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5.160A 21 DB5305保 山 市 地 方 标 准DB5305/T 50.8 2021保 山 烤 烟第 8 部 分 : 烟 区 环 境 质 量 与 监 测 技 术 2021 - 01 - 31发 布 2021 - 02 - 01实 施保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5305/T 50.82021 I 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1.1-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 。 DB5305/T 50 保 山 烤 烟 共 34部 分 , 本 部 分 是 第 8部 分
2、 。本 文 件 由 云 南 省 烟 草 公 司 保 山 市 公 司 提 出 和 起 草 。本 文 件 由 云 南 烟 草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 YNTC12) 归 口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杨 轩 、 尹 兴 盛 、 杨 中 义 、 王 潞 、 孙 康 、 张 发 明 、 李 永 智 、 段 德 明 、 刘 芮 、郭 应 成 、 孙 加 利 、 杨 军 慧 、 陈 恒 旺 。 DB5305/T 50.82021 1 保 山 烤 烟 第 8 部 分 : 烟 区 环 境 质 量 与 监 测 技 术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烟 区 环 境 质 量 基 本 要 求
3、 , 烟 区 环 境 监 测 的 布 点 原 则 、 布 点 方 法 、 采 样 点 数 、 采 样 时 间 、采 样 频 率 、 采 样 方 法 、 检 测 方 法 、 烟 区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 植 烟 土 壤 保 护 、 生 产 用 水 保 护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保 山 烤 烟 烟 叶 生 产 种 植 地 块 选 择 、 保 山 烟 区 环 境 监 测 、 植 烟 环 境 的 管 理 和 保 护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4、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NY/T 395 农 田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技 术 规 范NY/T 396 农 用 水 源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技 术 规 范NY/T 397 农 区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监 测 技 术 规 范NY/T 852 烟 草 产 地 环 境 技 术 条 件DB5305/T 50.2 保 山 烤 烟 第 2 部 分 : 烟 草 术 语DB5305/T 50.
5、9 保 山 烤 烟 第 9 部 分 : 烟 田 土 壤 改 良 技 术DB5305/T 50.16 保 山 烤 烟 第 16 部 分 : 合 理 施 肥DB5305/T 50.22 保 山 烤 烟 第 22 部 分 : 农 药 合 理 使 用DB5305/T 50.25 保 山 烤 烟 第 25 部 分 : 烟 用 废 弃 物 回 收 及 处 理3 术 语 和 定 义 DB5305/T 50.2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4 烟 区 环 境 质 量 基 本 要 求4.1 产 地 选 择选 择 在 生 态 条 件 良 好 , 远 离 工 矿 区 和 公 路 主 干
6、线 , 避 开 工 业 和 城 市 污 染 源 的 影 响 , 具 有 可 持 续 生 产能 力 的 区 域 。4.2 环 境 空 气 质 量空 气 质 量 按 NY/T 852规 定 执 行 。4.3 灌 溉 水 质 量 灌 溉 水 按 NY/T 852规 定 执 行 。 DB5305/T 50.8 2021 2 4.4 土 壤 环 境 质 量土 壤 环 境 质 量 按 NY/T 852规 定 执 行 。5 烟 区 环 境 监 测 的 布 点 原 则5.1 大 气 质 量 监 测 布 点 原 则根 据 烟 区 环 境 调 查 和 烟 叶 生 产 特 点 , 确 定 大 气 质 量 监 测 的
7、 区 域 , 可 根 据 当 地 烤 烟 生 长 期 内 的 主 导 风向 , 重 点 监 测 可 对 烟 区 大 气 环 境 造 成 污 染 的 污 染 源 的 下 风 向 。 一 般 产 地 周 围 5 km, 主 导 风 向 20 km以 内 ,没 有 工 矿 企 业 污 染 源 的 区 域 可 免 测 环 境 空 气 。5.2 农 用 灌 溉 水 质 量 监 测 布 点 原 则水 质 监 测 点 位 的 布 设 要 以 样 品 的 代 表 性 、 合 理 性 和 科 学 性 为 原 则 ; 坚 持 从 水 污 染 对 产 地 环 境 质 量 的 影 响 和 危 害 出 发 , 突 出
8、重 点 、 照 顾 一 般 的 原 则 。 即 优 先 布 点 监 测 代 表 性 强 , 最 可 能 对 产 地 环 境 造 成 污 染的 方 位 、 水 源 ( 系 ) 或 产 品 生 产 过 程 中 对 其 质 量 有 直 接 影 响 的 水 源 。5.3 植 烟 土 壤 质 量 监 测 布 点 原 则植 烟 土 壤 监 测 首 先 应 了 解 烤 烟 生 产 区 域 土 壤 背 景 ; 点 位 的 布 设 要 以 样 品 的 代 表 性 、 合 理 性 和 科 学 性为 原 则 ; 坚 持 最 优 监 测 原 则 , 优 先 监 测 代 表 性 强 、 可 能 造 成 污 染 的 最
9、不 利 的 方 位 、 地 块 。6 烟 区 环 境 监 测 的 布 点 方 法6.1 大 气 质 量 监 测 布 点 方 法6.1.1 空 气 监 测 点 设 置 在 主 导 风 向 45 90 夹 角 内 , 各 监 测 点 间 距 一 般 不 超 过 5 km。6.1.2 监 测 点 应 选 择 在 远 离 林 木 、 城 镇 建 筑 物 及 公 路 、 铁 路 的 开 阔 地 带 。 6.1.3 各 监 测 点 之 间 的 设 置 条 件 相 对 一 致 , 保 证 各 监 测 点 所 获 的 数 据 具 有 可 比 性 。6.2 农 用 灌 溉 水 质 量 监 测 布 点 方 法6.
10、2.1 用 地 表 水 进 行 灌 溉 的 ,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采 用 不 同 的 布 点 方 法 。6.2.2 直 接 引 用 大 江 大 河 进 行 灌 溉 的 , 在 灌 溉 水 进 入 农 田 前 的 灌 溉 渠 首 附 近 的 河 流 断 面 设 置 采 样 点 。6.2.3 以 水 质 不 稳 定 或 多 支 流 的 小 型 河 流 为 灌 溉 水 源 的 , 根 据 用 水 情 况 设 置 监 测 断 面 。a) 灌 溉 水 系 监 测 断 面 设 置 方 法 :1) 对 于 常 年 宽 度 大 于 30 m, 水 深 大 于 5 m 的 河 流 , 应 在 所 监 测
11、断 面 上 分 左 、 中 、 右 三 处 设置 采 样 点 , 采 样 时 应 在 水 面 下 0.5 m处 和 河 底 以 上 0.5 m处 各 采 分 样 一 个 , 分 样 混 均 后 作为 一 个 水 样 测 定 ;2) 对 于 一 般 河 流 , 可 在 确 定 的 采 样 断 面 的 主 流 线 上 , 在 水 面 下 0.5m 处 采 一 个 水 样 即 可 ; 对于 水 深 小 于 1 m 的 河 流 , 应 在 水 深 的 1/2处 采 样 。b) 湖 、 库 、 塘 的 布 点 方 法 : 1) 10 hm2以 下 的 小 型 水 面 , 一 般 在 水 面 中 心 处
12、设 置 一 个 取 水 断 面 , 在 水 面 下 0.5 m处 采 样 即可 ;2) 10 hm2以 上 的 大 中 型 水 面 , 可 根 据 水 面 功 能 实 际 情 况 , 划 分 为 若 干 片 , 按 上 述 方 法 设 置 采样 点 。 DB5305/T 50.82021 3 6.2.4 引 用 地 下 水 进 行 灌 溉 的 , 在 地 下 水 取 水 井 处 设 置 采 样 点 。6.3 植 烟 土 壤 质 量 监 测 布 点 方 法6.3.1 在 地 势 平 坦 、 土 壤 分 布 较 均 匀 的 监 测 区 域 , 采 用 网 格 法 或 梅 花 法 布 点 。6.3.
13、2 在 地 势 平 坦 、 土 壤 分 布 复 杂 的 监 测 区 域 , 采 用 随 机 法 布 点 。6.3.3 在 地 势 不 平 坦 、 土 壤 分 布 复 杂 的 监 测 区 域 , 采 用 蛇 形 法 布 点 。6.3.4 在 可 受 污 染 源 影 响 的 地 区 采 用 放 射 型 布 点 。7 烟 区 环 境 监 测 的 采 样 点 数7.1 大 气 质 量 监 测 采 样 点 数7.1.1 烟 区 布 局 相 对 集 中 , 面 积 较 小 的 区 域 , 布 设 1 3 个 采 样 点 。 7.1.2 烟 区 布 局 较 为 分 散 , 面 积 较 大 的 区 域 , 布
14、 设 3 4 个 采 样 点 。7.1.3 样 点 的 设 置 数 量 还 应 根 据 空 气 质 量 稳 定 性 以 及 污 染 物 对 原 料 生 长 的 影 响 程 度 适 当 增 减 。7.2 农 用 灌 溉 水 质 量 监 测 采 样 点 数7.2.1 水 资 源 丰 富 、 水 质 相 对 稳 定 的 同 一 水 源 ( 系 ) , 样 点 布 设 1 3个 ; 不 同 水 源 ( 系 ) 则 依 次 叠 加 。7.2.2 水 资 源 相 对 贫 乏 、 水 质 稳 定 性 较 差 的 水 源 , 则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适 当 增 设 采 样 点 数 。7.2.3 烤 烟 生
15、 产 过 程 中 对 水 质 要 求 较 高 , 采 样 点 数 适 当 增 加 。7.2.4 对 于 灌 溉 水 属 于 天 然 降 雨 的 地 区 , 不 采 农 田 灌 溉 水 样 。7.3 植 烟 土 壤 质 量 监 测 采 样 点 数监 测 区 域 的 采 样 点 数 根 据 监 测 目 的 要 求 、 土 壤 污 染 分 布 、 面 积 大 小 及 数 理 统 计 、 土 壤 环 境 评 价 要 求而 定 。 对 于 集 中 连 片 的 大 田 种 植 区 , 产 地 面 积 在 300 hm 2以 内 , 布 设 3 5个 采 样 点 ; 面 积 在 300 hm2以 上 ,面
16、积 每 增 加 100 hm2, 增 加 1个 采 样 点 。 如 果 大 田 种 植 区 相 对 分 散 , 则 适 当 增 加 采 样 点 数 。8 烟 区 环 境 监 测 的 采 样 时 间 、 频 率 及 方 法8.1 大 气 质 量 监 测 采 样 时 间 、 频 率 及 方 法8.1.1 采 样 时 间 、 频 率在 采 样 时 间 安 排 上 , 选 择 在 空 气 污 染 对 原 料 生 产 质 量 影 响 较 大 时 期 进 行 , 安 排 在 作 物 生 长 期 进 行 。每 天 四 次 , 上 下 午 各 2次 , 连 采 2天 。 即 : 上 午 时 间 为 : 8:
17、00 9: 00( 晨 起 ) , 11: 00 12: 00( 午 前 ) ;下 午 时 间 为 : 14: 00 15: 00( 午 后 ) , 17: 00 18: 00( 黄 昏 ) 。8.1.2 采 样 方 法 按 照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 每 次 采 样 流 量 和 采 样 时 间 详 见 表 1。表 1 采 样 流 量 和 采 样 时 间监 测 项 目 采 样 流 量 采 样 时 间氮 氧 化 物 0.3 L/min 60 min二 氧 化 硫 0.5 L/min 60 min总 悬 浮 物 120 L/min 60 min DB5305/T 50.8 2021 4
18、 表 1( 续 )监 测 项 目 采 样 流 量 采 样 时 间氟 化 物 120 L/min 60 min总 铅 120 L/min 60 min8.2 农 用 灌 溉 水 质 量 监 测 采 样 时 间 、 频 率 及 方 法8.2.1 采 样 时 间 、 频 率在 烤 烟 生 长 过 程 中 灌 溉 用 水 的 主 要 灌 期 采 样 一 次 。8.2.2 采 样 方 法8.2.2.1 采 样 要 求 8.2.2.1.1 水 样 采 瞬 时 样 , 灌 渠 采 样 可 在 渠 边 向 渠 中 心 采 集 , 较 浅 的 渠 道 和 小 河 以 及 靠 近 岸 边 水 浅 的采 样 点 可
19、 涉 水 采 样 ; 河 流 、 湖 泊 、 水 库 可 借 助 船 只 采 样 。8.2.2.1.2 采 样 时 不 应 搅 动 底 部 沉 积 物 。8.2.2.1.3 采 样 时 应 保 证 采 样 点 位 置 准 确 。8.2.2.1.4 采 样 时 , 除 细 菌 总 数 、 大 肠 菌 群 、 油 类 、 溶 解 氧 、 生 化 需 氧 量 、 有 机 物 、 余 氯 等 有 特 殊 要求 的 项 目 外 , 要 先 用 采 样 水 荡 洗 采 样 器 与 水 样 容 器 2 3 次 , 然 后 再 将 水 样 采 入 容 器 中 , 再 按 有 关 规 定加 入 相 应 保 存
20、剂 , 贴 好 标 签 。8.2.2.1.5 采 样 结 束 前 , 应 仔 细 检 查 采 样 记 录 和 水 样 , 若 有 漏 采 或 不 符 合 规 定 者 , 立 即 补 采 或 重 采 。8.2.2.1.6 对 于 需 在 现 场 进 行 监 测 的 项 目 , 应 尽 快 现 场 监 测 分 析 。8.2.2.1.7 采 样 容 器 应 符 合 分 析 方 法 的 有 关 要 求 。8.2.2.2 采 样 量水 样 所 需 数 量 由 监 测 项 目 而 定 , 并 适 当 增 加 2 3倍 的 余 量 。 8.2.2.3 水 样 的 运 输水 样 运 输 前 应 将 容 器 的
21、 外 ( 内 ) 盖 盖 紧 , 装 箱 时 应 用 泡 沫 塑 料 等 分 隔 。 箱 子 上 应 有 “ 切 勿 倒 置 ” 等警 示 标 志 。 水 样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由 专 人 送 回 实 验 室 , 待 测 。8.3 植 烟 土 壤 质 量 监 测 采 样 时 间 、 频 率 及 方 法8.3.1 采 样 时 间 、 层 次8.3.1.1 采 集 时 间土 壤 样 品 宜 安 排 在 作 物 生 长 期 内 采 集 。8.3.1.2 采 集 层 次土 壤 采 样 深 度 为 0 cm 20 cm。 8.3.2 采 样 方 法8.3.2.1 采 样 要 求 DB530
22、5/T 50.82021 5 土 壤 样 品 是 指 在 采 样 点 周 围 采 集 的 若 干 的 均 匀 混 合 样 。 组 成 混 合 样 的 分 点 数 要 根 据 采 样 方 法 、 采 样面 积 、 地 形 条 件 和 土 壤 差 异 性 大 小 而 定 , 一 般 分 点 要 在 5 10个 。混 合 样 采 集 方 法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 梅 花 点 法 适 宜 面 积 较 小 、 地 势 平 坦 、 土 壤 分 布 比 较 均 匀 的 地 块 , 设 分 点 5 个 左 右 ; 棋 盘 式 法 适 宜 中 等 面 积 、 地 势 平 坦 、 土 壤 分 布 不 够
23、 均 匀 的 地 块 , 设 分 点 6 10 个 ; 蛇 形 法 适 宜 面 积 较 大 , 土 壤 分 布 不 够 均 匀 且 地 势 不 平 坦 的 地 块 , 设 分 点 11 15个 。8.3.2.2 采 样 量土 壤 样 品 一 般 采 集 1 kg左 右 的 混 合 样 。8.3.2.3 样 品 的 处 理 与 保 存样 品 的 风 干 、 研 磨 、 过 筛 、 装 瓶 等 处 理 和 保 存 。 标 签 填 写 应 完 整 、 准 确 , 便 于 保 存 和 取 用 。 8.4 采 样 现 场 记 录采 样 同 时 , 专 人 填 写 样 品 标 签 , 样 品 标 签 见
24、图 1、 图 2、 图 3。9 烟 区 环 境 监 测 检 测 方 法烟 区 大 气 质 量 指 标 、 农 用 灌 溉 水 质 量 指 标 、 植 烟 土 壤 质 量 指 标 检 测 方 法 按 照 NY/T 395、 NY/T 396、NY/T 397规 定 执 行 。10 烟 区 生 态 环 境 保 护10.1 推 广 使 用 生 物 质 燃 料 、 电 能 等 清 洁 能 源 烘 烤 烟 叶 。10.2 采 用 先 进 的 烟 叶 烘 烤 设 备 , 提 高 烘 烤 技 术 水 平 , 提 高 烘 烤 效 率 , 降 低 能 耗 。 10.3 在 烟 田 周 边 区 域 植 树 造 林
25、 , 鼓 励 烟 农 在 荒 山 荒 地 、 道 路 两 旁 及 房 前 屋 后 种 植 树 木 , 退 耕 还 林 , 优化 生 产 环 境 , 提 高 森 林 覆 盖 率 。 图 1 灌 溉 水 样 品 标 签 DB5305/T 50.8 2021 6 图 2 环 境 空 气 样 品 标 签 图 3 土 壤 样 品 标 签11 植 烟 土 壤 保 护11.1 合 理 轮 作按 DB5305/T 50.9规 定 执 行 。11.2 培 肥 地 力按 DB5305/T 50.16规 定 执 行 。11.3 烟 田 保 护推 行 等 高 线 开 墒 、 清 理 排 涝 沟 渠 等 栽 培 保 护
26、 措 施 , 设 立 保 护 设 施 , 防 止 和 控 制 土 壤 流 失 、 土 壤 侵 蚀 。 11.4 维 护 田 间 卫 生11.4.1 农 药 的 使 用 按 DB5305/T 50.22 规 定 执 行 。 DB5305/T 50.82021 7 11.4.2 化 肥 的 施 用 按 DB5305/T 50.16规 定 执 行 。11.4.3 废 弃 物 的 处 理 按 DB5305/T 50.25 规 定 执 行 。11.4.4 结 合 土 壤 的 物 理 、 化 学 和 生 物 特 性 科 学 合 理 管 理 , 使 管 理 措 施 和 保 护 技 术 符 合 保 护 土 壤
27、 质 地 和肥 力 的 基 本 要 求 。11.4.5 在 基 本 烟 田 内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农 药 、 肥 料 , 烤 烟 轮 作 作 物 及 前 茬 作 物 不 使 用 在 烤 烟 上禁 用 的 农 药 、 肥 料 。12 生 产 用 水 保 护12.1 禁 止 向 水 体 排 放 油 类 、 酸 液 、 碱 液 或 者 剧 毒 废 液 , 禁 止 在 水 体 清 洗 装 贮 过 油 类 或 者 有 毒 污 染 物 的车 辆 和 容 器 。12.2 禁 止 向 水 体 排 放 、 倾 倒 工 业 废 渣 、 生 活 垃 圾 和 其 他 废 弃 物 。12.3 禁 止 在 河 流 、 渠 道 、 水 库 最 高 水 位 线 以 下 的 滩 地 和 岸 坡 堆 放 、 存 贮 固 体 废 弃 物 和 其 他 污 染 物 。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