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220.20 CCS T 08 12 天津市 地方 标准 DB12/T 1055 2021 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服务规范 Maintenance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motor vehicle emission qualified 2021-04-30 发布 2021-06-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1055 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 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 起草单位:天津市道路运输事
2、业发展服务中心、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中汽数据有限 公司。 本文件 主要起草人: 慈维超、 杨亮、张家琨、黄殿会、张建清、张立鹏、张宽、朱向雷、郭维明、 周跃鹏、汪洋、张龙、潘建亮。 DB12/T 1055 2021 1 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维护治理站向客户提供污染物排放达标维修服务的基本要求、维修 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管理和诚信经营要求。 本文件 适用于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纳入 M站名单的一类、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以和从事发动 机维修的三类机动车维修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
3、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181 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 16739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JT/T 1133 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 DB12/T 689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DB12/T 894 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技术要求 DB12/T 906 汽车污染物排放维护治理站建设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JT/T 1133、 GB 5181、 GB/T 5624、 DB12/T 689、 DB12/T 894、 DB12/T 90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
4、语和 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客户 customer 接受机动车维修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3.2 机动车维修经营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management 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 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3.3 机动车维修服务 service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客户提供机动车维护和修理及相关业务的总称。 3.4 污染物排放 pollutants discharge 汽车通过排气管将污染环境
5、的各种物质(通常包括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微粒物等) 排放到大气中。 DB12/T 1055 2021 2 3.5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motor vehicle emission inspection body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制定 的标准和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以下简称“ I站” )。 3.6 汽车污染物排放维护治理站 automobile pollutant discharge maintenance and treatment station 符合 本文件 要求,具备汽车污染
6、物排放治理相应资格及能力,承接排放超标车辆维护治理业务的汽 车维修企业(以下简称“ M站”)。 3.7 M 站技术示范站 demonstration station of M station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出一定比例制度完善、技术公认、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在 AA及以 上、群众满意度高的汽车污染物排放维护治理站。 3.8 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 ( I/M 制度 ) inspect maintenance 依法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定期检验、监督抽测,并对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进行强制修理维 护,使所有机动车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管理制度。 3.9 结算清单 cost list
7、经营者向客户出具的机动车维修服务结算凭证。 3.10 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lectronic archives 以车辆识别代码为唯一标识的机动车从购置到报废过程的机动车维修电子记录的总和。 3.11 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 system of motor vehicle pollutant discharge inspect information 由检验设备控制软件、检验机构端系统、管理监管系统、数据传输网络以及相应的国六 OBD远程在 线监测终端系统、监控设施及用于采集和监管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的软件系统组成。 4. 基本要求
8、 4.1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企 业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完成机 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手续。机动车维修企业应符合 GB/T 16739 的规定,其中 M 站经营者还应符合 DB12/T 906 的规定,具备 M 站建设条件。 4.2 M 站经营者应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机动车维修服务,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提供 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4.3 M 站经营者应在维修业务接待场所对外公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 机动车维修经营营业执照; b)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c) 机动车维修服务流程图; d) 服务质量承诺; e) 质量保
9、证期制度; f) 经备案的各项收费标准、维修工时定额、维修工时单价和常用配件价格; g) 客户投诉电话、邮箱和投诉受理程序; DB12/T 1055 2021 3 h) 所在地机动车维修管理部门的监督投诉电话; i)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维修工(机修、电器、钣金、涂漆)、价格结算员、 业务接待员的照片、工号以及相关信息; j) 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4.4 M 站经营者宜配备自助电子信息查询设备,以便查询 I 站检测结果指标及客服相关信息。 4.5 M 站经营者宜具备对车辆开展快速诊断检测的服务能力。 4.6 M 站经营者宜采用比较高级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汽车不解体检测诊断技术、便
10、携式车载排放检测 仪等,快速准确定位污染物超标故障原因,准确地对污染物排放进行量化。 4.7 M 站经营者应重视和持续加强排放超标汽车诊断和维护修理能力建设,加大技术投入和人员培训 力度,稳定提升超标排放汽车维修技术。 4.8 M 站经营者应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汽车排放诊断维护修理技术比武和技能竞赛。 4.9 M 站经营者应对配件分类标识,明码标价。 4.10 M 站经营者应建立配件产地、生产厂家、质量保证期、联系电话、产品合格证等相关信息资料的 追溯 制度,供客户查询。 4.11 M 站经营者应 保障消费者的维修消费选择权和汽车产品保修权利,不得限制、干预消费者自主选 择 M 站范围内的维修企
11、业和维修服务项目。 5. 维修服务流程 5.1 建立服务流程 M站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达标的维修服务流程见图 1。 A.1 M 站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服务流程图 DB12/T 1055 2021 4 5.2 客户接待 5.2.1 本节说明 M站客户接待应符合 DB12/T 689的相关规定,应建立预约服务制度,开通电话、短信、微信、网络 等渠道受理客户的预约维修服务。分为客户预约维修接待、进站维修接待。 5.2.2 客户预约维修接待 客户主动与 M站经营者联系预约。 业务接待员应根据 I站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实时上传的污染物排放超标车辆的排放检验信 息数据提前了解进站超标车辆的基本情况,询问客
12、户车辆使用状况,告知客户车辆污染物排放超标信息 和大致需进行的维修项目。如需要客户提供行驶证等相关资料,应提前提醒客户携带。 业务接待员应根据客户的意愿和本企业条件合理确定进站维修的时间和暂定交车时间,提前做好维 修人员、场地、设备、配件准备,不得以任何借口故意拖延维修。 5.2.3 进站维修接待 维修车辆进 M站时,业务接待员应仔细核查车辆的相关证件,与客户一起进行环车检查,对车辆的 外观、内饰、仪表和座椅等车辆技术状况以及客户要求事项,应在车辆交接单上详细记录,对于可能造 成污损的部位,应提前做好防护工作。 业务接待员应提醒客户对车内物品进行清理,并将贵重物品随身带走。若客户需要提供寄存随
13、车物 品服务,业接待务员应在车辆交接单上详细记录,并妥善保管。 M站经营者应为客户配备整洁干净的接待室,业务接待员可安排需要等待维修车辆的客户进行休息。 业务接待员应及时跟踪车辆维修情况,向客户反馈维修进度。 车 辆交接单应经客户签字确认。 5.3 进站检验及故障诊断 5.3.1 维修人员应认真查看 I 站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实时上传的污染物排放超标车辆的排放 检验信息数据,详细听取客户对车辆相关的陈述并进行记录,查询车辆技术档案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 案,对车辆形成初步诊断结论。 5.3.2 对进站车辆如需进行解体和路试的,应提前征得客户同意,并做好记录。 5.3.3 进站检验的车辆应在
14、专用的工位或区域,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单及车载 排放诊断系统记载信息,进行故障诊断。 5.3.4 经进站检验后,维修人员应告知客户诊断结果、拟定维修方案、建议维修项目、需要 更换的配 件和维修费用预算,并交由客户确认、签字,不得故意扩大维修项目和需要更换的配件。 5.4 签订合同 5.4.1 业务接待员应根据维修人员的故障诊断结果以及和客户商定的维修项目,本着自愿、合法、适 用以及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与客户协商签订机动车维修合同。 5.4.2 维修合同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a) M 站经营者及客户名称; b) 车辆基本信息,包括车辆号牌、品牌型号、行驶里程等基本信
15、息; c) 签约日期及地点; d) 维修项目; e) 收费标准、预计维修费用; DB12/T 1055 2021 5 f) 送 /交车日期、地点、方式; g) 质量保证期; h) 结算方式及期限; i) 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5.5 维修派工 5.5.1 M 站经营者应根据维修合同确定的维修项目填写派工单,派工单应详细注明维修项目、作业部 位、维修人员、维修配件、维修工位、完成时间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5.5.2 维修人员根据派工单上的维修配件明细领取配件。 5.6 维修作业及过程检验 5.6.1 维修作业应符合 DB12/T 689 的规定,使用技术状况良好的维修设备 ,按照派工单所列的维修项
16、 目、作业部位,参照相关标准和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 以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单及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记载信息等进行维修作业,作业后应进行自检 ,并签字 确认。 5.6.2 维修过程中,维修人员应采用合理措施防护车身内外表面等部位。 5.6.3 M 站经营者宜采用可视窗口或视频设备、网络等方式,供客户实时查看在修车辆。 5.6.4 M 站经营者不得提供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的维修服务 ,以及不得破坏 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5.6.5 M 站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维修作业范围。车辆如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付或维修项目需变更的, M 站经营者应主动
17、与客户联系,告知客户原因,积极与客户协商解决方法。在征得客户同意后,按规定 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合同。 5.6.6 维修作业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三检”制度 ,质量检验员实施车辆维修过程检 验,并做好过程检验记录。检验不合格的作业项目,不应进入下一道工序,应返工作业,返工后应重新 进行检验,并保留重新检验记录。 5.7 竣工质量检验 5.7.1 质量检验员应核查维修项目的完成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对竣工车辆实施竣工检验,并填写维修 竣工检验记录。对竣工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由维修人员返工作业,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 辆不得交付客户使用。 5.7.2 竣工检验合格后,由质量检验员签发
18、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录 A)。 5.8 交车试车 5.8.1 车辆维修竣工后,维修人员应对车辆外表和内饰进行简单清洁,将车辆停 放在竣工区域,并通 知业务接待员。 5.8.2 对于检验合格的车辆,业务接待员应按照 DB12/T 689 的规定做好交车试车服务。 5.8.3 客户接车时,业务接待员应配合客户对维修车辆进行验收,客户如提出试车要求,应陪同客户 进行试车,并做好记录(记录信息包括表显里程、试车有无异常、车辆状况等),验收合格后,由客户 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办理结算手续。 5.8.4 客户在验收车辆时如发现维修质量问题,经质量检验员检定情况属实的, M 站经营者应予以返 修,不
19、得将带病车辆交付客户使用。 5.8.5 M 站经营者宜提供将维修治理好的车辆直接送到原 I 站开展检验的相关服 务。 5.9 价格结算 DB12/T 1055 2021 6 5.9.1 价格结算应符合 DB12/T 689 的规定。价格结算员应按照备案的维修工时定额及单价、配件价 格等核定维修费用,列明维修结算项目;按照 JT/T 1133 的要求开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维修发票, 做好价格结算服务,由客户签字确认。 5.9.2 M 站经营者应向客户交付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和维修发票。 5.9.3 客户对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有疑问时, M 站经营者应认真听取客户意见,做出合理解释。 5.10
20、维修档案与信息化管理 5.10.1 M 站经营者应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至少应包括:维修合同、 维修项目、维修人员、维修结算清单、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5.10.2 M 站经营者应按照 DB12/T 894 和 I/M 制度要求如实填报,及时将承修车辆的排放维护修理信 息上传到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并注明是超标排放维护车辆。 5.10.3 机动车维修档案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应少于 2 年,并能随时提供给客户查阅或复印。 5.10.4 M 站经营者应对客户信息予以保密。 5.11 返修与投诉处理 5.11.1 通过 M 站维修检验
21、的车辆应到原 I 站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再次未通过 I 站污染物排放达标要 求的车辆,应由原 M 站进行返修, M 站经营者应按照 DB12/T 689 的规定开展返修服务。 5.11.2 M 站经营者应建立车辆返修制度,做好车辆返修记录,对返修项目进行技术分析,制定和落实 应对和改进措施。 5.11.3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通过 I 站检验,且 M 站经营者不能或者无法提 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车辆无法通过 I 站检验的相关证据的, M 站经营者应及时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 者无理拒绝。 5.11.4 若经维修人员重新故障诊断,确定需在原有基础上增加维修 项目,经与客户沟通
22、及认可的前提 下,补充签订合同,按照 5.4 5.10 的流程为客户提供维修服务。 5.11.5 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通过 I 站检验的,原 M 站经 营者应负责联系其他 M 站经营者修理。 5.11.6 车辆经诊断后确实无法修复的或维护修理后仍然无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如实告知客户, 由客户决定是否继续维护修理。 5.11.7 M 站经营者应建立及健全维修服务投诉处理制度,明确受理范围、受理部门或人员及其职责、 受理时限、处理时限等,并做好客户投诉处理的相关记录。 6. 诚信经营 M站经营者应符合 DB12/T 689的相 关要求。 DB12/T 10
23、55 2021 7 A A 附录 A (资料性)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式样(正面)见图 A.1。 图 A.1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正面)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内容见图 A.2。 注 1: 外廓尺寸为 260mm 184mm。“存根”、“车属单位保管”字体为小四号仿宋;“质量保证卡”字体为五号仿 宋。 注 2: 材质: 157克铜版纸。 图 A.2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DB12/T 1055 2021 8 参考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 2018年第 16号) 2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19年第 20号) 3 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 2020 31号) 4 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5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贯彻落实天津市 2020年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工作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