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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205 T 56-2018 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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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205 T 56-2018 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技术规范.pdf

    1、ICS 93.160P 59 DB4205宜 昌 市 地 方 标 准DB 4205/T 562018涉 河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技 术 规 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River-related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2018 -11- 01发 布 2019- 01-01实 施宜 昌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4205/T 562018 I 目 次前 言 .II引 言 .I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总 则 .25 建 设 管 理 .36

    2、 技 术 审 查 .3 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 申 请 与 受 理 一 般 要 求 .9附 录 B( 规 范 性 附 录 ) 宜 昌 市 部 分 河 流 最 小 河 宽 ( 33 条 ) .11 DB4205/T 562018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编 写 。本 标 准 由 宜 昌 市 水 利 水 电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管 理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宜 昌 市 河 道 堤 防 建 设 管 理 处 、 三 峡 大 学 。本 标 准

    3、 主 要 起 草 人 : 周 晓 明 、 李 卫 明 、 王 继 保 、 向 清 炳 、 李 艳 香 、 刘 烜 、 蔡 启 龙 、 王 林 伟 、 辛 小 康 、侯 蓬 、 赵 雅 琴 、 张 笛 。 DB4205/T 562018 III 引 言宜 昌 市 地 处 长 江 中 上 游 , 河 流 众 多 , 其 中 流 域 面 积 30平 方 公 里 以 上 的 河 流 有 183条 。 近 年 来 随 着 宜昌 市 的 社 会 经 济 快 速 发 展 , 各 类 涉 河 建 设 项 目 日 益 增 多 , 河 流 开 发 利 用 与 保 护 的 矛 盾 日 益 凸 显 。 随 着 国家

    4、“ 放 、 管 、 服 ” 改 革 快 速 推 进 , 我 省 涉 河 行 政 审 批 权 限 逐 步 下 放 , 涉 河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难 度 日 益 增 加 ,需 要 制 定 科 学 统 一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为 保 障 河 道 防 洪 安 全 , 保 护 河 流 生 态 环 境 , 发 挥 河 道 综 合 效 益 , 实 现 人 与 自 然 和 谐 共 生 , 促 进 宜 昌高 质 量 发 展 ,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和 现 行 标 准 , 参 照 其 他 省 市 涉 河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经 验 , 结 合 宜 昌 实 际 ,制 定 本

    5、标 准 。 DB4205/T 562018 1 涉 河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技 术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涉 河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总 则 、 建 设 管 理 和 技 术 审 查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宜 昌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长 度 5km及 以 上 河 流 ( 含 水 库 、 湖 泊 等 )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涉 河 建 设项 目 的 管 理 , 其 他 河 流 可 参 照 执 行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6、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 50286 堤 防 工 程 设 计 规 范GB 50423 油 气 输 送 管 道 穿 越 工 程 设 计 规 范GB 50707 河 道 整 治 设 计 规 范SL 44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设 计 洪 水 计 算 规 范SL 252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等 级 划 分 及 洪 水 标 准3 术 语 和 定 义GB 50707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7、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3.1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有 堤 防 的 河 道 , 其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为 两 岸 堤 防 之 间 的 水 域 、 沙 洲 、 滩 地 ( 包 括 可 耕 地 ) 、 行 洪 区 , 两岸 堤 防 及 禁 脚 地 ; 无 堤 防 的 河 道 , 其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立 以 来 历 史 最 高 洪 水 位 或 设 计 洪水 位 线 下 区 域 。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划 定 。3.2 涉 河 建 设 项 目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的

    8、 建 设 项 目 , 包 括 跨 河 、 穿 河 、 临 河 、 拦 河 、 穿 堤 、 护 堤 地 内 的建 设 项 目 , 以 及 河 道 整 治 ( 清 淤 、 疏 浚 、 护 岸 、 清 污 ) 和 改 道 等 建 设 行 为 。3.3 跨 河 建 设 项 目跨 越 河 道 的 具 有 固 定 结 构 的 建 设 项 目 , 包 括 桥 梁 、 架 空 管 道 ( 输 水 、 输 油 、 输 气 等 ) 、 渡 槽 及 输 电 线 路 等 。 DB4205/T 562018 2 3.4 穿 河 建 设 项 目从 河 底 及 堤 基 穿 越 的 具 有 固 定 结 构 的 建 设 项 目

    9、 , 包 括 管 道 、 隧 道 、 缆 线 和 涵 管 工 程 等 。3.5 穿 堤 建 设 项 目从 堤 身 穿 越 的 具 有 固 定 结 构 的 建 设 项 目 , 包 括 管 道 、 缆 线 、 排 水 ( 污 ) 口 、 涵 闸 和 泵 站 工 程 等 。3.6 临 河 建 设 项 目沿 河 道 两 岸 修 筑 的 具 有 固 定 结 构 的 建 设 项 目 , 包 括 码 头 、 渡 口 、 取 水 口 、 排 水 口 、 排 污 口 、 丁 坝 、 顺 坝 、 护 岸 、 道 路 、 管 线 及 景 观 工 程 等 。3.7 拦 河 建 设 项 目修 筑 于 河 道 内 拦 截

    10、 水 流 、 抬 高 水 位 、 调 蓄 水 量 或 为 阻 挡 洪 水 泛 滥 具 有 固 定 结 构 的 建 设 项 目 , 包 括 拦河 闸 坝 、 潜 坝 、 溢 流 堰 、 漫 水 桥 等 。3.8 禁 脚 地为 保 障 堤 防 安 全 , 在 堤 防 迎 水 侧 及 背 水 侧 划 定 的 一 定 区 域 。3.9 最 小 河 宽以 河 道 行 洪 安 全 和 河 流 生 态 保 护 为 目 的 , 在 设 计 洪 水 标 准 条 件 下 , 根 据 流 经 河 段 的 地 质 、 地 形 等 条件 , 满 足 河 流 防 洪 、 生 态 等 河 道 综 合 功 能 的 最 小 宽

    11、 度 。3.10阻 水 比对 应 一 定 标 准 洪 水 , 水 面 以 下 构 筑 物 在 垂 直 于 水 流 方 向 上 的 投 影 面 积 与 工 程 建 成 前 同 一 过 水 断 面 面积 之 比 。4 总 则4.1 涉 河 建 设 项 目 应 符 合 防 洪 规 划 、 城 乡 规 划 、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 流 域 综 合 规 划 、 蓝 线 规 划 、 水 资 源 规 划 , 并 符 合 国 家 、 行 业 、 地 方 标 准 及 其 它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 DB4205/T 562018 3 4.2 除 桥 梁 、 码 头 、 道 路 、 渡 口 、 管 道

    12、、 缆 线 、 取 水 、 排 水 、 闸 坝 堰 、 泵 站 、 水 文 等 工 程 设 施 外 , 在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不 应 建 设 其 它 妨 碍 行 洪 的 建 筑 物 及 构 筑 物 。 涉 河 建 设 项 目 不 应 危 害 堤 防 安 全 、 妨 碍 行 洪安 全 、 阻 碍 防 洪 抢 险 、 影 响 河 势 稳 定 和 河 流 生 态 , 不 应 影 响 其 它 已 建 建 设 项 目 的 正 常 使 用 和 安 全 。4.3 涉 河 建 设 项 目 不 应 改 变 河 势 、 降 低 河 道 行 洪 能 力 , 不 宜 涵 化 、 渠 化 河 道 。4.4 在

    13、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 水 环 境 质 量 红 线 区 不 应 设 置 排 污 口 , 在 水 质 不 达 标 河 段 不 应 新 设 排 污 口 。4.5 在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不 应 修 建 围 堤 、 排 污 管 线 , 不 应 围 垦 河 流 、 填 高 滩 地 。4.6 在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不 应 设 置 弃 渣 场 、 固 体 废 物 临 时 堆 场 , 不 应 倾 倒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 农 业 固 体 废 弃物 、 危 险 废 物 、 建 筑 垃 圾 、 土 石 方 、 生 活 垃 圾 。4.7 涉 河 建 设 项 目 不 应 影 响

    14、第 三 人 合 法 水 事 权 益 , 必 要 时 应 与 受 影 响 人 协 商 一 致 。 5 建 设 管 理5.1 建 设 单 位 应 在 涉 河 建 设 项 目 开 工 前 完 成 技 术 审 查 , 技 术 审 查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第 6 章 规 定 。 技 术 审 查的 申 请 和 受 理 的 一 般 要 求 见 附 录 A。5.2 省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的 涉 河 建 设 项 目 , 建 设 单 位 应 在 市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完 成 备 案 后 开 工 。5.3 事 项 得 到 许 可 后 , 建 设 项 目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15、 的 , 应 重 新 申 请 :a) 项 目 建 设 的 申 请 人 发 生 变 化 ;b) 项 目 平 面 结 构 尺 寸 增 加 10%及 以 上 或 高 程 变 化 0.1m及 以 上 ;c) 项 目 规 模 发 生 变 化 ,致 使 防 洪 标 准 发 生 变 化 ;d) 占 用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的 平 面 面 积 或 岸 线 长 度 增 加 5%及 以 上 ; e)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管 线 长 度 增 加 10%及 以 上 ;f) 管 线 埋 设 深 度 减 少 10%及 以 上 ;g) 跨 河 建 筑 物 和 穿 河 建 筑 物 的 轴 线 方 向 发 生 变

    16、化 ;h) 因 洪 水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河 道 平 面 形 态 、 地 形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5.4 汛 期 施 工 , 建 设 单 位 应 制 定 度 汛 方 案 。6 技 术 审 查6.1 一 般 规 定6.1.1 技 术 审 查 由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委 托 第 三 方 进 行 。6.1.2 技 术 审 查 包 括 资 料 审 查 和 实 地 查 勘 , 审 查 内 容 应 包 括 : a) 必 要 性 审 查 : 占 用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的 必 要 性 ;b) 符 合 性 审 查 : 防 洪 规 划 、

    17、城 乡 规 划 、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 流 域 综 合 规 划 、 蓝 线 规 划 、 水 资 源 规 划 及有 关 标 准 的 符 合 性 审 查 ;c) 技 术 性 审 查 : 包 括 : 工 程 地 质 情 况 、 防 洪 标 准 复 核 及 洪 水 计 算 、 水 面 线 计 算 ; 是 否 满 足 最 小 河宽 要 求 ; 建 设 项 目 对 河 势 稳 定 、 水 流 形 态 、 冲 淤 变 化 影 响 ; 河 道 行 洪 能 力 影 响 分 析 ; 建 设 项 目 DB4205/T 562018 4 对 堤 防 、 护 岸 和 其 它 水 工 程 安 全 的 影 响 分

    18、析 及 补 救 措 施 ; 建 设 项 目 对 防 汛 抢 险 影 响 分 析 ; 建 设项 目 对 第 三 人 合 法 水 事 权 益 影 响 分 析 及 补 救 措 施 ; 汛 期 施 工 的 防 汛 抢 险 应 急 方 案 。6.1.3 技 术 审 查 意 见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审 查 确 认 的 防 洪 标 准 和 设 计 洪 水 ;b) 拟 建 工 程 在 河 道 的 位 置 及 岸 线 长 度 、 建 设 内 容 及 结 构 尺 寸 、 施 工 方 案 是 否 符 合 技 术 要 求 ;c) 河 道 治 理 项 目 最 小 河 宽 ;d) 占 用 河 道 行 洪

    19、断 面 、 影 响 堤 岸 安 全 运 行 等 情 况 所 提 出 的 补 救 措 施 是 否 符 合 技 术 要 求 ;e) 对 影 响 第 三 人 水 事 权 益 提 出 的 处 理 意 见 是 否 符 合 技 术 要 求 ;f) 防 洪 监 管 责 任 主 体 。6.2 技 术 要 求6.2.1 基 本 要 求 6.2.1.1 涉 河 建 设 项 目 应 满 足 河 道 最 小 河 宽 的 要 求 。 当 河 道 已 划 定 规 划 治 导 线 时 , 最 小 河 宽 按 不 小 于规 划 治 导 线 确 定 ; 当 河 道 无 规 划 治 导 线 时 , 堤 防 达 标 的 河 段 以

    20、 两 岸 堤 防 之 间 现 有 宽 度 为 最 小 河 宽 , 无 堤防 或 堤 防 不 达 标 的 河 段 , 最 小 河 宽 应 由 县 级 及 以 上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 宜 昌 市 部 分 河 流 最 小 河 宽 应 符合 附 录 B 要 求 。6.2.1.2 在 现 状 河 宽 大 于 最 小 河 宽 时 , 宜 维 持 现 状 河 宽 , 确 需 占 用 河 宽 的 , 应 确 保 河 宽 不 小 于 最 小 河宽 。 在 现 状 河 宽 小 于 最 小 河 宽 时 , 应 拓 宽 河 道 满 足 最 小 河 宽 。6.2.2 跨 河 建 设 项 目6.2.2

    21、.1 桥 梁6.2.2.1.1 桥 梁 设 计 时 , 应 通 过 经 济 技 术 比 较 确 定 桥 的 跨 数 和 跨 度 , 在 经 济 条 件 允 许 情 况 下 , 应 将 对河 道 行 洪 的 影 响 减 少 到 最 小 。 桥 梁 的 跨 数 和 跨 度 应 符 合 表 1 要 求 : 表 1 桥 梁 跨 度 和 跨 数 要 求 一 览 表6.2.2.1.2 跨 河 桥 梁 桥 墩 顺 水 流 轴 线 方 向 宜 与 洪 水 主 流 流 向 一 致 。 有 堤 防 河 道 , 桥 墩 顺 水 流 轴 线 方 向与 设 计 洪 水 的 主 流 方 向 的 交 角 不 宜 超 过 5

    22、 ; 无 堤 防 山 区 型 河 道 , 桥 墩 顺 水 流 轴 线 方 向 与 设 计 洪 水 的 主流 方 向 的 交 角 不 宜 超 过 15 ; 无 堤 防 平 原 型 河 道 , 桥 墩 顺 水 流 轴 线 方 向 与 设 计 洪 水 的 主 流 方 向 的 交 角 不 宜 超 过 10 。6.2.2.1.3 桥 墩 宜 采 用 流 线 型 和 圆 型 。6.2.2.1.4 桥 位 、 桥 墩 布 置 、 承 台 、 梁 底 标 高 、 标 高 、 桥 梁 壅 水 高 度 、 阻 水 比 应 满 足 如 下 要 求 :桥 梁类 型 城 镇 道 路 及 支 路 、 县 道 及 以 上

    23、公 路 其 他跨 河 宽 度 20m 20m 跨 河 宽 度 50m 50m 跨 河 宽 度 100m 跨 河 宽 度 100m跨 数 和 跨 度 1跨 3跨 单 跨 跨 度 20m 单 跨 跨 度 30m 适 当降 低 DB4205/T 562018 5 a) 允 许 越 浪 的 堤 防 , 最 大 壅 水 高 度 不 应 超 过 堤 防 安 全 超 高 值 的 30%, 不 允 许 越 浪 的 堤 防 , 最 大 壅水 高 度 不 应 超 过 堤 防 安 全 超 高 值 的 15%;b) 桥 位 应 选 址 在 河 道 顺 直 、 水 流 稳 定 、 水 面 开 阔 、 地 质 条 件 良

    24、 好 的 河 段 ;c) 桥 位 不 应 选 址 在 水 文 监 测 、 饮 用 水 源 及 其 他 工 程 设 施 保 护 范 围 内 。 分 洪 口 门 上 下 游 100 m以 内不 应 布 置 桥 位 ;d) 桥 墩 不 宜 布 置 在 河 道 深 泓 线 上 ;e) 桥 墩 不 应 布 置 在 堤 顶 。 桥 墩 不 宜 布 置 堤 坡 上 , 确 需 布 置 的 , 应 做 堤 岸 加 固 专 题 设 计 , 满 足 抗 滑和 渗 流 稳 定 要 求 ;f) 承 台 顶 高 程 宜 低 于 现 状 河 床 床 面 , 确 需 露 出 河 床 床 面 的 , 应 满 足 阻 水 比

    25、要 求 , 且 不 超 过 设 计 低水 位 ;g) 山 区 性 河 流 上 修 建 桥 梁 , 设 计 洪 水 时 阻 水 比 不 得 超 过 8%, 平 原 性 河 流 上 不 得 超 过 6%, 桥 梁 影响 范 围 内 无 防 洪 保 护 对 象 的 经 论 证 可 适 当 放 宽 ; h) 桥 面 集 中 排 水 应 避 开 堤 身 ( 岸 ) , 避 免 雨 水 排 放 造 成 冲 刷 破 坏 ; 跨 越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的 , 应 采取 措 施 对 桥 上 雨 水 和 污 水 进 行 收 集 处 理 ;i) 平 原 性 河 流 桥 梁 梁 底 标 高 应 高 于 桥

    26、梁 设 计 洪 水 位 0.5m及 以 上 , 山 区 性 河 流 梁 ( 排 架 ) 底 标 高应 高 于 桥 梁 ( 渡 槽 ) 设 计 洪 水 位 0.8m 及 以 上 , 跨 越 堤 防 的 梁 底 标 高 距 堤 顶 高 程 应 不 小 于 4.5m,否 则 , 应 在 堤 背 水 侧 设 置 防 汛 辅 道 ;j) 无 铰 拱 桥 梁 设 计 洪 水 位 不 宜 超 过 主 拱 圈 高 度 的 2/3, 且 拱 顶 底 面 至 设 计 洪 水 位 的 净 高 不 应 小 于1.0m。6.2.2.2 渡 槽渡 槽 槽 墩 、 排 架 、 墩 台 技 术 要 求 与 6.2.2.1中

    27、桥 梁 桥 墩 、 承 台 要 求 一 致 , 渡 槽 设 计 文 件 应 经 相 应 水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6.2.2.3 其 他 跨 河 建 筑 物 6.2.2.3.1 输 电 铁 塔 ( 杆 ) 不 宜 架 设 在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 跨 河 电 线 、 电 缆 除 应 满 足 电 力 、 通 讯 行 业 安全 高 度 要 求 外 , 与 堤 顶 的 净 空 不 小 于 4.5m, 与 历 史 最 高 洪 水 位 净 空 不 小 于 5 m。6.2.2.3.2 跨 河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与 堤 顶 之 间 的 净 空 高 度 , 应 满 足 交 通 、

    28、 防 汛 抢 险 、 管 理 维 修 等 方 面 的要 求 。6.2.3 穿 河 ( 堤 ) 建 设 项 目6.2.3.1 一 般 规 定6.2.3.1.1 穿 河 ( 堤 ) 建 设 项 目 应 避 开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范 围 , 与 上 下 游 相 邻 的 港 口 、 码 头 、 水 下 建 设 项目 或 引 水 等 建 设 项 目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200m。6.2.3.1.2 宜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 在 穿 河 ( 堤 )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开 展 施 工 安 全 及 周 边 环 境 监 测 , 确保 建 设 项 目 、 河 道

    29、建 筑 物 和 设 施 安 全 。 6.2.3.2 涵 闸 及 泵 站涵 闸 及 泵 站 的 设 计 文 件 应 经 相 应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6.2.3.3 管 道 DB4205/T 562018 6 6.2.3.3.1 穿 河 建 设 的 管 道 方 向 宜 与 河 堤 ( 水 流 方 向 ) 正 交 。 穿 越 管 段 管 顶 的 埋 深 , 应 根 据 穿 越 工 程等 级 与 相 应 设 计 洪 水 冲 刷 深 度 或 疏 浚 深 度 要 求 确 定 , 测 量 基 准 面 的 确 定 以 及 管 顶 埋 深 ( 基 准 面 至 管 顶 距离 ) 应 符 合 表

    30、2的 要 求 。 如 遇 特 殊 河 段 , 其 埋 深 经 论 证 后 确 定 。 采 用 不 同 施 工 方 法 施 工 时 , 埋 深 需 符 合GB 50423要 求 。 表 2 测 量 基 准 面 及 管 道 埋 深 表测 量 基 准 面 埋 深 ( m)大 型 中 型 小 型有 冲 刷 或 疏 浚 的 河 道 , 应 在 设 计 洪 水 冲 刷 线 下 或 规 划 疏 浚 线 下 , 取 其 深 者为 基 准 面 1.5 1.2 1.0无 冲 刷 或 疏 浚 的 水 域 , 取 河 床 底 面 为 基 准 面 1.5 1.3 1.0 河 床 为 基 岩 , 并 在 设 计 洪 水

    31、下 不 被 冲 刷 时 , 取 河 床 基 岩 为 基 准 面 0.8 0.6 0.5注 : 管 道 等 级 按 油 气 输 送 管 道 穿 越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 GB 50423) 确 定 。6.2.3.3.2 应 在 穿 河 的 输 水 、 输 气 、 输 油 管 道 的 两 边 河 堤 背 水 面 设 置 闸 、 阀 等 控 制 设 施 , 并 设 置 明 显的 警 示 牌 进 行 标 识 。6.2.3.3.3 污 水 管 道 防 冲 设 计 洪 水 标 准 不 低 于 20 年 一 遇 , 埋 深 按 6.2.3.3.1 标 准 规 定 提 高 一 个 等 级 ,防 渗 、

    32、稳 定 应 做 专 门 论 证 。6.2.4 临 河 建 设 项 目6.2.4.1 码 头6.2.4.1.1 宜 采 用 阻 水 比 小 的 高 桩 疏 水 结 构 , 设 计 洪 水 位 阻 水 比 应 控 制 在 2%以 内 。 6.2.4.1.2 梁 底 高 程 应 满 足 码 头 所 在 河 段 防 洪 标 准 对 应 的 洪 水 位 。6.2.4.1.3 应 选 址 在 河 势 、 岸 坡 稳 定 河 段 , 并 且 满 足 设 计 船 型 吃 水 深 度 要 求 。 不 应 选 在 易 淤 积 、 堤 防险 工 险 段 、 行 洪 通 航 隐 患 大 的 河 段 。6.2.4.1.

    33、4 斜 坡 道 不 宜 侵 占 行 洪 断 面 。 不 应 填 高 河 滩 地 , 不 应 占 、 压 、 切 堤 身 。6.2.4.1.5 不 应 在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设 置 堆 场 , 不 应 建 设 非 生 产 工 艺 必 须 的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6.2.4.2 渡 口6.2.4.2.1 不 宜 新 增 渡 口 。 确 需 新 增 设 渡 口 , 应 选 择 在 水 流 平 顺 、 坡 岸 稳 定 、 视 野 开 阔 、 适 宜 靠 泊 的河 段 。6.2.4.2.2 新 建 渡 口 不 应 建 在 水 利 工 程 管 理 范 围 内 , 应 充 分 考 虑 泄

    34、 洪 影 响 。 6.2.4.3 道 路6.2.4.3.1 平 原 河 流 的 河 道 内 不 应 修 建 道 路 。 山 区 河 流 修 建 道 路 确 需 占 用 河 道 的 , 应 满 足 最 小 河 宽 要求 。6.2.4.3.2 上 下 堤 道 路 不 得 影 响 堤 防 安 全 , 不 得 降 低 河 道 行 洪 能 力 。 DB4205/T 562018 7 6.2.4.4 取 、 排 水 口取 、 排 水 口 应 合 理 设 定 高 程 和 取 排 方 式 , 不 应 引 起 洪 水 倒 灌 , 影 响 防 洪 安 全 。6.2.4.5 景 观 项 目6.2.4.5.1 园 路

    35、 和 植 物 种 植 不 应 填 高 滩 地 或 岸 坡 原 地 面 高 程 。6.2.4.5.2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设 计 水 位 下 最 大 阻 水 比 不 宜 大 于 5%。6.2.4.5.3 不 应 在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种 植 阻 碍 行 洪 的 林 木 及 高 杆 作 物 。6.2.4.5.4 构 筑 物 及 景 观 的 布 置 不 应 影 响 堤 防 及 岸 坡 的 稳 定 , 不 应 破 坏 已 有 防 洪 设 施 或 影 响 其 功 能 发挥 。6.2.4.5.5 过 河 汀 步 按 枯 水 期 平 均 水 位 设 计 , 阻 水 比 不 宜 大 于 50

    36、%。 6.2.4.5.6 人 行 桥 面 防 洪 标 准 不 低 于 5 年 一 遇 , 且 在 设 计 洪 水 位 下 阻 水 比 不 大 于 10%。6.2.4.6 管 道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不 应 布 置 临 河 的 污 水 管 道 、 供 热 管 道 及 化 学 物 质 传 输 管 道 等 可 能 污 染 河 流 的 管 道 。6.2.5 拦 河 建 设 项 目6.2.5.1 漫 水 桥6.2.5.1.1 漫 水 桥 的 桥 位 选 择 , 应 根 据 近 、 远 期 交 通 流 向 和 流 量 的 需 要 , 综 合 考 虑 水 文 、 地 形 、 地 质等 条 件 , 以

    37、及 对 邻 近 构 筑 物 和 设 施 的 影 响 大 小 来 确 定 。6.2.5.1.2 绕 行 距 离 2km以 内 不 宜 新 建 漫 水 桥 。6.2.5.1.3 漫 水 桥 的 建 设 不 得 改 变 河 流 深 泓 流 向 。 6.2.5.1.4 漫 水 桥 在 2 年 一 遇 洪 水 位 时 阻 断 比 不 应 超 过 50%。6.2.5.1.5 桥 头 应 有 明 显 安 全 警 示 标 识 , 并 标 明 安 全 通 行 水 位 线 。6.2.5.2 其 它 拦 河 建 设 项 目6.2.5.2.1 拦 河 坝 、 闸 应 按 权 限 经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38、 后 方 可 实 施 。6.2.5.2.2 拦 河 建 设 项 目 应 保 证 下 泄 流 量 不 低 于 该 河 流 的 生 态 流 量 。6.2.5.2.3 拆 除 拦 河 坝 、 闸 , 应 制 定 实 施 方 案 并 按 权 限 报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6.2.6 河 道 整 治 项 目6.2.6.1 河 道 整 治 应 以 规 划 治 导 线 为 依 据 , 明 确 最 小 河 宽 , 设 置 界 碑 界 桩 。6.2.6.2 需 通 过 疏 浚 和 清 淤 来 保 证 河 道 行 洪 安 全 的 , 由 县 级 及 以 上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委 托 有

    39、水 利 资 质 的 设 计 单 位 编 制 方 案 , 按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建 设 项 目 许 可 审 批 权 限 批 准 后 施 行 。6.2.6.3 河 道 由 于 排 污 引 起 的 底 泥 污 染 需 要 进 行 清 理 的 , 方 案 应 取 得 环 保 部 门 同 意 。 DB4205/T 562018 8 6.2.6.4 河 道 整 治 不 宜 裁 弯 取 直 , 确 需 裁 弯 取 直 的 应 专 门 论 证 并 按 权 限 报 县 级 及 以 上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批 准 。6.2.6.5 河 道 整 治 应 保 持 河 道 原 有 河 势 , 不 应 缩

    40、 窄 河 道 , 不 应 降 低 原 河 道 行 洪 能 力 。6.2.6.6 岸 坡 防 护 宜 优 先 采 用 生 态 护 坡 型 式 , 整 治 河 道 岸 线 自 然 化 率 不 宜 小 于 60%。6.2.6.7 河 道 整 治 应 保 持 河 道 的 纵 向 、 横 向 及 垂 向 连 通 性 , 保 持 平 面 蜿 蜒 性 。6.2.6.8 河 岸 护 砌 宜 采 用 新 技 术 、 新 材 料 、 新 工 艺 。6.2.6.9 河 道 整 治 应 使 用 多 孔 性 构 造 和 透 水 性 好 的 材 料 , 枯 水 位 以 上 应 减 少 混 凝 土 、 浆 砌 块 石 等

    41、硬 质材 料 的 使 用 。6.2.6.10 河 道 整 治 应 保 持 河 道 断 面 的 多 样 性 , 应 以 复 式 、 混 合 式 断 面 为 主 要 断 面 形 式 。 平 原 性 河 道 堤坡 坡 度 不 宜 大 于 1: 2.5, 山 丘 型 河 道 堤 坡 坡 度 不 宜 大 于 1: 2。 6.2.6.11 河 床 冲 刷 深 度 按 GB 50286 的 要 求 确 定 。 山 区 性 河 道 治 理 项 目 , 计 算 冲 刷 深 度 时 洪 水 标 准 不应 低 于 20 年 一 遇 标 准 , 并 比 建 筑 物 洪 水 标 准 提 高 一 个 等 级 。6.2.6

    42、.12 平 原 性 河 道 治 理 项 目 应 充 分 考 虑 地 基 承 载 力 和 变 形 对 建 筑 物 的 影 响 。6.2.6.13 河 道 整 治 应 加 强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 减 少 对 原 有 树 木 及 植 被 的 破 坏 。 DB4205/T 562018 9 AA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申 请 与 受 理 一 般 要 求A.1 申 请A.1.1 申 请 人个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A.1.2 申 请 材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项 目 占 用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的 必 要 性 说 明 。b) 涉 及 河 道 管 理

    43、范 围 内 的 建 设 方 案 , 应 包 括 :1) 项 目 平 面 布 置 图 。 比 例 尺 不 小 于 1: 1000, 布 置 图 上 应 注 明 占 用 河 道 范 围 , 并 标 注 占 用 最大 宽 度 及 最 大 占 横 断 面 ;2) 建 设 方 案 剖 面 图 。 剖 面 图 包 括 至 少 三 个 断 面 , 间 距 不 大 于 50m且 须 含 最 大 占 比 断 面 , 河 宽大 于 100m 时 , 比 例 尺 不 小 于 1: 1000; 河 宽 大 于 50m小 于 100m 时 , 比 例 尺 不 小 于 1: 200;河 宽 小 于 50m时 , 比 例

    44、尺 不 小 于 1: 100。c) 项 目 所 在 地 河 流 基 本 情 况 , 应 包 括 :1) 项 目 所 在 地 水 系 图 ;2) 项 目 占 用 岸 线 起 止 点 及 上 下 游 各 5 倍 河 宽 的 长 度 范 围 内 的 平 面 图 , 比 例 尺 不 小 于 1:1000;3) 不 少 于 三 个 断 面 的 断 面 图 , 间 距 不 大 于 50m且 比 例 尺 不 小 于 1:1000; 4) 基 岩 的 河 床 及 岸 坡 地 质 情 况 描 述 。d) 有 评 审 意 见 的 建 设 项 目 防 洪 评 价 报 告 。 洪 水 计 算 满 足 SL 44要 求

    45、 , 防 洪 标 准 选 择 满 足 SL 252。e) 与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方 签 订 的 协 议 或 相 关 材 料 。注 : 若 防 洪 评 价 报 告 中 包 含 上 述 申 请 材 料 , 则 可 用 防 洪 评 价 报 告 代 替 。A.2 受 理A.2.1 受 理 机 构县 级 及 以 上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A.2.2 时 限申 请 事 项 属 于 本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职 权 范 围 的 ,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要 求 , 受 理 机 构 应 在 5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书 面 受 理 意 见 。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要 求 的 , 应 在 5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告 知申 请 人 需 要 补 充 或 修 改 的 全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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