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联合发布 ICS 91.010.30 CCS P36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 3405 2021 J1xxxx 2021 城市既有建筑顶升改造 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jacking-up reconstruction of existing urban buildings 2021 04 30 发布 2021 05 30 实施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地方标准 城市既有建筑顶升改造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jacking-up reconstruction of e
2、xisting urban buildings DB21/T 3405 2021 J1xxxx 2021 主编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 2021年 05月 30日 2021 沈阳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辽住建办 2021 第 XX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辽宁省地方标准 城市既有建筑顶升改造技术规程的公告 由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的城 市既有建筑顶升改造技术规程 , 业经审定,批准为辽宁省地方标准,编号为 DB21/T 3405-2021,现予以发布,自 2021年 5月 30日起施行。 本规程由辽宁省住
3、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 X X月 XX日 1 前 言 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 于印发 2021年度辽宁省首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 更新)编制 /修订计划的通知(辽住建科 2021 4号) 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参考相关标准及技术文献,结合辽宁省工程实际,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 上,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材料、检测鉴定、设计、施工、监 测、检验与验收。 本规程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由主编单位辽宁省建设科
4、 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 复并认真处理(归口管理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沈阳市和平 区太原街 2 号,邮 编: 110001,联系电话: 024-234479652;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沈阳市和平南大街 88 号,邮编: 110005,联系电话: 024-23371019) 本标准主编单位: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演建筑物移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丹东市城市建
5、设指导服务中心 葫芦岛市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衡基检测有限公司 辽宁建科特种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 编制人员: 葛树奎 由世岐 王媛媛 梁 峰 高作平 章柏林 陈 晨 杨春晖 李 犀 李献勇 高 华 刘新强 韩 瑜 朱 榆 陈 娜 范 晋 周光毅 刘建钊 张 畅 葛茂琳 2 毛锦来 谭家升 司金龙 董松员 高铭泽 潘健生 曾庆辉 赵翔宇 姜其文 王建永 王 涵 李东方 仲育含 周 晶 焦诚巽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张丙吉 单 明 松 柏 刘 涛 张 叙 葛瑞海 卢伟然 3 目 次 1 总则 . 5 2 术语和
6、符号 . 8 2.1 术语 . 8 2.2 符号 . 9 3 基本规定 . 10 3.1 一般规定 . 10 3.2 顶升程序及其工作内容 . 10 4 材料 . 11 4.1 砌体结构加固材料 . 11 4.2 混凝土结构加固材料 . 12 4.3 顶升垫块材料 . 14 4.4 新增结构材料 . 14 5 检测鉴定 . 15 5.1 一般规定 . 15 5.2 检测 . 16 5.3 鉴定 . 16 6 设计 . 17 6.1 一般规定 . 17 6.2 荷载 . 18 6.3 基础设计 . 18 6.4 顶升设计 . 19 6.5 改造后主体结构设计 . 23 7 施工 . 24 7.1
7、 一般规定 . 24 7.2 施工准备 . 25 7.3 顶升加固 . 25 7.4 顶升 . 26 4 7.5 改造施工 . 28 8 监测 . 29 8.1 一般规定 . 29 8.2 监测内容 . 29 8.3 监测成果 . 31 9 检验与验收 . 32 9.1 一般规定 . 32 9.2 质量检测 . 33 9.3 工程 验收 . 33 附录 A 既有建筑顶升工作程序 . 36 本规程用词说明 . 37 引用标准名录 . 38 条文说明 . 40 5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and Symbols. 2 2.1 Terms.
8、2 2.2 Symbols. 3 3 Basic Requirements. 4 3.1 General Requirements. 4 3.2 Jaking-up Procedure and Work Content. 4 4 Materials. 5 4.1 Reinforcement Materials for Masonry Structure. 5 4.2 Reinforcement Materials for Contrete Structure .6 4.3 Block Material for Jacking-up. 8 4.4 New Structure Materials.
9、 8 5 Testing and Appraisal.10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10 5.2 Testing. 10 5.3 Appraisal. 11 6 Design. 12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12 6.2 Load. 12 6.3 Foundation Design. 12 6.4 Jacking-up Design. 13 6.5 Structure Design After Reconstruction. 17 6 7 Construction .19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19 7.2
10、Preparation for Construction.19 7.3 Reinforcement of Jacking-up.20 7.4 Jacking Up.21 7.5 Reconstruction Construction.23 8 Monitor.24 8.1 General Requirements.24 8.2 Monitoring Content.24 8.3 Monitoring Result.26 9 Inspection andAcceptance .27 9.1 General Requirements.27 9.2 Quality Inspection.28 9.3
11、 Project Acceptance.28 Appendix A Jacking-up Procedure of Existing Buildings.30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31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32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34 7 1 总 则 1. 0. 1 为使城市既有建筑顶升做到符合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绿色环保 和确保质量的 要求,制定本规程。 1. 0. 2 本规程适用于 城市工业与民用 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建筑物的
12、顶升设计、施工、 监测、检 验与 验收。 1. 0. 3 顶升工程 的检测鉴定、设计、施工、监测、 检验与 验收除应遵循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8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 1. 1 既有建筑 existing building 已实现或部分实现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2. 1. 2 顶升 jacking-up 将建筑结构从原位置升高到新 位置 的 过程 ,包括整体顶升、分段顶升等。 2. 1. 3 底盘结构体系 basement structure system for jack-up 顶升施工过程中,在建筑物切断面的下部,形成能够承受建筑物顶升时的顶升荷载,并
13、满足 地基基础承载能力的承载结构体系。 2. 1. 4 托盘结构体系 pallet structure system for jack-up 顶升施工过程中,在建筑物切断面的上部,形成托住上部结构并与其一同顶升的整体结构体 系。 2. 1. 5 施力体系 force application system 建筑顶升过程中,提供顶升动力设备的总称。 2. 1. 6 临时支撑体系 temporary support system 顶升施工过程中,用于联系顶升托盘结构体系和顶升底盘结构体系的所有临时施工构件的总 称。 2. 1. 7 限位结构体系 structure restriction syste
14、m 限 制结构在顶升施工过程中发生偏移的结构体系。 2. 1. 8 托换 梁 underpinning beam 新增梁与墙体或柱采取有效连接 ,将千斤顶的顶升力传递到上部或下部结构的 构件 。 2. 1. 9 抱柱梁 girdling of column/pier 釆用包围柱并与柱有效连接,将千斤顶的顶升力传递到上部或下部结构的梁式结构。 2. 1.10 托换连梁 underpinning coupling beam 为避免失稳,在 托换梁同一平面内 ,设置连接 托换梁且与柱有效连接 ,并能承受一定 弯矩、 剪力及轴力的钢筋 混凝土连接 构件。 2. 1.11 钢抱箍 steel plate
15、 hoops 顶升施工过程中,为对柱施加一定环向预压力,沿原柱外壁布置的钢构件。 9 2. 1.12 称重 weighing 正式顶升施工前,通过顶升系统对原结构实际重量进行测量的工艺。 2.2 符 号 地基的最终变形量; 0 建筑物顶升前已完成的地基变形量; 1 顶升后新增荷载引起的地基变形量; 2 原建筑物尚未完成的地基变形量 ; 安全系数; V 结合面剪力荷载设计值; uV 新旧混凝土结合面抗剪承载力; tf 混凝土抗拉强度设计值; A 新旧混凝土结合面的面积; n 千斤顶数量; N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单片墙或单柱轴力设计值 ; aN 顶升支撑 点千斤顶的工作荷载设计值 ; K 放
16、大 系数。 10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 1. 1 对既有建筑进行顶升设计时,应保证建筑物在预期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具有 现行 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 50068 规定的可靠度。 3. 1. 2 对既有建筑进行顶升设计时,其原有建筑材料参数取值、作用及其组合,以及验算方法应 符合 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其中材料参数取值应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确定。 3. 1. 3 既有 建筑顶升过程中的临时结构、构件及临 时措施,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 计。 3. 1. 4 既有建筑 顶升工程 的 检测鉴定、设计、施工 、监测 均应由具有相 应 资质的单位承担。 3. 1.
17、 5 既有建筑 顶升工程应满足规划、消防、环保、资源利用等有关标准要求。 3. 1. 6 既有建筑顶升工程应按现行相关规范的要求控制不均匀变形,避免或减少对原结构的损伤。 3.2 顶升程序及其工作内容 3. 2. 1 既有建筑顶升工程工作程序宜按附录 A 进行。 3. 2. 2 既有建筑顶升改造前期准备工作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查阅相关资料。包括岩土工程 勘察报告、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图、 施工竣工技术资料 、维 修记录、加固改造图纸等。 2 查询建筑物历史。包括原始施工、历次修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 受灾等情况。 3 考察现场。按资料核对建筑物现状、调查建筑物实际使用条件和
18、内外环境、查看已发现问 题、听取有关人员意见等。 4 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研究。 3. 2. 3 既有建筑顶升设计前,应对原结构进行检测、鉴定。 3. 2. 4 既有建筑 顶升工程 的 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应进行充分论证。 3. 2. 5 顶升工程的施工全过程和周边 受影响的既有建(构)筑物、重要管网等应进行监测,竣工 完成后应对顶升建筑物进行变形观测。 3. 2. 6 顶升工程施工过程和完成后,应按本规程和有关标准 的要求 进行检验 与 验收。 11 4 材 料 4.1 砌体结构加固材料 4. 1. 1 块体(块材)应采用与原构件同品种块体(块材);块体(块材)质量不应低于一等品,
19、其强度等级应按原设计的块体(块材)等级确定,且不应低于 MU10。 4. 1. 2 砌体结构外加面层用的水泥砂浆,若设计为普通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应比原砌体砂浆强 度等级提高一级且不应低于 M10;若 设计为水泥复合砂浆,其强度等级应比原砌体砂浆强度等级 提高一级且不应低于 M25。 4. 1. 3 砌筑砂浆应采用预拌砂浆 ;但对于防潮层、地下室以及其他潮湿部位,应采用水泥砂浆;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采用收缩性大的砌筑砂浆。所用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应比原砌体砂浆强度等 级提高一级,且不应低于 M10。 4. 1. 4 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比原结构、构件强度等级提高一级且不应低于 C30;其原材料应符合
20、下 列要求: 1 所用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42.5 级;严禁使用 过 期 水泥、受潮水泥、品种混杂 的水泥以及 无 出场合格证和未经进场检验合格的水泥。 2 粗骨料应选用坚硬、耐久性好的碎石,其最大粒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加固设 计规范 GB 50702 的有关规定;细骨料 宜 选用中砂,其细度模数不 宜 小于 2.5;骨料的含泥量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 52 的有关规定。 3 拌合用水 宜 采用饮用水 。 4 可使用商品混凝土,但其所掺 加 的粉煤灰应是 级灰,且其烧失量不应大于 5%。 5 若选用细石自密实
21、混凝土、微膨胀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等其他品种混凝土,应在施工前 进行试配 ,经检验其性能和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使用。 4. 1. 5 钢筋的品种、性能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 采用 HRB400 级的热轧带肋钢筋 ,也可采用 HPB300 热轧光圆 钢筋;其质量应分别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1 部分:热轧 光圆 钢筋 GB 1499.1 和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2 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 1499.2 的有关规定;其性能设计值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 设计规范 GB 50010 的有关规定采用。 2 当砌体结构锚固件和拉结件采用后锚固的植筋时,应使用热轧带肋钢筋;其
22、质量应符合本 规程 第 4.1.5 条 第 1 款 的规定。 12 3 不得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无标志或未经进厂检验的钢筋以及再生钢筋。 4. 1. 6 钢筋网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3 部分:钢筋焊接网 GB 1499.3 的有关规定;性能设计值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114 的有关规 定采用。 4. 1. 7 其他钢材品种、质量和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 采用 Q235 和 Q355 级 钢材;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 GB/T 700 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 1591 的 有关规定;其性能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
23、构设 计 标准 GB 50017 的有关规定采用。 2 当锚固件为钢螺杆时,应采用全螺纹的螺杆,钢材等级应为 Q235 级,其质量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 GB/T 700 的有关规定。 3 所采用的锚栓应为砌体专用的碳素钢锚栓,其抗拉性能指标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 砌体结 构加固设计规范 GB 50702 的有关规定。 4 不得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无标志或未经进厂检验的钢材。 4. 1. 8 纤维复合材用的纤维应为连续纤维,应选用碳纤维或玻璃纤维;若采用碳纤维,应选用聚 丙烯 腈 基 12K 或 12K 以下的小丝束纤维;若采用玻璃纤维,应采用高强度的 S 玻璃纤维或碱含量 氧化物含量低于
24、 0.8%的 E 玻璃纤维;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 加固设计规范 GB 50702 的有关规定,与其配套使用的其他改性环氧树脂胶 粘 剂应按照现行国家 标准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 50702 的有关规定进行适配性检验;纤维复合材的抗拉强度标 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 c 为 0.99、保证率为 95%的要求确定。 4. 1. 9 结构胶粘剂应采用 A 级胶 , 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检验时,其粘结抗剪强度 标 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 c 为 0.90、保证率为 95%的要求确定。 4. 1.10 其他砌体结构加固材料的选用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25、GB 50702 的有关规定。 4.2 混凝土结构加固材料 4. 2. 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比原结构、构件强度等级提高一级且不应低于 C30;其原材料性能和 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第 4.1.4 条 的要求。 4. 2. 2 钢筋的品种、性能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 采用 HRB400 级的热轧带肋钢筋 ,也可采用 HPB300 热轧光圆 钢筋;其质量应分别符 13 合现行国家标准钢 筋混凝土用钢 第 1 部分:热轧 光圆 钢筋 GB 1499.1 和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2 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 1499.2 的有关规定。 2 当后锚固件为植筋时,应使用热轧带肋钢筋;其质量应符合本规程
26、 第 4.2.2 条 第 1 款 的规 定。 3 不得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无标志或未经进厂检验的钢筋以及再生钢筋。 4. 2. 3 钢材品种、质量和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 采用 Q235、 Q355 级 钢材;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 GB/T 700 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 1591 的有关规定;其性能设计 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 计 标准 GB 50017 的有关规定采用。 2 当后锚固件为钢螺杆时,应采用全螺纹的螺杆,钢材等级 宜 为 Q235 或 Q355 级,其质量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 GB/T 700 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 1591
27、 的有关规定。 3 当后锚固件为锚栓时,其性能指标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 50367 的有关规定。 4 不得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无标志或未经进厂检验的钢材。 4. 2. 4 纤维复合材用的纤维应为连续纤维,其品种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碳纤维应选用聚丙烯 腈 基 15K 以下的小丝束纤维。 2 玻璃纤维应采用高强度玻璃纤维、耐碱玻璃纤维。 3 芳纶纤维应选用饱和吸水率不大于 4.5%的对位芳香族聚酰胺长丝纤维。且经人工气候老 化 5000h 后, 1000MPa 应力作用下的蠕变值不应大于 0.15mm。 4 严禁采用预浸法生产的纤维织物。 5 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
28、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 范 GB 50728 的有关规定。与其配套使用的其他改性环氧树脂胶 粘 剂应按照 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 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 50367 的 有关规定进行适配性检验 。 6 纤维复合材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 c 为 0.99、保证率为 95%的要求确定。 4. 2. 5 结构胶粘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 A 级胶; 2 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粘结抗剪强度检验;检验时,其粘结抗剪强度标准值应根 据置信水平 c 为 0.90、保证率为 95%的要求确定。 3 严禁使用不饱和聚酯树脂和醇酸树脂作为胶黏剂。 4. 2. 6
29、 其他混凝土结构加固材料的选用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 14 50367 的有关规定。 4. 3 顶升垫块材 料 4. 3. 1 顶升垫块可采用混凝土垫块或钢垫块,使用时应进行计算,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4. 3. 2 预制混凝土垫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垫块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C60,其性能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 计规范 GB 50010 的规定。 2 预制顶升垫块制作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设施,并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必要的 试验检测手段。 3 预制顶升垫块制作前,应对其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技术交底,并应制定生产方案;生 产方案应包括生产
30、工艺、模具方案、生产计划、技术质量控制措施、 成品保护、堆放及运输方案 等内容。 4 预制顶升垫块用混凝 土 的工作性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混凝土原材料及配合比设计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 50666、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 计规程 JGJ 55 及 高强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T 281 等的规定。 5 预制顶升垫块用钢筋的加工、连接与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 50666 及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等的有关规定。 4. 4 新增结构材料 4. 4. 1 混凝土材料 的质量和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素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 于 C20;采用强度等级 400MPa 及以上的钢筋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预应力混凝土 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C40,且不应低于 C30。承受重复荷载的钢筋混凝土构件,混凝 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 2 混凝土力学性能指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