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080.99A16 DB54西 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DB54/T 0214 2020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出 入 院 管 理 规 范 2020 -07- 21发 布 2020- 08-19实 施西 藏 自 治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54/T 02142020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术 语 和 定 义 .13 入 院 .14 离 院 .3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弃 婴 ( 儿 ) 临 时 代 养 协 议 .6附 录 B( 资 料 性 附 录 ) 弃 婴 ( 儿 ) 接 收 临 时 入 院 登 记 表 .7附 录
2、C( 资 料 性 附 录 ) 儿 童 入 院 登 记 表 .8 附 录 D( 资 料 性 附 录 ) 儿 童 离 院 登 记 表 .9附 录 E( 资 料 性 附 录 ) 家 庭 寄 养 儿 童 登 记 表 . 10参 考 文 献 .11 DB54/T 02142020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西 藏 自 治 区 民 政 厅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西 藏 自 治 区 民 政 厅 、 拉 萨 市 民 政 局 、 山 南 市 民 政 局 、 中 国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 西 藏 自
3、治 区 标 准 化 研 究 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张 莺 、 苏 萌 、 王 金 安 、 徐 增 英 、 旦 增 曲 珍 、 次 仁 央 宗 、 普 布 卓 玛 、 徐 凯 程 、 李文 武 、 张 剑 、 李 坤 威 、 魏 利 伟 、 石 维 彬 、 扎 西 央 宗 、 贡 桑 卓 玛 。 DB54/T 02142020 1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出 入 院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规 范 规 定 了 西 藏 自 治 区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儿 童 出 入 院 管 理 的 基 本 要 求 、 服 务 内 容 和 服 务 质 量 控 制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4、 西 藏 自 治 区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儿 童 出 入 院 管 理 。2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2.1 护 理 员 Children care workers从 事 孤 残 儿 童 日 常 生 活 照 料 和 护 理 , 并 协 助 专 业 人 员 对 其 进 行 教 育 、 保 健 服 务 的 人 员 。2.2 孤 儿 Orphan丧 失 父 母 的 儿 童 。2.3 弃 婴 Abandoned infant查 找 不 到 生 父 母 的 1周 岁 以 内 的 儿 童 。2.4 亲 属 收 养 Relative adoption 收 养
5、 三 代 以 内 同 辈 旁 系 血 亲 的 子 女 。3 入 院3.1 弃 婴 ( 儿 ) 接 收3.1.1 资 料 审 查工 作 人 员 应 审 查 公 安 部 门 出 具 的 报 案 证 明 、 弃 婴 ( 儿 ) 捡 拾 证 明 等 相 关 文 件 。3.1.2 体 检3.1.2.1 工 作 人 员 应 带 弃 婴 ( 儿 ) 前 往 医 院 进 行 全 面 身 体 检 查 。3.1.2.2 弃 婴 ( 儿 ) 若 有 疾 病 , 应 及 时 救 治 。 3.1.3 手 续 办 理 DB54/T 02142020 2 3.1.3.1 工 作 人 员 接 到 公 安 部 门 接 收 通
6、知 后 , 应 到 实 地 查 看 报 案 证 明 、 核 查 弃 婴 ( 儿 ) 捡 拾 证 明 , 与公 安 部 门 签 订 弃 婴 ( 儿 ) 临 时 代 养 协 议 ( 参 见 附 录 A) 。3.1.3.2 工 作 人 员 应 查 看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诊 断 证 明 。3.1.3.3 工 作 人 员 应 为 弃 婴 ( 儿 ) 办 理 临 时 入 院 手 续 , 准 备 相 关 用 品 , 填 写 弃 婴 ( 儿 ) 接 收 临 时 入院 登 记 表 ( 参 见 附 录 B) 。3.1.3.4 弃 婴 ( 儿 ) 入 院 后 第 二 天 ,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应 发
7、 布 寻 亲 公 告 , 公 告 期 60天 满 后 , 仍 查 找 不 到 生父 母 和 其 他 监 护 人 的 , 经 主 管 民 政 部 门 审 批 后 , 办 理 正 式 进 入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的 手 续 。 填 写 儿 童 入 院 登记 表 ( 参 见 附 录 C) , 做 好 弃 婴 ( 儿 ) 户 籍 登 记 。3.1.3.5 弃 婴 ( 儿 ) 入 院 后 应 为 其 拍 照 、 起 名 , 检 查 并 登 记 其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 建 档 。3.1.3.6 工 作 人 员 应 通 知 护 理 员 准 备 弃 婴 ( 儿 ) 所 需 物 品 , 将 弃 婴
8、( 儿 ) 送 入 机 构 。3.1.3.7 相 关 部 门 应 与 护 理 员 做 好 儿 童 物 品 、 生 活 用 品 、 资 金 等 方 面 的 手 续 交 接 。3.1.4 归 档 归 档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弃 婴 ( 儿 ) 基 本 情 况 登 记 表 ;b) 弃 婴 ( 儿 ) 户 籍 证 明 ;c) 公 安 部 门 出 具 的 报 案 证 明 ;d) 公 安 部 门 出 具 的 弃 婴 ( 儿 ) 捡 拾 证 明 ;e) 寻 亲 公 告 ;f) 弃 婴 ( 儿 ) 入 院 体 前 医 疗 机 构 的 体 检 证 明 、 诊 断 证 明 ;g) 弃 婴
9、( 儿 ) 一 寸 照 片 。3.2 孤 儿 接 收3.2.1 资 料 审 查审 查 的 资 料 如 下 : a) 村 委 会 、 乡 镇 街 道 办 事 处 、 县 级 民 政 部 门 、 公 安 机 关 提 供 孤 儿 身 份 的 材 料 ;b) 儿 童 原 家 庭 的 情 况 , 及 亲 属 关 系 ;c) 儿 童 体 检 报 告 及 诊 断 证 明 。3.2.2 手 续 办 理3.2.2.1 符 合 入 院 条 件 的 , 工 作 人 员 应 为 儿 童 办 理 入 院 手 续 , 填 写 入 院 儿 童 登 记 表 ( 参 见 附 录 C) 。3.2.2.2 与 原 监 护 人 签
10、署 监 护 权 转 移 协 议 。3.2.2.3 工 作 人 员 应 为 儿 童 拍 照 , 检 查 并 登 记 其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 建 档 。3.2.2.4 工 作 人 员 应 通 知 护 理 员 准 备 儿 童 所 需 物 品 , 将 儿 童 送 入 机 构 。3.2.2.5 相 关 部 门 应 与 护 理 员 做 好 儿 童 物 品 、 生 活 用 品 、 资 金 等 方 面 的 手 续 交 接 。3.2.3 归 档归 档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a) 孤 儿 基 本 情 况 登 记 表 ;b) 孤 儿 入 院 申 请 书 ( 可 由 相 关 代 理 人 代
11、为 书 写 ) ;c) 监 护 权 转 移 协 议 ;d) 所 在 地 村 委 会 、 乡 镇 街 道 办 事 处 、 民 政 部 门 、 公 安 机 关 出 具 的 孤 儿 证 明 材 料 ; DB54/T 02142020 3 e) 户 口 本 复 印 件 ;f)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g) 所 在 县 教 育 部 门 出 具 的 学 籍 证 明 ;h) 福 利 证 ;i) 外 地 就 学 孤 儿 必 须 提 供 本 人 银 行 卡 号 及 联 系 方 式 ;j) 儿 童 体 检 报 告 及 诊 断 证 明 。4 离 院4.1 亲 生 父 母 认 领4.1.1 资 料 审 查审 查 的
12、 资 料 如 下 : a) 查 验 认 领 申 请 书 、 亲 子 鉴 定 结 论 等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b) 户 口 本 、 身 份 证 、 结 婚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4.1.2 离 院 办 理4.1.2.1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应 确 认 认 领 手 续 齐 全 后 , 为 儿 童 办 理 离 院 手 续 。 机 构 与 儿 童 父 母 签 订 移 交 协 议 ,填 写 儿 童 离 院 登 记 表 ( 参 见 附 录 D) 。4.1.2.2 证 明 文 件 齐 全 且 手 续 办 理 完 成 , 方 可 离 院 。4.1.3 归 档归 档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13、 限 于 :a) 认 领 儿 童 申 请 书 ;b) 亲 子 鉴 定 结 论 ;c) 移 交 协 议 。 4.2 亲 属 收 养4.2.1 资 料 审 查审 查 的 资 料 如 下 :a) 亲 属 收 养 申 请 书 ;b) 公 安 机 关 出 具 的 , 或 者 经 过 公 证 的 与 被 收 养 人 有 亲 属 关 系 的 证 明 文 件 ;c) 亲 属 户 口 本 、 身 份 证 、 结 婚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4.2.2 离 院 办 理4.2.2.1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确 认 收 养 手 续 齐 全 后 , 为 儿 童 办 理 离 院 手 续 。 机 构 与 收 养 人
14、 签 订 移 交 协 议 , 填 写 儿 童 离 院 登 记 表 ( 参 见 附 录 D) 。4.2.2.2 证 明 文 件 齐 全 且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方 可 离 院 。 4.2.3 归 档归 档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认 领 儿 童 申 请 书 ; DB54/T 02142020 4 b)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c) 移 交 协 议 。4.3 非 亲 属 收 养4.3.1 资 料 审 查审 查 的 资 料 如 下 :a) 收 养 申 请 书 ;b) 收 养 人 户 口 本 、 身 份 证 、 结 婚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4.3.2 离 院 办
15、 理4.3.2.1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确 认 收 养 手 续 齐 全 后 , 为 儿 童 办 理 离 院 手 续 。 机 构 与 收 养 人 签 订 移 交 协 议 , 填 写 儿 童 离 院 登 记 表 ( 参 见 附 录 D) 。 4.3.2.2 证 明 文 件 齐 全 且 手 续 办 理 完 成 , 方 可 离 院 。4.3.3 归 档归 档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认 领 儿 童 申 请 书 ;b)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c) 移 交 协 议 。4.4 成 年 离 院4.4.1 就 业4.4.1.1 年 满 十 八 岁 的 成 年 人 考 上 公 务 员
16、、 自 主 择 业 机 构 协 助 寻 找 工 作 岗 位 , 并 进 入 就 业 岗 位 的 , 机构 应 与 其 签 订 离 院 协 议 , 工 作 人 员 为 其 办 理 离 院 手 续 。 4.4.1.2 填 写 儿 童 离 院 登 记 表 ( 参 见 附 录 D) 。4.4.2 转 回 原 籍 安 置年 满 十 八 岁 的 成 年 人 , 未 找 到 工 作 岗 位 的 , 机 构 应 其 与 签 订 离 院 协 议 , 转 回 原 籍 安 置 , 工 作 人 员 为其 办 理 离 院 手 续 , 并 填 写 儿 童 离 院 登 记 表 ( 参 见 附 录 D) 。4.4.3 转 院
17、儿 童 在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生 活 期 间 , 确 需 要 转 到 其 他 的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生 活 的 , 由 双 方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协 商后 , 办 理 转 院 。4.4.4 移 交 手 续 办 理4.4.4.1 签 订 儿 童 移 交 协 议 。4.4.4.2 原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移 交 相 关 材 料 原 件 , 保 留 复 印 件 存 档 , 为 儿 童 办 理 离 院 手 续 , 并 填 写 儿 童 离 院 登 记 表 ( 参 见 附 录 D) 。4.4.5 归 档双 方 签 订 的 移 交 协 议 。 DB54/T 02142020 5 4.5
18、 残 疾 儿 童 安 置院 内 年 满 十 八 岁 的 残 疾 成 年 人 , 转 入 当 地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 工 作 人 员 为 其 办 理 离 院 手 续 , 并 填 写 儿童 离 院 登 记 表 ( 参 见 附 录 D) 。4.6 家 庭 寄 养4.6.1 条 件4.6.1.1 寄 养 家 庭 应 为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常 住 户 口 , 且 有 固 定 住 所 。4.6.1.2 寄 养 家 庭 应 有 稳 定 的 经 济 收 入 。4.6.1.3 寄 养 家 庭 成 员 应 未 患 有 传 染 病 或 者 精 神 疾 病 , 以 及 其 他 不 利 于
19、 寄 养 儿 童 抚 育 、 成 长 的 疾 病 。4.6.1.4 寄 养 家 庭 成 员 应 无 犯 罪 记 录 。4.6.1.5 寄 养 家 庭 主 要 照 料 人 的 年 龄 应 在 三 十 周 岁 以 上 六 十 五 周 岁 以 下 , 具 备 照 料 儿 童 能 力 。4.6.1.6 寄 养 家 庭 的 儿 童 应 为 六 周 岁 及 以 上 。 每 个 寄 养 家 庭 寄 养 儿 童 的 人 数 不 应 超 过 2 人 。 4.6.1.7 应 优 先 考 虑 具 有 社 会 工 作 、 医 疗 康 复 、 心 理 健 康 、 文 化 教 育 等 专 业 知 识 背 景 的 家 庭
20、和 自 愿 无偿 奉 献 爱 心 的 家 庭 。4.6.2 资 料 审 查审 查 的 资 料 如 下 :a) 收 养 人 书 面 申 请 材 料 ;b) 收 养 人 户 口 本 、 身 份 证 、 结 婚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c) 收 养 人 经 济 收 入 和 住 房 情 况 的 证 明 ;d) 收 养 人 成 员 健 康 状 况 的 证 明 ;e) 收 养 人 成 员 无 犯 罪 记 录 证 明 ;f) 收 养 人 成 员 具 有 社 会 工 作 、 医 疗 康 复 、 心 理 健 康 、 文 化 教 育 等 专 业 背 景 的 证 明 。4.6.3 手 续 办 理 4.6.3.
21、1 寄 养 家 庭 应 经 过 评 估 、 审 核 、 培 训 后 , 方 可 寄 养 儿 童 。4.6.3.2 寄 养 年 满 十 周 岁 以 上 儿 童 的 , 应 当 征 得 被 收 养 人 的 意 见 。4.6.3.3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应 与 寄 养 家 庭 主 要 照 料 人 签 订 寄 养 协 议 , 工 作 人 员 应 为 其 办 理 寄 养 手 续 , 填 写 家 庭 寄 养 儿 童 登 记 表 ( 参 见 附 录 E) 。4.6.3.4 在 儿 童 不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应 拒 绝 寄 养 。4.6.4 归 档归 档 资 料 应 包
22、括 但 不 限 于 :a) 符 合 4.3.3 要 求 的 资 料 ;b) 寄 养 家 庭 主 要 照 料 人 与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签 订 寄 养 协 议 。 DB54/T 02142020 6 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弃 婴 ( 儿 ) 临 时 代 养 协 议甲 方 : 公 安 分 局 派 出 所乙 方 : 儿 童 福 利 机 构甲 、 乙 双 方 于 年 月 日 就 编 号 为 年 第 号 弃 婴 ( 儿 ) ( 公 民 于 年 月 日 时 , 在 区 乡 ( 镇 、 街 道 ) 社 区 ( 村 、 居 ) 号 发 现 、 捡 拾 并 报 警 ) 临 时 代养 事 宜
23、,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协 议 如 下 :一 、 甲 方 负 责 该 弃 婴 生 父 母 查 找 工 作 ,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对 查 找 不 到 生 父 母 和 其 他 监 护 人 的 , 配 合 乙 方 办 理 该 弃 婴 落 户 事 宜 ;二 、 乙 方 承 担 该 弃 婴 临 时 监 护 责 任 , 负 责 该 弃 婴 的 安 全 、 生 活 、 医 疗 、 教 育 等 服 务 保 障 ;三 、 本 协 议 双 方 共 同 遵 守 , 一 式 两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甲 方 负 责 人 签
24、字 ( 盖 章 ) : 乙 方 负 责 人 签 字 ( 盖 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DB54/T 02142020 7 附 录 B( 资 料 性 附 录 )弃 婴 ( 儿 ) 接 收 临 时 入 院 登 记 表B.1 弃 婴 ( 儿 ) 接 收 临 时 入 院 登 记弃 婴 ( 儿 ) 接 收 临 时 入 院 登 记 表 B.1。表 B.1 弃 婴 ( 儿 ) 接 收 临 时 入 院 登 记 表序 号 弃 婴 ( 儿 )编 号 捡 拾 地 临 时 代 养协 议 签 订日 期 寻 亲 公 告发 布 日 期 临 时 代 养家 庭 公 告 期 满后 续 去 向 部 门 主 管签 字 注 :
25、 “ 公 告 期 满 后 续 去 向 ” 需 填 写 : 正 式 入 院 、 被 领 养 等 信 息 。 DB54/T 02142020 8 附 录 C( 资 料 性 附 录 )儿 童 入 院 登 记 表C.1 儿 童 入 院 登 记 表儿 童 入 院 登 记 表 见 表 C.1。 表 C.1 儿 童 入 院 登 记 表序号 儿 童姓 名 性别 年龄 儿 童 入 院类 别 籍 贯( 接 收 地 ) 身 份 证 号 码 学籍 入 院时 间 离 院时 间 是 否归 档 部 门 主管 签 字 1 弃 婴 ( 儿 ) 孤 儿2 弃 婴 ( 儿 ) 孤 儿3 弃 婴 ( 儿 ) 孤 儿4 弃 婴 ( 儿
26、 ) 孤 儿5 弃 婴 ( 儿 ) 孤 儿 DB54/T 02142020 9 附 录 D( 资 料 性 附 录 )儿 童 离 院 登 记 表D.1 儿 童 离 院 登 记 表儿 童 离 院 登 记 表 见 表 D.1。 表 D.1 儿 童 离 院 登 记 表序号 儿 童姓 名 性别 年龄 身 份 证 学 历 离 院 时间 离 院 方式 离 院 去向 是 否归 档 部 门 主管 签 字 12345 注 : 离 院 方 式 : 亲 生 父 母 认 领 、 亲 属 收 养 、 非 亲 属 收 养 、 转 院 、 成 年 离 院 、 家 庭 寄 养 DB54/T 02142020 10 附 录 E(
27、 资 料 性 附 录 )家 庭 寄 养 儿 童 登 记 表E.1 家 庭 寄 养 儿 童 登 记 表家 庭 寄 养 儿 童 登 记 表 见 表 E.1 表 E.1 家 庭 寄 养 儿 童 登 记 表序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身 份 证 学 籍 主 要照 料 人 联 系 方 式 家 庭 住 址 是 否归 档 部 门 主管 签 字 123 DB54/T 02142020 11 参 考 文 献1 民 政 部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公 安 部 、 司 法 部 、 财 政 部 、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国 家 宗 教 事 务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弃 婴 相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民 发 2013 83号2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部 令 2019年 第 63号3 中 国 公 民 收 养 子 女 登 记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部 令 1995年 第 14号4西 藏 自 治 区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收 养 法 的 变 通 规 定5 北 京 市 弃 婴 救 治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京 民 儿 福 发 2018 54号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