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7.120.10 X 22 备案号:17657-2006 DB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 4282005 苏尼特羊肉 Sunite mutton 2005-12-25发布 2006-03-01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5/ 4282005 I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与GB179241999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而制定。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内蒙古标准化协会、苏尼特左旗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莉、刘文军。 DB15/ 4282005 1 苏
2、尼特羊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苏尼特羊肉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苏尼 特羊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4456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GB/T5
3、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9687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9695.19 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 GB/T17237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GB18394 畜禽肉水分限量 NY/T467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DB15/211 苏尼特羊 3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苏尼特羊肉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 定批准的范围,即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见附录A。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
4、要求 4.1.1 品种:符合DB15/ 211要求的苏尼特羊。 4.1.2 饲养条件和方式:生长在苏尼特草原,保持纯天然牧养方式,自然放牧。 4.1.3 宰杀羊:经检疫合格。 DB15/ 4282005 2 4.2 屠宰加工要求 4.2.1 按伊斯兰教风俗屠宰。屠宰厂应满足GB/T17237规定,屠宰检疫按NY/T467规定执行。 4.2.2 放血完全,无淤血。 4.2.3 剥皮、去头、蹄及内脏(包括肾脏),去羊油、大血管、乳房、生殖器。 4.2.4 去三腺(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 4.2.5 修割整齐,冲洗干净,无病变组织、无伤斑、无残留小片皮、无浮毛、无粪污、无胆污和泥污、 无凝血
5、块。 4.3 分割要求 4.3.1 按需求对部位肉进行分割包装。 4.3.2 卷羊肉中不应有碎骨、软骨、筋腱。各部位肉搭配肥瘦均匀,颈、腹、肌皮分散配入。 4.4 冻加工 4.4.1 冷却羊肉,在24h内使肉深层中心温度达到0 4 。 4.4.2 冷冻羊肉,其深层中心温度不高于15 。 4.5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鲜羊肉 冻羊肉 色泽 肌肉色泽鲜红或深红,有光泽;脂肪呈乳白色 肌肉有光泽,色鲜艳;脂肪呈乳白色 弹性(组织状态) 肌纤维致密,坚实,有弹性,指压后的凹陷立即恢复 肉质紧密,有有坚实感,肌纤维韧性强 粘度 外表微干或有风干膜,不粘手 外表微干或
6、有风干膜,或湿润,不粘手 气味 具有新鲜羊肉正常气味。煮沸后肉汤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液面,具有香味 具有羊肉正常气味。煮沸后肉汤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液面,具有香味 4.6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鲜、冻羊肉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15 汞(Hg)/(mg/kg) 0.05 水分/ 78 5 检验方法 DB15/ 4282005 3 5.1 感官指标检验 5.1.1 色泽:目测。 5.1.2 粘度、弹性(组织状态):手触、目测。 5.1.3 气味:嗅觉检验。 5.1.4 煮沸后的肉汤;按GB/T5009.44中1.2条的规定检验。 5.2 理化指标
7、检验 5.2.1 挥发性盐基氮:按GB/T5009.44中2.1条的规定测定。 5.2.2 汞:按GB/T5009.17的规定测定。 5.2.3 水分:按GB18394中第4章的规定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按GB/T9695.19的规定执行。 6.3 产品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每批出厂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出具检验证书方能出厂。 6.3.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标签和包装。 6.3.1.3 判定规则:感官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如仍有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3.2 型式检验 6.3.2.1
8、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 b)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6.3.2.3 判定原则: 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感官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加 倍抽样,如仍有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识、包装、贮存和运输 7.1 标识 7.1.1 销售包装产品标签按GB 7718的规定执行,并可在销售包装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产品 专用标志。 7.1.2 运输包装上的图形标志应
9、符合GB/T 191和GB/T 6388的规定。 DB15/ 4282005 4 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符合食品卫生标准规定。 7.2.2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7和GB/T 4456规定。 7.3 贮存 冷冻羊肉应贮存在相对湿度95 %100 %,温度18 的冷藏间,冷藏间温度一昼夜升降幅度不 得超过1 。 7.4 运输 7.4.1 应使用清洁、干燥、无异味,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冷藏车(箱)或保温车(箱)。 7.4.2 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物混装、混运。 DB15/ 4282005 5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苏尼特羊肉地理标志产品地域范围图 图A.1 苏尼特羊肉地理标志产品地域范围图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