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060.20 CCS C 51 DB4403 深圳市 地方标准 DB4403/T 118 2020 代替 SZDB/Z 215 2016 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 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flood control evaluation and management regarding river related construction project 2020-11-11 发布 2020-12-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403/T 118 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I 引言 .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2、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3 5 一般规定 . 3 5.1 设计 . 3 5.2 施工 . 3 5.3 防治与补救措施 . 4 5.4 运行管理 . 4 6 跨河跨堤建设项目 . 4 6.1 选址 . 4 6.2 一般要求 . 4 6.3 桥墩轴线 . 5 6.4 梁底标高 . 5 6.5 桥台、桥墩承台与桥跨布置 . 5 6.6 桥梁阻水 . 5 6.7 桥面排水 . 5 7 穿河穿堤建设项目 . 5 7.1 选址 . 5 7.2 一般要求 . 5 7.3 管线、隧道工程 . 6 7.4 取水、排放口工程 . 6 8 临河临堤建设项目 . 6 8.1 选址 . 6 8.2 一
3、般要求 . 6 8.3 管线工程 . 6 8.4 景观工程 . 7 8.5 码头工程 . 7 DB4403/T 118 2020 II 9 其他建设项目 . 7 9.1 河道改道项目 . 7 9.2 拦河建设项目 . 7 9.3 蓄滞洪区 内 建设项目 . 8 9.4 其他规定 . 8 10 防洪评价报告 . 8 10.1 报告编制内容 . 8 10.2 报告质量要求 . 8 10.3 其他要求 . 9 11 批后监管 . 9 11.1 监管内容 . 9 11.2 监管手段 . 9 11.3 监管重点 . 10 11.4 验收 . 10 附 录 A(资料性)施工组织方案编制要求 . 11 附
4、录 B(资料性)施工管理协议书编制要求及 样本 . 12 附 录 C(资料性)度汛方案编制要求 . 14 附 录 D(资料性)防治与补救措施方案编制要求 . 15 附 录 E(资料性)涉河建设项目第三方技术审查要求 . 16 参 考 文 献 . 16 DB4403/T 118 2020 III 前 言 本 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 化文件的 结构和 起草规则 的 规定起草 。 本 文件 代 替了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 SZDB/Z 215 2016)。 修订后的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共分为 11 章和附录,与原 文件 相比
5、,本 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a) 修改了 “ 河道 ” 、 “ 河道管理范围 ” 的定义(见 3.1、 3.2, 2016 版 3.1、 3.2); b) 增加了 “ 临时建设项目 ” 、 “ 堤岸结构断面 ”、“ 拦河建设项目 ” 、 “ 河道改道项目 ” 等的定义 (见 3.4、 3.6、 3.12、 3.13); c) 增加了 “ 总则 ” 相关内容(见 4.5、 4.6); d) 调整了 “ 一般规定 ” 的管理技术要求,增加了 “ 设计 ” 、 “ 施工 ” 、 “ 防治与补救措施 ”、“ 运 行管理 ” 相关内容(见 5, 2016 版 5.1-5.7); e) 调整了桥梁桥跨
6、的 要求(见 6.2.2、 6.2.3, 2016 版 6.1.2、 6.1.3); f) 修 改了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的要求(见 6.3, 2016 版 6.1.6); g) 修改了跨河建设项目净空高度的要求(见 6.4.2、 6.4.3, 2016 版 6.1.5); h) 调整了桥墩等 建( 构 ) 筑物与水工程设施的 水平 净距要求(见 6.5.2, 2016 版 6.1.8); i) 增加了桥梁扩建工程的要求(见 6.5.5); j) 增加了隧道、顶管竖井 等 的布置要求(见 7.1.2); k) 调整了 管线、隧道工程与规划河床等 的垂直净距 要求 (见 7.3.1、 7.3.2,
7、2016 版 7.1、 7.3、 7.4); l) 删除了临河建设项目在灾害性天气下的管理要求(见 2016 版 8.1); m) 调整了 电力电 缆的 布置 要求(见 8.3.2, 2016 版 8.2); n) 调整了污水或混流管涵的 布置 要求(见 8.3.4, 2016 版 8.5); o) 调整了 “ 景观工程 ” 的具体要求(见 8.4, 2016 版 8.7); p) 调整 了 “ 码头工程 ” 的具体要求(见 8.5, 2016 版 8.8); q) 增加了 “ 河道改道项目 ” 、 “ 拦河建设项目 ” 、 “ 蓄滞洪区 内 建设项目 ” 的管理技术要求(见 9.1、 9.2
8、、 9.3); r) 增加了防洪评价报告结论与建议的要求(见 10.1.4); s) 增加了 “ 批后监管 ” 的要求(见 11); t) 增加了施工 组织 方案编制、 施工管理协议书编制、 度汛方案编制、防治 与 补救措施方案编 制、 涉河建设项目 第三 方技术审查的具体要求(见附录); u) 对其他具体条款进行了分类梳理,方便查阅。 本 文件 由深圳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 文件 起草单位: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 本 文件 主要起草人:刘培、黄伟杰、吴辉明、刘红岩、郭珊、何用、王华、杨芳、黄春华、石 赟赟、李慧婧、张鹏、彭瑜、张大伟、陈豪 、姜宇、张亮亮 、 刘悦轩、 许伟、黄
9、鹏飞 。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2016 年首次发布为 SZDB/Z 215 2016; 本次为 第一 次修订。 DB4403/T 118 2020 IV 引 言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是水行 政主管部门承担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行业 部门多,技术含量高,内容复杂;高效、规范、有序地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对 保障河道防洪(潮)排涝安全具有重大作用。 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 年 12 月 28 日发布, 2017 年 02 月 01 日起实施的深圳市涉河 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 ( SZDB/Z 215-2016) 对规范和加
10、强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 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增强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功能,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一流营商环境系列工作的开展,为服务城市高质 量发展,践行城市标准 化战略,落实水利发展新理念,健全河湖管理标准体系,实现行政审批和监管高效化、便民化、规 范化、标准化,对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 ( SZDB/Z 215-2016) 进行修订是必要 的。 DB4403/T 118 2020 1 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 文件 规定了涉河建设项目( 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跨河 跨堤 、穿河穿堤、临河 临堤 以及 其
11、他建设项目 等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和管理技术的要求。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临时建设项目 ,以及人工水道、湖泊(含人工湖)、防洪防潮海堤和水库管 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可参 照本 文件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 50286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SL 520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 3.1 河道 river course 流域面积大于 1 平方公里的自然水流
12、流经的通道(路线)。 3.2 河道管理范围 scope of river course management 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划定并经本级政府 同意 的管理范围。 3.3 涉河建设项目 river related construction project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非防洪类建设项目。 3.4 临时 建设项目 temporary construction project 施工期和运行期总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的建设项目 。 3.5 河道行洪断面 flood crossing section of river course DB4403/T 118 20
13、20 2 河道在通过一定频率洪水时的过水 断面 。 3.6 堤岸结构断面 embankment section 人工建造的堤防和护岸工程几何实体。主要包括圬工结构和土体填筑等。 3.7 防汛 道路 road for flood prevention 路面高程高于设计洪(潮)水位,用于防汛抢险、日常管理维护的交通 通道 。 3.8 巡河道路 road for river course inspection 包括防汛道路、二级平台等在内的 防汛抢险、日常管理维护 交通通道。 3.9 跨河跨堤建设项目 construction project cross the river or embankmen
14、t 跨越河道或堤防的 建(构)筑物。主要包括 道路 桥、铁路桥 、管桥(输水、输油、输气)及输 电、通信等工程 。 3.10 穿河穿堤建设项目 construction project passing through river course or embankment 下穿河道或堤防的建(构)筑物。主要包括管廊、隧道、排管、管道、 缆线 、管涵和排放口等 工程。 3.11 临河临堤建设项目 construction project near river course or embankment 临近河道或堤防的建(构)筑物 。 主要包括管廊、排管、 管道 、缆 线 、景观、码头、道路等工 程
15、。 3.12 拦河建设项目 river barrage construction project 修筑于河道内拦挡水流的具有固定结构的建(构)筑物 。 主要包括橡胶坝、水陂、汀步、潜坝 等 工程 。 3.13 河道改道项目 river diversion construction project 因公共利益 需要局部改变河道现状或规划平面布置的 建设 项目。 3.14 水工程设施 water related engineering facility 为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利用水资源而修建的工程设施。主要包括堤防、 护岸、水闸、泵 DB4403/T 118 2020 3 站、 拦河闸坝 等设
16、施。 3.15 覆土深度 earth depth 隧道、管线等地下建(构)筑物顶部外壁到地表面的垂直距离。 4 总则 4.1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保障城市防洪(潮) 排涝 安全,保护河流生态环境,协调 建设 项目 与 水工程设施 的关系,制定本 文件 。 4.2 建设项目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现行水利和其他相关行 业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4.3 建设项目应符合珠江流域综合规划、广东省流域综合规划、深圳市防洪(潮) 排涝 规划、 排 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 河道整治规划 等 其他相关规划。 4.4 建设项目严 禁危害堤岸结构安全 , 不得降低 河道行洪排涝能
17、力 ,不得影响巡河道路等建 (构) 筑物和水环境改善工程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不应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环境质量和 景观效果,不应影响河道现状和今后防洪 (潮) 排涝、水质改善、生态景观等综合整治工程实施, 不应影响河道日常管理维护, 不应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 4.5 建设项目工程 建设 方案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建设方案 有 重 大变更 时应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6 建设项目建(构)筑物应设置永久性的识别标志,穿河穿堤建设项目 应设置明显 的 警示标志, 并应标明工程 位置、 类型、 覆土深度 、结构 型 式、 断面尺寸、保护范围、 权属单位名称等
18、 。 4.7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 5 一般规定 5.1 设计 5.1.1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以项目所在地最新水文气象、河道地形地质、河道工程状况以及 水 务规划等资料为基础。 5.1.2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成果完整, 应 明确建设项目与河道(河口)、 堤岸 、 巡河 道路以及 河道 管理范围内 其他工程或设施的平面、 断面 相对位置关系。 5.1.3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在综合比选基础上,遵循 避免 对河道防洪 (潮)排涝产生 影响 的 原 则,选取最优方案。 5.1.4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包括主体工程方案 和施工方案。 5.2 施工 5.2.1
19、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 应 将批复文件、施工组织 方案(参见附录 A) 报送 河道管理单 位 ,与 河道管理单位 签订协议 (参见附录 B), 明确工程建设周期、施工度汛方案、导流措施、 施 工期 防洪安全责任、履约保证措施及河道恢复措施等事项。 5.2.2 建设项目涉及影响防洪安全的工程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 跨 汛期施工的, 建设单位应组 织编制 度汛方案 (参见附录 C) 和应急预案。在施工期、运行期等不同阶段相应采取有效措施应对 极端灾害天气,并无条件服从防汛 指挥机构 防汛抢险要求。 5.2.3 在河道行洪断面内实施的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 项目施 工 对上下游两岸的 防
20、洪 (潮)排涝 影响,必要时提出相应施工期的导流标准和导流方案。 5.2.4 建设项目涉及破堤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委托 具有 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破堤和复 堤方案, 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需复堤的堤段 应根据 GB 50286 有关要求, 按规划标准进行达标 加固建设,并与上下游堤段平顺衔接。 5.2.5 建设项目施工 不宜 使用 堤顶或防汛 道路作施工运输道路,确需使用的, 建设单位应 征得 DB4403/T 118 2020 4 河道管理 单位 同意。施工期间,应保证防汛 道路 畅通。 5.2.6 建设项目必须采取可靠的施工方法确保堤岸、巡河道路、水环境改善工程等水工程设施 及沿河的
21、光纤、摄像头等附属 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如造成损毁的,建设单位负责按现行或更 高标准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5.2.7 对靠近堤防的桩基 施工 不宜 采用振冲 、锤击 等强扰动类施工工艺。 5.2.8 建设项目施工可能影响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堤防 等 相关 水工程设施安全监测,制定应急预案,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上报防汛指挥机构和 河道管理单位,查清原因并及时处理,经批准后方能继续施工。 5.2.9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 应做好绿色施工, 不得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施工废弃物和排放污 水。施工完成后,临时 工程 和施工弃渣应及时、妥善、彻底清理,并恢复
22、河道原貌。 5.3 防治与补救措施 5.3.1 建设项目可能会对 水务 规划实施、行洪纳潮 安全、排涝安全 、水工程设施安全、河势稳 定、引排水能力、防汛抢险、 管理维护、 水文监测 、水环境和 水生态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建 设单位应制 定 防治与补救措施方案 (参见附录 D) , 随 建设项目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 实施 ,并 承担 建设费用 。 5.3.2 对于水流条件复杂的河段 , 防治与补救措施方案 宜 根据数值模拟计算或物理模型试验确 定。 5.3.3 防治与补救措施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委托具 有 相应资质 的 单位承担。 5.3.4 防治与补救措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
23、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4 运行管理 5.4.1 建设单位应承担建设项目施工期施工范围河段内的水工程设施维护、防汛抢险任务,服 从 河道管理单位 日常管理监督以及防汛指挥机构防汛抢险统一指挥。 5.4.2 建设项目占用的河道管理范围,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5.4.3 建设单位应预留后续河道 整治 条件,支持河道 运行 维护管理、清淤整治和规划建设等工 作,需要改建或拆除有关建 (构) 筑物或设施时,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并负责做好组 织协调工作。 5.4.4 在汛期,拦河建设项目的运行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并严格执行调度指 令。 6 跨河 跨堤 建设项目 6.1
24、 选址 跨河建设项目 宜 选择 在河道 顺直 稳定、河床地质良好 的河段。 6.2 一般要求 6.2.1 不宜在河道行洪断面内设置建(构)筑物,确需布置的,应采用拓宽有效行洪断面的方式 补偿所占用的河道断面,避免水位壅高。不应采用硬化局部河段断面、降低局部河段糙率或加高 堤岸的方式来补偿河道行洪能力。 6.2.2 道路 跨越河道时应优先采用 桥梁跨越 的方式。经论证 须 以涵代桥的 :跨越不大于 5m 的河 道时,应采用单孔箱涵;跨越 510m 的河道时,应优先采用单孔箱涵,经论证不能采用单孔箱涵 时,可采用双孔箱涵。 箱涵过流能力应满足行洪安全要求 并留有富余,过流断面不应小于规划河 道断面
25、的 1.2 倍,箱涵内 顶高程不应低于 河道规划的 设计 防洪(潮)水位 加一定超高。 6.2.3 桥梁孔跨布置应根据所在河段的河道特性、河势演变规律及防洪要求确定,尽可能一跨 跨越河道主槽。 桥梁跨越 规划 上口宽度不大于 25m 的河道 时 ,应一跨过河 ;跨越规划上口宽度大 于 25m 且不大于 50m 的河道时,最多采用两跨过河;跨越大于 50m 的河道且需多跨跨越河道时, 各跨跨度不应小于 25m。 6.2.4 桥梁跨越堤防宜采 用 立交方式,如采 用 平交方式,建设单位应 按要求 完成 堤段 达标加固 建设,并做好与上下游堤段衔接,确保防汛 道路 畅通。 DB4403/T 118
26、2020 5 6.2.5 建设单位在开展前期工作时,应将建设项目 垂直投影面内且 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 的河道 整治规划建设内容纳入工程建设, 并 做好与上下游堤段衔接 。所涉河道整治建设应 与建设项目同 步实施 ,所需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 6.3 桥墩轴线 河道 内的 桥墩顺水流方向轴线应与设计洪水主流方向基本一致,两者 交 角不宜大于 5。 6.4 梁底标高 6.4.1 梁底标高不应低于河道规划的设计防洪(潮)水位加超高 0.5m,且 应满足河道行洪通畅、 日常保洁、清淤作业、 通航和 防汛抢险、管理维护等方面要求 ,并预留堤防级别提高后所需净 空 。 6.4.2 对于立交桥梁,梁底与
27、防汛 道路 间的净空高度 不应 低于 3.5m。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满足 时,应采取保持 防汛 道路 畅通的补救措施。 6.4.3 对于平交桥梁, 利用二级平台作为非汛期巡 河道 路的河段,梁底 与二级平台间 净空高度 不应低于 2.5m,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满足时,其净空高度应根据二级平台顶部检修道路的使用要求 经论证后确定。 6.5 桥 台、桥 墩承台与桥跨布置 6.5.1 桥墩 宜 采用圆形、椭圆形或流线型设计,以利于水流流态稳定。 6.5.2 对于立交桥梁,桥墩不应布置在堤防、护岸、巡河道路以及 水 环境改善设施等水工程 设 施结构断面 内 ;桥墩等建(构)筑物与 水工程设施 外轮廓线的水平净
28、距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且宜大 于 2.5m。 6.5.3 对于平交 桥梁 ,桥台与堤防一体合建需做好与上下 游堤段衔接。 6.5.4 桥墩不宜布置在河道深 泓 线上,桥墩承台顶高程应在河道护底结构、河床冲刷线以及规 划河 床 以下。 6.5.5 对于桥梁扩建工程,若 旧桥 设计符合本 文件 技术要求,可与 旧桥 对孔布置进行扩建,否 则,新桥应按本 文件 技术要求进行扩建。 6.5.6 同一桥梁左右半幅桥墩应对孔布置,同一河道上下游相邻桥梁桥墩宜对孔布置。 6.6 桥梁阻水 6.6.1 桥梁阻水比不得超过 5%。 6.6.2 新建跨河桥梁上下游影响范围内有已建桥梁,应考虑桥梁组群的综合阻水比不超
29、过 5%。 6.7 桥面排水 桥面集中排水应避免冲刷堤防和护岸。 7 穿河穿堤建设项目 7.1 选址 7.1.1 穿河 穿堤 建设项目应选择在 水流平 顺、岸坡稳定且不影响行洪安全的 河 段 。 7.1.2 下穿河道的隧道、顶管竖井及定向钻出、入土点 、管道和缆线的 阀井 (室)、截流控制设 施、临时性工作井等 ,不应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不得影响堤岸安全 。 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布置 时,须经安全性论证且其顶高程应高于穿越河段的设计洪水位, 不得影响 堤岸 安全及河岸景观。 7.2 一般要求 7.2.1 穿河穿堤建设项目布置应尽量与河道或堤防正交,斜交时, 两者 交角不 应 小于 60。 7.
30、2.2 电力缆线、热力管道、输送易燃、易爆流体的各类 管线及 隧道工程,不得 穿过堤岸 等水 工程设施 的结构断面。 7.2.3 穿河穿堤建设项目,应结合施工方法,重点 分析 对堤岸的安全稳定性 。 DB4403/T 118 2020 6 7.2.4 穿堤建设项目是防洪工程的组成部分时,其防洪标准 应不低 于该河段堤防的防洪标准, 其工程等级 应 与该河段堤防工程相适应,并适当留有 富 余。 7.2.5 城市基础设施各类管线宜采用共用通道的形式下穿通过河道。 7.3 管线、隧道工程 7.3.1 下穿通过河道 时, 工程外轮廓线与规划河床、河道护底、护脚 、水工程设施 的垂直距离 除应满足其行业
31、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外,还应大于该河道相应设计洪水的冲刷深度且 不应小于 2.5m。 确 因客观原因不能满足时 ,经安全性论证后可适当减少 。须对河道河床进行改造的,应满 足规划 防洪(潮)标准,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 7.3.2 城市道路 、 轨道交通 及高压和超高压管道 下穿通过河道时,工程外轮廓线与 规划 河床或 河道护底、护脚 、水工程设施 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6 m。 下穿河道为密闭箱涵、钢筋混凝土结构河 床或其他特殊河段的建设项目,其下穿垂直距离经安全性论证后可适当减少。 须对河道河床进行 改造的,应满足规划防洪(潮)标准,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 7.3.3 城市道路、轨
32、道交通及综合管廊采用下穿方式通过河道时,应做好防水、防渗、防冲刷 设计,确保 河道及水工程设施、 下穿建(构)筑物结构安全。 7.3.4 下穿通过河道的管线,应设置 套管或其他防护性设施,以利于管线保护、检修或更换。 7.3.5 当污水管涵采用倒虹吸方式下穿通过河道时,应设置备用管涵和事故排出口 以 利于检 修,其埋深应经论证后确定并应采取防止污水外泄的措施。 7.3.6 下穿河道输送流体的管道或涵体,应在河道两侧适当位置设置截断流量的控制设施,并 采取相应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 7.3.7 采用较大口径的顶管或定向钻等非开挖方式的穿河建设项目,其建(构)筑物与土体接触 面应进行充填灌浆,确保堤
33、防、护岸和河床土体稳定,并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 。 7.4 取水、排放口工程 7.4.1 取水构筑物外轮廓应采用流线型结构,减少对河道行洪影响 ,其控导工程不得影响河势 稳定。 7.4.2 排放口口径应根据上位规划合理确定。 7.4.3 排放口高程与设计洪(潮)水位的关系应通过分析确定,当排放口低于设计洪(潮)水位 时,应分析水位顶托对堤后洪涝 水 排放的影响, 采取 防护措施防止洪(潮) 水 倒灌。 7.4.4 排放口应设置孔口安全防护和消能防冲设施。 8 临河临堤建设项目 8.1 选址 8.1.1 建设项目 应选择在 水流平顺、岸坡稳定 的 河 段。 8.1.2 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库不得
34、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8.1.3 交通道 路不得布置在 堤岸 临水侧。 8.2 一般要求 8.2.1 临河临堤建(构)筑物自身应满足稳定、安全的要求 ,不得降低堤顶高程、削弱堤身设计 断面 、 破 坏 防洪(潮) 封闭系统 , 不应影响河道和堤防的安全稳定和管理维护工作开展 ,连接部位 应采取加固措施 。 8.2.2 临河建 (构) 筑物与堤防平交时,不得阻断防汛抢险通道,与拟建临河建 (构) 筑物交叉 部分的堤防及上下游衔接段应按堤防的规划标准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8.3 管线工程 8.3.1 油气管线 不应 沿河道方向 敷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8.3.2 电力电缆 不 应沿河道方向 敷设
35、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确 因 客观原因需要敷设时,须开展安 全性论证。直埋敷设的 电缆 严禁位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下方。 8.3.3 通信 管线不应敷设在河道行洪断面内以及堤岸结构断面内,且不宜长距离敷设在河道管 DB4403/T 118 2020 7 理范围 内。 8.3.4 行洪断面内不宜沿河道方向设置污水或混流管涵,确需沿河布设的应对河道水质污染风 险进行评价, 对 所占用的断面进行补偿,不应影响河道行洪,不应影响支流入口行洪,不应影响 雨水排放口正常排放。 8.3.5 在河道行洪断面内布置的管涵检修口,其孔口布置应方便检修,其盖板或井盖应牢固可 靠,避免水流冲击移位,确保安全。 8.4 景
36、观工程 8.4.1 景观工程建设应与河道管理和保护规划相适应 。 8.4.2 景观工程宜维持现有滩地高程不变,进行地形整理时,不应降低河道 防洪(潮)排涝 能 力,不应改变 河道 中泓线。 8.4.3 严禁在河道行洪断面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不应在 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果 蔬等经济作物。 8.4.4 景观工程不宜修建阻水的永久建 (构) 筑物,所建工程设施和护栏应采用通透式结构。亭 台楼阁、喷泉假山 等影响行洪安全的设施 不应设置 在 河道行洪断面内。 8.4.5 亲水平台高程应高出河道常水位或景观控制水位 0.3 m 以上,其他临河景观工程应布置在 河道 5 年一遇洪水水位以上。 8
37、.4.6 景观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防洪应急预案和避洪逃生措施,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指 示标志等。 8.5 码头工程 8.5.1 码头应选择在水深适当 , 河床、岸线及水流流态较为稳定的河段。 8.5.2 码头 应优先采用挖入式港池或布置在河道凹槽处, 港池口门须考虑航道 及船舶进出港的 航行条件以及对河床演变、泥沙运动的影响。 8.5.3 采用顺岸式布置 时 ,码头前沿线宜与水流方向一致,不应对河道防洪 排涝 、河势稳定产 生不利影响。 8.5.4 码头应采用高桩疏水结构,其栈桥的梁底高程 宜 高于所在河段设计洪(潮)水位。码头布 置不应对河道行洪、纳潮、 排涝、 冲淤、堤岸稳定以及周边排水
38、产生不利影响。 8.5.5 码头阻水比按实体计算,一般不应超过 4%。 9 其他建设项目 9.1 河道改道项目 9.1.1 原则上不得因建设项目改变河道走向,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河道走向时,须开展改道 唯 一性、 必要性、安全性的科学论证, 建设单位应承担改道后河段竣工验收移交 至 河道管理单位 之 前的防洪排涝安全、工程安全、日常清淤维护 等责任 。 9.1.2 河道改道 项目 设计防洪 (潮) 排涝标准不应低于规划的防洪 (潮) 排涝标准。改道后的河 道水面面积、容积、平均宽度及进、出口断面的过流面积均不应低于规划要求,并满足 占用 与补 偿相 等效 的原则。 9.1.3 根据河道所处的地理
39、位置,改建堤段应与原有河道堤段平顺连接,改建堤段的断面结构 与原堤段不相同时,两者的结合部位应设置渐变段。 9.1.4 河道改道 项目 的堤岸宜采用生态型护岸,不得硬化河床。 9.1.5 河道改道 项目 设计应包括对雨洪的收集利用方案和措施,并妥善处理河道与城市排水管 网和截污工程的 衔接。 9.2 拦河建设项目 9.2.1 拦河建设项目应在保证流域内水资源合理调配的基础上进行建设,不得对工程所在区域 的生产、生活及生态造成不利影响。 9.2.2 应对拦河建设项目所在河段进行冲淤计算分析,并做好消能防冲措施。 DB4403/T 118 2020 8 9.2.3 应对拦河建设项目所在河段堤防渗透及整体与局部稳定进行复核计算,并做好防渗 、 抗 滑 、 抗倾等措施。 9.3 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 9.3.1 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宜选择在非行洪主流区,地形相对较高、淹没水深相对较浅、对蓄 滞洪容积影响较小的区域,不应影响蓄滞洪区蓄滞洪能力和运行调度。 9.3.2 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