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5004四 川 省 ( 攀 枝 花 市 ) 地 方 标 准DB 5104/T 28 2020康 养 社 区 建 设 、 服 务 与 管 理 规 范 2020 -09- 10发 布 2020- 10-09实 施攀 枝 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5104/T 28 2020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基 本 原 则 .15 建 设 要 求 .26 服 务 提 供 .67 管 理 要 求 .7 8 验 收 评 价 .8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 社 区 建 设 、 服 务 与 管 理
2、 规 范 必 备 条 件 .9附 录 B( 规 范 性 附 录 ) 社 区 建 设 、 服 务 与 管 理 规 范 指 标 体 系 .10 DB5104/T 282020 II 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1.1 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 。 本 文 件 由 攀 枝 花 市 民 政 局 提 出 。本 文 件 由 攀 枝 花 市 民 政 局 归 口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 攀 枝 花 市 民 政 局 、 攀 枝 花 市 教 育 和 体 育 局 、 攀 枝 花 市 自 然 资
3、源 和 规 划 局 、攀 枝 花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 攀 枝 花 市 文 化 广 播 电 视 和 旅 游 局 、 攀 枝 花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 攀 枝 花 市 商务 局 、 攀 枝 花 学 院 、 攀 枝 花 市 康 养 产 业 发 展 局 、 攀 枝 花 市 国 有 投 资 ( 集 团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攀 枝 花 市 市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程 永 红 、 曹 俐 莉 、 王 琦 、 王 娜 娜 、 候 非 、 解 直 委 、 黄 勇 。 本 文 件 首 次 制 定 发 布 。 DB5104/T 2
4、8 2020 1 康 养 社 区 建 设 、 服 务 与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康 养 社 区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基 本 原 则 、 建 设 要 求 、 服 务 提 供 和 管 理 要 求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攀 枝 花 市 康 养 社 区 的 建 设 、 服 务 与 管 理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5、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文 件 。 GB/T 2893.3 图 形 符 号 安 全 色 和 安 全 标 志 第 3部 分 : 安 全 标 志 用 图 形 符 号 设 计 原 则GB 3095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GB 3096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GB 574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B/T 1000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部 分 : 通 用 符 号GB/T 20501.2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导 向 要 素 的 设 计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2部
6、分 : 位 置 标 志GB/T 20501.3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导 向 要 素 的 设 计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3部 分 : 平 面 示 意 图GB/T 20501.4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导 向 要 素 的 设 计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4部 分 : 街 区 导 向 图GB/T 20501.6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导 向 要 素 的 设 计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6部 分 : 导 向 标 志GB 50180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标 准GB 5001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B/T 17110 商 店 购 物 环 境 与
7、 营 销 设 施 的 要 求MZ/T 131 养 老 服 务 常 用 图 形 符 号 及 标 志 3 术 语 和 定 义3.1 康 养 社 区在 全 域 全 时 范 围 内 , 以 养 身 、 养 心 、 养 智 为 目 的 , 居 住 在 具 有 配 套 建 筑 设 施 和 康 养 服 务 区 域 的 全 龄化 人 群 所 组 成 的 多 种 社 会 关 系 的 生 活 共 同 体 。4 基 本 原 则4.1 安 全 性康 养 社 区 应 提 供 安 全 宜 居 的 环 境 。 DB5104/T 282020 2 4.2 生 态 化康 养 社 区 应 利 用 周 边 资 源 , 并 在 建
8、设 中 考 虑 自 然 、 生 态 、 环 保 的 要 素 。4.3 智 能 化康 养 社 区 宜 建 立 全 覆 盖 、 可 拓 展 的 信 息 平 台 , 提 供 现 代 化 和 智 能 化 的 社 区 管 理 和 服 务 。 平 台 包 括 :a) 社 区 健 康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 居 民 具 备 查 询 个 人 健 康 档 案 、 医 疗 健 康 数 据 、 健 康 生 活 方 案 建 议 , 查看 经 AI分 析 的 个 人 健 康 评 估 报 告 、 健 康 预 警 、 饮 食 建 议 等 , 实 现 居 民 “ 健 康 数 据 管 理 ” 与 “ 生活 方 式 优 化
9、” 。b) 远 程 健 康 服 务 咨 询 平 台 , 居 民 在 社 区 实 现 远 程 诊 疗 、 慢 病 管 理 、 在 线 处 方 、 医 疗 缴 费 、 预 约 上门 、 初 诊 分 诊 等 医 疗 健 康 服 务 。4.4 全 域 、 全 龄 、 全 时 化 康 养 社 区 应 面 向 全 年 龄 段 的 人 群 , 实 现 全 域 化 、 全 时 段 康 养 服 务 。5 建 设 要 求5.1 设 计 原 则 及 要 求康 养 社 区 建 设 应 充 分 融 入 康 养 元 素 , 宜 在 社 区 日 常 生 活 、 运 动 休 闲 、 健 康 养 老 、 教 育 培 训 、 设
10、 备 配备 、 信 息 管 理 等 方 面 突 出 康 养 主 题 , 体 现 地 方 特 色 。5.1.1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完 善 。5.1.2 便 民 商 业 服 务 设 施 健 全 。5.1.3 市 政 配 套 基 础 设 施 完 备 。 5.1.4 公 共 活 动 空 间 充 足 。5.1.5 物 业 管 理 全 覆 盖 。5.1.6 服 务 体 系 健 全 。5.1.7 管 理 机 制 健 全 。5.2 环 境5.2.1 自 然 环 境 良 好 , 可 获 得 有 效 阳 光 日 照 和 通 风 。5.2.2 建 筑 外 墙 要 完 好 整 洁 , 社 区 内 道 路
11、 要 硬 化 , 下 水 道 要 畅 通 , 化 粪 池 无 满 溢 。5.2.3 社 区 内 的 废 气 、 烟 尘 、 噪 声 等 应 符 合 GB 3095 和 GB 3096 的 规 定 。5.2.4 二 次 供 水 水 箱 能 定 期 清 洗 和 消 毒 , 箱 体 加 盖 、 加 锁 , 水 质 应 符 合 GB 5749 的 规 定 。 5.2.5 社 区 内 设 立 完 好 公 共 卫 生 设 施 , 清 扫 保 洁 工 作 有 专 人 负 责 , 生 活 垃 圾 实 行 袋 装 定 点 投 放 , 垃 圾房 ( 桶 ) 清 洁 , 无 卫 生 死 角 。5.3 设 施 设 备
12、 DB5104/T 28 2020 3 5.3.1 基 础 设 施 良 好 , 便 于 利 用 周 边 的 生 活 、 医 疗 等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5.3.2 地 形 平 坦 , 场 地 交 通 便 利 , 方 便 老 年 人 进 出 。5.3.3 社 区 宜 配 套 建 设 文 化 活 动 广 场 。5.3.4 社 区 建 筑 宜 为 低 层 建 筑 或 设 置 于 建 筑 物 首 层 , 使 用 的 房 间 不 应 设 置 在 地 下 室 及 半 地 下 室 。5.3.5 二 层 及 二 层 以 上 建 筑 应 设 无 障 碍 电 梯 , 且 至 少 有 1 台 电 梯 可 容
13、纳 担 架 , 可 容 纳 担 架 电 梯 轿 厢 宽度 应 不 小 于 1.60m, 深 度 应 不 小 于 2.0m, 轿 厢 门 洞 净 宽 应 不 小 于 1.1m。5.3.6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二 级 , 并 符 合 GB 50016 的 规 定 。5.3.7 建 筑 空 间 设 计 应 动 静 分 区 , 服 务 流 线 应 便 捷 , 地 面 应 平 整 防 滑 。5.3.8 建 筑 物 应 造 型 简 约 , 避 免 大 量 使 用 装 饰 性 构 件 , 宜 采 用 智 能 化 设 备 设 施 。 对 于 已 建 成 社 区 , 宜 充 分 利 用
14、既 有 建 筑 进 行 改 造 。5.3.9 社 区 中 主 要 功 能 房 间 应 有 良 好 的 自 然 采 光 , 采 光 窗 洞 口 面 积 与 该 房 间 楼 ( 地 ) 面 面 积 之 比 宜 符合 表 1 的 规 定 : 表 1 采 光 窗 洞 口 面 积 与 该 房 间 楼 ( 地 ) 面 面 积 之 比房 间 名 称 窗 地 面 积 比公 共 活 动 用 房 1:4休 息 室 、 公 共 餐 厅 、 医 疗 保 健 用 房 和 主 要 服 务 用 房 1:6设 有 外 窗 的 公 共 卫 生 间 和 公 共 淋 浴 间 1:95.3.10 建 筑 应 有 良 好 的 自 然
15、通 风 , 主 要 功 能 房 间 外 窗 的 实 际 可 开 启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所 在 房 间 面 积 的1/15, 并 应 采 取 可 以 调 节 换 气 量 的 措 施 。 5.3.11 主 要 功 能 用 房 朝 东 、 西 和 南 向 的 外 窗 应 采 取 有 效 的 遮 阳 措 施 。5.3.12 建 筑 中 的 休 息 室 宜 与 保 健 室 、 康 复 室 、 公 共 活 动 用 房 等 产 生 噪 声 的 房 间 分 区 布 置 , 避 免 干 扰 。5.3.13 室 内 空 间 地 面 色 彩 宜 选 用 中 等 或 较 高 明 度 的 暖 色 , 墙 面 色
16、彩 应 柔 和 , 并 与 地 面 形 成 差 异 。5.4 社 区 景 观5.4.1 建 筑 应 反 映 康 养 社 区 的 特 色 和 文 化 主 题 , 秉 承 尊 重 文 化 、 提 升 功 能 、 营 造 氛 围 的 原 则 , 体 现 独特 风 情 、 错 落 有 致 、 聚 散 有 度 、 有 机 构 成 等 特 点 。5.4.2 景 观 要 彰 显 创 意 , 形 成 自 身 特 色 , 与 康 养 度 假 的 功 能 相 吻 合 , 体 系 完 整 , 构 筑 物 、 绿 地 、 水 体 、山 地 道 路 等 形 成 视 觉 和 谐 的 有 机 整 体 , 能 够 起 到 养
17、 身 、 养 心 、 养 智 的 效 果 。5.4.3 社 区 内 部 景 观 与 外 部 景 观 协 调 , 整 体 效 果 好 。 5.4.4 社 区 内 形 成 绿 道 体 系 , 并 与 外 部 生 态 环 境 有 机 连 通 。 应 有 1 个 或 1 个 以 上 的 标 志 型 景 观 , 3 个或 3个 以 上 的 重 要 景 观 点 。5.4.5 夜 晚 景 观 整 体 效 果 优 良 , 按 照 不 同 功 能 区 的 要 求 , 合 理 分 配 照 度 。5.5 道 路 交 通 DB5104/T 282020 4 5.5.1 通 往 社 区 的 道 路 交 通 应 便 捷
18、流 畅 , 宜 人 车 分 流 。5.5.2 通 往 社 区 的 步 行 道 路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a) 步 行 道 路 的 有 效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1.50m; 步 行 道 路 有 高 差 时 , 应 设 无 障 碍 坡 道 。b) 步 行 道 路 铺 地 应 平 整 、 防 滑 、 不 积 水 , 材 质 种 类 宜 统 一 。c) 步 行 道 路 附 近 应 设 置 配 备 座 椅 的 休 息 区 。5.5.3 社 区 的 外 部 道 路 应 满 足 消 防 、 疏 散 、 救 护 等 要 求 ; 货 物 、 垃 圾 等 运 输 宜 单 独 设 置 出 入 口 。5.
19、5.4 社 区 应 设 置 机 动 车 及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5.6 活 动 空 间5.6.1 室 内 活 动 空 间 5.6.1.1 社 区 宜 设 置 1 处 或 1 处 以 上 的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或 儿 童 之 家 , 每 处 应 配 备 儿 童 专 属 的 室 内 活 动 及游 戏 空 间 ,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20m2, 宜 大 于 40m2; 每 周 开 放 应 不 少 于 4 天 , 周 末 应 至 少 开 放 1 天 , 每 次 开 放不 应 少 于 2 小 时 。 儿 童 室 内 活 动 空 间 应 符 合 下 列 的 规 定 :a) 室 内 公
20、共 空 间 应 配 有 适 合 不 同 年 龄 段 儿 童 的 桌 椅 、 绘 本 图 书 、 玩 具 、 运 动 器 材 等 设 施 , 各 类 儿童 活 动 物 品 的 摆 放 安 全 、 桌 椅 四 周 的 安 全 围 护 、 电 源 保 护 套 等 应 定 期 检 查 。b)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应 配 置 儿 童 与 家 长 休 息 室 、 母 婴 室 、 母 子 洗 手 台 和 儿 童 马 桶 等 设 施 。c) 室 内 游 戏 设 施 及 物 品 应 符 合 环 保 要 求 , 严 格 保 障 室 内 公 共 空 间 空 气 质 量 , 并 定 期 检 测 。5.6.1.2
21、社 区 应 建 设 不 小 于 100 的 体 育 活 动 室 , 配 备 不 少 于 2 张 球 台 的 乒 乓 球 室 , 棋 牌 室 或 其 他 健身 活 动 室 。 室 内 健 身 场 地 面 积 不 少 于 人 均 0.1 。 还 应 至 少 配 有 1 处 适 合 12 岁 以 下 儿 童 游 戏 场 地 , 宜提 供 沙 坑 、 滑 滑 梯 、 微 地 形 等 游 戏 设 施 , 游 戏 设 施 和 铺 地 宜 采 用 自 然 化 、 软 质 、 柔 性 耐 磨 的 环 保 材 料 。5.6.1.3 社 区 宜 统 筹 设 置 集 文 化 宣 传 、 广 播 电 视 、 游 客
22、服 务 等 功 能 于 一 体 的 基 层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 应 配 备 文 化 活 动 室 ( 多 功 能 活 动 室 ) , 可 与 农 家 书 屋 共 享 , 配 备 文 化 器 材 、 广 播 器 材 , 平 均 每 周 累 计 开放 时 间 不 少 于 20 小 时 。5.6.2 室 外 活 动 场 地5.6.2.1 室 外 活 动 场 地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a) 室 外 活 动 场 地 应 与 康 养 住 宅 的 出 入 口 临 近 设 置 , 且 应 选 择 在 避 风 、 向 阳 处 。b) 室 外 活 动 场 地 可 与 社 区 公 共 绿
23、地 、 儿 童 活 动 场 地 、 健 身 步 道 等 结 合 设 置 ; 布 局 宜 动 静 分 区 , 并宜 设 置 健 身 器 材 、 座 椅 、 花 架 、 阅 报 栏 等 设 施 。c) 场 地 表 面 应 平 整 、 防 滑 、 不 积 水 。5.6.2.2 室 外 活 动 场 地 高 差 部 位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a) 坡 道 应 为 无 障 碍 坡 道 。b) 室 外 台 阶 不 应 采 用 无 踢 面 和 直 角 形 突 缘 的 踏 步 , 且 应 防 滑 ; 台 阶 两 侧 宜 设 置 扶 手 ; 台 阶 宽 度 大于 或 等 于 3m 时 , 宜
24、 在 中 间 加 设 扶 手 ; 台 阶 顶 部 宜 设 置 感 触 警 示 路 面 。5.6.2.3 社 区 应 建 设 室 外 健 身 公 园 , 健 身 步 道 路 面 用 地 不 少 于 20%, 绿 地 面 积 不 少 于 30%, 体 育 休 闲 用地 不 少 于 50%, 能 开 展 不 少 于 5项 体 育 项 目 。 室 外 健 身 场 地 面 积 不 少 于 人 均 0.3 。 社 区 15分 钟 生 活 DB5104/T 28 2020 5 圈 内 , 至 少 配 有 1处 适 合 12岁 以 上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的 户 外 游 戏 场 地 , 宜 提 供 攀 爬
25、 架 、 标 准 篮 球 场 、 标 准排 球 场 、 1 块 ( 8 人 制 ) 或 2 块 ( 5 人 制 ) 的 足 球 场 等 设 施 。5.6.2.4 周 边 绿 地 宜 采 用 乔 、 灌 、 草 相 结 合 的 种 植 配 置 , 不 应 种 植 带 刺 、 有 毒 及 根 茎 易 露 出 地 面 的 植物 ; 在 主 要 的 活 动 场 地 区 域 宜 种 植 高 大 落 叶 乔 木 。5.6.2.5 独 立 设 置 的 康 养 服 务 设 施 宜 设 置 屋 顶 绿 化 , 可 利 用 屋 顶 做 室 外 活 动 场 地 。5.6.2.6 老 年 人 集 中 的 室 外 活
26、动 场 地 附 近 应 设 置 便 于 老 年 人 使 用 的 无 障 碍 卫 生 间 。5.7 商 业 配 置5.7.1 社 区 商 业 设 施 的 设 置 应 与 国 土 空 间 规 划 相 协 调 。5.7.2 社 区 应 设 /配 有 以 康 养 为 主 体 的 消 费 体 验 店 , 社 区 500m 范 围 内 至 少 包 含 两 家 商 业 经 营 实 体 , 并建 有 养 身 、 养 心 、 养 智 的 服 务 店 。 5.7.3 社 区 商 业 设 施 的 建 设 规 模 应 与 社 区 房 住 人 口 规 模 相 匹 配 , 社 区 商 业 设 施 建 筑 面 积 应 符
27、合GB50180的 要 求 , 业 态 组 合 合 理 。5.7.4 社 区 大 中 型 零 售 设 施 的 店 面 和 店 内 营 业 场 所 购 物 环 境 的 基 本 要 求 , 营 销 设 施 配 置 、 售 货 单 元 与营 销 设 施 应 符 合 GB/T 17110 的 要 求 。5.7.5 社 区 商 业 设 施 的 建 设 应 以 便 利 生 活 为 原 则 , 选 址 及 经 营 应 便 于 社 区 居 民 的 消 费 , 且 不 应 干 扰 居民 生 活 。5.7.6 社 区 商 业 设 施 的 设 置 应 与 银 行 、 快 递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等 其
28、他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相 协 调 。5.8 安 全 措 施5.8.1 建 筑 物 出 入 口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a) 供 居 民 使 用 的 出 入 口 不 应 少 于 两 个 且 宜 在 不 同 方 向 , 建 筑 出 入 口 至 机 动 车 道 路 之 间 应 留 有 缓 冲空 间 。b) 出 入 口 应 为 无 障 碍 出 入 口 ; 出 入 口 处 的 平 台 与 建 筑 室 外 地 坪 高 差 不 宜 大 于 500mm, 并 应 采 用 缓步 台 阶 ,台 阶 和 坡 道 的 设 置 应 与 人 流 方 向 一 致 。c) 主 要 出 入 口 宜 设 门 斗 ,
29、出 入 口 应 采 用 向 外 开 启 的 平 开 门 或 电 动 感 应 平 移 门 , 应 设 置 紧 急 疏 散 门 ,不 应 选 用 旋 转 门 。d) 主 要 入 口 门 厅 处 宜 设 休 息 座 椅 和 无 障 碍 休 息 区 。5.8.2 水 平 交 通a) 过 厅 、 走 廊 、 房 间 等 不 应 设 门 槛 , 地 面 不 应 有 高 差 ; 改 造 项 目 中 如 遇 有 难 以 避 免 的 高 差 时 , 应采 用 不 大 于 1/12 的 坡 道 连 接 过 渡 , 并 应 有 安 全 提 示 。 在 坡 道 起 止 处 应 设 彩 色 警 示 条 , 临 近 处墙
30、 面 设 置 安 全 提 示 及 灯 光 照 明 。 b) 走 廊 净 宽 不 应 小 于 1.80m, 双 侧 墙 壁 不 应 有 突 出 物 。c) 休 息 室 门 的 开 启 净 宽 不 应 小 于 1.20m, 且 应 采 用 平 开 门 或 推 拉 门 。 卫 生 间 门 的 开 启 净 宽 不 应 小于 0.80m, 且 选 择 平 开 门 时 应 向 外 开 启 。d) 过 厅 、 电 梯 厅 、 走 廊 等 位 置 宜 设 置 休 憩 位 置 , 并 应 留 有 轮 椅 停 靠 空 间 。5.8.3 竖 向 交 通 DB5104/T 282020 6 a) 楼 梯 应 为 无
31、障 碍 楼 梯 。 楼 梯 梯 段 净 宽 不 应 小 于 1.20m。 梯 段 起 始 处 设 彩 色 警 示 条 , 踏 面 前 缘 设防 滑 条 。 楼 梯 平 台 区 内 不 应 设 置 踏 步 , 楼 梯 踏 步 与 走 廊 地 面 对 接 处 应 设 安 全 提 示 或 灯 光 照 明 。b) 电 梯 应 为 无 障 碍 电 梯 。 电 梯 运 行 速 度 不 宜 大 于 1m/s, 电 梯 门 应 采 用 缓 慢 关 闭 程 序 设 定 或 加 装感 应 装 置 。5.8.4 公 共 通 道 及 疏 散 通 道 的 门 扇 , 应 距 地 0.65m 以 上 , 且 安 装 透
32、明 玻 璃 ; 防 火 门 的 闭 门 器 应 带 有 阻尼 缓 冲 装 置 。5.8.5 卫 生 间 的 门 宜 安 装 便 于 施 救 的 插 销 , 自 用 卫 生 间 门 上 宜 留 有 观 察 窗 口 。5.8.6 社 区 建 筑 的 地 面 应 采 用 不 易 破 碎 、 耐 磨 、 防 滑 、 平 整 的 材 料 。5.8.7 社 区 应 设 置 紧 急 求 助 系 统 , 能 够 实 现 突 发 情 况 一 键 报 警 。5.9 标 识 标 牌 5.9.1 图 形 符 号 应 符 合 GB/T 10001.1的 要 求 。5.9.2 位 置 标 志 、 平 面 示 意 图 、
33、街 区 导 向 图 、 导 向 标 志 符 号 应 符 合 GB/T20501.2, GB/T20501.3, GB/T20501.4, GB/T 20501.6的 要 求 。5.9.3 安 全 标 志 应 符 合 GB/T 2893.3的 要 求 。5.9.4 社 区 内 养 老 服 务 的 图 形 标 志 宜 符 合 MZ/T131的 要 求 , 配 色 应 便 于 识 别 , 不 应 使 用 反 光 类 材 料 制作 标 志 标 牌 。6 服 务 提 供社 区 宜 为 居 民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 康 体 疗 养 、 健 康 监 测 、 心 理 辅 导 、 医 疗 金 融 、 膳
34、食 指 导 、 康 养 度 假 、生 态 体 验 等 服 务 。 6.1 健 康 和 体 检 服 务6.1.1 社 区 宜 为 居 民 提 供 从 出 生 、 幼 儿 期 、 青 少 年 期 、 中 年 期 到 老 年 期 的 全 生 命 周 期 服 务 。6.1.2 社 区 宜 配 备 智 能 体 检 仪 , 为 居 民 定 期 提 供 健 康 体 检 服 务 。6.1.3 针 对 不 同 年 龄 阶 段 的 居 民 , 社 区 宜 提 供 针 对 性 服 务 , 例 如 出 生 时 提 供 建 立 生 命 档 案 服 务 、 幼 儿期 提 供 儿 科 服 务 、 青 少 年 期 提 供 心
35、 理 辅 导 服 务 、 成 年 期 提 供 孕 育 服 务 、 老 年 期 提 供 养 老 服 务 等 。6.2 运 动 健 身 服 务6.2.1 每 个 社 区 要 设 立 体 育 组 织 , 配 备 专 兼 职 体 育 工 作 人 员 。6.2.2 按 照 常 住 人 口 千 分 之 三 的 标 准 配 备 专 兼 职 社 会 体 育 指 导 员 或 群 众 体 育 引 领 员 。6.2.3 社 区 定 期 组 织 体 育 服 务 活 动 , 每 年 举 办 社 区 体 育 赛 事 活 动 不 少 于 4 次 。 举 办 一 次 社 区 体 育 节 , 项 目 不 少 于 5项 。 法
36、定 假 日 开 展 不 少 于 2次 群 众 健 身 活 动 , 每 年 举 办 运 动 健 身 讲 座 和 培 训 不 少 于 4 次 。6.3 康 养 智 慧 服 务 DB5104/T 28 2020 7 6.3.1 应 设 立 智 慧 社 区 康 养 服 务 平 台 , 为 社 区 居 民 提 供 线 上 诊 疗 、 健 康 管 理 、 疾 病 预 防 、 慢 病 管 理 等多 维 度 的 综 合 性 服 务 。6.3.2 线 上 平 台 以 多 种 形 式 开 展 交 流 互 动 , 实 现 社 区 居 民 健 康 线 上 互 助 互 享 , 丰 富 精 神 文 化 生 活 。6.3.
37、3 线 下 智 慧 康 养 服 务 中 心 和 各 类 加 盟 社 区 服 务 机 构 为 社 区 居 民 开 展 健 康 讲 堂 、 健 康 管 理 训 练 营 、社 区 老 年 大 学 兴 趣 班 、 社 区 健 康 周 末 行 等 活 动 , 建 立 线 下 服 务 社 群 , 为 康 养 人 群 生 活 提 供 全 面 的 社 会 文化 工 作 支 持 。6.4 母 婴 及 儿 童 服 务6.4.1 经 常 举 办 亲 子 、 家 庭 文 体 活 动 。6.4.2 有 帮 扶 困 境 儿 童 的 措 施 或 渠 道 。6.4.3 有 提 高 家 长 养 育 能 力 的 培 训 课 程
38、或 活 动 。 6.4.4 有 鼓 励 儿 童 表 达 、 参 与 社 区 建 设 /家 庭 生 活 的 措 施 、 活 动 。6.4.5 定 期 对 儿 童 游 乐 设 施 进 行 消 毒 , 并 检 测 其 安 全 性 。6.5 中 老 年 人 服 务6.5.1 社 区 宜 针 对 中 老 年 人 需 求 , 开 设 健 康 养 生 讲 座 , 普 及 康 养 知 识 。6.5.2 社 区 应 兴 办 各 种 文 体 娱 乐 设 施 , 组 织 老 年 人 成 立 各 类 组 织 , 开 展 各 种 文 体 娱 乐 活 动 。6.5.3 社 区 宜 为 中 老 年 人 提 供 精 神 慰
39、藉 服 务 , 重 点 关 注 中 老 年 人 家 庭 关 系 和 社 会 关 系 , 及 时 疏 解 精 神压 力 。6.6 热 线 与 咨 询 服 务6.6.1 社 区 工 作 人 员 和 服 务 人 员 接 受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培 训 , 能 友 好 对 待 儿 童 , 应 设 立 儿 童 暴 力 报 告 热 线 及 应 对 机 制 。6.6.2 社 区 应 提 供 上 门 看 护 服 务 和 医 疗 服 务 , 并 接 收 处 理 虐 待 老 人 的 申 诉 、 咨 询 、 保 护 、 预 防 等 内 容 。6.7 物 业 服 务鼓 励 引 入 专 业 化 物 业 服 务 ,
40、暂 不 具 备 条 件 的 , 应 通 过 社 区 托 管 、 社 会 组 织 代 管 或 居 民 自 管 等 方 式 解决 。 新 建 居 住 社 区 应 按 照 不 低 于 物 业 总 建 筑 面 积 2 比 例 且 不 低 于 50 平 方 米 的 要 求 配 置 物 业 管 理 用 房 ,既 有 居 住 社 区 应 因 地 制 宜 配 置 物 业 管 理 用 房 。7 管 理 要 求7.1 人 员7.1.1 社 区 服 务 人 员 应 统 一 着 装 , 着 装 应 庄 重 、 大 方 、 得 体 。 7.1.2 社 区 服 务 人 员 挂 牌 上 岗 , 工 作 牌 内 容 包 括
41、工 作 人 员 姓 名 、 所 属 部 门 、 照 片 等 基 本 信 息 。7.1.3 应 有 卫 生 服 务 人 员 , 有 社 区 全 科 医 生 。 DB5104/T 282020 8 7.2 制 度7.2.1 应 具 备 完 善 的 管 理 制 度 、 服 务 规 范 与 操 作 标 准 。7.2.2 应 有 制 度 、 服 务 规 范 和 操 作 标 准 的 实 施 记 录 和 改 进 措 施 。7.3 信 息应 建 立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记 录 管 理 居 民 的 人 口 基 本 情 况 、 健 康 档 案 、 社 区 卫 生 资 源 等 信 息 。 系 统 分 为 :
42、档 案 管 理 系 统 和 预 警 中 心 系 统 。c) 档 案 管 理 系 统 。 使 用 智 能 化 和 信 息 化 手 段 , 可 采 用 辖 区 居 民 到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 接 受 服务 时 , 由 医 务 人 员 负 责 为 其 建 立 居 民 健 康 档 案 , 并 根 据 其 主 要 健 康 问 题 和 服 务 提 供 情 况 填 写 相应 记 录 , 同 时 为 服 务 对 象 填 写 并 发 放 居 民 健 康 档 案 信 息 卡 。 d) 预 警 中 心 系 统 。 将 居 民 体 征 数 据 上 传 至 家 医 系 统 后 台 , 根 据 不
43、 同 人 群 类 型 的 异 常 数 据 指 标 , 在家 医 后 台 实 时 进 行 异 常 数 据 报 警 。 当 体 征 数 据 异 常 且 持 续 一 段 时 间 后 , 可 通 过 网 络 的 方 式 将 异常 体 征 数 据 传 至 给 本 人 或 紧 急 联 系 人 。7.4 培 训7.4.1 利 用 社 区 宣 传 栏 、 信 息 屏 等 宣 传 方 式 , 宣 传 科 普 康 养 知 识 。7.4.2 社 区 服 务 人 员 除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外 , 应 定 期 组 织 参 加 康 养 知 识 培 训 , 具 备 一 定 的 康 养 常 识 储 备 。7.4.3 社
44、 区 应 制 定 和 执 行 物 业 管 理 规 范 、 服 务 规 范 手 册 等 制 度 文 件 , 定 期 开 展 居 民 满 意 度 调 查 , 及 时处 理 投 诉 并 进 行 整 改 , 档 案 记 录 完 整 。8 验 收 评 价 8.1 附 录 A 为 必 备 条 件 , 对 照 A.1 必 备 条 件 逐 项 检 查 , 必 备 条 件 必 须 全 部 符 合 , 方 可 进 入 附 录 B 的 评分 程 序 。8.2 社 区 建 设 、 管 理 与 服 务 规 范 验 收 评 价 按 照 附 录 B 执 行 。8.3 社 区 建 设 、 管 理 与 服 务 规 范 验 收 评 价 标 准 主 要 分 为 三 个 部 分 : 建 设 要 求 、 服 务 要 求 、 管 理 要 求 ,满 分 为 100分 , 三 部 分 总 得 分 率 不 得 低 于 80%, 单 项 的 得 分 率 不 得 低 于 75%。8.4 验 收 评 价 标 准 包 括 : 建 设 要 求 项 目 45 分 , 服 务 要 求 项 目 25分 , 管 理 要 求 项 目 30分 。 DB5104/T 28 2020 9 AA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社 区 建 设 、 服 务 与 管 理 规 范 必 备 条 件A.1 社 区 建 设 、 服 务 与 管 理 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