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5323/T852016代 替 DG 5323/T 85 2016救 助 管 理 站 受 助 人 员 站 内 服 务 规 范 2016 -06- 21发 布 2016-06-30实 施楚 雄 彝 族 自 治 州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ICS 03.080.99A16 DB5323楚 雄 州 地 方 标 准 DB 5323/T 852016 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 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云 南 省 楚 雄 彝 族 自 治 州 救 助 管 理 站
2、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云 南 省 楚 雄 彝 族 自 治 州 救 助 管 理 站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李 育 光 、 杨 平 、 张 晓 梅 、 丁 善 武 、 叶 荣 梅 、 罗 会 秀 、 李 艳 、 杨 小 莉 、 何 少 文 。 DB 5323/T 852016 1 救 助 管 理 站 受 助 人 员 站 内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救 助 管 理 站 成 年 受 助 人 员 工 作 人 员 要 求 、 站 内 安 全 教 育 、 站 内 生 活 服 务 、 特 殊 服 务 等内 容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3、救 助 管 理 站 对 受 助 人 员 提 供 的 站 内 服 务 。2 工 作 人 员 要 求2.1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 政 策 和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依 法 办 事 , 严 格 执 行 站 内 各 项 规章 制 度 。 2.2 工 作 人 员 应 服 务 热 情 周 到 、 办 事 认 真 负 责 、 说 话 文 明 用 语 、 行 为 端 庄 大 方 。2.3 工 作 人 员 不 准 拘 禁 或 者 变 相 拘 禁 受 助 人 员 ; 不 准 打 骂 、 体 罚 、 虐 待 受 助 人 员 或 者 唆 使 他 人 打 骂 、体
4、 罚 、 虐 待 受 助 人 员 ; 不 准 敲 诈 、 勒 索 、 侵 吞 受 助 人 员 的 财 物 ; 不 准 克 扣 受 助 人 员 的 生 活 供 应 品 ; 不 准扣 压 受 助 人 员 的 证 件 、 申 诉 控 告 材 料 ; 不 准 任 用 受 助 人 员 担 任 管 理 工 作 ; 不 准 使 用 受 助 人 员 为 工 作 人 员干 私 活 ; 不 准 调 戏 妇 女 。3 站 内 安 全 教 育3.1 需 求 评 估应 适 时 对 受 助 人 员 开 展 学 习 学 习 教 育 需 求 评 估 , 了 解 受 助 人 员 学 习 教 育 需 求 , 包 括 :a) 了
5、解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 包 括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籍 贯 、 健 康 状 况 、 流 浪 原 因 等 ;b) 了 解 受 教 育 情 况 ; c) 了 解 希 望 继 续 接 受 教 育 的 意 愿 ;d) 了 解 其 在 道 德 、 法 律 、 卫 生 、 生 活 技 能 以 及 其 它 常 识 方 面 的 认 知 情 况 。3.2 开 展 学 习 教 育3.2.1 教 育 用 品 准 备3.2.1.1 按 照 教 学 计 划 要 求 , 提 前 做 好 相 关 教 育 用 品 的 准 备 工 作 。 教 育 用 品 的 准 备 应 注 意 教 育 活 动 形式 、
6、 教 育 活 动 记 录 、 教 学 资 料 收 集 等 方 面 的 需 求 。3.2.1.2 教 学 用 品 需 符 合 安 全 标 准 , 不 得 有 危 险 物 品 。 使 用 前 提 供 正 确 的 适 用 方 法 。 教 学 物 品 在 教 育活 动 结 束 时 及 时 回 收 。3.2.2 学 习 教 育 内 容学 习 教 育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a)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文 件 : 国 务 院 城 市 生 活 无 着 流 浪 乞 讨 人 员 救 助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381号 ) ; DB
7、5323/T 852016 2 民 政 部 城 市 生 活 无 着 流 浪 乞 讨 人 员 救 助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 民 政 部 24号 令 ) ; 云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云 南 省 城 市 生 活 无 着 流 浪 乞 讨 人 员 救 助 管 理 规 定 ;b) 站 内 生 活 起 居 、 注 意 事 项 及 站 内 管 理 要 求 等 救 助 站 规 章 制 度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受 助 人 员 须 知 ; 受 助 人 员 守 则 ; 受 助 人 员 作 息 制 度 ; 受 助 人 员 卫 生 制 度 ; 受 助 人 员 就 餐 规 定
8、。c) 行 为 规 范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公 民 道 德 实 施 纲 要 。 法 律 常 识 和 自 我 保 护 知 识 ;d)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e) 卫 生 健 康 常 识 教 育 ; f) 安 全 教 育 ;g) 生 活 常 识 教 育 ;h) 其 他 , 包 括 时 事 新 闻 , 阅 读 有 关 报 刊 杂 志 等 。3.2.3 教 育 方 式3.2.3.1 按 照 学 习 教 育 计 划 的 要 求 合 理 开 展 集 中 学 习 教 育 。3.2.3.2 采 取 集 中 组 织 和 个 人 自 学 相 结 合 、 学 习 与 讨 论 相 结
9、合 的 方 式 进 行 学 习 , 配 合 影 音 资 料 和 图 片进 行 宣 传 教 育 , 形 式 多 样 、 方 法 灵 活 、 注 重 实 效 。3.2.3.3 提 倡 采 用 参 与 式 的 学 习 教 育 形 式 , 让 更 多 的 受 助 人 员 参 与 到 学 习 教 育 中 。3.3 教 育 要 求3.3.1 工 作 人 员 对 留 站 的 受 助 人 员 进 行 日 常 的 教 育 , 并 做 好 学 习 教 育 记 录 和 各 类 资 料 的 收 集 。3.3.2 工 作 人 员 可 根 据 受 助 人 员 的 具 体 情 况 , 有 计 划 、 有 针 对 性 地 作
10、 出 安 排 , 使 受 助 人 员 通 过 学 习 教 育 , 学 到 知 识 , 提 高 认 识 , 增 强 法 制 观 念 和 公 民 道 德 意 识 。4 站 内 生 活 服 务4.1 基 本 要 求4.1.1 救 助 管 理 站 应 当 按 照 受 助 人 员 性 别 、 年 龄 、 身 心 状 况 安 排 分 区 居 住 、 单 人 单 床 , 并 为 受 助 人 员发 放 必 要 的 生 活 用 品 。 女 性 受 助 人 员 应 当 安 排 女 性 工 作 人 员 管 理 。4.1.2 成 年 女 性 携 带 6 周 岁 以 下 未 成 年 人 的 , 救 助 管 理 机 构
11、应 当 为 其 共 同 在 成 人 区 生 活 提 供 便 利 。4.1.3 提 供 符 合 卫 生 要 求 的 饮 食 , 实 行 分 餐 制 , 餐 具 、 炊 具 及 时 清 洗 、 消 毒 。 基 本 生 活 供 应 标 准 不 低于 当 地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 照 顾 未 成 年 人 、 老 年 人 、 少 数 民 族 受 助 人 员 和 患 病 人 员 的 特 殊 饮 食需 要 。4.1.4 救 助 管 理 站 应 当 为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的 受 助 人 员 用 餐 、 住 宿 、 穿 衣 、 入 厕 、 洗 浴 等 提 供 相 应 的 生
12、活 照 顾 和 便 利 条 件 。4.1.5 救 助 管 理 站 应 当 对 受 助 人 员 居 室 及 活 动 区 域 经 常 清 理 、 消 毒 , 对 受 助 人 员 床 上 用 品 每 周 至 少 清洗 、 消 毒 一 次 。 受 助 人 员 离 站 后 , 应 当 对 其 床 上 用 品 及 时 更 换 、 清 洗 、 消 毒 。4.1.6 为 受 助 人 员 提 供 洗 澡 、 理 发 服 务 。 DB 5323/T 852016 3 4.1.7 为 受 助 人 员 联 系 亲 属 或 者 有 关 单 位 提 供 通 讯 服 务 。4.1.8 妥 善 保 管 受 助 人 员 存 放
13、 的 物 品 。4.2 流 浪 未 成 年 人 生 活 服 务4.2.1 救 助 管 理 站 应 当 为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提 供 关 爱 型 服 务 和 保 护 性 措 施 , 及 时 与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沟 通 , 了解 其 思 想 状 况 和 遇 困 原 因 , 经 常 组 织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参 加 有 益 于 身 心 健 康 的 文 体 活 动 、 公 益 活 动 和 社 会 实践 活 动 , 帮 助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树 立 正 确 的 价 值 观 、 人 生 观 。4.2.2 救 助 管 理 站 应 当 对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开 展 心 理 咨
14、询 和 需 求 评 估 。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存 在 心 理 和 行 为 偏 差的 , 救 助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的 心 理 辅 导 和 行 为 矫 治 。 对 于 重 复 流 浪 或 经 评 估 发 现 不 宜 返 回 家 庭的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 救 助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延 长 救 助 期 限 。4.2.3 流 出 地 救 助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对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的 家 庭 监 护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评 估 : 对 确 无 监 护 能 力 的 ,由 救 助 管 理 机 构 协 助 监 护 人 及 时 委 托 其 他
15、人 员 代 为 监 护 ; 对 拒 不 履 行 监 护 责 任 、 经 反 复 教 育 不 改 的 , 由救 助 管 理 机 构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申 请 撤 销 其 监 护 人 资 格 , 依 法 另 行 指 定 监 护 人 。 4.2.4 要 对 流 浪 未 成 年 人 开 展 沟 通 服 务 :4.2.5 沟 通 目 的 : 借 助 语 言 和 非 语 言 与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交 换 观 念 、 感 受 、 态 度 、 资 料 、 情 感 等 内 容 , 为受 助 人 员 提 供 全 面 的 、 多 元 化 的 救 助 服 务 。 了 解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相 关
16、 信 息 。4.2.6 沟 通 对 象 :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及 其 亲 属 ;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流 出 地 的 学 校 、 政 府 等 相 关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4.2.7 沟 通 内 容 : 受 助 人 员 的 情 绪 状 况 、 心 理 状 态 、 家 庭 背 景 、 周 围 相 关 人 员 的 信 息 。4.2.8 救 助 管 理 站 应 当 区 分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年 龄 、 文 化 程 度 、 身 体 、 精 神 状 况 和 智 力 发 展 水 平 、 滞 留 时间 等 不 同 情 况 , 协 助 提 供 义 务 教 育 、 替 代 教 育 等 服 务
17、 。4.2.9 救 助 管 理 站 应 当 主 动 联 系 当 地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等 部 门 , 协 助 年 满 14周 岁 、 不 宜 接 受 义 务 教育 且 有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意 愿 的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接 受 免 费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4.2.10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在 机 构 内 接 受 教 育 培 训 的 , 救 助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制 定 适 宜 的 教 学 计 划 , 并 对 日 常 教学 培 训 做 好 监 督 、 检 查 工 作 。4.2.11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有 严 重 不 良 行 为 的 , 救 助
18、管 理 站 可 以 依 法 送 其 到 专 门 学 校 进 行 矫 治 和 接 受 教 育 。4.2.12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暂 时 无 法 查 明 家 庭 情 况 或 暂 时 无 法 离 站 的 , 救 助 管 理 站 可 以 为 其 办 理 家 庭 寄 养 、 类 家 庭 养 育 、 机 构 托 养 等 服 务 。 安 排 具 有 意 思 表 达 能 力 的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寄 养 托 养 的 , 应 当 征 得 其 本 人 同意 。 办 理 寄 养 托 养 手 续 , 应 当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要 求 。4.3 残 疾 人 康 复 服 务4.3.1 受 助 残 疾 人
19、 进 站 后 , 应 准 备 相 应 辅 助 器 材 , 护 送 其 进 入 站 内 救 助 管 理 场 所 。4.3.2 有 条 件 的 救 助 管 理 站 宜 定 期 对 受 助 残 疾 人 开 展 康 复 训 练 活 动 , 有 针 对 性 的 派 康 复 师 来 站 对 残 疾人 进 行 评 估 和 指 导 。4.4 寻 亲 服 务4.4.1 服 务 对 象服 务 对 象 包 括 :a) 受 助 的 老 年 痴 呆 人 员 、 精 神 病 人 员 、 流 浪 儿 童 中 的 特 殊 人 员 ; b) 来 站 找 寻 走 失 人 员 的 群 众 ( 包 括 帮 助 寻 找 可 能 来 站
20、 受 助 的 老 年 痴 呆 人 员 、 可 能 来 站 受 助 的 精 神病 人 员 和 可 能 来 站 受 助 的 流 浪 儿 童 ) 。4.4.2 服 务 要 求 DB 5323/T 852016 4 4.4.2.1 对 来 寻 人 的 家 属 , 工 作 人 员 应 及 时 登 记 , 如 家 属 带 来 寻 人 启 事 , 应 张 贴 在 接 待 大 厅 公 告板 上 并 通 报 相 关 救 助 管 理 站 。4.4.2.2 对 无 法 提 供 个 人 信 息 的 受 助 人 员 , 救 助 管 理 站 应 当 通 过 受 助 人 员 指 纹 、 体 貌 特 征 等 线 索 , 及时
21、 查 询 比 对 全 国 救 助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中 的 救 助 信 息 和 寻 亲 信 息 。4.4.2.3 受 助 人 员 在 站 期 间 被 发 现 有 疑 似 走 失 、 被 遗 弃 、 被 拐 卖 情 形 的 , 救 助 管 理 站 应 当 及 时 向 公 安机 关 报 案 , 将 受 助 人 员 体 貌 特 征 、 发 现 经 过 等 情 况 告 知 公 安 机 关 。4.4.2.4 对 经 快 速 查 询 未 能 确 认 身 份 的 受 助 人 员 , 救 助 管 理 站 应 当 在 其 入 站 后 24 h内 通 过 广 播 、 电 视 、报 纸 、 全 国 救 助 管
22、 理 信 息 系 统 、 全 国 救 助 寻 亲 网 站 等 适 当 形 式 发 布 寻 亲 公 告 , 公 布 受 助 人 员 照 片 等 基 本信 息 , 并 在 其 入 站 后 7个 工 作 日 报 请 公 安 机 关 采 集 DNA数 据 。4.4.2.5 对 经 快 速 查 询 和 寻 亲 服 务 后 仍 无 法 查 明 身 份 信 息 的 滞 留 人 员 , 救 助 管 理 站 构 应 当 经 常 与 其 解除 , 交 流 , 采 集 其 叙 述 内 容 , 分 析 地 名 、 人 名 、 口 音 等 关 键 信 息 并 及 时 甄 别 核 实 。4.4.2.6 救 助 管 理 站
23、 应 及 时 进 行 对 寻 亲 信 息 登 记 工 作 。 5 特 殊 服 务5.1 对 于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的 受 助 人 员 提 供 相 应 的 饮 食 、 住 宿 、 洗 浴 、 穿 衣 、 入 厕 等 生 活 照 顾 和 行 动 便 利条 件 。5.2 对 于 机 构 内 突 发 急 重 病 症 、 出 现 精 神 和 行 为 异 常 的 受 助 人 员 , 及 时 联 系 医 疗 机 构 处 置 , 根 据 医 疗机 构 建 议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 送 入 医 疗 机 构 救 治 的 , 应 当 认 真 记 录 有 关 情 况 ,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5.3
24、对 于 传 染 病 人 、 疑 似 传 染 病 人 , 应 当 立 即 联 系 卫 生 防 疫 部 门 处 置 , 根 据 卫 生 防 疫 部 门 建 议 采 取 隔离 或 者 其 他 相 应 措 施 , 详 细 记 录 有 关 情 况 。 采 取 必 要 的 消 毒 隔 离 措 施 。5.4 对 于 带 有 不 满 6 周 岁 幼 儿 一 同 接 受 救 助 的 人 员 , 为 其 照 顾 幼 儿 提 供 便 利 。5.5 对 于 被 隔 离 的 受 助 人 员 , 应 当 保 障 其 基 本 生 活 正 常 ,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防 止 其 自 我 伤 害 。5.6 根 据 受 助 人 员 情 况 , 提 供 康 复 、 心 理 辅 导 、 卫 生 保 健 知 识 、 就 业 信 息 等 方 面 服 务 。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