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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212 T 29-2020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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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212 T 29-2020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范.pdf

    1、ICS 01.040.03A 12 DB4212咸 宁 市 地 方 标 准DB 4212/T 29 2020公 共 资 源 招 标 投 标 投 诉 处 理 规 范 Specification for complaint-handling of public resources tender and bid 2020-03-15发 布 2020-03-15实 施咸 宁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4212/T 29 2020 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咸 宁 市 政 务 服 务 和 大 数 据 管 理

    2、局 ( 咸 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局 )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咸 宁 市 政 务 服 务 和 大 数 据 管 理 局 ( 咸 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局 ) 、 咸 宁 市 财政 局 、 咸 宁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 咸 宁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 咸 宁 市 水 利 和 湖 泊 局 、 咸 宁 市 农 业 农 村 局 、 咸 宁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咸 宁 市 信 息 与 标 准 化 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袁 国 华 、 谢 晓 斌 、 鲁 娟 、

    3、刘 丽 玲 、 吴 小 平 、 吴 菲 、 王 亚 东 、 江 秋 生 、 成 洪 磊 、李 春 、 詹 兵 、 董 辉 、 姜 兰 兰 。 DB4212/T 29 2020 II DB4212/T 29 2020 1 公 共 资 源 招 标 投 标 投 诉 处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公 共 资 源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投 诉 的 处 理 原 则 、 处 理 机 构 及 人 员 、 投 诉 方 式 和 渠 道 、 处 理 程序 以 及 处 理 结 果 运 用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公 共 资 源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投 诉 处 理 工 作 。2 规 范 性

    4、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T 36113-2018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服 务 投 诉 处 置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公 共 资 源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tender and bid activities of publ

    5、ic resources使 用 国 有 资 金 的 项 目 、 国 家 融 资 的 项 目 、 国 际 组 织 或 者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及 援 助 资 金 的 项 目 和 其 他 涉 及公 共 安 全 、 公 共 利 益 的 项 目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包 括 招 标 、 投 标 、 开 标 、 评 标 、 中 标 以 及 签 订 合 同 等 各 阶段 。3.2投 诉 complaint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公 共 资 源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不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向 综 合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6、 “ 监 管 部 门 ” ) 表 达 诉 求 的 行 为 。3.3其 他 利 益 关 系 人 other stakeholders投 标 人 以 外 的 , 与 招 标 项 目 或 者 招 标 活 动 有 直 接 和 间 接 利 益 关 系 的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人 。3.4投 诉 处 理 人 complaint-handling staff代 表 监 管 部 门 负 责 受 理 、 调 查 、 处 理 投 诉 的 人 员 。4 处 理 原 则投 诉 处 理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a) 合 理 合 法 ;b) 公 平 公 正 ; c) 尊 重 事 实 ;d) 快 速 响

    7、应 ;e) 及 时 反 馈 。 DB4212/T 29 2020 2 5 处 理 机 构 及 人 员5.1 机 构5.1.1 应 明 确 相 应 的 内 设 机 构 负 责 投 诉 处 理 工 作 。5.1.2 内 设 机 构 应 明 确 处 理 岗 位 及 职 责 , 并 配 置 投 诉 处 理 人 , 建 立 投 诉 处 理 工 作 机 制 、 流 程 , 制 定 相应 管 理 制 度 。5.2 人 员5.2.1 投 诉 处 理 人 应 具 体 负 责 日 常 投 诉 处 理 工 作 。5.2.2 投 诉 处 理 人 应 客 观 公 正 、 耐 心 细 致 , 有 较 强 的 沟 通 协

    8、调 能 力 , 应 准 确 把 握 政 策 法 规 , 熟 悉 工 作内 容 、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 6 投 诉 方 式 和 渠 道6.1 投 诉 方 式应 包 括 :a) 书 面 投 诉 ;b) 网 上 投 诉 。6.2 投 诉 渠 道应 公 开 投 诉 处 理 的 接 待 场 所 、 电 话 号 码 、 投 诉 书 邮 寄 地 址 、 电 子 监 管 平 台 网 址 等 , 确 保 渠 道 畅 通 有效 、 便 捷 可 及 。7 处 理 程 序 7.1 投 诉 受 理7.1.1 投 诉 受 理 范 围a) 列 入 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目 录 的 项 目 规 避 招

    9、标 , 或 未 进 入 中 心 进 行 交 易 的 ;b)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当 事 人 不 遵 守 中 心 开 标 、 评 标 现 场 工 作 规 程 的 ;c)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程 序 、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及 招 标 文 件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的 ;d) 评 标 活 动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及 其 成 员 或 其 他 当 事 人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的 ;e) 对 于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需 要 回 避 的 , 没 有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查 处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查 处 职 责

    10、交 叉的 , 以 及 特 别 重 大 的 违 法 行 为 。7.1.2 投 诉 受 理 条 件符 合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的 , 予 以 受 理 :a) 投 诉 人 是 投 标 人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 b) 投 诉 事 项 具 体 并 提 供 了 有 效 线 索 ;c) 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规 定 应 先 提 出 异 议 的 事 项 进 行 投 诉 的 , 已 向 招 标 人提 出 了 异 议 ;d) 投 诉 人 在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提 出 的 投 诉 ; DB4212/T 29 202

    11、0 3 e) 应 提 交 投 诉 书 , 且 投 诉 书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1) 投 诉 人 的 名 称 、 地 址 及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2) 被 投 诉 人 的 名 称 、 地 址 及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3) 投 诉 事 项 的 基 本 事 实 ;4) 相 关 请 求 及 主 张 ;5) 有 效 线 索 和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7.1.3 不 予 受 理 情 形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予 受 理 :a) 投 诉 人 不 是 所 投 诉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参 与 者 , 或 者 与 投 诉 项 目 无 任 何 利 害 关 系 ;b)

    12、 投 诉 事 项 不 具 体 , 且 未 提 供 有 效 线 索 , 难 以 查 证 的 ;c) 投 诉 书 未 署 具 投 诉 人 真 实 姓 名 、 签 字 和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的 ; 以 法 人 名 义 投 诉 的 , 投 诉 书 未 经 法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的 ; d) 超 过 投 诉 时 效 的 ;e) 已 经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 并 且 投 诉 人 没 有 提 出 新 的 证 据 ;f) 投 诉 事 项 应 先 提 出 异 议 没 有 提 出 异 议 、 已 进 入 行 政 复 议 或 行 政 诉 讼 程 序 的 ;g) 投 诉 事 项 属

    13、 于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的 处 于 保 密 阶 段 的 事 项 , 投 诉 人 不 能 提 供 合 法 信 息 来源 和 有 效 证 据 的 ;h) 不 属 于 监 管 部 门 职 权 范 围 的 。7.1.4 投 诉 受 理 要 求收 到 投 诉 书 后 , 应 在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审 查 是 否 受 理 :a)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 决 定 不 予 受 理 , 并 将 不 予 受 理 的 理 由 书 面 告 知 投 诉 人 ;b) 对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 应 决 定 受 理 , 并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7.2 投 诉 调

    14、 查 7.2.1 投 诉 受 理 后 , 投 诉 处 理 人 应 及 时 调 阅 有 关 资 料 了 解 情 况 , 相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 必 要时 , 监 管 部 门 可 责 令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对 情 况 复 杂 、 涉 面 广 的 重 大 投 诉 事 项 , 有 权 受 理 投 诉 的 监 督 管理 部 门 可 以 会 同 其 他 有 关 的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联 合 调 查 , 共 同 研 究 后 由 受 理 部 门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7.2.2 调 查 取 证 时 , 应 当 由 两 名 以 上 行 政 执

    15、法 人 员 进 行 , 并 做 笔 录 , 交 被 调 查 人 签 字 确 认 。7.2.3 在 投 诉 调 查 过 程 中 , 应 当 听 取 被 投 诉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 必 要 时 可 通 知 投 诉 人 和 被 投 诉 人 进 行 质证 。7.2.4 投 诉 处 理 人 应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规 定 , 对 在 投 诉 调 查 过 程 中 所 接 触 到 的 国 家 秘 密 、 商 业 秘 密 应 予 以保 密 , 不 得 将 投 诉 事 项 透 露 给 与 投 诉 无 关 的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7.2.5 对 监 管 部 门 依 法 进 行 的 投 诉

    16、 调 查 , 投 诉 人 、 被 投 诉 人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以 及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等 与投 诉 事 项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予 以 配 合 , 如 实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及 情 况 , 不 得 拒 绝 、 隐 匿 或 者 伪 报 。7.2.6 投 诉 处 理 决 定 做 出 前 , 投 诉 人 要 求 撤 回 投 诉 的 ,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并 说 明 理 由 , 由 监 管 部 门 决定 是 否 准 予 撤 回 :a) 已 经 查 实 有 明 显 违 法 行 为 的 , 应 当 不 准 撤 回 , 并 继 续 调 查 直 至 做 出

    17、处 理 决 定 ; b) 撤 回 投 诉 不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其 他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 应 当 准 予 撤 回 , 投 诉 处理 过 程 终 止 。 投 诉 人 不 得 以 同 一 事 实 和 理 由 再 提 出 投 诉 。7.3 投 诉 处 理 DB4212/T 29 2020 4 7.3.1 应 根 据 调 查 和 取 证 情 况 , 对 投 诉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a) 投 诉 缺 乏 事 实 根 据 或 者 法 律 依 据 的 , 驳 回 投 诉 ;b) 投 诉 情

    18、况 属 实 ,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确 实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的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 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招 标 投 标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及 其 他有 关 法 规 、 规 章 做 出 处 罚 ;c) 应 将 违 法 违 规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在 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招 标 投 标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予 以 公 布 。7.3.2 负 责 受 理 投 诉 的 监 管 部 门 应 自 受 理 投 诉 之 日 起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

    19、对 投 诉 事 项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 需要 检 验 、 检 测 、 鉴 定 、 专 家 评 审 的 ,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内 。 情 况 复 杂 , 不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做 出 处 理 决 定的 , 经 本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 可 以 适 当 延 长 , 并 告 知 投 诉 人 和 被 投 诉 人 。7.3.3 投 诉 处 理 决 定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a) 投 诉 人 和 被 投 诉 人 的 名 称 、 住 址 ;b) 投 诉 人 的 投 诉 事 项 及 主 张 ;c) 被 投 诉 人 的 答 辩 及 请 求 ; d) 调 查 认

    20、定 的 基 本 事 实 ;e) 处 理 意 见 及 依 据 。7.4 投 诉 处 理 流 程 图投 诉 处 理 流 程 参 见 附 录 A的 图 A.1。7.5 意 见 反 馈7.5.1 投 诉 处 理 人 应 将 投 诉 处 理 决 定 及 时 向 投 诉 人 、 被 投 诉 人 和 其 他 利 益 关 系 人 告 知 。7.5.2 听 取 对 投 诉 处 理 决 定 的 意 见 :a) 对 投 诉 处 理 决 定 满 意 的 , 处 理 办 结 ;b) 对 投 诉 处 理 决 定 不 满 意 的 , 可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1)

    21、 行 政 复 议 的 部 门 名 称 、 地 址 及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2) 行 政 诉 讼 的 法 院 名 称 、 地 址 及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 7.5.2 对 于 性 质 恶 劣 、 情 节 严 重 的 投 诉 事 项 , 监 管 部 门 应 将 投 诉 处 理 结 果 在 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招 标 投 标信 用 信 息 平 台 或 有 关 媒 体 上 公 布 , 接 受 舆 论 和 公 众 监 督 。7.6 资 料 归 档应 建 立 投 诉 处 理 档 案 , 并 做 好 保 存 和 管 理 工 作 。8 处 理 结 果 运 用8.1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22、期 统 计 、 分 析 投 诉 处 理 结 果 , 不 断 改 进 公 共 资 源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工 作 。 DB4212/T 29 2020 5 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 )投 诉 处 理 流 程 图 图 A.1 投 诉 处 理 流 程 图 DB4212/T 292020参 考 文 献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 2017年 修 订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 2019年 修 订 )3 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招 标 投 标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 2015年 8月 1日 施 行 )4 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招 标 投 标 投 诉 处 理 办 法 ( 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委 会 2016 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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