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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5 T 2320.4-2021 国境口岸核生化监测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第4部分:化学毒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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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5 T 2320.4-2021 国境口岸核生化监测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第4部分:化学毒剂.pdf

    1、 ICS 13.200 CCS A90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2320.42021 国境口岸核生化监测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第4部分:化学毒剂 The capacity building of Nuclear,biological and chemical factors monitor and emergency disposal at Border Ports Part4:Chemical toxic agent 2021-08-20发布 2021-09-20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5/T 2320.42021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DB15/T 2320国境口岸核生化监测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的第4部分:化学毒剂。DB15/T 2320 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核与辐射; 第3部分:生物战剂; 第4部分:化学毒剂。 本文件由呼和浩特海关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呼和浩特海关、呼和浩特国际旅行保健中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满洲里海 关。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许多、张小玲、李树峰、杨常青、郭文秀、靳木子、孙利东。 DB15/T 2320.42021 1 国境口岸核生化监测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第4部分:化学毒剂 1 范围 本文

    3、件规定了对国境口岸化学毒剂的监测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标准。 本文件适用于国境口岸化学毒剂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设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A 209-1999 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SN/T 1466-2010 国境口岸化学因子恐怖事件监测规程 XF 124-2013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DB15/T 2320.1-2021 国境口岸核生化监测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第1部分 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应符合

    4、DB15/T 2320.1-2021中6.1的规定。 4 要求 4.1 人员要求 应符合DB15/T 2320.1-2021中6.2的规定。 4.2 方案 根据口岸与工作实际制定对突发性化学因子恐怖事件的应急预案,细化标准操作程序,与地方相关 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明确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各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及时更新。 4.3 个人防护器材 4.3.1 防护要求 应根据应急预案的力量配备和任务需求,准备个人防护器材。包括防护面罩、A级防护所需的防护 装置、B级防护所需的防护装置、配套或单独适用的长筒橡胶防化靴和高腕橡胶防化手套。化学因子恐 怖事件发生时,为避免和减轻毒剂对人员的伤害,应在最短的

    5、时间内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4.3.2 化学因子为神经性、窒息性或全身中毒性毒剂时,应达到A级防护要求。 4.3.3 可判明化学因子不属神经性、窒息性或全身中毒性毒剂以外的其他不挥发的有毒固体或液体时, 应达到B级防护要求。 DB15/T 2320.42021 2 4.3.4 对不明毒源事件的现场救援人员,应达到A级防护要求。 4.4 监测设备及用品 4.4.1 监测用品 采样用品:玻璃器皿、惰性材料容器、封签、吸管、吸球、采样勺、采样袋、玻璃注射器、气体采 样器、滤烟纸、镊子、脱脂棉、采样铲、剪刀、手术刀、记号笔、烧杯、量筒、酒精灯、采样箱; 封锁现场用品:危险区域红、黄、绿隔离带,患者救治分

    6、类红、黄、绿、黑指示标识; 洗消药械:含氧、含氯、碱性消毒剂,大容量高压喷雾器。 4.4.2 现场监测设备 包括化学有害因子快速检测箱、便携式化学有害因子检测仪和固定式化学有害因子监测系统。性能 及技术参数要求按照附录A。 5 内容与方法 5.1 化学毒剂 本标准包括以下各类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化学毒剂:神经性毒剂;糜烂性毒剂;窒息性毒剂;失能 性毒剂;刺激性毒剂;全身中毒性毒剂。各类化学毒剂的毒理作用见SN/T 1466-2010中的附录B。 5.2 发现情况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进入现场排查程序: 监测仪器报警; 不明原因的气、雾、烟、粉尘或液滴,或异常气味; 可疑粉末或晶体、无色或淡黄色油

    7、状液体,或其他可疑化学品,且未能说明用途的; 可疑的装有少量液体或固体粉末的小容器、小型注射器等、装有不明用途液体的塑料袋; 具备下列特征的邮包:夹带有粉末状物品;无寄信人地址或邮戳显示地址与寄信人地址不符; 邮资过多;收件人称谓不正确或仅有收件人的称谓,但无姓名或标有“亲启”、“机密”; 过多的捆绑材料;有突出的金属线或铝箔;有明显油污、斑点或异味。 突然发生局部集体性急性中毒症状的人群。 发现大范围小动物中毒或死亡。 现场发现具有化学毒剂相似理化特征的物质; 获取相关的化学恐怖袭击信息。 5.3 现场排查 5.3.1 选择检测点 检测点的正确选择与否直接影响到检测的准确度和速度,由于检测对

    8、象不同,检测点的选择各有不 同的要求。对污染空气的检测点通常选在毒源或下风边缘处,距地面20 cm40 cm的高度检测,也可选 在污染空气容易滞留的物体、地形等位置检测;对污染地面的检测点应选在毒源或其周围污染密度较大 的位置上。 DB15/T 2320.42021 3 5.3.2 可疑气体检测 排查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后用可使用手持式化学毒剂检测仪、化学毒剂检测箱中的侦毒器等设备由 远及近对可疑气体进行侦检。使用手持式化学毒剂检测仪时,首先应在无染毒环境下开机预热数分钟, 直至操作界面显示测试提示时再进行检测(必要时可用随机附带的测试棒先对用手持式毒剂报警器进行 标定);使用侦毒器时按说明书将

    9、侦毒管折断,立即连接抽气装置抽气,使侦毒管内的检测剂与可疑气 体反应显色,可以在15 min20 min内检测神经型毒剂、糜烂型毒剂和全身中毒性毒剂等。排查人员根 据侦毒管的颜色变化判断毒剂的种类。 5.3.3 可疑液体检测 排查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后可用能鉴别沙林、维埃克斯、梭曼、塔崩、芥子气、路易氏气等化学毒 剂的侦毒纸等对可疑液体进行检测,即按说明书将侦毒纸粘取液滴,根据显色判断毒剂的种类。如沙林、 梭曼、塔崩等G类毒剂显黄色;VX等V类毒剂显绿色;芥子气等H类的毒剂显红色。有挥发性的液体也可 用手持式化学毒剂检测仪进行检测。 5.3.4 可疑固体检测 样品采集和运送见SN/T 1466-

    10、2010中的附录C,经制样后对样品用侦毒纸等实施现场快速检测。 对现场检测无法排除或无法检测的物品应进行封存,并采样送实验室进一步检测。如包装完整的, 应整体封存送实验室进一步检测。 5.4 结果判定 进出口监控化学品(具体的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见SN/T 1466-2010中的附录D),应是国务院指定 的单位和具有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同时,进口方应是化学武器公约的缔约国。 根据现场监测和现场快速检测,发现如下情况的,为可疑口岸化学涉恐事件: 携带施放化学毒剂装置,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明的; 现场多人同时出现相类似的中毒症状,甚至死亡的,以及现场大量动物发病或死亡的; 现场检测阳性的化学毒剂或前体;

    11、 现场空气、水、食物中检测到化学毒物的。 5.5 处置 5.5.1 一般处置 对于现场排查、判定能够排除化学涉恐事件的,或能提供有关部门准许进口批准证明等合法手续, 包装完整,用途明确的化学制剂,检疫放行。 5.5.2 应急处置 经结果判定不能排除口岸化学涉恐事件,立即报告地方反恐部门,启动相应的涉恐预案。 5.6 恐怖事件 5.6.1 启动应急预案 启动应急预案,对事件危害和影响进行快速评价,当事件的危害程度超出现场海关工作人员处理能 力时,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应急机构处理。 DB15/T 2320.42021 4 5.6.2 报告 口岸排查不能排除核生化涉恐事件时,应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同时向地方

    12、政府反恐部门和直属海关报 告,并做好应急准备。直属海关接到报告后应进行初步的调查和核实,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事件性质后 立即以最便捷的方式上报海关总署,填写口岸核生化事件相关记录单。 初次报告应报告的信息: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 系单位人员、通讯方式;以及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 亡的分布及发展趋势。 5.6.3 隔离封锁 恐怖事件发生后海关应联合相关部门迅速隔绝毒源,封锁现场,紧急疏散人员,迅速将污染区域内 的所有人员转移至毒害源上风向的安全区域,并迅速关闭现场通风设施,防止事件扩大,减少中毒范围, 为专业防毒救

    13、护赢得宝贵时间。 5.6.4 划分区域 恐怖事件发生后应联合相关部门迅速确定危险区域,按危险程度,围绕事故现场划分危险区域: 红区:紧邻事件污染现场的地域,用红线将其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在此区域救援人员应装 备防护装置以避免被污染(参见SN/T 1466-2010中的附录G); 黄区:围绕红区以外的区域,在此区域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装置避免二次污染的危害, 以黄色线将其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此线也称洗消线,所有出此区域的人应在此线上进行洗 消处理; 绿区:洗消线外,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 5.6.5 患者分类 在将患者运转到医疗机构前,将患者分类,分部用相应的标牌配戴在患者胸前

    14、或上臂,以便使患者 得到最有效的救治: 立即处理(红色):危重患者,指出现可能影响生命损害或指征,需要紧急处理和转运; 延期处理(黄色):不严重的伤害或中毒,可随后处理或转运; 勿需处理(绿色):未中毒,无伤害或轻微中毒或伤害,不需要处理或转运,留待观察; 死亡濒死(黑色):无呼吸,无脉搏,重度昏迷。 5.6.6 现场救护 医疗救治机构的医务人员抵达事件现场后,救护原则是尽快阻止毒物继续侵入人体,维持患者生命 体征: 解开患者衣扣,使呼吸通畅。呼吸困难的,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或给氧,注射呼吸中枢兴奋 剂; 对心脏骤停的患者,应立即行胸外心脏按摩术; 对意识丧失的患者,要注意瞳孔、呼吸、脉搏及血压

    15、的变化,及时除去口腔异物,有抽搐发 作时,要及时使用安定或苯巴比妥类止痉剂; 口服中毒者应尽早进行催吐,除用手法刺激咽后壁外,可口服吐根碱糖浆催吐; DB15/T 2320.42021 5 被毒液喷溅到衣服、皮肤上,要把接触的衣服脱掉,喷溅到液体的皮肤要在第一时间用棉花、 纱布吸去可见的液滴,再用皮肤消毒剂或肥皂、洗衣粉、碱性物质的水溶液消除染毒部位, 后用净水冲洗。胶状毒剂染毒时,先将毒剂轻轻刮去,然后用汽油擦洗,再用消毒剂消毒。 5.6.7 洗消 5.6.7.1 根据侦检确定的染毒范围、毒剂种类、染毒程度和影响评估结果,由消防或防化部队实施针 对人员、设备、地面、建筑物的洗消处理。避免和减

    16、轻毒剂对人员的伤害,减小恐怖事件的影响与范围。 5.6.7.2 当化学因子为气态暂时性毒剂时,可以封锁染毒现场,以机械或自然通风消毒,经侦检无毒 或无伤害性作用后解除封锁。 5.6.7.3 氯化、氧化、分解,从而变成无毒或低毒产物。也可因地、因时制宜,采用其他(如:物理 方法、燃气射流方法等)手段实施洗消。洗消处理时不应直接排入下水系统,避免污染环境、地下水源。 固体毒物洗消方法参照液态物质。 5.6.7.4 当存在大量固体活液体毒物时,首先将毒物收纳入适当容器,交由环保部门进行无害化销毁 处理,在现场仅对周遭环境进行洗消。 5.6.8 处置措施的评价 5.6.8.1 根据化学因子恐怖事件所造

    17、成的危害后果,选用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影响天数、影响范围、 环境监测指标等评价处置措施效果。 5.6.8.2 事件处置后应对口岸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泄漏源已经消除,现场环境有害物质浓度低于最高 容许浓度或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未出现新的中毒患者。 5.6.9 信息追踪 对事件进行密切的跟踪和调查,配合地方反恐部门尽快对事件的性质做出判断,严格出入境管理与 控制,严防新一轮或连环式的涉恐袭击;对移交相关部门的可疑物品,应跟踪相关处置信息并随时上报; 对移交卫生部门的可疑受染人员,应及时追踪诊断、治疗等情况,并将相关信息随时上报;协同地方有 关部门向公众宣传相关核生化涉恐袭击的危害及其相应的防护知识等

    18、。 5.6.10 响应结束与总结 事件处置结束后,根据事件响应的级别,由相应的专家小组提议,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宣布该次应急 响应结束。将整个过程与结果详尽地做出专题性总结报告,上报海关总署。 DB15/T 2320.42021 6 附录A (规范性) 个人防护器材及仪器设备技术功能的要求 A.1 防护设备 A.1.1 个人防护分级 A.1.1.1 A级防护 为免受毒剂蒸气、液滴和粉尘的毒害作用而采取的完全封闭的最高等级的防护措施,可隔绝周围有 毒气体和液体,对人员提供完善的保护。包括隔绝式防毒衣和配套使用的带供气系统的隔绝式防毒面具、 防毒帽垫、防毒手套等装置。 A.1.1.2 B级防护 为免受

    19、有毒化学品液体喷溅和粉尘沾染的毒害作用而采取的次一等级的防护措施,对人员提供不密 闭状态下较完善的保护。包括透气式防毒服和配套使用的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其他特种防毒面具、防毒手 套、防毒靴套等装置。 A.1.1.3 C级防护 用于日常现场监测、发生可疑生物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时在清洁区的工作人员。一般包括16层棉 纱口罩、乳胶手套、医用一次性帽子、工作服等。 A.1.2 格瑞特防护要求 A.1.2.1 化学因子恐怖事件发生时,为避免和减轻毒剂对人员的伤害,应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个人防 护措施。 A.1.2.2 化学因子为神经性、窒息性或全身中毒性毒剂时,应达到A级防护要求。 A.1.2.3 可判明化

    20、学因子不属神经性、窒息性或全身中毒性毒剂以外的其他不挥发的有毒固体或液体 时,应达到B级防护要求。 A.1.2.4 对不明毒源事件的现场救援人员,应达到A级防护要求。 A.1.2.5 化学防护度的技术要求与防护服装 化学防护服通用技术要求(GB 24539-2009)的相关要 求一致。 A.1.3 呼吸防护装备 用于防止化学有害因子经由人员呼吸系统导致的吸入危害,分为过滤式和供气式两大类。过滤式主 要由面罩、滤毒装置(滤毒罐或盒)构成,口岸常用的过滤式呼吸防护装备是全面罩过滤式呼吸器。供 气式主要由面罩、供气系统构成,口岸常用的供气式呼吸防护装备是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技术要求

    21、与XF 124的相关要求一致。 全面罩过滤式呼吸器:技术要求与GA 209的相关要求一致。 A.1.4 皮肤防护装备 DB15/T 2320.42021 7 用于防止化学有害因子对皮肤造成伤害,分为对躯体、手和足的防护,包括化学防护服、防毒手套、 防毒靴套等,通常和呼吸防护装备配套使用。化学防护服又可分为隔绝型(气密型、A级)、非气密型 (B级)、液密型(C级)化学防护服等类型。 A.2 检测设备 A.2.1 化学有害因子快速检测箱 A.2.1.1 基本要求 用于防止化学有害因子对皮肤造成伤害,分为对躯体、手和足的防护,包括化学防护服、防毒手套、 防毒靴套等,通常和呼吸防护装备配套使用。化学防

    22、护服又可分为隔绝型(气密型、A级)、非气密型 (B级)、液密型(C级)化学防护服等类型。 A.2.1.2 技术要求 A.2.1.2.1 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小巧、轻便、坚固耐用;操作简便;侦毒器连续工作时间长;能查 明空气、地面和各种物体上的基本毒剂种类,概略测定染毒浓度,收集染毒样品。箱内主要有侦毒器、 侦毒管和侦毒纸等。 A.2.1.2.2 技术原理 采用比色技术。 A.2.1.2.3 检测灵敏度 沙林小于等于0.07g/ml; 梭曼小于等于0.025g/ml; 维埃克斯小于等于0.01g/ml; 芥子气小于等于1.5g/ml; 路易氏气小于等于1.0g/ml; 氢氰酸小于等于1.5g/m

    23、l; 氯化氰小于等于1.5g/ml; 亚当氏气小于等于5.0g/ml。 A.2.1.2.4 工作环境温度满足或优于- 20 40 ;湿度 0 %90 %。 A.2.1.2.5 连续工作时间:常温条件下,侦毒器连续工作时间大于等于5 h。 A.2.2 便携式化学有害因子检测仪(用于气体和挥发性液体检测) A.2.2.1 基本要求 用于筛查环境中是否存在化学有害因子,并提供有效、安全警示的便携式仪器。 A.2.2.2 技术要求 A.2.2.2.1 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体积小,携带方便,操作简单,低维护,无或极低耗材,响应时间 短,具有综合自我检测功能。 A.2.2.2.2 技术原理:采用离子迁移谱

    24、技术,电离源为放射源(有放射源豁免证书)。 A.2.2.2.3 检测范围:至少包括常见化学毒剂(包括神经性毒剂、糜烂性毒剂、全身中毒性毒剂、窒 DB15/T 2320.42021 8 息性毒剂、失能性毒剂)。 A.2.2.2.4 显示所探测到的化学气体的种类和概略浓度,可进行报警。 A.2.2.2.5 用户友好型中文操作界面,易于使用。 A.2.2.2.6 可在任何环境下无间断检测;化学气体报警后无需反冲,可继续测量。 A.2.2.2.7 响应时间:小于等于5 s。 A.2.2.2.8 供电方式:内置电池供电不小于8 h。 A.2.2.2.9 检测灵敏度 沙林小于等于1.2 mg/m3; 梭曼

    25、小于等于0.15 mg/m3; 维埃克斯小于等于0.05 mg/m3; 芥子气小于等于12 mg/m3; 光气小于等于12 mg/m3。 A.2.2.2.10 报警:具备声光报警提示功能。 A.2.2.2.11 环境条件要求:满足或优于温度-20 45 ,温度0 %80 %RH(无冷凝)。 A.2.3 便携式化学有害因子检测仪(用于固体和液体检测) A.2.3.1 基本要求 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体积小,携带方便,操作简单,低维护,无或极低耗材,响应时间短,具有 综合自我检测功能。 A.2.3.2 技术要求 A.2.3.2.1 技术原理:采用拉曼光谱技术或红外光谱技术。 A.2.3.2.2 检测

    26、范围:至少包括常见化学毒剂(包括神经性毒剂、糜烂性毒剂、全身中毒性毒剂、窒 息性毒剂、失能性毒剂)。 A.2.3.2.3 识别时间:小于60 s。 A.2.3.2.4 识别准确率:小于99 %(纯物质条件下)。 A.2.3.2.5 提供开放数据库。 A.2.3.2.6 供电方式:内置电池供电不少于8 h。 A.2.3.2.7 环境条件要求:满足或优于温度-20 45 ,湿度0 %80 %RH(无冷凝)。 A.3 监测设备 A.3.1 固定式化学有害因子监测系统(用于长时间、连续、自动监测化学有害因子的监测设备) A.3.1.1 基本要求 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对化学毒剂进行快速预警、监测。 A.

    27、3.1.2 技术要求 A.3.1.2.1 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对化学毒剂进行快速预警、监测。 A.3.1.2.2 监测仪应具备定性半定量能力,即显示监测目标化合物种类、具体物质名称和概略浓度的 功能。应定性半定量到化学战剂,包括同时探测神经性毒气、糜烂性毒气、全身中毒性和窒息性毒气等。 DB15/T 2320.42021 9 A.3.1.2.3 监测仪应能进行全天候连续探测。 A.3.1.2.4 监测仪识别准确率大于等于80 %。 A.3.1.2.5 监测仪应可区分化学监测报警和设备故障报警。 A.3.1.2.6 监测仪应使用市电供电,应具备声光报警功能,能自动传送检测数据。 A.3.1.2.7 监测仪应具备自检功能。 A.3.1.2.8 监测仪具备自洁功能,可进行过载保护。 A.3.1.2.9 监控平台:通过运行专用软件实现对本监测仪进行仪器状态监测,测量结果显示,数据同 步、存储、备份,数据统计分析,系统控制及维护,参数设置,故障诊断等 A.3.1.2.10 远程操作(选配):可实现远程监测功能,监测设备与远程监控平台的历史数据应为自动 同步,可即时的存储监测数据;数据库应能备份年度历史数据,保证查询效率,备份后用户仍可以方便 的查询已备份的历史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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