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麦多课文档分享! | 帮助中心 海量文档,免费浏览,给你所需,享你所想!
麦多课文档分享
全部分类
  • 标准规范>
  • 教学课件>
  • 考试资料>
  • 办公文档>
  • 学术论文>
  • 行业资料>
  • 易语言源码>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麦多课文档分享 > 资源分类 > PDF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DB5305 T 49.4-2020 保山市机关事务管理与服务 第4部分ː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范.pdf

    • 资源ID:1521694       资源大小:783.18KB        全文页数:17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5000积分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000积分(如需开发票,请勿充值!)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如需开发票,请勿充值!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需开发票,请勿充值!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扫码支付    微信扫码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交流精品资源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DB5305 T 49.4-2020 保山市机关事务管理与服务 第4部分ː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范.pdf

    1、ICS 03.160A 12 DB5 3 0 5保 山 市 地 方 标 准DB5305/T 49.4 2020保 山 市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与 服 务第 4 部 分 :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规 范 2020-11-25发 布 2020-12- 0 1 实 施保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5305/T 49.4 2020 I 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1.1 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 。 本 文 件 是 DB5305/T 49 保 山 市 机

    2、 关 事 务 管 理 与 服 务 的 第 4部 分 。 DB5305/T 49已 经 发 布 了 以 下 部分 : -第 1部 分 : 公 务 用 车 服 务 规 范 ;-第 2部 分 : 机 关 办 公 楼 ( 区 ) 保 洁 服 务 规 范 ;-第 3部 分 : 机 关 办 公 楼 ( 区 ) 绿 化 养 护 服 务 规 范 ;-第 4部 分 :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规 范 。本 文 件 由 保 山 市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提 出 和 归 口 。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保 山 市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 云 南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本

    3、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王 培 涌 、 左 键 、 李 建 春 、 王 鲸 鹍 、 康 燕 妮 、 刘 小 松 、 朱 荣 、 吴 长 江 。 DB5305/T 49.4 2020 1 保 山 市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与 服 务第 4 部 分 :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保 山 市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的 基 本 原 则 、 基 本 要 求 、 规 划 管 理 、 权 属 管 理 、 配置 管 理 、 使 用 管 理 、 处 置 管 理 、 维 修 管 理 及 监 督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内 容 。本

    4、 文 件 适 用 于 保 山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工 作 , 其 他 单 位 组 织 可 参 照 执 行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党 政 机 关党 的 机 关 、 人 大 机 关 、 行 政 机 关 、 政 协 机 关 、 监 察 机 关 、 审 判 机 关 、 检 察 机 关 , 以 及 工 会 、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人 民 团 体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3.2

    5、办 公 用 房党 政 机 关 占 有 、 使 用 或 者 可 以 确 认 属 于 机 关 资 产 的 , 为 保 障 党 政 机 关 正 常 运 行 需 要 设 置 的 基 本 工 作场 所 , 包 括 办 公 室 、 服 务 用 房 、 设 备 用 房 和 附 属 用 房 。 3.3 办 公 用 房 规 划 管 理严 格 执 行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 符 合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和 城 乡 规 划 要 求 , 按 照 相 对 集 中 、统 筹 需 要 、 优 化 布 局 的 原 则 , 结 合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用 地 实 际

    6、需 要 , 对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进 行 科 学 规 范的 合 理 保 障 工 作 。3.4 办 公 用 房 权 属 管 理法 律 规 定 的 办 公 用 房 所 有 者 享 有 房 屋 财 产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和 处 分 的 权 利 , 办 公 用 房 产 权 分 为 房 屋所 有 权 和 土 地 使 用 权 两 部 分 , 一 般 由 政 府 接 管 、 国 家 租 赁 、 收 购 、 新 建 以 及 由 国 有 单 位 用 自 筹 资 金 建 设或 购 买 的 房 产 , 管 理 机 构 对 办 公 用 房 的 权 属 状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记 录 ,

    7、 对 拥 有 办 公 用 房 的 权 利 进 行 登 记 , 包括 权 利 的 种 类 、 权 利 的 范 围 等 情 况 的 记 录 。3.5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管 理 为 了 保 障 党 政 机 关 正 常 运 行 需 要 设 置 的 办 公 场 所 , 降 低 行 政 成 本 , 对 办 公 用 房 资 源 进 行 合 理 调 配 和节 约 集 约 利 用 的 方 式 。 DB5305/T 49.42020 2 3.6 办 公 用 房 处 置 利 用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有 闲 置 的 , 可 以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采 取 调 剂 使 用 、 转 换 用 途 、 置

    8、 换 、 出 租 、 拍 卖 、 拆除 等 方 式 及 时 处 置 。4 基 本 原 则4.1 依 法 合 规 , 严 格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党 内 有 关 制 度 规 定 , 强 化 监 督 管 理 。4.2 科 学 规 划 , 统 筹 机 关 办 公 和 公 共 服 务 需 求 , 优 化 布 局 和 功 能 。4.3 规 范 配 置 , 科 学 制 定 标 准 , 严 格 审 核 程 序 , 合 理 保 障 需 求 。4.4 有 效 利 用 , 统 筹 调 剂 余 缺 , 及 时 依 规 处 置 , 避 免 闲 置 浪 费 。4.5 厉 行 节 约 , 注 重 庄 重 朴 素

    9、、 经 济 适 用 , 节 约 能 源 资 源 。 5 基 本 要 求5.1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制 度 , 统 一 规 划 、 统 一 权 属 、 统 一 配 置 、 统 一 处 置 。5.2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本 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工 作 , 指 导 下 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工 作 。5.3 由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规 划 、 权 属 、 调 剂 、 使 用 监 管 、 处 置 、 维 修 等 ,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负 责 建 设项 目 审 批 、 建 设

    10、标 准 制 定 以 及 投 资 安 排 等 ,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统 筹 资 金 保 障 、 指 导 开 展 资 产 管 理 等 。5.4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是 办 公 用 房 的 使 用 单 位 , 负 责 本 单 位 占 有 、 使 用 办 公 用 房 的 内 部 管 理 和 日 常 维 护 。6 规 划 管 理6.1 规 划 原 则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科 学 规 划 应 当 统 筹 机 关 办 公 和 公 共 服 务 需 要 , 结 合 人 员 编 制 、 办 公 与 业 务 需 要 等 情 况 , 按 照 简 朴 实 用 、 节 能 环 保 、 安 全 保 密

    11、的 要 求 , 优 化 办 公 用 房 布 局 和 功 能 。6.2 规 划 管 理6.2.1 办 公 用 房 规 划 包 括 在 规 划 区 域 内 符 合 国 土 空 间 规 划 的 控 制 要 求 新 建 、 扩 建 、 改 建 办 公 用 房 。6.2.2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应 根 据 办 公 用 房 现 状 、 使 用 需 求 , 按 照 规 划 布 局 、 相 对 集 中 的 原 则 , 统 筹 安排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项 目 。6.2.3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规 划 建 设 项 目 , 申 报 前 应 具 备 同 级 机 关

    12、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的 必 要 性 审 查 意 见 、同 级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部 门 规 划 用 地 意 见 、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建 设 实 施 的 相 关 文 件 、 项 目 资 金 落 实 支 撑 性文 件 。6.2.4 市 级 党 政 机 关 ( 含 所 属 派 出 机 构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 办 公 用 房 规 划 建 设 项 目 , 由省 发 展 改 革 委 核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6.2.5 县 级 党 委 、 人 大 、 政 府 、 政 协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项 目 , 由 省 发 展

    13、改 革 委 核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 其 他县 级 党 政 机 关 ( 含 所 属 派 出 机 构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 、 乡 ( 镇 ) 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项 目 , 由 省 政 府 委 托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6.2.6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规 模 应 根 据 使 用 单 位 的 级 别 和 编 制 定 员 , 按 照 规 定 确 定 建 筑 面 积 。6.2.7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建 设 , 严 格 执 行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 、 单 位 综 合

    14、 造 价 标 准 和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设计 标 准 , 不 应 超 规 模 、 超 标 准 、 超 投 资 概 算 。 DB5305/T 49.4 2020 3 6.2.8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应 做 到 庄 重 、 朴 素 、 经 济 、 适 用 和 资 源 节 约 , 外 立 面 不 得 搞 豪 华 装 修 ,内 部 装 修 应 简 洁 朴 素 。6.2.9 项 目 建 设 应 该 严 格 按 照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程 序 进 行 项 目 的 申 报 、 审 批 、 建 设 、 验 收 等 步 骤 依 法 依 规进 行 。7 权 属 管 理7.1 原 则7

    15、.1.1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权 属 应 统 一 登 记 至 本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名 下 ,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行 使 办 公用 房 的 产 权 人 及 其 相 应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的 职 能 。7.1.2 办 公 用 房 权 属 因 历 史 资 料 缺 失 、 权 属 不 清 等 问 题 无 法 登 记 的 , 由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协 调 有 关 部门 进 行 办 公 用 房 权 属 备 案 , 使 用 单 位 不 应 自 行 处 置 。 7.1.3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 国 家 安 全 等 特 殊 情 况 的 ,

    16、经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 可 以 将 办 公 用 房 权 属 登 记在 使 用 单 位 名 下 , 报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7.2 权 属 登 记7.2.1 办 公 用 房 权 属 统 一 登 记 至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名 下 , 不 应 存 在 抵 押 、 债 务 问 题 , 并 满 足 房 地 产 管理 部 门 办 理 初 始 登 记 或 变 更 登 记 的 相 关 要 求 。7.2.2 党 政 机 关 和 所 属 非 参 公 管 理 事 业 单 位 或 其 他 单 位 合 建 办 公 用 房 的 , 应 按 照 项 目 批 复 、

    17、 项 目 投 资等 历 史 资 料 对 各 自 占 用 的 面 积 进 行 核 定 和 分 割 , 并 分 别 办 理 权 属 登 记 。7.2.3 办 公 用 房 具 备 权 属 登 记 条 件 但 尚 未 登 记 的 , 由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使 用 单 位 应 积极 配 合 并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a) 立 项 、 规 划 、 用 地 、 建 设 等 批 准 文 件 和 证 书 ;b) 接 管 、 接 收 、 购 买 、 置 换 等 有 关 批 准 资 料 ;c) 其 它 权 属 登 记 必 备 的 资 料 。 7.3 权 属 变 更7.3

    18、.1 因 机 构 改 革 、 单 位 改 制 、 隶 属 关 系 改 变 、 房 屋 用 途 改 变 等 原 因 需 进 行 变 更 的 , 可 由 使 用 单 位 向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或 由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统 筹 安 排 , 按 照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规 定 办 理 。7.3.2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部 门 批 复 意 见 , 向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变 更 登记 , 将 权 属 登 记 至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8 配 置 管 理8.1

    19、配 置 方 式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包 括 调 剂 、 置 换 、 租 用 和 建 设 4种 方 式 。8.2 配 置 原 则 8.2.1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单 位 因 机 构 增 设 、 职 能 调 整 、 人 员 增 加 等 原 因 确 需 配 置 办 公 用 房 的 , 机 关 事 务 管理 部 门 应 按 以 下 原 则 解 决 :a) 优 先 采 取 调 剂 ,其 次 采 取 置 换 的 方 式 解 决 ;b) 无 法 调 剂 或 置 换 解 决 的 , 可 面 向 市 场 租 用 ; DB5305/T 49.42020 4 c) 无 法 调 剂 、 置 换

    20、、 租 用 办 公 用 房 , 或 者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 国 家 安 全 等 特 殊 情 况 的 , 可 以 采 取 建 设方 式 解 决 , 但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严 格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8.2.2 新 配 置 办 公 用 房 的 使 用 单 位 , 应 按 照 配 新 交 旧 的 原 则 , 在 搬 入 新 配 置 办 公 用 房 1 个 月 内 , 将 超出 核 定 面 积 的 原 有 办 公 用 房 腾 退 并 移 交 同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调 剂 使 用 , 不 应 继 续 占 用 或 者 自 行 处置 , 不 应 自

    21、行 安 排 其 他 单 位 使 用 。8.3 配 置 要 求8.3.1 调 剂8.3.1.1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办 公 用 房 整 体 状 况 对 本 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统 筹 调 剂 。8.3.1.2 使 用 单 位 急 需 配 置 办 公 用 房 的 , 也 可 以 向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由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门 优 先 整 合 现 有 办 公 用 房 资 源 调 剂 解 决 。8.3.1.3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对 办 公 用 房 进 行 调 剂 时 , 应 根 据 机 构 设 置 、

    22、人 员 编 制 和 业 务 需 求 等 情 况 , 结 合 办 公 用 房 存 量 , 科 学 合 理 制 定 办 公 用 房 调 剂 方 案 , 并 组 织 方 案 的 具 体 落 实 。8.3.1.4 办 公 用 房 调 剂 涉 及 权 属 、 用 途 等 变 更 的 , 应 依 法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8.3.2 置 换8.3.2.1 置 换 办 公 用 房 应 遵 循 以 物 易 物 、 功 能 相 符 的 原 则 , 置 换 房 屋 之 间 价 值 差 距 不 宜 过 大 , 置 换 房 屋应 符 合 功 能 需 求 , 不 应 变 相 处 置 或 变 相 购 置 。8.3.2

    23、.2 置 换 旧 房 的 , 由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 财 政 部 门 报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 置 换 新房 的 , 应 严 格 履 行 建 设 审 批 程 序 。8.3.2.3 采 取 置 换 方 式 配 置 办 公 用 房 的 , 应 执 行 新 建 办 公 用 房 各 项 标 准 , 保 证 办 公 用 房 各 类 功 能 要 求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按 规 定 对 置 换 房 屋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8.3.2.4 置 换 所 得 超 出 面 积 标 准 的 办 公 用 房 由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24、 门 统 一 调 剂 , 置 换 所 得 收 益 按 照 非 税 收 入有 关 规 定 管 理 .8.3.2.5 不 应 以 置 换 名 义 量 身 打 造 办 公 用 房 , 不 应 以 未 使 用 财 政 资 金 、 资 产 整 合 等 名 义 规 避 审 批 。 8.3.3 租 用8.3.3.1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且 无 法 通 过 调 剂 或 置 换 方 式 解 决 办 公 用 房 的 , 使 用 单 位 可 以 提 出 租 用 办 公 用房 申 请 : 新 组 建 部 门 或 单 位 ; 经 党 委 、 政 府 批 准 成 立 的 临 时 办 事 机 构 ; 机 构 增

    25、 设 、 人 员 编 制 增 加 且 现 有 办 公 用 房 无 法 满 足 基 本 使 用 需 求 ; 原 办 公 用 房 拆 迁 或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 其 他 需 要 租 用 办 公 用 房 的 特 殊 情 况 。8.3.3.2 租 用 办 公 用 房 应 严 格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 具 体 为 : 由 使 用 单 位 按 相 关 标 准 提 出 申 请 的 , 经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后 , 报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复 意 见 统 筹 资 金 保 障 。8.3.3.3 财 政 部 门

    26、 会 同 发 改 部 门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同 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使 用 情 况 ,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 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租 金 标 准 , 并 实 行 标 准 动 态 调 整 : 租 用 办 公 用 房 应 严 格 履 行 政 府 采 购 程 序 , 由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与 房 屋 出 租 方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 不 应 以 变 相 补 偿 方 式 租 用 由 企 业 等 单 位 提 供 的 办 公 用 房 ; 租 用 办 公 用 房 的 面 积

    27、, 应 纳 入 使 用 单 位 办 公 用 房 总 面 积 进 行 核 定 。 原 则 上 不 得 租 用 酒 店 、宾 馆 、 豪 华 写 字 楼 作 为 临 时 办 公 用 房 。 DB5305/T 49.4 2020 5 8.3.4 建 设8.3.4.1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包 括 新 建 、 扩 建 、 改 建 、 购 置 等 情 况 。8.3.4.2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应 根 据 办 公 用 房 现 状 、 使 用 需 求 , 按 照 合 理 布 局 、 相 对 集 中 的 原 则 , 统 筹 安排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项 目 。8.3.4.3

    28、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项 目 , 申 报 前 应 具 备 同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的 必 要 性 审 查 意 见 、 同级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建 设 实 施 的 相 关 文 件 、 项 目 资 金 落 实 支 撑 性 文 件 。8.3.4.4 市 级 党 委 机 关 、 人 大 机 关 、 政 府 机 关 、 政 协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项 目 , 由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报 省 发 展改 革 委 审 核 ; 其 他 市 级 党 政 机 关 ( 含 所 属 垂 直 管 理 机 构 、 派 出 机 构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29、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 办公 用 房 建 设 项 目 , 由 市 级 发 改 部 门 核 报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8.3.4.5 市 级 党 政 机 关 ( 含 所 属 派 出 机 构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项 目 , 由 省 发展 改 革 委 核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8.3.4.6 县 级 党 委 、 人 大 、 政 府 、 政 协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项 目 , 由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核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 其 他 县 级 党 政 机 关 ( 含 所 属 派 出 机 构

    30、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 、 乡 ( 镇 ) 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项 目 , 由 省 政 府 委 托 市 ( 州 ) 级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8.3.4.7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项 目 建 设 实 施 , 除 涉 密 项 目 外 , 应 作 为 项 目 法 人 单 位 。8.3.4.8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规 模 应 根 据 使 用 单 位 的 级 别 和 编 制 定 员 , 按 照 附 录 A 确 定 建 筑 面 积 。8.3.4.9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建 设 不

    31、 应 超 规 模 、 超 标 准 、 超 投 资 概 算 。8.3.4.10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应 做 到 庄 重 、 朴 素 、 经 济 、 适 用 和 资 源 节 约 , 外 立 面 不 得 搞 豪 华 装 修 ,内 部 装 修 应 简 洁 朴 素 。8.3.4.11 项 目 建 成 后 , 按 规 定 报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 审 计 、 财 政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 环 保 、 节 能 、 应 急 管 理 、卫 生 、 自 然 资 源 、 档 案 、 市 场 监 管 等 部 门 进 行 验 收 。8.4 资 金 管 理8.4.1 来 源 管 理 党

    32、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所 需 资 金 , 应 通 过 财 政 统 筹 解 决 ,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资 金 来 源 管 理 应 做 到 :a) 不 应 接 受 任 何 形 式 的 赞 助 或 者 捐 款 ;b) 不 应 开 展 任 何 形 式 集 资 或 者 摊 派 ;c) 不 应 向 其 他 单 位 借 款 ;d) 不 应 让 施 工 单 位 垫 资 ;e) 不 应 挪 用 各 类 专 项 资 金 。8.4.2 收 益 管 理土 地 收 益 和 资 产 转 让 收 益 按 照 非 税 收 入 有 关 规 定 管 理 , 不 应 直 接 用 于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

    33、 涉 及 新 增 资 产的 , 应 向 财 政 部 门 申 报 新 增 资 产 配 置 预 算 。9 使 用 管 理 9.1 使 用 凭 证 管 理9.1.1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对 同 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及 其 相 应 土 地 进 行 统 一 权 属 登 记 后 , 机 关 事 务 管 理部 门 应 与 使 用 单 位 签 订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协 议 , 核 发 办 公 用 房 分 配 使 用 凭 证 。 DB5305/T 49.42020 6 9.1.2 办 公 用 房 分 配 使 用 凭 证 可 以 用 于 办 理 使 用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

    34、 集 体 户 籍 、 大 中 修 项 目 施 工 许 可 等 ,不 可 用 于 出 租 、 出 借 、 经 营 。9.2 日 常 管 理9.2.1 使 用 单 位 应 加 强 办 公 用 房 的 日 常 管 理 , 建 立 健 全 档 案 管 理 , 确 保 办 公 用 房 及 附 属 设 施 的 安 全 完整 , 正 常 使 用 。9.2.2 使 用 单 位 应 在 核 定 面 积 内 合 理 安 排 使 用 办 公 用 房 , 不 应 调 整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使 用 。 未 经 机 关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 使 用 单 位 不 应 改 变 办 公 用 房 用 途

    35、 。9.3 办 公 用 房 配 备 管 理9.3.1 各 类 人 员 办 公 室 使 用 面 积 应 符 合 附 录 表 A.3要 求 , 不 应 超 标 准 配 备 、 使 用 办 公 用 房 。9.3.2 使 用 单 位 应 按 年 度 对 办 公 用 房 安 排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公 示 , 并 将 领 导 干 部 办 公 室 配 备 情 况 报 机 关 事务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 9.3.3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每 年 将 本 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情 况 统 计 汇 总 后 , 报 上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门 备 案 。9.3.

    36、4 领 导 干 部 在 不 同 单 位 同 时 任 职 的 , 应 在 主 要 任 职 单 位 安 排 1 处 办 公 用 房 ; 主 要 任 职 单 位 与 兼 职单 位 相 距 较 远 且 经 常 到 兼 职 单 位 工 作 的 , 按 规 定 进 行 审 批 后 , 可 由 兼 职 单 位 再 安 排 1处 小 于 标 准 面 积 的办 公 用 房 , 并 在 免 去 兼 任 职 务 后 1 个 月 内 腾 退 兼 职 单 位 安 排 的 办 公 用 房 。9.3.5 工 作 人 员 调 离 或 者 退 休 的 , 使 用 单 位 应 在 办 理 调 离 或 者 退 休 手 续 后 1

    37、个 月 内 收 回 其 办 公 用 房 。9.3.6 党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办 公 室 具 备 条 件 的 , 应 采 用 大 开 间 等 形 式 , 提 高 办 公 用 房 利 用 率 。 会 议 室 、接 待 室 等 服 务 用 房 , 宜 采 取 可 拆 卸 式 隔 断 设 计 , 提 高 空 间 使 用 的 灵 活 性 。9.4 机 构 变 更 办 公 用 房 管 理9.4.1 使 用 单 位 机 构 、 编 制 调 整 的 , 应 重 新 核 定 办 公 用 房 面 积 。 超 出 面 积 标 准 的 , 使 用 单 位 应 在 6 个月 内 将 超 标 办 公 用 房 腾

    38、 退 移 交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9.4.2 党 政 机 关 转 为 企 业 的 , 应 在 办 理 企 业 工 商 注 册 后 6 个 月 内 将 原 有 办 公 用 房 腾 退 移 交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 转 企 单 位 确 有 困 难 的 , 经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 可 继 续 有 偿 使 用 , 租 金 收 益 按 照 非 税 收 入 有关 规 定 管 理 ; 新 建 、 购 置 或 者 租 用 办 公 用 房 的 , 应 在 6 个 月 内 将 原 有 办 公 用 房 腾 退 移 交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门 。9.4.3 党

    39、 政 机 关 撤 销 的 , 应 在 6 个 月 内 将 原 有 办 公 用 房 腾 退 移 交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9.5 非 行 政 单 位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管 理9.5.1 项 目 批 复 中 已 经 明 确 和 党 政 机 关 一 并 建 设 办 公 用 房 的 事 业 单 位 , 按 照 面 积 标 准 核 定 后 可 继 续 无偿 使 用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9.5.2 公 益 一 类 事 业 单 位 已 经 占 用 的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 按 照 面 积 标 准 核 定 后 可 继 续 无 偿 使 用 。 公 益二 类 事 业

    40、单 位 已 经 占 用 的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 应 按 照 规 定 予 以 腾 退 ; 确 有 困 难 的 , 经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批 准 , 可 继 续 有 偿 使 用 , 租 金 收 益 按 照 非 税 收 入 有 关 规 定 管 理 。 事 业 单 位 已 经 新 建 、 购 置 办 公 用 房 或 者租 用 其 他 房 屋 办 公 的 , 应 在 6 个 月 内 将 原 有 办 公 用 房 腾 退 移 交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9.5.3 生 产 经 营 类 事 业 单 位 、 国 有 企 业 和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等 社 团 组 织 ,

    41、 不 可 占 用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 9.6 办 公 用 房 清 查 盘 点 DB5305/T 49.4 2020 7 9.6.1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本 单 位 办 公 用 房 资 产 管 理 分 台 账 , 资 产 信 息 发 生 变 更 的 , 及 时 调 整 更 新 。 机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本 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资 产 管 理 总 台 账 , 定 期 组 织 清 查 盘 点 , 确 保 总 台 账 信 息与 使 用 单 位 分 台 账 信 息 账 账 相 符 , 与 办 公 用 房 实 际 状 况 账 实 相 符

    42、, 与 权 属 证 书 信 息 账 证 相 符 。9.6.2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建 立 健 全 本 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 每 年 10 月 份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认真 对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梳 理 统 计 并 报 送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 汇 总 本 级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情 况 后 报 上 级 机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9.6.3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建 立 全 国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信 息 数 据 库 , 并 纳 入 国 家 数 据 共 享 交 换 平 台

    43、 , 实现 与 发 展 改 革 、 财 政 、 自 然 资 源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等 部 门 共 享 共 用 。9.6.4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本 单 位 办 公 用 房 档 案 管 理 , 及 时 归 集 权 属 、 建 设 、 维 修 等 原 始 档 案 , 并 移 交产 权 单 位 。 产 权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办 公 用 房 档 案 的 收 集 、 保 存 和 利 用 , 确 保 档 案 完 整 。10 处 置 利 用 10.1 基 本 要 求10.1.1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处 置 利 用 应 经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 按

    44、 程 序 批 准 后 组 织 实 施 。10.1.2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处 置 利 用 , 可 采 取 调 剂 使 用 、 转 换 用 途 、 置 换 、 出 租 、 拍 卖 、 拆 除 等 方 式进 行 。10.1.3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处 置 利 用 应 接 受 各 部 门 和 社 会 监 督 。10.1.4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处 置 利 用 相 关 信 息 应 及 时 更 新 。10.2 处 置 方 式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处 置 包 括 调 剂 使 用 、 转 换 用 途 、 置 换 、 出 租 、 拍 卖 、 拆 除 等 6

    45、种 方 式 。10.3 处 置 条 件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闲 置 的 , 可 以 处 置 利 用 : a) 同 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总 量 满 足 使 用 需 求 , 仍 有 余 量 的 ;b) 因 地 理 位 置 、 周 边 环 境 、 房 屋 结 构 等 原 因 , 不 适 合 继 续 作 为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的 ;c) 因 城 乡 规 划 调 整 等 需 要 拆 迁 的 ;d) 经 专 业 机 构 鉴 定 属 于 危 房 , 且 无 加 固 改 造 价 值 的 ;e) 推 进 集 中 办 公 区 建 设 需 处 置 的 ;f)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办

    46、公 用 房 闲 置 的 。10.4 处 置 要 求10.4.1 调 剂 使 用10.4.1.1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应 优 先 对 同 一 区 域 内 闲 置 办 公 用 房 跨 系 统 、 跨 层 级 调 剂 使 用 。 跨 层 级 调 剂使 用 时 应 征 求 办 公 用 房 占 有 使 用 单 位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意 见 。10.4.1.2 党 政 机 关 所 属 垂 直 管 理 机 构 、 派 出 机 构 之 间 调 剂 使 用 的 , 由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提 出 意 见 , 经 同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后 实 施 , 调 剂

    47、 使 用 情 况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10.4.1.3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所 属 垂 直 管 理 机 构 、 派 出 机 构 与 同 级 及 以 下 党 政 机 关 之 间 调 剂 使 用 的 , 由 行 政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审 核 提 出 意 见 , 经 同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后 实 施 。10.4.2 转 换 用 途 DB5305/T 49.42020 8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商 议 后 , 可 将 具 备 条 件 的 闲 置 办 公 用 房

    48、, 报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转为 便 民 服 务 、 社 区 活 动 等 公 益 场 所 。10.4.3 置 换采 取 置 换 方 式 处 置 办 公 用 房 的 , 应 组 织 资 产 评 估 , 置 换 所 得 超 出 面 积 标 准 的 办 公 用 房 由 机 关 事 务 管理 部 门 统 一 调 剂 , 置 换 所 得 收 益 按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办 法 上 缴 同 级 国 库 。10.4.4 出 租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经 审 批 后 , 可 通 过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将 闲 置 且 不 便 调 剂 使 用 的 办 公 用 房

    49、统 一 招租 , 租 金 收 益 按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办 法 上 缴 同 级 国 库 。10.4.5 拍 卖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需 要 拍 卖 的 ,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应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报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 组 织 资 产 评 估 , 评 估 结 果 经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后 , 通 过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依 法 公 开 拍 卖 , 拍 卖 所 得 扣 除 有 关 交 易 费后 按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办 法 上 缴 同 级 国 库 。10.4.6 拆 除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确 需 拆 除 的 , 占 有 使 用 单 位 应 报 主 管 部 门 和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审 批 。 批 准 后 , 由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 原 占 有 使 用 单 位 到 财 政 部 门 办 理 资 产 核 销 手 续 。11 维 修 管 理11.1 原 则11.1.1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维 修 应 按 照 轻 重 缓 急 、 安 全 节 能 、 标 准 严 格 、 量 力 而 行 、 经 济 适 用 的 原 则 ,做 到 简 朴 实 用 、 安 全 保 密 、 节 能 环 保 等


    注意事项

    本文(DB5305 T 49.4-2020 保山市机关事务管理与服务 第4部分ː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范.pdf)为本站会员(花仙子)主动上传,麦多课文档分享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麦多课文档分享(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