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7.060 CCS A47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23212021 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 规范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Eearly Warning Information Publishing and Disseminating Specification of Natural Disaster Related Emergency in Inner Mongolia Meteorological Early Warning Information 2021-08-20发布 2021-09-20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5/T 23
2、212021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志捷、武艳娟、隋剑利、薛德友、李忠、司阳、康晟炜、牛冬、张立莉、杨 金华、魏巍、李红艳、周萍、肖春光、白音仓、王玥、卢旭杰。 DB15/T 23212021 1 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规范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术语、定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分类、分级、发布、传播。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
3、号或转发由上级气象主管部 门发布的对所辖区域产生影响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meteorological disaster early warning signal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early warning information publishing center 经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的官方权威机构,负责各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统筹规划及业务 建设组织
4、、预警信息发布重要项目的审查,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综合管理的单位。 3.3 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early warning information publishing system 用于预警信息发布和管理的信息系统。 3.4 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网站 website of early warning information publishing system 用于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网站,网址为。 4 预警信号的分类和分级 预警信号共十五类,分别为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 霾、道路结冰、雪灾、森林(草原)火险、大雾。 DB15/T 23212021 2 预
5、警信号的级别按照气象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级(一 般)、级(较重)、级(严重)、级(特别严重),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种颜色来 表示。 5 预警信号发布 5.1 预警信号发布主体 各级气象台站和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工作是预警信号的发布主体。 5.2 预警信号发布流程 完整的预警信号发布流程包括采集(包括首发、调整和解除)、审核、签发、复核、发布和备案。采 集(包括首发、调整和解除)、审核、签发由各级气象台站完成。复核、发布由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完成。 备案由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自动完成。具体环节参见附录A。 5.3 首发(含调整)预警信号制作要求 5.3.1 内
6、容 首发(含调整)预警信号内容应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类别、预警信号级 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时效、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信息。 5.3.2 具体要求 5.3.2.1 发布单位 各级气象台站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 象台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气象主管 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发布。 5.3.2.2 发布时间 发布时间应包括完整的年月日时分。 5.3.2.3 起始时间 起始时间应包括完整的年月日时分。 5.3.2.4 影响范围 应使用文字描述或图
7、形表述影响范围边界和区域。 5.3.2.5 警示事项 应根据相关气象应急预案,提出必要警示事项,事项如有多项应以重要性和紧急程度依次排序。 5.3.2.6 事态发展 DB15/T 23212021 3 应根据掌握资料简要分析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当气象灾害状况维持同一预警标准并且长时间持续, 每天只需确认一次预警,不需连续多次发布预警信号。当气象灾害指标达到预警级别升级或降级时,及 时调整发布相应预警信号。 5.3.2.7 相关措施 应根据掌握资料描述政府部门将采取或已采取的相关措施。 5.3.2.8 咨询电话 电话号码应为有效且有专人值守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内蒙古气象服务热线为40060
8、00121, 天气预报自动咨询服务电话为12121。 5.4 解除预警信号的制作要求 5.4.1 总体要求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气象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或者突发事件预警已达到解除标准的,预 警信号发布单位应及时制作解除信息,按照流程报送本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进行发布。 5.4.2 包含内容 解除预警信号内容应包括解除预警信号的单位名称、气象灾害事件的类别或名称、预警信号等级和 解除时间。 5.4.3 具体要求 5.4.3.1 解除预警信号的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应为完整名称。 5.4.3.2 解除时间 解除时间应包括完整的年月日时分。 5.5 审核要求 审核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首先核对预
9、警信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b) 按预警信号制作要求逐条核对预警信号内容; c) 检查是否有错别字,或时间、范围等信息笔误; d) 审核信息内容次数应不少于2次; e) 审核完成应使用电子签章确认签发。 5.6 签发要求 预警信号的首发(含变更)、解除实行分级签发制。黄色、蓝色预警信号由气象台台长或者其授权 人员签发,橙色预警信号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分管局领导授权人签发,红色预警信号由各级气象主管机 构分管局领导签发。 5.7 复核要求 DB15/T 23212021 4 经报备具有签发权限的人员,复核预警信息采集、审核和签发流程。 5.8 发布要求 5.8.1 发布预警信号 复核后的预警
10、信号报送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 5.8.2 解除和调整预警信号 预警信号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信号级别,按照流程报送本级预警信息发布中 心进行发布。解除预警信号的内容应符合解除和调整预警信号的制作要求,发布预警信号解除信息不应 使用相关预警信号图标。 5.8.3 转发预警信号 转发预警信号应在信息显要位置注明为转发,同时注明转发来源。 5.8.4 多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同时发布 多项预警信号同时发布,应按照气象预警级别从高到低排列;预警级别相同的,按照可能影响范围 从大到小排列;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均相同的,按照发布时间从新到旧排列。同时出现或
11、者可能出 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也可以根据服务效果,以其中一项 或几项预警信号为主发布,同时在发布内容中明确其他灾种的相关预警信号。 5.9 信息备案 预警信号一经发布(含调整)和解除预警信号后,应在十五分钟内通过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上传中国 气象局进行信息备案,供全国共享。 备案信息的内容应包括预警信号制作要求的完整内容,还应包括信息制作、审核、签发等流程完整 的人员和时间信息。 6 信息传播 6.1 传播主体 预警信号的传播主体是社会传播媒体。 社会传播媒体应主动与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对接,建立和完善预警信号的响应机制和流程,及时、 快速、准确、无偿播发或
12、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畅通预警信号传播渠道,保证预警信号传播安全。 6.2 传播信息源 社会传播媒体应传播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正式发布的预警信号,不得传播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 预警信号。 6.3 传播信息要求 DB15/T 23212021 5 传播预警信号过程中,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应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不应传播虚假、过时以及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提供的预警信号。在已发布的预警信号发生更新、解除时,社会传播媒体应及时 跟进,传播预警信号的更新、解除信息。 6.4 传播方式 预警信号通过政务网站传播,同时应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媒体、手机短信、热线电 话、传真、电子显示屏、大喇叭、
13、移动互联网应用(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等通信方式和传播媒 介传播。 各级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及时采取滚动字幕、弹窗推送等方式进行传播;特别紧急情况 下应中断正常播出,插播预警信号。 各级电信运营商应提前准备相关数据,对预警区域全网用户发送预警信号短信。 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企业或组织,学校、医院等重点场所管理 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号接收传递工作,并采取适合本场所的传播方式进行传播。 气象信息员、应急责任人应针对责任区内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及偏 远地区的人群,使用手摇报警器、鸣锣、吹哨等方式进行传播。 6.5 传播要求 6.
14、5.1 政务网站 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网站、气象局相关网站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网站应在首页显要位置呈现预警信号 相关内容。 6.5.2 广播电台、电视台 6.5.2.1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接收到本级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VI级、III级预警信号后,应当在二十 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 6.5.2.2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接收到本级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级、I级预警信号后,应当在十分钟 内向社会公众播发。 6.5.2.3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接收到暴雨、暴雪、大风、雷电、冰雹I级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插 播。 6.5.2.4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在预警时效内每小时连续播出或插播三至五分钟。 6.5.3 互联网媒
15、体 收到所有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号发布系统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在重要门户网站首页显要位 置呈现预警信号。 6.5.4 手机短信 6.5.4.1 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讯运营商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I级和级预警信号,应及时对预警 影响区域内的用户全网自动发送预警信号。 6.5.4.2 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讯运营商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级、级预警信号,应根据自治区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发送相关信息。 DB15/T 23212021 6 6.5.5 热线电话 采用人工应答的热线电话,应按照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网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进行复述, 口齿清楚、语音纯正。 6.5.6 传真 通过传真传播的预
16、警信号内容应与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网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文字内容完全 一致,字迹清楚、可辨识性强。 6.5.7 电子显示屏 6.5.7.1 对于I级和级预警信号,户外电子显示屏应自动呈现相关预警信号,信息内容应与各级突 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网站所发布文字内容一致。 6.5.7.2 对于级、级预警信号,应根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发布相关信息。 6.5.8 大喇叭 对于I级和级预警信号,应设置大喇叭自动根据相关预警信号进行语音提示,信息内容应与预警 信息发布系统网站所发布文字内容一致。 6.5.9 移动互联网应用 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传播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应与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网站发布的预警信号
17、文 字内容完全一致。 DB15/T 23212021 7 附录A (规范性) 预警信号发布流程图 图A.1 预警信号发布流程图 DB15/T 23212021 8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1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 的意见 2中国气象局.气发2008476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规定 3中国气象局.气办发201732号.短时临近天气业务规定 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 传播办法 5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内气减函201723号.基层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基本标准规范(试 行) 6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内气预函201612号.加强基层气象台站突发气象灾害临近预警服务业 务的通知 7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发2014113号.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 法(试行) 8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政厅发 20152号.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 9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内气发201679号.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 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