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5.020.30 CCS B40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21462021 肉羊调运与病害羊隔离操作规程 Code of practice for transportation of mutton sheep and isolation of diseased sheep 2021-04-15发布 2021-05-15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5/T 21462021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内蒙古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19)归口。 本
2、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罗晓平、李军燕、郭天龙、翟琇、杨燕燕、王德宝、李康、高娃、赵世华、达 来宝力格、张月梅、刘威、王莉梅、赛音、张帆。 DB15/T 21462021 1 肉羊调运与病害羊隔离操作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肉羊(乳用羊、非乳用羊、种用羊及商品羊)调运过程中运输工具、检疫、人员及病 害羊隔离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肉羊的汽车调运。任何单位和个人、承运人适用于此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3、(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 20014.11 良好农业规范 第11部分 畜禽公路运输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隔离 isolation 将动物收留在指定的处所,由专人看护,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 3.2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specific animal disease free area 具有天然屏障或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 的区域。 3.3 执业兽医 licensed veterinarians 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兽医执业资格,依
4、法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3.4 运输设备transportation facilities 货运汽车。 3.5 斜坡台 ramp DB15/T 21462021 2 用于装卸羊只而设置的带有一定斜角度的台或架。 3.6 承运人 shipper 从事羊只运输的司机及相关负责人。 3.7 应激 stress 在外界环境突发改变情况下,受刺激而发病或死亡的现象。 3.8 检疫 quarantine 肉羊检疫,是运用动物医学的各种诊断方法对肉羊进行疫病检查,并采取防止传播措施的一种技术。 3.9 病害羊 diseased sheep 患有国家规定的特定疫病的羊只。 4 乳用及种用羊
5、调运 4.1 检疫 4.1.1 出售、运输乳用及种用羊应当在起运前15 d30 d内在原种畜场或隔离场进行检疫,并于提前 15 d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项目包括:口蹄疫、布病、小反刍兽疫等重大疫病。 所有羊只应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 可离开产地。 4.1.2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羊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 还应当在起运3 d前向输入地盟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4.1.3 输入自治区境内的乳用及种用羊,应当经输入地盟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且到指定通道动 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接受查证、验
6、物、签章和车辆消毒等。未经检查和消毒的,不得进入。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自治区境内的羊。 4.1.4 引进的种用、乳用羊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隔离 期为45 d,隔离观察期满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检疫不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1.5 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2 运具及消毒 4.2.1 采用专用机动车辆运输,车辆载重、空间等与所运输的羊只大小、数量应相适应。运载工具、 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4.2.2 运
7、输车辆底板应耐腐蚀且密封,以防止排泄物泄露;底板经防滑处理,避免羊只摔倒或其他可 DB15/T 21462021 3 能引起的伤害;底板铺设充足的垫料,以为羊只提供舒适的环境,减少应激。 4.2.3 运输车辆边缘设置安全护栏等,防止羊只逃逸;运输设备净高度以羊只自然站立后顶部保留5 cm 以上空间为准,隔离设施高度不低于76 cm,分区隔离且距离不宜超过3.1 m;顶部应设防水顶棚,以 应对雨雪天气。 4.2.4 应设置观察孔和照明装置。 4.2.5 车辆各部件构造应易于清洁消毒,且随车配备简易清洗、消毒设备,在卸载前后,应对所有运 输工具进行清洗、消毒。 4.2.6 运载车辆应在承运人所在地
8、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跨省及跨市运输的车辆,应配备车辆 定位跟踪系统。 4.3 装卸 4.3.1 装卸过程中应使用斜坡台或者装卸台,不得让羊只从车上跳下,以免摔伤。斜坡台的的角度不 应超过30。不得击打、拖拽羊只。 4.3.2 运输中,羊只装载密度不宜过大,通过隔离,使羊只密度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见附录A中表A.1。 4.3.3 司机应提前通知到达目的地的时间,以确保接收人提前安排。 4.4 运输 4.4.1 起运前,饲养人员应在羊只饮食中添加防应激饲料;承运人应对车辆进行全面、彻底消毒,对 途径地的天气状况进行全面了解,以防遭受恶劣天气的影响。 4.4.2 运输期间,应保持车辆平稳,避免颠
9、簸,不得急刹车,如遇不可避状况,每次急刹车后需停车, 对运载羊只进行观察。 4.5 押运 运输期间,应配备具有一定畜牧兽医知识的押运人员1名,全面掌握运输期间羊群的健康状况。 5 非乳用羊调用 5.1 检疫 出售、运输用于饲养的非乳用羊应当提前3 d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向非无规定动 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羊的,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 h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报告。羊只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在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为15 d。其他要求同乳用及种 用羊标准参照4.1执行。 5.2 运具与消毒 按照4.2执行。 5.3 装卸 按照4.3执行。 5.4 运输
10、DB15/T 21462021 4 按照4. 4执行。 6 商品羊调运 6.1 检疫 6.1.1 自治区对商品羊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待屠宰商品羊应当提前6 h向所在地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羊的,可以随时申报。 6.1.2 检疫合格的,准予屠宰。 6.1.3 检疫不合格的,按情节严重,分为限制移动、隔离观察或实验室检测后确认是否合格三类。 6.2 运具及消毒 按照4.2执行。 6.3 装卸 6.3.1 按照4.3.1执行。 6.3.2 对运输时间小于2 h,运往附近屠宰场的羊只,装载密度需保证所有羊只可自由站立。 6.3.3 对运输时间大于2 h且小于5 h,运往较远屠宰场的羊
11、只,装载密度需保证所有羊只可自由采 用卧位姿势。 6.3.4 对运输时间大于5 h的,羊只装载密度不宜过大,通过隔离,使羊只密度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 见附录A中表A.1。 6.4 商品羊运输 按照4. 4执行。 7 运输中病死畜处理 7.1 发现病死及死因不明羊只,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7.2 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羊,应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 处理。 7.3 对发病快、死亡率高等重大动物疫情,或者怀疑是外来病和国内新发疫病,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 报,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尸体及发病羊不得随意进行剖解。 8 病害羊隔离 8.1 隔离场所设置 8.1.1
12、 距离羊场、养殖小区、种羊场、羊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 m以上。 8.1.2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 DB15/T 21462021 5 地500 m以上。 8.1.3 羊场、养殖小区内设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隔离舍外应设防疫沟, 且与饲养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8.1.4 屠宰加工场所应设有相对独立的患病动物隔离舍,且与待宰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8.1.5 动物隔离场所应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8.2 隔离场所布局 8.2.1 场区周围有围墙。
13、8.2.2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 m、深0.3 m以上的消毒池。 8.2.3 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8.2.4 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8.2.5 饲养区内分设清洁道、污染道,且应采取单一流向,不交叉。 8.2.6 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沐浴、更衣、消毒室。 8.3 隔离场所设施设备 8.3.1 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8.3.2 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8.4 隔离场所人员及制度 8.4.1 隔离场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且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8.4.2 隔离场所应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
14、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并建立档案。 8.5 废弃物处理 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印发的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相关标准执行。 9 承运人 承运人应当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关于羊只调运的有关规定,掌握畜禽运输的相关知识, 了解运输中关于动物福利的相关要求。 DB15/T 21462021 6 附录A (规范性) 运输中羊只密度控制及范围 表A.1规定了运输中羊只密度控制范围。 表A.1 运输中羊只密度控制范围 类别 羊只重量/kg 每只羊占用面积/m 2 剪毛的绵羊和羔羊 55 0.3 未剪毛的绵羊 55 0.4 较重的怀孕绵羊 55 0.5 山羊 55 0.40.75 较重的怀孕山羊 55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