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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5 T 2320.1-2021 国境口岸核生化监测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第1部分 总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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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5 T 2320.1-2021 国境口岸核生化监测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第1部分 总则.pdf

    1、 ICS 13.200 CCS A90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2320.12021 国境口岸核生化监测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第1部分 总则 The capacity building of Nuclearbiological and chemical factors monitor and emergency disposal at border port part 1: general provisions 2021-08-20发布 2021-09-20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5/T 2320.12021 I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国境口岸出入境对象 . 2 5 口岸分级和具体要求 . 2 6 主要内容及要求 . 3 6.1 组织机构 . 3 6.2 人员能力 . 4 6.3 设施设备 . 4 6.4 核生化有害因子侦检能力 . 4 6.5 专业队伍和物资储备能力 . 4 6.6 实验室支撑能力 . 4 6.7 联防联控合作机制 . 5 7 应急处置 . 5 7.1 应急预案 . 5 7.2 应急处置演练 . 5 7.3 工作制度 . 5 附录A(规范性) 联防联控合作机制内容和要求 . 7 DB15/T 2320.1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

    3、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DB15/T 2320 国境口岸核生化监测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的第1部分:总则。DB15/T 2320 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核与辐射; 第3部分:生物战剂; 第4部分:化学毒剂。 本文件由呼和浩特海关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呼和浩特海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呼和浩特海关国际旅行保健中心、满洲 里海关。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常青、李树峰、郭文秀、靳木子、籍江波、许多、孙利东。 DB15/T 2320.12021 1 国境口岸核生化监测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第1部分 总则 1 范围

    4、本文件规定了国境口岸核生化监测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国境口岸出入境对象、口岸 分级和具体要求、主要内容及要求和应急处置。 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境口岸核生化监测与应急处置能力的建设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口岸核生化涉恐事件 nuclear and biochemical terrorist incidents at ports 组织和个人为达到其政治、经济、宗教、民族等目的,在口岸通过威慑(恐吓)使用或实际使用能 释放核放射性物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造成或可能造成出入境人员和口岸公

    5、众健康严重损害,引起 口岸公众心理恐慌,从而破坏国家公务、民众生活、社会安定与经济发展等的事件。 3.2 核生化有害因子 nuclear and biochemical harmful factors 核放射性物质、生物战剂和化学毒剂等。 3.3 放射性物质 nuclear radioactive substances 能够通过自发核衰变放出、或射线 天然和人工放射性物质、产生中子的中子发生装置,以 及经过加工的能够用于核工业及军事等用途的核材料。 3.4 辐射 radiation 由场源发出的电磁能量中一部分脱离场源向远处传播,而后不再返回场源的现象,能量以电磁波或 粒子(如阿尔法粒子、贝塔

    6、粒子等)的形式向外扩散。 3.5 生物战剂 biological warfare agent DB15/T 2320.12021 2 细菌类(如炭疽杆菌、鼠疫杆菌、霍乱弧菌、布鲁氏杆菌、土拉菌、鼻疽假单胞菌、伤寒杆菌、痢 疾杆菌、大肠杆菌O157、结核杆菌)、病毒类(如天花、埃波拉、马尔堡、裂谷热、拉沙热、口蹄疫、 禽流感)、真菌类(如组织孢浆菌、肺球霉菌、烟曲霉菌)、立克次体类(如流行斑疹伤寒立克次体)、 衣原体类(如鸟疫衣原体)、毒素类(如肉毒毒素、相思子毒素、产气荚膜杆菌毒素、蓖麻毒素、金 黄色葡萄球菌肠毒素)等各种生物病原体和毒素。 3.6 化学毒剂 chemical toxicant

    7、s 利用化学作用而对人类或动物造成死亡、暂时失能或永久伤害,从而引起社会恐慌的有毒化学品的 总称。 注: 化学毒剂主要包括:神经性毒剂(如沙林、梭曼、塔崩、VX等)、糜烂性毒剂(如芥子气、路易氏剂等)、全 身中毒性毒剂(如氢氰酸、氯化氰等)、窒息性毒剂(如光气、双光气等)、失能性毒剂(如BZ、一些麻醉性 强效镇痛剂等)。 3.7 侦检 investigation and prosecution 确定目标受污染,辨别污染种类,测定受污染程度而采用的手段。包括检测、报警、侦毒、化验和 毒剂结构鉴定等技术。 3.8 个人防护 personal protection 用于个人免受核与放射性物质(源)、

    8、化学毒剂、生物战剂伤害所采取的防护措施。 3.9 洗消 decontamination 通过某种处理过程,消除人员或物品的核生化污染或沾染,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4 国境口岸出入境对象 国境口岸出入境对象应做到下列内容全覆盖,主要包括: a) 入出境人员; b) 入出境交通工具; c) 入出境集装箱、货物、邮包、快件、行李物品; d) 入出境特殊物品。 5 口岸分级和具体要求 5.1 依据各口岸性质、规模、地理位置、基础设施和核生化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需求,对口岸进行分 级,具体口岸分级和具体要求见表1。 DB15/T 2320.12021 3 5.2 新开设的口岸应按照二级口岸的标准建设。

    9、表1 口岸分级和具体要求 序号 口岸名称 口岸类型 一级口岸 二级口岸 1 满洲里 铁路 公路 航空 2 二连 铁路 公路 航空 3 黑山头 公路 4 室韦 公路 5 阿日哈沙特 公路 6 珠恩嘎达布其 公路 7 甘其毛道 公路 8 呼和浩特 航空 9 包头 航空 10 鄂尔多斯 航空 11 策克 公路 12 乌力吉 公路 13 额布都格 公路 14 呼伦贝尔 航空 15 阿尔山 公路 16 满都拉 公路 表1中有“”表示口岸应具备下列 a)或b)中的要求,没有“”表示可不具备下列 a)或b)中的要求。 a) 一级口岸应具备查验监管能力、口岸应对核生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有相关的技术优势和

    10、权威性,具 备专家队伍和培训工作人员能能力。专业人员保持稳定,拥有进行核生化监测、排查、初步处置技术培训、 仪器设备更新的计划和规划,具备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b)二级口岸应具备应对核生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有预案,建立协作机制,能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初步 控制;进行标本采样、运送至有资质实验室进行检测。 6 主要内容及要求 6.1 组织机构 DB15/T 2320.12021 4 6.1.1 有明确的针对核生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口岸相关部门均应成立有明确 的针对核生化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机构,且各部门职责分工应明确。 6.1.2 有明确的各部门责任人或协调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11、,根据人事变动及时更新。 6.2 人员能力 6.2.1 工作资质 6.2.1.1 工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具备核与辐射、生物战剂、化学毒剂监测、检测、防 护和处置专业知识,能够熟练掌握核生化防护、监测和排查方法。 6.2.1.2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应对工作人员进行资质认定。 6.2.2 培训要求 6.2.2.1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应对工作人员进行资质认定。 6.2.2.2 有完整的参加相关培训的档案记录。 6.3 设施设备 6.3.1 监测设备 在人员、携带物、货物、集装箱、邮快件入出境的通道或卡口、查验现场配置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 设备。设备能有效运行。 6.3.2 防护设备 工

    12、作人员应配备有必要的核生化防护设备。 6.3.3 控制现场设备 在交通工具、货物查验现场应设有核生化隔离区域;在人员查验、检疫现场设有核生化物质集纳专 业容器,配生物安全移运装置。 6.4 核生化有害因子侦检能力 6.4.1 工作人员能够通过应用各种核生化监测装备、技术手段、专业知识,开展口岸核生化有害因子 监测,在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快件等监管对象中发现核生化有害因子, 并实施有效的、有针对性的现场控制,并进行初步排查。 6.4.2 对可疑涉恐事件要通报地方相关部门进行协同处置。 6.4.3 有完整的监测记录档案;对发现的核生化异常情况,有处置记录,处置过程合理并

    13、存档备查。 6.5 专业队伍和物资储备能力 6.5.1 直属海关应建立应对口岸突发核生化突发事件的专业队伍储备,保障应急工作需要。 6.5.2 直属海关应建立应对口岸突发核生化事件的物资储备,落实预算和专项经费、技术装备等保障 措施,保障应急工作需要。 6.6 实验室支撑能力 6.6.1 口岸核生化反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全区统筹规划实验室建设,具备基本的核生化定性、定量检 DB15/T 2320.12021 5 测的能力。 6.6.2 实验室能够为核生化有害因子的控制、处置提供科学的依据。 6.7 联防联控合作机制 6.7.1 口岸海关应与国外入境口岸主管当局,其他口岸相关单位、应急管理等政府部

    14、门,交通工具运 营者,上级海关等建立沟通、协调渠道。 6.7.2 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应制定口岸核生化涉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防联控合作机制或备忘录等, 明确涉恐突发事件应急处所有参与方的分工和职责。 6.7.3 口岸核生化涉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防联控部门主要包括:公安(反恐)、环境卫生、卫生健康 委员、应急管理、战区防化部队等。内容及建设要求应按照附录A中的要求执行。 7 应急处置 7.1 应急预案 7.1.1 口岸核生化突发事件防控纳入当地政府的防控体系中当地政府制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 案明确将口岸核生化防控纳入地方应急防控体系;机制中明确口岸突发核生化事件应急处置事项。 7.1.2 口

    15、岸核生化突发事件的防控要纳入口岸运营者的应急中心防控体系中。 7.1.3 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辖区内的相应的核生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有明确的组织机 构及职责分工,各部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每年度进行更新。 7.1.4 口岸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口岸的核生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应当建立细化的标准操作程序; 程序应包括:事件报告、风险评估、现场处置、实验室支持、伤员转运、后勤保障、事后评估等环节。 7.2 应急处置演练 7.2.1 各级口岸管理部门应根据海关总署和地方政府关于演练的工作要求,定期举办演练,以检验应 急预案和联防联控机制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演练包括实战演练和桌面推演两种类型,以实

    16、战演练为主。 7.2.2 直属海关应建立演练的工作机制,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核生化涉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交替 循环举办覆盖核、生、化涉恐事件类型,其中实战演练营造每三年内不少于一次。隶属海关应每年至少 组织一次演练,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实战演练。存留演练方案、脚本、视频、照片、评估等演练相关资 料。 7.3 工作制度 7.3.1 第一时间报告制度 国境口岸现场工作人员如发现发核生化事件,应第一时间报告上一级领导,本级单位汇报上机以及 单位,并按照要求做好相关记录。 7.3.2 24 小时紧急事件评估工作制度 7.3.2.1 评估机制 7.3.2.1.1 各级机构应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附件

    17、2(评估和通报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的决策文件),建立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程序,并兼顾口岸定点医院、急救中心、口 岸有关部门、实验室和其他口岸外应急力量的作用。 DB15/T 2320.12021 6 7.3.2.1.2 备有可用于在24小时内对所有与口岸相关的紧急事件报告进行沟通和评估的程序(包括谅 解备忘录和协议),并建立与这些单位和部门的业务联系,并定期更新,记录在案。 7.3.2.2 成立技术专家组 负责对突发核生化事件进行评估,并在24小时内完成评估。有条件的隶属海关也可以成立相应的专 家评估组。 7.3.2.3 突发事件评估 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涉及多(跨)省(

    18、市、区)口岸的核生化突发事件进行评估时,可以向国 务院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派出专家组或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协助进行事件评估。 DB15/T 2320.12021 7 附录A (规范性) 联防联控合作机制内容和要求 表A.1给出了联防联控合作机制内容和要求。 表A.1 联防联控合作机制内容和要求 内容 要求 与其他口岸相关单 位、卫生等政府部门 之间联络沟通机制的 建立 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海关与所在地公安(反恐办)、边检、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交通、生态 环境、战区防化等部门建立书面的联防联控工作协作机制。 测试联防联控机制有效性。口岸相关单位定期组织举办口岸核生化突发(或涉恐)事件应急处置演 练

    19、,海关与所在地公安(反恐办)、边检、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交通、生态环境、战区防化等部 门参与,验证协作机制的有效性。 核生化监测信息部门间通报制度。口岸海关应与所在地公安(反恐办)等联防联控单位建立口岸发 现的核生化险证据信息通报机制,报告口岸发现的案例。 口岸主管当局间信息通报制度。各海关之间根据本口岸交通工具入境后、出境前在境内其他口岸停 靠情况,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与上级部门之间的内 部报告机制 建立本单位系统内部报告机制。口岸单位应建立并及时更新与上级单位职能部门、主管部门的业务 联系,并建立明确的指令传达机制,确保上级机构决策审批、风险评估、实施限制和控制措施等指 令得以落实。 与交通工具运营者建 立沟通渠道 备案管理。口岸海关对定期班次或者经常往来的出入境交通工具运营者实施备案,并建立相关出入 境交通工具备案档案。 公开口岸海关联系方式。 与出入境人员建立沟 通渠道 建立面向出入境人员的沟通联系机制。 对高风险人群实施健康干预。根据来自或前往国家、地区的实际,对入境、出境人员进行风险评估, 对高风险人群实施针对性地核生化知识宣传、健康咨询等健康干预措施。 与服务供应商建立沟 通渠道 口岸海关应当建立与为出入境的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提供服务的单 位之间的联络程序,并运转有效,包括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可用于提前告知拟实施的 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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