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1.080C 51 DB4212咸 宁 市 地 方 标 准DB4212/T 20-2020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消 毒 技 术 指 南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试 行 )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COVID-19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nd disinfectionPublic transport( Trial) 2020 - 03- 15 发 布 2020 -03- 15 实 施咸 宁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4212/T 20 2020 I 目 次前 言 . II引 言 .III1 范 围 .12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总 则 .25 消 毒 对 象 .26 消 毒 方 法 .2 7 消 毒 人 员 要 求 .4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 常 用 消 毒 方 法 .5 DB4212/T 20 2020 II DB4212/T 20 2020 I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咸 宁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管 理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咸 宁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 咸 宁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 咸
3、宁 市 信 息 与 标 准 化 所 、 咸宁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 湖 北 咸 宁 枫 丹 公 交 有 限 公 司 、 湖 北 省 标 准 化 与 质 量 研 究 院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吴 小 平 、 刘 丽 玲 、 吴 菲 、 李 响 、 李 睿 琪 、 周 红 俊 、 成 纯 铙 。本 标 准 实 施 应 用 中 的 疑 问 , 可 咨 询 咸 宁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 联 系 电 话 : 0715-8136960, 邮 箱 :; 对 本 标 准 的 有 关 修 改 意 见 建 议 请 反 馈 至 咸 宁 市 信 息 与 标 准 化 所 , 联 系 电 话
4、:0715-8138112, 邮 箱 : 。 DB4212/T 20 2020 IV DB4212/T 20 2020 V 引 言目 前 ,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疫 情 期 间 的 消 毒 工 作 缺 乏 明 确 、 规 范 、 有 效 的 国 家 标 准 。 为 指 导 公 共 交 通 工 具做 好 疫 情 防 控 消 毒 工 作 , 降 低 聚 集 性 病 例 发 生 风 险 , 保 障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有 序 开 展 , 参 考 疫 源 地 消 毒 总则 和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防 控 方 案 等 国 家 标 准 和 要 求 , 针 对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5、 特 殊 性 和 消 毒 卫 生 要 求 ,特 制 订 咸 宁 市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消 毒 技 术 指 南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指 导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防 控 消毒 工 作 。 DB4212/T 20 2020 VI DB4212/T 20 2020 1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消 毒 技 术 指 南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试 行 )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流 行 期 间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消 毒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总 则 、 消 毒 对 象 、 消 毒方 法 和 消 毒 人
6、 员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流 行 期 间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消 毒 , 其 他 传 染 病 流 行 适 用 时 可 参 照 执行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 14934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消 毒 餐 (饮 )具
7、WS/T 396 公 共 场 所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清 洗 消 毒 规 范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办 法 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消 毒 技 术 规 范 ( 2002年 版 ) 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防 控 方 案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3 术 语 和 定 义消 毒 技 术 规 范 ( 2002年 版 ) 中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为 便 于 理 解 , 下 面 重 复 列 出 消 毒 技 术 规范 ( 2002
8、年 版 ) 中 的 相 关 术 语 。 3.1 消 毒杀 灭 或 清 除 传 播 媒 介 上 病 原 微 生 物 , 使 其 达 到 无 害 化 的 处 理 。消 毒 技 术 规 范 ( 2002年 版 ) , 术 语 1.3.13.2 预 防 性 消 毒对 可 能 受 到 病 原 微 生 物 污 染 的 物 品 和 场 所 进 行 的 消 毒 。消 毒 技 术 规 范 ( 2002年 版 ) , 术 语 1.3.243.3 随 时 消 毒有 传 染 源 存 在 时 对 其 排 出 的 病 原 体 可 能 污 染 的 环 境 和 物 品 及 时 进 行 的 消 毒 。消 毒 技 术 规 范 (
9、 2002年 版 ) , 术 语 1.3.223.4 终 末 消 毒 传 染 源 离 开 疫 源 地 后 进 行 的 彻 底 消 毒 。 DB4212/T 20 2020 2 消 毒 技 术 规 范 ( 2002年 版 ) , 术 语 1.3.234 总 则4.1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应 设 置 废 弃 口 罩 、 废 弃 手 套 等 特 殊 有 害 垃 圾 专 用 的 定 点 收 集 桶 , 并 每 天 定 期 消 毒 。4.2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负 责 人 复 工 前 应 掌 握 工 作 人 员 返 岗 前 14 天 的 外 出 情 况 和 健 康 状 况 , 确 认 健 康 并
10、 复 工后 工 作 人 员 应 每 日 开 展 健 康 监 测 , 并 记 录 体 温 。4.3 乘 客 搭 乘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时 , 应 设 专 人 测 量 乘 客 体 温 并 提 醒 乘 客 佩 戴 口 罩 。4.4 疫 情 流 行 期 间 , 应 每 周 对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运 行 的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的 过 滤 器 、 风 口 、 空 气 处 理 机 组 、表 冷 器 、 加 热 ( 湿 ) 器 、 冷 凝 水 盘 等 部 件 进 行 清 洗 、 消 毒 和 更 换 。4.5 当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上 发 现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的
11、疑 似 或 确 诊 病 例 时 应 停 止 使 用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为 全 空 气 系 统 时 , 应 关 闭 回 风 阀 , 采 用 全 新 风 方 式 运 行 ;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为 无 新 风 的 风 机 盘 管 系 统时 , 应 开 门 或 开 窗 , 加 强 空 气 流 通 。5 消 毒 对 象在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流 行 期 间 , 运 营 的 公 交 车 、 地 铁 、 长 短 途 客 车 、 火 车 、 高 铁 、 飞 机 等 交 通 工 具 。6 消 毒 方 法6.1 常 用 消 毒 方 法见 附 录 A。6.2 预
12、防 性 消 毒 6.2.1 消 毒 原 则运 营 的 交 通 工 具 应 保 持 空 气 流 通 , 并 对 物 体 表 面 ( 如 车 门 、 刷 卡 处 、 内 壁 、 乘 客 扶 手 、 座 位 、 拉 手等 部 位 ) 及 地 面 、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开 展 预 防 性 消 毒 。6.2.2 物 体 表 面 及 地 面 消 毒应 保 持 交 通 工 具 内 环 境 整 洁 :a) 车 门 、 刷 卡 处 、 内 壁 、 乘 客 扶 手 、 座 位 、 拉 手 等 部 位 及 地 面 应 每 班 清 洁 、 消 毒 , 用 含 有 效 氯500 mg/L 的 含 氯 消 毒 剂
13、喷 洒 或 擦 拭 ;b) 座 椅 套 应 保 持 清 洁 , 并 根 据 使 用 频 次 适 时 进 行 洗 涤 、 消 毒 处 理 ;c) 当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上 出 现 人 员 呕 吐 时 , 应 立 即 采 用 消 毒 剂 ( 如 含 氯 消 毒 剂 ) 或 消 毒 干 巾 对 呕 吐 物进 行 覆 盖 消 毒 , 清 洁 呕 吐 物 后 , 再 使 用 有 效 氯 1000 mg/L 的 含 氯 消 毒 剂 进 行 物 体 表 面 消 毒 处 理 。 6.2.3 车 身 内 部 消 毒 及 外 环 境 消 毒 DB4212/T 20 2020 3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运
14、行 结 束 后 , 应 对 内 部 物 体 表 面 ( 如 车 身 内 壁 、 司 机 方 向 盘 、 车 内 扶 手 、 桌 椅 等 ) 以及 扶 梯 扶 手 带 、 直 梯 按 钮 、 购 票 取 票 窗 口 等 , 采 用 含 有 效 氯 500 mg/L的 含 氯 消 毒 剂 进 行 喷 洒 或 擦 拭 , 也可 采 用 有 效 的 消 毒 湿 巾 进 行 擦 拭 。6.2.4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消 毒常 规 清 洗 消 毒 应 符 合 WS/T 396的 要 求 。 可 使 用 有 效 氯 为 500 mg/L含 氯 消 毒 液 , 进 行 喷 洒 、 浸 泡 或 擦拭 , 作
15、 用 时 间 1030分 钟 。 对 需 要 消 毒 的 金 属 部 件 可 选 择 季 铵 盐 类 消 毒 剂 。6.2.5 床 单 、 被 褥 等 纺 织 用 品 消 毒纺 织 用 品 应 勤 洗 、 勤 晒 , 保 持 清 洁 。 毛 巾 应 一 人 一 巾 , 每 日 一 清 洗 和 消 毒 。 床 上 用 品 宜 每 两 周 清 洗消 毒 1次 。 可 采 取 以 下 方 法 消 毒 :a) 暴 晒 , 物 品 不 应 相 互 叠 夹 ; b) 流 通 蒸 汽 消 毒 , 温 度 为 100 , 时 间 为 30 分 钟 ;c) 煮 沸 消 毒 , 淹 没 被 消 毒 物 品 , 水
16、 沸 后 开 始 计 时 30 分 钟 ;d) 500 mg/L 有 效 氯 消 毒 液 浸 泡 消 毒 3 分 钟 , 所 有 被 消 毒 物 品 应 完 全 浸 没 在 消 毒 液 中 , 消 毒 后 的 毛巾 等 应 用 清 水 冲 洗 , 去 除 残 留 消 毒 液 。6.2.6 餐 ( 饮 ) 具 清 洗 与 消 毒餐 ( 饮 ) 具 消 毒 应 符 合 GB 14934的 要 求 。 餐 具 和 盛 放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容 器 , 应 做 到 一 用 一 消 毒 。餐 ( 饮 ) 具 应 先 去 残 渣 、 清 洗 后 再 进 行 消 毒 。 餐 ( 饮 ) 具 清 除
17、 食 物 残 渣 后 , 应 煮 沸 消 毒 30分 钟 , 或 使 用有 效 氯 为 500 mg/L含 氯 消 毒 液 浸 泡 30分 钟 后 , 再 用 清 水 洗 净 。6.2.7 卫 生 间 清 洁 与 消 毒卫 生 间 应 清 洁 通 风 , 每 日 湿 式 清 洁 消 毒 1次 。 墙 面 应 保 持 清 洁 , 怀 疑 有 污 染 时 及 时 对 污 染 处 消 毒 。 地 面 、 洗 手 池 应 每 日 清 洗 并 擦 拭 消 毒 1次 , 使 用 有 效 氯 为 500 mg/L含 氯 消 毒 液 擦 拭 或 喷 洒 作 用 30分 钟 。蹲 便 池 用 后 随 时 冲 洗
18、 干 净 。6.3 终 末 消 毒6.3.1 消 毒 原 则病 例 及 无 症 状 感 染 者 离 开 后 , 应 对 该 交 通 工 具 进 行 终 末 消 毒 。6.3.2 空 气 消 毒无 人 状 态 下 , 关 闭 门 窗 , 用 500 mg/L的 二 氧 化 氯 消 毒 剂 、 5000 mg/L过 氧 乙 酸 溶 液 或 3%的 过 氧 化 氢溶 液 按 20 ml/m 330 ml/m3入 超 低 容 量 喷 雾 器 中 进 行 喷 雾 消 毒 , 作 用 时 间 60分 钟 。 消 毒 完 毕 , 打 开 门 窗 彻底 通 风 。6.3.3 物 体 表 面 消 毒对 于 车
19、厢 内 壁 、 座 椅 、 卧 铺 、 桌 面 、 地 面 等 物 体 表 面 , 有 肉 眼 可 见 污 染 物 时 应 用 带 消 毒 剂 的 干 巾 或漂 白 粉 或 生 石 灰 覆 盖 作 用 60分 钟 后 完 全 清 除 污 染 物 , 然 后 再 消 毒 ; 无 肉 眼 可 见 污 染 物 时 可 用 1000 mg/L DB4212/T 20 2020 4 的 含 氯 消 毒 剂 或 500 mg/L的 二 氧 化 氯 消 毒 剂 擦 拭 或 喷 洒 消 毒 。 地 面 消 毒 应 先 由 外 向 内 喷 洒 一 次 , 喷 药 量为 100 ml/m2300 ml/m2, 待
20、 室 内 消 毒 完 毕 后 , 再 由 内 向 外 重 复 喷 洒 一 次 , 消 毒 作 用 时 间 不 少 于 30分 钟 。6.3.4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消 毒病 例 及 无 症 状 感 染 者 离 开 后 应 对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进 行 消 毒 , 按 照 WS/T 396执 行 。6.3.5 纺 织 用 品 消 毒整 理 座 位 套 等 纺 织 品 时 应 避 免 产 生 气 溶 胶 , 被 病 例 和 感 染 者 污 染 的 纺 织 品 , 应 按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焚 烧处 理 , 若 需 重 复 使 用 , 耐 热 、 耐 湿 的 纺 织 品 可 用 流
21、通 蒸 汽 或 煮 沸 消 毒 30分 钟 , 或 用 有 效 氯 500mg/L的 含氯 消 毒 剂 浸 泡 30分 钟 ( 有 色 织 物 注 意 漂 白 问 题 ) 。6.3.6 污 染 物 消 毒对 于 患 者 血 液 、 分 泌 物 、 呕 吐 物 和 排 泄 物 等 污 染 物 , 可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处 理 : a) 少 量 污 染 物 可 用 一 次 性 吸 水 材 料 ( 如 纱 布 、 抹 布 等 ) 沾 取 5000 mg/L10000 mg/L 的 含 氯 消 毒液 ( 或 能 达 到 高 水 平 消 毒 的 消 毒 湿 巾 /干 巾 ) 小 心 移 除 ;b)
22、 大 量 污 染 物 应 使 用 含 吸 水 成 分 的 消 毒 粉 或 漂 白 粉 完 全 覆 盖 , 或 用 一 次 性 吸 水 材 料 完 全 覆 盖 后 用足 量 的 5000 mg/L10000 mg/L 的 含 氯 消 毒 液 浇 在 吸 水 材 料 上 , 作 用 30 分 钟 以 上 ( 或 能 达 到 高水 平 消 毒 的 消 毒 干 巾 ) , 小 心 清 除 干 净 ;c) 患 者 的 污 染 物 应 有 专 门 容 器 收 集 , 用 含 20000 mg/L 含 氯 消 毒 剂 , 按 粪 、 药 比 例 1:2 浸 泡 消 毒2h;d) 清 除 污 染 物 后 ,
23、应 对 污 染 的 环 境 物 体 表 面 进 行 消 毒 。 盛 放 污 染 物 的 容 器 可 用 含 有 效 氯 5000 mg/L的 消 毒 剂 溶 液 浸 泡 消 毒 30 分 钟 , 然 后 清 洗 干 净 。 清 除 过 程 中 避 免 接 触 污 染 物 , 清 理 的 污 染 物按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6.3.7 生 活 垃 圾 消 毒 病 例 及 无 症 状 感 染 者 的 生 活 垃 圾 应 按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理 。 处 置 应 遵 循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和 医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 , 规
24、 范 使 用 双 层 黄 色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袋 封 装 后 按 照 常 规 处 置 流 程 进行 处 置 。7 消 毒 人 员 要 求7.1 消 毒 人 员 应 经 过 培 训 , 掌 握 消 毒 剂 的 配 制 方 法 和 消 毒 器 械 的 操 作 方 法 , 遵 守 操 作 规 程 和 消 毒 制 度 ,熟 悉 不 同 消 毒 对 象 的 消 毒 方 法 。7.2 消 毒 人 员 应 在 专 业 人 员 指 导 下 进 行 个 人 防 护 :a) 预 防 性 消 毒 人 员 宜 穿 戴 工 作 服 、 一 次 性 工 作 帽 、 一 次 性 手 套 、 医 用 口 罩 , 做
25、好 消 毒 剂 等 化 学 品的 防 护 ; b) 终 末 消 毒 人 员 个 人 防 护 应 符 合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防 控 方 案 要 求 , 宜 穿 戴 工作 服 、 一 次 性 工 作 帽 、 一 次 性 手 套 和 长 袖 加 厚 橡 胶 手 套 、 防 护 服 、 KN95/N95 及 以 上 颗 粒 物 防护 口 罩 或 医 用 防 护 口 罩 、 防 护 面 屏 、 工 作 鞋 或 胶 靴 、 防 水 靴 套 、 防 水 围 裙 或 防 水 隔 离 衣 。 DB4212/T 20 2020 5 7.3 加 强 手 卫 生 管 理 ,
26、避 免 交 叉 污 染 , 可 用 有 效 的 含 醇 速 干 手 消 毒 剂 。 特 殊 条 件 下 , 也 可 使 用 含 氯 或过 氧 化 氢 手 消 毒 剂 ; 有 肉 眼 可 见 污 染 物 时 应 使 用 洗 手 液 在 流 动 水 下 洗 手 , 然 后 消 毒 。7.4 消 毒 人 员 消 毒 完 毕 后 均 应 进 行 详 细 记 录 , 包 括 消 毒 剂 品 名 、 消 毒 剂 浓 度 、 消 毒 时 间 、 操 作 者 等 。 DB4212/T 20 2020 6 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常 用 消 毒 方 法A.1 煮 沸 消 毒 法A.1.1 适 用 范
27、 围餐 ( 饮 ) 具 、 毛 巾 、 被 单 等 耐 湿 、 耐 热 物 品 的 消 毒 。A.1.2 操 作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项煮 锅 内 的 水 应 将 物 品 全 部 淹 没 。 水 沸 开 始 计 时 , 持 续 30分 钟 。 计 时 后 不 应 再 新 加 入 物 品 , 否 则 持 续加 热 时 间 应 从 重 新 加 入 物 品 再 次 煮 沸 时 算 起 。 A.2 流 通 蒸 汽 消 毒 法A.2.1 适 用 范 围适 用 于 餐 ( 饮 ) 具 、 毛 巾 及 其 它 耐 湿 、 耐 热 器 具 的 消 毒 。A.2.2 操 作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项按 其
28、 使 用 说 明 书 操 作 。 餐 具 应 垂 直 疏 松 放 置 , 防 止 空 气 留 存 在 死 腔 内 , 大 量 物 品 使 用 铁 丝 筐 盛 装 。包 装 不 易 过 大 过 紧 , 能 吸 收 大 量 水 的 织 物 不 得 浸 湿 放 入 。 消 毒 时 注 意 排 除 消 毒 柜 内 的 冷 空 气 。A.3 消 毒 柜 消 毒 法A.3.1 适 用 范 围 餐 ( 饮 ) 具 、 残 渣 盘 等 。A.3.2 操 作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项按 照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操 作 。A.4 浸 泡 消 毒 法A.4.1 适 用 范 围餐 ( 饮 ) 具 、 织 物
29、 、 耐 湿 玩 具 等 。A.4.2 操 作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项消 毒 液 应 将 物 品 全 部 浸 没 。 对 导 管 类 物 品 , 应 使 管 腔 内 充 满 消 毒 液 。 作 用 至 规 定 时 间 后 , 取 出 用 清 水 冲 净 , 晾 干 。 根 据 消 毒 剂 溶 液 的 稳 定 程 度 和 污 染 情 况 , 及 时 更 换 所 用 溶 液 。 DB4212/T 20 2020 7 A.5 擦 拭 消 毒 法A.5.1 适 用 范 围桌 椅 、 门 把 手 等 物 体 表 面 和 地 面 、 墙 面 等 的 消 毒 。A.5.2 操 作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30、 项用 抹 布 浸 以 消 毒 液 , 依 次 往 复 擦 拭 被 消 毒 物 品 表 面 。 作 用 至 规 定 时 间 后 用 清 水 擦 洗 。A.6 喷 雾 消 毒 法A.6.1 适 用 范 围室 内 空 气 、 居 室 表 面 和 家 具 表 面 的 消 毒 。 一 般 仅 用 于 托 幼 机 构 发 生 传 染 病 疫 情 时 的 终 末 消 毒 。 A.6.2 操 作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项A.6.2.1 物 体 表 面 消 毒用 普 通 喷 雾 器 ( 常 量 喷 雾 器 ) 进 行 消 毒 液 喷 雾 , 以 使 物 品 表 面 全 部 润 湿 为 度 , 作 用 至 规
31、 定 时 间 。 喷雾 顺 序 先 上 后 下 , 先 左 后 右 。 消 毒 人 员 应 做 好 个 人 防 护 ( 帽 子 、 口 罩 、 手 套 、 护 目 镜 、 工 作 服 ) , 并 将食 品 、 餐 ( 饮 ) 具 及 衣 被 等 物 收 放 好 。A.6.2.2 空 气 消 毒采 用 超 低 容 量 喷 雾 器 。 喷 雾 时 , 关 好 门 窗 。 消 毒 时 , 喷 头 45度 朝 上 , 从 里 往 外 喷 雾 至 规 定 的 时 间 。喷 雾 结 束 3060分 钟 后 , 打 开 门 窗 , 散 去 空 气 中 残 留 的 消 毒 液 雾 粒 。 对 消 毒 人 员
32、和 物 品 做 好 防 护 。A.7 紫 外 线 消 毒 法 A.7.1 适 用 范 围用 于 室 内 空 气 、 物 体 表 面 的 消 毒 。A.7.2 消 毒 方 法A.7.2.1 室 内 空 气 消 毒在 室 内 无 人 条 件 下 , 采 用 悬 吊 式 或 移 动 式 紫 外 线 灯 直 接 照 射 。 紫 外 线 直 接 照 射 消 毒 空 气 时 , 关 闭 门窗 , 保 持 消 毒 空 间 内 环 境 清 洁 、 干 燥 。 采 用 室 内 悬 吊 式 紫 外 线 灯 消 毒 时 , 将 带 有 反 射 罩 的 紫 外 线 杀 菌 灯安 装 于 距 地 面 1.8 m2.2
33、m高 处 , 安 装 灯 的 数 量 按 不 少 于 1.5 W/m3 计 算 , 照 射 时 间 不 少 于 30分 钟 。A.7.2.2 物 体 表 面 消 毒紫 外 线 灯 管 距 离 物 体 表 面 1 m, 照 射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3分 钟 。 A.7.3 注 意 事 项A.7.3.1 使 用 过 程 中 , 应 保 持 紫 外 线 灯 表 面 的 清 洁 , 每 1周 用 75%酒 精 纱 布 或 棉 球 擦 拭 1次 , 发 现 灯 管表 面 有 灰 尘 、 油 污 时 , 应 随 时 擦 拭 。 DB4212/T 20 2020 8 A.7.3.2 消 毒 室 内 空
34、气 时 , 房 间 内 应 保 持 清 洁 干 燥 , 温 度 低 于 20 时 或 高 于 40 , 相 对 湿 度 大 于 60%,污 染 严 重 时 , 应 适 当 延 长 照 射 时 间 。A.7.3.3 普 通 30w直 管 型 紫 外 线 灯 , 新 灯 辐 照 强 度 不 小 于 90 W/cm2 为 合 格 ; 使 用 中 紫 外 线 灯 辐 照 强度 不 小 于 70 W/cm2 为 合 格 。A.7.3.4 采 用 紫 外 线 消 毒 物 体 表 面 时 , 应 使 消 毒 物 品 表 面 充 分 暴 露 于 紫 外 线 下 , 并 应 达 到 足 够 的 照 射剂 量 。A.7.3.5 采 用 紫 外 线 消 毒 纸 张 、 织 物 等 粗 糙 表 面 时 , 要 适 当 延 长 照 射 时 间 , 两 面 均 应 受 到 照 射 。A.7.3.6 应 每 学 期 测 定 消 毒 紫 外 线 的 辐 射 照 度 , 不 符 合 要 求 时 , 应 及 时 更 换 。A.7.3.7 紫 外 线 灯 开 关 应 与 照 明 灯 开 关 保 持 一 定 距 离 并 做 明 显 标 识 , 安 装 在 托 幼 儿 不 能 触 及 处 。A.7.3.8 不 应 在 易 燃 、 易 爆 的 场 所 使 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