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100 CCS R 18 DB21 辽宁 省地方标准 DB21/T 3517 2021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Safety Technical Regulations of Expressway Maintenance Engineering 2021 - 10 - 30 发布 2021 - 11 - 30 实施 辽宁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I 目 次 前 言 .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规定 .2 4.1 基本条件 .2 4.2 施工组织 .2 4.3 风险管控 .2 4.4 隐患排查 .3 4.5 应急管理 .3
2、 4.6 事故报告 .3 5 施工现场人员安全管理 .3 5.1 一般规定 .4 5.2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4 5.3 安全管理人员 .4 5.4 机械作业人员 .5 6 施工现场设施安全管理 .5 6.1 一般规定 .5 6.2 安全设施 .5 6.3 其他设施 .6 7 养护工程机械安全管理 .6 7.1 一般要求 .6 7.2 使用前 .6 7.3 使用中 .7 7.4 保养、维修、改造 .7 7.5 定期检查 .7 8 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安全管理 .8 8.1 一般规定 .8 8.2 施工用电安全管理 .8 8.3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 .9 8.4 施工现场防雷安全管理 .10 8.5
3、文明施工 .10 9 养护工程施工控制区、作业区布置 .10 10 施工安全技术 .11 10.1 公路养护作业 .11 II 10.2 桥梁养护作业 . 12 10.3 隧道养护作业 . 13 10.4 交通安全设施维修 . 14 10.5 特殊气候条件下养护作业 . 15 附 录 A (资料性 )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用词说明 . 17 I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 起草单位:辽宁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交投公路科技养护有限责任公
4、司 本文件起草人:张嵩 姜英田 吴永付 王森 姜福祥 霍继辉 邵传恒 陆陆 李晶石 徐清柱 鄂 宇辉 张林 曲丹 张树庄 陈明瑶 宋运良 张崇 李明光 贾松涛 于海东 罗彦宏 杨杰 付兴 胜 魏伟 侯月娇 王义强 张炜 赵喜明 王立志 于嘉汛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或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审复 。(附: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和联系 电话: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 19号 024-23867960 标准起草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沈阳市沈河区文 萃路 81号 024-24526750 1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
5、工安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的术语和定义、符号、安全管理要求、人员、设备设施 和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要求。 本文件 适用于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其它等级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件。 GB 2811 安全帽 GB 6095 安全带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2 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 1 部
6、分: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50720 建设工程施 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 17957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安全要求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28651 公路临时性交通标志 GB/T 28327 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 GB/T 24720 交通锥 GB/T 28650 公路防撞桶 GB/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JG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TG F90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TG H30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GA/T 414 道路交通危险警示灯按顺序 JT/T 609
7、 公路隧道照明灯具 JT/T 610 公路隧道火灾报警系统技术条件 JT/T 847 塑料隔离墩 3 术语 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2 临时用房 temporary construction 在施工现场建造的或租用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厨房 操作间、食堂、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库房等。 3.2 临时设施 temporary facility 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设施,包括围墙、大门、临时道路、材料堆场 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作业棚、机具棚、贮水池及临时给排水、供电、供热管线等。 4 一般规
8、定 4.1 基本条件 4.1.1 养护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养护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 所有作业人员按 要求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或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件后,方可参加高速公路养护作业。 4.1.2 养护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使用 先进的事故预防的新技术、新设 备,系统性的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养护施工作业前应逐级实施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包括安全风险状况, 安全技术措施,及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等。对于作业安全风险较高的封闭区布设、拆除过程,应结合道路 交通条件和线形指
9、标,科学制定操作规程,减少封闭作业人员在风险中的暴露时间,使风险最小化。 4.1.3 养护施工单位应与施工劳务单位、专业分包单位、设施设备租赁单位等相关方签订安全生产协 议。 4.1.4 养护施工单位应在经相关单位、部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养护作业,并按照规定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养护作业 完毕,应当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4.1.5 养护作业安全设施应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在施工完成之前,不应随意撤除或改变安全设 施的位置,扩大或缩小作业控制区范围,以保证其安全控制的有效性。 4.2 施工组织 4.2.1 养护施工单位
10、应及时编制、报批施工组织设计,并经监理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符合设计 文件和现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TG F90、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JTG H30 等规范要求。 4.2.2 养护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养护作业任务并结合施工作 业环境、风险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 安全技术措施,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内容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 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养护作业交通组织方案还需按施工所在地的相关规定经相 关部门审批,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必要时,养护施工单位需对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 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核。 4.2.3 养护施工单位
11、应根据不同类型养护项目编制相应的交通组织方案,方案中养护时间、作业规模、 作业位置、作业间距和交通组织形式应符合规范和设计图要求。 4.3 风险管控 3 4.3.1 养护施工单位应全方位、全过 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 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4.3.2 对不同类别的安全风险采用适当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建立安全风险清单。 4.3.3 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通过动态评估、及时调整风险等 级和管控措施。 4.3.4 对作业人员、相关方人员开展作业现场风险告知,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可能引发事故 的主要风险类别、事故后
12、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 4.4 隐患排查 4.4.1 养护施工单位应制定项目隐患排查计划,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清单(台账),明确开工前、开 工后,各阶段 隐患排查的内容、频次、责任人和整改要求,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推动全员参与自主排 查隐患。 4.4.2 全过程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4.4.3 隐患治理,应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4.5 应急管理 4.5.1 养护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项目特点制定养护作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建应急队伍,明确施工现 场应急处置措施。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4.5.2 事故应
13、急救援预案编制、修订程序应履行规范要求,经评审完善后,由项目经理签字审批,以项 目经理部正式文件发布。 4.5.3 养护项目专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养护项目综 合应急救援预案应衔接,预案内容应符合现行生 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 4.5.4 养护施工单位应依法依规向相关单位、部门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记录完整、时 限有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培训应纳入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5.5 养护施工单位应制定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结合演练计划和安全生产形势开 展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前制定方案、脚本,应急演
14、练后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改进应急救援预案。 4.6 事故报告 4.6.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在保证自 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及时采取施救措施抢救伤员,防止 事故扩大;同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 告后 ,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6.2 情况紧急时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6.3 应视安全事故严重程度,启动相关的应急救援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5
15、 施工现场人员安全管理 4 5.1 一般规定 5.1.1 进场前,养护施工单位宜对作业人员 的工作履历和工种安全能力素质进行考核认定,建立全体 生产作业人员名册和档案,购买相关保险,严格开展施工过程进出场履约管理,提供 符合标准的安全防 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 正确佩戴、使用、维护劳动防护用品。 5.1.2 养护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特 种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5.1.3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
16、养护施工单位 ,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 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合格的养护作业人员,不应上岗作业。 5.1.4 患有妨碍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缺陷的人员不应从事相应工种作业,服用镇静药物的作业人员 不应操作机械设备和进行登高作业。 5.1.5 施工现场人员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1.6 养护作业人员应在作业控制区内进行养护作业,不应在作业控制区外活动,不应将任何物体置 于作业控制区以外;与施工无关车 辆不应进入养护作业现场。 5.
17、2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5.2.1 养护施工单位 应按照 现行 GB/T 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的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配备劳 动防护用品,督促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并应按有效使用时间定期更换。 5.2.2 进入养护作业控制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2.3 电气焊工应佩戴焊工手套、穿绝缘鞋,电焊作业应使用焊接面罩,气焊作业应佩戴焊接防护眼 镜。 5.2.4 人员在缺氧、有害气体或深井等环境作业时,应配备自给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 吸保护器具。 5.2.5 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以及临边作 业人员应佩戴并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 带应符合 现行 GB 60
18、95安全带的规定。 5.2.6 现场临时用电作业人员检查维修时应配备绝缘手套、绝缘鞋等绝缘劳动防护用品。 5.2.7 混凝土凿毛或修饰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 5.2.8 沥青混凝土搅拌和摊铺作业人员应配备手套、口罩、护目镜和帆布鞋等。 5.3 安全管理人员 5.3.1 养护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安全组 织管理,监督临时交通安全设施的现场放置和维护,并协助交警进行道路交通的分流。企业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应符合交通部 2017 年第 25 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 5 5.3.2 专
19、职安全管理人员应身着反光标志服,应明显区别于其他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负责对施工项目 安全生产进行现场旁站监督,指挥现场协管员、保畅员开展安全维护工作,督促、指导现场施工人员按章 作业,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做好安全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妥善 处理、及时报告。 5.4 机械作业人员 5.4.1 机械作业人员须经过培训合格,具备机械操作能力。 5.4.2 机械作业人员不得酒后上岗,不操作安全设施不全的工程机械,开机前按规定检查机械设备安全 状态,出现故 障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处理;按规范维护、保养机械设备。 5.4.3 车辆驾驶员和辅助工:上路作业必须统一着反光标志服或
20、穿反光背心 。驾驶证应符合准驾车型要 求。作业过程中驾驶员负责故障或事故车辆查看、司乘人员安全提醒、并负责安全瞭望;辅助工负责预警 设置,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5.4.4 交通指挥员穿着反光标志服或穿反光背心,手持指挥旗或指挥棒 ,站在安全位置,面向来车方向, 按安全操作规程开展交通封闭作业和作业过程交通引导、安全警示。交通封闭区形成后,交通指挥员不得 在封闭区范围外停留。 6 施工现场设施安全管理 6.1 一般规定 6.1.1 养护施工单位 应建立施工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台账范围应涵盖所有施工作业安全防护用具、机械 设备、机具。 6.1.2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
21、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 保养,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报废。 6.1.3 压力容器(含气瓶)、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管理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6.2 安全设施 6.2.1 高速公路养护安全设施包括临时标志、临时标线和其他安全设施,各类安全设施应组合使用,典 型安全设施示例见现行 JTG H30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附录 A。各类安全设施及交通引导人员示例符 号见现行 JTG H30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附录 B。 6.2.2 临时性交通标志的结构形式、外形尺寸、外观质量、防倾覆稳定性、抗风强度及稳定性等性能应 符合现行 GB/T 28651公路临时性交通标志的规
22、定。 6.2.3 交通锥材料及外观、形状及质量、颜色、尺寸、反光部分逆反射性能等应符合现行 GB/T 24720交 通锥 的规定。 6.2.4 防撞桶的形状、尺寸、外观要求和性能应符合 GB/T 28650公路防撞桶 的规定。 6.2.5 施工警告灯应符合现行 GA/T 414道路交通危险警示灯的规定,可与其它养护作业安全设施一 起组合使用。 6 6.2.6 道路交通 标志颜色、尺寸、图形以及设计、制造等要求应符合现行 GB 5768.2道路交通标志 和标线第二部分的规定,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 GB/T 23827道路交通标志板 及支撑件的规定。 6.3 其他设施 6.3.1
23、 氧气瓶、乙炔瓶应定期校验、标识清晰有效、防火措施齐备,气瓶与焊接或切割作业点的距离 应大于 10m,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m。 6.3.2 电焊作业点与易燃易爆物相距 10m 以上,并且焊接现场要配备灭火器 。 6.3.3 电焊机 禁止 放在高温或潮湿的地方,电焊机应放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电焊机、氧气瓶, 乙炔气瓶 应 分开 放置; 电焊机必须设置单独的加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电源开关, 禁止两台电焊机同时接在 一个电源开关上;不准私自拆接电源线,电焊机电源的装拆应由电工进行。 6.3.4 气镐等气动工具必须符合现行 GB 17957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安全要求 要求,配有规定的安
24、 全 装置,作业时非作业人员需远离作业现场。 7 养护工程机械安全管理 7.1 一般要求 7.1.1 施工现场使用的养护工程机械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使用说明书。 7.1.2 养护机械设备应符合现行 JTG F90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操作人员应按照机 械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合理使用,不应超负荷运行,严禁扩大使用范围,以确保机械设备 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7.1.3 养护工程机械应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制度,多人配合操作的养护工程机械应实行机长负 责制。 7.1.4 养护工程机械调动时,宜“机调人随”,并将使用、保养、维修等有关资料随养护工程机械一 同 调动。 7.1.5 对
25、于一机多班制、一机多人操作的养护工程机械,使用单位应制定并执行交接班制度,并做好 交接班记录。 7.1.6 养护工程机械作业现场应具有安全防护措施,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养护机械设备进场前,应 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车身外廓须粘贴反光膜,尾部可设置醒目、有效的道路施工安全标志牌。隧道或 夜间使用养护机械设备、台架进行作业时,应在机械设备、台架上设置明显的反光标志,以清晰反映施 工现场的轮廓。进入高速公路的施工车辆应安装橘黄或黄色施工警示灯。 7.1.7 养护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停放时,应正确选择停放地点,关闭好驾驶室(操作室), 实施驻车 制动;坡道停车时,应放好三角垫木。 7.1.8 养护机械设备
26、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7.2 使用前 7.2.1 使用单位应确认养护工程机械安全状态及从业人员操作能力。 7 7.3 使用中 7.3.1 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或交给非本机操作人员操作。 7.3.2 养护机械设备在作业前,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作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 悉作业环境与施工条件,服从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遵守现场施工安全规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应强迫操作人员违章作业。 7.3.3 养护机械设备作业时,无关人员不应进入机械作业区和操作区内。 养护机械作业的辅助人员,应 在机械设备回转半径之外工作。应待机械设备停止回转,并制动可靠后
27、,方可靠近机械设备;同时,机上 机下人员应密切联系。 7.3.4 在有可能危及养护机械设备安全或人身安全的场所作业时,养护机械设备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操作人员应根据安全需求情况配备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品。 7.3.5 进行日作业两班及以上的养护工程机械应实行交接班制,作业人员应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 上岗前应认真检查。 7.3.6 养护作业控制区应设置养护工程机械及专用进出口,宜布设在顺行车方向的下游过渡区内。当养 护机械及施工车辆需经上游过渡区或工作区进 入时,应布设警告标志及施工车辆进出口标志,并配备交通 引导人员。 7.3.7 养护机械设备上的安全防护、监测、指示、仪表、报警及警示装置
28、应齐全有效。 7.3.8 养护机械设备不应靠近外电线路作业,如限于现场条件,必须在线路近旁作业时,养护机械必须 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其工作装置运动轨迹范围与架空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规定。 7.3.9 作业控制区域内的大型养护机械,如铣刨机、汽车吊等进行作业时,安全员应在现场监督,不应 将养护机械的工作部件延伸至控制区以外。 7.4 保养、维修、改造 7.4.1 养护工程机械应按出厂规定的工作时限,严格按照该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7.4.2 进行维护保养。 7.4.3 养护工程机械的保养、维修、改造档案记录应完整可查。 7.4.4 养护工程机械改造完毕后,应及时进行现场验收和交接,并将改
29、造资料归入档案。 7.4.5 养护工程机械维修使用的部件、安全附件,应规范管理,做到质量证明文件齐全,确保安全质量 的可追溯性。 7.4.6 未按照要求进行保养、维修、改造的,或保养、维修、改造记录不全的养护工程机械,不得继续 使用。 7.4.7 禁止在养护机械运转时对设备进行保养、维修、调整作业;不应在坡道上检修养护机械,当需要 在坡道上检 修养护机械时应有防护措施。 7.5 定期检查 7.5.1 正常工作的养护工程机械,应定期开展全面安全检查。 8 7.5.2 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后的养护工程机械,应在交付使用前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7.5.3 闲置时间超过半年的养护工程机械,在重新使用前
30、应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7.5.4 经过暴风、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等受到 损害的养护工程机械,应重新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7.5.5 未经定期检查或存在问题的养护工程机械,不得继续使用。 8 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安全管理 8.1 一般规定 8.1.1 施工现场驻地和场站应选在地质良好的地段,应避开易发生滑坡 、塌方、泥石流、崩塌、落石、 洪水等危险区域,宜避开取土、弃土场地。 8.1.2 施工现场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应分开设置,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 。施工现场 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制造企业应具
31、有生产许可证, 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 8.1.3 办公区、生活区、大型设备停放区域的选址应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 医疗救助设施等应符合卫生标准的规定。 8.1.4 应设置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预制构件堆放及机械、设备停放区域, 不应影响场内道路的使 用和施工安全。场内上料作业区、送料出料运输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作业场所应设置警 戒区、安全防护和逃生设施。 8.1.5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等临时设施、孔 洞口、基坑边沿、桥梁边沿、隧道洞口和洞内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8.1.6 拌和站
32、应选用环保型设备,应设置在生活区下风向, 排水系统完善,拌合设备应设置防倾覆设 施 和防雷设施 ; 料仓墙体、 防雨棚稳固,材料存放应按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进行区分。 8.1.7 工地试验室化学材料和设备管理存放 得当、试验室设备布局、安全防护设施标志完备;试验室 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及时、布局合理、用电无安全隐患、危险较大设备安全防护措施到位、操作规程 上墙,消防器材 配备应充足。 8.2 施工用电安全管理 8.2.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外电线路与电气设备防护、接地与防雷、配电室与自备电源、配电箱 及开关箱、电动养护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以及照明等应符合现行 JGJ 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33、安全技 术规范的规定。 8.2.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电源应为中性点直接接地的 220/380V 三相五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应设置配 电柜或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三级配电系统,采用 TN-S 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和开关箱的二 级漏电保护系统;每只配电箱、开关箱内均应设有电源隔离开关和熔断器,其漏电保护应灵敏可靠。 8.2.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 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 50kW 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器防火措施;并报有关部 门批准。 9 8.2.4 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
34、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电工作业人员完成,并应有 人监护。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 8.2.5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其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 2 台及 2 台以上用电设备(含 插座),配电箱、开关箱上应标明所控制的电器名称。 8.2.6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应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不应带 电作业,并在醒目的位置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对电气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 应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并关门上锁。 8.2.7 不应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进行施工作业、搭设施工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 及其它
35、杂物等;养护工程周边与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施 工作业现场机动车道与架空线 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起重机或起吊物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 JGJ 46施工现场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8.2.8 电器设备和现场照明设施拆除时,应对原电源端进行妥善处理,不应留有任何可能带电的外露导 线。放置不用或新投入使用的用电设备应经安全检查或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8.2.9 隧道、高温、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高度低于 2.5m 等场所的照明,其电源电压不应大于 36 伏;潮 湿及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其电源电压不应大于 24 伏;特别潮湿场所的照明,其电源电压不应大于
36、12 伏。 8.2.10 夜 间在作业控制区设置的红色警示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 线路停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8.2.11 露天使用的电器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防雷、防尘、防落物及防碰擦等措施。 8.3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 8.3.1 消防日常管理、安全出入口、消防通道、消防器材配备及设施要求,应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规定。 8.3.2 施工现场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的消防间距应符合 GB 50720 的规定。 8.3.3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 可燃、易燃物存放及使用场所; 2) 动火作业场所; 3) 自备发电机房、
37、配电房等设备用房 ; 4) 现场办公、住宿用房; 5) 机械设备集中停放的场所; 6) 其他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8.3.4 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灭火器的选择、配置、设置应符合现行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2)动火作业场所、易燃材料使用场所,灭火器数量应按现行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规 定数量的 2.0 倍进行配置。 10 3)可燃材料使用场所,灭火器数量应按现行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规定数量的 1.5 倍进行配置。 8.3.5 养护施工隧道内不应明火取暖。 8.3.6 危险物品应由专人管理,作 业现场不应存放汽油、柴油、煤油、变压
38、器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储 油罐设备安装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建(构)筑物集中区,并悬挂醒目的“禁止烟火”等警 示标志,保证消防设施正常运转。 8.3.7 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区距离养护作业控制区不应小于 50m,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周围不能堆放易 燃易爆物品和腐蚀介质。 8.3.8 不应在电气设备周围使用火源,变压器、发电机等场所严禁烟火。 8.3.9 施工现场应按规定放置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及其设置要求应符合 现行 GB 13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 1 部分和现行 GB 15630消防安 全标志设置要求的规定。 8.4 施工现场防雷安全管理 8.4.1 养护作业人员在雷
39、雨天气进行现场施工时应注意防雷,并远离塔式起重机、拌和楼、物料提升 机等大型机械设备、高大桥面,以及钢脚手架、金属结构物等高架设施。 8.4.2 对高大结构物进行高处养护作业,应预先编制专项避雷安全应急预案。 8.5 文明施工 8.5.1 施工作业区域分区标牌合理。 8.5.2 重大风险、重大事故隐患应在明显位置公示。 8.5.3 交通要道、重要作业场所,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 。 8.5.4 施工便道与既有道路平面交叉处设置道口警示标志,有高度限制的应设置限高架。 9 养护工程施工控制区布置 9.1.1 养护工程施 工控制区布置应符合现行 JTG H30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 9.1.2 当施工现场需封闭行驶车道时,应提前向道路使用者提供养护作业的相关信息及高速公路路况 信息。 9.1.3 作业控制区应按国家、交通行业标准和本标准的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并指派专人负责交 通引导。交通引导人员应手持信号旗,面向来车方向,位于视线良好的作业控制区警告区内。 9.1.4 当作业控制区域道路交通状况复杂时,除设置正常的安全设施外,可在作业控制区增设其它安 全设施,增加警告区长度,作业区加密隔离交通锥或布设首尾相连的水马。 9.1.5 在匝道、陡坡、桥梁、隧道等施 工地段,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靠近河流、湖泊和陡坡处的 高速公路应设置护栏和醒目的警告标志。 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