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29.140.40 CCS K 7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8762021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urban road lighting installation 2021 - 09 - 24发布 2022 - 01 - 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18762021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规定 . 4 5 运维内容 . 5 6 设施设备要求 . 8 7 运维
2、管理 . 8 8 运维评价 . 10 附 录 A(资料性)维护边界要求 . 11 附 录 B(规范性)道路照明工程交接要求 . 12 附 录 C(资料性)道路照明设施巡查记录 . 14 附 录 D(资料性)道路照明设施运维工作报表 . 15 附 录 E(资料性)道路照明设施缺陷及隐患处置记录 . 18 附 录 F(资料性)道路照明设施检修周期和要求 . 19 附 录 G(规范性)道路照明设施设备运维要求 . 28 附 录 H(规范性)道路照明运维作业安全要求 . 36 附 录 I(资料性)道路照明设施运维评价要求 . 38 DB11/T 1876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
3、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建科环能科技有限公 司、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顺义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延庆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 通州区城市照明事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市政工程管理处、中航天旭恒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朗明智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咨能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
4、公司、欧普道路 照明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小红、白鹭、陈春光、陈壬贤、王书晓、刘雪松、王旭、郗书堂、谭艺、安 莹、周辉、刘磊、任韩旭、于向阳、吴志永、穆晨光、杜鹏、叶应华、王为人、郭红英、王诚、李媛、 张滨、高雅春、吴奡。 DB11/T 18762021 1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基本规定、运维内容、设施设备要求、运维管理以及运维评价等。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道路以及与上述道路相连的特殊场所的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及评价 工作,乡镇镇区道路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5、。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5700 照明测量方法 GB 7000.1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203 灯具 第2-3部分:特殊要求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 GB/T 9468 灯具分布光度测量的一般要求 GB/T 11032 交流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T 31832 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 GB/T 35269 LED照明应用与接口要求 非集成式LED模块的道路灯具 CJJ 45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 8
6、9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DL/T 474.1 现场绝缘试验实施导则 绝缘电阻、吸收比和极化指数试验 DL/T 664 带电设备红外诊断应用规范 DL/T 5220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GA/T 900 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 DB11/T 852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CJJ 45 和 CJJ 89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道路照明设施 road lighting facilities 用于道路照明的电气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3.2 亮灯率rate of lights on DB11/T 18762021 2 在设
7、定的统计范围内,实际正常亮灯数与应亮灯总数之比的百分数。 3.3 设施完好率 rate of lighting installation intact 在设定的统计范围内,完好照明设施与照明设施总数之比的百分数。 3.4 达标率rate of lighting quality compliance 在设定的统计范围内,照明质量达到标准要求的项目数与项目总数之比的百分数。 3.5 及时修复率 rate of timely correction 在设定的统计范围内,及时修复数与报修总数之比的百分数。 3.6 单灯故障 single lamp failure 单个照明灯具失效或间断性失效,照明功能完
8、全丧失。 3.7 系统性故障 systematic failure 区域性、系统性照明功能或控制功能丧失。 3.8 巡查 inspection 检查、记录道路照明设施状况的活动。 3.9 定期巡查regular inspection 为掌握设施运行状况、运行环境变化情况,及时发现设施缺陷和威胁设施安全运行情况,按一定周 期开展的巡查。 3.10 特殊巡查special inspection 在有外力破坏可能、恶劣气象条件、重要保障任务、设备带缺陷运行等情况下对设施进行的巡查。 3.11 巡修 patrol service 检查道路照明设施运行情况,排除单灯故障或系统性故障的活动。 3.12 定
9、期巡修 routine patrol service 以发现和修复设施故障为主要目的,按一定周期开展的巡修。 3.13 特殊巡修 special patrol service 在有恶劣气象条件、重要保障任务、或设施新建、改造、迁移、负荷调整等情况下对设施进行的巡 修。 3.14 缺陷 defect 照明设施存在破损、缺失或其它瑕疵,但不影响照明及其控制功能的状态。 3.15 一般缺陷 common defect 设施本身及周围环境出现不正常情况,一般不威胁设施的安全运行,可列入年、季检修计划或日常 DB11/T 18762021 3 维护工作中处理的缺陷。 3.16 严重缺陷 severe d
10、efect 设备处于异常状态,可能发展为事故,但设备仍可在一定时间内继续运行,须加强监视并进行检修 处理的缺陷。 3.17 3.18 隐患 potential hazard 照明设施存在各种危害生命财产安全或容易造成不良后果的潜在危险。 3.19 一般事故隐患 ordinary potential hazard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 3.20 重大事故隐患 serious potential hazard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维护单位 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21 应急抢修 out of schedule
11、 repair (OSR) 从紧急故障接报到故障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的全过程。 3.22 供电紧急故障抢修 OSR for outage 紧急处置因电源、电缆、架空线等设施自身故障而造成的照明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或存在安全 隐患的全过程。 3.23 外力紧急故障抢修 OSR for damage 紧急处置因自然因素、人为因素、周围环境因素等外界原因造成的照明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或 存在安全隐患的全过程。 3.24 非照明设施紧急故障配合抢修 OSR for assistance in troubleshooting non-lighting installation 因其它设施故障、上级
12、应急部门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应急抢险,需要协助配合的抢修工作。 3.25 多功能灯杆 multifunctional lighting pole 以灯杆为基础,基于信息化、物联网等技术,集成了照明、通信、监测等功能的一种新型道路照明 设施。 DB11/T 18762021 4 4 基本规定 4.1 一般要求 4.1.1 道路照明设施运维应满足城市运行、百姓出行、国家或本市重大活动需要。 4.1.2 道路照明设施运维应使各类指标符合CJJ 45和CJJ 89的有关规定。 4.1.3 道路照明设施运维和管理应保证设施良好运行,并应建立分级管理和评价制度。 4.1.4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宜根据道路等级
13、和道路周边场所的重要性确定道路照明设施的 分级,也可根据国家或本市重大活动保障工作需要临时调整道路照明设施等级。道路照明设施 的分级如下: a) 特级重要道路照明设施:长安街及市政府规定的重要道路的照明设施; b) 一级重要道路照明设施:城市快速路及城市主干路的照明设施; c) 二级重要道路照明设施:城市次干路的照明设施; d) 三级道路照明设施:城市支路及其他市政道路的照明设施。 4.1.5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积极推广道路照明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并应优先考虑节 能产品在道路照明设施上的应用。 4.1.6 道路照明设施运维单位应做好运维知识、技能以及安全生产的培训工作,并应制定运 行和维
14、护手册。 4.1.7 道路照明设施运维单位应根据管理范围、设施数量等配备专业人员,设置专业机构和 配备必要的维护设备。从业人员根据作业内容,应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证。 4.1.8 机动车道沿线的非机动车道、人 行 道 等 道路照明设施的运维工作应与机动车道同等级。 4.2 维护设施 4.2.1 电气设施应包括变配电设施、线路设施、灯具、监控系统、防雷和接地系统等。 4.2.2 附属设施应包括灯杆及基础、检查井、标识牌及相关建(构)筑物等。 4.3 维护边界 4.3.1 维护边界要求参见附录A。 4.4 移交接管 4.4.1 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接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
15、提供必要的安全运维条件; b) 竣工资料应齐全,施工质量应评定合格,道路照明设施应运行正常; c) 道路照明设施应符合CJJ 45、CJJ 89等相关标准规范和北京市相关规划、规定的要求; d) 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批准许可文件、产品合格证、工程竣工图、工程测绘图、地理信息 测绘数据等; e) 对于非标准设备,应提供不低于设备总量10%的备件; f) 道路照明工程交接要求应符合附录B中的相关规定。 4.4.2 道路照明设施未移交前应由建设单位负责运维;符合移交条件的,应在办理资产移交 手续后移交给相应的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 4.5 设施年限 DB11/T 18762021 5 4.5.1
16、 道路照明设施使用年限应根据运行年限、运行状态、使用寿命、设计规定等因素全面 分析评估的基础上确定。 4.5.2 道路照明设施存在下列问题之一,应进行更新改造: a) 国家或行业已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 b) 构成安全隐患且通过日常运维无法消除的设备; c) 发生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设备; d) 达到基本使用年限,经检测安全指标达不到要求的,或无配件来源的设备; e) 性能指标严重落后,或能耗高、效率低,经技术经济评估不适合继续运行的设备。 4.5.3 设备设施达到基本使用年限时,应加强运行状态检测和评价,可根据检测和评价结果 进行更新改造。 4.5.4 道路照明设施在正常运维条件下
17、整体使用年限应按照设计规定执行。 4.5.5 道路照明设施逾期运行时,应进行能效和安全性能评估,评估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5 运维内容 5.1 一般规定 5.1.1 道路照明设施运维内容应包括巡查、巡修、缺陷和隐患处理、应急抢修、设施检修、 设施保护等。 5.1.2 应定期对道路照明设施现状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运维计 划。 5.1.3 道路照明设施运维中,应确保对设施缺陷、故障、隐患的有效处置,避免出现短期内 重复维修。 5.1.4 在巡查线路、设备时,应同时核对编号、标识等,并应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进 行维护和简单的消除缺陷工作。 5.2 巡查 5.2.1 运维单位
18、巡查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记录并处理,记录表参见附录C。 5.2.2 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环境、设施缺陷、隐患等; b) 在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倾倒含酸、碱、盐等腐 蚀物或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情况; c) 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的刻划、涂污等情况; d) 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等情况; e) 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等情况; f)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道路照明设施的情况; g) 灯具松动或破损情况; h) 检修门丢失或损坏情况; i) 其他可能影响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19、 5.2.3 巡查应根据巡查频次和工作内容侧重点不同分为定期巡查和特殊巡查,定期巡查周期 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特级重要道路照明设施应每天巡查; b) 一级重要道路照明设施不应超过7天; DB11/T 18762021 6 c) 二级重要道路照明设施不应超过10天; d) 三级道路照明设施不应超过15天。 5.2.4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特殊巡查: a) 有国家或本市重大活动; b) 出现恶劣天气(如暴雨、大风、冰雹等); c) 发生可能危及设施安全运行的作业; d) 市民报修; e) 故障或隐患查找。 5.2.5 巡查过程中对现场设施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应做详细记录并提出修正意见
20、及时 上报。 5.2.6 应根据设施完好水平、运行状况及设施技术升级要求,及时提出大修、改造方案。 5.3 巡修 5.3.1 运维单位应采用巡修的方式,检查照明设施运行情况及安全情况,并应排除单灯故障 和系统性故障。 5.3.2 巡修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熄灯或忽亮忽灭情况; b) 集中灭灯故障; c) 其它异常情况。 5.3.3 巡修分为定期巡修和特殊巡修,定期巡修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特级重要道路照明设施应每天巡修; b) 一级重要道路照明设施不应超过7天; c) 二级重要道路照明设施不应超过10天; d) 三级道路照明设施不应超过15天。 5.3.4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特
21、殊巡修: a) 有国家或本市重大活动,应与巡查结合,实现不间断巡修; b) 发生恶劣天气(如暴雨、大风、冰雹等); c) 定期巡修时无法修复的特殊缺陷; d) 新移交的设施; e) 设施或负荷发生调整。 5.3.5 巡修人员应根据划分的巡修区域,按照巡修计划定期完成巡修任务。 5.3.6 巡修人员应熟悉所负责区域设施类型、规格、数量及分布情况。 5.3.7 巡修人员应及时处理当场可解决的异常情况;对当场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列入缺陷, 及时记录、上报,并应根据缺陷分类在规定限期内消除缺陷。 5.3.8 巡修人员发现集中灭灯故障及其它符合应急抢修标准的设施问题时,应立即上报,并 应开展应急抢修工作。
22、 5.3.9 巡修应保持同一道路灯具和光源一致性。 5.3.10 道路照明设施运维工作报表参见附录D。 5.4 缺陷和隐患处理 5.4.1 运维中发现的对道路照明设施本身及周边环境出现影响安全、可靠和运行的情况,应 纳入设施缺陷并进行治理。 DB11/T 18762021 7 5.4.2 设施缺陷按其对人身、设施的危害或影响程度,可划分为一般缺陷、严重缺陷两个等 级。 5.4.3 设施缺陷应按照“发现-上报-检修-验收-归档”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 5.4.4 发现严重缺陷时应立即上报,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5.4.5 各类缺陷自发现至消除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严重缺陷应
23、在48h内消除; b) 一般缺陷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结合检修计划消除; c) 因现场环境、手续、资金投入等方面原因不能在一年内消除的一般缺陷,应报送管理部门申请 纳入技术改造进行治理。 5.4.6 超出消除缺陷周期仍未消除的设施严重缺陷,应纳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防护和治 理。 5.4.7 道路照明设施事故隐患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可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 两级。 5.4.8 运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并应逐级建立并落实隐 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5.4.9 运维单位应定期组织排查设施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 等级建立信息档案,并
24、应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5.4.10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按照“排查-评估-上报-治理-验收-注销”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 5.4.11 设施带缺陷或隐患运行期间,运维人员应加强监视,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5.4.12 道路照明设施缺陷及隐患处置记录参见附录E。 5.5 应急抢修 5.5.1 应急抢修分为道路照明设施供电紧急故障抢修、道路照明设施外力紧急故障抢修和非 照明设施紧急故障配合抢修等。 5.5.2 道路照明设施供电紧急故障抢修应至少包括以下故障类型: a) 夜间集中灭灯; b) 白天集中亮灯; c) 其他设施紧急故障等。 5.5.3 道路照明设施外力紧急故障抢修应至少包括以下故障类型
25、: a) 外力撞杆; b) 电缆井盖丢失、破损、位移,沟道进水; c) 外力原因切断线路等。 5.5.4 非道路照明设施紧急故障配合抢修应至少包括以下故障类型: a) 配合切断道路照明设施电源; b) 配合挪移道路照明设施; c) 配合现场值守等。 5.5.5 应急抢修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应针对道路照明设施突发事件的类型事先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备 案; b) 应急抢修工程应根据现场故障情况进行处置,处置后应符合CJJ89的相关规定; c) 故障处理完毕后,应及时确认设施恢复正常; d) 对于经过应急抢修而恢复功能的道路照明设施,遗留有未能及时处理的故障时,应上报城市道
26、 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 DB11/T 18762021 8 e) 应急抢修完成后应清理抢修现场,确保无污染。 5.5.6 应急抢修时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特殊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应在90min内到达故障现场,其他地区应在45min内到达故障现场; b) 抢修时间从接到报修开始,对一般故障,应在 24h内处理完毕;对复杂故障,宜在48h内处理 完毕,且不应超过72h; c) 对于可能引起次生灾害等风险的特殊故障抢修,应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处理时间。 5.6 设施检修 5.6.1 应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质量及设施运行状况,制订设施检修计划,组织开展检修工作。 5.6.2 道路照明设施检修具体周期和要求参
27、见附录F。 5.7 设施保护 5.7.1 运维单位应加强设施运行环境巡查,及时掌握环境动态情况,防止各类外力破坏。 5.7.2 当线路和设施受到外力破坏、被盗时,应保护现场、留取原始资料、及时向主管部门 报告;现场人员应进行相应紧急处置并进行安全防护。 5.7.3 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或者遮挡功能照明光线的树木,运维单位应及时汇 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应由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如存在安全风险,应先做好现场安 全防护或先行处理,同时通报相关管理部门。 5.7.4 因施工挖掘暴露的电缆,应由维护人员在现场监护,并告知施工人员有关注意事项和 保护措施。 5.7.5 运维单位应定期开展设
28、施保护巡查,并应及时评估和消除影响。 6 设施设备要求 6.1 道路照明设施设备的运维应参照工程移交资料及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建立设施设备台账。 6.2 运维时更换的设施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格应与原设施设备保持一致。 6.3 主要设施设备的运维要求应符合附录G中的相关规定。 7 运维管理 7.1 技术资料 7.1.1 运维单位应建立健全道路照明设施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做到台账资料目录齐全、记录 清晰,分类归档合理完整、检索方便,并应设专人管理。 7.1.2 道路照明设施技术资料应包括道路照明设施基础资料及设备动态资料台账、巡查和巡 修台账、缺陷和隐患治理台账、周期性检修台账和运维检查评价台账。 7
29、.1.3 运维单位应全面掌握辖区道路照明设施情况,及时统计并在每月月底前完成月报表、 月度总结和下月工作计划。 7.1.4 道路照明设施运维单位应逐步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将技术资料录入系统中,确 保系统数据完整、准确。 7.1.5 各种档案资料的存放应符合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7.2 物料装备 DB11/T 18762021 9 7.2.1 运维物料应由专人管理、审核、保管和发放,确保安全使用。 7.2.2 库房应干净清洁,并应设置防火、防水、防盗等防范措施。 7.2.3 运维单位应对物料装备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并应按照制订计划、报送需求、材料领 取、材料退回的流程科学规范使用。 7.2.
30、4 运维单位的物料存放应做到码放整齐、标识清晰,满足安全库存要求。 7.2.5 运维单位应建立设备材料出入库台账,严格管理出入库,确保台账与实际设备数量相 符,材料的出入库应填写出入库清单,入库材料应按要求提供合格证明或检测试验报告。 7.2.6 运维单位应设置备品备件仓库,建立管理和保障机制,并应满足日常运维和紧急故障 抢修的需要。 7.2.7 运维单位更换的旧材料、旧设备应按照道路照明设施管理部门要求统一环保处理。 7.3 安全生产 7.3.1 运维单位应结合自身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编制道路照明设施突发应急处置预案,落实 责任人员,定期组织演练。 7.3.2 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1、,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 应在考试合格后上岗。 7.3.3 应告知作业人员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 施。 7.3.4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作业人员的劳动防 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7.3.5 进入作业现场应正确佩戴安全帽,现场作业人员还应穿全棉长袖工作服、绝缘鞋。经 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进行检查、补充 或更换。 7.3.6 维修作业时,应设置作业警示告知牌、锥桶等防护设施,并安排专人进行监护。 7.3.7 开展现场运维、检修作业时,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组织
32、措施和技术措施。 7.3.8 现场使用的机具和安全工器具应经检验合格,作业人员应熟悉作业机具及安全工器具 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7.3.9 巡视工作应由有电气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电缆隧道、夜间、事故或恶劣天气等巡视 工作应至少两人一组进行。 7.3.10 设备倒闸操作应有人监护,操作人员及监护人应了解操作目的和操作顺序,根据运维 人员(或值班调控人员)的指令,复诵无误后执行。 7.3.11 砍剪树木等行为应有人监护,并应与带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7.3.12 停电作业应按照停电、验电、接地、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等技术措施开展。 7.3.13 现场作业应采取措施防止误入带电间隔、误碰带电部
33、分的措施。高、低压同杆架设, 在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前,应先检查与高压线路的距离,采取防止误碰高压带电线路的措施。 7.3.14 低压电气工作前,应用低压验电器或测电笔检验检修设备、金属外壳和相邻设备是否 有电。 7.3.15 运维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应能够快速、高效、有序地开展救援和处置行动。 7.3.16 夜间施工人员应佩戴反光标志,施工地点应加挂警示灯。 7.3.17 道路照明运维作业安全要求应符合附录H中的相关规定。 7.3.18 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保护应符合CJJ 89的要求。 7.3.19 道路照明设施运维作业的用电安全,应符合GB/T 13869的要求。 7.3.20 道路照
34、明设施运维有限空间作业应符合DB11/T 852的要求。 DB11/T 18762021 10 8 运维评价 8.1 道路照明设施运维评分指标应包括质量指标(设施完好率、亮灯率、照明质量达标率)、服务指标 (及时修复率、交办事项办理及时率)、安全指标(安全文明施工、应急保障)、管理指标(组织管理、 制度管理、档案管理、运维台账管理)、影响指标(投诉处理响应率、社会舆情)等。 8.2 道路照明设施运维评价指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设施完好率:特级重要道路照明设施应不小于96%,一级重要道路照明设施应不小于95.5%, 二级重要道路照明设施及其他道路照明设施应不小于95%; b) 亮灯率:特级重
35、要道路照明设应不小于99.5%,一级重要道路照明设施应不小于98.5%,二级 重要道路照明设施应不小于98%,其他道路照明设施应不小于96%; c) 照明质量达标率:特级重要道路照明设施、一级重要道路照明设施、二级重要道路照明设施及 其他道路照明设施应不小于85%。 d) 及时修复率应达到100%; e) 交办事项办理及时率应达到100%; f) 投诉处理响应率应达到100%。 8.3 道路照明设施运维评价要求参见附录I。 8.4 根据评价指标制定实施方案,并定期组织评价。 DB11/T 18762021 11 附 录 A (资料性) 维护边界要求 A.1 道路照明设施向上运维边界应以道路照明
36、设施管理单位与供电部门的合同约定为准。 A.2 道路照明设施向下运维边界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架空线路应以接户线杆上的第一支持物为分界,道路照明设施运维单位应负责管辖支持物(含) 至电源侧的道路照明设施; 电缆线路应以熔断器(断路器)下口为分界,道路照明设施运维单位应负责管辖熔断器(断路 器)下口(含螺栓)至电源侧的道路照明设施。 A.3 安装在无轨电车杆上的路灯专用低压管线、路灯、灯台及其附属设施应由道路照明设施运维单位 负责管辖。 DB11/T 18762021 12 附 录 B (规范性) 道路照明工程交接要求 B.1 道路照明工程交接应填写“道路照明工程交接记录表”,格式见表B.1。 表
37、B.1 道路照明工程交接记录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接管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名称 评定标准 验收记录 验收意见 工程 质量 评定 分项工程质量 合格 质量保证资料 齐全 工程技术资料 齐全 检测 项目 评定 设计文件、 CJJ45、CJJ89相 关规定 综合 验收 结论 交接 人员 签字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接管单位 注:分项工程包括变压器及箱式变压器分项工程;配电装置与控制分项工程、架空线路分项工程、电缆线路分项工程、 管配线及手(人)孔井分项工程、路灯安装分项工程、接地装置分项工程等;质量保证资料包括材料设备合格证及检(
38、试) 验报告、隐蔽工程记录、测试记录等;工程技术资料包括施工合同(协议)、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施 工日志、竣工资料、路灯灯型照片及录像资料等。 DB11/T 18762021 13 B.2 新接管道路照明设施应填写“新接管道路照明设施录入表”,格式见表B.2。 表B.2 新接管道路照明设施录入表 项目名称 项目属性 (新建或改扩建) 项目规模 竣工图纸 是否一并移交 移交时间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配电箱或箱变 设施位置 箱变容量 接入配电箱电源位置或名称 备用回路情况 (几回、开关规格等) 电缆及保护套管 电缆规格 保护管规格 路灯属性 灯杆情况 光源、灯具规
39、格 灯杆数量 运维单位 录入日期 备注 DB11/T 18762021 14 附 录 C (资料性) 道路照明设施巡查记录表 道路照明巡查记录表格式参见表C.1。 表C.1道路照明巡查记录表 运维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序号 道路名称 设施设备是否完好 缺陷或隐患描述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DB11/T 18762021 15 附 录 D (资料性) 道路照明设施运维工作报表 D.1 道路照明巡修记录表格式参见表D.1。 表D.1 道路照明巡修记录表 运维单位 运维负责人 日期 序号 巡修路段 设施类别 故障设施 故障
40、情况 维修情况 时间 1 灯杆、灯具、光源 变配电及其附属设施 线路及其附属设施 监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现场应急设备 其他设施 2 灯杆、灯具、光源 变配电及其附属设施 线路及其附属设施 监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现场应急设备 其他设施 DB11/T 18762021 16 D.2 道路照明设施材料更换记录表格式参见表D.2。 表D.2 道路照明设施材料更换记录表 运维单位 运维负责人 日期 序号 材料名称 原规格及品牌 更换原因 故障地点 数量 规格及品牌 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DB11/T 18762021 17 D.3
41、 道路照明设施统计备案表格式参见表D.3。 表D.3 道路照明设施统计备案表 运维单位 运维负责人 日期 序号 类型 道路名称 单位 数量 规格 光源类别 功率/W 品牌 总负荷/W 备注 1 路灯 2 3 4 5 6 7 8 9 序号 类型 道路名称 设施名称 单位 规格 型号 数量 说明 1 其他主要设施 2 3 4 5 6 7 8 9 DB11/T 18762021 18 附 录 E (资料性) 道路照明设施缺陷及隐患处置记录 E.1 道路照明设施缺陷及隐患处置记录表格式参见表E.1。 表E.1 道路照明设施缺陷及隐患处置记录表 设备编号 负责人 检查日期 序号 缺陷或隐患 信息来源 缺
42、陷或隐患 描述 缺陷或隐患 发现日期 处置日期 处置方式简述 处置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DB11/T 18762021 19 附 录 F (资料性) 道路照明设施检修周期和要求 F.1 柱上10kV熔断器检修周期和要求参见表F.1。 表F.1 柱上10kV熔断器检修周期和要求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备注 1 红外测温 a) 6个月 b) 必要时 温升、温差无异常,具体按DL/T 664的相关条款执行 检测引线接头、触头等。夜间全负荷运行时进行检测 2 绝缘电阻测试 a) 特别重要:6年 b) 重要:10年 c) 一般:必要时 20时
43、绝缘电阻不低于300M 采用2500V绝缘电阻表 3 操作性能 5年10年 d) 连续操作2次,检查闭合是否到位 e) 检查操作是否卡涩,有无异常声音,并 对操作机构机械轴承等部件进行润滑 f) 检查是否锈蚀 DB11/T 18762021 20 F.2 10kV负荷开关柜检修周期和要求参见表F.2。 表F.2 10kV负荷开关柜检修周期和要求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备注 1 红外测温 a) 6个月 b) 必要时 温升、温差无异常 具备条件时开展。夜间全负荷运行时进行检测 2 超声波局部放电测试和暂态地电压测试 a) 特别重要:6个月 b) 重要:1年 c) 一般:2年 无异常放电 3 绝缘
44、电阻测量 a) 特别重要:6年 b) 重要:10年 c) 一般:必要时 a) 20时开关本体绝缘电阻不低于 300M b) 20时金属氧化物避雷器、TV、母 线绝缘电阻不低于1000M 采用2500V绝缘电阻表 4 交流耐压试验 a) 负荷开关试验电压值按DL/T593的 规定 b) TV(全绝缘)电气一次绕组试验电 压值按出厂值的 85%进行,出厂值 不明的按30kV进行 c) 母线交流耐压试验电压为42kV(封 闭母线不进行例行试验) d) 当负荷开关、TV、母线一起耐压试 验时,按最低试验电压进行 试验电压施加方式:合 闸时各相对地及相间; 分闸时各断口 5 “五防”装置检查 “五防”装
45、置连续操作3次,试验符合设备技术文件和“五防”要求 6 接地电阻测试 a) 1年 b) 必要时 不大于4,且不大于初值的1.3倍 DB11/T 18762021 21 F.3 10kV金属氧化物避雷器检修周期和要求参见表F.3。 表F.3 10kV金属氧化物避雷器检修周期和要求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备注 1 红外测温 a) 6个月 b) 必要时 温升、温差无异常 检查金属氧化物避雷器本体及电气连接部位 2 绝缘电阻测试 a)特别重要:6年 b)重要:10年 c)一般:必要时 20时绝缘电阻不低于1000M 采用2500V绝缘电阻表 可采用轮换方式 3 直流参考电压 (U1mA)及 0.75U1mA下泄 露电流测量 a) U1mA 初值差不超出-5%+5%范围且 不低于GB/T 11032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