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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4 T 2292-2021 一枚印章管审批运行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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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4 T 2292-2021 一枚印章管审批运行规范.pdf

    1、ICS 01.040.03CCS A 12 14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B 14/T 2292 2021一 枚 印 章 管 审 批 运 行 规 范 2021 -07- 21发 布 2021- 10-21实 施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 14/T 2292 2021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基 本 要 求 .25 组 织 机 构 .26 设 施 设 备 .2 7 事 项 管 理 .28 综 合 受 理 .39 集 成 审 批 .310 集 中 收 费 .411 综 合 窗 口 出 件

    2、 .412 审 批 结 果 公 示 .413 审 管 衔 接 .514 运 行 .515 评 价 与 改 进 .6 DB 14/T 2292 2021 II 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 1.1 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 。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监 督 实 施 。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政 务 服 务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山 西 省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管 理 局 、 高 平

    3、 市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管 理 局 、 山 西 省 检 验 检 测 中 心(山 西 省 标 准 计 量 技 术 研 究 院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董 凤 鸾 、 牛 海 清 、 邢 建 全 、 段 发 明 、 郭 健 、 畅 秋 菊 、 雷 以 麟 、 周 泱 、 朱 蓉 。 DB 14/T 2292 2021 1 一 枚 印 章 管 审 批 运 行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一 枚 印 章 管 审 批 运 行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基 本 要 求 、 组 织 机 构 、 设 施 设 备 、 事 项 管 理 、 综合 受 理 、 集 成 审 批 、

    4、集 中 收 费 、 综 合 窗 口 出 件 、 审 批 结 果 公 示 、 审 管 衔 接 、 运 行 、 评 价 与 改 进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市 、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实 施 一 枚 印 章 管 审 批 及 其 监 督 管 理 的 活 动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5、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文 件 。GB/T 32169.1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运 行 规 范 第 1部 分 : 基 本 要 求GB/T 36112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服 务 现 场 管 理 规 范DB14/T 1751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窗 口 服 务 规 范DB14/T 2232 行 政 审 批 一 窗 式 服 务 规 范DB14/T 1922 政 务 服 务 术 语 和 定 义3 术 语 和 定 义DB14/T 1922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一 枚 印 章 管 审 批将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6、关 部 门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对 应 的 行 政 审 批 职 权 相 对 集 中 到 一 个 部 门 , 并 统 一 使 用 一枚 行 政 审 批 专 用 印 章 开 展 行 政 审 批 的 活 动 。审 管 分 离把 行 政 审 批 和 事 中 事 后 监 督 管 理 的 职 责 分 开 由 不 同 部 门 分 别 承 担 的 管 理 模 式容 缺 受 理对 主 要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基 本 法 定 条 件 , 缺 项 材 料 在 容 缺 受 理 目 录 内 的 申 请 , 先 行 受 理 并 一 次 性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充 的 材 料 、 补 交

    7、期 限 等 。一 件 事 一 次 办 ” 集 成 服 务将 服 务 对 象 某 一 阶 段 中 , 需 要 到 职 能 部 门 办 理 的 多 个 相 关 联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 集 成 整 合 为 一 次 性 办 理 的 服 务 。 DB 14/T 2292 2021 2 4 基 本 要 求应 遵 循 精 简 、 统 一 、 效 能 、 便 民 、 公 开 原 则 。应 建 立 审 管 分 离 、 协 同 联 动 工 作 机 制 , 明 确 界 定 审 批 职 责 和 监 管 职 责 。应 实 行 受 理 、 审 查 、 勘 验 、 发 证 相 分 离 , 即 前 台 综 合 受 理

    8、 、 后 台 分 类 审 批 、 综 合 窗 口 出 件 。应 推 行 审 批 服 务 标 准 化 , 推 进 同 一 事 项 同 级 间 无 差 别 受 理 、 同 标 准 办 理 。应 提 供 全 流 程 一 体 化 在 线 政 务 服 务 , 实 行 “ 一 网 通 办 ” 。应 建 立 健 全 监 督 管 理 、 效 能 监 察 、 考 核 评 估 等 机 制 。5 组 织 机 构机 构 设 置 5.1.1 宜 设 置 受 理 、 审 批 、 勘 验 、 评 审 、 监 督 、 中 介 管 理 、 信 息 、 综 合 协 调 等 部 门 , 履 行 审 批 服 务 、组 织 协 调 、

    9、 监 督 管 理 、 业 务 指 导 等 职 能 。5.1.2 应 根 据 职 能 合 理 设 置 服 务 窗 口 , 并 根 据 服 务 对 象 的 需 求 设 置 导 询 窗 口 。人 员 配 置应 按 GB/T 32169.1、 DB/14T 1751规 定 执 行 。6 设 施 设 备应 按 GB/T 32169.1、 GB/T 36112规 定 执 行 。7 事 项 管 理 事 项 梳 理7.1.1 应 以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 各 部 门 的 “ 三 定 ” 规 定 为 依 据 , 以 公 布 的 政 府 部 门 权 责 清 单 和 监 管 事 项 清单 为 基 础 , 厘

    10、清 审 管 部 门 间 职 责 边 界 。7.1.2 应 按 照 办 理 情 形 和 最 小 颗 粒 度 梳 理 事 项 清 单 ,经 相 关 部 门 审 核 确 认 , 及 时 公 布 。7.1.3 应 逐 项 编 制 标 准 化 操 作 规 程 和 办 事 指 南 , 及 时 发 布 。事 项 分 类7.2.1 性 质 相 同 或 相 近 事 项 应 整 合 为 一 个 事 项 。7.2.2 根 据 事 项 难 易 和 办 理 时 限 可 分 为 即 办 件 和 承 诺 件 。7.2.3 根 据 事 项 所 属 行 业 或 领 域 可 分 为 准 入 准 营 、 投 资 建 设 、 资 质

    11、 认 定 等 类 型 。7.2.4 整 合 服 务 对 象 某 特 定 阶 段 需 办 理 的 事 项 , 实 行 “ 一 件 事 一 次 办 ” 集 成 服 务 。动 态 调 整 事 项 清 单 应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 按 相 关 规 定 及 时 对 清 单 进 行 调 整 并 公 布 。 DB 14/T 2292 2021 3 8 综 合 受 理应 按 DB14/T 2232规 定 执 行 。9 集 成 审 批审 查 要 求9.1.1 审 查 应 在 法 律 、 法 规 和 职 权 范 围 内 实 施 。9.1.2 审 查 应 在 一 体 化 在 线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完 成

    12、 。9.1.3 应 对 行 政 审 批 每 一 个 事 项 , 制 定 全 覆 盖 环 节 且 易 于 实 施 监 督 的 审 查 规 程 , 并 及 时 更 新 。9.1.4 应 在 承 诺 时 限 内 按 程 序 完 成 。9.1.5 对 审 查 结 果 应 形 成 有 效 的 电 子 证 照 或 文 件 , 并 归 集 入 档 。 分 类 审 查9.2.1 即 办 件 审 批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 行 政 机 关 能 够 当 场 作 出 决 定 的 , 应 当 场 作 出 书 面 的 行政 审 批 决 定 。9.2.2 承 诺 件

    13、审 批9.2.2.1 对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 审 批 人 员 在 承 诺 时 限 内 依 法 作 出 审 批 决 定 。9.2.2.2 对 符 合 容 缺 受 理 条 件 的 , 审 批 人 员 在 申 请 人 补 齐 补 正 材 料 后 , 在 承 诺 时 限 内 依 法 作 出 审 批 决定 。9.2.2.3 对 符 合 全 流 程 网 上 办 理 的 , 审 批 人 员 接 到 电 子 材 料 后 , 应 在 承 诺 时 限 依 法 作 出 审 批 决 定 。9.2.2.4 对 跨 层 级 办 理 的 , 相 应 层 级 机 构 审 批 人 员 应 在 承

    14、 诺 时 限 内 依 法 作 出 审 批 决 定 。 9.2.3 “ 一 件 事 一 次 办 ” 集 成 服 务 审 批9.2.3.1 应 设 置 “ 一 件 事 一 次 办 ” 综 合 窗 口 , 实 现 “ 一 窗 式 ” 集 成 服 务 。9.2.3.2 宜 在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开 设 “ 一 件 事 一 次 办 ” 功 能 模 块 , 推 动 相 关 业 务 系 统 互 联 互 通 , 实 现 “ 一次 登 录 、 在 线 联 办 ” 。9.2.3.3 应 实 行 “ 一 次 告 知 、 一 表 申 报 、 一 套 材 料 、 一 窗 受 理 、 一 网 通 办 、 统 一 出

    15、 件 ” 工 作 模 式 。9.2.3.4 应 根 据 事 项 间 的 逻 辑 关 系 、 业 务 间 的 协 同 关 系 、 要 件 间 的 耦 合 关 系 、 数 据 间 的 关 联 关 系 , 梳理 形 成 “ 一 件 事 一 次 办 ” 事 项 清 单 。9.2.3.5 应 建 立 一 次 分 办 、 业 务 协 同 、 上 下 联 动 的 工 作 机 制 , 确 保 “ 一 件 事 一 次 办 ” 办 理 流 程 无 缝 衔接 。9.2.3.6 应 编 制 发 布 “ 一 件 事 一 次 办 ” 办 事 指 南 。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办 理 依 据 、 办 理 条

    16、件 、 办 理 流程 、 承 诺 时 限 、 办 理 方 式 、 查 询 或 咨 询 方 式 、 牵 头 主 办 部 门 、 所 需 材 料 等 。9.2.3.7 应 全 面 梳 理 “ 一 件 事 一 次 办 ” 所 涵 盖 的 相 关 联 要 素 , 理 顺 办 理 事 项 前 后 关 系 , 制 定 办 事 流 程 。 9.2.3.8 涉 及 多 个 部 门 证 照 发 放 的 , 应 在 承 诺 时 限 内 将 结 果 都 反 馈 给 受 理 部 门 , 由 窗 口 统 一 出 件 。9.2.3.9 服 务 对 象 提 出 “ 一 件 事 一 次 办 ” 申 请 时 , 应 预 先 提

    17、 供 现 场 勘 察 核 查 、 咨 询 指 导 等 前 移 服 务 。审 查 方 式 DB 14/T 2292 2021 4 9.3.1 形 式 审 查集 中 审 批 部 门 对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进 行 审 查 。9.3.2 现 场 审 查9.3.2.1 对 法 定 条 件 和 技 术 标 准 清 晰 的 一 般 事 项 , 应 指 派 两 名 以 上 正 式 工 作 人 员 依 据 现 场 踏 勘 标 准 进行 现 场 核 查 。9.3.2.2 对 需 要 部 门 联 合 踏 勘 的 事 项 ,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实 施 。

    18、9.3.2.3 现 场 踏 勘 前 应 通 知 申 请 人 , 要 求 其 做 好 准 备 工 作 。9.3.2.4 现 场 踏 勘 应 做 好 踏 勘 记 录 、 作 出 踏 勘 结 论 , 宜 制 作 影 像 资 料 。9.3.2.5 现 场 踏 勘 结 束 后 , 应 将 踏 勘 结 论 和 有 关 资 料 在 规 定 工 作 日 内 移 交 审 批 部 门 。9.3.2.6 必 要 时 可 采 取 视 频 在 线 等 形 式 进 行 核 查 。9.3.3 技 术 审 查 9.3.3.1 技 术 审 查 应 由 审 批 机 关 依 法 组 织 或 委 托 具 有 专 业 资 质 的 中

    19、介 机 构 承 办 。9.3.3.2 技 术 审 查 的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论 证 、 评 估 、 评 价 、 检 验 、 检 测 、 鉴 定 等 。9.3.3.3 技 术 审 查 的 过 程 、 人 员 、 资 质 等 应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9.3.3.4 应 做 好 技 术 审 查 记 录 并 归 档 保 存 。9.3.4 听 证9.3.4.1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应 当 听 证 的 事 项 , 或 者 行 政 机 关 认 为 需 要 听 证 的 其 他 涉及 公 共 利 益 的 重 大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20、,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告 , 并 举 行 听 证 。9.3.4.2 行 政 许 可 直 接 涉 及 申 请 人 与 他 人 之 间 重 大 利 益 关 系 的 , 行 政 机 关 在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前 , 应当 告 知 申 请 人 、 利 害 关 系 人 享 有 要 求 听 证 的 权 利 ; 申 请 人 、 利 害 关 系 人 在 被 告 知 听 证 权 利 之 日 起 五 日 内提 出 听 证 申 请 的 ,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在 二 十 日 内 组 织 听 证 。9.3.4.3 听 证 程 序 严 格 按 照 行 政 许 可 法 有 关 规

    21、定 执 行 。 10 集 中 收 费应 开 设 集 中 收 费 窗 口 , 采 取 现 金 、 刷 卡 、 在 线 支 付 等 收 费 。依 照 法 律 、 法 规 收 取 费 用 的 , 应 当 公 布 法 定 项 目 和 收 费 标 准 。收 取 行 政 事 业 性 费 用 应 向 服 务 对 象 出 具 收 款 凭 证 。11 综 合 窗 口 出 件审 批 结 果 、 文 书 、 证 件 应 在 承 诺 办 理 时 限 内 , 由 综 合 窗 口 统 一 出 件 。行 政 许 可 法 律 文 书 格 式 、 内 容 应 统 一 。应 根 据 申 请 人 需 求 , 提 供 现 场 领 取

    22、 、 自 助 取 件 、 邮 寄 送 达 等 。宜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电 子 文 书 、 电 子 证 照 并 提 供 网 上 验 证 渠 道 。 12 审 批 结 果 公 示 DB 14/T 2292 2021 5 应 在 法 定 时 限 内 在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 网 络 上 公 示 审 批 结 果 。13 审 管 衔 接职 责 明 确13.1.1 应 按 照 谁 审 批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 明 确 集 中 审 批 部 门 的 行 政 审 批 职 责 , 按 照 谁 主 管 , 谁 监 管 的 原 则 ,明 确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督 管 理

    23、 职 责 。13.1.2 应 按 照 精 简 、 统 一 、 高 效 的 原 则 , 明 确 审 管 边 界 , 理 清 审 批 部 门 和 监 管 部 门 、 监 管 部 门 与 监 管部 门 之 间 职 权 范 围 的 界 定 , 明 确 事 权 、 人 权 、 责 权 , 实 现 权 责 统 一 , 建 立 科 学 的 部 门 职 能 职 责 体 系 。13.1.3 集 中 审 批 部 门 行 使 从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划 转 的 行 政 审 批 职 权 。13.1.4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划 出 的 行 政 审 批 职 权 对 应 的 事 项 , 履 行

    24、事 中 事 后 监 督 管 理 、 政 策 引 导 、 发 展 规划 和 行 业 管 理 等 职 责 。 信 息 推 送13.2.1 应 实 行 审 管 信 息 线 上 双 向 推 送 及 反 馈 , 或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予 以 推 送 及 反 馈 。13.2.2 集 中 审 批 部 门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后 , 应 及 时 或 当 日 将 结 果 及 基 本 信 息 推 送 给 监 管 部 门 。13.2.3 监 管 部 门 启 动 实 施 监 管 行 为 , 如 在 监 管 过 程 中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建 议 撤 销 许 可 、 纳 入 失 信 名 单 ,

    25、需 将 监 管 信 息 推 送 给 集 中 审 批 部 门 。13.2.4 集 中 审 批 部 门 颁 发 相 应 许 可 证 照 后 , 应 实 时 推 送 相 关 信 息 给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接 收推 送 信 息 后 , 应 及 时 启 动 事 中 事 后 监 督 管 理 程 序 , 并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反 馈 至 审 批 部 门 。政 策 互 通13.3.1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政 策 有 调 整 变 化 的 ,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集 中 审 批 部

    26、 门 , 提 出 明 确 执 行 意 见 。13.3.2 应 建 立 审 批 部 门 和 监 管 部 门 的 政 策 落 实 研 习 会 商 机 制 和 联 合 培 训 制 度 , 共 同 组 织 相 关 业 务 培 训 。 13.3.3 有 关 部 门 在 制 发 、 转 发 与 行 政 许 可 业 务 有 关 文 件 时 , 应 当 将 集 中 审 批 部 门 纳 入 主 送 或 者 抄 送 范围 。13.3.4 应 明 确 档 案 的 保 存 、 调 阅 、 使 用 等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14 运 行权 限14.1.1 根 据 审 批 事 项 难 易 程 度 、 风 险 等 级

    27、, 实 行 审 批 权 责 分 级 控 制 。14.1.2 审 批 分 级 管 理 , 事 项 简 单 、 风 险 度 低 , 由 具 体 承 办 人 员 直 接 办 理 ; 事 项 较 为 复 杂 、 风 险 程 度 适中 , 由 窗 口 审 核 后 办 理 ; 事 项 复 杂 、 风 险 程 度 高 , 由 分 管 领 导 审 核 后 办 理 ; 重 大 事 项 或 疑 难 事 项 按 有 关规 定 程 序 , 相 应 提 高 决 策 层 级 。运 行 管 理 14.2.1 应 实 行 清 单 管 理 和 动 态 调 整 运 行 机 制 , 并 将 清 单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1

    28、4.2.2 应 对 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编 制 办 事 指 南 , 办 事 指 南 应 符 合 行 政 许 可 标 准 化 指 引 要 求 , 并 依 法 向 DB 14/T 2292 2021 6 社 会 公 开 。14.2.3 应 建 立 实 施 一 次 性 告 知 制 度 、 首 问 责 任 制 度 、 服 务 承 诺 制 度 、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 投 诉 举 报 制 度 等 。15 评 价 与 改 进应 建 立 政 务 服 务 评 价 、 反 馈 、 投 诉 、 处 置 等 机 制 , 定 期 进 行 考 核 。定 期 将 政 务 服 务 情 况 、 企 业 群 众 评 价 、 差 评 处 理 结 果 等 向 社 会 公 开 , 广 泛 接 受 社 会 评 价 监 督 。应 设 立 投 诉 举 报 电 话 、 意 见 箱 ( 薄 ) 等 , 定 期 收 集 、 整 理 服 务 对 象 的 意 见 建 议 , 并 向 服 务 对 象 反馈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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