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5301昆 明 市 地 方 标 准DB5301/T 15 2019代 替 DG5301/T 15-2017市 场 ( 商 场 ) 公 平 秤 设 置 与 管 理 2019 -12- 01 发 布 2019-12- 01 实 施昆 明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ICS 03.100A 10 DB5301/T 152019 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昆 明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2、草 单 位 : 云 南 中 检 测 试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昆 明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昆 明 市 商 务 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杨 欣 、 董 莅 、 张 华 仙 、 冯 宁 乾 。本 标 准 代 替 了 DG5301/T 15-2017。 DB5301/T 152019 1 市 场 ( 商 场 ) 公 平 秤 设 置 与 管 理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市 场 ( 商 场 ) 公 平 秤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选 型 要 求 配 置 、 检 定 与 维 护 和 管 理 与 监 督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市 场 ( 商 场 ) 公
3、 平 秤 的 选 型 配 备 和 管 理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T 7722 电 子 台 案 秤 JJG 539-97 数 字 指 示 秤 检 定 规 程集 贸 市 场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令 第 17号零 售
4、商 品 称 重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6号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公 平 秤设 置 于 市 场 ( 商 场 ) 内 , 用 于 对 商 品 质 量 ( 重 量 ) 的 称 量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的 衡 器 。3.2 经 营 秤由 经 营 者 使 用 , 用 于 贸 易 (交 易 )结 算 的 衡 器 。 4 选 型 要 求4.1 应 选 用 取 得 计 量 器 具 制 造 许 可 证 , 并 经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5、 部 门 检 定 合 格 的 , 符 合 GB/T 7722中 准 确 度等 级 ( ) 电 子 台 秤 或 案 秤 。4.2 公 平 秤 选 用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a) 具 备 防 作 弊 功 能 ;b) 结 构 精 细 、 坚 固 耐 用 ;c) 具 有 防 酸 、 碱 气 体 或 液 体 的 性 能 ;d) 具 有 交 直 流 两 用 , 带 可 充 电 功 能 ;e) 称 量 范 围 应 满 足 市 场 ( 商 场 ) 经 营 商 品 称 量 的 需 要 ; 最 大 允 许 误 差 应 不 大 于 零 售 商 品 称 重 计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表 中 所 规 定 的
6、 零 售 商 品 的 负 偏 差 , 公 平 秤 允 差 见 表 1。 DB5301/T 152017 2 f) 最 大 量 程 为 100 g,最 小 秤 量 ( Min) =0.2 g 检 定 分 度 值 =0.01 g 的 公 平 秤 ,应 排 除 振 动 和 风 力的 对 秤 量 准 确 度 的 影 响 。 表 1 公 平 秤 允 差公 平 秤 选 型 中 准 确 度 等 级 零 售 商 品 称 重 计 量 规 定 最 大 允 许 误 差食 品 品 种 、 价 格 档 次 称 重 范 围 ( m) 负 偏 差最 大 秤 量 ( Max) =30 kg最 小 秤 量 ( Min) =20
7、0 g检 定 分 度 值 (e)= 10 g 粮 食 、 蔬 菜 、 水 果 或 不 高 于 6 元 /kg的 食品 m 1 kg 20 g1 kgm 2 kg 40 g2 kgm 4 kg 80 g4 kgm 25 kg 100g 最 大 秤 量 ( Max) =15 kg最 小 秤 量 ( Min) =100 g检 定 分 度 值 (e)= 5 g 肉 、 蛋 、 禽 、 海 ( 水 ) 产 品 、 糕 点 、 糖 果 、 调味 品 或 高 于 6 元 /kg, 但 不 高 于 30 元 /kg的 食 品 m 2.5kg 5 g2.5 kgm 10kg 10 g10 kgm 15 kg 1
8、5 g最 大 秤 量 ( Max) =6 kg最 小 秤 量 ( Min) =40 g检 定 分 度 值 (e)= 2 g 干 菜 、 山 ( 海 ) 珍 品 或 高 于 30 元 /kg ,但 不 高 于 100 元 /kg 的 食 品 m 1 kg 2 g1 kgm 4 kg 4 g4 kgm 6 kg 6 g最 大 秤 量 ( Max) =5 kg最 小 秤 量 ( Min) =20 g检 定 分 度 值 (e)= 1 g 高 于 100 元 /kg 的 食 品 m 500 g 1 g500 gm 2 kg 2 g2 kgm 5 kg 3 g最 大 秤 量 ( Max) =100 g 最
9、 小 秤 量 ( Min) =0.2 g检 定 分 度 值 (e)= 0.01 g 金 饰 品 m( 每 件 ) 100 g 0.01 g银 饰 品 m( 每 件 ) 10 0g 0.1 g5 公 平 秤 配 置5.1 一 般 要 求公 平 秤 宜 在 明 显 、 平 稳 、 方 便 使 用 的 区 域 放 置 :a) 在 不 影 响 消 防 、 疏 散 等 安 全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 首 选 主 要 出 口 附 近 的 位 置 ;b) 在 水 产 、 肉 类 、 活 禽 、 水 果 等 交 易 后 发 生 量 值 改 变 ,以 及 投 诉 较 多 的 区 域 应 增 设 公 平 秤
10、;c) 每 个 单 独 封 闭 和 相 互 隔 离 的 销 售 区 域 应 设 公 平 秤 。5.2 配 备 数 量 5.2.1 统 一 配 置 经 营 秤 的 市 场 ( 商 场 ) , 公 平 秤 的 设 置 数 量 不 少 于 1 台 , 宜 根 据 市 场 ( 商 场 ) 规 模 、经 营 品 类 、 客 流 量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适 当 增 加 设 置 数 量 。5.2.2 非 统 一 配 置 经 营 秤 的 市 场 ( 商 场 ) , 公 平 秤 数 量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a) 每 100台 经 营 秤 , 应 配 备 不 少 于 1 台 ;b) 每 个 单 独
11、封 闭 和 相 互 隔 离 的 销 售 区 域 应 不 少 于 1 台 ;c) 市 场 ( 商 场 ) 经 营 水 产 、 肉 类 、 活 禽 、 水 果 等 集 中 的 区 域 , 宜 另 设 1台 ;d) 经 营 秤 数 量 在 500台 以 上 的 大 型 市 场 ( 商 场 ) , 宜 在 市 场 ( 商 场 ) 管 理 办 公 室 配 置 一 台 ; DB5301/T 152019 3 e) 应 根 据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配 备 一 定 数 量 的 公 平 秤 , 供 替 换 使 用 。5.2.3 设 置 公 平 秤 的 市 场 ( 商 场 ) 管 理 方 , 应 配 备 相
12、应 准 确 度 等 级 的 标 准 砝 码 , 用 于 日 常 对 公 平 秤 的校 准 。 标 准 砝 码 的 选 择 应 符 合 JJG 539-97中 3.7.1 的 要 求 , 标 准 砝 码 选 择 见 表 2。表 2 标 准 砝 码 选 择 表公 平 秤 的 称 量 范 围 选 择 标 准 砝 码 等 级 选 择 标 准 砝 码 测 量 范 围最 大 秤 量 ( Max) =( 5 30) kg检 定 分 度 值 (e)= ( 1 10) g M 1等 级 100 mg 30 kg最 大 秤 量 ( Max) =( 100 2000) g检 定 分 度 值 (e)= ( 0.1 1
13、) g F2等 级 10 mg 2 kg5.3 标 识5.3.1 宜 在 市 场 ( 商 场 ) 主 要 区 域 、 通 道 设 置 公 平 秤 位 置 提 示 标 识 牌 , 标 识 牌 安 装 应 牢 固 , 字 迹 清 晰 ,指 向 明 确 。5.3.2 公 平 秤 配 置 处 还 应 在 相 关 位 置 设 置 醒 目 的 提 示 牌 , 内 容 应 包 含 :a) 市 场 ( 商 场 ) 管 理 方 的 联 系 方 式 ;b) 在 公 平 秤 明 显 位 置 张 贴 检 定 合 格 的 标 志 ;c) 最 大 量 程 和 最 小 分 度 值 ;d) 简 易 操 作 方 法 和 注 意
14、 事 项 。 6 检 定 与 维 护6.1 检 定6.1.1 公 平 秤 使 用 前 应 经 过 强 制 检 定 。6.1.2 公 平 秤 应 按 检 定 规 程 规 定 的 周 期 进 行 强 制 检 定 。 使 用 频 次 高 的 公 平 秤 , 应 由 市 场 管 理 方 向 法 定计 量 检 定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调 整 强 制 检 定 时 间 间 隔 。6.1.3 市 场 ( 商 场 ) 管 理 方 应 将 用 于 公 平 秤 校 准 的 标 准 砝 码 定 期 向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申 请 强 制 检 定 。6.2 维 护市
15、场 ( 商 场 ) 管 理 方 应 按 下 列 要 求 每 日 开 展 维 护 工 作 :a) 使 用 经 有 效 溯 源 的 标 准 砝 码 , 对 公 平 秤 进 行 核 准 , 并 做 好 记 录 ( 核 准 记 录 内 容 参 见 附 录 A) ;b) 外 观 清 洁 , 并 保 证 电 量 充 足 、 显 示 正 常 ; c) 发 现 公 平 秤 异 常 时 , 应 联 系 具 有 法 定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维 修 ; 维 修 后 再 次 送 交 法 定 检 验 部 门 检 定 ,检 定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7 管 理 与 监 督7.1 管 理7.1.1 制 度建
16、 立 健 全 公 平 秤 管 理 制 度 ,内 容 应 包 含 : 公 平 秤 维 护 、 检 定 、 核 准 、 计 量 纠 纷 的 处 理 等 。 DB5301/T 152017 4 7.1.2 人 员应 配 备 的 经 过 有 关 计 量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培 训 的 专 ( 兼 ) 职 人 员 , 负 责 日 常 维 护 和 核 准 , 协 助 处 置 复 秤 、称 重 纠 纷 , 并 记 录 处 置 结 果 , 记 录 表 参 见 附 录 B。7.2 监 督7.2.1 市 场 ( 商 场 ) 管 理 方市 场 ( 商 场 ) 管 理 方 应 严 格 落 实 市 场 ( 商 场
17、) 公 平 秤 设 置 与 管 理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并 将 历 次 检 定 证 书归 档 管 理 。7.2.2 行 政 管 理 部 门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依 据 集 贸 市 场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和 本 标 准 的 要 求 , 不 定 期 对 市 场 ( 商 场 ) 公 平秤 设 置 与 管 理 及 强 制 检 定 要 求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随 机 监 督 。 DB5301/T 152019 5 AA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公 平 秤 核 准 记 录 表A.1 核 准 方 式 及 记 录A.1.1 核 准 方 式将 清 洁 的 公 平 秤
18、 放 置 于 平 稳 处 , 保 持 水 平 状 态 , 开 机 , 通 过 自 检 后 , 检 查 外 观 是 否 正 常 , 数 字 显 示是 否 存 在 缺 码 、 断 码 现 象 。 外 观 检 查 后 , 置 零 。 根 据 称 量 范 围 选 定 一 个 质 量 在 ( 0.5 10) kg, 经 有 效 溯 源 的 M1等 级 砝 码 , 置于 托 盘 的 四 角 及 中 心 五 个 点 进 行 核 准 , 按 式 ( A.1) 计 算 误 差 ,误 差 =显 示 值 砝 码 质 量 值 . (A.1)A.1.2 记 录选 取 最 大 误 差 值 记 录 与 表 A.1中 。 表
19、 A.1 公 平 秤 核 准 记 录 表日 期 外 观 检 查 ( ) kg测 量 点 最 大 误 差 g 结 论 处 理 情 况 A.2 判 定当 最 大 误 差 小 于 表 A.2最 大 允 许 误 差 的 规 定 时 , 为 正 常 , 否 则 为 异 常 。表 A.2 公 平 秤 核 准 最 大 允 许 误 差标 准 砝 码 质 量 ( m ) 最 大 允 许 误 差 ( 级 )20e m 500e 0.5e500e m 2000e 1.0e2000e m 10000e 1.5e注 : e为 检 定 分 度 值 , 见 4.5表 。 DB5301/T 152017 6 BB附 录 B( 资 料 性 附 录 )商 品 称 重 纠 纷 处 理 记 录 表商 品 称 重 纠 纷 处 理 记 录 表 见 表 B.1。表 B.1 商 品 称 重 纠 纷 处 理 记 录 表日 期 商 品 名 称 结 算 量 复 核 量 情 况 描 述 处 理 情 况 办 理 人 当 事 人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