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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4 T 2270-2021 《煤炭洗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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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4 T 2270-2021 《煤炭洗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1、ICS 13.020.40 CCS Z60 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22702021 煤炭洗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coal preparation industry 2021-02-08 发布 2021-08-08 实施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4/ 2270 2021 I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4 6 达标判定 .4 7 实施与监督 .5 DB14/ 2270 2021

    2、II 前言 本文件为强制性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防治环境污染, 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煤炭洗选行业污染治理水平,结合山西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 山西省辖区内的煤炭洗选行业污染物排放按本文件执行。 本文件实施之日后, 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限值, 以及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 发布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按照从严原

    3、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文件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并监督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闫函、贾宁、张艳、李莉、董新春、李元、李茹、吴俊松、闫云玲。 本文件由山西省人民政府2021年02月05日批准。 本文件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DB14/ 2270 2021 1 煤炭洗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煤炭洗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 达标判定及实施与监督等。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煤炭洗选企业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

    4、建煤炭洗选企业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排污许可证核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防治 与管理。煤矿配套的筛分破碎、动筛跳汰工序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本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20426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35051选煤厂洗水闭路循环等级 GB503

    5、59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煤炭洗选 利用物理、化学等方法,除掉煤炭中杂质,将煤炭按需要分成不同质量、规格产品的加工过程。 3.2 煤炭洗选企业 对煤炭进行分选,生产不同质量、规格产品的加工企业,包括湿法选煤和干法选煤企业。 DB14/ 2270 2021 2

    6、3.3 封闭储存 将物料储存于具有完整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构)筑物内的作业方式,建(构)筑物的门 窗在非必要时应保持关闭状态。 3.4 封闭输送 在完整的围护结构内进行物料输送作业,围护结构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 保持关闭状态。 3.5 封闭车间 具有完整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构)筑物,建(构)筑物的门窗在非必要时应保持关闭状 态。 3.6 淋控水 由于精煤、中煤、煤泥、煤矸石等洗煤产品长期存放而析出的水。 3.7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8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

    7、.9 周界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 界确定。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 4.1.1 有组织排放限值及要求 4.1.1.1 煤炭洗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 1 的规定。 DB14/ 2270 2021 3 表 1 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 生产设备 筛分、破碎、转载、卸料点等除尘设备 颗粒物(mg/m 3 )20 4.1.1.2 煤炭洗选企业除尘设备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m。具体高度按通过审批或备案的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要求确定。 4.1.2 无组织排放限值 煤炭洗选企业大气污染物无

    8、组织排放监控点排放限值执行表2的规定。 表 2 无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 监控点 装卸场所、贮存场所 (监控点与参考点浓度差值) 颗粒物(mg/m 3 ) 周界外浓度任意点 a 1.0 a 周界外浓度任意点一般应设置于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 4.1.3 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 4.1.3.1 物料贮存系统 原煤、精煤、中煤、煤矸石等贮存场应封闭,并釆取有效的抑尘措施;煤泥经压滤处理后应封闭储 存;料场地面应硬化。 4.1.3.2 物料运输系统 4.1.3.2.1 原煤、精煤、中煤、煤矸石等物料应封闭输送;原煤输送皮带转载点应封闭或设置集气罩, 并配置除尘设施。 4.1

    9、.3.2.2 需用汽车运输的物料,应采取封闭措施;汽车装卸料应在封闭车间内进行,并采取抑尘措 施;汽车运输出口应配备有效的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4.1.3.2.3 火车卸料点应设置全封闭的翻车机房。 4.1.3.3 破碎、筛分系统 设置煤炭筛分、破碎工艺的,筛分和破碎应在封闭车间中进行。原煤干法筛分设施应封闭或设置集 气罩,并配置除尘设施。破碎过程中破碎机进、出料口应封闭或设置集气罩,并配置除尘设施。 4.1.3.4 其它 4.1.3.4.1 除尘器应设置封闭储灰设施,除尘灰及时清运,返回原料系统或产品贮存场。 4.1.3.4.2 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

    10、持路面清洁。 DB14/ 2270 2021 4 4.2 水污染控制要求 4.2.1 煤炭洗选企业应实现洗水闭路循环,并符合 GB/T35051 中洗水闭路循环等级要求。 4.2.2 煤炭洗选企业废水涉及有毒污染物执行 GB20426 中相关规定。 4.2.3 煤炭洗选企业应设置可容纳不少于 15min 一次最大降雨量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及回用系统。 4.2.4 煤炭洗选企业应设置备用浓缩机,或符合 GB50359 要求的事故水池。 4.2.5 精煤、煤矸石、中煤、煤泥封闭堆场应配套淋控水收集及回用系统。 4.3 其他要求 4.3.1 煤矸石、中煤、煤泥应合理利用,处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4.3.2

    11、 煤炭洗选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执行危险废物相关规定。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一般要求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 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 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HJ/T373、HJ819的要求。 5.2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 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孔和监测平台,采样孔和平台建设按 GB/T16157 和 HJ/T397 等相关要求 执行,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2 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采样频次和污染源采样方法应符合 GB/T16157、 H

    12、J/T397 和相关分析方法 标准的要求。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采样方法应符合 HJ/T55 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 5.2.3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选取表 3 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文件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 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文件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 3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836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5432 5.3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涉及有毒污染物的煤炭洗选企业的水污染物监测要求,执行 GB20426 的规定。 6 达标判定 DB14/ 2270 2021 5 6.1 对于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 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 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6.2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 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7 实施与监督 7.1 本文件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实施。 7.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文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 常运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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