及 盐度大 于 2的 其
12、它 样品 采集、 贮存、运输和预处理 应符合 GB 17378.3的规定。 6.2 测定方法 淡水样品依据表 4的分析方法测定,海水样品 及 盐度 大于 2的 其它 样品 依据表 5的分析方法测定。 DB32/ 4043-2021 4 表 4 淡水水质测定方法 序号 项目 分析方法 依据标准 1 悬浮物 重量法 GB 11901 2 pH 电极法 HJ 1147 3 总氮 ( 1)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 ( 2) 连续流动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7 ( 3) 流动注射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 4)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4
13、 总磷 ( 1)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3 ( 2) 连续流动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0 ( 3) 流动注射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5 高锰酸盐指数 高锰酸钾 法 GB 11892 表 5 海水水质测定方法 序号 项目 分析方法 依据标准 1 悬浮物 重量法 GB 17378.4 2 pH pH 计 法 GB 17378.4 3 总氮 ( 1) 过硫酸钾氧化法 GB 17378.4 ( 2) 流动分析法 HY/T 147.1 4 总磷 ( 1) 过硫酸钾氧化法 GB 17378.4 ( 2)流动分析法 HY/T 147.1 5 化学需氧量 碱性高锰酸钾法 GB 1
14、7378.4 6 盐度 盐度计法 GB 17378.4 7 结果判定 本 文件 采用单项判定法,当监 测 项目 单项超标,即判定为不符合排放标准 ; 测定值 与 排放限值 比 较采用 GB/T 8170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 。 8 实施与监督 8.1 实施时间 现有 池塘 养殖尾水排放 自 2023年 6月 1日起 执行 , 新 (改、扩) 建 的 池塘 养殖 尾水 排放 自本 文件 实 施 之日起执行 ;其他列入各级各类环境整治目标的地区或养殖品种 , 排放标准严于本 文件 要求的 ,按 其 规定执行 。 8.2 实施监督 本 文件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统一 监督实施 , 农业农村 主管 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 监督实施 。 DB32/ 4043-2021 5 参 考 文 献 1 江苏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第 97号 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 条例( 2012年) 2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 71号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8年) 3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 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