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uanggICS 91.020P 53黑 龙 江 省 大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B2306DB2306/T 084 2019户 外 广 告 设 置 技 术 规 范 2019-04-10发 布 2019-07-10实 施大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2306/T 0842019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与 定 义 .24 设 施 分 类 .25 设 置 要 求 .36 分 类 设 置 要 求 .47 设 施 设 置 管 理 要 求 .8附 录 A ( 规 范 性 附 录 ) 户 外 广 告 图 示 .9 附
2、 录 B ( 规 范 性 附 录 )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的 设 计 规 定 . 18附 录 C ( 规 范 性 附 录 )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的 制 作 规 定 . 20附 录 D ( 规 范 性 附 录 )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的 安 装 与 施 工 规 定 .21附 录 E ( 规 范 性 附 录 )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的 维 护 与 保 养 规 定 .22附 录 F ( 规 范 性 附 录 )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的 验 收 与 检 测 规 定 .23 DB2306/T 0842019 II 前 言本 规 范 按 照 GB/T 1.1-2009 标 准 化 工
3、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规 范 由 大 庆 市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执 法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规 范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 大 庆 市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执 法 局 、 大 庆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规 划 建 筑 设 计 院 。本 规 范 主 要 起 草 人 : 刘 羽 、 于 雷 、 杨 胜 利 、 吕 爽 、 孙 立 军 。 DB2306/T 0842019 1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技 术 规 范1 范 围本 规 范 规 定 了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设 置 的 术 语
4、 与 定 义 、 设 施 分 类 、 设 置 要 求 、 分 类 设 置 要 求 和 设 施 设 置 管理 要 求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大 庆 市 市 区 建 成 区 和 县 、 区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建 成 区 及 其 他 实 行 城 市 化 管 理 的 区 域 。 大庆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 大 庆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等 区 域 范 围 内 户 外 广 告 的 设 置 , 适 用 本 规 范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规 范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5、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规 范 。 GB/T 700 碳 素 结 构 钢GB/T 1591 低 合 金 高 强 度 结 构 钢GB/T 5117 非 合 金 钢 及 细 晶 粒 钢 焊 条GB/T 5118 热 强 钢 焊 条GB 7000.203 灯 具 第 2-3部 分 : 特 殊 要 求 道 路 与 街 路 照 明 灯 具GB/T 8923( 所 有 部 分 ) 涂 覆 涂 料 前 钢 材 表 面 处 理 表 面 清 洁 度 的 目 视 评
6、 定GB/T 13912 金 属 覆 盖 层 钢 铁 制 件 热 浸 镀 锌 层 技 术 要 求 及 试 验 方 法GB/T 14957 熔 化 焊 用 钢 丝GB 50007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设 计 规 范GB 50009 建 筑 结 构 荷 载 规 范GB 50010 混 凝 土 结 构 设 计 规 范GB 50011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规 范GB 50017 钢 结 构 设 计 标 准 GB 50034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标 准GB 50054 低 压 配 电 设 计 规 范GB 50057 建 筑 物 防 雷 设 计 规 范GB 50169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7、工 程 接 地 装 置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GB 50202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标 准GB 50204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GB 50205 钢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GB 50303 建 筑 电 气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GB 50449 城 市 容 貌 标 准CECS 148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钢 结 构 技 术 规 程CJJ 149 城 市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技 术 规 范JGJ 16 民 用 建 筑 电 气 设 计 规 范JGJ 80 建 筑 施 工 高
8、 处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145 混 凝 土 结 构 后 锚 固 技 术 规 程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告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法 DB2306/T 0842019 2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黑 龙 江 省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3 术 语 与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规 范 ( 以 下 简 称 规 范 ) 。3.1 户 外 广 告以 发 布 商 业 性 或 者 公 益 性 广 告 内 容 为 目 的 , 利 用 户 外 场 地 、 空 间 和
9、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 工 地 围 墙 ( 挡 )等 建 ( 构 ) 筑 物 以 及 交 通 工 具 外 部 等 户 外 设 施 , 以 指 示 牌 、 标 识 牌 、 展 示 牌 、 灯 箱 、 霓 虹 灯 、 电 子 显 示屏 、 电 子 翻 板 、 招 贴 栏 、 布 幅 等 为 载 体 , 以 实 物 造 型 、 图 像 、 文 字 及 其 他 形 式 发 布 的 广 告 。3.2 风 荷 载风 对 广 告 设 施 或 建 筑 物 产 生 的 作 用 力 。 3.3 宜 设 区适 宜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的 区 域 , 包 括 各 类 会 展 场 地 、 各 类 商 业 娱
10、乐 区 、 各 类 商 贸 市 场 区 、 城 市 门 户 地 区 、工 业 仓 储 区 等 地 区 。3.4 严 控 区严 格 控 制 商 业 性 户 外 广 告 体 量 和 数 量 的 区 域 , 包 括 建 筑 物 屋 顶 、 商 务 办 公 用 地 、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用 地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用 地 、 教 育 科 研 用 地 、 滨 水 周 边 地 区 、 城 市 广 场 周 边 地 区 、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等 地 区 。3.5 禁 设 区严 禁 设 置 商 业 性 户 外 广 告 的 区 域 , 包 括 行 政 办 公 用 地 、 住 宅 用 地
11、( 居 住 社 区 ) 、 文 物 保 护 区 、 绿 地公 园 、 广 场 用 地 、 军 事 和 特 殊 用 地 等 地 区 。 4 设 施 分 类4.1 公 共 场 所 的 独 立 户 外 广 告 设 施指 设 置 在 城 市 道 路 、 广 场 及 绿 地 等 城 市 公 共 场 所 上 的 广 告 设 施 , 包 括 立 杆 式 和 底 座 式 户 外 广 告 。4.2 墙 面 式 户 外 广 告指 附 设 在 建 筑 物 或 构 筑 物 表 面 上 的 广 告 设 施 , 包 括 平 行 于 建 筑 物 外 墙 的 户 外 广 告 和 垂 直 于 建 筑 物 外墙 的 户 外 广
12、告 。4.3 公 共 设 施 上 附 属 的 户 外 广 告指 在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 公 交 候 车 亭 、 单 车 服 务 亭 ) 、 报 刊 亭 、 路 灯 杆 、 高 架 道 路 桥 身 、 人 行 天 桥 、 地铁 、 地 下 人 行 通 道 及 其 他 各 类 公 共 设 施 上 设 置 的 广 告 。4.4 地 面 上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指 在 地 面 安 装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 包 括 大 型 落 地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及 大 型 高 立 柱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4.5 移 动 交 通 工 具 附 属 的 户 外 广 告 指 在 机 动
13、车 车 体 、 非 机 动 车 车 体 、 船 体 、 热 气 球 、 飞 艇 、 空 中 飞 行 物 等 移 动 交 通 工 具 上 设 置 的 广 告 。4.6 实 体 围 墙 、 围 挡 户 外 广 告指 直 接 设 置 在 建 设 及 拆 迁 工 地 、 居 民 住 宅 区 、 街 道 等 周 边 实 体 围 墙 表 面 或 直 接 设 置 在 建 设 及 拆 迁 工地 周 边 临 时 性 围 挡 表 面 的 户 外 广 告 。4.7 户 外 电 子 显 示 屏 广 告指 在 户 外 电 子 显 示 屏 上 播 放 的 广 告 。 DB2306/T 0842019 3 4.8 临 时
14、性 户 外 广 告重 大 节 庆 ( 假 ) 日 、 店 庆 、 开 业 、 会 展 及 其 他 重 大 活 动 期 间 设 置 的 户 外 广 告 , 如 布 幔 、 横 幅 、 气 球 、彩 虹 气 膜 ( 包 括 拱 门 ) 、 空 飘 物 ( 包 括 航 模 飞 行 器 ) 、 节 日 标 语 、 广 告 彩 旗 等 。5 设 置 要 求5.1 基 本 原 则5.1.1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城 乡 规 划 、 安 全 和 生 态 环 保 要 求 , 合 理 布 局 户 外 广 告 空 间 。5.1.2 应 与 周 边 的 建 筑 、 街 景 、 环 境 相 协
15、调 , 达 到 白 天 与 夜 间 美 化 城 市 景 观 的 效 果 。5.1.3 应 维 护 公 共 利 益 , 协 调 好 户 外 广 告 与 公 众 社 会 的 关 系 , 合 理 分 配 公 益 性 和 商 业 性 广 告 之 间 的 比例 关 系 。5.1.4 宜 采 用 新 媒 体 、 新 形 式 、 新 技 术 、 新 材 料 , 应 体 现 时 代 特 点 和 城 市 特 色 。5.2 基 本 要 求5.2.1 严 禁 遮 挡 交 通 指 示 牌 、 信 号 灯 、 路 牌 等 交 通 设 施 , 不 应 使 用 与 交 通 设 施 易 混 淆 的 色 彩 , 不 应 妨 碍
16、 安 全 视 距 或 者 影 响 通 行 。5.2.2 不 应 影 响 被 依 附 载 体 的 使 用 功 能 , 不 应 影 响 市 政 和 残 疾 人 设 施 的 使 用 , 不 应 妨 碍 建 筑 物 、 相 邻建 筑 物 或 其 它 相 邻 公 共 设 施 的 安 全 需 求 , 不 应 因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而 封 闭 建 筑 立 面 窗 口 和 出 入 口 或 者 调整 建 筑 檐 口 、 女 儿 墙 高 度 , 不 应 改 变 建 筑 外 形 和 影 响 建 筑 功 能 。5.2.3 不 应 损 害 建 筑 物 、 街 景 和 城 市 轮 廓 线 的 重 要 特 征
17、 , 不 应 破 坏 被 依 附 载 体 的 整 体 效 果 , 其 设 置 位置 、 形 式 、 大 小 、 色 彩 、 图 案 应 与 建 筑 及 其 所 依 附 的 载 体 相 协 调 。5.2.4 户 外 广 告 的 空 间 布 局 应 符 合 专 项 规 划 的 要 求 。5.2.5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的 设 置 应 当 制 作 精 良 、 安 全 牢 固 、 位 置 恰 当 、 规 格 适 宜 、 数 量 适 当 、 间 距 合 理 、美 观 大 方 。5.2.6 灯 光 照 明 应 有 合 理 的 光 照 强 度 , 尽 量 减 少 光 污 染 , 宜 优 先 选 用 节
18、能 、 环 保 的 新 光 源 、 新 灯 具 ,合 适 的 光 源 光 色 和 显 色 性 , 使 光 色 与 照 度 具 有 适 当 的 比 例 , 构 筑 、 渲 染 出 各 种 舒 适 的 色 感 环 境 氛 围 。5.2.7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用 语 用 字 应 当 规 范 准 确 ,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法 的 规 定 ,使 用 的 字 母 、 符 号 、 计 量 单 位 等 ,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 5.3 禁 止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的 情 形5.3.1 在 国 家 机 关 、 文 化 教 育 场
19、所 、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 名 胜 风 景 点 及 其 建 筑 控 制 地 带 如 下 :a) 国 家 机 关 包 括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 人 民 政 协 、 司 法 机 关 、 军 事 机 关 等 ;b) 户 外 广 告 禁 设 区 和 严 控 区 内 , 不 应 利 用 临 街 玻 璃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5.3.2 危 房 或 可 能 危 及 建 ( 构 ) 筑 物 和 设 施 安 全 的 位 置 。5.3.3 利 用 以 下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交 通 标 志 设 置 的 :a) 交 通 信 号 设 施 ( 见 附 录 A中 图
20、 A.1) ;b) 交 通 指 路 牌 ;c) 交 通 标 志 牌 ( 见 附 录 A中 图 A.1) ;d) 交 通 执 勤 岗 设 施 ;e) 道 路 隔 离 栏 ( 人 行 道 隔 离 栏 、 车 行 道 分 离 栏 、 交 通 护 栏 ) ( 见 附 录 A中 图 A.1) ;f) 人 行 天 桥 护 栏 ;g) 高 架 轨 道 隔 声 窗 ( 隔 声 墙 ) ; h) 道 路 及 桥 梁 防 撞 墙 与 隔 声 窗 ( 隔 声 墙 ) ;i) 其 他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和 交 通 标 志 。5.3.4 有 下 列 影 响 市 政 公 共 设 施 、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21、交 通 标 志 使 用 情 形 的 :a) 除 道 路 隔 离 栏 外 的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交 通 标 志 10m范 围 内 ( 见 附 录 A中 图 A.2) ;b) 地 下 管 线 、 高 压 电 力 架 空 线 安 全 运 行 空 间 ( 见 附 录 A中 图 A.3) ; DB2306/T 0842019 4 c) 人 行 天 桥 落 地 扶 梯 、 过 街 地 道 、 公 路 收 费 站 、 高 架 桥 落 地 匝 道 、 轨 道 交 通 等 人 流 和 车 流 出 入 口10m范 围 内 ( 见 附 录 A中 图 A.4) ;d) 在 大 量 车 流 集 散 的 公 共
22、 建 筑 出 入 口 两 侧 各 5m范 围 内 及 其 它 影 响 消 防 安 全 区 域 ;e) 利 用 交 通 岛 、 道 路 防 护 绿 地 范 围 内 ;f) 道 路 交 叉 口 视 距 三 角 形 范 围 内 不 应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g) 其 他 影 响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交 通 标 志 使 用 及 交 通 安 全 视 线 的 情 形 。5.3.5 延 伸 扩 展 至 道 路 上 方 或 者 跨 越 道 路 的 ( 见 附 录 A 中 图 A.5) 。5.3.6 利 用 行 道 树 或 损 毁 绿 地 ,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a
23、) 依 附 于 行 道 树 或 影 响 行 道 树 生 长 的 ( 见 附 录 A中 图 A.6) ;b) 遮 挡 绿 化 景 观 设 置 的 ( 见 附 录 A中 图 A.6) ;c) 损 坏 绿 化 植 物 及 园 林 设 施 设 置 的 ;d) 其 他 利 用 行 道 树 或 毁 损 绿 地 的 情 形 。5.3.7 有 下 列 妨 碍 居 民 正 常 生 活 , 损 害 城 市 容 貌 或 者 建 筑 物 形 象 情 形 的 : a) 妨 碍 建 筑 物 、 相 邻 建 筑 物 或 其 它 相 邻 公 共 设 施 的 日 常 使 用 和 安 全 需 求 ( 如 : 采 光 、 通 风
24、、 视 线 、交 通 通 行 、 消 防 通 道 使 用 ) 或 者 造 成 居 民 视 觉 污 染 的 ;b) 在 透 空 围 墙 上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的 ;c) 其 他 妨 碍 居 民 正 常 生 活 , 损 害 城 市 容 貌 或 者 建 筑 物 形 象 的 情 形 。5.3.8 当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禁 止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的 区 域 。5.3.9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6 分 类 设 置 要 求6.1 设 置 于 公 共 场 所 的 独 立 户 外 广 告 设 施6.1.1 立 杆 式 ( 含 双 立
25、杆 式 )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要 求 如 下 :a) 立 杆 直 径 宜 不 小 于 0.08m且 不 大 于 0.25m;b) 立 杆 外 缘 距 人 行 道 或 绿 化 带 侧 石 外 缘 应 不 小 于 0.4m;c) 牌 面 外 缘 距 人 行 道 或 绿 化 带 侧 石 外 缘 应 不 小 于 0.2m; d) 牌 面 底 部 离 人 行 道 地 面 的 高 度 不 应 小 于 2.5m, 离 绿 地 高 度 应 不 应 小 于 0.5m;e) 沿 主 要 商 业 街 人 行 道 设 置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纵 向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25m, 沿 其 他 道 路
26、人 行 道 设 置 的 户 外广 告 设 施 纵 向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50m;f) 牌 面 ( 单 面 ) 面 积 不 应 大 于 2 , 任 意 一 边 长 度 不 应 大 于 2m, 厚 度 不 应 大 于 0.3m。6.1.2 底 座 式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要 求 如 下 :a) 底 座 式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应 设 置 在 人 行 道 宽 度 不 小 于 5m的 地 段 , 或 面 积 不 小 于 50 的 广 场 ( 空 地 )及 绿 地 ;b) 底 座 和 牌 面 外 缘 距 人 行 道 或 绿 化 带 侧 石 外 缘 应 不 小 于 0.4m;c) 牌 面 (
27、 单 面 ) 面 积 不 大 于 2.5 , 底 座 和 牌 面 的 总 高 度 应 不 大 于 2.4m, 占 地 面 积 应 不 大 于 1 。6.2 墙 面 式 户 外 广 告 设 施6.2.1 附 着 于 建 ( 构 ) 筑 物 的 户 外 广 告 应 当 平 行 或 者 垂 直 外 墙 设 置 。6.2.2 平 行 建 筑 主 体 墙 面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的 要 求 如 下 :a) 户 外 广 告 ( 包 括 广 告 牌 和 结 构 ) 高 度 和 宽 度 不 应 超 出 建 ( 构 ) 筑 物 外 轮 廓 ( 见 附 录 A中 图 A.7) ; b) 户 外 广 告 ( 包
28、 括 广 告 牌 和 结 构 ) 上 沿 距 离 地 面 不 应 超 过 40m;c) 不 应 在 建 筑 主 体 的 层 与 层 之 间 的 窗 间 墙 上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d) 底 部 净 空 高 度 应 大 于 3m。 霓 虹 灯 户 外 广 告 外 表 面 距 离 墙 面 不 应 超 过 0.6m, 其 他 户 外 广 告 外 表 面距 离 墙 面 不 应 超 过 0.3m; DB2306/T 0842019 5 e) 在 建 筑 立 面 上 设 置 的 户 外 广 告 的 总 面 积 不 应 超 过 所 在 墙 面 ( 扣 除 窗 户 ) 面 积 的 1/3( 见 附 录
29、A中图 A.8) 。6.2.3 平 行 门 楣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的 要 求 如 下 :a) 户 外 广 告 的 下 沿 不 应 低 于 门 楣 上 沿 , 上 沿 不 应 高 于 二 层 窗 户 下 沿 , 且 总 高 度 不 应 大 于 3m( 见 附录 A中 图 A.9) ;b) 对 于 底 层 以 上 有 出 挑 结 构 的 建 筑 ( 包 括 骑 楼 ) , 户 外 广 告 应 设 置 在 廊 道 内 侧 和 出 挑 结 构 以 下 ,户 外 广 告 的 下 沿 不 应 低 于 门 楣 上 沿 , 且 总 高 度 不 应 大 于 3m( 见 附 录 A中 图 A.10) ;c)
30、 对 于 底 层 以 上 有 出 挑 结 构 的 建 筑 ( 包 括 骑 楼 ) , 且 出 挑 部 分 的 底 部 距 离 地 面 小 于 3m时 , 允 许 将户 外 广 告 设 于 建 筑 出 挑 部 分 的 墙 面 上 ; 户 外 广 告 的 下 沿 不 应 低 于 建 筑 出 挑 部 分 的 楼 板 , 上 沿 不 应 高 于 二层 窗 户 下 沿 , 且 总 高 度 不 应 大 于 3m( 见 附 录 A中 图 A.11) ;d) 户 外 广 告 的 宽 度 应 以 建 筑 开 间 为 单 元 。 霓 虹 灯 户 外 广 告 外 表 面 距 离 墙 面 不 应 超 过 0.6m,
31、其 他 户外 广 告 外 表 面 距 离 墙 面 不 应 超 过 0.3m。6.2.4 垂 直 于 建 ( 构 ) 筑 物 外 墙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要 求 ( 见 附 录 A 中 图 A.12) 如 下 : a) 广 告 的 外 沿 距 离 建 ( 构 ) 筑 物 的 外 墙 不 应 超 出 1.5m, 且 不 超 过 临 路 路 面 宽 度 的 1/10, 下 沿 距 地面 不 应 少 于 4.5m;b) 街 道 、 消 防 通 道 上 空 4.5m以 下 , 宽 3.5m以 内 不 应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c) 广 告 上 沿 距 地 面 高 度 不 应 大 于 24m且 不
32、 应 高 出 附 着 墙 面 , 霓 虹 灯 广 告 厚 度 不 应 大 于 0.6m, 其 他 广告 牌 的 厚 度 不 应 大 于 0.3m;d) 退 让 道 路 红 线 距 离 小 于 3m的 沿 路 建 筑 , 不 应 设 置 垂 直 墙 面 的 户 外 广 告 ;e) 相 邻 广 告 水 平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6m或 对 应 建 筑 开 间 设 置 ;f) 垂 直 于 建 ( 构 ) 筑 物 外 墙 的 户 外 广 告 , 可 采 用 霓 虹 灯 、 灯 箱 等 形 式 制 作 ;g) 同 一 路 段 上 垂 直 建 ( 构 ) 筑 物 外 墙 设 置 的 户 外 广 告 ,
33、其 外 沿 距 建 筑 物 外 墙 的 距 离 以 及 下 沿 距 地面 的 高 度 应 保 持 一 致 。 广 告 形 式 和 选 材 应 协 调 统 一 。6.3 依 附 于 公 共 设 施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6.3.1 依 附 于 路 灯 杆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要 求 如 下 :a) 不 应 影 响 交 通 、 消 防 、 市 政 安 全 ; b) 同 一 路 段 的 路 灯 杆 上 设 置 的 广 告 应 做 到 形 式 、 尺 寸 、 位 置 一 致 , 并 与 周 围 景 观 相 协 调 , 同 一 杆件 上 广 告 设 施 数 量 不 应 超 过 两 个 , 以
34、 杆 件 为 中 心 对 称 设 置 ;c) 当 道 路 相 邻 杆 件 距 离 小 于 50m时 , 不 可 连 杆 设 置 ;d) 已 有 指 示 牌 ( 标 识 牌 ) 的 路 灯 杆 不 再 设 置 其 他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e) 道 路 交 叉 口 处 第 一 根 路 灯 杆 不 应 设 置 广 告 设 施 ;f) 道 路 交 通 指 示 牌 正 面 方 向 50m内 的 道 路 路 灯 杆 上 , 不 应 设 置 广 告 设 施 ;g) 绿 化 带 内 的 路 灯 杆 上 设 置 的 广 告 设 施 , 其 外 缘 与 绿 化 带 外 缘 距 离 不 小 于 0.3m时 ,
35、 广 告 面 应 与 道路 方 向 垂 直 , 小 于 0.3m时 广 告 面 应 与 道 路 方 向 平 行 ;h) 非 绿 化 带 内 的 路 灯 杆 上 设 置 的 广 告 设 施 , 其 下 缘 距 地 面 不 小 于 4.5m时 , 广 告 面 应 与 道 路 方 向 垂直 , 其 下 缘 距 地 面 不 小 于 3m且 小 于 4.5m时 , 广 告 面 应 与 道 路 方 向 平 行 ;i) 广 告 牌 面 底 部 距 离 地 面 高 度 不 应 小 于 3m;j) 路 灯 杆 上 附 属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 牌 面 ( 单 面 ) 面 积 不 应 大 于 2 , 任
36、 意 一 边 的 长 度 不 应 大 于 2m,厚 度 不 应 大 于 0.3m( 见 附 录 A中 图 A.13) 。 6.3.2 依 附 于 公 交 服 务 亭 、 出 租 车 停 靠 站 、 阅 报 栏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要 求 如 下 :a) 公 交 服 务 亭 、 出 租 车 停 靠 站 、 阅 报 栏 等 公 共 设 施 的 顶 部 不 应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 见 附 录 A中 图A.14) ;b) 不 应 有 碍 乘 客 观 看 站 牌 , 不 应 影 响 人 流 交 通 的 顺 畅 和 道 路 视 觉 的 通 透 ;c) 广 告 牌 面 ( 单 面 )
37、 面 积 宜 不 大 于 5.5 ( 见 附 录 A中 图 A.14) 。 DB2306/T 0842019 6 6.3.3 其 他 城 市 公 共 设 施 附 属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要 求 如 下 :a) 地 下 人 行 通 道 附 属 户 外 广 告 : 地 下 人 行 通 道 附 属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仅 允 许 设 置 在 过 道 墙 面 上 , 单 块面 积 不 宜 超 过 6 ,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6m; 突 出 墙 面 距 离 不 宜 超 过 0.18m, 出 入 口 处 正 立 面 及 上 下 通 道 两 侧 仅允 许 设 置 名 称 牌 、 提 示 牌
38、( 见 附 录 A中 图 A.15) ;b) 垃 圾 箱 及 各 类 公 共 设 施 附 属 户 外 广 告 : 垃 圾 箱 及 各 类 公 共 设 施 附 属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面 积 不 应 大 于该 设 施 表 面 积 的 1/2, 应 与 所 依 附 的 公 共 设 施 规 格 相 协 调 , 不 影 响 整 体 效 果 及 使 用 功 能 。6.4 地 面 上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6.4.1 大 型 落 地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a) 大 型 落 地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不 宜 设 置 在 人 口 密 度 较 大 的 城 市 中
39、 心 区 , 可 设 置 在 机 场 、 高 速 路 入 口 及郊 区 公 路 两 侧 等 人 口 密 度 较 小 的 区 域 ;b) 大 型 落 地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的 高 度 应 小 于 10m, 宽 度 应 与 高 度 相 适 应 , 不 宜 大 于 30m。6.4.2 大 型 高 立 柱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a)在 城 市 建 成 区 内 应 严 格 控 制 设 置 大 型 高 立 柱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 城 市 中 心 区 严 禁 设 置 大 型 高 立 柱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b)城 市 快 速 路 及 公 路 两 侧
40、 设 置 的 大 型 高 立 柱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高 度 不 宜 超 过 22m, 其 规 格 尺 寸 、 间 距 应分 别 符 合 表 1 和 表 2 的 规 定 : 表 1 大 型 高 立 柱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牌 单 面 尺 寸道 路 类 别 牌 面 尺 寸 ( m m)城 市 快 速 路 、 主 要 公 路 、 次 要 公 路 5 15高 速 公 路 6 18表 2 大 型 高 立 柱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最 小 间 距道 路 类 别 最 小 间 距 ( m) 次 要 公 路 300城 市 快 速 路 、 主 要 公 路 400高 速 公 路 5006.4.3 大 型
41、 高 立 柱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不 得 设 置 在 隧 道 体 及 隧 道 两 端 下 沉 地 段 两 侧 , 不 得 设 置 在 桥 梁 体 ( 含主 桥 、 引 桥 和 匝 道 ) 上 。6.4.4 大 型 高 立 柱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牌 面 下 缘 距 离 地 面 高 度 不 得 小 于 10m。6.5 依 附 于 移 动 交 通 工 具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6.5.1 车 身 上 设 置 的 户 外 广 告 , 不 得 影 响 交 通 安 全 , 车 头 、 车 尾 部 ( 含 前 后 挡 风 玻 璃 内 外 ) 及 车 身 两侧 车 窗 严 禁 设 置 户 外 广
42、 告 ;6.5.2 车 辆 广 告 应 当 整 洁 、 美 观 , 不 得 对 原 车 颜 色 全 部 遮 盖 , 其 色 彩 应 与 车 体 颜 色 协 调 ;6.5.3 利 用 船 舶 等 水 上 各 类 交 通 工 具 设 置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 不 得 影 响 船 行 安 全 , 宜 设 置 通 透 式 广 告 牌 ; 6.5.4 空 中 移 动 广 告 涉 及 航 空 安 全 管 理 ,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6.6 围 墙 、 围 挡 户 外 广 告 设 施6.6.1 实 体 围 墙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要 求 如 下 :a) 禁 止 在 实
43、 体 围 墙 上 再 加 高 设 置 任 何 结 构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b) 五 十 年 以 上 历 史 街 区 的 实 体 围 墙 不 应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c) 住 宅 区 实 体 围 墙 仅 允 许 设 置 公 益 广 告 ; DB2306/T 0842019 7 d) 设 置 于 实 体 围 墙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 其 突 出 墙 面 的 距 离 应 小 于 0.1m, 高 度 不 应 超 出 围 墙 高 度 , 宽度 不 应 大 于 围 墙 柱 墩 之 间 的 实 墙 面 ( 见 附 录 A中 图 A.16) ;e) 透 空 围 墙 不 应 设 置 户
44、 外 广 告 设 施 ( 见 附 录 A中 图 A.16) 。6.6.2 建 设 及 拆 迁 工 地 围 挡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要 求 如 下 :a) 危 房 或 可 能 危 及 建 ( 构 ) 筑 物 和 设 施 安 全 的 位 置 不 应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b) 建 设 及 拆 迁 工 地 围 挡 户 外 广 告 应 直 接 落 地 设 置 , 广 告 高 度 不 应 超 过 6.0m, 单 幅 不 应 低 于 2.5m,长 度 不 应 超 过 15.0m, 禁 止 在 实 体 围 挡 上 部 加 高 任 何 结 构 的 广 告 设 施 ;c) 建 设 及 拆 迁 施 工 单 位 在 建 设 ( 施 工 ) 场 地 设 置 工 地 临 时 性 围 挡 位 置 不 应 超 越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红 线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 施 工 项 目 完 成 ) 后 应 自 行 拆 除 。6.7 户 外 电 子 显 示 屏 广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