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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4 T 0206-2020 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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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4 T 0206-2020 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pdf

    1、ICS 03.080.99A16 DB54西 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DB54/T 0206 2020养 老 机 构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规 范 2020 -07- 21发 布 2020- 08-19实 施西 藏 自 治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54/T 02062020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术 语 和 定 义 .13 总 则 .14 突 发 事 件 分 类 分 级 .15 运 行 机 制 .26 典 型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5 DB54/T 02062020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

    2、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西 藏 自 治 区 民 政 厅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西 藏 自 治 区 民 政 厅 、 拉 萨 市 民 政 局 、 山 南 市 民 政 局 、 中 国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 西 藏 自治 区 标 准 化 研 究 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张 剑 、 白 玛 玉 珍 、 李 宏 、 刘 文 红 、 李 彦 鹏 、 次 仁 德 吉 、 达 娃 次 仁 、 张 荫 芬 、 张莺 、 魏 利 伟 、 李 坤 威 、 李 文 武 、 石 维 彬 、 扎 西 央 宗 、 贡 桑 卓 玛 。 DB54/T

    3、02062020 1 养 老 机 构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养 老 机 构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的 总 则 、 突 发 事 件 分 类 分 级 、 运 行 机 制 和 典 型 突 发 事 件 的应 急 处 置 等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养 老 机 构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和 处 置 。2 术 语 和 定 义GB/T 29353、 GB/T 35561和 GB/T 37228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2.1 突 发 事 件 emergency events突 然 发 生

    4、 ,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严 重 社 会 危 害 , 需 要 采 取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予 以 应 对 的 自 然 灾 害 、 事 故 灾难 、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和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2.2 危 险 源 hazard可 能 导 致 人 员 伤 害 或 疾 病 、 物 质 财 产 损 失 、 工 作 环 境 破 坏 或 这 些 情 况 组 合 的 根 源 或 状 态 因 素 。 危 险源 由 三 个 要 素 构 成 : 潜 在 危 险 性 、 存 在 条 件 和 触 发 因 素 。3 总 则 3.1 养 老 机 构 应 结 合 自 身 特 点 , 建 立 与 保

    5、 持 应 急 管 理 体 系 。 应 急 管 理 体 系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a) 应 急 管 理 目 标 与 原 则 ;b) 事 故 预 防 与 应 急 准 备 ;c) 应 急 预 案 的 编 制 与 实 施 ;d) 应 急 响 应 与 恢 复 ;e) 应 急 管 理 评 定 与 持 续 改 进 。3.2 养 老 机 构 应 明 确 应 急 管 理 的 目 标 与 原 则 , 目 标 与 原 则 应 体 现 事 故 预 防 及 损 失 控 制 、 以 人 为 本 、 预防 为 主 、 常 备 不 懈 、 高 效 协 调 以 及 持 续 改 进 。3.3 养 老 机 构 应 开 展

    6、的 工 作 包 括 : 确 定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计 划 和 方 法 、 分 配 有 关 职 能 和 层 次 的 职 责 及 确 保完 成 工 作 任 务 所 需 的 资 源 、 建 立 包 括 事 故 预 防 、 应 急 准 备 、 应 急 响 应 、 恢 复 等 环 节 的 应 急 管 理 机 制 , 保持 应 急 管 理 体 系 的 实 施 与 持 续 改 进 。4 突 发 事 件 分 类 分 级 4.1 突 发 事 件 类 别 DB54/T 02062020 2 突 发 事 件 主 要 分 包 为 以 下 几 类 :a) 自 然 灾 害 : 主 要 包 括 干 旱 、 洪 涝 等

    7、 气 象 灾 害 , 地 震 、 雪 灾 、 风 灾 、 泥 石 流 、 山 体 崩 塌 等 地 质 灾害 , 森 林 草 原 火 灾 和 生 物 灾 害 等 ;b) 事 故 灾 难 : 主 要 包 括 各 类 安 全 事 故 , 火 灾 , 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等 ;c)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 主 要 包 括 传 染 病 疫 情 , 食 品 和 药 品 安 全 事 件 已 经 其 他 严 重 影 响 公 众 健 康 和 生 命安 全 的 事 件 ;d)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 主 要 包 括 恐 怖 袭 击 事 件 、 民 族 宗 教 事 件 、 群 体 性 事 件

    8、 、 涉 外 突 发 事 件 和 舆 情 突发 事 件 等 ;e) 老 年 人 意 外 伤 害 事 件 : 主 要 包 括 噎 食 、 食 品 药 品 误 食 、 压 疮 、 烫 伤 、 坠 床 、 跌 倒 、 他 伤 和 自 伤 、走 失 、 文 娱 活 动 意 外 等 事 件 。4.2 突 发 事 件 级 别各 类 突 发 事 件 按 照 其 性 质 、 造 成 损 失 、 社 会 危 害 程 度 和 影 响 范 围 等 因 素 , 由 低 到 高 划 分 IV级 ( 一 般 ) 、 III级 ( 较 大 ) 、 II级 ( 重 大 ) 和 I级 ( 特 别 重 大 ) 四 个 级 别 。

    9、5 运 行 机 制5.1 应 急 组 织5.1.1 养 老 机 构 应 建 立 完 善 的 应 急 组 织 机 构 , 包 括 应 急 管 理 的 领 导 机 构 和 覆 盖 各 有 关 职 能 和 层 次 的 应急 组 织 机 构 。5.1.2 养 老 机 构 应 对 应 急 管 理 中 承 担 任 务 的 所 有 应 急 组 织 机 构 , 明 确 相 应 的 职 责 。 应 急 组 织 机 构 和 人员 的 具 体 职 责 应 同 相 关 机 构 和 人 员 工 作 职 责 紧 密 结 合 。5.1.3 应 急 组 织 的 职 责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a) 制 定 和 更 新

    10、突 发 事 件 响 应 的 目 标 ;b) 确 定 参 与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响 应 的 角 色 、 责 任 和 相 互 关 系 ; c) 制 定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响 应 的 规 则 、 限 制 条 件 和 计 划 ;d) 制 订 应 急 指 挥 方 案 和 下 达 任 务 ;e) 开 展 安 全 知 识 、 救 援 和 急 救 技 能 的 培 训 及 应 急 预 案 的 实 施 和 演 练 ;f) 开 展 日 常 安 全 工 作 检 查 , 督 促 、 落 实 隐 患 整 改 工 作 , 及 时 消 除 隐 患 ;g) 反 馈 和 评 估 应 急 指 挥 方 案 实 施 情 况

    11、 ;h) 记 录 关 键 决 策 和 决 策 依 据 ;i) 应 急 资 源 管 理 ;j) 信 息 发 布 。5.2 风 险 分 拆5.2.1 养 老 机 构 应 通 过 风 脸 分 析 明 确 应 急 的 对 象 、 事 件 的 性 质 及 其 影 响 , 为 应 急 准 备 和 应 急 响 应 提 供决 策 和 指 导 依 据 。 风 险 分 析 包 括 危 险 源 辨 识 、 脆 弱 性 分 析 和 风 险 评 价 。5.2.2 养 老 机 构 通 过 开 展 风 险 分 析 应 明 确 : a) 危 险 源 的 种 类 、 数 量 、 特 性 及 分 布 ;b) 风 险 等 级 、

    12、脆 弱 目 标 、 潜 在 事 故 的 类 型 、 影 响 范 围 及 后 果 ;c) 可 能 对 事 故 应 急 造 成 影 响 的 因 素 。5.3 潜 在 风 险 的 控 制 DB54/T 02062020 3 养 老 机 构 应 依 据 风 险 分 析 结 果 , 针 对 可 能 发 生 事 故 的 潜 在 风 险 策 划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控 制 措 施可 包 括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管 理 措 施 、 安 全 培 训 与 教 育 等 。5.4 应 急 能 力 评 估5.4.1 养 老 机 构 应 根 据 风 险 分 析 确 定 的 主 要 风 险 ,

    13、开 展 应 急 能 力 评 估 , 明 确 应 急 救 援 所 需 的 资 源 , 包括 各 类 应 急 力 量 的 组 成 及 分 布 情 况 、 各 种 应 急 设 备 、 物 资 、 用 品 的 准 备 情 况 、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或 周 边 可 用的 应 急 资 源 等 。5.4.2 养 老 机 构 应 就 其 应 急 能 力 进 行 评 估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内 部 应 急 能 力 , 本 机 构 应 急 救 援 力 量 、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 应 急 组 织 和 人 员 、 通 讯 、 监 控 及 报 警 设备 、 监 视 和 测 量 设 备 、

    14、应 急 电 力 设 备 、 应 急 救 援 所 需 各 种 保 障 制 度 等 ;b) 外 部 可 用 资 源 , 区 域 应 急 救 援 力 量 、 医 疗 救 护 分 布 及 救 护 能 力 、 应 急 专 家 系 统 、 人 群 疏 散 条 件等 。 5.5 物 资 与 装 备 准 备5.5.1 养 老 机 构 应 根 据 风 险 分 析 确 定 的 主 要 风 险 , 组 建 专 业 和 社 会 救 援 力 量 , 配 备 应 急 救 援 所 需 的 救援 手 段 、 各 种 救 援 设 备 设 施 、 监 测 仪 器 、 堵 漏 、 隔 离 和 洗 消 材 料 、 交 通 工 具 、

    15、 个 人 防 护 设 备 、 医 疗 设 备和 药 品 、 生 活 保 障 物 资 等 , 并 定 期 检 查 、 维 护 与 更 新 , 保 证 应 急 物 资 与 装 备 始 终 处 于 完 好 状 态 。5.5.2 养 老 机 构 应 对 机 构 内 固 定 场 所 设 置 应 急 警 报 系 统 。5.5.3 养 老 机 构 在 配 备 应 急 装 备 时 , 应 考 虑 外 部 可 支 援 的 应 急 能 力 。5.6 预 防 与 预 警5.6.1 风 险 防 控5.6.1.1 养 老 机 构 应 依 法 对 各 类 危 险 源 、 危 险 区 域 进 行 调 查 、 辨 识 、 评

    16、 估 、 分 级 、 登 记 , 定 期 进 行 检查 、 监 控 , 准 确 掌 握 本 机 构 的 各 类 风 险 情 况 ,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突 发 事 件 进 行 综 合 性 评 估 和 趋 势 分 析 , 按 照应 急 预 案 的 程 序 及 时 研 究 应 对 措 施 , 做 好 应 急 准 备 。 5.6.1.2 养 老 机 构 应 结 合 老 年 人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 精 神 状 态 、 感 知 觉 与 沟 通 、 社 会 参 与 进 行 安 全 风 险 评估 , 根 据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划 分 风 险 等 级 。5.6.2 监 视 与 测 量5.6.

    17、2.1 养 老 机 构 应 对 服 务 安 全 和 应 急 管 理 绩 效 进 行 监 视 和 测 量 , 建 立 监 视 与 测 量 制 度 , 完 善 监 视 与测 量 机 制 , 加 强 对 监 视 与 测 量 工 作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 保 证 监 视 与 测 量 质 量 。5.6.2.2 监 视 与 测 量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a) 适 合 机 构 需 要 的 定 性 监 视 和 定 量 测 量 ;b) 记 录 监 视 和 测 量 的 数 据 和 结 果 , 以 便 改 进 。5.6.2.3 监 视 和 测 量 的 范 围 应 包 括 所 有 与 应 急 管 理 相

    18、 关 的 场 所 、 环 境 、 人 员 、 设 备 设 施 和 活 动 。5.6.3 预 警5.6.3.1 养 老 机 构 应 建 立 健 全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制 度 、 预 警 机 制 , 统 筹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 5.6.3.2 养 老 机 构 的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应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突 发 事 件 进 行 分 析 , 按 照 应 急 预 案 的 程 序 及 时 研 究应 对 措 施 , 做 好 应 急 准 备 。5.7 应 急 处 置 和 救 援 DB54/T 02062020 4 5.7.1 应 急 预 案5.7.1.1 养 老 机 构 应 结 合

    19、本 机 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老 年 人 意 外 伤害 事 件 、 群 体 性 事 件 处 置 预 案 、 设 备 设 施 故 障 处 置 预 案 、 火 灾 处 置 预 案 、 民 族 宗 教 事 件 处 置 预 案 、 食 物中 毒 处 置 预 案 、 传 染 病 处 置 预 案 、 自 然 灾 害 处 置 预 案 、 恐 怖 袭 击 事 件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机 构 认 为 有 必 要 制 定的 其 他 预 案 。5.7.1.2 应 急 预 案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组 织 机 构

    20、;b) 职 责 分 工 ;c) 处 置 原 则 ;d) 预 案 等 级 ;e) 预 案 启 动 和 报 警 ;f) 处 置 程 序 ; g) 物 资 储 备 ;h) 工 作 要 求 。5.7.1.3 养 老 机 构 应 建 立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制 度 ,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应 每 半 年 不 少 于 1 次 。5.7.1.4 养 老 机 构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对 各 类 应 急 预 案 内 容 进 行 补 充 和 完 善 。5.7.1.5 养 老 机 构 应 建 立 定 期 评 估 、 灾 后 评 估 和 演 练 评 估 相 结 合 的 应 急 预 案

    21、评 估 制 度 , 分 析 评 价 预 案内 容 的 针 对 性 、 实 用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 实 现 应 急 预 案 的 动 态 化 和 科 学 规 范 管 理 。5.7.2 信 息 报 告5.7.2.1 养 老 机 构 应 建 立 健 全 突 发 事 件 报 告 制 度 。 应 按 照 突 发 事 件 报 告 的 相 关 规 定 逐 级 报 告 。 事 件 发生 后 ,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应 立 即 报 告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或 安 全 责 任 人 , 安 全 责 任 人 接 到 报 告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规 定立 即 向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及 当 地

    22、 政 府 报 告 。5.7.2.2 特 别 重 大 或 者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 , 上 报 时 间 最 迟 不 应 超 过 4 小 时 。 应 急 处 置 过 程 中 , 应 及时 续 报 有 关 情 况 。 5.7.2.3 对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不 应 瞒 报 、 迟 报 、 谎 报 或 者 授 意 他 人 瞒 报 、 谎 报 , 不 应 阻 止 他 人 报 告 。5.7.3 应 急 处 置5.7.3.1 养 老 机 构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应 及 时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有 关 信 息 进 行 筛 选 、 整 理 、 评 估 , 由 安 全 责 任 人按 照

    23、本 标 准 的 分 类 分 级 规 定 , 依 级 启 动 预 案 。5.7.3.2 重 大 级 别 以 下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由 本 机 构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超 出 本 级 应 急 处置 能 力 时 , 应 及 时 报 请 上 级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提 供 指 导 和 支 持 。5.7.3.3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或 先 期 处 置 工 作 由 本 机 构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并 按 要 求 逐 级 上 报 ,程 序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a) 工 作 人 员 发 现 设 施

    24、故 障 或 在 服 务 过 程 中 发 现 安 全 隐 患 , 应 向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 安 全 管 理 部 门应 及 时 组 织 力 量 采 取 措 施 , 实 施 营 救 、 疏 散 、 撤 离 、 安 置 受 威 胁 人 员 ;b) 控 制 危 险 源 /隔 离 传 染 源 , 标 明 危 险 区 域 , 封 锁 危 险 场 所 , 维 护 秩 序 , 并 采 取 措 施 控 制 事 态 发展 , 消 除 隐 患 , 采 取 防 止 发 生 次 生 、 衍 生 灾 害 和 事 件 的 必 要 措 施 , 组 织 先 期 处 置 与 救 援 工 作 , 并 按 规 定 上

    25、 报 ;c)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或 重 大 疫 情 , 应 立 即 向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机 构 属 地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报 告 , 并 进 行事 故 详 细 记 录 ; DB54/T 02062020 5 d)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应 对 发 生 后 的 突 发 事 件 进 行 分 析 , 按 照 应 急 预 案 的 程 序 及 时 研 究 应 对 措 施 , 做 好应 急 准 备 ;e)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过 程 及 处 置 行 为 进 行 评 估 , 并 将 突 发 事 件 和 应 急 处 理 结 果 上 报 上级 主

    26、管 部 门 。5.7.3.4 突 发 事 件 得 到 有 效 处 置 、 事 态 平 息 后 , 经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情况 终 止 预 案 。5.7.4 舆 情 管 理5.7.4.1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 , 按 照 突 发 事 件 的 等 级 , 由 本 机 构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发 布 或 确 定 信 息 发 布 的形 式 和 内 容 , 授 权 机 构 新 闻 发 言 人 发 布 , 所 有 员 工 应 严 格 遵 守 规 定 的 信 息 发 布 纪 律 , 不 应 擅 自 对 外 发 布突 发 事

    27、件 相 关 信 息 。5.7.4.2 机 构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应 在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 , 收 集 完 整 的 信 息 和 专 业 见 证 资 料 , 协 助 媒 体 以 客 观公 正 的 角 度 报 道 事 实 真 相 , 维 护 与 媒 体 和 公 众 的 良 好 关 系 。 5.7.5 事 后 评 估5.7.5.1 突 发 事 件 处 理 后 期 , 机 构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起 因 、 过 程 、 性 质 、 人 员 伤 亡 、 财 产损 失 等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 提 交 突 发 事 件 调 查 报 告 , 其 中 应 包

    28、括 对 突 发 事 件 责 任 的 处 理 意 见 和 将 来 对 同 类 事件 的 防 范 措 施 。5.7.5.2 应 将 整 个 事 件 过 程 中 所 有 收 发 信 息 、 领 导 批 示 、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 现 场 录 像 、 图 片 等 材 料 整 理归 档 , 总 结 事 件 处 理 过 程 中 的 经 验 和 教 训 。5.7.5.3 应 急 处 置 结 束 后 , 应 对 原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进 行 评 估 和 完 善 。5.7.5.4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管 理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先 进 集 体

    29、 和 个 人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 对迟 报 、 谎 报 、 瞒 报 和 漏 报 突 发 事 件 重 要 情 况 或 者 突 发 事 件 管 理 工 作 中 有 其 它 失 职 、 渎 职 行 为 的 , 给 予 相应 的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5.7.6 应 急 结 束 突 发 事 件 得 到 有 效 处 置 、 事 态 平 息 后 , 经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情 况 终 止预 案 。6 典 型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6.1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等 突 发 事

    30、 件 应 急 处 置社 会 安 全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流 程 :a) 工 作 人 员 应 对 行 为 异 常 及 有 闹 事 行 为 记 录 的 人 员 限 制 入 内 ;b) 工 作 人 员 发 现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时 , 应 及 时 制 止 并 联 络 安 全 保 卫 人 员 支 援 及 报 警 处 置 ;c) 应 急 指 挥 领 导 组 通 知 各 部 门 做 好 应 急 准 备 , 并 加 强 防 范 ;d) 事 件 严 重 的 应 向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 做 好 善 后 处 置 工 作 。6.2 火 灾 突 发 事 件

    31、 应 急 处 置 火 灾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流 程 :a) 火 灾 第 一 发 现 人 要 就 近 灭 火 , 控 制 初 起 火 灾 , 及 时 拨 打 119火 警 电 话 , 并 向 应 急 指 挥 领 导 组 报告 ; DB54/T 02062020 6 b) 立 即 启 动 应 急 集 中 救 援 办 法 , 召 集 消 防 救 援 组 灭 火 ;c) 应 急 指 挥 领 导 组 组 织 机 构 内 各 岗 位 人 员 参 与 救 援 , 按 照 先 救 人 后 救 物 的 原 则 , 首 先 转 移 疏 散 入住 休 养 人 员 ,

    32、 及 时 抢 救 物 品 并 参 与 灭 火 , 在 消 防 车 到 来 之 前 尽 量 控 制 火 势 , 减 少 人 员 伤 亡 ;d) 火 灾 发 生 后 , 应 急 指 挥 领 导 要 及 时 通 知 相 关 人 员 到 场 , 拨 打 120急 救 电 话 , 并 做 好 接 、 领 消 防车 计 划 , 提 前 制 定 出 消 防 车 行 走 路 线 ;e) 做 好 灾 后 休 养 人 员 的 生 活 安 置 工 作 , 参 加 抢 救 人 员 物 资 筹 备 工 作 ;f) 机 构 相 关 部 门 领 导 人 应 在 最 短 时 间 内 到 达 事 故 现 场 , 组 织 抢 救

    33、 和 善 后 处 置 工 作 。6.3 食 物 中 毒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食 物 侵 害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流 程 :a) 发 生 食 物 中 毒 , 应 采 取 自 救 措 施 并 向 上 级 领 导 报 告 或 应 急 指 挥 领 导 组 报 告 , 拨 打 120将 病 人 送往 医 院 , 或 等 待 医 护 人 员 到 场 救 援 ;b) 应 急 指 挥 领 导 组 应 组 织 人 员 参 与 救 援 , 进 行 人 员 疏 散 或 停 止 进 食 ; c) 保 护 现 场 , 封 存 留 样 。 对 疑 似 可 能 产

    34、生 食 物 中 毒 的 食 品 及 其 原 料 、 有 关 器 具 、 设 备 采 取 必 要 的措 施 ;d) 食 物 中 毒 达 到 3 人 以 上 应 向 卫 生 防 疫 部 门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 做 好 善 后 处 置 工 作 。6.4 传 染 病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传 染 病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流 程 :a) 机 构 内 发 生 突 发 传 染 病 , 应 及 时 向 上 级 领 导 报 告 或 应 急 指 挥 领 导 组 报 告 , 拨 打 120 请 求 救 援 ;b) 应 急 指 挥 领 导 组

    35、 , 组 织 各 部 门 做 好 应 急 准 备 , 进 行 人 员 疏 散 或 隔 离 ;c) 向 卫 生 防 疫 部 门 和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 做 好 善 后 处 置 。6.5 自 然 灾 害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6.5.1 地 震 6.5.1.1 当 发 生 地 震 时 , 养 老 机 构 应 统 一 指 挥 工 作 人 员 , 迅 速 有 序 地 将 全 体 人 员 疏 散 到 安 全 地 带 。6.5.1.2 如 有 可 能 , 在 撤 离 时 应 关 闭 、 切 断 输 电 、 供 水 系 统 ( 应 急 照 明 系 统 除 外 ) 和 各 种 明 火 , 防

    36、止震 后 次 生 灾 害 。6.5.1.3 来 不 及 撤 离 的 人 员 , 应 躲 入 结 实 的 台 子 、 桌 子 或 凳 子 下 面 , 臀 部 及 下 弯 的 背 部 抵 住 内 墙 或 门框 。 应 远 离 玻 璃 、 日 光 灯 、 文 件 柜 或 其 他 可 能 坠 落 、 倾 斜 的 物 件 。 地 震 发 生 后 , 除 非 常 有 必 要 或 有 适 当的 机 会 , 未 撤 离 的 人 员 应 保 持 在 原 地 , 等 待 救 援 , 不 要 擅 自 行 动 。6.5.1.4 帮 助 受 伤 人 员 检 查 伤 势 , 并 寻 求 医 生 的 救 助 , 不 要 移

    37、 动 重 伤 人 员 。6.5.1.5 应 急 救 援 完 毕 后 , 工 作 人 员 应 下 达 撤 离 指 示 , 进 行 善 后 处 理 工 作 。6.5.1.6 做 好 地 震 灾 害 的 记 录 及 上 报 工 作 。6.5.2 雪 灾 , 水 灾 , 风 灾 , 泥 石 流 、 寒 潮 等 其 他 自 然 灾 害6.5.2.1 当 灾 害 发 生 时 , 养 老 机 构 应 统 一 指 挥 工 作 人 员 , 迅 速 地 将 全 体 人 员 疏 散 到 安 全 地 带 。6.5.2.2 养 老 机 构 应 及 时 向 主 管 部 门 上 报 受 灾 人 员 情 况 、 所 处 环

    38、境 , 并 报 告 养 老 机 构 的 紧 急 联 络 人 和 安 全 责 任 人 。 同 时 启 动 应 急 响 应 , 工 作 人 员 在 统 一 领 导 下 开 展 自 救 工 作 。6.5.2.3 护 理 员 在 对 老 人 护 理 的 同 时 , 做 好 安 抚 工 作 , 防 止 老 人 情 绪 失 控 。 如 有 紧 急 情 况 发 生 , 及 时与 主 管 部 门 联 系 。6.5.2.4 养 老 机 构 加 强 与 外 界 沟 通 , 了 解 救 助 渠 道 。 DB54/T 02062020 7 6.5.2.5 留 意 媒 体 有 关 救 助 的 消 息 , 以 便 老 年

    39、 人 及 员 工 了 解 灾 害 的 进 展 情 况 及 自 我 防 范 意 识 。6.5.2.6 做 好 灾 害 的 记 录 及 上 报 工 作 。6.6 老 年 人 意 外 伤 害 事 件 应 急 处 置6.6.1 走 失6.6.1.1 发 现 老 年 人 走 失 后 , 老 年 人 所 在 区 域 服 务 人 员 应 了 解 老 年 人 走 失 前 后 的 情 况 , 查 看 老 年 人 外出 记 录 , 查 看 监 控 录 像 , 组 织 人 员 在 本 机 构 区 域 内 进 行 寻 找 。6.6.1.2 若 老 年 人 确 实 不 在 本 机 构 内 , 应 通 知 老 人 家 属

    40、 , 询 问 老 年 人 是 否 被 家 属 接 走 , 请 家 属 协 助 寻找 , 并 立 即 上 报 主 管 领 导 。6.6.1.3 必 要 时 由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报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协 助 寻 找 。6.6.2 噎 食 6.6.2.1 老 年 人 进 食 中 发 生 噎 食 , 服 务 人 员 应 立 即 将 老 年 人 采 取 坐 位 或 立 位 , 呼 救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 停止 老 年 人 继 续 进 食 , 快 速 清 除 口 腔 内 积 食 , 拍 背 协 助 老 年 人 将 食 物 吐 出 。6.6.2.2 如 上 述 方 法 无 效 时 ,

    41、应 遵 医 嘱 采 取 海 姆 立 克 急 救 法 , 抢 救 者 站 在 老 年 人 身 后 , 由 双 手 环 抱 其腰 部 , 右 手 握 拳 使 拇 指 掌 关 节 突 出 点 顶 住 老 年 人 的 腹 部 正 中 线 脐 上 部 位 , 左 手 的 手 掌 压 在 拳 头 上 , 连 续快 速 向 内 、 向 上 推 压 冲 击 , 重 复 数 次 , 直 至 异 物 排 出 。6.6.2.3 昏 迷 倒 地 的 老 年 人 , 应 采 取 仰 卧 位 , 抢 救 者 面 对 病 人 , 以 一 手 置 于 另 一 手 上 , 将 下 面 一 手 的掌 根 放 在 胸 廓 下 脐

    42、上 的 腹 部 , 用 身 体 的 重 量 快 速 向 上 冲 压 病 人 的 腹 部 。 一 次 无 效 , 可 隔 几 秒 钟 后 重 复 操作 , 直 至 异 物 排 出 。6.6.2.4 医 护 人 员 不 能 处 置 的 老 年 人 应 立 即 呼 叫 120或 999 急 救 车 转 院 处 置 , 在 急 救 车 到 来 之 前 , 密切 观 察 病 人 的 生 命 体 征 ,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 做 好 病 历 记 录 。6.6.2.5 医 护 人 员 处 置 的 同 时 , 护 理 员 协 助 医 护 人 员 通 知 家 属 或 相 关 第 三 方 , 告 知 病 情

    43、 做 好 转 院 准 备 。6.6.3 烫 伤 6.6.3.1 发 现 老 年 人 烫 伤 , 服 务 人 员 应 立 即 赶 到 老 年 人 身 边 安 抚 老 年 人 , 脱 离 热 源 , 报 告 医 护 人 员 。6.6.3.2 医 护 人 员 应 立 即 赶 往 现 场 处 理 , 脱 离 热 源 , 脱 去 衣 服 , 评 估 老 年 人 烧 烫 伤 程 度 。 服 务 人 员 根据 烧 烫 伤 程 度 遵 医 嘱 , 配 合 医 生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a) 轻 度 烫 伤 : 面 积 不 大 , 可 用 凉 水 冲 洗 或 浸 泡 15 分 钟 20分 钟 ;b) 中 度

    44、 烫 伤 : 烫 伤 伤 及 真 皮 层 , 皮 肤 表 面 起 水 泡 , 可 在 创 面 清 洗 干 净 后 外 涂 烫 伤 药 膏 , 不 应 将 水泡 擦 破 。 如 水 泡 已 破 , 护 士 应 用 无 菌 纱 布 覆 盖 伤 口 , 等 待 医 生 处 理 ;c) 重 度 烫 伤 : 护 士 协 助 医 生 去 除 老 年 人 贴 在 烫 伤 创 面 上 的 衣 物 , 使 用 无 菌 纱 布 覆 盖 伤 口 , 保 护 创面 。6.6.3.3 中 度 以 上 大 面 积 烫 伤 用 凉 水 冲 洗 , 做 好 转 院 处 置 。6.6.3.4 护 理 员 协 助 通 知 家 属

    45、 或 相 关 第 三 方 , 医 师 告 知 病 情 , 立 即 呼 叫 急 救 车 , 做 好 转 院 准 备 。6.6.3.5 在 急 救 车 到 来 之 前 , 密 切 观 察 病 人 的 生 命 体 征 ,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 做 好 病 历 记 录 。6.7 跌 倒 /坠 床 6.7.1 发 现 老 年 人 发 生 跌 倒 或 坠 床 时 应 立 即 通 知 医 护 人 员 。6.7.2 医 护 人 员 应 立 即 赶 往 现 场 , 来 到 老 年 人 身 旁 , 评 估 老 年 人 意 识 、 伤 情 、 生 命 体 征 , 检 查 摔 伤 部位 , 暂 时 制 动 ,

    46、安 排 合 适 体 位 。6.7.3 医 生 应 根 据 老 年 人 伤 势 采 取 相 应 急 救 措 施 , 如 局 部 止 血 、 伤 口 包 扎 、 冰 敷 等 。 DB54/T 02062020 8 6.7.4 老 年 人 仅 为 擦 伤 者 , 护 士 配 合 医 生 局 部 止 血 、 伤 口 包 扎 、 冰 敷 , 搀 扶 /使 用 轮 椅 转 运 老 年 人 到 医务 室 进 行 处 理 。6.7.5 经 医 生 检 查 怀 疑 老 年 人 发 生 骨 折 时 , 医 生 或 护 士 为 老 年 人 制 动 骨 折 部 位 并 安 抚 老 年 人 。6.7.6 通 知 老 年 人 监 护 人 , 由 医 生 告 知 病 情 , 并 呼 叫 “ 120” 或 “ 999” 急 救 车 转 院 处 置 。6.7.7 急 救 车 到 来 之 前 , 密 切 观 察 病 人 的 生 命 体 征 ,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 做 好 病 历 记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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