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5104四 川 省 ( 攀 枝 花 市 ) 地 方 标 准DB 5104/T 43 2020退 役 军 人 咨 询 服 务 大 厅 突 发 事 件 应 急管 理 规 范 2020 -12- 04发 布 2021- 01-01实 施攀 枝 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5104/T 432020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工 作 原 则 .13 工 作 职 责 .14 消 防 应 急 管 理 规 范 .25 斗 殴 、 盗 窃 、 抢 劫 等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规 范 . 26 发 现 可 疑 爆 炸 物 及 其 他 危 险 物 品 的 应 急 管
2、理 规 范 .37 地 震 应 急 管 理 规 范 .3 8 停 电 应 急 管 理 规 范 .39 停 水 应 急 管 理 规 范 .310 突 发 暴 力 性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规 范 .4 DB5104/T 432020 II 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1.1 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 。 本 文 件 由 攀 枝 花 市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提 出 。本 文 件 由 攀 枝 花 市 退 役 军 人 服 务 中 心 归 口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攀 枝 花
3、市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 攀 枝 花 市 退 役 军 人 服 务 中 心 。本 文 件 起 草 人 : 王 波 、 钱 正 容 。本 文 件 首 次 制 定 发 布 。 DB5104/T 432020 1 退 役 军 人 咨 询 服 务 大 厅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攀 枝 花 市 退 役 军 人 咨 询 服 务 大 厅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的 工 作 原 则 、 工 作 职 责 、 信 息 报 告 、消 防 、 斗 殴 、 盗 窃 、 抢 劫 、 发 现 可 疑 爆 炸 物 及 其 他 危 险 物 品 、 地 震 、 停
4、 电 、 停 水 、 突 发 暴 力 性 事 件 的 应急 管 理 规 范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适 用 于 攀 枝 花 市 退 役 军 人 咨 询 服 务 大 厅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管 理 。2 工 作 原 则2.1 快 速 反 应 原 则 ; 2.2 统 一 指 挥 原 则 ;2.3 团 结 协 作 原 则 ;2.4 生 命 第 一 、 降 低 损 失 原 则 ;2.5 有 序 处 理 、 先 人 后 己 原 则 。3 工 作 职 责3.1 成 立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领 导 小 组 , 由 中 心 主 任 担 任 组 长 , 中 心 副 主 任 担 任 副 组 长 ,
5、各 科 室 负 责 人 担 任成 员 ,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中 心 办 公 室 。3.2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领 导 小 组 有 权 调 用 窗 口 工 作 区 域 内 可 用 于 处 理 突 发 事 件 的 任 何 物 资 。 3.3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 , 要 视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事 件 规 模 级 别 , 按 照 相 应 的 应 急 管 理 规 范 进 行 处 置 。 事 发 过程 中 , 窗 口 部 门 负 责 人 要 随 时 将 事 件 进 展 情 况 向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领 导 小 组 汇 报 。 事 件 处 理
6、 后 , 窗 口 工 作 人员 要 做 好 维 护 现 场 内 外 秩 序 、 人 员 救 护 、 现 场 保 护 , 协 助 调 查 原 因 , 尽 快 恢 复 正 常 工 作 秩 序 等 工 作 , 并将 事 件 详 细 记 录 在 案 。3.4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 增 强 全 体 工 作 人 员 的 安 全 防 范 意 识 , 掌 握 基 本 安 全 常 识 , 并 具 备 一 定 的 防 范 和 处理 突 发 事 件 的 基 本 知 识 。3.5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有 关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的 核 实 、 上 报 。3.6 信 息 报 告3.
7、6.1 根 据 突 发 事 件 的 紧 急 程 度 , 可 采 用 电 话 报 告 、 口 头 直 接 报 告 、 文 字 报 告 等 形 式 , 快 速 、 准 确 报送 , 并 根 据 事 态 的 发 展 状 况 , 始 终 做 到 信 息 的 及 时 续 报 , 直 至 事 件 的 妥 善 圆 满 解 决 。 3.6.2 报 送 内 容 包 括 : 突 发 事 件 的 时 间 、 地 点 、 规 模 、 涉 及 人 员 、 破 坏 程 度 、 伤 亡 等 以 及 其 他 需 要 报送 的 事 项 。 DB5104/T 432020 2 4 消 防 应 急 管 理 规 范4.1 成 立 消
8、 防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 组 成 和 成 员 与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领 导 小 组 相 同 , 主 要 职 责 是 及 时 掌 握 、 分 析各 类 信 息 , 研 究 确 定 预 防 、 处 置 消 防 应 急 事 件 的 重 要 决 策 , 负 责 消 防 应 急 事 件 的 协 调 及 其 相 关 组 织 管 理工 作 。4.2 窗 口 工 作 区 域 发 现 火 情 、 火 灾 时 ,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立 即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进 行 灭 火 并 立 即 向 消 防 应 急 领导 小 组 报 告 ; 一 旦 发 现 自 行 组 织 灭 火 难 以 控 制 消
9、 灭 火 情 时 , 即 刻 报 警 , 同 时 第 一 时 间 组 织 人 员 从 大 门 疏散 撤 离 大 厅 , 撤 离 火 场 后 第 一 时 间 清 点 人 数 , 同 时 通 知 物 业 切 断 电 源 , 开 启 喷 淋 灭 火 系 统 。4.3 地 方 专 业 消 防 人 员 抵 达 现 场 后 , 消 防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安 排 专 人 及 时 向 其 汇 报 起 火 位 置 、 燃 烧 部 位 、燃 烧 物 质 、 燃 烧 态 势 、 现 场 有 无 人 员 被 困 、 重 大 设 备 损 失 等 已 查 明 的 火 场 情 况 ; 此 后 整 个 灭 火 工 作
10、由 地方 专 业 消 防 机 构 人 员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 消 防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听 从 指 挥 , 密 切 配 合 。 4.4 现 场 明 火 已 扑 灭 、 火 险 隐 患 和 次 生 火 灾 发 生 的 因 素 已 消 除 后 , 由 消 防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会 同 地 方 专 业消 防 机 构 现 场 指 挥 确 定 应 急 响 应 结 束 。4.5 应 急 响 应 结 束 后 , 消 防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应 协 助 相 关 部 门 查 明 火 灾 事 故 原 因 , 人 员 伤 亡 、 财 产 损 失 等情 况 , 查 明 事 故 性 质 和 责
11、任 , 提 出 事 故 处 理 意 见 和 防 范 类 似 事 故 发 生 的 建 议 。 窗 口 部 门 应 如 实 提 供 火 灾损 失 情 况 , 接 受 事 故 调 查 , 并 按 规 定 如 实 写 出 检 查 报 告 报 送 上 级 消 防 安 全 主 管 部 门 。 对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中暴 露 出 的 问 题 限 期 整 改 落 实 , 同 时 做 好 相 关 消 防 设 备 的 检 查 、 补 充 和 维 护 工 作 。4.6 事 件 处 置 完 毕 后 , 消 防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应 配 合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 和 专 家 对 事 件 的
12、 发 生 、 应 急 处置 措 施 、 成 效 以 及 应 急 处 置 过 程 中 的 成 功 经 验 、 暴 露 出 的 问 题 等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总 结 与 评 估 并 按 规 定 报 上级 消 防 主 管 部 门 。4.7 对 瞒 报 、 迟 报 、 漏 报 、 谎 报 火 情 信 息 和 在 消 防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过 程 中 玩 忽 职 守 、 不 服 从 指 挥 、 贻 误时 机 、 救 援 不 力 而 导 致 事 态 扩 大 , 造 成 重 大 人 员 伤 亡 和 重 大 财 产 损 失 等 严 重 后 果 的 , 对 扰 乱 、 防 碍 灭 火 救 援 的 人
13、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5 斗 殴 、 盗 窃 、 抢 劫 等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规 范5.1 窗 口 工 作 区 域 发 生 打 架 斗 殴 、 醉 酒 滋 事 、 盗 窃 、 抢 劫 等 情 况 时 , 窗 口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第 一 时 间 向 辖区 派 出 所 报 警 , 并 立 即 向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领 导 小 组 报 告 , 必 要 时 保 安 人 员 可 采 取 适 当 处 置 措 施 维 持 好 现 场秩 序 。5.2 窗 口
14、现 场 工 作 人 员 应 保 持 冷 静 , 不 要 与 之 对 抗 , 以 保 护 群 众 和 自 身 安 全 为 重 ; 发 现 人 员 受 伤 时 ,应 立 即 向 120急 救 中 心 求 救 。5.3 保 护 现 场 , 不 让 任 何 人 触 摸 现 场 痕 迹 和 移 动 现 场 的 物 品 , 发 现 作 案 工 具 及 赃 物 应 交 由 公 安 机 关 处理 。 5.4 若 犯 罪 嫌 疑 人 已 逃 离 现 场 , 应 尽 可 能 记 清 人 数 、 面 部 及 身 体 特 征 、 衣 着 特 点 、 所 用 交 通 工 具 及 型号 、 号 牌 等 特 征 , 并 向
15、 公 安 机 关 提 供 线 索 。5.5 事 件 结 束 后 , 窗 口 部 门 应 如 实 提 供 人 员 伤 亡 、 财 产 损 失 等 情 况 ;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领 导 小 组 应 协 助 相关 部 门 查 明 事 件 经 过 ,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和 防 范 类 似 事 件 发 生 的 建 议 。 DB5104/T 432020 3 6 发 现 可 疑 爆 炸 物 及 其 他 危 险 物 品 的 应 急 管 理 规 范6.1 当 窗 口 工 作 区 域 发 现 可 疑 包 裹 、 爆 炸 物 及 其 它 危 险 物 品 ( 统 称 可 疑 物 ) 时 , 窗 口 部
16、门 负 责 人 应 立即 向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领 导 小 组 报 告 。6.2 保 安 人 员 必 须 尽 快 赶 到 现 场 , 设 置 隔 离 带 , 在 保 证 安 全 的 情 况 下 对 可 疑 物 进 行 检 查 判 断 ( 但 不 得挪 动 可 疑 物 ) , 在 不 能 确 定 可 疑 物 危 险 程 度 时 , 保 安 人 员 和 其 他 人 员 均 不 得 擅 自 对 可 疑 物 采 取 任 何 处 置行 动 。6.3 在 事 态 未 明 朗 的 情 况 下 , 保 安 人 员 应 稳 定 现 场 人 员 情 绪 , 尽 快 指 挥 群 众 有 序 疏 散 , 并 封
17、 闭 现 场 。6.4 在 保 安 人 员 确 认 无 法 处 理 可 疑 物 的 情 况 下 ,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领 导 小 组 立 即 报 警 。6.5 在 等 候 公 安 人 员 到 场 处 置 的 过 程 中 ,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领 导 小 组 可 采 取 必 要 的 防 范 措 施 , 以 防 止 事 态的 进 一 步 扩 大 。 6.6 事 件 结 束 后 ,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领 导 小 组 应 协 助 相 关 部 门 查 明 事 件 经 过 ,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和 防 范 类 似 事件 发 生 的 建 议 。7 地 震 应 急 管 理 规 范7.1
18、 当 发 生 破 坏 性 (5级 以 上 )地 震 时 , 应 把 保 证 人 民 群 众 和 工 作 人 员 的 生 命 安 全 放 在 第 一 位 , 并 避 免发 生 火 灾 等 其 它 次 生 灾 害 。7.2 地 震 灾 难 发 生 时 , 现 场 保 安 人 员 和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要 立 即 组 织 现 场 人 员 尽 快 向 外 疏 散 。7.3 物 业 工 作 人 员 负 责 切 断 大 厅 的 供 电 。7.4 撤 出 大 厅 后 , 准 备 灭 火 设 备 和 抢 险 工 具 , 随 时 准 备 处 理 可 能 发 生 的 火 灾 和 救 助 被 困 人 员 。
19、8 停 电 应 急 管 理 规 范8.1 在 接 到 计 划 性 停 电 通 知 时 , 物 业 部 门 要 及 时 通 知 窗 口 部 门 停 电 原 因 和 时 间 。8.2 当 维 修 和 保 养 电 气 设 备 需 要 计 划 停 电 时 , 物 业 部 门 应 提 前 通 知 窗 口 部 门 说 明 停 电 原 因 、 范 围 、 时间 , 并 按 要 求 做 好 保 证 安 全 的 组 织 措 施 和 技 术 措 施 , 原 则 上 正 常 上 班 时 间 不 同 意 此 类 计 划 性 停 电 。8.3 没 接 到 任 何 通 知 、 突 然 发 生 停 电 的 情 况 下 ,
20、物 业 部 门 应 及 时 与 相 关 部 门 联 系 , 问 明 停 电 原 因 、 时间 后 及 时 通 知 窗 口 部 门 。8.4 突 发 性 停 电 时 , 保 安 人 员 应 协 助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做 好 解 释 工 作 , 维 持 好 秩 序 , 疏 散 无 法 办 理 业 务 的群 众 ; 严 格 控 制 大 厅 秩 序 及 出 口 安 全 , 预 防 有 不 法 分 子 趁 机 破 坏 或 实 行 偷 盗 等 情 况 ; 在 恢 复 供 电 后 , 保安 人 员 应 进 行 巡 查 , 如 有 异 常 情 况 及 时 上 报 。8.5 大 厅 内 部 电 路 出 现
21、 突 发 事 故 时 , 物 业 部 门 应 立 即 组 织 人 员 抢 修 , 并 将 突 发 事 故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窗 口 部 门 。9 停 水 应 急 管 理 规 范 DB5104/T 432020 4 9.1 物 业 部 门 接 到 计 划 性 停 水 通 知 后 , 要 第 一 时 间 将 停 水 原 因 、 停 水 时 间 通 知 窗 口 部 门 。9.2 遇 突 发 事 件 导 致 供 水 系 统 停 水 时 , 物 业 部 门 应 立 即 与 自 来 水 公 司 取 得 联 系 , 问 明 停 水 原 因 、 时 间后 , 及 时 向 窗 口 部 门 报 告 。9.3
22、 大 厅 内 部 突 发 事 故 引 起 停 水 , 发 现 人 员 应 立 即 通 知 物 业 , 由 其 组 织 人 员 进 行 抢 修 并 及 时 报 告 窗 口部 门 停 水 原 因 、 时 间 , 恢 复 过 程 相 继 汇 报 。9.4 给 水 系 统 或 消 防 系 统 出 现 故 障 , 主 管 道 或 阀 门 发 生 破 裂 时 , 发 现 人 员 应 立 即 通 知 物 业 , 物 业 针 对特 殊 事 故 可 关 闭 阀 门 和 电 源 , 以 确 保 控 制 事 态 , 防 止 其 他 次 生 事 故 , 并 马 上 组 织 人 员 实 施 抢 险 , 故 障 结束 后 就 事 故 情 况 、 处 理 过 程 、 处 理 结 果 及 时 向 窗 口 部 门 报 告 。10 突 发 暴 力 性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规 范 当 发 生 突 发 暴 力 性 事 件 时 , 第 一 时 间 报 警 , 同 时 把 保 证 人 民 群 众 和 工 作 人 员 的 生 命 安 全 放 在 第 一 位 ,及 时 疏 散 人 群 , 力 争 将 突 发 事 件 带 来 的 损 失 降 到 最 低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